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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书

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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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决定书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

日期:

10.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赵桥小学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条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学校党组织、校行政、校工会领导和教师代表5--7人组成。 第四条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学生、社会人员等。 第六条申诉方法和步骤 (一)填写申诉申请书。申诉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1.申诉人基本情况; 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 4.事实与理由; 5.提出申诉的时间; 6.附有关证据材料。

(二)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教师申诉原则上要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 (三)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新华区教育局提请申诉。对区教育局的处理回复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诉讼。 第七条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第八条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九条任何部门、年级组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条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一条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申诉人向学校提出申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及其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1年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师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诉人是在校学生或其监护人、代理人;被申诉人是学校各职能部门或任课教师。 第三条我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2.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4.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 5.非经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6.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7.任意剥夺学生参加考试权利或受教育权利的; 8.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 9.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专项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务。 第五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教师、学生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包括以下人员: 1.教师代表;

2.家长代表; 3.党支部、团委、少先队的委派代表; 4.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 第七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1.本人或近亲属与本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2.与申诉人或被申诉人有亲属关系的; 3. 其他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决定;申诉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集体决定。 第九条申诉人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一年内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 第十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教师申诉制度文档

教师申诉制度文档 Documents of teachers' appeal system 编订:JinTai College

教师申诉制度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目的意义 教师申诉制度是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向主管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申诉理由、请求处理, 获得恢复和补救的一个法律途径的制度。 第三条申诉范围 以下情况,教师可以提出申诉:

(1)教师认为所在级部(处室)、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是否确实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要通过申诉后的查办,才能确认。 (3)教师对受理申诉的级部(处室)直至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受理组织 (1)受理组织依次为申诉人所在处(室)、学校办公会或教代会; (2)教师对其所在级部(处室)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组织为学校校长办公会或教代会; (3)教师提出申诉应向组织提出,不要向所在级部(处室)的个人提出,否则将按一般的群众来信办理。 第五条申诉分类

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商丘市第十六中学 学生申诉制度及申诉规程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河南省学生申诉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是学校或教师。 二、申诉范围 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2、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三、受理机构 学校法制办公室负责办理学生申诉事项。 四、申诉规程

校内学生申诉,应当遵循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诉的提出。学生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办公室提出(学校法制办作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申诉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等。 2、申诉的受理。学校法制办接到学生申诉后进行登记,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学生申诉,应当制作《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并送达申诉人。 3、申诉的审查。(1)听取申诉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制作笔录;(2)听取原处理机构负责人员就有关问题做出的说明并制作笔录;(3)调查有关证人并制作笔录;(4)查询、分析依据,收集有关证据;(5)认为有必要或根据申诉人请求,召开听证会,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6)召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做出决议,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4、做出复查结论。学校法制办自接到学生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制作《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义回复申诉人,并告知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有管辖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提起书面申诉。申诉复查结论做出改变原处理、处分决定的,需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名义提请学校重新研究并以学校名义做出决定。 5、送达。学校法制办将《学生申诉复查决定书》通过学生签收、挂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各级单位依法行使管理职权,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校内申诉是指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的复核程序,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享有的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申诉人为本校正式教职工,被申诉人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 第四条教职工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校工会,作为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受理申诉材料、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保管申诉卷宗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党委(校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人事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共9-11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校工会主席担任副主任并兼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推荐,其人数不少于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法律专家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复核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复核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申诉范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职工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培训进修等方面合法权益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 第九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

某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XX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校,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促进学校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创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学校章程》中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教师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属于我校编制的教职工及我校聘用的合同工。 第四条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肃、认真地提出申诉,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有错必纠,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部门 第五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是受理教师校内申诉的工作机构。 第六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党支部、工会、少先队、各处主任和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为七人,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负责召集工作小组会议,讨论处理意见。 第七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教职工对于学校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请申诉。 第九条申诉的范围: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合法权益的,包括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职工个体之间的纠纷,经教代会讨论认定的教职工行政处分,教职工 已向教育行政部门、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4、若上级主管部门责成学校重新作出处理的,处理程序与办法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条教职工提出申诉时,应当向校工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相关资料。申诉书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十一条对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校工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并组织工作小组; 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第十二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办理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个工作日。延期办理申诉事项,须书面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XXXXXX小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第一条: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 第二条:学校或老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 第三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和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 第四条:学校或教师私自拆学生信件的; 第五条:非经一定程序随便剥夺学生荣誉称号的; 第六条:因对学生进行不公正评价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违反国家招生法规规定侵害学生升学权的; 第八条:学生认为的其它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均可提出申诉。 二、受理申诉部门 1、为确保申诉渠道畅通成立申诉委员会,由主管德育副校长任组长,德育处主任任副组长,学生可直接向德育处或申诉委员会反映情况。学生申诉由德育处负责处理,对反映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申诉委员会通过,形成决

议并执行。 2、学生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处理,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校委会通过,形成决议。 3、申诉需写明申诉人的事实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理由、其他有关情况。 4、申诉委员会成员: 组长:XXX(德育主任) 副组长:XXX(校长) XXX(党支部书记) 成员:XXX(教师代表) XXX(少先队大队长) XXX(家长委员会成员) XXX(家长委员会成员) 三、调查听证 1、学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做笔录; 2、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根据需要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人员参加的听证会。 3、调查、听证过程中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申诉委员会成员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教职工申诉制度

教职工申诉制度 东源县顺天镇中心小学 建档时间:2016年9月

顺天镇中心小学教职工申诉制度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1.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王汉习 副组长:朱祥波 成员:赖子中黄志堃张叔贤郭景朱伟勇 朱惠明朱建聪朱彩球朱蓬英朱雪娟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

新整理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申诉制度

教师资格证考试小学综合素质考点:教育申诉制度模块二教育法律法规 ——教育申诉制度 一、教育申诉的含义 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二、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制度概述 教师申诉制度即指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2.申诉参加人 教师申诉制度中的申诉参加人是指参加教师申诉和处理活动的申诉人、被申诉人和受理机关等。申诉人是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依据教师法提出申请的教师本人。 被申诉人是指教师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机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受理教师申诉的有关行政部门。 3.教师申诉的范围

教师申诉的范围是指教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诉。我国《教师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1)教师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诉的提出 教师提出申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符合法定申诉范围。 ②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 ③以法定形式提出。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 三、学生申诉制度 1.学生申诉制度概述 学生申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从法律规定性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定申诉。 (2)从申诉目的看,学生申诉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 (3)从性质上看,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意义上的申诉制度。 2.学生申诉的范围 (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处分包括学籍、校规、考试等。 (2)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的。如学生对学校因管理不当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就有权提出申诉。 (3)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财产权的。如学生对学校违反规定向其乱收费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4)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自己的著作权、发明权或者科技成果权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 3.学生申诉制度的参加人 (1)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的申诉人,主要包括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2)被申诉人。学生申诉制度中的被申诉人一般包括学生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学校工作人

学生申诉制度

潮南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树立学生法律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教育方针政策得以全面落实,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特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申诉人: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 2、被申诉人: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 二、申诉范围 1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对教师批评不服,包括学籍、考试、校规等方面。 2 、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如乱办班、乱收费、乱摊派、强迫其购买教辅资料等。 3 、学生名誉权、受教育权、人身权及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4 、学生对学校或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如剽窃学生的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或其他科技成果权,学校强行将学生的知识产权收归学校等。 5、对教师家访方式和家访内容有意见。 6、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7、教师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8、家庭虐待和社会歧视。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行政办、学生处、教务处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组织机构。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2、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四、申诉方式 1、口头申诉:口头申诉主要在学生处。 2、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信箱。 五、申诉程序 1、申请。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由学生处负责记录受理。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学校学生申诉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四中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规范申诉处理工作,根据根据教育部《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生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学生申诉事务,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机构组成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学校办公室、教导处、团支部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代表3名、学生代表2名组成。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副主任由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主任兼任。 申诉范围 第六条学生对于学校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可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七条申诉学生可以委托1—2人作为其申诉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诉事宜,但申诉文本、复查决定书等重要文书须由申诉人本人签名。 申诉受理 第八条对学校作出的违纪、违规处分等存有异议的学生应在学校行政程序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书面申诉文本,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申诉文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决定复查,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告知申诉人(或其代理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申诉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应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复查时应通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部门代表到会说明情况,并以公开方式进行。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的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教师申诉制度定稿版

教师申诉制度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教师申诉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校长、党支部书记 副组长:副校长、党支部委员、党支部副书记 成员:教务主任、工会主席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调查取证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身上的具体体现。 二、教师可以提出申诉的情况 《教师法》对教师可以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范围规定得比较宽,主要有: (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宜的,可以提出申诉。 三、教师申诉的受理 1)教师如果是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为主管的教育部门; 2)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申诉的机关可以是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口的行政主

管部门。 四、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由申诉提出、受理和处理三个环节组成,并依次序进行。 (1)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对申诉的受理。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诉书后,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①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②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可以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③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 (3)对申诉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给予处理。

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四、处理: 1、依据《教师法》第八章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A、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B、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C、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况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学校接到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的申诉书,在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其个人档案,作为今后考核的依据。 3、学校对第一项处分决定撤销处分的决定,都要及时报市委法制科备案。 4、受行政处分的个人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可以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教委或所属教育行政机关申诉行政复议中申诉,由市教委或其所属教育行政机关对其处理决定进行复议和裁决。

校内申诉制度

校内申诉制度 孟店乡崔凡小学 校内申诉制度是学校成员主要是教师和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 校内申诉制度是学校管理中一项专门性的权利救济制度。它在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教师职工和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具体化、规范化。这有别于学校一般处理纠纷的做法。目前。我国学校内部申诉制度还处于摸索、试验阶段,尚无成熟的经验和规范化的要求。从少数学校试点的情况来看,主要是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申诉制度,现分述如下: 一、教师申诉制度 1.教师申诉的范围 (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在职务聘任、教学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可以提出申诉。不属于学校或校内成员侵犯其合

法权益的不属于校内申诉范围。 2.受理申诉的机构及管理 受理申诉的机构,因被申诉的主体和内容不同而有所区别。教师如对学校或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可以是学校领导机构、学校党组织或监察机构等,也可以是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如教师申诉对象是个人,应向个人隶属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诉或向申诉事项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申诉的管理,是指学校及管理部门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一般按照学校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人员的隶属关系进行管理。涉及几个部门的申诉纠纷,由学校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综合调解。 3.教师申诉的程序 教师申诉制度一般技提出申诉、受理和处理三项程序进行。 (l)提出申诉。教师提出申诉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书应写明以下内容:①申诉人的基本情况,②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③申诉请求,④申诉理由,⑤其他情况。 (2)对申诉的受理。学校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受理教师申诉工作,并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答复申诉人不予受理;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可以要求重新提交申诉书;对不属于学校受理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交给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

幼儿园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幼儿园校内教师申诉制度 1、为保障教师依法行使申诉的权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监督学校及各个处室、年级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园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成立“教师申诉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工会,专门受理教师的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幼儿园工会领导、各处室主任和教师代表7人组成。 4、教师(以下称申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1)认为在人事安排、职务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2)不服学校及其各处室、年级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5、下列情况,教师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1)认为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认为没有隶属关系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 (3)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是学校行为,而是其他教师、幼儿、社会人员等。 6、申诉方法和步骤 (1)填写申诉申请书。 (2)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 (3)申诉处理 1)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果受理,则书面通知申诉人;如果不受理,则书面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内做出以下申诉处理决定:①原处理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②原处理有所不当的,提请学校党政联席会议修改原处理决定;③原处理明显不当的,建议学校行政撤消原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 3)申诉人对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的不受理决定、处理决定书、书面回复等不服者,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请申诉。 7、申诉处理决定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接受和撤回申诉都要作好记载。 8、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受理申诉处理决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联星小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联星小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1、校内学生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校内学生申诉的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教科研室、德育处、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二、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制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2、对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机构、学生会等组织委派代表及家长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四、申诉程序 1、申请。申诉人必须书面提出申诉; 在书面提出申请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2、审查受理。 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

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和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学生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l、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作出相应处罚。 4、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奎屯市第七中学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行使工作。 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德育处,并设专人负责收受案件。 第四条凡奎屯市第七中学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都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 (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受到奖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 (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 (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 (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六)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诉人签字或盖章。 未填写真实姓名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次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八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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