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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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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

( 2010 届)

题目: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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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指导教师:

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教务处制

摘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区分产品与服务的商标和作为区分市场主体的商号都与财富与价值密切相关。如果使用商标和商品名称号的使用出现不公平竞争,就会导致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本文从“华光”锁具的商标和商号争议的案例分析入手,主要论述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问题,论述了我国解决冲突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冲突解决方法比较,进而对解决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商标;商号;冲突;管理;

Abstract: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trademark to distinguish the products and services and to distinguish the market main body of the firm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wealth and value. If you use the use of trademark and trade name title appear unfair competition, leads to a trademark and trade name rights confli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hua guang" locks of trademark and trade name dispute case analysis, this paper discusses mainly the rights of trademark and trade name right conflict problem,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flict resolution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eign conflict resolution methods, thus to solve the conflicts between trade mark and trade name right in our country are proposed.

Key words: trademark; Trade name; Conflict; Management;

目录

引言 (4)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问题论述 (4)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实质 (4)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具体形态 (5)

(三)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 (5)

1.行政层面的原因 (5)

2.法律层面的原因 (5)

3.文化层面的原因 (6)

二、我国解决冲突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6)

(一)商标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6)

(二)商号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7)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7)

三、国外冲突解决方法比较 (7)

(一)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7)

(二)美国的相关规定 (8)

(三)德国的相关规定 (8)

(四)冲突解决的方法比较 (9)

四、解决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建议 (9)

(一)完善相关立法 (9)

1.制定专门《商号法》 (9)

2.修改《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10)

(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定与模式 (10)

1.建立知名商号与驰名商号保护制度 (10)

2.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号检索系统 (10)

3.建立商号与商标交叉检索系统 (11)

(三)企业应增强商标权与商号权保护意 (11)

结语 (12)

谢词 (13)

参考文献 (14)

引言

近几年,关于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案例层出不穷,存在着在后的商号权侵犯了在先的商标权的案件。1997年4月21日,潍坊造锁集团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请注册了“华光”及“Huaguang”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锁具。华光公司成立于1996年1 1月5日,在温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公司的名称为“温州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生产销售五金制品、锁具。1997年12月7日被告华光公司注册商标变写的华光,商标注册证号为113341 7,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锁具。华光公司在其生产的锁具包装盒上,印有“华光锁具”四个字,并标有注册商标变写英文字母华光,在注册商标下方标有“HUAGUANG DESIGN”,且突出使用了“HUAGUANG”,在其产品所附的质量承诺书称:“华光牌各系列锁具、执手、底板、锁头、钥匙、锁体面板、扣板均系铜质板料……”,质量承诺书注明生产厂家为:“中外合资华光五金锁具有限公司”,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牛山路25—1号”。锁具上使用了华光商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要集在两个争议点上,一被告将“华光锁具”及“HUAGUANG”的使用的行为作为商标使用,还是作为商号或者商品名称使用。二被告是否存在侵权。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华光”及“HUAGUANG”之文字组合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保护商号在先权利的重要条件是商号的使用比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要早,并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以及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是。由于被告在使用上述文字的同时也使用了其注册商标,因此其使用文字“华光锁具”及“HUAGUANG”的行为,并非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号或者商品名称使用。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华光公司在其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上使用“华光锁具”及“HUAGUANG”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被告华宝公司作为销售商亦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问题论述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实质

所谓商标权与商号的权利冲突是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身份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导致混乱和冲突。为了解决商标和商号权利之间的冲突,我国已经颁布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典型形态包括:注册名和其他以前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导致贸易名称和商标权利冲突。在以后的注册商标和其他相同

或类似于前面的公司,导致商标的权利冲突。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具体形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活动越来越繁荣和活跃,商标与商号权的冲突主要包括商标权的形式将包含其他境外注册企业名称的文本商标,然后以企业名称的名义在中国境内外经营活动;其他人将其作为商标注册的外国商标,使用注册的外国商标生产或销售的同类产品,这可能导致两者的混淆。需要注意的是,恶意注册的外国公司或品牌,然后在外国公司或在中国的商业活动的封面,造成严重的混乱行为加剧,这些行为严重妨碍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有关部门需要认真研究和探索预防和解决。

(三)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原因

1.行政层面的原因

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范,商标权的取得与商号权的取得需要向行政机关进行注册或者登记。对商标与商号行政注册登记制度与程序上的巨大差异与不统一也造成了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发生。我国商标法第二条中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据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是接受商标注册申请,授权商标权的授权机构,获准注册的商标权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保护。然而,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其对企业名称按照行政级别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各企业在各级国家工商局登记,企业在各级登记部门地域内享有商号权。各级工商局在核准企业名称时不需要核查拟登记的企业名称中所包含的商号与已经注册的商标标是否相同或相似。由于我国商标注册与商号登记的行政管理制度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无需交叉核实与确认,成为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行政管理层面的原因。

2.法律层面的原因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依据不够体系化,使司法实践中对恶意注册一方打击力度不够,在事实上纵容了现实中冲突纠纷泛滥。我国目前对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分别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商标法》的调整。对企业名称的保护不涉及商标,对商标权的保护也不涉及企业名称。从商号的确权环节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存在对在先权利的关注,只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的实质性条件,即不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就可以获得合法授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中虽然规定了“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或“另一个企业名称”“,但也并未

涉及到在先的商标权。同时,在目前尚不存在诸如与商标联合检索、公示异议等程序性要求,所以大量的恶意或善意的将他人在先商标作为商号加以使用的情况“合法”地存在着,因此形成众多商号权与在先商标权并存的现象。从商标的确权环节看,在《商标法》中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但是《商标法》对于哪些权利与商标权构成权利冲突并没有界定。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多以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为“在先权利”加以审查,而“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作为在先权的实践仅作为特殊情况并以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加以处理”。可以说,目前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商号基本上不被列入“在先权利”的范围,一般不具有阻止在后商标注册的效力。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商标权与在先商号权大量“合法”并存着。

3.文化层面的原因

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8条第1款中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同时依据《商标法》第 8 条的有关规定,汉字也是商标构成的一种重要组成元素与方式。在实践中,许多公司真的用汉字注册商标。然而,汉字是象形文字,常用汉字数量是有限的,尤其是好的汉字存在的稀缺的意义,和贸易名称和商标的意义往往追求美丽吉祥的寓意,从而限制了可以使用的商标、商号汉字。容易导致字符重叠或交叉。

二、我国解决冲突立法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商标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8条所述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

(二)商号类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没有商业法典,虽然《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规定,但很规定一般。而一些有关业务规则的详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但该规则仅是行为,在实际执法中的法律的权威是在控制。行政法律法规,并对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对企业名称登记和管理规范进行操作,这不是对商号权的保护,因此,这导致了我国对商号权缺乏保护的情况。

没有将商号权作为与商标权并列的知识产权来保护,将商号作为企业名称保护个人权利,显然没有在知识产权和现代市场经济,其经济价值地位的商号权看不。这一立法受传统计划经济法理念的影响,已经明显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客观要求。(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标法》第27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条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条具体界定了所谓的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其中,该条第项为“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由于商标法没有明确在先权利的范围,对于此处的在先权利是否包括了他人合法的在先商号权,学界有不同争论。有人认为应该包括他人合法的在先商号权`但也有很多人认为,商标评审实践中多以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为在先权,而以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作为在先权的实践仅作为特殊情况并以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加以处理。目前评审实践的做法是字号权基本上不被列入“在先权”范围,一般不具阻止在后商标注册的效力。第二次修订的《商标法》仍持相同观点。该法第13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己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新商标法还是没有就“在先权”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由此可见,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商号尚未明确取得阻止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地位。

三、国外冲突解决方法比较

(一)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规定,对有可能侵犯被申请给予保护的国家中第三人在先权利的商标申请,不得被注册,已经注册的应当认定为无效。驰名商标也适用上述规则。《TRIPS》协议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样,也未能对在先权利的范围和概念进行明确界定,《TRIPS》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和所有人不

得损害任何已经存在的在先权利,而且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也适用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WIPO 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中采用了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其第6条规定:与他人在一国已经使用的商号或企业名称相似,进而导致相关公众会产生误解的,该注册商标的申请不应被许可,已经在该国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或商号的复制物,并造成社会公众对此产生误解的商标亦不能注册。

(二)美国的相关规定

美国商标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要求应该使用而且是持续地使用注册商标,并继续用这种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尽快和持续的投资市场,如果商标所有者或所有者未能使用注册商标,那么美国的法律将立即收回手中的手操作符或所有者的商标注册证书,商标的使用时间越长,越有可能获得更强大的商标保护的法律。申请商标注册的美国公司,而不是已批准登记制表企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也已经被其他公司相同或相似的,这种行为是被禁止的条件是,商标申请人拟申请商标将在类似或相关商品和服务给公众造成混淆,误解或欺骗。、

在美国法律范围,缺乏风险或混淆的可能性,商标侵权是绝对不成立。美国商标侵权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即商标的声音,外表,意义,给整个商业的印象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表中描述的应用程序或轴承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和相关;至于商标轴承单位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渠道是相同或相似的,消费者购买轴承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影响因素。

(三)德国的相关规定

《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商标法)》第五条规定“(一)公司标志和作品标题应被作为商业标志保护。(二)公司标志,是指在商业过程中作为名称、商号或者工商企业的特殊标志使用的标志。意图区别一企业和另一企业,并在相关商业圈内被认为是一个商业企业的显著标志的商业标志和其他标志,应等同于一个企业的特殊标志。”第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注册商标的在先权日之前,依据第四条第二项已获得商标权,或者依据第五条已获得商业标志权,并且该权利人有权禁止在德国领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则可以撤销该商标注册。”第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注册商标的在先权日之前,已获得上述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述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并且该权利人有权禁止在整个德国领土范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则可撤销该商标的注册”。德国的相关法律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中的一种自然权利的传统名称的权利,商标权的商标权与商标权的商标权有着明显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

地位,但德国相关法律中作为“在先权利”也是具有条件的,即“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如果商号不是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则依法不能实际享有在先的权利。(四)冲突解决的方法比较

国外关于调整解决商标与商号权冲突的途径,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特征,有一定的成熟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为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依据。国外关于调整方法的具体内容包括:商标法的商标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明确规定了公司的权力作为一种在先权利,在后的商标注册不得与在先的商号权发生冲突。如美国、德国的商标法,欧盟提出了另一种商标法调整法,其没有规定商号权具有在先权利地位,而是明确在后的商标注册不得与在先权利产生冲突,再由成员国国内法来赋予商标权是否具有在先权。

国外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的相关公约和法律,允许这两个权利或绝对的共存,谁第一谁首选的情况相对少见。代替之前的权利适用于采取合适的条件,也就是说,申请有条件“在先权利”的原则,如德国法律“在全国范围内享受申请后禁止使用商标的权利”给商标的权利权利资格之前,在美国法律“易引起混淆、误认或有欺罔之虞”而给予商号权在先权资格。《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加拿大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没有在先权的规定,对于关于禁止恶意取得从反不正当竞争角度对商标权和商号权之间的关系加以调整。

四、解决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

1.制定专门《商号法》

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关于商号的调整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其法律地位的保护仍较低,强度远远低于对商标的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外,其他的是一些散碎的法律。即使在这些零散的法律法规中,对商号的保护规范也缺乏一致性和系统性,彼此之间没有协调,甚至是矛盾的。在立法层面上不考虑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没有得到应有的定位。商标与商号权的法律地位的不平衡性是它们之间的冲突的直接原因,而提高对商号权保护的法律地位是必须解决的冲突。商标与商号权冲突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借鉴国外成熟企业的保护经验,以统一的国际公约为保护商号,建议制定专门的《商号法》,为商号权的权利提供全面的完整的法律保护。

《商号法》的制定考虑以下方面。第一个是公司的法律地位,应当给贸易名称和商标权的权利相同的法律地位,这与国际条约和其他外国成熟的法律法规相符合。其次,贸易的法律性质和内容正确的名字。商号法》还应该考虑公司的登记管理原则。《商号法》中还应当对知名商号、驰名商号的保护加以规范。

2.修改《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的修改应该明确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商标名称正确,之前对联合开发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识别系统,将和之前的知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发生冲突,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注册,从源头减少的商标注册商标和商标之间的冲突的可能性,这可以很有效的商号权保护之前,尤其是著名的历史积累公司可以提供更好的保护。在《商标法》中明确定义和列表之前的权利,包括贸易的名字可以使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行为指导,了解申请人在拟议的新商标申请,商标的设计应采取避免和其他人权利冲突之前,确保申请注册商标可以批准,以减少对申请人和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定与模式

1.建立知名商号与驰名商号保护制度

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是提高企业自身管理体制的重要途径。为完善高级管理领域和全国范围内的业务管理体系,建立起一个著名的商号和商号的保护制度,对加强商号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考虑建设省、直辖市的中央政府范围内的知名企业维护保护制度。同时,对驰名商号的认定必须遵循程序的严格规则,以建立对驰名商号的保护系统的著名商号在全国系统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和识别程序。

2.建立全国统一的商号检索系统

当前企业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各级行政管辖权的内核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企业名称登记只有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相对的独特性,导致全国,管辖内的不同部分行政管理可能出现许多相同或相似企业的名称,也为核心的企业名称来区分公司的功能可能会出现在不同地区的相同或相似的。这本身也会导致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变得更加复杂。

在全国建立商号检索系统,从源减少或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随着企业数量的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在不断增加,这是适合企业业务汉字有限的资源。更可行的建议是

建立公司查询系统,如贸易名称查询系统分为三类,即普通的业务数字系统,系统级、知名商标名知名商号制度。注册和申请的新公司可能不会和一个系统的知名商标相同行业的知名公司范围内相同或相似的,但不是在整个行业的范围和著名的公司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系统。

3.建立商号与商标交叉检索系统

在建立统一的国家企业检索系统的基础上,与著名的商号、商号的知名度和商标权的保护,以及驰名商标法中的著名商号和商标权的商标法。作者还建议建立商标的商标检索系统。商标检索系统的建立,可以部分地防止出现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注册。,在相应的范围内与同一类别的公司,以防止注册商标侵权的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类似的公司。在整体范畴内,可能不一样的是著名的贸易名称或相近似。为防止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侵犯,商标注册申请新申请的商标名称同一地区的行业类别,不得与其他著名商标或类似的在先注册相同。从整个行业来看,不可能像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

(三)企业应增强商标权与商号权保护意

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中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对于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的风险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企业需要开发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针对商标和商号权利保护和预防风险,一方面,企业应当积极落实贸易名称和商标的集成策略,企业在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名称应尽可能保持均匀性和一致性。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使用可以互补的业务,为了得到双重的保护。企业商标、商号的集成可以增强消费者的公众意识对企业的“品牌”,有效地保护和改善商业信誉。企业应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商标和商品名称的使用及时登记,尽早获得法律保护。

有效规范和合理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商标与商号权属性、冲突的形态、冲突的原因分析,我们可以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基本途径,即充分适用于保护权利的相关原则,构建合理的商标权与商号权立法与行政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利用法律资源平衡社会利益,促进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

四年大学转眼即过之时。在这里我要感谢生我养我,教育我长大的父母,感谢你们对我的哺育和教导,使我能有今天的成绩。感谢。。。老师在我四年的大学生活中对我的教育和培养,尤其是管理系专业的全体老师,每位老师的谆谆教导为我打下了专业知识的基础,正是有了你们的辛勤劳动和不悔付出,才有我今日的满载而归。我要特别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老师。她为人随和热情,治学严谨细心。本论文是就在。。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同时还要感谢大学四年陪伴着我的所有的同学们。我还要感谢我的好朋友们,她们不仅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帮助我搜集文献资料,还对本论文的完善提出了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认识水平有限,写作中难免有不足之处,还望老师斧正。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2007年版。

[2] 马海生等撰稿,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法律出版2005年版。

论文类:

[1] 田燕:《突出使用字号与注册商标冲突构成侵权》,《中华商标》,2009年第10期。

[2] 杨叶璇:《修改商标法应当加大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的力度》,《中华商标》,2009年第06期。

[3] 张希华,赵平原,张绪平.:《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及解决》,《科技咨询导报》,2007年第28期。

[4] 杨小兰:《论商标权与在先著作权的冲突》,《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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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邹孔华:《论商标与商号权的关系问题》,《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2期。

[10] 吕惠平:《商标、商号、域名的冲突及解决》,《吉林大学》,2011。

[11] 杨海刚:《论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制度冲突》,《苏州大学》,2010。

[12] 施巧巧:《论竞争法视野下的商标和商号权利冲突》,《华东政法大学》,2007。

知识产权日报: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

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 《商标法》除保护在先商标权外,亦在一定条件下对其他在先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其中,姓名权是评审案件中并不常见的一种在先权利,但涉及该项权利的评审案件近年来有增多的趋势。本文将结合乔治·阿玛尼商标争议案对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在先姓名权的适用条件进行阐述。此案还涉及《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的适用问题,为突出姓名权保护问题并节省篇幅,其他情况本文予以省略。案情 申请人:加·莫德菲尼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1560251号乔治·阿玛尼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乔治·阿玛尼是申请人创始人、世界最为著名的时尚品设计大师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中国所有媒体报道,都直接将GIORGIO ARMANI的英文名称音译为乔治·阿玛尼。争议商标与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擅自将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注册为商标,给GIORGIO ARMANI 先生造成了损害,直接侵犯其姓名权。GIORGIO ARMANI先生委托申请人在中国维护其姓名权。被申请人是专门从事国际品牌服饰销售的公司,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虽称“乔治·阿玛尼”是“GIORGIO ARMANI”的译音,但被申请人认为译音可以有很多种译法,用不同的中文表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就有阿玛妮、阿马尼、乔治奥·阿曼尼、亚曼尼等。争议商标不存在仿冒或相近的情形。对姓名权的保护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争议商标不是“GIORGIO ARMANI”人名的音译,即使读音相似也纯属偶然,未侵犯GIORGIO ARMANI的姓名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2月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去污剂、上光剂、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乔治·阿玛尼先生的个人身份证与维权声明复印件、公证书原件及中文翻译等可以证明GIORGIO ARMANI先生授权申请人在中国维护其姓名权的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国家图书馆收藏的公开出版发行刊物《国外纺织技术》(1991年第14期和1992年第14期)、《经济导刊》(1996年第4期)、《江苏纺织》(1992年第10期和1997年第10期)、《中国新时代》(1998年第1期)、《音乐世界》(1999年第4期)、《国际人才交流》(1999年第10期)、《艺术生活》(2000年第1期)上刊登的《92/93秋冬服装流行趋势》、《意大利设计师阿玛尼》、《1992年春夏服装流行趋势》、《霓裳梦》、《谈男装女性化的趋势》、《冰山下的火焰:乔治·阿玛尼——米兰的时装设计大师》、《我爱名牌》、《走进意大利看时装帝国》、《东方面孔上的西方时尚》等文章复印件。这些文章可以证明如下事实:GIORGIO ARMANI先生出生于1934年,于1975年在意大利注册GIORGIO ARMANI S.P.A.(乔治·阿玛尼股份公司)。GIORGIO ARMANI先生作为世界时装界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有因商标的使用而产生商标权的使用原则、有因注册事实而成立的商标权的注册原则、还有兼顾使用与注册事实而取得的混合原则。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原则是什么 1、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采取这种制度的国家将注册看作是一种声明,而不是确定商标权归属的依据。这种原则的优点在于保护在先使用人对其所使用的商标应具有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 2、注册原则 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在注册原则之下,商标注册是商标权原始取得的唯一途径。要想取得商标权,就必须经过商标注册这一法律程序。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按照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商标的注册人所有,但是商标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争议或指控,请求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若法定期限内无人提出争议或指控,商标注册人始取得无可争辩的商标权。 二、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1、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相关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二十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

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 中国商标网相信对于想要注册商标的朋友来说并不陌生,中国商标网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主办的商标注册信息在线查询的网站,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商标注册官网。在中国商标网我们不仅可以进行商标查询还可以找到商标注册申请指南、申请书式以及商标公告等这些有用信息。当然细心的朋友可能还发现了还有一个“网上申请”的入口,这是不是说明商标注册不仅仅是只能通过2种方式来申请,即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亲自去北京商标局办理和委托商标代理公司给代办,还可以通过网上来申请呢?【公司宝】会在下文给您说说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 先来看下中国商标网的作为商标注册官网提供的服务有哪些,如下图: “网上申请”已经被公司宝小编圈出来了,那么中国商标网提供的这个商标注册网上申请是怎么一回事儿呢?【公司宝】遗憾的告诉你,目前中国商标网网上注册商标只对商标代理公司开通,个人或企业还不能在网上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想通过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需要委托已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公司宝是商标局正规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帮你在网上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一、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指南--中国商标网注册商标流程 (一)申请“商标数字证书”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先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然后才能代理商标注册网上申请。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数字证书方法如下: 1、在线填写商标数字证书申请表 (1)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网上申请”,进入“商标网上申请系统”。点击“商标网上申请指南”,再点击“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指南”,然后再点击“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流程”,仔细阅读该文

档。点击文档后的“商标数字证书申请表”,按页面提示如实填写,检查无误后提交申请表。 (2)提交完成后,系统将自动随机产生激活码,证书申请人务必牢记并切勿外泄该激活码。首次登录本系统提交商标网上申请时,必须使用激活码激活数字证书。 下载PDF格式的《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是根据申请人所填写的信息生成的,申请人应立即下载该《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同时还应下载《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2、准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申请商标数字证书的,应递交一式一份申请材料。 (1)每份申请材料包括以下书件: ①《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 ②工商总局数字证书申请责任书 ③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持证人(保管数字证书载体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宝】小贴士:第①至第②的书件均是在步骤一下载后打印的,上述材料都应加盖数字证书申请人(商标代理组织)公章。 (2)数字证书申请材料的填写要求: ①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注:此处系申请表)内容必须与数字证书申请人在网上申请系统填写的数字证书电子申请表的内容完全一致(注意:下载PDF格式的商标数字证书业务办理表后,应正反面打印)。 ②所有书件都用A4纸打印或复印。 ③数字证书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否则,承担相应后果。 ④申请材料都应签章。 3、商标数字证书申请材料的递交方式

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 (20120227)

从案例看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问题 “商标抢注”一直是最近几年比较热门的话题,从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到国内的“刘老根”商标权之争,再到国内外众多演艺明星的姓名在被大量注册为商标,“商标抢注”一直为国人所关注,尤其是近一段时间,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就“乔丹”商标侵犯其姓名权案件再一次将公众的视线吸引到了“商标抢注”以及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问题之上。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抢注”并非一个准确的法律概念,同时因为我国商标权的取得是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抢注”也不一定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条明确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我国的商标取得是以申请注册为依据,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就属于谁,推行这一制度的结果必然会为“商标抢注”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和实践中的必然性。但是并非所有的“商标抢注”行为都会被认定为合法,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便规定,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同时第四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至于对抗不当“商标抢注”的理由,主要包括:1)商标申请损害了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2)侵犯了驰名商标权;3)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等。本文中笔者将结合案例专门就商标申请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处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进行案例分析之前,笔者总结了在先权利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国2001年实施的《商标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对在先权利的运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尽管存在上述原则性的规定,《商标法》却没有对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为了规范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等权力冲突问题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颁布《关于 页脚内容1

如何取得商标权

如何取得商标权 在我们生活中,我们知道商标对于一个品牌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商标权的取得形式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当事人要想成为商标权人的,则首先就要取得商标权。那么商标权的取得形式有几种,怎样取得商标权?对此下面汇桔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商标权的取得和怎么取得商标权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商标由商标权取得人创设的,其取得的商标权是最初直接取得的,而不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在国际上,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大体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注册原则 商标注册原则是指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商标必须经过注册后才能取得商标权。为此,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必要程序,商标权属于该商标的首先注册人所有。采取注册原则的国家又可以分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原则。 2、使用原则 使用原则是指按使用商标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根据这一原则,商标权属于首先使用该商标的人。通常是谁先使用该商标,只要有首先使用的事实,该当事人即享有商标权。有些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它在法律上只起声明作用,

而不能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采取使用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不利于商标的管理工作和争议的处理,所以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的商标法采取使用原则。 3、混合原则 混合原则是上述二原则的折衷适用原则。依这种原则,商标权需经申请注册才能取得。但是在核准注册后的一定时间内,给先使用人以使用在先为由提出撤销与自己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的机会。只有经过一定期限后,无先使用人主张权利,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取得稳定的商标权。 我国立法确定以注册方式取得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的商标权是基于他人已存在的权利而产生的,而非最初直接取得。继受取得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转让合同,出让人向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地转移商标权;二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一继承程序取得商标权。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须依照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方能取得商标权。 通过上面的文章的讲解,我们知道了关于商标权取得形式的内容。商标权的取得分为了两种方面,即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那么希望以上内容能够解决您的问题,如果还有不清楚的问题,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汇桔网汇集了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大量商标,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

企业商标管理规定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下面是学识网小编为你整理的企业商标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正确行使商标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经核准注册的公众熟知商标(以下简称商标)。 第三条企业商标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企业行使商标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商标的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 (一)转让商标; (二)以商标权投资; (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六条企业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并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该商标的义务和不使用该商标的责任。对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第七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第八条企业转让其商标,应当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并提交商标转让协议和商标评估报告,报商标局核准。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九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必须在有关投资文件中明确商标投资方式,商标作价数额,使用商标的商品品种、数量、时限及区域,商标收益分配,企业终止后商标的归属等内容。 第十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被投资的企业在登记注册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商标主管部门的审查文件。未提交审查文件的,不予核准登记注册。 第十一条企业以商标权投资,报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当提交商标评估报告及有关商标投资文件。商标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商标主管部门对企业以商标权投资的审查,实行分级管辖原则。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由商标局审查;在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由省级商标主管部门审查。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就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为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依据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后,中国又制定、修改了很多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法

律制度。 (一)中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2.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有几种

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有几种 ▲一、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原则有几种 商标权的取得,是指根据什么原则和采取什么方法来获得商标权。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以下三种: (一)使用原则。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使用该商标,这一商标的商标权就属于谁,并可以“使用在先”为由对抗使用在后的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商标。采用这一原则确认商标权的取得有利于使用在先的人,但不利于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这种做法会使注册商标长期牌不稳定状态,这不仅不利于商标管理工作,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又不易查明谁是最先使用人,不利于争议的处理。因而,目前世界上采用这种取得原则的国家很少。 (二)注册原则。按申请注册的先后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即谁最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按这一原则,只有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该商标的申请人才能取得商标权。 商标注册是一种法律事实。一旦商标所有人通过注册取

得了商标权,就受国家法律保护,而且未经注册的商标知先也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原则,首先使用商标的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已垢人如不及时申请注册,而被他人抢先注册,也就无法对该已使用的商标取得商标权。因而,现今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商标注册原则。 采用注册原则确定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并不排除使用原则在特定条件下所具有的意义。我国《商标法》第18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标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一法律,体现了在特定条件之下的使用原则。 (三)混合原则。这是使用原则与注册原则的折衷适用。根据这一原则,一个企业或一个人只要首先使用了某一商标,虽然没有注册,都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使用在先为理由,对抗他人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如这种对抗成立,已注册的商标就会被撤销。如对抗不能成立,商标注册人即取得了无可辩驳的稳定的商标专用权。这一原则些国家所采用。如美国、英国、西班牙等国都是这样规定的,只是期限各异,英国规定为7年,美国规定为5年,西班牙规定为3年。

商标授权书(例范本)

商标授权书 (范本 ) 商标授权书(范本) XXX公司授权 XXX 公司授权使用 XXX 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XXXXXXXXX ,用于XX 大街XX 号店铺广告牌匾的使用。授权使用时间: XXXX年XX 月XX 日至XXXX 年XX 月XX 日。授权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时间:被授权单位或个人签字盖 章时间: 第二篇:商标授权书范本3100 字 商标授权书 编号:-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 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授权范围 一、甲方将注册登记的第类商标 (注册号:) 许可乙方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包装上。

二、商标标识:(另附页 )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 五、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商标的形式为: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区域行业内普通许可使用。合同存续期间,不在省内行业同类产品上,授权其他生产厂家使用甲方的第类商标。 六、许可乙方在产品包装、企业牌匾、宣传资料上使用 的说明文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乙方向甲方交纳万元人民币作为商标、冠名使用费。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 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 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 的要求。 九、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 其组合,不得超越许可的产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乙方必须在

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规定

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受不同的法律、法规保护。商标主要由《商标法》保护,而企业名称则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保护。因此,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名称和商标的相互冲突的现象非常严重,其原因是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国的企业名称的管理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即由不同级别的地方工商标局进行登记管理,而商标则是全国统一注册。由于两者的权利产生所依据的法律不同,登记管理存在有地域空间的差异,加之一定的社会原因,大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相互间的冲突较多。 目前的中国法律中,没有任何一个法律法规就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时,通常是依据在先权利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目前,有关调整企业名称和商标法之间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主要内容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31 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行合法权利”,其中,“ 他人在先合法权利” 包括企业商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权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意见》

第2 条规定: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取得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取得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4 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第6 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原则。 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均是商标以及企业名称相互冲突提出的的解决原则。目前大陆商标法中没有就公司名称和企业相同有肯确的规定。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浅析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商标的作用日益予以重视。而某些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动,故意造成商标与他人姓名的混淆,实施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对于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目前立法尚欠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中应认真辨析具体法律关系,合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 一、基本概念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如“乔丹”、“李宁”等都是一种商标。商标权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也即通过注册获得权利;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使用或受让商标首先需要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和权利状态。 姓名权指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姓名权在本质上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抛弃,也不能继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权相分离的纯粹精神性权利,其包含的经济价值日益被发现和挖掘。特别是名人的肖像、姓名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具有商品化的现实性。当名人的姓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人恶意注册为商标,且导致了该名人利益受损的,就出现了商标侵犯姓名权问题,也即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 二、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及认定标准 ㈠权利冲突的原因 1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等形象化标识,姓名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一形象化标识构成,而且商标和姓名均有区别功能,两者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为商标与姓名发生权利冲突提供了客观可能。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特别是名人姓名的商业利用价值逐渐显现出来,经济生活中“傍名人”现象随之出现。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增加自己产品广告效应,往往会将一些名人姓名注册成为商标,并使用在其产品上。

商标权价值的经济分析

商标权价值的经济分析 摘要:商标权的价值包括信誉价值、交换价值、成本价值等,其基础是使用价值。商标权价值的实现路径主要有利用、减少闲置和流失;两者的结合,可以达到商标权价值最大化,从而实现商标权的价值,完成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存在的目的。 关键词:商标权;成本;价值 作者简介:李冬泳,供职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广西南宁530022 中图分类号: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3—0049—05 一、商标权的价值构成 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一种标志。商标的本质目的不是作为一种商品而存在;与其他商品相比,它同样具备商品的共同属性——价值和使用价值。据测算,消费者在每花费100元购买品牌商品时,30元购买的是产品,70元则是为商标“买单”。由此,商标的价值可见一斑。但是,由于商标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智力成果,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和使用,因而其价值形态又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如下:(1)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美誉度和消费者的信赖程度等构成了商标的信誉价值。商标信誉价值的最终依附物是商品;商品质量直接影响商标信誉价值。某种商品能否打入市场、牌子好坏首先是由商品本身质量决定的。商标信誉价值反映了商品的价值。(2)商标权的价值量在市场交换中得到体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可以通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形式在市场上流通,具有交换价值。商标权的价值也由此得到表现。(3)商标权的价值基础是商标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在于指明诸多相同、类似商品来自于不同的生产、经营者。商品有了商标,便于消费者把握各种商品的差异,认定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作出购物决策;消费者也借助商标识别和记忆不同的商品,方便自己或推荐别人根据商标找到要买的商品。商标的信誉实际是商品质量的市场表现,能使消费者产生信任感和安全感,放心地购买商品。特别是名牌商标,是商品价值、质量、效能、服务等方面的担保,能使消费者产生较高的认同感和依赖感。 但商标权价值的核心是成本价值,即一个商标从构思、设计到投入使用所耗费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包括进行市场调查研究、该商品特性研究、设计、制作、宣传及申请注册等活动的各种费用。这些是构成商标价值的物质基础,是可以加以统计和用货币计算的。 二、商标权成本价值的一般分析 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而存在,其成本包括社会成本和个体成本;前者主要是指国家实施商标制度所付出的成本;后者是指个体为商标注册的取得、维持及保护之所需成本。 (一)社会成本 社会成本由意识成本、制度成本和秩序成本构成。 1.意识成本。行为是受一定意识控制和指导的。行为者在采取某种行为时,要计算自己行为的成本和产出,同时,每一个人的行为都会受到一定的习惯、准则和行为规范的调节。商标保护意识的形成和培养,需要支出相应的成本。如国家关于商标知识的普及和培训、关于商标法的宣传和解读及关于全体国民商标保护素养的提高等等都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人力和物力。这些构成商标保护的意识成本。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企业商标权保护的若干实务问题 作者:罗武章律师时间:2008年08月10日 注:未经本人同意或授权,不得转载或基于任何商业目的对本文加以任何形式的利用。 作者:罗武章律师 一、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 企业商标的非诉讼实务主要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许可、转让、续展与变更以及驰名商标的申报等。 1、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的程序主要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和审查,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有些商标没有),注册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在商标注册之前,最好是进行拟注册的相关商标的查询。虽然,商标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但是可以极大地减少商标注册不成功的风险,提高商标注册的准确性和把握。 商标的注册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己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另一种是委托具备相关经验的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自己直接办理的优点是可以省去代理费,但是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可能比较多,而且由于对相关实务操作不熟悉而容易走弯路。委托办理

需要收取一定费用,但同时也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精力。 申请商标需要准备相关注册资料。如果以自然人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果以企业的身份注册商标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组织或律师办理的,还应出具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相应委托书。另外,需要准备拟注册的商标图样每份10张,准备相关的费用(官费为人民币1000元/件,委托代理的还需要另外支付代理费)。 一般而言,保守地预估,一件商标从申请到发证至少需要一年半左右时间,其中申请受理和形式审查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异议期为三个月左右,核准公告到发证约两个月。 注意事项: (1)商标查询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具有参考作用,因为受数据处理和相关商标申请审查期间等因素的影响,部分数据尚未进入相关数据库。 (2)我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标国际分类,按照该分类,商标共分为45类,其中商品商标34类,服务商标11类。一般而言,尽量要将和自己业务相关的商标都注册下来,以免别人抢注。有些知名企业或者商标影响力和知名度潜力比较大的公司,比如华为公司,在整个45类商标都注册了“华为”商标。有些公司将与自己的主要商标拼音相同或文字拼写相近似的文字与图形都注册了商标。

【中国商标分类表】

中国商标分类表 中国商标分类表,找顶呱呱免费咨询,顶呱呱提供自主商标注册、国际商标注册、加急商标注册、担保商标注册、商标变更、商标查询、商标交易、商标维权等商标服务。顶呱呱知识产权是一家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著作版权登记、权益维护等项目为一体的企业服务机构,20年行业服务经验,拥有上千名专业顾问,提供一对一式服务。 商标一共45类,1-35类是商品,36-45类是服务。 商品类别速记口诀 一二三四五,化学颜料洗油药。 六七八九十,金属机器工电医。 十一至十五,家电车船军宝乐。 十六至二十,办公橡塑皮建家。 二一至二五,家居绳缆线布服。 二六至三十,缝纫毯席玩食物。 三一至三五,生鲜饮料酒烟商。 三六至四十,保险建筑通运修。 四一至四五,教育设计餐美法。 商标分类表官方名称:《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百度搜索,就能查询明细。 第一类 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未加工塑料物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鞣(rou二声)料;工业用粘合剂。 【注释】 第一类主要包括用于工业、科学和农业的化学制品,包括用于制造属于其他类别的产品的化学制品。 本类犹其包括: ——堆肥; ——非食品防腐盐;

——某些特定的食品工业用添加剂(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 本类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第二类); ——医学科学用化学制品(第五类); ——杀真菌剂、除莠剂和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第五类); ——文具用或家用粘合剂(第十六类); ——食品用防腐盐(第三十类); ——褥草(腐殖土的覆盖物)(第三十一类)。 第二类 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 【注释】 第二类主要包括颜料、染料和防腐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 ——工业、手工业和艺术用颜料、清漆和漆; ——服装染料; ——食品和饮料用着色剂。 本类尤其不包括: ——未加工的人造树脂(第一类); ——洗衣和漂白用上蓝剂(第三类); ——美容用染料(第三类); ——颜料盒(学校用文具)(第十六类); ——绝缘颜料和绝缘漆(第十七类)。 第三类 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 【注释】 第三类主要包括清洁制剂和化妆品。 本类尤其包括: ——人用或动物用除臭剂; ——室内芳香剂;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侵权判定

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侵权判定 姓名:王雅宇专业:13级知产学号:201321013027 近些年来,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越来越多地与商业经营相联系,名人效应在商标领域也有所凸显。一时间,“粥心驰”、“泻停封”、“锅得缸”等与公众人物姓名相联系的谐音商标竞相出现在商业经营和品牌推广中,令人忍俊不禁。若细究该种商业现象背后所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主要是化用音译公众人物名字作为商标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而在此处被侵犯权利所指向的客体除了显而易见的自然人的姓名权之外,还应包括一种特殊形态的权利——形象商品化权。 姓名是自然人以文字的形式对其人格所作出的表达。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但它并非一种独占权,相互之间并不排斥,同姓同名为法律所容许。1然而,现代社会“注意力经济”或“眼球经济”已越发重要,对自然人的人格标识要素(如姓名、肖像、声音等)进行商业利用(如用于商品或广告)也已屡见不鲜,这种现象称之为——人格商品化。形象本与人格因素或角色因素有关,但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知名形象的某些特征具有“第二次开发利用”的价值。这种利用的目的,并不局限于该形象的知名度与创造性本身,而在于该形象与特定商品的结合而对消费者带1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1页。

来的良好影响,这即是“形象的商品化”,这就产生了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商品化形象权。2WIPO公布的一份报告认为,形象的商品化可以通过将该形象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使得预期的消费者因为对该形象的熟悉和认同而购买该商品或服务。3故而,在公众人物的姓名存在商业化利用的形势下,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便由此产生。 从侵权责任法与商标法判定侵权的角度来看待姓名权与商标权 的冲突现象,笔者认为可从如下几点来考虑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1)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商业经营中盗用、冒用他人姓名的行为。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进行商标注册的,属于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显然,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合法的在先姓名权,该商标应当被撤销。(2)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即明知或恶意为之。如果行为人是出于利用姓名权人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目的,从而达到为自己的商业经营起到宣传效果的作用,这在主观上就明显具有利用名人效应谋取不当得利的意图。(3)客观上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精神上或经济上的损害。由于姓名权是一种典型人身权,因此对姓名权权利人的利益损害定会涉及到精神方面,如果行为人将他人的姓名用于一些不洁物上作为商业标识,这明显会给姓名权人带来精神伤害。此外,知名人物的形象商品化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行为人首先对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谐音姓名进行商业利用或宣2吴汉东:《形象的商品化与商品化的形象权》,载《法学》,2004年第10期。 3参见WIPO:Character Merchandising,WC/INF/10847995/IPLD,P6.

商标权原始取得的主体条件是什么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sodocs.net/doc/ed11832368.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sodocs.net/doc/ed11832368.html,/ 商标权原始取得的主体条件是什么 通过商标注册获取商标专用权,主体条件便是主体适格。所谓主体适格,即是指商标权原始取得人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有资格申请商标注册并从而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人,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即:1、法人,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工商企业,它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2、个体工商户必须是取得工商登记,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就其经营范围的商品申请商标注册。3、商标法所称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不按外国人对待。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以上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外国人作为商标权主题,必须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只有当他们实际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因而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经过申请、审批,才可能成为商标权的主体。不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政府机关、公共团体、公务员等不应也无必要使用商标,也就谈不上成为商标权主体。 商品生产者又称生产商、制造商、主要指工矿企业、农业、林场等,也指主办有生产厂、实验厂、加工厂等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商品生产、加工、挑选的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外国商人,不管提供的商品是初级产品、半成品或者成品,不管从事的是商品的制造、加工或者挑选,都称为商品生产者。 商品经营者又称经销商,主要指各类商业企业,也包括从事附属商业活动的事业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商品经营者可以在其挑选或者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商标,申请商标注册。 服务项目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有些企业所提供的不是有形商品,而是作为具有商业性质的服务项目,例如运输、保险、旅游、餐饮等等,凡从事服务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经申请审批后,可以对其特定的服务标记享有专用权,成为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对企业的作用

商标权对企业的作用 1)存储:品牌可以帮助企业存储商誉、形象。“品牌就是一个创造、存储、再创造、再存储的经营过程。” 2)维权:通过注册商标,品牌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防止他人损害品牌的声誉或非法盗用品牌。 3)增值:品牌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它所包含的价值、个性、品质等特征都能给产品带来重要的价值。即使是同样的产品,贴上不同的品牌标识,也会产生悬殊的价格。 4)形象塑造:品牌是企业塑造形象、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基石,在产品同质化的今天,为企业和产品赋予个性、文化等许多特殊的意义。 5)降低成本:平均而言,赢得一个新客户所花的成本是保持一个既有客户成本的6倍,而品牌则可以通过与顾客建立品牌偏好,有效降低宣传和新产品开发的成本。 6)聚合效应:名牌企业或产品在资源方面会获得社会的认可,社会的资本、人才、管理经验甚至政策都会倾向名牌企业或产品,使企业聚合了人、财、物等资源,形成并很好地发挥名牌的聚合效应。 7)内敛效应:名牌会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比如中国的联想集团、以民族品牌为号召的四川长虹和“明天会更好”的海尔集团等,它们的良好形象使生活、工作在这样企业中的

员工会产生自豪感和荣誉感,并能形成一种企业文化,工作氛围,给每一位员工以士气、志气,使员工精神力量得到激发,从而更加努力、认真的工作。名牌的内敛效应聚合了员工的精力、才力、智力、体力甚至财力、使企业得到提升。 8)无形资产融资:“隆力奇”三字贷来5个亿“本报讯(苏宣)日前,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审查,对江苏隆力奇集团有限公司以“隆力奇”注册商标为质押物,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行申请贷款5亿元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了质押登记证。这是继江苏梦兰集团有限公司以“梦兰”商标质押贷款2亿元,成为全省首笔超亿元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后,该市企业再次刷新全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最高额。”

浅谈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浅谈商标权的本质及其异化 摘要: 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上之力。“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不仅是权利分类的标准和依据,也是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具体制度设计应当考虑的两个核心要素。商标权作为私权,所保护的利益是商誉,并以商标为权利客体。商标是特定标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而不是指特定标识本身。中国现行《商标法》在对商标权进行具体的制度设计时,对商标权的上述本质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异化。 关键词: 权利本质;特定利益;法力;私权;商标权本质;异化中国《商标法》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争论相当激烈,分歧也颇多。有些争论是针对当前商标法领域存在的一些不正常现象,如商标抢注问题、商标买卖问题等。有些争论则涉及商标权权利本身,例如商标权的来源、商标权的权利属性等等。本文从权利的本质人手,以权利本质的通说为依据,探究商标权的本质,以反观中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权的制度设计。 一、权利的本质 德国著名法学家安德烈·冯·图尔曾说:“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后抽象化。”鉴于权利的重要性,人们花费了大量精力致力于探究权利的本质。关于权利的本质,历史上存在三种学说,即意思说、利益说和法力说。法力说结合了意思说和利益说,并克服了意思说和利益说的不足,遂成为权利本质的当今通说。法力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依据止以兑,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其中“特定利益”,是指生活利益,其载体通常称为权利的客体。其中“法律之力”是指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此种力量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障,凭借此力,权利人既可以支配特定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的特定行为。 根据法力说,权利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构成,因此,就具体的权利而言,彼此的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会存在差异,或特定利益之间存在差异,或法律之力之间存在差异,或两方面都存在差异。另外,由于权利包含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因此,法律将某一特定利益进行权利化时,必须对特定利益和法律之力两个要素都要予以考量,要么将该项权利归入现有的权利类型,要么对两个要素进行差异化设计,使该项权利成为一种新类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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