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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以下简称低保档案)管理,维护低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低保档案的作用,促进基层低保工作规范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低保档案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审批、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低保档案是国家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纳入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等相关单位档案管理范围。

第三条低保档案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低保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低保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按照《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划分表》(见附录1)内容,

将属于各自归档范围内的低保文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归档的低保文件应做到完整齐全、内容真实准确、规格统一、字迹工整,载体材料和书写材料应符合档案保管要求。“永久”、“30年”保管期限的低保文件不得使用纯蓝墨水笔、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

第六条低保档案原则上分为审批类、日常管理类、会计类和特殊载体四类。

第七条低保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分为“永久”、“30年”、“10年”和“3年”四类(见附录1)。

第八条低保档案的归档与保管

(一)审批类档案(含申请审批表及各类原始附件)应由县级民政部门归档保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同时保管一份审批后加盖县级民政部门公章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以及其它审批类相关文件材料;居(村)委会可结合实际需要保管其相应的低保文件材料。

审批类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其保管期限的划分按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是低保对象审批类档案自建档之日起保管至该家庭退出低保,其间季度(年度)复审时被替换的原申请审批材料可另行保管,

并自复审当月算起保管3年;二是低保对象退保(停保)后其审批类档案从当月算起保管3年。保管期满后的审批类档案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程序鉴定销毁。

(二)日常管理类档案应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并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整理后移交本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

(三)会计类档案应按会计档案归档要求于会计年度终了后归档整理,并于次年12月底移交本单位档案室统一管理。

(四)特殊载体类档案应办理完毕随时归档。

第九条低保档案的整理

(一)审批类档案

1、立卷

低保对象审批类档案以户为单位进行立卷整理,即“一户一卷(袋、盒、夹)”。

医疗救助审批类档案按照审批先后顺序,以季度为单位依次组卷或件,装袋、盒、夹进行保管(医疗救助批复文件、医疗救助审批依据材料各为一件);

教育救助审批类档案按照年度,结合教育救助审批先后顺序依次组卷或件,装袋、盒、夹进行保管(教育救助批复文件、教育救助审批依据材料各为一件)。

2、分类编号

县级民政部门保管的低保对象审批类档案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一级类目,按村(居)委会设二级类目分类编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管的低保对象审批类档案按村(居)委会设一级类目分类编号。

低保对象审批类档案在分类的最低一级类目下以户为单位按低保对象审批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编号。

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审批类按年度分类,依审批先后顺序排列、编号。

类目代号分别以阿拉伯数字标识,卷(袋、盒、夹)号采用自然流水号编制。

3、卷内文件的排列

将一户低保对象形成的审批类档案按照《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划分表》(见附录1)所列文件名称顺序依次排列、装订成卷后分别装入卷(袋、盒、夹)内;或将低保对象基本情况和归档文件

名称直接打印在案卷(袋、盒、夹)封面和封底上作为审批类档案归档检索目录。

4、案卷的排列:

审批类档案按照一级类目、二级类目、案卷号顺序依次排列。

新增低保对象所形成的审批类档案应排在所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档案类别后边,续编卷号;低保对象停保(退保)后则从原审批类档案中取出并在案卷目录注明,依停保(退保)时间顺序依次异处排列保存。

(二)日常管理类档案应按照《陕西省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陕档发[2001]53号)要求按年度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三)会计类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39-2008)要求以类别结合保管期限进行整理。

(四)特殊载体类档案形成的实物、照片(含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和电子文件等应按照《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15—95)、《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2002)和《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2002)要求分类排列、整理、编目存放,同时填写相应的互见号。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条各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重视低保档案工作,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整理、保管低保档案,确保低保对象全部建档,档案整理规范适用。同时,应根据低保档案工作要求,采取必要的保管和保护措施,完善低保档案保管条件。存放低保档案的柜架、房间,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水、防高温、防鼠虫等防护措施,确保低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一条严格低保档案销毁程序

(一)各保管单位应成立低保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其成员分别由分管档案和低保工作的领导,以及低保业务工作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共同组成。

(二)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低保档案应逐件进行鉴定并编制低保档案销毁目录(见附录2),经低保档案鉴定销毁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名后,由指定的监销人、经办人送指定地点集中销毁。

(三)审批类档案销毁前应通知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按照销毁档案数量的3%左右,结合低保档案的类型、地域等因素抽样接收进馆。

(四)销毁目录应移交本单位档案室保存。

第十二条低保档案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在分管部门领导的监督下办妥档案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低保档案一般只供内部查阅,不得外借。外单位查阅低保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后,方可查阅。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查档规定,尊重低保对象隐私权,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低保档案内容。

第十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对低保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低保档案管理工作中失职造成档案损毁、丢失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 第二章申请内容和条件 第四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核准的招标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及评标的办法。 第五条项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定条件,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自行招标。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实行审批、核准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招标方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独报送招标方案: (一)在项目审批、核准前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 (二)在项目审批、核准时未审批、核准招标方案; (三)确需对已审批、核准的招标方案作出改变; (四)其他特殊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备案信息时,应包括招标方案。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核准招标方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招标基本情况表(样式见附件一)。单独申请核准招标方案的,还应报送招标方案核准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申请理由和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招标内容等; (二)申请邀请招标、自行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应提供拟邀请投标人的基本情况; (三)其他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报送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并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

关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问题调查报告一.前言 作为一名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大二学生,在大二暑假我们设计了一个关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问卷调查,为了真实地了解现在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及此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我们对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和数据进行了汇总和分析,在汇总和分析中凭借我们自己对社会保障和低保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得出我们的分析报告。 此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于2012年七月中旬至九月初进行,进本形式为由小组成员分别携带等比例的部分问卷回到自己的家乡(涉及4个地区,包括:重庆,甘肃,江苏,河南)。其中因为有城镇也有农村,所以问卷参与者包含多种人群。获取到所有问卷之后,在九月初开学之后,携带问卷回到学校小组成员进行了汇总和分析。 二.城乡低保工作的开展情况 (一)基本情况。截止至2012年9月份,我们总共收集了300份有效问卷,经过统计分析得出,300个接受调查的人中有城乡低保的是90人,占30%。其中:城市低保对象是22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城镇人口的9.65%;农村低保对象是47人,占所接受调查的农业人口的6.5%。 (二)低保对象构成情况。城市低保对象中,男性4872人,占50.4%,女性4789人,占49.6%。18岁以下2138人,占22.2%,18至59岁6485人,占67.1%,其中18岁——45岁的青壮年3817人(不含重残、重病和在校学生),占39.51%,60岁以上1038人,占10.7%。“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人员)人员382人,占4.0%,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

2401人,占24.8%,患重病45人,占0.5%,一、二级重残535人,占5.5%,征地农转非712人,占7.4%,三峡移民418人,占4.3%,水库移民456人,占4.7%。农村低保对象中,男性12749人,占50.2%,女性12653人,占49.8%。18岁以下2323人,占9.1%,18岁至59岁6017人,占23.7%,60岁以上17062人,占67.2%,“三无”人员34人,占0.13%,在校学生和学龄前儿童1275人,占5.0%,患重病197人,占0.77%,一、二级重残5541人,占 21.8%。 三、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 2007 年7 月,随着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的下发和中央财政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的下拨,全国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得以确立,这标志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开始进入了中央政府主导下迈向城乡一体的全新阶段。 (一)保障范围逐年扩大。 全国低保的救助面正在逐步扩大,从1992 年347 万人增加到2008 年的6641 万人,低保制度救助的城乡人群在不断的增长,而且增长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 1.城市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为2347.7万人,城市低保覆盖率(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5.6%,已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走上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2.农村低保。截止2009年底,全国农村低保对象为4759.3万人,农村低保覆盖率(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占农村居民总人口的比率)为6.6%,同时取消了人数控制指标,目前正处于从“低标准、广覆盖”向应保尽保的过渡阶段。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条件 1.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1)具有本县户籍; (2)申请前6 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申请当月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18 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3321 元); (3)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我县 对于经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核对发现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我县同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 倍,或家庭货币财产总额低于3 万元的家庭。 2.申请程序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 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提出申请,填写《广西城市(农村)低保申请表》(经办人员在低保信息系统填写),并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根据申请人家庭成员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簿等有效身份 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及法院判决书等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应提供土地(山林、 水塘)承包或租赁合同;学生在读证明、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证明、残疾人证等; (3)依法应当提供的相关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 城乡居民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最低 生活保障经办窗口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3.救助标准 从2018 年1 月起我县提高了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每人每月提高 20 元即城市低保补助水平由2018 年每人每月330 元提高到350 元;农村低保补助水平由2018 年每人每月均补差170 元提高到190 元。我县农村低保A、B、C 类补助水平,农村低保对象补助水平特别困难(A 类)240 元/ 月,比较困难(B 类)200 元/月、一般困难(C 类)160 元/月,月人均补差190 元。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条件 1.救助的对象: 1、低保对象; 2、五保户; 3、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城乡特殊困难家庭重病 患者(2017年我市低收入标准:城市月人均收入低于1122 元以下,农村年人均收入低于4674元以下)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陕建发〔2016〕100号 2016-04-29 来源|工程建设网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建筑业自2016 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我省计价依据体系的实际情况,现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调整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依据 1.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等。 4.我省现行计价依据。 二、调整原则 1.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造价水平保持稳定。 2.同一合同工程项目,营改增后企业税赋有所下降。 三、调整方法 在现行计价依据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过渡性综合系数法计算营改增过渡后的工程造价。具体方法是,根据价税分离的原则,分别计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再测算出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和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的比值,即 为过渡性综合系数;然后以该综合系数乘以营业税下不含税工程造价,得出增值税下税前工程造价,作为计算增值税的计税基础。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工程建设项目,不论资金来源和隶属关系如何,均应按本规定办理项目报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工程的定义为: (—)土木建筑工程:是指房屋、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粱、隧道、堤坝、电站、码头、机场、运动场、园林等建筑工程。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是指住宅、厂房、剧院、仓库、办公楼、旅馆、商店、学校、医院等建筑工程。 (二)设备安装和管道线路敷设置程:是指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供热、空调等管线系统,工业及民用设备的安装工程。 (三)装饰:是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或内部进行装饰的工程。 (四)装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或使用功能进行维护和修复的工程。 第四条陕西省建设厅是本省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建设工程报建工作。各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工管理的原则负责分管建没工程报建的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对报建工程项目进行核实、分类、汇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提供报建信息; (三)查处对工程项目隐瞒不报等违章行为; 第五条省、地(市)、县(区)处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报建管理的分工为:

(一)中央驻陕及省属有关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由省建设厅受理; (二)地(市)所属建设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及在地(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由地(市)建委(建设局)受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报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 (二)建设地点; (三)工程规模; (四)工程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五)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六)计划开、竣工日期; (七)发包方式; (八)工程筹建情况。 第七条报建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按第五条管理分工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认真填写《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一式四份)。报受理单位核准; (三)报建核准后,由建设单位或报建受理单位分别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及要办理其他建设手续,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受理报建,符合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办结。 第九条各有关管理部门对未报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各级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不得审批工程招标投标;各施工、监理、代理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项目的有关业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受理工程质量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 其内涵可以简要概括为“一二三四”四个字: “一”是一个工程,指在全国范围建设一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网络共用、信息共享、覆盖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的电子政务工程; 劳动争议即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我国劳动争议的诉讼以仲裁为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的诉讼制度自1996年恢复以来,先后出台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法》以及一系列法律、 1 / 2

法规、部颁规章和司法解释,已初步形成了我国劳动法的部门法体系。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系起步较晚,加之近几年劳动争议发案率高,审判人员的素质要求明显凸现出来。 笔者在劳动争议诉讼代理中,常遇到某些尴尬,让人啼笑皆非。 王某是某建筑公司农民工,1998年因工负伤,被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鉴定为九级工伤。经劳动争议仲裁后,于同年9月向某法院起诉。一审庭审中,审判人员面对工伤鉴定不予认可,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因无法医鉴定,被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职工上诉后,二审审判人员同样要求职工出示法医鉴定,职工去找二审法院主管领导,该领导说“法官让你拿法医鉴定你就去做一个嘛。” 王某是某牛奶厂职工,该厂先后在三次调整工资中,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其增资。王某不服,经仲裁后向某法院起诉,该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王某与牛奶厂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发改项目〔2010〕43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及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办法》(试行),现随文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核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招标实施方案是指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的项目招标方案,其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第四条规定的招标内容和《办法》确定的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等。 三、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0号)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备案制的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有企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使用以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质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投资的,以及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备案项目。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在报送适用审批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制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备案制工程建设项目的备案申请中,按照上述相关编制规定和要求,应当包含不可或缺的招标实施方案。 五、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主体、条件和标准。 (一)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主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项目备案文件中必须包括对申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实施方案的具体核准意见和按要求填写的附表内容。 (二)核准的条件和标准: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明确,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办法符合《办法》的规定,投标人资格设定与工程规模相称。 (三)招标项目申请不招标、自行招标或邀请招标应符合以下规定,并在招标实施方案中予以说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1 尊敬的民政部门领导: 我是xx区xx村2组1号户主xxx.因家庭经济贫困,特写此申请。现将我家具体情况详细介绍如下,交由领导审查。 本人家中现有2名成员,我今年将满60岁,妻子xx59岁,家中现有耕地10.2亩,有3个女儿均已成家。20xx年本人因劳累导致胃穿孔而住院手术,此后身体状况一直欠佳,年龄的增大让我感觉地上的农活已经有些力不从心。老伴曹玉清5年前,有一段时间咳嗽不止,被诊断为肺结核,经过1年治疗有所好转。但仍然时有反复,尤其每年冬天病情沉重,地上的`农活只能由我一力承担。20xx年再次入院检查治疗,最后确诊为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源性心脏病,这无疑等于是雪上加霜。医生建议长期住院治疗,但治疗近月余后,最终因为家中收入微薄又无处借贷而出院回家休养。只能在病情实在严重,无法可想时,间断去诊所打吊针以缓解病情,稍微好一些再回家休息调养。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3年有余,虽然经常去医院诊所,但老伴的病仍有一天天加重的趋势。 我是本乡的老党员了,又是退伍老兵,平日总是想着尽量不要向政府领导求助,毕竟现在虽然经济发展迅速,但仍然有很多人生活还很不好。可是,最近几年,因为老伴病重,一个人忙里忙外,还要照顾病人,自己身体也日渐衰弱,尤

其是收入好点儿的经济作物已经没有能力侍弄,家庭经济状况非常不好。今年夏天雨水较多,我家房屋因为建成已久,后院东墙发生侧倾,我心中着急却无力请人修补,只好搬了些杂物支撑,其它房屋也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现在只能勉强住着,想要修补,却有心无力。 鉴于上述情况,无奈只能向政府寻求帮助。在此陈述家中困难,恳请各位领导审查,申请为我和妻子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补贴生计。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20xx年10月15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范文2 xx社区: 本人今年39岁,系xx县xxx镇居民20xx年下岗,至今未安排工作,目前,在哇赛乡当临时工,无固定工作,一家3口租住面积20平方米的房屋,全家月收入500元,家中生活特困难,20xx年9月15日生一女孩,特申请低保! 我家情况是:本人今年39岁,没有固定工作,做短期临时工,月收入500元,再无其它收入。 妻,更桑拉姆,今年30岁,无工作,无收入; 长女,闹吾吉,今年12岁,在上学。 由于人收入低,妻子无工作,无收入,现生活举步艰辛,

【精品】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书

【精品】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书 城市困难居民如何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条例》第七条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于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的自治组织,它不能代表政府接受保障对象的申请,因此《条例》规定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居委会直接和居民打交道,比较熟悉和了解居民的生活状况,因此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居委会向街道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同时,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具体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 申请人填写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家庭成员”、“居住地”、“身份”、“工资收入”、“其它各类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以及“居委会意见”、“街道办事处意见”、“民政局意见”等内容。申请人应如实填写表中有关内容,并愿意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或镇人民政府出示以下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在职人员的工作证和其它能证明各家庭成员属性的证件和资料;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等情况和救济性收入证明。 此外,也要提供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各种难以核实的收入。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区县民政部门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家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抚养、扶养金的证明。申请人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可以先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政策咨询,了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有关条件,然后根据要求和步骤再进行办理。 社会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有资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各项待遇的人员。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属于城市中的贫困人口群体,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原因,发生收入中断或者完全没有收入,或者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致于不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任何社会都有贫困现象,由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贫困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即使在今发达国家中,也依然有相对贫困问题,存在着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帮助的贫困群体,因此各国都建立了普遍的社会救济制度。我国是一个人口稠密、地域存在较大差别的发展中国家,在城市中同样存在着贫困问题。 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只是将那些由自然原因造成贫困的社会弱者作为救济对象,主要是一些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社会孤老残幼,这部分人的数量非常有限且相对比较固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全体城镇居民都纳入保障范围,使救济对象的概念从内涵到外延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城市居民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只视其生活困难与否以及困难程度,而不看他有无劳动能力、是否就业,任何居民在其生活发生困难时都可以成为保障对象。因此,从理论上讲,所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都应成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琪

陕西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

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标准 ?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系指建设单位为建设项目的立项、筹建、建设、竣(交)工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应计入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建设单位采购及保管设备、材料所需的费用。 费用容包括: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劳动保护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包括:办公及生活房屋折旧、维修或租赁费,车辆折旧、维修、使用或租赁费,通讯设备购置、使用费、测量、试验设备仪器折旧、维修或租赁费,其他设备折旧、维修或租赁费等)、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职工教育经费、工程招标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业务招待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完工清理费、竣(交)工验收费、各种税费(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安全生产管理费和其他管理性质的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建筑安装工程费总额为基数,按表4—1的费率,以累进办法计算;其中建安工程在30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表4—1费率的1.2倍计算,建安工程费在20000万元及以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表4—1费率的1.1倍计算。 ?1、1000万元以下按1.5%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1000万元,费率=1000×1.5%=15万元; 2、1001-5000万元按1.2%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5000万元,费率=15+(5000-1000)×1.2%=63万元; 3、5001-10000万元按1%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10000万元,费率=63+(10000-5000)×1%=113万元; 4、10001-50000万元按0.8%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50000万元,费率=113+(50000-10000)×0.8%=433 万元; 5、50001-100000万元按0.5%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100000万元,费率 =433+(100000-50000)×0.5%=683万元; 6、100001-200000万元按0.2%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200000万元,费率 =683+(200000-100000)×0.2%=883万元; 7、200000以上按0.1%的费率收取,如工程预算为280000,费率=883+(280000-200000)×0.1%=963万元。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附1: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 单位:万元 工程总概算费率(%)算例 工程总概算建设单位管理费 1000以下1.5 1000 1000×1.5%=15 1001一5000 1.2 5000 15十(5000-1000)×1.2%=63 5001-10000 1 10000 63十(10000-5000)×1%=113 1000l一50000 0.8 50000 113十(50000-10000)×0.8%=433 50001-100000 0.5 100000 433十(100000-50000)×0.5%=683 100001-200000 0.2 200000 683十(200000-100000)×0.2%=883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者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陕西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进行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集资建设项目及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 其它建设工程的施工鼓励采用招标方式发包,如业主采用招标发包,则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

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资格审核:重点审核招标人、投标人及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条件审定:申请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招标文件及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监督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是否依照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四)监督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五)监督规范有形市场的服务;

陕西省工程资料组卷目录最新版

第一卷: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综合资料目录 1、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概况表(04-B1001) 2、—————工程概况表(专业工程)(04-B1002) 3、建设工程主要审批文件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等一览表(04-B1003) 项目建议审批文件(业主提供*) ?可行性研究审批文件(业主提供*) ?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业主提供*) ?计划任务书审批文件(业主提供*) ?用地审批文件(业主提供*) ?规划审批文件(业主提供*) ?环保审批文件(业主提供*) ?消防审批文件(业主提供*) ?设计文件审查批准文件(业主提供) ?中标通知书 ?质量监督申报书(业主提供) ?施工许可证(开工证) ?总分包单位资格审查 4、开工报告(04-B1004) 5、竣工报告(04-B1005) 6、各责任单位名称及主要负责人情况表(04-B1006)(待签) 7、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04-B1007) 8、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批表(04-B1008) 9、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结论及建议、桩基工程试桩结论(04-B1009) 10、桩基、人工地基处理、人工地基检测报告结论建议、深基础支护及监测结论(04-B1010) 11、竣工时建筑物沉降与相对倾斜记录汇总表(04-B1011) 12、取样送检人授权书(04-B1012) 13、原材料、配件、设备试验委托书(04-B1013) 14、拟选试验单位资质报审表(04-B1014) 17、中间交接检验记录(04-B1024) 18、————工程预检、竣工预验收报验单(04-B1025) 19、主要设备开箱检验记录(04-B1026) 20、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通过验收各方会签表(04-B1027) 21、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价书(B1028) 22、重大设计变更简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简述及处理结果(04-B1029) 23-28专业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B1033-1038)

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doc

2018年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 览表 2018年各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并轨京沪标准超700元 今年以来,上海、北京、南京等多地相继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的“并轨”。中新网记者梳理发现,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上海市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790元/月,北京次之,为710元/月。 多地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7月1日,北京、南京等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北京城乡低保标准统一调整至每人每月710元,南京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 此前,上海城乡低保标准从4月1日实现一体化,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790元,其中城镇低保标准提高11.27%(之前为每人每月7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7.42%(之前为每人每月620元)。 同时,一些地区正在酝酿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其中,长沙市7月1日开始试行《长沙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试行办法》,试点区的城乡低保标准统一为450元/月;广州市民政局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全市城乡低保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在舆论看来,多地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的统一,是社会救助实现城乡统筹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打破城乡二元壁垒,保障民生底线公平,让更多困难群众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 京沪城乡低保标准超700元 今年以来,在四大直辖市和27个省会城市中,多数城市上调了城乡低保标准。 其中,上海市的城乡低保标准最高,为每人每月790元;北京次之,为每人每月710元;尚未“并轨”的天津,其城市低保标准也超过了700元,为每人每月705元。 记者发现,一些尚未”并轨”城市的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距比较明显。譬如,天津农村低保标准为540元,与城市低保标准相差165元;郑州自7月1日起将全市城市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0元,农村低保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90元,两者差距多达230元。 而在城乡低保的调整频次上,一些地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动作较慢,而有的地区则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今年3月份,银川下发的《关于建立银川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调整机制意见》提出,城乡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35%比例确定,并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 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民发[2012]220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2.12.12 【实施日期】2012.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2〕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流程,确保低保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其他有关规定,民政部制定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2年12月12日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资格条件 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 1 总则 1.0.1 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1.0.3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 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上述造价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本规则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附录A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2 附录B为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 附录C为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安装工程。 4 附录D为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5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本规则中建设工程造价仅指建筑安装工程费,即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形成的建筑产品的价格,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 2.0.2 建设工程计价 按照计价依据、程序和办法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2.0.3 计价依据 计算工程造价的根据,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则定额以及建设工程的计价技术资料。 2.0.4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5 工程量清单计价 按照本规则规定,依据工程量清单和综合单价法,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模式与方法。 2.0.6 消耗量定额 根据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正常的施工条件,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 2.0.7 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一定数额为基数用于计算相关费用的比例。 2.0.8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9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2007〕19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做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深刻认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 低保标准是城乡低保制度的关键环节,是界定低保范围、核定低保对象、确定补助水平以及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近年来,各地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在科学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方面不断探索完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全国情况看,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还存在一些需要规范的问题。如,一些地方缺乏必要论证和科学测算,简单参照扶贫标准或全国平均低保标准来制定和调整低保标准,难以真实反映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甚至导致保障面过宽而影响了低保对象劳动就业的积极性;还有一些地方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随着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影响了低保制度实施效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为确保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真正发挥好最后一道社会安全网的保障作用,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作为当前健全完善城乡低保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低收入者收入明显增加”和“实现城乡社会救助全覆盖”的总体要求,以《条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精)

浅谈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制度的现状及几点建议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改革成为当前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城市贫困问题也成为当前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城市贫困群体生活保障的一道安全网。本文试就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作了—些讨论,并提出 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贫困现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开始了被称为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的“两个转变。”在这样一个关键时期,日趋严重的城市贫富分化在定程度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城市失业、下岗人口的出现,导致了城市贫困现象日益突出。贫困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范围逐渐扩大,程度不断加深。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城市贫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与此同时,在我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为我国艰难曲折的社会保障制度改 革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一、全国各地基本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及其现状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由地方率先发起的。朱镕基总理在全国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到目前为止;已经或正在着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以保障全体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为日标的社会救助制度。它根据维持最起码的生活需求的标准设立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此线时就有权利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刘伟能认为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可从三个方面宋理解:一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线获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项基本权利;二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公民因社会的或个人的,生理的或心理的原因致使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才发生作用:三是它提供的仅仅是满足最低生活保障需求的资金或实物,它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最后一道安全网。(1) 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界定来看,这项制度的建立日的是为城市贫困居民提供基本的白下而上保障,以达到社会的稳定。我国人门多资源少,经济发展起步晚,生产力水平相对较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使劳动者的收入分配产生差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破了“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按劳分配成为社会的分配原则。在这—原则下,分配上的差距必然会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贫”“富”是两个相互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既然有“富人”存在,必然会有“穷人”存在,而且这部分“穷人”还占了相当比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最终日标是“消灭剥削,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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