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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分论之三--合同法 (2)

债法(第12周讲义)

债法分论之三--合同法

【预习】

第三章双务合同之债的特别效力

1. 双务合同有哪些抗辩权?各抗辩权的行使要件及效力如何?

2.什么是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可以作何分类?

3.你如何理解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法律效力?

【内容】

第三章双务合同之债的特殊效力

第一节双务合同之履行抗辩权

一、履行抗辩权的含义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本规则

《合同法》第66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

在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

3.双方债务均届至

4.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行使的效力

2.存在的效力

3.行使的效力

4.存在的效力

5.抵销上的限制

6.排除履行迟延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基本规则

《合同法》第67条。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含义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4.后履行一方债务履行期届至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1.行使的效力

2.存在的效力

3.抵销上的限制

4.排除抗辩权人构成履行迟延

四、不安抗辩权的基本规则

《合同法》第68条。

(一)不安抗辩权的含义

(二)不安抗辩权的构成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3.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三)产生不安抗辩权的四种法定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四)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1.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

2.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3.后履行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

4.后履行方未能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五)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1.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不安情事,可中止自己的履行或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

2.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后履行方可通过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

当担保来进行再抗辩,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3.后履行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再抗辩的,即构成预期拒绝履行,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节合同之解除

一、概念

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二、特征

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2.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三、解除与相关概念

(一)解除与终止

(二)解除与撤销

1.适用范围

2.引起两者的原因

3.发生的效力

四、合同解除的类型

(一)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二)任意解除与非任意解除

(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法定解除:《合同法》94/148/219条

2.约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

五、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对各国立法的比较分析

1.大陆法系

2.英美法系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二)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约定解除的条件

3.当事人合同中约定解除权产生条件

(三)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法》94条。

【讨论:合同解除例】

六、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三)法院裁决的程序

(四)合同解除程序的基本规则1.行使方式

《合同法》第96条。

2.解除期限问题

《合同法》第95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

七、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条。

(一)合同解除与溯及力

(二)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

(三)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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