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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部令第46号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

2017年9月25日

附件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管控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指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是指对农用地开展的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分类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分类管理,主要适用于耕地。园地、草地、林地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部对全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用地土壤污染预防、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土壤优先保护、监督管理等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等技术规范。

农业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制定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技术规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和农业主管部门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时,应当包含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内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并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统计工作,健全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档案,定期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

第七条受委托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以及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其出具的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开展工作,对治理与修复活动及其效果负责。

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治理与修复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土壤污染预防

第八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废水、废气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防止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造成污染。

从事固体废物和化学品储存、运输、处置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的泄露、渗漏、遗撒、扬散污染农用地。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的监管,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确定废物无害化处理方式和消纳场地。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指导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防止畜禽养殖活动对农用地土壤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农业生产者的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根据科学的测土配方进行合理施肥,鼓励采取种养结合、轮作等良好农业生产措施。

第十二条禁止在农用地排放、倾倒、使用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固体废物。

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第三章调查与监测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每十年开展一次。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农业部等部门建立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规定监测要求,并组织实施全国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应当重点布设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以及污染风险较大的区域等。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布设地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有关监测结果应当及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组织实施耕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开展风险评估,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四章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划分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耕地污染程度不上升。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现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相关行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

第十九条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阻断或者减少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农作物可食部分,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主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或者按照国家计划经批准后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等风险管控措施。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安全利用类或者严格管控类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农用地安全利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针对主要农作物种类、品种和农作制度等具体情况,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农艺调控措施,降低农产品有害物质超标风险;

(二)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调查评估,实施跟踪监测,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优化调整农艺调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并防止对被修复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

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治理与修复活动结束后,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以下风险管控措施:

(一)依法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

(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五条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严格管控类耕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等主管部门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农用地开展监测,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八条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的,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对可能受到污染的农用地土壤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在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将该机构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放射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污染场地术语) 本办法所称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使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术语)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污染场地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公园、绿地、游乐场以及农业用地等敏感性用地。 第五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技术文件) 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污染场地责任人术语) 污染场地责任人是指造成场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或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污染场地责任人义务) 污染场地责任人应当承担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义务,并负担有关费用。 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污染场地责任人所承担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不能确定污染场地责任人的,污染场地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 第九条(监督检查与保密义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场地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条(举报)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4—

【环保方案】雄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

【环保方案】雄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 雄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摸清雄县土壤环境质量底数,切实保障新区及雄县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已有相关调查基础上,充分结合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面掌握雄县土壤污染状况,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强化企业用地环境风险管控,高标准、高起点推进雄县及新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土壤环境支撑。 二、基本原则 按照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整体工作安排,实行优先布点、优先采样、优先测试。要与新区及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充分融合,突出雄县原有土壤超标区域与污灌区域、突出雄县污染企业及其周边敏感区域,在国家土壤详查技术规范要求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加密布设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全面摸清雄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三、工作目标 在已有数据的基础上,2017年底前查明雄县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2018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四、主要任务 (一)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其他用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与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污染程度,综合评价土壤污染环境风险。调查成果有效支撑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农业局,配合单位:国土局、环保局、各乡镇政府) (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全面排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农药、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疑似污染地块;开展在产企业和关闭搬迁企业疑似污染地块基础信息收集和初步采样调查,摸清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调查成果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严控新增土壤污染,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牵头单位:环保局,配合单位:农业局、国土局、民政局、各乡镇政府) 五、组织实施 (一)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1.点位布设方案 配合河北省地质调查院,依据合理性、可行性、经济性、差异性原则,根据农用地分布、地形地貌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特征,基于高分遥感影像分别对点位超标区域、产业集聚影响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以及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进行差异化点位布设。(牵头单位: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各乡镇政府)

农用地土壤环境高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设计(试行)(环办土壤[2017]第97号)

1.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农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土十条”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已制定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 2 概述 为落实“土十条”关于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科学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由7个部分和4个附件组成。 1、适用围 主要适用于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园地、牧草地等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可参考本指南。 2、规性引用文件 3、划分原则 科学性原则、相似性原则和动态调整原则。 4、技术流程 主要包括基础资料和数据收集、确定重点关注区域、确定评价单元(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基础单元)、按土壤污染状况初步划分评价单元类别、开展评价单元农产品质量评价、综合确定评价单元类别等。 5、评价单元化调整 为便于耕地土壤环境管理,县(市、区)或乡镇要对行政区域类别一致的相邻单元进行归并、整合。当同一单元跨乡镇的行政边界时,为落实属地责任应按照行政边界对单元进行拆分。 6、划分成果

各地要编制《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报告编制大纲见附2),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具体格式见附3),制作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图件(具体要求见附4)。 7、动态管理 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划分结果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结合实际,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共享,数据上传至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 本指南由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4个附件 附件1:《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其影响围确定参考依据》 包括土壤污染重点行业分类及企业筛选原则,土壤重点污染影响围等容。 附件2:《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报告编制大纲》 附件3:《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分类清单》 附件4:《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图件制作要求与规》

环境保护局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合同公示招投标书范本

海宁市政府采购合同 一、通用必备条款部分 合同编号:ZDCG-H 政府采购计划(预算)确认号:[]号 预算金额:元 采购人(以下称甲方):海宁市环境保护局 乙方(以下称乙方):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嘉兴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ZDCG项目采购结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组成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本合同文本; .采购文件与采购响应文件; .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必须为书面形式。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时,须提供以上()、()两项,如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须提供代理协议,合同如有变更的,须提供变更协议。 第二条合同标的与相关属性 .本次采购的是为全面完成海宁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动土壤环境风险管控,维护公众健康,海宁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浙环发﹝﹞号的通知要求,拟对我区列入计划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状况进行基础信息调查,调查工作需委托专业机构承担。 .乙方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是□否 .本合同项下产品属于(可多选):□环保产品;□节能产品;□进口产品 第三条合同价款 . 本项下合同单价为: 单位:人民币元

注:结算时按实际地块数量结算(综合单价不得调整)。 .本合同价款含所有税费(包括人员工资福利费、交通费、设备折旧费、材料费、场租费、办公费、不可预见费、招标代理费和提供的伴随服务等通过本项目验收前等一切税金和费用。) .付款手续和付款时间 ..付款手续 本项目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元(含代理费元); )形成总结技术报告,完成所有内容后,甲方在年度该项目财政资金下发后支付各标项剩余款项。 结算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合法发票原件、《采购合同》复印件、甲方出具的预付款证明或项目验收单等相关资料。甲方将审核后的结算资料提交至单位财务部门,经审核无误后,单位财务部门在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设置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二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合同总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自行转为质量保证金。本次采购项目交付并通过验收后,服务无质量问题的,由甲方凭乙方合法收据不计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除《政府采购法》第条、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或对合同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乙方分包的,应经过甲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备案及其他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海宁市财政局和嘉兴正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各执一份。 二、特殊专用条款部分 第一条交付时间 于年月日前,信息采集筛查专业机构完成基本信息调查,调查结果(电子和纸质)报送甲方。 于年月日前,信息采集筛查专业机构完成地块风险初步筛查,将筛查结果和高、中、低关注地块清单(电子和纸质)报送甲方。 于年月日前,根据上级部门地块风险筛查结果,对需开展采样监测调查的地块,信息采集筛查专业机构完成采样调查采样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电子和纸质)报送甲方。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导读: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 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环境保护部起草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本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起草工作,现将《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境保护部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6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徐建李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制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负责。 第六条【责任承担】?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依照前三款规定承担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地块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单位】?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技术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附件

附件1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Ο一七年一月

目录 1 适用围 (6) 2 术语定义 (6) 3 点位布设原则 (7) 4 点位布设工作流程 (8) 5 农用地详查围确定 (9) 5.1 点位超标区确定 (9) 5.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确定 (9) 6 点位布设准备 (11) 6.1辅助设备与底图准备 (11) 6.2资料收集 (12) 6.3 布点编码 (12) 7 点位布设 (13) 7.1点位超标区点位布设 (14) 7.2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农用地点位布设 (15) 7.3农产品点位布设 (15) 8 点位核实调整 (16) 8.1 点位超标区和产业集聚影响区点位核实 (16) 8.2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农用地布点补充 (16)

8.3点位编码信息准确性核实 (16) 9 布点方案确定 (17) 附1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围 (18) 附2 分析测试项目 (29)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1 适用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2 术语定义 2.1 点位超标区 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2.2 土壤重点污染源 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征

附件1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二Ο一七年一月

目录

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中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的布设。 2 术语定义 点位超标区 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分别开展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发现的农用地土壤污染超标点位所在的区域。 土壤重点污染源 指根据《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类别及土壤污染重点企业筛选原则》筛选出存在土壤累积污染影响的行业企业。土壤污染重点行业按照GB/T 4754分类,包括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17纺织业、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22造纸和纸制品业、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7医药制造业、28化学纤维制造业、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33金属制品业、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电池制造)、59仓储业、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危废、医废处置)、78公共设施管理业(生活垃圾处置)。

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 指土壤重点污染源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区域,包括产业集聚影响区和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产业集聚影响区 指因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集聚对土壤环境造成叠加污染影响的区域。 土壤重点污染源周边影响区 指根据企业服务年限、生产规模等筛选确定的单个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累计污染影响的区域。 基础网格 指按照高斯-克吕格投影,采用6度分带制作的公里网,大地坐标系采用CGCS2000参数。基础网格用于控制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在空间分布上的均匀性。 3 点位布设原则 合理性原则 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点位超标区与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合理划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调查区域,突出重点,确定有限目标。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附件4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 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关于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现说明如下: 一、标准起草过程 2006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启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订工作。2009年,环境保护部向社会公开征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意见,结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成果和数据分析,编制单位于2015年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2015年1月,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15〕69号)第一次征求意见;8月,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环办函〔2015〕1320号)再次征求意见;10月,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召开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专家审议会,原则通过审

议;12月29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审议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送审稿)》,要求第三次征求意见。2016年3月1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环办科技函〔2016〕455号)第三次征求意见。 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发布《土十条》。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根据《土十条》的要求,进一步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反复研究讨论,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听取意见,形成《农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农用地土壤标准概况 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主要针对建设用地,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农用地。针对农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保护目标有的是人体健康,有的是生态环境(如土壤生物),有的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的是作物生长(防止减产)。在制定方法上,以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为目标的,主要基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方法和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制定(如加拿大);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保护目标的,主要基于有关土壤/作物数据,利用统计方法制定(如德国)。 三、标准的定位和保护目标 根据《土十条》要求,我国现阶段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农用地分类

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

附件1 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 和保存技术规定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土壤样品采集 (1) 2.1制定采样计划 (1) 2.2采样准备 (1) 2.3使用采样手持终端和GPS (3) 2.4采样点确认 (3) 2.5采样方法 (4) 2.6采样时期 (7) 2.7采样记录 (7) 2.8样品分装 (8) 2.9采样小组自查 (8) 2.10注意事项 (8) 3 样品流转 (9) 3.1制定样品流转计划 (9) 3.2样品装运 (9) 3.3样品交接 (10) 4 样品制备 (11) 4.1制样场地 (11) 4.2制样工具及容器 (11) 4.3样品制备 (12) 4.4注意事项 (14)

5 样品保存 (15) 5.1实验室样品保存 (15) 5.2样品库样品保存 (16) 附1 (18) 附2 (23)

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技术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明确了农用地土壤样品采集、流转、制备和保存的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及与其相关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 土壤样品采集 2.1 制定采样计划 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各省(区、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采样计划,内容包括:任务部署、人员分工、时间节点、采样准备、采样量和份数、样品交接和注意事项等。 2.2 采样准备 采样准备主要包括组织准备、技术准备和物资准备。 2.2.1 组织准备 野外采样必须组建采样小组:

(1)采样小组至少由2名成员组成,包括1名组长和1名技术骨干,要求参加过国家或省级组织的样品采集流转制备保存等技术培训; (2)采样小组组长由作风严谨、工作认真和具有野外采样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组长为采样过程质量控制责任人和现场采样记录审核人; (3)采样小组成员应具有土壤调查相关基础知识,掌握农用地详查样品采集流转相关技术要求; (4)采样小组内部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障有力。 2.2.2 技术准备 为使采样工作能顺利进行,采样前应进行以下技术准备: (1)明确调查范围和采样任务,掌握布点原则和点位分布图件,包括行政区划边界、样点位置等信息; (2)获取交通图、土壤类型图、1:50000地形图; (3)了解采样点所在地区农用地灌溉、施肥及污染源分布等基本情况; (4)全球定位系统设备(GPS)校准、手持终端和便携式蓝牙

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蓄电池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和生活垃圾填埋活动的用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关闭搬迁后其原址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其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的疑似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

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用地管理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拟收回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其用地规划、审批、相关活动及其土壤环境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担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上款规定的负责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单位或个人统称污染地块责任人。污染地块责任人可将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

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

附件 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各省(区、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2 编制原则 2.1 落实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详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要统筹各方力量、科学安排详查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任务;要建立工作机制,将详查相关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确保为详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准确的、可靠的基础支撑。 2.2 规范统一 各省(区、市)应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编制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确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规范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详查工作。 2.3 上下结合 国家和地方上下结合,共同确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具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详查任务的基础上,各省(区、 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适当增加调查内.

容。 2.4 部门协作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调查成果,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确保统一有序推进详查工作。 3 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2)关于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6〕188号); (3)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4)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系列技术文件。 4 工作准备 4.1 人员准备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实施方案》编写组,参与编写的人员应熟悉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特点和土地利用现状,掌握土壤污染基本状况,了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4.2 资料准备 各省(区、市)应收集《实施方案》编制所需要的必需资料和辅助资料。 必需资料包括: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已经开展的土壤污染.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发布 环境保护部发布时间:2012-08-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污染场地土地利用方式或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时,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放射性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污染场地术语)本办法所称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有害废弃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使土壤受到污染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术语)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污染场地开发利用为住宅、商业、学校、公园、绿地、游乐场以及农业用地等敏感性用地。

第五条(管理职责)环境保护部对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技术文件)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文件。 第七条(污染场地责任人术语)污染场地责任人是指造成场地土壤污染的责任人或污染场地土地使用权人。 第八条(污染场地责任人义务)污染场地责任人应当承担污染场地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义务,并负担有关费用。 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污染场地责任人所承担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责任。 由于历史原因不能确定污染场地责任人的,污染场地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负责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并负担有关费用。

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指 南 附件

省级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各省(区、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2 编制原则 2.1 落实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详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要统筹各方力量、科学安排详查工作,确保按期保质完成任务;要建立工作机制,将详查相关工作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确保为详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准确的、可靠的基础支撑。 2.2 规范统一 各省(区、市)应依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编制本行政区域《实施方案》,确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规范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详查工作。 2.3 上下结合 国家和地方上下结合,共同确定本省(区、市)实施方案具体目标和工作任务。在确保完成国家规定详查任务的基础上,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适当增加调查内容。 2.4 部门协作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调查成果,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确保统一有序推进详查工作。 3 编制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2)关于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16〕188号); (3)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4)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系列技术文件。 4 工作准备 4.1 人员准备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成立《实施方案》编写组,参与编写的人员应熟悉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特点和土地利用现状,掌握土壤污染基本状况,了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4.2 资料准备 各省(区、市)应收集《实施方案》编制所需要的必需资料和辅助资料。 必需资料包括:各省(区、市)相关部门已经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更新数据等相关成果及资料;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结果;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重

土壤环境保护和 1668+,2020年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土壤环境保护和 1668+,2020年土壤环境 保护方案 1668+ 2020年土壤环境保护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保护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强化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控制,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推动土壤保护工作。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和源头控制相结合。强化环境准入和监管,从源头上控制土壤新增污染。全x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长期目标为全x土壤环境质量向好发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建立健全受污染耕地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实施分类管理,严格管控受污染土壤环境风险,加大黑土地保护,确保农产品安全。坚持协同推进、共建共享。逐步建立“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体系。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全面摸清全x土壤环境状况; 划定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先保护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基

本农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 对 x域50%以上的耕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 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 四、主要任务 1.开展土壤污染监测和调查。 按照国家和省土壤污染详查实施方案,在现有土壤调查基础和例行监测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明确耕地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完成耕地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域的划分。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区建立土壤定位监测点、综合监测点,开展定期监测,对优先保护区内严重影响土壤环境的污染提出搬迁和整改的计划。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和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三个类别,并适时更新动态管理。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x环保局、发改局、工信局负责)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x农业局牵头,x国土局配合)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提倡生物农药、引诱剂的使用,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土壤 场地环境调查常见问题

土壤 场地环境调查导则常见问题 问题Q:哪些项目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 答复A: a.部3号令规定的重点单位; b.HJ964附录A中明确的行业; c.自身是敏感目标,且可能存在已被污染的; d.其他情况都可以不测。 问题Q:哪些情况要全测GB36600的45项指标? 答复A: a.至少有一个表层背景样需要全测; b.改扩建项目中最可能被污染的地方需要有柱状样全测,至于多少个点,根据项目情况来定。至少选择一个污染最重的柱状样。 问题Q:部3号令要求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报送与信息公开? 答复A:一般而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包含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内容,通过国家环评信息报送平台提交的环评文件,即完成了3号令要求的报送和公开任务,无需再增加重复工作量。2019年7月1日前,若未执行HJ964,可将调查内容作为环评文件附件。 问题Q:土壤环境现状监测点位能否减少? 答复A:导则要求的点位已经最低底限,点数不可能再简化。

问题Q:建设项目内部涵盖居民区的建设项目该如何判定敏感程度? 答复A:原则上视为企业建设用地,不作为建设项目评价定级的敏感程度判定指标,但是可考虑其作为敏感目标来设置监测点位。 问题Q:现状监测采样过程中,达到一定深度都是砾石,无土可取怎么办? 答复A:根据表6中表注b,“柱状样通常在0~0.5m、0.5~1.5m、1.5~3 m分别取样,3m以下每3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若都是砾石情况可不取土样。 问题Q: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输送管线的调查范围及布点数量? 答复A:对于这类项目的管线两旁可向外延伸200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并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在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适当布设监测点位,不强制要求布点数量。该部分点位可不与跟踪监测计划衔接。 问题Q:自身为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仅对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 答复A: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居住区、学校、医院、农田等的保护;农田项目本导则中已在农林类项目中做了具体规定;对于住宅、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在项目类别中已经纳入到了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一列,但是考虑其自身的敏感性,应考虑外环境对其影响,因此在总则中提出该建议,若该类项目所在地或周围可能存在污染源的,可根据7.4.2.10原则进行布点并对全部因子进行检测。以确保该类项目的自身安全性。 问题Q: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请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监测时,是否要对表1所列全部45项因子均进行监测?根据对场地环境调查,确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试验室筛选技术规定

附件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 筛选技术规定 —6—

目录 1 前言 (9) 2 编制依据 (9) 3 术语与定义 (9) 3.1 检测实验室 (10) 3.2 质量控制实验室 (10) 4 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10) 4.1 总则 (10) 4.2 检测实验室 (11) 4.3 质量控制实验室 (15) 5 实验室筛选评审程序 (15) 5.1 筛选要求 (15) 5.2 筛选评审程序 (16) 5.3 筛选结果的发布和利用 (17) 附表1 (18) 附表2 (21) —7—

附1 (23) 附2 (25) 附3 (29) —8—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 1 前言 为了确保参加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的实验室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实验数据,加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质量管理,规范筛选详查实验室技术能力审核工作,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提出了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技术要求及筛选评审程序,主要用于申请承担详查分析测试任务的实验室筛选工作。 2 编制依据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0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GB/T 27043-2012)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详查根据实验室职能、工作性质、范围等分为检测实验室和质量控制实验室。 —9—

3.1 检测实验室 检测实验室负责依据详查有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详查样品(包括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的制备、分析测试及内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保存留存样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统计报表、质控数据和质量评估报告等信息。 3.2 质量控制实验室 质量控制实验室全面负责本省(区、市)详查质量管理工作。负责按照详查有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详查样品采集、制备、保存、流转、分析测试等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编写本省(区、市)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参加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详查工作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4 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4.1 总则 4.1.1 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组织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应经所在法人单位授权。 —10—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 规定 —6—

目录 1 前言 (8) 2 编制依据 (8) 3 术语与定义 (8) 3.1 检测实验室 (8) 3.2 质量控制实验室 (9) 4 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要求 (9) 4.1 总则 (9) 4.2 检测实验室 (9) 4.3 质量控制实验室 (12) 5 实验室筛选评审程序 (13) 5.1 筛选要求 (13) 5.2 筛选评审程序 (13) 5.3 筛选结果的发布和利用 (14) 附表1 (15) 附表2 (18) 附1 (20) 附2 (22) 附3 (26) —7—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筛选技术规定 1 前言 为了确保参加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下简称详查)的实验室能够提供准确、可靠的实验数据,加强详查样品分析测试质量管理,规范筛选详查实验室技术能力审核工作,特制订本技术规定。 本技术规定提出了申请详查实验室的基本技术要求及筛选评审程序,主要用于申请承担详查分析测试任务的实验室筛选工作。 2 编制依据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2008)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GB/T 27043-2012)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方法技术规定》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 3 术语与定义 详查根据实验室职能、工作性质、范围等分为检测实验室和质量控制实验室。 3.1 检测实验室 检测实验室负责依据详查有关技术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详查样品(包括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的制备、分析测试及内部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保存留存样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统计报表、质控数据和质量评估报告等信息。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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