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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

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基[2014]9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7

【实施日期】2014.1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4〕92号)

各区县教育局、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做好2015年上海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报名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对象及报名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1997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下同)往届初中毕业生、结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原初中毕业学校,下同)或户籍所在区县报名。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在本市参加中招报名:

1.考生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同时考生本人为

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考生父母持有的《上海市居住证》上登记地址所在区县报名。

2.考生父母一方及本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且考生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3.考生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且考生为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满1年的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须取得2014年本市中招报名资格),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2016年按本条款报名的考生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须满2年,2017年起按本条款报名的考生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须满3年。

4.考生父母一方为在沪高校、科研机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人员,考生为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或设站单位所在区县报名。

5.考生父母一方为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审核登记的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政府驻沪办事机构有关工作人员,考生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6.考生属在沪台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7.考生属经市政府侨办认定华侨身份,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名。

8.考生持本市公安机关填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或18周岁以下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三)符合下列过渡期内锁定名单的非本市户籍考生可在本市参加中招报名:

1.考生属大屯、梅山、鲁矿后方基地(以下简称“后方基地”)职工子女,且为后方基地应届初三学生或后方基地初中毕业的18周岁以下的往届初中毕业生,可在相应的后

方基地报考。

2.考生属经市教委锁定名单的部分冶金单位职工子女,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的,可在指定区县报考。

3.考生属经市政府合作交流办与市教委锁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有关工作人员子女,且为本市应届初三学生,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本条政策2017年起停止执行。

(四)考生持有效签证的外国护照并合法居留的,如继续在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升学就读,可在学籍学校所在区县报考。

持外国护照的考生须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统一学业考试,参照考试成绩,由报名所在区县教育局根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五)不符合本通知报名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部分应届初中毕业生,可根据相关规定参加本市部分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招生考试,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有关说明

(一)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报名对象,所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求见附件1,其中涉及的《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须至2015年5月13日仍有效。

(二)参加2015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的考生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报名。参加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学校、上海外国语大学附属浦东外国语学校、上海市实验学校、上海市友谊中学、上海市体育职业学院附属中学、上海市聋哑青年技术学校和上海市盲童学校等7所学校招生的学生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报名。

本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不得录取或预录取未经报名审核通过的考生。

(三)参加报名的考生只限在一个区县参加报名;考生报名身份一旦确定,不可更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体[2017]5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7.06.12 【实施日期】2017.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 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名单的通知 (沪教委体〔2017〕59号) 各区教育局: 为搭建文艺人才培养大平台,服务上海教育综合改革和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申报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的通知》精神,各区教育局结合区域实际,在电影、戏剧、美术、沪剧等领域推荐了旨在培养高水平文艺人才,发挥文教结合作用的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经专家评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定,遴选出5个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现将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

(以下简称“工作室”)名单公布如下: 喻荣军戏剧创作名师工作室 徐伯涛沪语沪剧推广名师工作室 金炜中小学影视艺术名师工作室 陈光辉陶艺名师工作室 李涛中国诗词唱诵名师工作室 希望各工作室负责人进一步完善工作室实施方案,围绕建设目标扎实推进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工作;各区教育局要协同区文化局等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本区域内工作室的统筹、协调工作,并指定专门部门指导管理工作室工作;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承担工作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文教办秘书处构建工作室工作推进协调机制,明确专人统筹协调、管理,服务工作室的相关工作。本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市教委、市文教办将研究制订工作室管理及考核验收相关制度,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简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文教结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12日 附件 2017年上海市中小学文化艺术名师工作室简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人〔2009〕5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 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号)和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国家支援新疆汉语教师工作方案的意见》(教民〔2009〕1号)精神,我委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每年承担125名新疆少数民族双语骨干教师培训的任务。为确保此项工作圆满、顺利地完成,我委决定成立上海市教委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统筹协调培训任务和安全后勤保障工作。 为更好地开展工作,我委委托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师资培训中心承担此项工作。上海师范大学成立上海师范大学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项目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全面负责

项目的开展情况。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项目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3),具体负责实施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 希望依托相关部门和高校,全力以赴,从稳定大局、保证质量、各司其职、责任到位的要求出发,努力认真完成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附件:1.上海市教委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上海师范大学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项目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3.上海师范大学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项目工作办公 室成员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民族教育教师培训机构通知 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9月27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1: 上海市教委新疆少数民族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任薛明扬 常务副组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李骏修 副组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副主任尹后庆 上海师范大学副校长丛玉豪 秘书长: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处长周国明 成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沪办事处副主任凌加华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二处副处长张继富 上海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副局长徐云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许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财务处副处长陈永年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人事处副处长俞玲萍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基础教育处副处长孙鸿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后勤保卫处调研员沈永明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主任郑百伟 上海师资培训中心党委书记韦高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7?6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 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健康第一”的思想,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睡眠时间,2007年8月,我委印发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从2007学年起调整本市中小学作息时间,小学和初中(寄宿制学校除外)分别实行上午8:15以后和8:00以后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的作息制度,不得提前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 9月3日开学以来,大部分学校认真按照作息制度调整的要求合理安排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但也有一些中小学生家长来电来信,反映一些学校未认真执行我委调整中小学作息时间的规定,仍然要求学生提早到校。家长们对此表示不满,要求我委予以处理。我委已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这些学校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抓紧核查,如情况属实,立即予

以纠正。为防止和杜绝此类现象继续发生,我委特作以下要求和重申: 1.提高对调整学校作息时间重要性的认识。调整中小学作息时间,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要充分认识调整中小学作息时间的必要性和重 要性,认真执行我委规定的学校作息制度。目前,一些学校擅自要求学生提前到校,既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和课堂教学质量,违反了素质教育倡导的“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理念,也违反了我委的明文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学校和教育的形象,影响了教育诚信体系建设,因而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2.认真执行我委规定的学校作息制度。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4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中小学校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工作 的意见》(沪教委基[2007]2号)规定的学校作息时间,小学在上午8:15、初中在上午8:00、高中和寄宿制学校在上午7:45以后安排集体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提前安排。中小学生在上述相应时间前到校上学不能作为迟到。对自愿提前到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认真地安排好值日和护导等工作,开放场地设施,安排好自愿提前到校的学生开展体育健身等活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文件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沪教委科…2009?2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公布2009年度“晨光计划”项目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推进本市高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优秀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于2007年倡议并出资设立上海高校青年科研骨干培养计划(简称“晨光计划”),从今年起,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管理实施。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晨光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科…2009?13号),经各高校申报,专家评审,并经市教委、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研究确定复旦大学胡蝶等49所高校的100位项目承担者入选。现将确定的项目人员和项目名单(附后)予以公布,A类为 — 1 —

本市本科院校,B类为高职高专和民办院校。 “晨光计划”项目社会科学研究每项资助2万元,自然科学研究每项资助6万元。项目经费分2次下达,首次下达额度为总经费的80%,项目完成后下达20%。经费下达的具体事宜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希望各高校重视对“晨光计划”项目的管理,为入选者科研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附件:1.2009年“晨光计划”项目名单(A类) 2.2009年“晨光计划”项目名单(B类)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科研项目名单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7月1日印发 (共印32份)— 2 —

附件1: 2009年“晨光计划”项目名单(A类) 经费:万元 — 3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通告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沪教委财[2017]1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29 【实施日期】2017.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16年上海市各区教育经费执行 统计情况的通告 (沪教委财〔2017〕1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育经费统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6〕6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的监测,现将2016年各区教育经费执行统计情况通告如下: 一、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016年,各区教育财政拨款507.86亿元,较上年增长19.02%。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53%。

2016年,各区义务教育财政拨款301.83亿元,较上年增长18.81%。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最快的为金山区,较上年增长51.05%。 二、中小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和人均公用经费情况 2016年,各区高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47377.13元,较上年增长16.25%,增长较快的为虹口(73.65%)、长宁(64.05%)和金山(57.92%)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12841.86元,较上年增长8.20%,增长较快的为长宁(146.76%)、金山(111.19%)和虹口(81.75%)3个区。 2016年,各区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431.12元,较上年增长7.79%,增长较快的为青浦(76.62%)、杨浦(31.14%)和松江(30.3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868.58元,较上年下降10.15%,增长较快的为青浦(81.51%)、杨浦(53.35%)和宝山(45.15%)3个区。 2016年,各区初中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35628.34元,较上年增长18.92%,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4.28%)、虹口(40.35%)和青浦(33.40%)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9319.99元,较上年增长2.86%,增长较快的为金山(62.05%)、青浦(60.91%)和虹口(29.60%)3个区。 2016年,各区小学在校学生人均实际支出25598.37元,较上年增长15.50%,增长较快的为金山(57.44%)、虹口(39.54%)和嘉定(26.51%)3个区;人均公用经费支出7024.30元,较上年下降1.57%,增长较快的为金山(38.05%)、虹口(33.50%)和普陀(24.04%)3个区。 附件: 1.2016年教育财政拨款情况 2.2016年高中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3.2016年职业中学在校学生人均经费情况

上海2018年级单位预算-上海教委

上海市2018年市级单位预算预算单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中心

目 录 一、单位主要职能 二、单位机构设置 三、名词解释 四、单位预算编制说明 五、单位预算表 1. 2018年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总表 2. 2018年单位收入预算总表 3. 2018年单位支出预算总表 4.2018年单位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5.2018年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6.2018年单位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7.2018年单位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部门预算经济分类预算表 8. 2018年单位“三公”经费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表 六、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中心主要职能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信息中心是财政补助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包括: 一、协助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机关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和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市教委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保障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负责市教委机关应用软件的开发、应用推广工作。负责“上海教育”网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内网应用平台以及市教委机关处室业务信息系统的技术保障和支持工作。 二、协助市教委有关职能部门参与本市教育系统信息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推进本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一)协助做好上海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的基础建设和系统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管理上海教育与科研计算机网的应用项目开发工作。 (二)指导本市各区县教育信息化系统建设,负责上海市基础教育“校校通”网络建设、管理以及应用项目的统筹、规划、开发工作。 (三)推动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校园网信息化建设与发展。 三、开展教育信息化发展研究工作,总结和推广本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经验。负责拟定和实施本市教育信息化标准,建设教育信息数据交换体系。指导和协调本市教育系统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建立健全计算机网络和信息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四、负责市教委机关和委直属单位的计算机网络业务培训,提供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负责收集、处理、分析有关教育管理信息,建立教育信息和数据统计资源数据库,为市教委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 六、完成市教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表 彰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沪公局发[2011]4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 【发布日期】2011.05.23 【实施日期】2011.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务员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上海市普教系统特级教师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沪公局发[2011]46号) 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市教委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以下简称《评选规定》),为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作出特殊贡献的教师,经市政府同意,今年在本市普教系统评选表彰80名特级教师。现将评选表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范围和对象 本市的中学(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业余学校,下同)、小学(含普通小学、盲校、聋校、弱智儿童辅读学校,下同)、幼儿园、区县教师进修院校、面向中小学的校外教育机构在职任教教师,以及市教科院、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等从事普教领域教育教学研究的专职人员。 二、评选表彰条件 评选表彰特级教师必须认真按照《评选规定》第四条和《上海市特级教师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条的评选条件,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中对于外语要求的通知 法规号:沪教委人[2006]57号 [大] [中] [小] 成文日期:状态:有效 本市各高等院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形势,教育部印发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方案<试行&rt;》(教高厅〔2005〕1号),对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资格做了调整,从2007年1月起,全国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再对社会考生开放。根据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的情况并结合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以及依法行政的要求,现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贯彻《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rt;的通知》(沪教委人〔2002〕46号)中有关高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要求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2006年8月起调整本市高等学校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能力的要求 (一)受聘教授、副教授、讲师者应当按人事部与市人事局的文件精神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从事外语教学教师的第二外国语考试,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二)受聘助教者应当符合学校自行规定的有关外语要求。 (三)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应当参加人事部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考试成绩应符合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外语能力提出的规定与要求。学校为此制定的有关外语要求的规定应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四)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及国家公派出国访问学者且出国前具有副高级职务并在国外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可免考外语。 学校还可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教师自行组织口试或者笔试测定其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的能力,以提升高校教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关于对自2003年起各高校在实施初聘各级职务的教师要求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自2006年8月起,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证明不再作为本市高校教师职务晋升对外语要求的依据。对在攻读学历、学位期间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并持有考试成绩证明的人员,是否可以免考外语,由各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和要求自行决定。对免考人员的名单和成绩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二)对2004年12月底前,已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高校在职教师在初聘各级教师职务时可以免考外语。

上海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11)5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1〕5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基教〔2002〕8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文化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写字教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认识写字教学的重要作用 写好汉字是每一个中国公民应具备的最基本素质之一。义务教育阶段是学生写好汉字的基础阶段。规范、端正、整洁地书写汉字是有效进行书面交流的基本保证,是学生学习语文和其他课程,形成终身学习能力的基础;热爱祖国文字,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具备熟练的写字技能,并有初步的书法欣赏能力是现代中国公民应有的基本素养,也是基础教育课程的目标之一。写字教学在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行为习惯,培养学生热爱祖国语言文字的情感,传承中华传统文化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二、写字教学的内容和要求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语文课程标准》和《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写字等级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各年段写字教学的内容和要求如下: 1-2年级:培养写字的兴趣,初步养成良好的写字习惯和正确的写字、执笔姿势;能用铅笔写字,会写1000个常用汉字,做到写得正确、端正、整洁;结合识字,认识和掌握32种笔画,掌握运笔的方法;认识和掌握常用的汉字偏旁、部首,认识和了解汉字的结构,按汉字的笔顺写字;学会使用和保管写字用具。 3-5年级:保持写字的兴趣、良好的写字习惯和正确的写字、执笔姿势;能用钢笔书写楷书,会写2500个常用汉字,做到书写规范、端正、整洁;学写规范、通行的行楷字,写好笔画,掌握运笔的方法;认识和掌握汉字的结构,按汉字的笔顺写字;逐步做到行款整齐,有一定的速度;学写毛笔字,从描红、仿影到临帖,从笔画训练开始,掌握字的结构,逐步做到书写匀称、书面整洁。 6-9年级:掌握写字的基本知识和汉字书写的基本方法;能用钢笔规范地书写3500个常用汉字,能熟练书写正楷字,字迹端正、行款整齐、书面整洁,有一定的速度;会写规范、通行的行楷字;能用毛笔临帖,掌握笔画,书写规范,字的结构匀称,书面整洁。有写字的兴趣和审美的能力,能专心、静心、认真地书写;能及时地纠正错误的执笔方法和写字姿势。 三、加强写字教学的常规管理 各中小学校要组织全体教师认真学习《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学的若干意见》、《上海市中小学语文课程标准》和《上海市九年义务教育写字等级标准》,制订加强写字教学的措施,并纳入学校教学的常规管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财…2008?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本市中小学 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收费,现将2008年本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类收费标准 (一)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 一般高中:900元; 区县重点高中:1200元; 市重点高中:1500元; 高级寄宿制高中:2000元;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仍按该校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择校费(每生一次性):

一般高中:4600元; 区县重点高中:12800元; 市重点高中:21000元; 高级寄宿制高中:28000元。 (三)住宿费(每生每学期): 一类条件:360元; 二类条件:270元; 三类条件:180元; 凡学生宿舍配有空调设施的,每生每学期加收200元;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每生每学期加收40元;既配有空调设施又提供热水洗澡条件的,另行分别收取费用。 (四)外省市学生借读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500元; 初中:800元; 高中:1500元。 收取借读费对象为:在本市借读的外省市户籍学生,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 1.持上海市蓝印户口的学生; 2.持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3.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 4.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学生。

(五)公立转制学校学费(每生每学期): 小学、初中、高中均为:最高5000元。 (六)代收费(每生每学期): 1.课外教育活动费: 小学:100元; 初中:100元; 高中:160元。 2.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 一期课改:190元; 二期课改:220元。 3.高中:卫生保健费20元。 二、收费管理办法 (一)学费、择校费、住宿费和外省市学生借读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按规定收取的代办代收性收费,须按照学生自愿原则,按照规范程序操作; (三)课外教育活动费,须由学生自愿参加,学校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备案,并按照备案收费标准收费,在学期结束时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四)高中课本和作业本费、卫生保健费,在学期结束时由学校向学生家长提供结算清单,多退少不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9?5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 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负担,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上海市中小学2009学年度课程计划及其说明(详见附件),现予印发,请你们转发至所属中小学和所属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文件要求,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减轻本市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5号)要求,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对同一课程,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订购或使用两本以上(含两本)教科书,不得组织、推荐学生购买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

员会审查通过的教育用书和教辅材料,严禁擅自使用未经上海市中小学教材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境外原版(或改版)教材。 各中小学要根据学生学习和生活规律安排好学校课程计划,严格控制周课时总量和学科教学课时,并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本市中小学作息制度的通知》(沪教委基…2007?68号)要求和地区实际情况,科学安排学校作息时间。 各中小学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学校要严格控制作业量,在各学科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布置课外作业,鼓励教师按照学生实际情况和教学内容要求设计分层作业。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1小时以内完成;初中各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1.5小时以内完成;高中各年级的课外作业,应保证绝大多数同学能在2小时内完成。各中小学不得占用学生休息时间(包括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 二、2009学年是全市中小学各年级全面实施新课程方案、使用新教材的第二个学年。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新课程实施要求,制订区县实施方案,继续做好本地区实施新课程方案和使用新教材的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中小学课程改革加强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7?46号),加强教师培训和教研队伍建设,加强对课程改革的科学研究和业务指导,深化教学改革,指导和帮助学校提高课程领导力和执行力,切实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 三、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提出的“积极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为主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 程》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 为了加强本市工读教育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工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工读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上海基础教育现代化、均衡化建设,现将《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读教育是我国基础教育中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为了加强本市工读教育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读学校的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进本市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4)条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工读教育性质的学校,简称工读学校。分别招收和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和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工读学校还应配合做好普通学校中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主动参与社区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三条工读学校必须坚持“挽救孩子,造就人才,立足教育,科学育人”的方针,坚持以德育为核心,对学生进行文化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疏导教育、行为矫治和职业技术培训,使他们达到基础教育或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成为合格公民。 第四条工读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工读学校的管理工作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工读教育的指导和督导工作。开展工读教育的学校,其校名可以不冠以“工读学校”。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工读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在教育规划和布局调整中应充分考虑工读学校特殊的办学要求和办学功能,加强工读学校的标准化建设。 第六条工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选派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具有献身于工读教育事业精神的同志担任。 第七条工读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学校党员队伍建设和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在学校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体…2005?6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上海市学校卫生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中专校:为表彰近年来在学校卫生工作中努力进取、乐于奉献,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推进学校卫生工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市教委《关于评选“上海市学校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沪教委体…2004?30号)文件精神,经你们推荐上报,我委和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审核同意,上海复旦大学等110所学校被评为“上海市学校卫生先进集体”、施蓓蓓等200名同志被评为“上海市学校卫生工作先进个人”(名单见附件),现予表彰,并由市教委、市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予以奖励。 希望你们认真组织学校学习、宣传学校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事迹,弘扬他们的奉献精神,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个人)再接再厉,不断创造学校卫生工作新的业绩。

附件:1.上海市学校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2.上海市学校卫生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 会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 日 主题词:教育学校卫生表彰决定 抄送: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5年12月15日印发 (共印200份)附件1:

上海市学校卫生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名单 黄浦区(3所) 大同中学、第六十二中学、南京东路幼儿园 卢湾区(2所) 向明初级中学、卢湾区第三中心小学 徐汇区(6所) 育诚高级中学、位育初级中学、东二小学、建襄小学、樱花园小学、紫薇实验幼儿园 长宁区(4所) 现代职业技术学校、天山初级中学、法华镇路第三小学、 愚园路第一幼儿园 静安区(2所) 华东模范中学、常德书法幼儿园 普陀区(5所) 杏山路幼儿园、武宁路小学、华阳小学、子长学校、桐柏高级中学 闸北区(5所) 风华初级中学、闸北区第一中心小学、金鹭幼儿园、闸北区实验小学 风华中学 虹口区(5所) 钟山高级中学、长青学校、红旗小学、凉城三小、花园幼儿园杨浦区(7所) 新跃双语幼稚园、控江中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双语学校、市光学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06?6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现将《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6学年起,本方案将在部分区县试行。非试行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3所学校(1所小学、1所初中、1所高中)为试点学校,开展试行工作(请于9月10日之前,将试点学校名单报我委基础教育处)。 各区县要成立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由相关科室和单位(中小教、督导、德育、教研、科研等)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区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试行和推广工作。在试行工作中,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好前期调研、人员培训、经验总结等工作。请你们将试行工作中的经验及对评价方案的修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我委相关处室和部门,以便在试行中不断完善中

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 会 二○○六年九月五日 (联系人:竺建伟、焦小峰联系电话:23116704、23116703) 主题词:教育中小学素质评价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9月7日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试行)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中小学生全面发展,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指导中小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评价,特制定本方案。 综合素质评价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试行)》(以下简称《成长记录册》)的日常性记录基础上进行。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全面综合的评价,作为学生综合素质学年评价。在小学、初中、高中毕业时,以各学年评价为基础,再做出学段评价。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8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和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教基[2002]26号)的精神,从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和水平,引导中小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作为学生在该学段学业是否合格、准予毕业的依据,也可作为升入高一级学校时的参考。 二、基本原则 1.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培养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目标要求,建立和完善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以正确的教育质量观全面评价学生,全面反映中小学生的发展状况和水平。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科〔2012〕2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 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实施,广泛动员和组织本地区中小学艺术教师、中小学校长、教科研单位研究人员、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学校艺术教育的有关人员积极参与,推出一批能体现本市中小学艺术教育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以进一步推动学校艺术教育持续创新发展。 各区县可在广泛发动、举行科研论文报告会的基础上选送5-8篇论文(其中必须选送1篇校长撰写的论文),参加上海市学校艺术教育科学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参评论文于2012

年9月10日前统一报送至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站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组织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进行交流,并选送优秀论文参加全国评选。 上海市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地址: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华阳路112号 邮编:200042,联系人:戴勤燕,联系电话:62520766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艺术论文活动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29日印发 (共印35份)

附件: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 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提高中小学艺术教育发展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的通知》(教体艺函〔2011〕11号)要求,决定于2013年2月在厦门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期间,同时举办全国第四届中小学艺术教育科研论文报告会暨校长论坛(以下简称报告会暨论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教育规划纲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导向,以加强美育、培养学生审美素养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研究中小学艺术教育改革发展的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重视基础性研究,加强应用性研究;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促进文化传承创新;搭建展示艺术教育科研成果的平台,发挥研究成果的借鉴和辐射作用,促进中小学艺术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发展,提高学校艺术教育发展水平。 二、参加对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doc

沪教委基〔2004〕50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 实行五四学制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局、公司教育处:本市自1988年起试行小学、初中五四分段教育,小学教育实行六年学制,其中六年级作为初中预备年级在初中接受教育,初中教育实行三年学制。在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的努力下,经1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全市已全面完成了六三分段向五四分段教育的过渡。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中关于“小学的修业年限为6年或5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学修业年限”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一、从2004学年度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正式全面实行五

四学制,即实行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学制。小学五个年级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初中(含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初中部)全面实行四年制,初中四个年级分别为六年级、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取消现有的小学六年级和初中预备班。 二、按照五四学制办学和管理。各区县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小学校、初中阶段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规划和建设学校校舍;配置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制定教职员工编制和实施人事管理;拨付教育公用经费和按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拨付生均定额等。小学生五年级升入初中六年级后学生的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按初中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学生遵守《中学生守则》,等等。学籍管理按五四学制实施,小学生修完五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初中生修完九年级,学科考试成绩合格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三、切实加强对五四学制的管理。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五四学制是一项重要的学制改革,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设点,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各小学和初中阶段学校要认真做好五四分段教育向全面实行五四学制的衔接工作,加强学校管理,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标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标志设计内容 一、内容 第一部分:教委标志(3个) 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标志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标志 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学高地标志 第二部分:教委科技处各建设专项标志(4个) 4、上海高校E-研究院(英译:E-Institutes of Shanghai Universities) 以信息化基础设施为依托,以跨学科、跨地域合作为特点,以汇聚人才、培育人才、上水平、出成果为目的的基础学科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E-研究院具有的特征:共享性、开放性、协同性 5、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英译: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 of Shanghai)聚集和培养优秀学术人才,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针对学科前沿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高水平研究的新型科研组织,在产出创新成果,形成学术交流开放平台,促进上海高校学科建设内涵发展,带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创新。五大建设目标: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咨询服务、深化科研体制改革。 6、上海高校人文艺术创新工作室 通过创建人文艺术创新工作室,力图对高校艺术类学科的教育、科研、创作、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进行探索。把握规律,形成经验,促进以行为表现为特征,以艺术创作为载体,以引导实践体验为重点,以杰出人才为旗帜的艺术类学科的建设与发展。 7、上海高校艺术大师工作室 着重考察艺术大师的艺术表现力、艺术传授力、艺术影响力。通过对大师级老教授们的深厚学术造诣的挖掘、整理、继承和发扬,加快高校学科专业建设,特别是推进文化艺术类学科专业的发展,推动高校人才培养、知识创新和社会服务工作,同时也发挥对城市文化引领的作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德…2010?3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学生 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教育基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结合实际,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基础教育德育教学方案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10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550份)

附件: 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结合《上海市学生民族精神教育指导纲要》和《上海市中小学生生命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两纲”)的实施,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人与自然、与自我、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体验中华农耕文化,了解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和规范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的开展,特制定《上海市学生农村社会实践教育指导大纲》。 一、总体目标 学生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要以育人为本,以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重点,把“两纲”精神融入校内外工作。按照“二期课改”理念,通过农村社会实践,使学生深入了解党和国家制定的“三农”政策,促进知识学习与实践体验紧密结合,深刻感受“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面貌,感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通过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实践基地的课程资源建设,开展系列化的农村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掌握农业基本常识和初步的农事操作技能,增强中华农耕文化认识,提高综合素质,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相应的具体目标: 1.知识与技能:了解和掌握一定的农业生产知识和技能;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发生的巨大变化;理解我国现阶段农业、农村、农民等有关政策,懂得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 1 —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 知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沪教委办[2008]57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技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8.19 【实施日期】2008.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重申教育部和本市的相关规定 强化本市高校办学规范管理的通知 (沪教委办〔2008〕57号) 各高校: 近年来,本市非学历教育培训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在构建本市终身教育服务平台,提升市民和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对发挥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资源优势,服务社会,提高本市终身教育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近期,本市发生普通高校和以高校名义举办的各类违规办学情况有所增多,并多次

引发群体性不稳定事件。如:本市某公司以本市某著名高校所属学院的名义,违规招生办班,因无法兑现承诺,引起学生不满并集聚。本市某全日制高职院校与校外机构违规合作举办二级学院,并因办学场地租赁和土地买卖纠纷,引发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的事件。本市某高校所属学院的个别管理人员与社会中介合伙,以学院名义招生并非法印制“录取通知”,欺骗误导广大考生和家长,导致部分学生和家长到校集聚。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严重侵犯了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高校的形象,危害了社会稳定。对此,各高校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党政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并依照党纪国法严肃查处涉及人员,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应负的领导责任,坚决制止本市高校及以高校名义的违规办学现象发生。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申教育部和本市关于高校不得违规办学的规定 (一)关于不得以合作办学的名义违规办学的规定 1.严禁高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条件的机构开展合作办学,以及与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开展合作办学(或联合办学,或授权办班),出让办学许可和办学资质。 2.高校所属机构(二级学院、系、处,及校内其他部门,下同)或个人,均不得以高校及所属机构名义,面向社会举办(或与其他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 3.未经市教委核准备案高校及所属机构(部门)不得以合作办学名义擅自设立成人高等教育校区、教学点、网络高等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开展各类办学活动。 4.经市教委批准设立的“各试点高校的网络高等教育校外学习中心(点)”,不得下设分支机构性质的其它校外学习中心(点)。 (二)关于普通高校不得举办全日制班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和网络高等学历教育的规定 1.禁止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下同)举办招收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和高等教育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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