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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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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

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于2004年11月19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48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已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本规定从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望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本院。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问题的通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二)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以及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房地产案件;

(二)争议的夫妻共同财产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离婚案件:

(三)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四)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温州、绍兴、嘉兴、金华、台州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其他民事案件;

(五)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六)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关于同意指定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关于同意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七)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等五个中级人民法院管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关于指定浙江省绍兴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管辖第一审集中管辖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八)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民事案件;

(九)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以及基层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十)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民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本规定自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原《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

辖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来源: https://www.sodocs.net/doc/e29712226.html,/fg/detail527884.html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民事诉讼法庭审理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实行公开审理。根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基层法院除采用合议制审理案件外,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审理案件。对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案件,法官除进行必要的审理前准备外,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大致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评议、宣判等几个阶段。在案件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首先核对双方当事人和应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及身份情况,包括您的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并向审判长报告。能正常开庭的,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随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布正式开庭,宣布案由以及独任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并询问您是否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如果您提出回避申请,您需要说明理由。如果您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被驳回,庭审将继续进行。 在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请求和主张,按下列顺序分别举证、质证: 1、先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2、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时,当事人要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如果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有关证据并获得准许,法院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将作为您提供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法庭调查结束后,庭审就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长或审判员将组织双方当事人针对争议焦点,围绕全案事实、法律责任等发表意见。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辩论中,您的发言要紧紧针对争议焦点,如果发言与案件无关,审判长或审判员有权予以制止。如果您觉得在开庭时未能充分发表您的意见,还可以在休庭后将您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后,

各类案件受理的基本条件

各类案件受理基本条件 一、民事案件 (一)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应当提交的主要材料 1、诉状 ①份数:按被告人数+1份提交; ②内容: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证据材料:

①原、被告的身份证明材料; ②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证据。 二、刑事案件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条件 1、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 (1)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刑事自诉案件受理条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2年) 文章来源:本网版权保留发布者:包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律师发布时间:阅读:2302次 【编者按】:本文系包头律师咨询网编辑发表,如转载敬请标明出处。未经授权严禁批量转载本网站内容,谢谢合作。 (本网讯)为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省高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召开省高院咨询专家专题论证会的基础上,于日前制定下发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就23个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规定了内部承包合同的认定标准和效力。明确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同有效。二是明确项目经理、项目部负责人签证的效力。规定除法定代表人和约定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对工程量和价款等所作的签证、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三是明确“黑白合同”处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中标合同 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不论该中标合同是否经过备案登记,均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四是规定了特殊情形下发包人的质量抗辩权。对于发包人已组织验收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的情形,如果查明确因承包人施工导致地基基础工程、工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

要求延期支付工程价款。《解答》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鉴定程序启动、证据认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做了解答。 浙江高院出台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新闻发布会发 言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负责人蒋卫宇 (2012年4月5日) 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好! 为指导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我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并于日前正式下发全省各级法院。现在,我向各位介绍一下《解答》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下发《解答》的背景 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公用基础设施的大力投入和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我省建筑业也

民事庭审程序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民事案件:(一)庭审准备(二)法庭调查(两个内容:当事人陈述;出示证据和质证)(三)法庭辩论(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一)庭审准备:其中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仅适用于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则不应适用。证据交换非庭审质证。证据交换的作用在于证据梳理、争点整理,使当事人通过交换证据,了解案情,为庭审质证作准备。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应切忌当事人就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无休止地辩论。证据交换可否替代开庭审理。证据交换属于庭前准备程序的内容,切不可替代开庭审理程序,除当事人即时履行义务、达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主张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的外,都必须通过开庭审理,进行质证、辩论。同样,开庭审理时,亦不能进行证据交换,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法院均已记录在卷,庭审时,审判人员只需将此情况予以详细说明,并记入开庭笔录,无需重新质证,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经证据交换当事人确认无异的证据,当事人在以后的庭审中,除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外,不得任意反悔。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审判人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庭审提纲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庭审提纲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原告人、被告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书记员(站立)现在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关闭无线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4、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全体起立(敲击法槌后宣布)现在开庭。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当事人是法人的,核对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原告(被告、第三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系近亲属的,核对与当事人的关系。委托代理人系律师,核对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要求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宣读委托书及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 ___________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第三人)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告: ________________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审判长:本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 条之规定,在本院第×审判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案由)一案。(不公开审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之规定,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现在向当事人交待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法庭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7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对合议庭以上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主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2015年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 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有关权利救济途径。 二、庭审公开 3.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依法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有较多媒体记者旁听的,可以设置媒体席;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可以发放旁听证,并作出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以满足公众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组织代表旁听庭审。 4.按照有关规定,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每年选择案件进行庭审直播、录播。 5.所有证据应当依法在法庭上公开。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逐步提高证人、鉴定人的出庭比率。证人、鉴定人因故不能出庭或者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远程或在相关场所作证、接受询问。 6.依法及时将审判组织的确定、变更等情况告知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7.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当事人;案件依法中止诉讼的,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 8.实行诉讼档案公开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按照有关规定查阅和复印相关卷宗档案。推进诉讼档案电子化,建立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询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电子化阅卷。 三、执行公开

浙江出现首例请求法院确认国企改制无效案

浙江出现首例请求法院确认国企改制无效案 杭州8月3日电(通讯员吕国成)因为不满“红顶商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将资产装进了个人和家族腰包,原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11名职工近日将组建该公司的4家行政单位、改制后成立的新公司连同新公司股东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改制无效”。据悉,这是浙江省首例“确认改制无效”案。而导演这场改制的就是当地著名的“红顶商人”,台州市黄岩区国土局原副局长、原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总经理陈熙。 陈熙,在黄岩是一个举足轻重的人物。1993年,黄岩市(后撤市设区)国土局副局长陈熙被提任市农经委主任,但未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恰逢此时,黄岩市财政局、建设局、国土局和计经委等4家行政机关共同出资成立国有股份合作企业——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 总公司。当时的黄岩市委决定陈熙担任这家公司总经理,其国土局副局长职务、公务员身份、工资待遇一切照旧。陈熙成了一名地地道道的“红顶商人”。 由于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占尽天时地利,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很快成为台州市最有实力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几年后,陈熙便开始打起了企业改制的主意。2002年底,黄岩区政府发文同意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改制:“由41名在册职工出资置换,实行股权重组。”但重组的结果,陈熙与他的亲属获得了改制后的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186股股权中的151股,占总股权的81%,其余19%的股份分给了19名职工,另外22名职工则被排斥在改制之外。 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职工张文胜、蔡文耀等11人对这一改制结果不服,认为陈熙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非法操作、自卖自买、隐匿资产等一系列“猫腻”,致使几亿元国有资产流失并进了陈熙家族的腰包,遂将黄岩区当初出资的4家行政单位、改制后成立的浙江亿嘉房地产开发公司连同该公司的14名股东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改制无效”。据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改制无效”,这在浙江省还是第一例。 在上述11名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下岗职工也不断向有关部门写信举报陈熙的问题,终于引起了省、市纪检与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继而,揭开了陈熙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为谋取巨大利益而大肆行贿、非法操作的内幕。据了解,陈熙因涉嫌向黄岩区区委原副书记丁连德、原常务副区长池坚刚等行贿,于今年年初被逮捕,目前这些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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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操作规程(修正) 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㈠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㈡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㈢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 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XXX 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XXX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地址电话 地址:嘉定镇博乐路73号电话:59521000 邮编:201800 一、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立案受理操作流程 (一)起诉 原告向法皖起诉应提交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证据材料,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银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立案及排期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署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立案后,符合当即进行排期的,可同时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案件承办法官。无论当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民、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三)送达 当场立案的案件由立案法官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审判管理系统,并及时向原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缴费通知书等材料;不是当场立案的上述材料可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案件立案后法院送达人员将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其所附证据副本、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以邮政快递方式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 (四)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五)付款方式 以现全、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圭日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单; 以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所代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付款内容。农行收款后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 二、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

人民法院受理费诉讼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人民法院受理费诉讼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作者:冠军律师一、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及计算方法: 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1万元至10万元×0.025-200元; 10万元至20万元×0.02+300元; 20万元至50万元×0.015+1300元; 50万元至100万元×0.01+3800元; 100万元至200万元×0.009+4800元; 200万元至500万元×0.008+68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7+11800元; 1000万元至2000万元×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0.005+41800元; 二、诉讼保全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 1000元以下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1000元至10万元×0.01+20元; 10万元以上×0.005+520元; 三、执行申请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1万元以下每件50元; 1万元至50万元×0.015-100元; 50万元至500万元×0.01+2400元; 500万元至1000万元×0.0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0.001+67400元; 四、其他案件受理费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离婚案件20万元以下每件50--300元,20万元以上×0.005+300元; (二)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三)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5万元以下每件500元;5万元至10万元×0.01;超过10万元的部分×0.005;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件交纳9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五)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五、特别程序案件收费标准好计算方法: (一)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二)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三)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注意: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洛阳冠军律师整理 https://www.sodocs.net/doc/e29712226.html,(冠军律师网) https://www.sodocs.net/doc/e29712226.html,/lymalawyer(冠军律师)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

浙江法院网上立案规则(试行) (年月日印发)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提升立案工作质量和效率,规范全省法院网上立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大立案、大服务、大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网上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强制执行申请进行登记立案。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家事纠纷、相邻纠纷、小额债务、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物业管理等适宜调解的起诉申请网上立案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调解平台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上立案工作。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为网上立案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案件相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完整。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按照本规则要求提交起诉(申请)材料,即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申请)。 第六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通过浙江法院诉讼服务网申请网上立案。 律师凭有效执业证件进行网上登录。当事人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注册并通过身份验证后进 行网上登录。 第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络在线提交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及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材料等所有诉讼材料。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应当对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进行确认。 起诉状(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按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民事诉讼一审庭审流程(庭审笔录)

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庭审程序 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 第一部分: 书记员:原告入庭,被告入庭(书记员核对诉讼参与人身份)。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过程中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拍照; 4.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5.关闭移动通信工具。)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请坐下,“××人民法院,今天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纠纷一案”。 请原告向法庭陈述原告身份信息及代理权限。 原告: 审判长:请被告向法庭陈述相应内容(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 审判长:原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告:无异议。

被告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审判长:经审查上述当事人的手续,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本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法官××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法官×××、×××组成合议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由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如认为上述人员不能公正审理本案,可以提出理由申请他们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审判长:被告在诉讼中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如当事人称不清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提出证据、申请调查、申请鉴定的权利; 2.进行辩论和请求调解的权利; 3.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反诉的权利; 4.反对对方陈述与本案无关事实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8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 起施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

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事实上民事诉讼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注明: 第六十一条【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合同内容不明时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标准(速算表)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标准(速算表) 一、婚姻案件:每件50-300元,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收0.5%; 二、侵害人身权案件:每件100-500元,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收1%;超过10万元的部分收0.5%;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50-100元;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10元; 五、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每件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七、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100元; 八、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元; 九、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50-100元; 十、财产案件收费: 1、1万元以下:50元: 2、1-10万元:标的额x2.5%-200元; 3、10-20万元:标的额x2%+300元; 4、20-50万元:标的额x1.5%+1300元; 5、50-100万:标的额x1%+3800元; 6、100-200万元:标的额x0.9%+4800元; 7、200-500万元:标的额x0.8%+6800元; 8、500-1000万元:标的额x0.7%+11800元; 9、1000-2000万元:标的额x0.6%+21800元; 10、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x0.5%+41800元。

十一、案件执行费: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每件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每件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执行金额x1.5%-100元;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执行金额x1%+2400元;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执行金额x0.5%+27400元; 6、超过1000万元:执行金额x0.1%+67400元。 十二、保全费: 1、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每件3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3、超过10万元的部分:0.5%,但最多不超过5000元。 十三、申请支付令:按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十四、申请公示催告:每件交纳100元; 十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每件交纳400元。

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不断提升浙江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进一步推行并规范网上诉讼活动,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实践,制定本指南。 一、总则 1.网上诉讼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公开、便利原则。 人民法院适用网上诉讼,应当在依法保障诉讼参加人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权利的同时,为诉讼参加人和法官提供增量服务。 网上诉讼使用网络信息技术应当注重技术公平,保障数据安全。 2.人民法院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依托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并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参加诉讼活动,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3.人民法院全程或部分在线办理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一般适用本指南。 人民法院认为对其他案件可以适用网上诉讼的,参照本指南执行。 —1 —

4.网上诉讼平台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用于在线办理诉讼案件全部流程或任一流程的各类PC端平台和移动端平台。 5.各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网上诉讼。 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网上诉讼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使用网上诉讼平台对其他同意的当事人进行送达、询问、调解等活动。 二、电子送达 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上诉讼平台或其他网络方式(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电子送达。 7.电子送达的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应诉通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告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等一般性诉讼文书,也包括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可以电子送达。受送达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进行线下送达。 8.当事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接受送达的电子送达地址。 —2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试行) 新法速递2009-12-04 17:04:04 阅读99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粤高法发[2008]48号 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省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改判和发回重审标准,提高民事二审、再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服判息诉,维护司法权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二审案件,应当按照依法维持、慎重改判、严格发回重审的要求,尽力促使 当事人服判息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再审案件,应当正确处理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关系。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改判。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具体的上诉、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范围内就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但可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三条原审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做的判决,若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法律的基本原则,也不存在明显不当的情形,二审、再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 第四条对于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要改判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处理,尽量不对原审判决结果作重 大调整。 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或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必须改变案件处理结果的,可以在查明事实或纠正适用法律后,对原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再增加判项;或者维持原审判决的部分判项,变更部分判项;或者撤销 原判,予以改判。 第五条改判的判决书、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含发回重审函)应明确、充分阐述改判、发回重审的理由。 二、民事二审案件的裁判 第六条一审裁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 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司法解释2009-12-07 09:37:47 阅读178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 诉讼活动中的公民代理行为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除律师以外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 动的代理人。 二、下列公民可以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五)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附卷。 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一)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 (二)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 (三)原系受案法院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 (四)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浙高法[2011]5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1.02.26 【实施日期】2011.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的通知 (浙高法〔2011〕56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已于2011年2月25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本院研究室。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浙江法院阳光司法实施标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1年2月25日第225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等要求,建立健全开放、透明、便民、信息化的阳光司法机制,结合浙江法院工作实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制定本标准。 一、立案公开 1.完善立案信访窗口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打造集诉讼引导、立案审查、立案调解、救助服务、查询咨询、材料收转、费用收结退、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和纠纷分流平台。 (1)设置单独的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必要时可以设置电子叫号系统; (2)设置导诉台并安排接待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纠纷解决方式; (3)设置宣传栏、公告牌、电子触摸屏或多媒体视频等,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诉讼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服务承诺、管理制度等内容; (4)完善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在法院网站上设立“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立案、案件查询、材料收转、文书送达、联系法官等在线诉讼服务; (5)设置人民调解工作室,公开人民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等,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置法律志愿者服务窗口。 2.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须知和廉政监督卡等。对于不予受理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或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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