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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关于印发《精细化天气预报业务规范》的通知(气发〔2006〕147号附件)

附件:

精细天气预报业务规范(试行)

为规范精细天气预报业务,增强天气预报服务的针对性,满足日益增长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本规范。

1.开展精细天气预报的基本原则

1.1坚持需求拉动、积极行动的原则。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及防灾减灾的需求出发,广泛利用各种手段,积极开展精细天气预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

1.2坚持客观预报、主观能动的原则。依靠气象综合观测系统获取精细观测资料,以数值天气预报为基础,加强数值天气预报产品解释应用,重视发挥预报员的作用。

1.3坚持强化指导、精细定量的原则。强化国家、省级业务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天气预报指导预报的定量化和精细化程度。发挥基层台站的补充订正作用,上下结合推进精细天气预报的发展。

1.4坚持质量第一、稳步发展的原则。注重精细天气预报质量,强化质量控制检验,完善预报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天气预报准确率。

2.精细天气预报的内涵

2.1精细天气预报的“精”,是指天气预报要精确,准确率要高,是开展精细天气预报的前提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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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精细天气预报的“细”,是指气象要素和气象及相关灾害的时间、空间分辨率以及强度、量级的细化程度,是精细天气预报的核心和关键。

2.3与传统天气预报相比,精细天气预报更注重对气象要素演变过程的描述和定量预报。对于不同的类型和预报时效的天气预报,精细程度要求不同。

2.4精细天气预报对常规气象要素预报而言,就是制作数值天气预报可用时效内所有需要地点的预报。

2.5精细天气预报对气象及相关灾害预报而言,就是短期预报要明确灾害性天气落区,短时和临近预报要明确灾害性天气出现的具体时间、位置和强度。

3.精细天气预报制作

3.1常规天气要素预报

3.1.1预报项目

天空状况、天气现象、降水量、降水等级(12、24小时预报)、降水概率、风向风速、最高气温、最低气温、定时气温、相对湿度、能见度等。

3.1.2预报空间分辨率

设有气象观测的城市、县、乡镇及其它需要的地点。

3.1.3预报时间分辨率

0-24小时预报以3、12、24小时为时间间隔;服务需要时,应当制作逐小时的温度、湿度、风、能见度等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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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8小时预报以6、12、24小时为时间间隔。

48-72小时预报以12、24小时为时间间隔。

3.1.4预报制作和发布时次

0-72小时预报每天早晨、下午制作和发布2次,时次为08、20时(北京时,下同)。

根据服务需求,可增加预报制作和发布的频次。

每天各次预报具体发布时间视当地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发布时间而定。

可以根据不同媒体的要求确定预报产品的发布次数、时间分辨率与空间分辨率。

3.2灾害性天气及与气象相关灾害预报

3.2.1灾害性天气及与气象相关灾害预报种类

热带气旋、暴雨、高温、寒潮、雾、突发强降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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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大风、沙尘暴、雪灾、冻雨、道路结冰、霜冻、灰霾、连阴雨预报,以及城市内涝、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险、城市火险等气象等级预报。

各地可根据当地服务的需要增加气象及相关灾害的种类。

3.2.2临近预报

预报时效:0-2小时。

预报制作和发布时次:当预计有灾害性天气即将发生时,随时制作和发布,每小时更新一次;当天气系统变化或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随时更新。

预报内容:灾害性天气警报,明确灾害性天气的种类、强度、影响区域和时间等。

预报形式:

(1)文本方式:临近预报综合结论。降水量预报以mm为单位,降雨跨度不大于5mm,降雪跨度不大于1mm;大风预报应同时给出风力和风速,风力跨度不大于1级;温度预报以℃为单位,不保留跨度区间。影响区域具体到乡镇甚至街区。

(2)图表方式:各种灾害性天气及与气象相关灾害的标识和量级预报等值线图。

3.2.3短时预报

预报时效:0-6小时。

预报制作和发布时次:在当地强对流天气易发期及汛期,每天早晨、中午、下午制作和发布3次,时次为06、12、18时(地—4 —

方时)。

预报内容:灾害性天气及与气象相关灾害预报,明确灾害性天气的种类、强度、影响区域和时间等。

预报形式:

(1)文本方式:短时预报综合结论。降水量预报以mm为单位,降雨跨度不大于5mm,降雪跨度不大于1mm;大风预报应同时给出风力和最大风速,风力跨度不大于1级;温度预报以℃为单位,不保留跨度区间。影响区域具体到县(市、旗)。

(2)图表方式:各种灾害性天气及与气象相关灾害的标识和量级预报等值线图。

3.2.4短期预报:

预报时效:0-72小时。

预报制作和发布时次:每天2次,时次为08、20时。

早晨制作和发布未来12、24、48小时预报,分08-20、20-08、08-08三个时段;下午制作和发布未来12、24、48、72小时预报,分20-08、08-20、20-20、20-20四个时段。

预报内容:灾害性天气落区及与气象相关灾害预报(画落区线),明确灾害性天气种类、强度、落区和影响时间等。

预报形式:

(1)文本方式:短期预报综合结论。降水按降雨、降雪等级预报,不能跨量级。大风预报应同时给出风力和最大风速,风力跨度不大于1级;温度预报以℃为单位,12小时间隔预报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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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不大于1℃,24小时间隔预报跨度不大于2℃。并要对落区预报图进行描述,影响区域具体到县(市、旗)。

(2)图表方式:各种灾害性天气及与气象相关灾害的标识和落区预报图。

3.3精细预报制作、发布一览表

注:*表示地方时。

4.精细天气预报发布

4.1精细天气预报可通过互联网、电视、广播、气象信息答询电话、移动通信、报纸、服务终端、专业气象警报器等多种方式发布。临近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应通过插播的方式及时播出。

4.2必须注意各种预报警报的一致性,及时在相关发布渠道更新预报警报。

4.3气象及相关灾害预警信息必须在告知公众之前报告政府

和有关部门,并做好防灾减灾决策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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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N i N 1

1

实况降水量预报降水量5.精细天气预报检验

5.1对所制作和发布的各项预报、警报产品都要进行质量检验。预报检验工作要每天实时进行。

5.2对常规要素预报中的降水等级预报检验TS 评分、漏报率和空报率;对温度预报检验平均绝对误差、均方根误差和预报准确率;对降水量预报检验平均绝对误差和平均相对误差,计算方法如下: 平均绝对误差=

平均相对误差= 5.3对各类气象及相关灾害预报检验TS 评分、漏报率、空报率以及提前发布正确预报警报的时间(精确到分钟)。

5.4预报检验时要求使用所有气象站观测资料(包括自动气象站、雨量站)作为实况依据;对气象及相关灾害预报的检验,除所有气象站观测资料外,灾情调查资料也作为实况依据,包括空报和漏报。

5.5各省(区、市)气象局要参照《中短期天气预报质量检验办法》(气发2005[109]号),制订本省精细天气预报质量检验办法,并上报预测减灾司备案。

6.其它

6.1随着气象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规范将逐步进行修订和完∑=-N i N 11实况降水量预报降水量

善。

6.2其他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时,以本规范为准。

6.3各省(区、市)气象局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省(区、市)气象预报和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6.4本规范由中国气象局预测减灾司负责解释。

6.5本规范自2006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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