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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指使”问题

共同犯罪中的“指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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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的“指使”问题

【要旨】

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对于法益保护,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姜某,男,锡伯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某市西区某某街道26-7-1号。

犯罪嫌疑人姜某指使唐某、王某、关某(时年均17周岁,均已判决),于2007年11月20日22时40分许,在本市沙区科技谷后身停车场内,殴打被害人杨某某,抢走女士皮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

犯罪嫌疑人姜某指使犯罪嫌疑人张某(20岁)和唐某、王某、关某(后两人时年均17周岁,均已判决),于2007年12月13日6时许,在本市西区新起街19号附近,殴打被害人张某,抢走女式皮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元。

犯罪嫌疑人姜某指使犯罪嫌疑人张某和王某、关某(时年均17周岁,均已判决),在本市沙区沙林街55号楼附近,殴打被害人于某,抢走女式背包1个,内有皮革钱包1个、诺基亚7360手机1部,人民币5元,赃物共价值200元。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沙某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姜某、张某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4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姜某于2010年1月8日因涉嫌抢劫经某市公安局沙某分局决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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