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国际私法终结版

国际私法终结版

国际私法终结版
国际私法终结版

一、名词解释(定义、关系、区别)2x10`

1、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

区际私法的定义

区际私法是指用于解决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民商事法律冲突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国际私法定义

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1)两者的联系

①从历史上看,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区际冲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先导的,也就是说,国际私法是在区际冲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②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的,而且,它们解决的法律冲突都是民事法律冲突,都是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或法律的空间适用问题。

③严格讲,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法律适用法,两者的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

④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通过指定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来间接调整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故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式都是间接方式。

⑤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法律时,依有些国家的国际私法规定,准据法的确定需借助于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法的规定

(2)两者的区别

①两者调整的对象有所不同,区际冲突法调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涉及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及有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②两者解决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有所不同,区际冲突法是解决一国内部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而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③两者的法律渊源有所不同,区际冲突法的渊源一般而言只能是国内法,而国际私法的渊源除了国内法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④两者体现的政策有所不同。区际冲突法主要体现多法域国家对内政策,即处理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民事等关系的政策;而国际私法则更多地体现国家的对外政策。

⑤国际私法的制定和施行不得不考虑到国际因素,要受制于国际公法的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区际冲突法的制定和施行毋需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制于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两者在一些具体规则及制度上有所不同。

一是在连结点方面,国籍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连结点。

在区际冲突法中,除少数联邦制国家,由于它们承认本国公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所属成员国国籍,国籍作为一个连结点仍有一定意义外,在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完全不起作用。

二是公共秩序保留是国际私法中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在区际冲突法中很少甚至根本就不采用这一制度。

三是在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等问题上,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亦有所不同。

四是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方面,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五是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在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多法域国家,各法域的法院判决可以“自由流通”。

总之,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2、法律规避与强制性规则与公共秩序保留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动态连结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并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构成要件:

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有目的、故意地规避某种本应适用的法律;

2.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

3.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如果按照当事人愿望行事,就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

4.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5.从规避的对象上看,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则概念

“直接适用的法”,是指为实现一国的重大社会经济利益制定的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须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法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1)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2)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3)涉及环境安全的;(4)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5)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6)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

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

作用:“安全阀”:保护法院地国(内国)重大社会利益

公共秩序保留的司法运用

公共秩序保留不能漫无边际地滥用,只应作为一种在相当严重的情况下,例外地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和措施。

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保留的区别

起因:(法律规避)当事人故意改变某种连结点的事实

(公共秩序保留)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与法院地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

保护对象:(法律规避)本国法或外国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只是本国法中的公共政策、社会公共利益,不是所有的禁止性规范行为性质:(法律规避)私人行为

(公共秩序保留)国家相关行为

后果:(法律规避)不仅不适用外国法,当事人可能要负担法律责任

(公共秩序保留)当事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地位和立法上表现:(法律规避)主要处于学说阶段,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没有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国际私法的一项原则,各国立法均有规定

相同点:都排除了外国法律的适用,而适用法院地国法。

公共秩序保留与强制性规则

联系:

都维护了国内法的权威,都排除了某个外国法的适用,维护的利益都是符合本国法的价值理论。区别

第一:途径,“公共秩序原则”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是适用法院地冲突规范的结果。

而“直接适用的法”则是“直接适用”,无须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的援引;

第二:结果,“公共秩序原则”密切关注外国法在案件中适用的结果;

而“直接适用的法”只强调法律的强制适用性,并不关注外国法在案件中适用的结果;

第三:地位和适用范围,“公共秩序原则”通常为一般性原则,其适用的范围并无特定限制,理论上应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交流的所有领域。

而“直接适用的法”集中在涉及一国重大社会经济利益的领域,其范围大致限于贸易与经济合作、劳工、外汇管制等领域的法律。

法律规避与强制性规则

区别:

性质:强制性规则是指为实现一国重大经济利益制定的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的客观事实,以避免本应适用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行为。保护对象:强制性规则保护一国重大的经济利益;禁止法律规避保护的既是本国法也是外国法,但多为禁止性法律规范,法律规避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创造连接点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

行为性质:法律规避是私人行为;强制性规则是国家机关的行为;

法律后果:强制性规则:直接适用;法律规避:当事人不仅不能适用外国法,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同点:维护法院地国的司法主权和法律权威;

3、住所、经常居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所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解释》15条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法人的经常居所地是它的主营业地,若有多个营业所,以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民诉解释》第四条: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住所是指一个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主观的意思久住,客观居住行为。分为原始住所,选择住所,法定住所。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区别联系:

住所的积极冲突:(以个人意思选择住所;以法院地为住所;根据法律关系性质及其适用的法律来确定一个住所;依据不同的具体情形来确定住所)

住所的消极冲突(现在居住地;最后居住地;出生地等)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20条【针对消极冲突】

第二十条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积极冲突】

在冲突解决中,消极冲突适用经常居住地;积极冲突适用于产生产生纠纷最密切联系的住所涉外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经常居住地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法--经常居所地

4、单边冲突规范与双边冲突规范

单边冲突规范:指直接规定适用某一特定国家的(内国的或外国的)法律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适用某一确定国家的法律,只是规定一个可以推定的系属,须结合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推定最终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

双边冲突规范与单边冲突规范区别与联系

双边冲突规范一般解决一个普遍性问题,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并比较完备;

单边冲突规范一般只规定某个特殊问题应适用的法律,

任何一条双边冲突规范都可以分解为两条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反之一条单边冲突规范,经过有权机关的扩大解释,也可以扩展为双边冲突规范。

5、重叠性冲突规范与选择性冲突规范

重叠性冲突规范: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同时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选择性冲突规范: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并选择(平行或依次)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选择性的冲突规范又分为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但只能依次或者有条件选择其中之一)和无条件的选择适用;

相同点是重叠和选择冲突规范都有两个以上的连接点,区别是重叠冲突规范各连接点是并列项,选择性冲突规范各连接点是选择项

6、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法律关系本座说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选择某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要综合分析与该法律有关的各种因素,确定一个地方(或国家)与案件的事实和当事人有最密切的联系,就以该地方(或国家)的法律为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法律关系本座说:

每一种法律关系根据其自身特性都与某一法律制度相联系;也就是该法律联系所在,即该法律关系的本座,要在某一法律关系上达到适用法律的一致性,就必须适用以“本座”为标志而确定的法律制度。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和一个特定的场所有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这个场所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

二者联系与区别: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渊源可追溯到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由其发展而来。(最密切联系原则和“法律关系本座说”,二者都从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和分析入手,进而确定应该适用的法律。它们对准据法的确定,都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每一种法律关系自其产生的时候起就有一种适合于它的法律,它们的目标就是要找到这种法律。

萨维尼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只有一个“本座”,人们因此可以而且必须建立起一套机械的法律选择规范体系,而最密切联系原则恰恰反对建立机械法律选择规范体系,强调一切争议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况,或者在立法者提供的某些标志的指导下做出判断。

因此最密切联系原则不是对本座说的简单继承,而是扬弃。

7、同一制与区别制

区别制:区别制也称分割制,是指涉外继承中,将遗产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指向的实体法。具体而言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即死者最后或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的地法。

同一制:也称单一制,不管动或不动产继承关系作为一个整体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向的实体法,被继承人死亡时属人法。

同一制和区别制一样,不仅适用于无遗嘱继承,同时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同一制强调继承的身份法性质,而区别制强调继承的财产法性质

同一制计算方便但是如果死者属人法与遗产所在地法不同,会发生一定的困难;而区别制有利于维护遗产所在地的公共利益,但如果受两个及以上法域支配则会使继承关系复杂化。

*我国采用区别制。

8、国际法律冲突和区际法律冲突:

国际法律冲突,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所涉及的外国法的规定与处理该关系的法院地法对同一问题规定歧异的情况。产生法律冲突的条件为: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处理该关系的法院所属国家承认外国规定的效力。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有:(1)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关系应适用何国法;(2)国家之间以条约或公约的形式制定缔约国之间共同遵守的统一实体规范。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是法制不统一国家内不同法域之

间的法律冲突。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一些国家内可能形成不同法域,存在彼此独立的法律体系。而这些不同法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相互交往,结成各种跨区域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各区域的法律彼此独立,其具体的法律规定各不相同,这就产生了这种跨区域的民事法律关系究竟受哪个区域的法律支配的问题。

两者的区别

1、两种冲突的对象有所不同,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而国际法律冲突是涉及有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

2、解决两种冲突的法律渊源不同,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渊源一般而言只能是国内法,而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渊源除了国内法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3、两者体现的政策有所不同。区际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多法域国家对内政策,即处理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民事等关系的政策;而国际法律冲突则更多地体现国家的对外政策。

⑤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的制定和施行不得不考虑到国际因素,要受制于国际公法的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而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的制定和施行毋需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制于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两者在一些具体规则及制度上有所不同。

一是在连结点方面,国籍是国际私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连结点。

在区际冲突法中,除少数联邦制国家,由于它们承认本国公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所属成员国国籍,国籍作为一个连结点仍有一定意义外,在其他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法中,国籍这个连结点完全不起作用。

二是公共秩序保留是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中很少甚至根本就不采用这一制度。

三是在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等问题上,解决区际法律冲突和解决国际法律冲突亦有所不同。

四是在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方面,在区际法律冲突中,合同当事人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五是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在存在区际法律冲突的多法域国家,各法域的法院判决可以“自由流通”。

总之,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简答

一、国际私法渊源

国际私法的渊源具有双重性,即具有国内法渊源与国际法渊源两方面(5个)。

(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迄今为止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

中国唐朝《永徽律》最先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主要立法模式:

1 分散式立法模式。

即将国际私法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的有关条款中。始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专篇专章式立法模式。

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例如,我国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四章,1995年颁布的、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章,1995年《民用航空法》第十四章,我国1991年颁布、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

2 单行法立法模式。

即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国际私法规范。我国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3 法典模式:

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形式制定系统的国际私法规范,将是今后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趋势和方法。

(二)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

中国长期不承认判例作为法的渊源。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但在国际私法领域,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判例的重要性。(国内判例在英美法系国家是主要渊源,大陆法系是辅助渊源,在我国从非法律渊源到辅助性渊源的过渡)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在总结大量司法实践的基础上作出。(这类司法解释是司法判例的高级表现形式)已经被认为属于我国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法院个案请示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不具普遍意义,但具有指导、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无法律拘束力,但有指导作用。)

(三)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目前,国际公约越来越成为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条约的适用,注意:

1.尽管国际法要求有关缔约国必须善意地履行条约的义务,但是履行条约的国内程序仍然得由各国自己决定。

2.在如何处理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上,即条约与国内法的相互地位问题,各国实践不尽一致。

3.在规定国内法与条约地位平等的国家中,如何处理两者的抵触问题。和谐解释原则or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4.目前越来越多的有关冲突法和程序法的国际私法条约规定了“例外条款”或“排除条款”。(保护本国公共秩序)

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

2012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4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9条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10条(四)国际惯例一般认为是国际私法渊源之一,也是我国国际私法渊源之一,我国立法中的国际惯例既包括实体性惯例,也包括冲突法惯例。

对于我国法院而言,援用国际惯例作为处理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根据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时),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根据中国国际私法的规定,某个涉外合同应适用中国法作准据法。

一是我国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合意选择了中国法作涉外法律关系的准据法,尤其在合同领域;

三是根据“最密切联系的原则”,法院认为中国是与涉外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从而把中国法确定为合同的准据法。

第二,中国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解决有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相关规定。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并且中国现行法律和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解决有关合同争议的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就可以按我国法律的规定,援用国际惯例作为审理涉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五)一般法理、国际私法之原则及学说一般不是国际私法渊源,但是可以作为法官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性资料,权威学说作用不容忽视。但是有些特殊的学说原则经过国家法律或国际条约授权可以作为渊源。

二、冲突规范软化方法、连结点的发展方向、反致的条件、先决要件

1、冲突规范含义:

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

冲突规范的结构形式=范围+系属(系属=连结点+法律)

【不动产的所有权】(范围)【适用】(连接词)【不动产所在地(连结点)法。】(系属)

2.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

它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适用何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连结点的分类

(1)客观连结点& 主观连结点

客观连结点:国籍、住所、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

主观连结点:当事人意思、最密切联系地

(2)静态连结点(constant point of contact)& 动态连结点(variable point of contact)

静态连结点:婚姻缔结地、合同缔结地、侵权行为发生地

动态连结点:国籍、住所、惯常居所、物之所在地

(3)单纯的事实& 法律概念

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法院地法

法律概念:国籍、住所、惯常居所

3. 【important】

A.冲突规范的灵活化(连接点的软化方法)

(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

(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

(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

(4)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连结点

B.连结点的发展方向

(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连结点软化处理(有限度)、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

(3)连接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不同场合不同功能不同含义

4.系属公式

(1)属人法:以当事人国籍、住所、惯常居所等作为连结点的系属

(2)物之所在地法:以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或标的物所在地为连结点的系属。

(3)行为地法: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地为连结点的系属。

(4)当事人选择法律:以当事人依其意愿协议选择为连结点的系属,又称当事人“意思自治”(5)法院地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第50条

(6)旗国法:以“旗国”为连结点的系属。即运输工具所使用的旗帜或旗帜标识所属国的法律。

《海商法》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三条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7)最密切联系地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6、19、39、41条

5.先决问题概念及构成要件【important】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

先决问题的构成要件

(1)主要问题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必须以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2)需要先行解决的问题具有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有自己的冲突规范可供援用。

(3)在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时,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

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均不相同,从而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6.特殊情况下的准据法确定

(一)发生时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1.在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况下,解决的办法一般是依新法的规定。

2.在连结点的事实发生变更时,立法与实践并未形成一致的解决办法,各国一般根据不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从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合理解决出发,分别采取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来处理

3. 准据法发生改变

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②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

(2013年《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二)发生区际法律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中国大陆同港、澳之间的区际冲突主要用各地区的国际私法规范调整,没有统一的冲突规范。此外,中国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香港与澳门之间已经缔结了一些区际司法协助方面的安排。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7.反致的产生条件【important】

(1)法院地法认为,其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既包括实体法规则,又包括程序法规则。

(2)相关国家关于案件争讼问题的冲突规则不一致,彼此存在冲突。

(3)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我国不承认反致

三、物权与债权的法律冲突规范(合同和侵权)

①合同

(一)涉外合同的概念

涉外合同是指那些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1、主体涉外。

2、客体涉外。

3、引起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发展的事实涉外。

(二)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A.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首要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法律选择的方式

2010年新法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2013年司法解释第八条第2款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可否视为对默示选择的一种肯定?还是明示的体现?)

2、法律选择的时间和范围

2010年新法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2013年司法解释第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3年司法解释第八条第1款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013年司法解释第九条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3、不适用意思自治的例外方面

公共秩序;强制性规定;法律规避等等。

4、“合同争议”的范围

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等。

不包括合同形式问题、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也不包括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

5、关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1)对合同中有一方当事人为中国的企业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的,应适用我国法律。《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对营业所位于我国境内的一方当事人与营业所位于《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成员国境内的另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问题,应适用我国参加条约时的保留,即采用书面形式。(2013年撤销保留)

(3)对于双方当事人均非我国当事人,仅仅在争议发生后提交我国法院、仲裁庭审理的涉外合同,一般应当适用合同缔结地或当事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

6、关于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2010年新法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B.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007年《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C.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1、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

2010年新法第四十二条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2、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2010年新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3、我国的强制性规则

2010年新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2013年司法解释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126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强化知识点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

2013年司法解释第八条第2款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经就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做出了选择

强化知识点2: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②侵权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范围

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具体化)

(3)侵权行为地法

特殊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看法条

四、区际冲突

1.概念

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其实质即是区际法律适用的冲突,它是指在一国内的区际民商事交往中,当一项争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域的法律时,所产生的适用哪一地区的法律解决该争议的问题。

2.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a.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特殊的单一制国家内区际法律冲突

b.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根本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c.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属于同一个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如台湾和澳门同属大陆法系;同时又有分属不同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d.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不仅表现为各地区本地法之间的冲突,而且有时表现为各地区的本地法和其他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之间以及各地区适用的国际条约相互之间的冲突。

e.由于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因此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方面,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

f.在立法管辖权方面,无中央立法管辖权和各法域立法管辖权的划分。实际上,在民商事领域,各法域享有完全的立法管辖权。

综上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情况极为复杂。

维护国家统一、一国两制、平等互利、促进和保障区际民商正常交往

3.我国区际冲突解决途径

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不外乎区际冲突法途径和统一实体法途径。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步骤:

首先,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和台湾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或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其次,在各地区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用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再后,在充分协商和协调的基础上,通过在某些问题上制定全国统一的实体法或者各地区分别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以便在所涉问题上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

最后,全国实体法最终实现统一。

4.我国区际私法立法现状

各个法域自己制定有关区际冲突的法律规范或在区际司法协助方面进行合作。处在各自为政的状态下,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做法十分有限,并缺乏统一的规划和长远的发展。

4、我国区际立法现状:

五、国际民事诉讼管辖冲突、管辖冲突产生原因、解决方法、协议管辖允许

1.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概念

国际民事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意义

1.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2.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是一国法院受理和审判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前提

3.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2.协议管辖【important】

以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确定管辖权为标准可将国际民事管辖权区分为强制管辖权和协议管辖权。后者则是指一国对于某些不影响国家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案件允许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交由某国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

协议管辖原则的限制

其一,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一国的公共秩序和专属管辖。

其二,协议选择的法院不得存在重大的不方便。

其三,协议管辖不应与弱者保护原则相抵触。

其四,当事人在所选定的法院必须能获得有效的救济。

其五,当事人出庭抗辩法院的管辖权而非应诉答辩,不能被推定为在当事人之间达成了默示管辖协议。

协议管辖相关法律

1)明示协议管辖

中国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1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266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第29条)

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30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1条)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2条)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第33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第34条)

2)默示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important】

平行诉讼,又称为“一事两诉”、“双重起诉”、“诉讼竟合”或“待决诉讼”,是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表现形式,是指相同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先后或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域的法院起诉,而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域的法院都进行受理的情形。

(一)管辖权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

经济利益冲突;司法主权扩张;法文化与传统差异等等。

a.国际层面:缺乏统一的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公约

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管辖权公约为各国所普遍接受,这被认为是产生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一个基本前提。

b. 国内层面: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其它主要原因

各个国家对同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确立了不同的管辖权依据,从而造成管辖权了冲突。例如,规定了不同的连接因素;对同一连接因素有着不同的理解,等。

平行诉讼的存在

挑选法院现象的存在(当事人择地行诉)

(二)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1.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协调的途径

第一,通过国内法进行协调的途径。

第二,通过国际法进行协调的途径。

2.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应考虑的原则

(1)适当限制专属管辖的范围与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尊重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管辖条款)(2)便利诉讼原则与不方便法院原则

(3)有效原则

(4)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和禁诉令

(5)积极发展和确立合理管辖权的共同标准

禁诉令:

一般是指一国法院应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该国法院或者仲裁庭可行使管辖权的对方当事人签发的限制性命令,以阻止对方当事人提起或者继续进行已经提起的、与在该国未决或者预期的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具有相同当事人和争议事项的外国诉讼。

不方便管辖原则:

基于平行管辖原则确定各有关国家法院对某一国际民事案件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受诉法院因该案的审理将会给法院及相关当事人带来不便,并影响有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的迅速解决而拒绝行使管辖权。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学说理论及条件

1.学说

课件:

1)同一说

同一说认为,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在法律本质上并无区别,均属于外国法院判决效力扩张及于承认与执行国的现象,承认与执行的对象相同,都是由外国法院依其本国冲突法确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所作出的判决,因此对承认与执行外法域判决的条件与程序一并作出规定。

2)区别说

区别说认为,执行超出承认之上,是一种有创设权的行为,必须由执行机关另行赋予判决的执行力方可得以执行;对于判决的承认,只要其符合一定的条件,则可获得承认。持此等立场之法例国家有日本、德国等,而以德国最为典型。

课本:

1)国际礼让说:并非因为判决具有域外效力,仅仅国家间礼让行为

2)既得权说:一方当事人依据判决取得的权利属于既得权,内国法尊重既得权

3)债务说: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由败诉方支付一笔款项的判决决定了债务,该法院地任何法院都有责任执行这一判决,内国法院因此也必须承认与执行。

4)一事不再理说: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出法律另有规定外,法院不再审理,当事人不在起诉。

5)特别法说:外国法院判决就是有关外国法院地国的特别法,内国法院应该像承认外国成文法规范一样承认判决。

6)互惠说:一国承认外国判决是因为希望本国判决在同样情况下也能得到有关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各国之所以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基于一种平等互利的关系。

2.条件

(一)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必须是民事判决

(二) 判决作出国法院须有合格的管辖权

(1)依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地国的法律进行审查。

(2)依判决作出国的法律进行审查。

(3)同时依判决作出国和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地国的法律进行审查。

(4)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

对此,中国《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但中国对外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协定规定了三种不同的审查标准。

(三) 外国法院判决须是确定的判决(判决终局性)

(四) 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须是公正的

(五) 外国法院判决须是合法取得(不存在欺诈等)

(六) 不存在平行诉讼的情形

(七) 外国法院适用了内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较少)

(八) 存在互惠关系(事实互惠还是法律互惠)

(九)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不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

3.我国相关规定:

课本:接受书面申请后先对判决进行审查,采用执行令程序,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以及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给执行令,由执行机关依据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有关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课件:掌握与讨论:申请主体;受理的法院;程序方式;条件(包含哪些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案例

答题思路:

1、判断是否涉外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2、判断法院管辖权、诉讼时效

3、适用准据法(识别实质问题(用冲突规范)和程序问题(法院地法))

4、是否涉及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条约、互惠)

5、注意一般规则与例外情形(先决、识别(将事实归入冲突规范之“范围”)、法律规避、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强制性规则等)

综观国际与国内的立法与实践,对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的冲突,主

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协调方式:

1、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优先

“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优先”,即仲裁协议能够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从国际社会的立法与实践来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了这一协调方式,如1958年《纽约公约》、我国《民事诉讼法》等。1958年《纽约公约》属于推定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优先。依据该公约第2条和第5条的规定,一项仲裁协议,只要其本身是有效的,所涉的争议属于可仲裁事项,则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也仅限于“争议的可仲裁性”及“裁决是否违反公共政策”。

2、国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权优先

“国际民事诉讼专属管辖权优先”,是指仲裁协议不能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权。即如果提交仲裁的争议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则只能由法院管辖。如英国法律规定,“若提交诉讼的当事人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争议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提交仲裁将违反专属管辖原则,法院将命令终止仲裁协议的效力而开始诉讼程序。”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59条和第33条的规定,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为:

1)因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

2)因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在中国境内的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4)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中国境内的。

论述

结合基本问题讨论(重点在解读理论)

解题思路

1.历史沿革,产生原因

2.主要功能

3.一般适用及例外

4.我国立法

5.最好加上自己对我国立法的评析

如结果选择理论,强制性规则,公共秩序保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结果选择理论

传统冲突法规则不仅致力于“法域选择”,而且力图在法律关系与准据法所属法域之间建立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即“设置单一连接点”。法官在法律选择和适用时几乎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在“美国冲突法革命”时期,以对《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批判为中心,传统冲突法理论与规则的弊端被揭露无疑。凯弗斯指责传统的冲突规范只作“立法管辖权选择”,而不问所选法律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公正合理的解决,因而是很难选择到好的法律的。他主张代之以“结果选择”的方法,即直接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则进行选择,以决定其适用是否能导致法院所追求的公正的结果。将对公正判决结果的实质正义的追求融入法律选择和适用过程是结果选择理论的特征,该理论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仅表现为理论构建、学说提出,也不仅仅止新型冲突法规则的制定,它的落实更有赖于法官自由裁量,在某些情况下还离不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利的行使。甚至,公正判决结果的作出也并不意味着结果选择理论目标的完成。当判决需要境外执行时,还需考虑外国法院对判决结果能否承认、执行的问题。包括“政府利益分析说”、“较好的法律说”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等学说。在大陆法系也发展出了结果选择规则,例外条款等实质法律选择规则。

我国立法中体现结果选择理论的例如《法律适用法》第45 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以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为一般情况下应该得到适用的法律的同时,给予被侵权人优先于一般条款的法律选择权,确保其利益得到优先保护。该条给予原告单方面的法律选择权,使在我国法院提起涉外产品责任之诉的原告,无论其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都可以在了解并比较若干法域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选择准据法。只要其适用结果不违背我国公共秩序,基本可以确保法院按照原告自主选择的法律,作出令其满意的判决结果,追求实质性正义的结果。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法国大革命之前法律适用上属地主义的泛滥影响了商业发展,杜摩兰为克服这种弊端主张在契约中适用当事人自己意欲适用的法律,后人称之为意思自治说。当下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基本原则,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范围及效力上均得到广泛的尊重。当事人可随时协议变更原支配合同的法律,只要不使合同归于无效或使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当事人可以明示或默示选择适用某一国实体法律条款。但意思自治原则也受几方面限制,一是要受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或法院地法的强行法的限制。二是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且不违反公共秩序。同时在雇佣合同,消费合同以及有关不动产的合同等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一定限制。

我国立法中较多的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明确表明对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适用法律。依第41条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评议

三.强制性规则

强制性规则即“直接适用的法”,是指为实现一国的重大社会经济利益制定的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作为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的体现,其只强调维护国内法的权威和价值理论情形下的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时的法律的强制适用性,并不关注外国法在案件中适用的结果。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依2013年司法解释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理论萌芽于意大利巴鲁托斯的法则区别说,作为国际私法的一项制度公共秩序保留自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始就已被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国际条约所普遍肯定。公共秩序保留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作准据法,或者在应请求提供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时,如果外国法适用的结果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基本道德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则可以拒绝或排除适用该外国法或者拒绝提供司法协助的一种保留制度。在两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当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排除或否定适用外国法的作用;二是对某些涉及国家和社会的重大利益、道德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的特定问题,制定直接适用内国法的强制性规定,从而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但公共秩序保留也不能漫无边际地滥用,只应作为一种在相当严重的情况下,例外地排除外国法适用的手段和措施。其适用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区别。主观说认为,只要外国法本身的规定与法院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即可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强调外国法内容本身而不问具体案件适用的结果如何。客观说则主张只有在具体案件适用结果违反法院地国公共秩序时,才排除外国法的适用。由于其既能维护法院地的公共秩序,又有利于个案公正合理解决的功能,客观说为各国实践所普遍采用。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评析

五.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美国冲突法革命”时期,对《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批判,发展主张为结果选择理论,即直接就有关国家的实体法规则进行选择,以决定其适用是否能导致法院所追求的公正的结果。其中发展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

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行使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选择的方法在现今各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各国一方面在制定冲突规范时,尽可能地选择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连结点;另一方面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连结点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准据法。我国的冲突法立法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采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指定多法域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时的法律适用、国籍、住所和营业所发生积极冲突时的确定。如第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评析

国际私法学重点

国际私法学考试经典案例和部分选择看最后一页: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为什么需要国际私法?(或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 1.各国人民间正常民商事交往,形成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各国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或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不仅仅指涉及不同国家,涉及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也为“涉外”,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对于内地即为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韩德培:机翼论(解释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包括国内和国际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法律学说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重点掌握:学说 1、法则区别说(重点) 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巴托鲁斯作为国际私法开拓者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后世人将其誉为国际私法的“鼻祖”、“奠基人”。 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法律。 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 具体规则: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其本座;物是可以感知到的物质,并且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感知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这种外观形态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一个是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合表现债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债的履行地为其本座,因为它是实现债权的场所;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其本座等等。 意义: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在西方,有的学者甚至将其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许多学者认为: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强联系说”、“重力中心说”和“最密切联系说”等,实质上都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再现。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自然人(有关的国际法冲突:) 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冲突和行为能力冲突 《民法通则意见》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意见》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 另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试用期住所地国法 《民法通则意见》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确定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

国际私法第二次任务(新版)

国际私法第二次形考任务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A具有双重国籍 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B.多重 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我国将()作为法人属人法。法人登记地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具有中国国籍 解放初期,我国对在华外资企业国籍的认定采用()。资本控制说 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我国采取()。特别认许制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外国法人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A. 注册登记地 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B.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19世纪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船旗国法 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A。刑法性法令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 日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婚后感情失和,张军遂在西安市起诉离婚。该案适用()。中国法律 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 根据我国法律,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国际私法01任务0001答案

01任务_0001 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 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国旗国法是指()。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B.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使馆人员其使馆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C.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无国籍人自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D.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外国人所共同选择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A. 采用反致 B. 不采用反致 C. 采用转致 D. 采用循环反致 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4.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特继承案 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 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7.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法,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8.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 A. 区际法律冲突 B. 时际法律冲突 C. 人际法律冲突 D.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01任务--0006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得分:38 1. 2010年《法律适用法》在总则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 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该规定将( )理论提升为法律制度。 A. 直接适用的法 B. 反致 C. 法律规避 D. 公共秩序保留 满分:2 分 2. 外国人在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3. 当冲突规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 )。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满分:2 分 4. 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 )个法域。 A. 1

B. 2 C. 3 D. 4 满分:2 分 5. 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A. 《民法施行法》 B. 《中国国际私法》 C. 《法律适用条例》 D.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满分:2 分 6. 19世纪以前,国际私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成文法与学说法并存 满分:2 分 7. 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的形式出现的。 A. 成文法 B. 判例法 C. 学说法 D. 惯例法 满分:2 分 8. A国汽车制造商甲将其产品出口到B国,B国公民乙从代销商丙处购得一部汽车,汽车设计缺陷致乙受伤。乙以甲违约提起诉讼,B国法院根据该国法律认为此问题属于侵权,而非违约,遂决定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法院此行为属于()。 A. 识别

国际私法法条解析(崔华强版)---文本资料

第一部分实体法、冲突法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一)重要性:★★★★★ (二)难度:★★★ (三)法条摘录及解析: 1、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不承认反致和转致。外国法应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负责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国法律。 2、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的适用领域: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人格权的内容、国籍冲突的确定(积极冲突或消极冲突)、法人主营业地的确认;消费者合同、侵权人与受害人具有同一经常居所地的侵权案件;产品责任;网络侵权;当事人具有同一经常居所地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关系; 3、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后适用当事人共同国籍国法律的模式。 适用领域:结婚条件(婚姻缔结地法补救)、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没有协议选择的情况下)、协议离婚(没有协议选择的情况下);遗嘱效力(有时间限定); 4、首先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后适用有利于保护特定利益者权益法律的适用领域: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收养关系、扶养关系与监护关系(并列无条件选择); 5、债权的法律适用,一般为由当事人选择;如未选择,则适用特征履行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最密切联系;(记忆方法:特征履行方即:不承担付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6、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例外: (1)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可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2)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一)重要性:★★ (二)难度:★★★ (三)法条摘录及解析: 【最密切联系】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一)重要性:★★ (二)难度:★★★ (三)法条摘录及解析: 【行为能力】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

电大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电大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范围”部分是(a)。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2.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3.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 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满分:2 分 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经过( b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5.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b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6.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系属”部分是(d)。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7.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能够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c A. 直接反致 B. 转致 C. 完全反致 D. 间接反致 满分:2 分 8.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 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她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c )。 A. 主要问题 B. 次要问题 C. 先决问题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国际私法的复习重点

简答题: 发生时际法律冲突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答: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 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应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原则 A.法律不溯及既往 B.对未决事项新法优于旧法 C.适用当时法律无效而适用现在法律有效则适用现在法律 D.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已作出终审判决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新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冲突规范发生改变: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2、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 3、准据法发生改变: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②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 法人国籍的确定主要有哪些不同的主张?我国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1、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3、住所地主义4、准据法主义5、实际控制主义6、复合标准说 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简述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对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影响力,一般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同或类似涉外民事案件时,均会遵循这些案例所体现的原则和规则,按照这些判例作出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者关系如何?

(2020年更新)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和答案

最新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作业任务01-05网考试题及答案 100%通过 考试说明:《国际私法》形考共有5个任务,每个任务本人给出了两套题答案(任务试卷_0001、任务试卷_0002)。在考试中,可以多次抽取试卷,直到出现这两套试卷中的任意一套,就可以按照该套试卷答案答题。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本文库还有其他教学考一体化答案,敬请查看。 01任务 01任务_0001 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国旗国法是指()。 A.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船舶所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 B.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使馆人员其使馆悬挂旗帜所属 国家的法律。 C.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无国籍人自行选择的旗帜所属 国家的法律。 D. 发生涉外民事纠纷的外国人所共同选择的旗帜所属 国家的法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 A. 采用反致 B. 不采用反致 C. 采用转致 D. 采用循环反致 3. 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 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 A. 驳回起诉 B. 适用我国法律 C. 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 适用一般法理 4. ()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 冲突规范 B. 统一实体规范 C.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5. 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A. 鲍富莱蒙离婚案 B. 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 福果继承案 D. 特鲁弗特继承案 6.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电大资料精品

李双元《国际私法》复习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13.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海上侵权行为 1.船舶碰撞 (1)船舶碰撞的概念 船舶碰撞一般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或者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接触,但因操作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致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况。 船舶碰撞 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 海上侵权行为 因海上运送事故致旅客死伤、货物毁损所发生的侵权行为 国际油污损害 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 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 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 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 有关共同海损的国际规则 共同海损的法律适用 海事赔偿责任的概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国际公约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适用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2)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 ①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中国在1994年加入了该《公约》。 ②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公约(草案)》 (3)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纵观有关国际公约,并结合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船舶碰撞是典型的海上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地法作为解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最基本的准据法,是被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所普遍接受的。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1款也有明确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②适用法院地法 在船舶碰撞案件中,法院地法常被适用。 中国《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③适用船旗国法 适用船旗国法体现了海事国际私法的属人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电大2014年国际私法01任务0002

一、单项选择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1.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范围”部分是(a)。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2. 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a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3. 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 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 A. 单边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满分:2 分 4.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b )。 A.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直接规定 B. 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规定 C. 单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D. 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满分:2 分 5. 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 b )原则。

A. 本国法 B. 住所地法 C. 惯常居所地法 D. 居所地法 满分:2 分 6. 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 中,“系属”部分是(d)。 A. 涉外合同 B. 涉外合同当事人 C.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满分:2 分 7. 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 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c A. 直接反致 B. 转致 C. 完全反致 D. 间接反致 满分:2 分 8. 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 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 c )。 A. 主要问题 B. 次要问题 C. 先决问题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

国际私法课件【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 【三篇】】 【导语】天空吸引你展翅飞翔,海洋召唤你扬帆启航,高山激励你奋勇攀登,平原等待你信马由缰……出发吧,愿你前程无量,努力备考,考入理想院校!以下是大为大家的《2018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三篇】》供您查阅。 篇一 承认或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国际私法得以产生的一个重要前提。 在历史上,外 __民事法律地位曾几经变迁,由在奴隶制时期对外国人采取敌视待遇,经封建时期采取差别待遇,到资本主义时期才采取相互待遇和平等待遇。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赋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

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 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率先在国内法中作出guo民待遇原则 的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 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 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 中国在处理外 __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肯定态度。 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已经给予或将来给 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 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优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优惠待遇的国家。 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平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