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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建议

法律服务建议

一、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是加强农村法律服务的客观要求

所谓有效供给是指与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相适应的供给。当前,一方面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农村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满足不了农村各类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

(一)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

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涉法问题和涉法矛盾大量增加,农村各类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

一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对传统的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广大农民兴办了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在规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保护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引导

和协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解决基层矛盾。

三是农民现代意识的逐渐增强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始从封闭、半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转化,农民的视野逐渐扩大,权利意识逐渐树立,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随之逐渐增强。

(二)农村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

一是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广大农民普遍不能就近获取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集中在城市,城乡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这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同现象。然而,由于我国城乡经济长期呈现二元结构,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以我市为例,截至2007年4月底,我市律师数量虽然已达14200多人,居全国首位。但是绝大多数律师在城八区执业,只有375名律师在10个远郊区县执业,仅占全市律师总数的%。而且远郊区县的律师也基本集中在区县政府所在地,真正在农村乡镇执业的律师可以说是屈指可数。

二是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广大农民普遍承受不起市场化的法律服务。多数农民之所以不愿意通过法律服务的途径解决纠纷,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可能是其中的

一个原因,但并不是根本原因。法律服务费用高、农民经济承受能力低才是问题的主要症结。

现代化法律服务体系在农村的建立,归根结底取决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农民收入的大幅提升。而这并不是短期能够实现的。

此外,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提出源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当前,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大与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农民对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承受能力差的矛盾十分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将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产品向农村倾斜,既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

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首先要明确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概念。尽管公益法律服务是近几年法律服务实践中经常提到的一个用语,但目前尚未见到确切的法理定义。

笔者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面向基层群众的非经营性法律服务。与此相适应,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就是以维护农村公共利益为宗旨、以农民和农民工为服务对象的非经营性法律服务。

(一)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笔者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组织为骨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建设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覆盖整个农村地区的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享有知晓法律常识、获得基本法律服务的权益。

根据上述目标任务,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应注重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政府是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益法律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对农村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责任。

2.满足基本需求原则。公益法律服务毕竟是市场化法律服务的补充,应定位在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最基本的法律需求上,集中有限的资金和力量着重解决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3.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原则。在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服务主体的多元化。

4.因地制宜原则。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坚

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

(二)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服务主体

在公共领域,由任何单一的主体解决所有复杂、多样、动态的公共问题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积极培育由政府部门、企业、第三部门和公民构成的多元化的服务主体,是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首要任务。

2006年4月,我市开始在远郊区县进行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的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在延庆、顺义等试点区县初步形成了以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和村法律服务室为主体,法律援助机构、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主体。

1.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

在不断完善市场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积极扶持专事公益法律服务的组织。英国的“公民咨询局”、法国的“司法和法律之家”、日本的“邻接法律服务机构”等都属于这类机构。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还不够发达和成熟,单靠扶持和资助那些数量孝影响弱的民间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远远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公益法律服务的需求,必须建立一批由政府主导和扶持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并促使其发展成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骨干力量。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是我市探索以政府购

买服务的方式组建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是政府在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平台。目前,我市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有“延庆模式”和“顺义模式”两种典型:

——“延庆模式”。2006年11月,延庆县在全市率先建立了13个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的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除东部山区3个乡镇因法律服务需求量比较少、依托相邻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外,其他乡镇都做到了“一镇(乡)一中心”。各中心由2至3名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招聘人员以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的社会待业人员为主,以公检法司退休人员为辅。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调解农村矛盾纠纷,担任乡镇和村集体的法律顾问,免费代理乡镇政府、村集体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免费代理特定范围的农民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等。

——“顺义模式”。2006年12月,顺义区在全区18个镇全部建立了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于一体的镇级法律服务中心。各中心由1至2名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职调解员(多数系本区法律专业本科或大专毕业生,少数为政法系统退休人员)作为固定服务人员,由一名专职律师和一名法官作为流动服务人员。中心的律师由各

镇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兼任,法官则由顺义区法院4个派出法庭进行指派。

镇级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担任镇政府的法律顾问,调解农村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办理涉农法律援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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