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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桔网解读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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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作为民法中的特殊领域,当然也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空间。本文汇桔网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的体现,展现其对商标行为的重要功能和价值。最新的《商标法》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其得以发挥更大的作用:平衡法律规范体系、维护公平竞争、反对一切不正当行为、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等。

一、前言

中国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条款。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享有“帝王原则”的美誉,可见诚实信用原则在对民事关系进行调整时的巨大作用。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言而有信,遵守已经达成的协议,保护对方的合理期待;亦要求当事人尽合理的告知义务与披露义务;要求任何一方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

二、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商标法所具有的商事法和市场秩序法的性质,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上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商事活动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就是诚实守信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事行为的本质要求,是平衡利益和维护正常交易秩序的基本条件,体现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它要求所有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人必须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作为所有活动的出发点,并应以公平作为一切行为的追求目的。”引导民事主体诚实守信,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公平竞争。

随着技术的发展,新的经营方式不断出现,商标领域的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具体法律规范本身具有局限性。而克服这种局限性的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确立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地位。作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将该原则贯彻于具体条文之中,进行了类型化的规定。为商标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提供弥补法律漏洞法律依据。“与商标有关的社会关系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而且随着科技发展和经营方式的变化,新问题层出不穷,因此,法律存在漏洞是不足为奇的,甚至是不可避免的,绝对完备的法律是没有的。”

三、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商标法第7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商标法中明确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条款,相当于商标法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总则条款。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19条、第32条及第44条第1款、第57条、第68条等类型化条款结合,形成了一个全面的规制体制。

1.保护在先权利和合法利益。(第13条、第32条)

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比如:商标法第32条有关“保护在先权利及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第13条“保护已注册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规定等,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通过打击恶意注册行为间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直接保护权利人的在先权利。

2.遵守商业伦理和职业操守(第15条、第19条、第68条)

商业伦理和职业操守是指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必须遵从的最低道德底线和行业规范。它具有“基础性”、“制约性”特点,凡从业者必须做到。诚实信用原则不仅约束商标使用人,其法律效力还及于商标代理人、商标代理机构等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提供服务的主体。商标代理机构应遵照委托人的意思行事,且对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若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有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明确告知;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还不得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3.禁止不当注册和恶意抢注(第15条、第44条第1款、第57条)

现实生活中,有些市场主体以获的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注册成功后,或索要高额的转让费、许可费、要求侵权赔偿等,这些行为都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这些行为中抢注人都具有主观上的故意,诚实信用原则入商标法,使得在相关规则没有对特定案件的情况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赋予商标行政审批机构和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恶意抢注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商标法第44条、第15条增加了第2款,用以规制抢注因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获知的他人的商标的行为。还有些市场主体以“搭便车”的方式,注册与他人已经注册商标想近似的标识,致使公众对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产生混淆与误认,通过不劳而获的方式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违法诚实信用原则。

4.规制权利滥用及合理配置商标标识资源(第33条、第49条第2款)

规制异议权以及撤销权的滥用,节约行政资源,维护商标申请人的正当权利。商标异议制度在减少权利冲突、避免商标之间的混淆以及制止不正当抢注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部分个人和组织滥用异议程序,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异议阻止他人商标的合法注册而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行为人具有损害他人合法权利以实现自己不正当牟利的故意,恶意异议显然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商标法第33条对提出异议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制,其主体只能是“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另一方面,在规制异议权与撤销权的滥用的同时,商标法还考虑到权利人滥用自己的权利“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行为,申请人过度的占用商标资源,而导致商标资源的浪费,从而规定了撤销权,来规范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过度使用,合理的配置商标资源。

5.不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第10条(七)、第16条、第44条第1款)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要求不能以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对公众利益及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商标法第10条(七)有关“因欺骗误导而禁用的标志”的规定,第16条有关“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以及第44条“以欺骗手段去的注册”的相关规定,都是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

四、小结

商标法肩负的使命是构筑公平、合理的商标规则,从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规制商标领域的各种不正当行为。此次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引入商标法,期待中国的商标秩序会变得更加规范、公正,中国的商标事业会发展得更加繁荣。

备注: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

新商标法题库

新商标法题库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后的新《商标法》自()起施行。 年8月30日,2013年8月30日 年8月30日,2014年5月1日 年8月30日,2014年1月1日 年12月1日,2014年5月1日 2、()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A.国家知识产权局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新《商标法》第七条要求,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原则。 A.合法 B.自愿 C.平等 D.诚实信用 4、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 A.三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 5、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告知委托人。 A.无须 B.应当明确 C.可以 D.可选择性 6、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7、.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相关各方协商确定 D.相关各方抽签确定 8、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9、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的宽展期。 A.六个月,六个月 B.十二个月,六个月 C.六个月,三个月 D.十二个月,十二个月 10、。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且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由()撤销其注册商标 A.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C.商标评审委员会 D.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处理。 A.反不正当竞争法 B.商标法 C.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D.反垄断法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处()罚款。 A.五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下 D.二十五万元以下 1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时,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A.两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B.三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C.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D.五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 14、.当事人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新《商标法》对其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论经济法的理念

论经济法的理念 内容摘要: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通过界定经济法理念,明晰当中的内涵,探索其内在价值及实现方式,有利于深化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揭示经济法的本质,提炼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的确定在经济法实施过程中,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过程中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 一、经济法理念的基本界定 (一)法理念诠释 汉语当中的“理念”一词出现较晚,最初是由日本人从德语Idee翻译(意译)而来的,是指在一定世界观主导之下的某种基本观念。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过:“法律是人性中所蕴含的最高理性,告诉人们所应做之事,禁止人们所不应做之事。”因此,法律不能仅限于条文的表面含义,应该注重法律的思想内涵。“理念”,作为西方哲学史上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指的是“一个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1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西方哲学家也给理念赋予了不同的含义。在理念论中,柏拉图剔除了“理念”一词的感性色彩,以此来表述存在于彼岸世界的每一类事物及其特性的原型、渊源,它是事物最真实的存在和极致状态,而我们所看到的此岸世界的各种事物不过是它的影子,这些事物因“分有”了理念而存在。2亚里士多德认为理念并不与事物相分离,而是与质料相结合,存在于具体的事物当中。康德认为理念是指“纯粹理性的概念”,“它在感官中是不能有任何与之重合的对象的……它们把一切经验知识都看作是由诸条件的绝对总体性所规定的。它们不是任意虚构出来的,而是由理性的本性自身发出的,因而是与全部知性运用必然相关的。最后,它们是超验的,是超出一切经验的界限的,所以在经验中永远不会有一个与先验理念相符合的对象出现。”3黑格尔认为理念可以理解为理性,也可以理解为主体——客体;观念与实在,有限与 1《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2严存生:“论法的理念——兼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载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德]康德:《纯粹理性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8—279页。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具体来说,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如下内容和功能:1、确定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二、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合同订立阶段。在合同订立阶段,尽管合同尚未成立,但当事人彼此之间已具有订约上的联系,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下附随义务:(1)忠实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应如实向对方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同时应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事,如财产状况、履行能力等,总之要终于事实真相,不得作虚伪陈述。(2)诚实守信,不得欺诈他人。(3)相互照顾和协助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和其他手段争取不正当利益,并致他人损害。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订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随着当事人之间的联系的不断密切和发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这些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二)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如果一方在履约前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或者存在着其他法定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暂时终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行担保。但是另一方在行使终止权时应严格遵循诚信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因为对方支付能力出现暂时的或不严重的困难,便借故终止合同的履行。如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行使终止权,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应当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诚信原则:1、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外,还应履行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这些附随义务主要包括:相互协作和照顾的义务、瑕疵的告知义务、忠实的义务等。2、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终止等过程中的诚信原则。(1)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而发生的情事变更,即使合同存在的基础发生动摇和丧失,且导致当事人利益的严重失衡,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在情事变更时,变更和解除合同应严格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在长期的继续性合同中,任何一方依据合同规定的条件而解除合同,应当提前通知对方,使对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准备。一般而言,如一方违约后,如果违约并没有给非违约方造成重大损害,依诚实信用原则,非违约方不得提出解除合同。(2)在合同关系终止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亦应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某些必要的附随义务。在合同的用语含混不清、意义不明时应依据诚信原则对合同条款予以解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合同,需要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的内容。(3)在合同发生争议以后,当事人双方都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妥善地处理争议,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无论是实行替代性购买还是替代性销售,都应依诚信原则进行,不得高价购买,低价变卖,损害另一方利益。

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及标准答案

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起施行. A.2013年8月30日 B.2013年12月31日 C. 2014年5月1日D.2014年8月30日 2。( )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A。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D. 国家知识产权局 3.( )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A.商标注册人 B。商标使用人C。商标注册申请人D.商标被许可人 4.新《商标法》第七条要求,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 )原则. A.自愿 B. 平等 C。合法D。诚实信用 5。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原则办理。 A.公平B。对等C。公正 D。平等 6。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禁止的抢注情形,而仍然接受其委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该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罚款。 A.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 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C. 三万元以下D.二十万元以下 7.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 )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A。一个 B.二个 C.三个D.多个 8.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 A. 提出变更申请 B. 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C.提出备案申请 D.前三者均可 9.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 )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A.三个月 B.六个月C。九个月 D.一年 10。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与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本质密切相关。在现阶段关于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讨论分歧众多,说明该研究在我国尚不成熟,其支撑理论仍待完善,目前确定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条件尚不具备。随着经济法的不断发展和相关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对经济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的基本原则研究终将完善并标示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 关键词:法的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其对经济法的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学者们对此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今仍众说纷纭,故而颇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是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之一。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离不开对法的原则的研究。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规则。张文显教授指出原则的特点是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更没有确定的法律后果,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1]。刘作翔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指一定范围的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精神、指导思想,是具有综合性、本源性和稳定性的根本准则。根据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法律原则可以划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根据内容的概括性和普遍性程度可以划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其中基本原则体现法律更为一般的精神,是所有法律部门或许多法律部门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2]。法律原则的作用体现在它是国家政策要求和法律的具体规则和制度之间的中介,缓和立法中的价值冲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原则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和引导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统摄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的法律原则,在这一法律部门内部应该具有最高的普遍性、概括性,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整个经济法的指导原则。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术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比如,李昌麒定义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史际春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宗旨的具体体现,是经济法的规范和法律文件所应贯彻的指导性准则。”漆多俊定义为:“经济法调整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在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体现的最基本的精神价值,反映了它所涵盖的各部门法或子部门法的共同要求。因此,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中特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二、现有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及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不断发展,对经济法学基本原则进行研究的学者日多,观点层出不穷,蔚为大观。有学者进行统计国内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较有影响的学说就有三十余种。综合分析国内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揭示,目前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1“. 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3]。2“. 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二,一是计划原则,二是反垄断原则[4]。3“. 三原则说”,依该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

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指的是什么

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指的是什么 对指定使用商品进行限定,从而使商标中非显著特征的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 本条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 (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体育运动器械

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部分的标志,申请人可以在《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基础上对指定使用商品进行限定,从而使商标中非显著特征的标志所描述的内容与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红木家具 (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相关 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1.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种类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茶、糖、巧克力、蛋糕 2.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商品型号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粘合剂 3.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仿金制品、项链、戒指

指定使用商品:新鲜蔬菜 4.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卫生纸 5.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功能、用途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人用药 6.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重量、数量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矿泉水 7.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风味发生误认的。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饼干 8.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价格发生误认的。 例如: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教案资料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 得

典型案例:合同法“诚信原则”违反不得 黄沙涨价引发纠纷 2001年,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因建造两栋大楼急需黄沙,遂于9月10日与某建筑材料公司(下称材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购买材料公司黄沙30车,每吨价300元,合同订立一个月以后,由材料公司送货,货到付款。没想到合同订立后,黄沙的市场价却从每吨300元涨到350元,材料公司经理见状觉得按原价供货吃亏,不愿如数供货。遂于10月12日给建筑公司去电话,提出因货源紧张要求少供货,建筑公司当然不肯。李某遂次日安排二辆(其中一辆是借用外单位车)“130”型货车装沙(每车装载2吨),送到建筑公司,并要求以后均以“130”型车为标准计算交货数量。建筑公司提出材料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尽管合同规定交货数量为30车,但应以“东风牌”大卡车作为计算标准,每车装载4吨,共120吨。为此,建筑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故意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材料公司则提出,双方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发生重大误解,因此应当撤销该合同。 “130”车型能作为计量标准吗? 关于本案中材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材料公司认为自己并未构成违约,因为合同规定,材料公司应交付30车黄沙,但没有说明以什么车型装载,材料公司以“130”型车为计量标准,也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当然建筑公司对此产生了误解,但对这种误解的产生,建筑公司也是有责任的,不能都由材料公司负责。

第二种观点:建筑材料公司认为,材料公司已构成违约,因为尽管合同对计算标准规定不清,但根据当地交易习惯,一般人理解30车黄沙是指用“东风牌”大卡车运载。材料公司之所以要用“130”型车送货,是因为不想按合同供货,而根本上是想减少交货数量。因此材料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但依据本案的客观情况,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材料公司不应当以“130”型货车送货,否则,明显有悖于诚信原则,应当承担责任。 由于合同本身对30车黄沙究竟是用什么型号的车装载约定得不清楚,而两种车辆的载重数量又相差一倍之巨。因此究竟应该以何种标准计算交货数量,“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自然也就成为本案争议的一个焦点了。 “重大误解”还是诚信缺失? 在这个案件中,围绕“130”车型能否作为计量标准这个焦点,实际上有两个关键问题特别值得重视,一是双方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二是材料公司是否缺失诚实。 首先,我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大误解,原因在于:对建筑公司来说,并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他们的“30车就是指以‘东风牌’大卡车装载的30车”的认识,是符合当地交易习惯的;对于材料公司来说,实际上也未真正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作为专门生产黄沙并经常给他人送货的企业,在过去的业务中一般也都是习惯以“东风牌”大卡车为“车”的计算标准的。为什么唯独这次给建筑公司送货时却要特别从外单位借“130”型卡车来使用呢?显然,材料公司并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因为想减少供货,故意使用“130”型车供货。 其次,我认为材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最新《商标法》知识竞赛题

乐清市质量强市知识竞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入试题后的括号中,每小题1分,共4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共有( B )。 A、七章六十三条 B、八章六十四条 C、十章五十九条 D、八章四十六条 2.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B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 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A、六个月 B、三个月 C、一年 D、九个月 3.下列标志中,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 D )。 A、五星红旗 B、中国 C、人民大会堂 D、黄河 4.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 标专用权的,应当向(C)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A、国家专利局 B 、国家技监局 C、工商总局商标局 D 、知识产权局 5.下列标志中,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 C ) A、苹果,使用的商品为苹果酱 B、725标号,使用的商品为水泥 C、两面针,使用的商品为含有“两面针”中药的牙膏;经过实际使用,两面针产 生了显著性,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 D、二锅头,使用的商品为白酒 6.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 D ) A、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特别引人注目 B、构成商标的图形越复杂,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C、构成商标的图形越简单,商标越具有显著特征 D、将“苹果”二字作为服装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将“苹果”二字作 为苹果酱上的商标使用,该商标缺乏显著性 7.针对商标评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说法是:( D ) A、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 B、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回 避 C、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 D、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秉公办事,就可以不回避 8.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B内向人民法院起 诉。 A、十五日 B、三十日 C、六十日 D、九十日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 “摘要”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一直是经济法理论中重要的难题。本文提出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项确立标准和两种确立方法,并据此概括出三项具体的基本原则,即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关键词”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标准、确立方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难题(人们对于基本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正在日益深化,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在经济法理论中,基本原则问题与调整对象问题同等重要;此外,概括基本原则需要具备诸多条件,实非易事,因而是一个“重要的难题”)。1](P201)近几年来,学界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确立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等,已作出了日益深入的研究,共识也在不断增加,从而构筑了学术交流的重要基础。但由于研究者在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上各有偏好和侧重,在基本观点上见仁见智,良莠不齐,且已影响到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关经济法原则或基本原则的著述已有很多,但由于诸多原因,相关成果之间的差距也是显见的。由于基本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地位,如果概括失当,就会对理论和实践产生负面影响,因此,确实需要慎重对待。),因而多加深究实属必要。为此,下面将围绕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这一问题,着重探讨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和确立方法。鉴于在确立标准上共识与歧见并存,本文对确立标准拟再作简略概括:此外,由于有关确立方法的研究相对较少,而方法对原则的确立恰恰至为重要,因而有必要对确立方法稍做详释。在明确标准和方法的基础上,本文将提炼出经济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并略做分析和说明。一、确立标准问题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先明确基本原则应符合的标准。因为没有一定的标准或要求,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可能比较混乱和随意,就会失去其应有的基础性、本原性和准则性,从而会失去其应有的指导力和准据力。由于确立标准事关基本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因而已有若干著述予以研讨,且已形成一定的共识。在此基础上,需要补充和强调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原则”,就应当有自己的“高度”。从定位上说,它同样应是法律规则和价值观念的汇合点(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原则的重要功用,就是说明详细的规则和具体制度的基本目的。对此,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在其著作《制度法论》一书中曾做过较为全面的论证。)2](P89-90),或者说是衍生其他规则的规则。3](P46-47)这样的定位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宗旨,又要高于(或称统领)经济法的具体规则,并且,各类具体规则作为其衍生物,不应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因此,依据适当的“高度”来定位,应当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其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基本原则”,就应当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就应当能够贯穿经济法各项制度的始终,就应当在立法、执法等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中得到普遍遵行。因此,仅在经济法的某些部门法中适用的原则,不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如货币发行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复式预算原则等,就不能作为整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种对普遍性或普适性的要求,也应当是确立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再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经济法”基本原则,就应当是经济法所特有的,而不应是各类部门法所通用的一般法律原则,即要体现经济法的特色和特殊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原则就一定与其他原则毫无共通之处)。据此,凡是与经济法无关的原则,或者非经济法的乃至非法律的原则,如自由放任、等价有偿、罪刑法定、保障稳定等其他领域的、不同层面的原则,无论是纯粹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还是其他部门法上的原则,都不应列入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因此,强调“经济法特色”,也应是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个标准。确立基本原则需要有基本的标准。上述三个方面,实际上提出了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三个基本标准,即“高度标准”、“普遍标准”和“特色标准”。高度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必须有其应有的“高度”,从而既可避免把经济法的宗旨或价值理念等同于基本原则,也可防止把具体规则高估为基本原则:普遍标准强调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普适性”,以免把具体的部门法原则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特色原则强调经济法本身的“特色”,以免把相关的经济原则、社会原则、其他部门法的原则或整个法

汇桔网第三方服务交易流程及规则

汇桔网第三方服务交易流程及规则 1、汇桔网交易流程 2、汇桔网交易规则 1)取消订单 用户付款前可自由取消订单,付款后如需要取消订单应先联系卖家协商退款取消订单,且与卖家在退款金额达成一致后联系汇桔网客服申请退款取消订单;卖家不可无故取消用户订单,如需取消订单需联系用户协商退款取消订单达成一致后由用户发起取消订单。 2)确认交易 用户在卖家未完成服务前不要轻易点击“确认服务”,一旦确认服务后订单款项会立即到账至卖家账户余额,用户确认服务后不可申请退款;卖家完成服务后可联系用户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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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浅谈合同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帝王规则”。 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它被称为“善意原则”。之后,大陆法国家的民法都先后确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将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作出规定,我国《合同法》也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王泽鉴教授认为,诚实作用实际上被称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诚实作用原则之所以被各国立法所为基本原则,是有其原因的。 首先,法律的不周延性为立法者所认识。立法史表明,以法律来涵盖一切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民事关系是难以做到的。有的学者因此指出,成文法制度中法律漏洞存在具有不可避免性,法律体系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性状态,其特点在于违反计划性和不圆满性。基于这种情况,只能用设立弹性条款的方法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通过对当事人提出诚实信用的要求,为当事人订立非典型契约的活动以及以自己的协议变更法律的任意性规定的活动订立一个范围,以保证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同时确保社会利益不致因当事人的协议受到损害。其次,各种矛盾的激化需要诚信原则作为缓冲器。进入20世纪后,各种社会冲突加剧导致社会利益的危机,法律由权利本位走向社会本位,与“诚实信用”所蕴涵的对他人利益的尊重不谋而合,从而法律获得长足发展。德国法院依靠诚信原则解决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因经济、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而产生的极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更是提高了诚信原则的地位。第三,衡平观念与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由严峻走向衡平,并吸收一定道德因素是法律进化中的普遍现象。诚信原则在大陆法系的确立,反映了观念和道德向法律的渗透。法律仅是实现正义的工具,一旦与其目的不合便应进行调整。法律只是对人们的基本要求,仅此是难以维持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的,必须以对人们提出更高道德要求作为补充,才能构成理想的交易秩序。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交易和维护交易安全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将其确认为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我国社会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历来崇尚诚实信用的道德伦理观念,诚实信用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信者,言之实也(朱熹注)”。在我国商业习惯中,也历来将诚实守信、童叟无欺作为重要的商业道德。我国合同法确认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我国传统道德及商业道德习惯在法律上的确认,对于弘扬道德观念、规范交易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第二,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合同法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各个阶段,甚至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都应当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确认交易当事人在交易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才能使商业交易当事人既能遵循商业道德,又能严格守约和正确履约,从而形成交易关系的正常秩序。只有在交易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的观念时,合同才能得到严守。甚至在合同本身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是诚实守信的商人也会努力消除合同的缺陷、诚实地履行合同。反之,即使合同规定得再完备,而交易当事人是非诚实守信的,合同也难以被严守。第三,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信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衡平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尤其是考虑到中国自改革开放以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调制法定原则:依据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这一原则在形式上是“议会保留”或“法律保留”原则的体现,是议会与政府在调制权分配上的一种均衡,但在实质上,其主要目标则是力图保障调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保障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财产权等重要权利,保障法律的被遵从和实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调制法定原则可以覆盖整个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领域。 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尤其要求“调控权法定”。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调制法定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二)﹑调制适度原则:调制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调制适度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控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控适度,要求调控权的行使、调控手段的选择、调控性规范的周期变易等,都要适度。规制适度,更强调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以及各类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要实现调制适度,就必须注意总体上的平衡。衡量调制是否适度,要看是否有利于实现平衡,包括经济指标的平衡、社会分配的公平,特别是法律对各类主体法益保护的均衡,等等。要实现平衡或均衡,就要注意协调,尤其是各类调制手段之间的协调,或相关调制制度之间的协调。因此,适度是与平衡协调直接相关的。这样的调制,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法的宗旨。 (三)﹑调制绩效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目标,因而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体福利的增长,在经济法领域也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和原则。这与调制法定原则和调制适度原则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除以上三个基本原则外以外,在我国特有的国情和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我认为还应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应包括: 首先:捉进社会和谐、国民经济发展、保障公民基本生活的原则:进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可以说是突飞猛进,我国的国民生活也得到了相应提高,但是并不表示我国的经济已经达到可以保证满足了绝大多数人民的基本需要,也不能为眼前的经济指标而跨跨其谈,因为我国毕竟只是发展中国家,而且人数众多,地区性贫困还存在,区域性不平衡还很严重,故而经济法的任务可以说是任重道远。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在中央对国家政策的计

logo设计的规范化

下面详解logo设计的规范化是怎么操作的,标志设计的规范化是怎么操作的。 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图,在一个简单的标志上环绕着很多的辅助线,看起来很专业、很牛逼的样子,这些辅助线真的有用吗?设计一个标志而已,真的需要搞那么复杂吗?不会是用来忽悠客户的吧?这些辅助线展示的是标志的制图规范,标志规范是标志设计中很重要的一个部分。 经过严格规范的标志会更美观、更方便延展和制作,当然也确实是专业的体现。 1.圆角的地方一定要是正圆 在一些几何图形或者字体设计中,我们经常会用到圆角,而这些圆角一定要是在某个正圆的基础上画出来的,所以不可以直接用钢笔工具去画圆角。例如在下图的这组英文字体设计中,所有圆角都是以正圆作为基础。 对于这类标志的设计过程,其实并不是先画好曲线再用正圆来规范,而是在制图的时候就用正圆来设计。举个例子,如果我们要画一个圆角的等边三角形,正确的步骤应该是这样的。

虽然在CC版本的AI中,只需拖动直角的端点就能画出标准的圆角,但是原理也是如此。 2.用圆或椭圆规范弧线 运用到弧线的标志图形非常多,而这些弧线同样不是凭着感觉随便画的,为了使其更美观,我们需要用正圆或者椭圆来进行规范。例如下图的数字“2”是没有经过规范的,我们从图中可以看出在“2”的轮廓上有4处弧线。

作为一个普通的图形并没什么问题,但如果想把这个“2”当成标志使用,那么就需要规范一下,比如上图标出的这四条弧线都可以用正圆来进行规范。 3.对齐 我们都知道对齐是版式设计很重要的技巧,其实在标志设计中也经常要用到对齐,例如下图的字体设计,在没规范过的情况下很不严谨,主要是该对齐的地方没对齐,例如下方右图用红线标出的这几个地方。

合同法诚信原则分析

合同法诚信原则分析 改革开放至今,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经济纠纷和商业摩擦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隐患。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本文分析了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现今合同中出现的不诚信问题及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作用,以期望使诚信问题得到相关人员的重视。 关键词:合同法;诚信原则;探究诚信 一直以来都是我国优秀的传统美德,所谓“言必信,行必果”其实就是诚信的具体体现。早在春秋战国时期,无论是儒家、道家、法家等都将诚信作为自己宣传学说的优良品质,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进行阐发而已。而西方国家中,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已经将诚信列入法律之中,可见诚信的重要性。而中国现代的合同法,更是离不开诚信原则的支持,合同从最一开始的制定到签订遵守的整个过程中,都贯穿着诚信原则。笔者通过探究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以期望获得人们的重视。 一、合同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合同法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即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诚信、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履行过程中的诚信、合同终止后的诚信三方面。合同谈判过程中的诚信(又称为磋商中的诚信),在合同谈判签订的过程中,双方不能通过恶意隐瞒、欺诈或者胁迫的方式来促成合同的签订,如果这样,会导致谈判过程中的不诚信现象。合同签订后双

方在履行过程中的诚信(又称为诚信履行),就是在确立合同关系之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必须遵守诚信原则。双方不能滥用权利,不能违反诚信的原则。合同终止后的诚信,合同终止后,也要履行诚信的义务,在合同终止之后,双方有义务做到合同终止后的通知工作、协助或者保密的工作。 二、现今合同中出现的不诚信问题 诚信原则在合同中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只有双方都诚信才能确保合同关系的成功建立。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目前合同在签订中依然存在这很多不诚信、欺诈的问题,下面笔者做一个具体的介绍。合同内容的不规范。一般来说有效的合同其每一条款都应该表达准确清楚,所使用的语句必须严谨且没有任何歧义,含糊不清和模棱两可的语句绝对不能在合同中出现。[1]这样双方发生纠纷时可以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标准。但是许多合同在实际制定时,却存在着很多语句上的歧义,不利于双方合同的签订。在一些条款的遣词造句上,由于相关人员的素质缺乏和工作的不认真使得他们对使用语句的意思不能清晰地把握,很多时候造成词语的无用。也有的因为标点符号的错误使用导致语句的意思发生颠覆性地改变。面对这一问题,国家的相关部门也颁布了相应的规范和制定了一系列的模板。一些企业之间为了偷税漏税或者进行非法的经营活动,往往采取签订一些虚假合同。从这些合同的本质来看,是为了掩盖他们的非法本质,故而这些合同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效益。有的一旦查出,还会追究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条款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为一企业的相关人员,为了尽快签下

商标法知识竞赛试题

商标法知识竞赛试题 2017年商标法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1、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此次修改后的新《商标法》 自()起施行。 A.2013年8月30日,2013年8月30日 B.2013年8月30日,2014年5月1日 C.2013年8月30日,2014年1月1日 D.2013年12月1日,2014年5月1日 2、()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3、新《商标法》第七条要求,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 原则。 A.合法 B.自愿 C.平等 D.诚实信用 4、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业活动中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罚款。 A.三万元以下 B.十万元以下 C.二十万元以下 D.十万元 5、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 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告知委托人。

A.无须 B.应当明确 C.可以 D.可选择性 6、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内审查完毕,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7、.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提出注册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相关各方协商确定 D.相关各方抽签确定 8、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九个月 D.一年 9、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的宽展期。 A.六个月,六个月 B.十二个月,六个月 C.六个月,三个月 D.十二个月,十二个月 10、。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且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由()撤销其注册商标 A.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 C.商标评审委员会 D.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1、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处理。

经济法的基本定义和原则

经济法概念 之我见如今,国内学者对经济法的概念没有定论,属于学界的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应对经济法概念作如下表述,即经济法是指由国家干预的,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基本原则产生的理论依据和背景在我国,关于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观点,是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的,确立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观点,亦为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所承认。目前,我国经济法的研究仍处于百家争鸣的状况,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仍使用着“协调经济”、“干预经济”等各种不同措辞。然而,这些学派间不是相互对立的。其共识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虽然基本通过市场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但因为市场存在失灵的情况,需要政府进行适度干预、调控和管制,且他们都承认经济法不是调整全部经济关系,而是一定范围内的关系。从学术角度出发,法的分类是指在任何一个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为了研究或者评注的方便,法学家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并进行分组与分类。由此可见,法的具体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还须具备“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这另一个条件。所以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经济法也应有其核心基本法和基本原则。这就需要根据其特有调整对象确立一个法律部门的地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微观规制、国有参与、市场监督、对外管制关系五个方面。与其他法律不同的是,经济法同其它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可区别开。(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就通常意义来讲,原则就是指观察和处理问题的准绳。基本原则是不同于具体原则的根本规则。在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总则中,基本上都有基本原则的规定,其立法意蕴,一是为了表明本法律、法规所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二是为本法律、法规的各项具体规范提供纲领;三是为本法律、法规的执行提供准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法理之中,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这表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属性:经济法最重要的本质特征,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因此,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与体现国家对政治生活进行干预的行政法原则的区别,又要与体现当事人平等的民法的基本原则相区别。考虑到我国不同的法律部门在任务上有某种共性,因而在某部门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上也可能存在着使用其他部门法术语的情况,但这并不妨碍上述命题成立。因为不同法律部门对同术语可以作出符合本部门法本质要求的解释。一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该部门法的本质特征,这是毋容置疑的。我们现在探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我国尚未制定一部高层次的基本经济法的情况下进行的。经济法调整对象不确定,学者们对经济法原则的概括就可能大相径庭。因此,我们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概括,更多的应当着眼于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概括的方法论的思考之上。我们应当在那些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众多的经济法群中,抽象出它们共同的足以上升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立法指导思想,然后概括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这样就可以使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任何一类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法本身这个概念的外延,要想理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就要先了解法的原则,法的原则是法的要素之一,是可以视为规则的基础或是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2 0 6 中国电子商务._ 2011 .12原理和规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定义为: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在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中独有的最基本的精神本质和价值追求,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和法治实践总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在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把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效率公平原则。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往是顾此失彼的,任何一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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