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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调解工作室案例 许某与胡兴、胡均、胡仙财产继承纠纷案

五根调解工作室案例  许某与胡兴、胡均、胡仙财产继承纠纷案
五根调解工作室案例  许某与胡兴、胡均、胡仙财产继承纠纷案

【案情介绍】

胡某于2015年因病死亡,无遗嘱,留下面积101.46㎡的房产;胡某曾结过一次婚,1998年

已离婚,婚内无子女,离婚时王金前妻周某分得住房一间共25㎡。现在王金的前妻、母亲、两个兄弟健在,其弟王均强行霸占胡某留下的所有房屋,其他人不同意,引发矛盾纠纷。胡

某的母亲许某向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调解员掌握情况后,立即召集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到调委会参与调解。调解员在周

某(胡某前妻)、胡兴(胡某弟),胡均(胡某弟)、许某(胡某母亲)等几位当事人均到

齐的情况下,分别要求各方当事人陈述自己的要求和理由,在各方当事人陈述完毕后,调解

员依法分析如下:胡某前妻周某只对离婚时分割的那间25㎡住房享有所有权;余下的76.46

㎡房屋产权应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等份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由于胡

某父亲于1995年6月死亡,胡某无子女,其母亲许某是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余下的76.46㎡应归胡某母亲许某所有。许某在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表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权。调解员随即询问胡某有多少兄弟姐妹,许某说:胡某和胡兴是她本人前夫死亡后带到王家来的,到胡家后生了胡均和女儿胡仙。调解员在得知以上情况后又依法做出以下解释:第一顺序合

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继承顺序自动进入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胡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已经死亡,所以第二顺序继承人有

胡兴、胡均和女儿胡仙三人。可以均等继承王金留下的遗产。胡仙在听了调解员的解释下,

当即表示将自己继承的那份房产转赠给胡均,调解员分别征求了几方当事人的意见。最终达

成如下调解意见:胡某余下的76.46㎡房屋产权进行如下分配,胡均继承其中56.46㎡房屋产权,并承担母亲许某的生活、养老、生病等赡养义务,继承剩余20㎡房屋。对该调解内容大家均表示同意,并立即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所有当事人在签完调解协议书后都露出轻松的笑容,老太太许某拉着调解员的手说:“真是感谢你们化解了几个兄弟之间的矛盾,手心手背都是肉,要是真的闹僵了,我都不晓得该怎么办,现在事情解决了,儿子们也都不会争吵了,真是感谢你们让我们一家和好如初!”该纠纷在调解人员历经8个多小时的努力下,终于为这件纠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调解结果】

经调解胡某余下的76.46㎡房屋产权进行如下分配,胡均继承其中56.46㎡房屋产权,并承担母亲许某的生活、养老、生病等赡养义务,王兴继承剩余20㎡房屋。

【调解体会】

财产继承是最常见的家庭纠纷,如处置不当则极易引发和扩大社会矛盾。对此类纠纷,虽然

我国相关法律有着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其涉及的不仅仅是财产本身,且还涉及亲人之间

的感情关系,因此调解此类纠纷首先立足于查清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了解彼此之间

的需求,其次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做好当事人各方的思想工作,使其能在互谅互解的

前提下友好协商解决。

本案就是一起家庭成员之间在财产继承上意见不一致而引发的较为典型的继承纠纷。在调解

这起纠纷时,人民调解员首先查清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其次在调解时坚持不懈、依法劝导、以情感人,促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依法对遗产分割及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平合

理的处理。

第一,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没立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应按法定顺

序继承,法定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当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人时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没有第一顺序

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而本纠纷中,被

继承人王金死亡后,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母亲张碧自愿放弃继承王金的遗产,因此才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第二,在确定了继承人的基础上,调解员充分考虑了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并适时建议由

继承遗产较多的人多承担些赡养母亲张碧的责任,不仅使这一起因财产继承所引发的纠纷得

到合理的解决,还较为彻底地在兄弟姐妹之间友好解决了母亲张碧的赡养问题,有效地促进

了家庭和睦,可谓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继承,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

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代位继承。代位继

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

权利。

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Case analysis of equipment sales contract disput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析 前言: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文档根据买卖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6年前的一桩设备买卖合同,因供货商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最终买方退货、卖方退款。然而,夹在买卖双方之间的中间方———北京某工程总公司、xxx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前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刘某却陷入了一场错综复杂的拉锯诉讼。 8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工程公司诉刘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对科技公司向工程公司承担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这是新《公司法》引入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首次运用于司法实践的一个成功案例。根据该制度,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造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就可以否定其法人身份,进而追究股东承担无限责任。400万大单皆大欢喜 20xx年6月,天津某市政公司公开招标采购进口水泵设备及配套电机。要求设备产地为美国,设备制造商为美国某公司,供货日期为20xx年10月31日,工程公司中标。买卖合

同约定:工程公司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科技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刘某作为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合同上签字。 为履行合同,20xx年6月15日,工程公司与科技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此项目以工程公司名义参加投标及签订合同,工程公司负责投标部分的咨询、审核,科技公司负责合同执行,科技公司支付给工程公司合同总额的1.5%作为技术咨询费,工程公司按收款金额及时返还给科技公司。 工程公司与天津某市政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后,天津某市政公司按合同向工程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67万元。工程公司扣除了1.5%的技术咨询费后,将余额近460万元转付给科技公司。 天津某市政公司招标、工程公司中标、科技公司负责合同执行,这本是一桩三赢的买卖,然而后来发生的一切,让这桩跨国采购生意不再顺风顺水。产品质量引发连环诉讼科技公司为执行《设备买卖合同》,就代理进口美国MWI公司生产的水泵。美国MWI公司于20xx年3月27日发货,货物于 20xx年4月14日到达天津港。20xx年6月7日,天津某市政公司收到货物。验收过程中,天津某市政公司发现设备不具备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 一、甲软件开发公司与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办公楼纠纷案 要点:缔约过失 案情:2009年8月上旬,甲软件开发公司决定在较为繁华的地段为公司购买一座大型的办公楼。经过调查,发现有3 家卖主所提供的大楼在环境、位置、价格上可以选择,其中一家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8 月下旬,该公司派出有关人员同时和3 家卖主联系,准备择优选择卖主订立合同。在洽谈过程中,乙开发公司的人员一再表示愿以低于另外两家的价格出售楼房。9 月中旬,当甲软件公司同另外两家价格谈到每平方米8000元时,乙开发公司的业务员王某多次表示,若另外两家的价格真能降到每平方米8000元,则乙开发公司愿以低于8000元的价格与甲软件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经过近一个月的协商,10月中旬,在甲软件公司准备签订合同时,乙开发公司却提出,公司内部文件明确规定了业务员不得在8000元以下同客户签订合同,王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明知有此规定,却擅自答应以低于8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签订合同,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对此公司概不负责。由于市场房价已有回升,此时甲软件公司若要购房,必须在每平方米8100 元以上才能签订合同。当甲软件公司再次找到原来洽谈的另外两家公司时,两家公司的楼房均已卖完。后来,甲软件公司查知乙开发公司的王某,在谈判过程中把所获得的甲软件公司有关产品的销售情况以及该公司固定的客户名单,泄露给另外一家软件公

司丙,致使丙软件公司拉走了甲软件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为此,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乙公司能否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乙公司不能援引内部规定拒绝承认王某行为的效力。 2、8 月下旬,如果乙开发公司不与甲软件公司签订楼房买卖合同,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乙开发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因为此时双方的合同尚未成立。 3、10 月中句,甲软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开发公司必须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为什么? 不能。因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一方无权强迫他方签订合同。 4、10 月中旬,若甲公司被迫以高价另行购房,对于差价,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公司赔偿? 甲软件公司有权要求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差价损失。因为乙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由于王某的泄密,甲软件公司损失近10 万元,甲软件公司能否要求赔偿?为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

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是自行提出变更规划的,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强制要求变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维权业主承担总房价款3%的违约金。案例二,北京某高档小区在售楼时在宣传资料中承诺,”小区内综合绿化面积达总占地面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积的31%,拥有6800的绿地和中心花园,环境宜人,5000平米的地下超大停车库,原装高档现代电梯,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房屋共用部分精美装修等等”。同样业主入住以上承诺纷纷不能兑现,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对于绿地、花园面积、车库、原装现代电梯以及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装饰装修标准的说明和允诺,影响到了商品房的档次及居住质量,也会对买受人购房,订立购房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上述几项开发公司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当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案情 原告:徐某某 被告:周某某 2002年8月2日,被告与案外人上海市宝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购买位于上海市虹梅路3200弄20号401室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宝鼎公司”于2003年10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被告,双方办理了预售登记。 2003年5月26日,被告与上海广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公司”)签订《房地产居问合同(出售)〉〉,约定被告委托广达公司居问出售401室房屋。同年5月27日, 原、被告通过“广达公司”居问,签订《转让协议》一份。该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401室商品房作价人民币1,140,000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签订协议当日将房款人民币114,000元暂 存于中介方“广达公司”,由中介方在签订本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笔房款交于被告。被告于开发商通知交房之日付活所有房款,并通知原告办理进户手续,原告支付房款22.8万元。 开发商大产证办出后,通知被告办理小产证,待被告小产证办出后,办理原告小产证,同时原告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款。原、被告任何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且逾期达15日,则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14,000元。此外, 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的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签约当日,原告从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分别取出房款114,000元及中介费5,700元, 广达公司出具收条。同年10月31日,被告向中介方出具确认书,载明:由于本人自身原因 不出售系争房屋,本人不前往中介方领取原告暂存中介方的首笔房款,现同意中介方将上述房款退还给原告。 另,系争房屋于2003年6月2日经查核准登记的权利人为被告,同年12月16日“宝鼎公司”办理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律师提示】 商家明知产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且经多次修理未能排除障碍,消费者提出退货请求的,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虎沟2号。 法定代表人马荣汉,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诩,北京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亚明,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服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双泉堡汽修一厂宿舍5号楼4门3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英丽,女,1960年2月9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苑4楼9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贵凤,女,1950年7月4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干部,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上诉人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博瑞祥云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第7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年2月,贾英丽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XX年7月19日在博瑞祥云中心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型为4b31t6。购买后,认真仔细的阅读了随车文件,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要领驾驶轿车,后又按《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了日常保养。但是在驾驶过程中,该车的质量问题凸现,转向灯、继电器、安全气囊控制单元、刹车真空泵、机油灯报警、节气门开关等不断出现问题。我认为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博瑞祥云中心明知此车贴有”;禁止销售”;的贴条仍将此车予以销售,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实例 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7月被公司解聘。2011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绵阳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成都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该成都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绵阳公司不要向其发货。绵阳公司接到该成都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该成都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该成都公司拒绝接受,绵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成都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成都公司的公章是关某伪造的,关某以该成都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绵阳公司向成都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成都公司明确表明成都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成都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绵阳公司向法院请求成都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讲解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①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②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③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合同纠纷法律专家建议及案例分析 这是从合同的效力角度来对合同纠纷进行的划分。 1.无效合同纠纷 是指因合同的无效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如合同无效后,合同当事人因各自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发生的纠纷,合同无效责任应由何方承担,承担多少之纠纷等等。 2 有效合同纠纷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订立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及违约责任,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绝大多数合同纠纷为有效合同纠纷。 这是从合同的形式角度来对合同进行的划分。 1 口头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口头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口头合同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没有书面的证据,所以,一旦发生纠纷是不易获得解决的。口头合同多是即时清洁的合同,一般来说,发生纠纷的情况较少。 2.书面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书面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合同纠纷是书面合同纠纷。这与书面合

同应用之广泛分不开的,解决书面合同纠纷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书或确认书,以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来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当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与合同有关的书面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举证,此外,有时在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既有因书面协议引起的纠纷,也有因口头协议引起的纠纷,口头协议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法律是不承认其效力的。 这是从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来划分合同种类的。 1 国内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国内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国内合同纠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来说,单纯从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 涉外合同纠纷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发生的所有争议。涉外合同纠纷因为具有涉外因素,解决纠纷时要比国内合同困难得多。所谓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体一方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法律关系发生在国外,合同标的位于国外等。解决涉外合同纠纷时,往往会涉及到法律适用问题.合同语言问题,解决纠纷地点问题等等。甚至纠纷解决后的执行间题也很复杂,所以,应尽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发生纠纷。 这是从合同名称是否法定角度来对合同进行划分。合同

工会工作创新工作案例具体做法

工会工作创新工作案例具体做法 工会工作提倡创新精神,那么工会创新工作的案例有哪些呢? 今天为你整理了工会工作创新具体做法,希望对你有用。 1、党组织带工会组织,创团结和-谐班子。管理所积极探索组建基层工会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党员、工会委员廉政档案,实行厂务公开,重大事项开会研究决定,设立职工意见箱,创办建始工作QQ群和以班组活动室、图书室为阵地等多元化的交流平台,及时发布最新工作动态,对新政策进行交流沟通,对职工家庭环境、婚丧嫁娶等信息进行摸底排查,随时掌握职工心理动向,切实为职工服务、答疑解惑。工会本着服务职工、以人为本的目的,投入资金近3千元,添购世界名著、励志等图书共计96册,提倡职工每月读一本好书,支持职工自学深造。同时,适时召开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座谈会,把党的建设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方法借鉴到工会组织建设中,并将工会优秀会员推荐到党组织中去,形成了共创团结和-谐班子、共建和-谐建始的“党工共建”新格局。 2、党员带工会会员,创优质服务队伍。党员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党员的先进性激发工会委员的先进性。近年来,在党员及工会委员的号召下,建始管理所工会组织先后到当地贫困小学开展“阳光助学”活动,为他们送去书包、笔、课本等学习用品;春运期间,组织到附近客运站进行交通法制法规、安全行车、收费政策等内容宣传普及活动;在母亲节来临之际,组织职工亲手制作节日贺卡,为过往女司乘送上最真挚的节日祝福;5月26日,为响应省突发事件应急

委员会号召,组织全体职工参与知识竞赛活动,深入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世界环保日当天,开展“倡导低碳、健康环保从我做起” 的主题活动,组织职工观看教育片,对过往司乘宣传低碳交通,提倡使用ETC储值卡;6月安全生产月期间紧抓安全不放松,以此为契机 开展一系列活动。每逢节假日号召工会全体会员参与收费现场的清洁美化活动,并购置花卉装扮安全岛,切实为过往司乘提供“亮、洁、绿、美”的通行环境,拉近与司乘间的关系,为塑造一支优质服务队伍奠定坚实基矗 3、工会委员带职工,创文明和-谐站所。管理所在不断更新服 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推进服务升级的同时,还注重在创造和-谐、温馨的工作环境上狠下功夫。举办职工生日晚会、趣味运动会、户外登山、钓鱼、摄影等比赛,创办兴趣小组,组织学习丝带绣,传承中国文化。积极推荐爱好文艺及有特长的职工参与到各种活动中去,并在业余时间组织职工开辟荒地,立足自身,种植时令蔬菜;学习水产 养殖,利用当地农民空闲的鱼塘养殖水产,缓解职工工作压力,稳定队伍,凝聚人心,使职工产生强烈的亲近感、归属感。金秋九月,部分职工代表在工会委员的带领下,为了解和支持新农村建设,慕名来到关口葡萄园基地参观,并在当地果农的指导下帮忙收获成熟的葡萄,此次活动让这些“画地为牢”的社会交往边缘化群体过足了田园采摘瘾,从收获劳动成果的快乐中体会到了生活的乐趣。 探索与启示:

调研报告:关于建立家事工作室调解工作的调查和思考

调研报告:关于建立家事工作室调解工作的调查和思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婚姻家庭矛盾正逐年增多,且严重影响了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为充分发挥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化解和调处家庭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切实维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由市妇联牵头,整合综治、法院、司法、民政等多部门力量以及社会各界力量,成立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婚调委),设立家事工作室,负责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近日,市妇联对工作室成立以来的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结了我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探索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对推动我市婚调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基本情况 家事工作室于2017年10月底成立,截止到今年3月,共接待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例281起,同意调解237例,其中经过调解协议离婚194例,成功和好43例。 (一)案件分布 从户籍性质来看:农村162例,占57.65%,调和24例,调和率14.8%;城镇119例,占42.35%,调和19例,调和率15.96%。调解案例比重农村家庭大于城镇家庭,且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矛盾的调和率低于城镇。从年龄阶段来看:60后69例,占24.56%;70后97例,占34.52%;80后90例,占32.03%;其它年龄阶段25例,占8.89%。60后、70后、80后是家庭中的中间力量,在家庭中起着主导作用,但婚姻家庭纠纷却十分突出。90后家庭虽然婚龄不长,但因婚前双方了解

不充分、性格冲动等方面的原因也产生了许多矛盾。从主要矛盾类型来看:长期分居感情破裂68例,占24.2%;经常吵闹感情不和83例,占29.54%;经济原因31例,占11.03%;红杏出墙35例,占12.46%;父母子女干涉、婚后无生育、个人行为能力等其它类64例,占22.77%。感情因素成为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特别是长期分居、经常吵闹的家庭容易产生矛盾。从主要来源来看:来自法院、司法涉法诉2例,民政协议离婚的277例,其它家庭纠纷的2例。涉及到婚姻关系的案例占绝大多数,其它家庭纠纷案例较少。 (二)原因分析 1.长期分居产生矛盾。目前我市农村富余劳力大部分在外务工,许多夫妻长期分居,感情上缺乏交流与沟通,再加上彼此生活环境不同,导致婚姻关系难以维持产生矛盾。同时因外出务工也产生了一些跨地域婚姻,这类婚姻因彼此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也容易产生矛盾。 2.经常争吵积累矛盾。婚前彼此沟通了解不够,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夫妻之间忽略感情的培养和交流,双方在性格特征、品德修养、生活习惯、子女教养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经常争吵。这类矛盾在初期并没有得到有效化解,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升级,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过渡干涉引发矛盾。这类原因引起的矛盾多发生在“90”后新婚夫妻中和再婚家庭中。矛盾的产生因并非因为她(他)们感情不和,而是双方父母或子女从中“掺和”所致。父母偏袒子女,不客观公正地处理子女感情问题,过度干涉子女生活都是矛盾产生的“导火线”。再婚家庭往往因家庭成员各种利益关系互相交织,也极易产生矛盾,而且这类家庭的矛盾往往比较难调和。

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 篇一:货款纠纷调解协议 协议书 甲方: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x(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 议)xxxxx 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xxxxxx 鉴于: 1、甲方就其与乙方买卖合同纠纷一事,甲方在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乙方提起诉讼,案号:xxxxxx。 2、该案件甲方申请保全乙方财产人民币xxxx元,案号:xxxxx。 3、该案件甲方支付诉讼费人民币xxx元,保全费人民币xx元。 就乙方拖欠甲方货款事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拖欠甲方货款人民币xxx元;

诉讼费xxx元,保全费xxx元由乙方承担。 二、甲方同意乙方在xx年8月1日之前支付人民币xxxx 元,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深圳市xxx 开户银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xxx 账号:xxxxx 三、乙方将上述款项转到甲方指定账户后: 1、甲乙双方就xxxx号案再无其他争议。 2、甲方在收到款项后xxx个工作日内申请解除查封乙方的财产。 3、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按时付款,甲方放弃乙方应支付的利息。 四、甲、乙双方在xxxx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五、如果乙方逾期付款,则甲方有权就人民币xxxx元及利息(自xx年10月1日开始计算自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七、本协议以传真件/扫描件形式签署,传真件及扫描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以下无正文,仅供双方签署使用)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则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则 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例分析2则 发布时间:2021-12-04 从我国房地产实践来看,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大多集中在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物业管理方面。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从法学理论上进行探讨、研究和论证;另一方面需要实务上的反复实践、运用和总结。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的普及和应用才是根本。没有法律的普及和应用,就没有法律的生命。 今天宝岛优品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 案例分析一: 【案情介绍】 20xx年9月18日,原告柳州超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凡公司)与被告南宁桂馨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馨源公司)和第三人柳州市全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威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土地开发合同》,约定全威公司将位于柳州市柳石路153号的土地转让给被告桂馨源公司,并将土地过户到被告桂馨源公司在柳州成立的公司(恒茂源公司)名下,土地转让价款为2860万元。同时约定由于原告超

凡公司在转让土地上前期投入了资金并做了一些工作,被告桂馨源公司向原告支付补偿款1640万元,该款项于被告桂馨源公司得到土地使用和开发指标批文,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时间起一年内支付。 之后,原告与被告恒茂源公司于20xx年12月17日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于20xx年2月25日通过柳州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的审批同意转让,被告恒茂源公司于20xx年1月10日取得(20xx)第100757号国有土地证,并于20xx年12月交纳土地变性费用,将土地变性为建设开发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到20xx年2月止,被告恒茂源公司在该土地上开发的嘉汇龙潭小区已经全部开发完毕,但被告恒茂源公司仅仅向原告支付了150万元补偿款,其余款项拖了几年一直未支付,原告催讨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 庭审中,被告恒茂源公司答辩称其不是《土地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土地转让合同的付款义务人,对超凡公司没有付款义务。被告桂馨源公司答辩称: 1、超凡公司与全威公司作为共同体履行《土地开发合同》中出让方的权利义务,二者权益完全统一,桂馨源公司与超凡公司之间不存在单独的债权债务关系。

工会创新工作总结

工会创新工作总结 篇一:工会工作创新案例 皮口卫校工会工作创新案例 XX年,皮口卫校工会在总工会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三三战略”,以“三大创新”为切入点,不断拓展创新工作思路,积极开展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活动。 一、工作创新案例汇报 案例一:“爱心小药箱”,情暖工作面 背景:在春夏秋冬季节交替的时节,由于气候变化不定,人们容易伤风感冒。还由于学校教职工多,学生多的现状,以及个人身体状况不一样,在季节交替容易伤风感冒。在工作面设立“爱心小药箱”。 做法与经过:“哎呀,不好,我的头发烧,可能是昨天降温的缘故。”老周正在检修煤机,看见小王正捂着自己的肚子呲牙咧嘴地说。老周放下手中的活,来到徒弟身边,见小王此时已是满头大汗。老周心想,可能是得了急性肠炎,便对小王说:“不要着急,泵站有药箱,里面有治肠炎的药,你去泵站休息一会,这边检修我一个人能忙得过来。”小王到了泵站,打开药箱,拿出肠炎的药,吃了一粒,休息片刻,肚子慢慢不疼了。小王又返回工作面,积极投入到煤机检修

中。 成效与反响:“爱心药箱”是工作面上的“流动医生”,有效地解决了职工和学生突发疾病的情况,使职工和学生的小疾病及时等到医治。事后小王在谈到自己当天的情形时,动情的说:“如果那次自己得不到及时的救治,身体受罪不说,还耽误了检修工作。药箱虽小, 但功能巨大啊。” 探讨与启示:“爱心小药箱”的建立充分说明工会要以职工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坚持党的宗旨,做为职工服务工作,履行为职工服务的职责,真正体现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工会工作必须坚持服务于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实际利益问题的解决。只有这样,工会组织才能激发职工群众干事业的激情和热情,使职工群众为企业的全面发展进步贡献力量。 案例二:孝心捐款 背景:为了响应学校开展的学习《弟子规》活动,教育职工“行孝悌事,做安全人”,皮口卫校开展了“集体献孝心,捐款为父母”的活动。即鼓励大家自愿捐款,多少不限,在父母生日的当天以集体的名义献上一份孝心和祝福。 做法与经过:小李是一名支架工,这个月上早班,每天起早贪黑,下班回到家就已经近7点钟。为了保证每月出

调解室工作制度

调解室工作制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庭纪律 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2、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 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 4、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 5、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1 . 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登记,因恶意串通无效 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构成恶意串通。 案情简介: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后者支付86万余元受让前者认购的商品房。2011年,孔某诉请继续履行,一审判决支持。邹某上诉期间,将诉争房屋作价125万元转让给陈某并办理登记。孔某遂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认为:①一审判决确认邹某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因该判决未生效,孔某与邹某之间尚未形成到期的、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②对合同效力认定,属法院应主动审查范围,无需当事人明确提出要求确认合同效力的主张,且孔某亦提出过邹某与陈某转让诉争房屋行为无效的意思表示,故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法院对邹某与陈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进行认定。③结合邹某与陈某交易时间、涉案房屋所处区位,成交单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购房款支付情况看,除转账50万元外,对于剩余75万元付款方式,陈某陈述为现金,但并不能提供该现金系通过取款或其他人借款的来源凭据,故对陈某主张其支付合理对价的主张不予确认。另外,邹某称2009年即交钥匙给陈某,陈某在签购房协议前不对该房状况进行了解,交易后亦未按双方合同关于在全部房款付清当日交房的约定,要求邹某交房,这些情况与一般正常房屋买卖市场交易行为惯例不符。陈某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一个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其与邹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故判决确认无效。

实务要点:出卖人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办理登记,但各项客观表现均不能证明其系支付合理对价的善意受让人的,应认定恶意串通。 案例索引:云南昆明中院(2012)昆民一终字第35号“孔某与邹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孔祥文、刘彦诉邹叔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中恶意串通行为的认定》(郑会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04/86:135)。 2 .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违章建筑所有权及使用权确认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但权利人对建筑的占有应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2012年,冯某父母以儿子去世后,媳妇张某所居住房屋所有权为原告所有为由,提起确权之诉。诉讼中变更诉请为使用权确认。诉争房屋系未取得产权登记的自建房。 法院认为: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本案诉争房屋所在土地为国有土地,无论房屋由谁出资建造,只要建造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建造行为均系违法,所建房屋亦无法取得产权证明,在未经主管部门处理并补办合法手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分析: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条款的约定应该经双方协商一致,包括合同签订了以后的变更,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变更,否则,单方面的变更就是违约行为。按法律规定合同应有的内容是: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款、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包装方式、违约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几个合同必备条款的约定和履行中存在问题: 一、质量条款,虽然有质量条款,但是实际并没有具体就产品的质量要求作约定。尤其是在惠州公司要变更为双重搪瓷,双方并没有就双重搪瓷的质量要求作约定。 二、验收;没有约定验货的时间,也没有约定验货后的质量异议期,另外对验货人的约定,货物卖给惠州公司却约定由国外客户验收,对己方不利。 三、包装;产品的包装的约定是笼统的 四、违约责任:出货后,如客户因质量问题提出索赔全部由卖方负责,货物是卖给惠州公司,番禺厂本应对惠州公司负责,但违约责任中确约定对惠州公司的国外客户负责,明显对己不利。 首先讲一下质量条款。 1、明确的质量标准:有详细说明要求《合同法》第153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因此,关于质量的要求更多的是卖方的责任,而对于买方而言,对质量的约定和索要质量说明是保护本身权益的必要手段。《合同法》第154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即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都不能确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时,则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2、在案例中原来合同约定并未要求双重搪瓷,由于双重搪瓷本身就容易发生爆瓷现象,卖方应根据自己的技术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变更,如果要变更也可约定相关的技术指标和爆瓷比率。也可以要求延长交货期,给卖方有时间试验或改

公司工会助推女职工成才工作经验案例

公司工会助推女职工成才工作经验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妇联“五大行动”发展规划,更好地为女职工服务,X公司工会积极实施女职工素质工程建设,提高广大女职工整体素质,进一步助推女职工岗位成才。 一、背景。X公司现有在岗女职工X余人,约占全公司在岗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是X公司真正的“半边天”。女职工整体素质及作用发挥对X公司的扭亏脱困、步入良性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提高女职工整体素质,X公司工会在深入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女职工队伍现状,实施了“女职工素质工程建设”工程,从思想道德素质、文化技能素质、岗位技能素质、身体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着手,走有X公司特色的女职工素质建设之路,取得了较好成效。 二、做法及成效。(一)全力提高女职工思想道德素质。X公司两级工会坚持把女职工思想教育作为凝心聚力,团结和动员女职工投身企业生产经营和改革发展的重要抓手,以两级职代会精神为重点,广泛开展形势任务教育、观念转变教育、“三个坚持”大讨论等,不断增强女职工紧迫感和责任心。同时,两级工会还不断丰富宣传教育手段,以政治学习为主要载体,通过座谈会、黑板报、短信、微信、QQ群等多各形式教育活动。

针对女职工特点,努力促进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观念,塑造新时期女职工队伍良好形象,加强了对女职工典型的培训和宣传,每年大张旗鼓地评选表彰“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班组长、文明家庭标兵等X多名。 集团工会还通过在《X通讯》上开辟“三八专版”形式,广泛宣传女职工先进个人和集体先进事迹,带动全体女职工向先进典型学习,取得了良好效果,涌现出了一大批何丽式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绩效优的女职工、女干部队伍。 (二)努力提高女职工的岗位技能素质。从爱岗敬业入手,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以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活动为主题的“巾帼建功”活动,引导女职工学业务,强素质,以积极的态度、过硬的本领参与竞争。在女职工中广泛开展以技术比武、岗位练兵、技术挑战、科技创新为内容的各种素质提升活动。 同时,以劳模工作室、大师工作室为依托,积极开展技术观摩、技术讲座、技术课堂,并以引进来、送出去等方式开展技术培训,努力为女职工学习成长创造条件,逐渐提高女职工技术和业务理论水平。在X年X公司开展的第三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中,共有X余名女职工参加,进入决赛的X人,X名女职工获得通用工种和专业工种前X名的好成绩。

人民调解室工作计划

人民调解室工作计划 人民调解室工作计划 ,我们将继续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做好调解工作,及时有效地协助派出所处理矛盾纠纷,共同为本辖区的安定和谐尽自己的一份力量。结合本调解室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继续认真贯彻学习上级领导的指示,把握调解工作的大方向,出发点。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保障社会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新的一年中,我们要加强与区司法局,司法所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上级领导对调解工作的新指示,新要求,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

法规,不断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悟和认识,树立责任感,使命感。 二、加强与派出所有关领导及民警的沟通、交流,密切合作,提高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调解室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派出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以及办案民警的积极配合,调解纠纷能不能及时,高效的进行,有时并不仅仅取决于调解员的工作水平,派出所领导的关心与支持,办案民警的理解与配合,以及办工用品的补给与维护,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所以,加强与派出所相关领导以及办案民警的沟通与交流,是顺利开展调解工作的保证和要求。 三、深入学习《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理论水平。随着调解工作在我国不断的深入开展,与调解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是相继出台,为了加强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作为一个基层调解组织,我们必须认真学习,加深理解,在日常的调解工作中,

严格要求自己,坚持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调解工作的规范要求。四、加强对相关民事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提高调解员的法律专业素养。 调解工作不光是一个“以情动人”的工作,更是一个摆事实,讲法律的过程,如果调解员自己对相关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和认识,不能正确分析纠纷所涉及的责任认定,权利,义务的归属,则调解员将很难获得当事人的信赖,调解工作也将无法顺利进行。所以,加强对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对做好调解工作也是非常重要的。 五、制定模拟调解计划,通过强过练习,不断提高调解员的调解业务水平。 派出所周边治安相对稳定,基本都是公务员住宅和高档写字楼。居民素质相对较高,发生矛盾纠纷相对较少,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案件则往往比较复杂难调,这就要求我们平时要加强练习,在模拟调解中,不断学习和总结业务知识和工作技巧,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从而在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一

一切用数据说话 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一 近日,消费者闫女士到方庄工商所投诉,闫女士与某家政公司签定雇用一名保姆协议,公司保姆在消费者家中工作半天后离开再无消息。之后消费者找到签约家政公司要求退还所交服务费600元,公司拒绝退还,不退理由是保姆离开是因为你们不想用她,是你们给气走的。在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申诉到方庄工商所。工作人员分别与家政公司、消费者进行调解,最后经过调解退还消费者信息服务费540元,双方均表示满意。 评析: 近几年,家政服务公司与消费者之间投诉量有上升趋势,主要是部分公司在招聘人员匮乏的情况下,从社会上找来打工人员不经过正规培训直接上岗,家政服务公司不按行业协会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消费者在找寻保姆之前应当根据自身需要确定标准,明确与家政公司以及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 如果家政公司以公司名义与雇主签订合同并提供家政服务,两者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由于家政服务人员的责任而给雇主带来损失,应由家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姆与雇主之间并不直接建立法律关系。本案既是这种情况,家政公司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合格的保姆服务,不能因保姆个人原因而回避自身的责任。最终通过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通过调解的方式达成的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和现实情况,较好处理了市场交易矛盾。 但是如果消费者是通过中介公司或者熟人介绍聘请的保姆,雇主和保姆之间是雇佣民事关系,保姆提供家政服务的方式受雇主的指挥与分配,在饮食起居等方面也会受到雇主一定程度的管理,双方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当出现纠纷时,就只能向保姆个人主张权利解决矛盾。 因此,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找的家政服务,一定要有签合同的意识,具体的服务主体、服务内容、工资数额、福利待遇、责任承担方式等都要形成文字性的东西。看家政服务公司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工作证等,不要选择在小区贴广告或流动的“野家政”。这样在解决纠纷时就能明确责任主体,合法有效地处理矛盾。

Xxxxxx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

Xxxxxx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 xxxx公司于2010年7月注册成立,公司主要从事茶籽油、核桃油等有机产品的种植加工销售。入位在xxxx工业园区的一家非公企业。2012年成立工会委员会,现有会员49人。是省级油茶龙头企业。 近两年来,xxxx公司针对新形势下影响企业劳动关系稳定、职工普遍关注的工资分配问题,在县总工会的指导下,继续拓展、延伸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机制,推行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一制度的推行,进一步落实了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稳定了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了企业两个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目前正在申报州级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 基本做法: 第一,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细则》。xxxx公司结合实际起草了《工资集体协商实施细则》,并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提高了劳资双方开展工资协商的重要性的认识, 使大家充分认识到了工资集体协商,不仅仅是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更能有效地稳定职工队伍,建立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可以极大地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创造性,推动企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第二,依法产生协商代表,根据法律规定,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xxxx为工会主席,同时也作为为法定的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同时依法推选出以xx为法定代表人为企业方协商代表。职工代表于协商会议前正式向企业方提出要约,确定了协商议题,起草了合同的文本,确定了平等协商的时间和地点等,企业方协商代表都已应约。协商双方代表享有平等的陈述权、辩论权、建议权和否决权等 第三,起草工资协定文本。在工资协定文本的起草上,协商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工资协定草案由公司行政负责起草,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在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调研、分析、测算的基础上起草协定草案。在起草协定过程中,工会先后多次召开职工代表参加座谈会,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在与公司进行磋商中,针对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标准、工资增长幅度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过多次反复讨论、修改,制定出了符合公司实际、较为规范的工资协定文本草案。协定草案首先提交公司联席会议讨论、修改,然后,经职工首席代表联系会议讨论、通过,确保了工资协定文本的规范化 在2014年7月30日,双方协商代表进行现场签约。在现场会上,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xxxx,逐一对合同文本进行宣读,当谈到最低工资的标准时,xxxx 代表职工向企业方?讨福利?。他说:?现在xxxx的最低工资标准是807.8元,但是望谟的整体经济水平,物价指数比较高,我们把这个数值提高到1800元吧。?企业方很爽快的答应了职工方的第一要求。而当职工方提出每年5%的工资增长幅度后,企业代表也说出了自己的看法:?我们采用绩效考核的方法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如果平均增幅那么大,容易造成‘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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