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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有什么不同?

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有什么不同?

能否直接通过证据加以证实:定罪事实清楚,并不要求所有的构成要件事实都必须直接通过证据加以证实。在我国证据法学理论中,免证事实包括司法认知、推定等。量刑事实不仅可以通过证据直接加以认定,还可以适用其他法律技术进行处理。对于纯正量刑事实,不适用无罪推定。

老百姓能够看到的法官审判都只是表面上的程序问题,其实在更加深层上还有存在各种关于定罪和量刑方面的法

律知识研究,如果法官没有卓越的知识储备就无法胜任并且对当事人也是一种不公正,审判中尤其会注重关于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区别。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二者有什么不同?

▲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有什么不同?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通常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证明标准。围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国学者在客观真实、法律真实、主观真实等观点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与前述观点相比,事实的边界如何划定,具有更重要的实践意义。笔者拟以定罪事实和纯正量刑事实的区分为中心,阐述如何正确理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案件事实与定罪量刑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定罪事实和

纯正量刑事实。其中,定罪事实在确定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同时,也必然会对量刑产生影响,因此又可称之为“不纯正量刑事实”。纯正量刑事实,指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的事实,如自首、立功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定罪或者纯正量刑事实在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方面,需要遵循不同的法律逻辑。

▲一、定罪事实清楚中的“事实”:以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为边界

定罪事实,或称之为不纯正量刑事实,指的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即我国刑法理论设定的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客体。因此,定罪事实不同于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是我国刑事司法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通说。尽管如此,由于犯罪构成要件是以刑法理论的形态存在,司法实践中对部分案件的处理,由于不能正确理解“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边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譬如,有的反贪部门在查处贪污案件的时候,由于对非法占有存在误解,认为要认定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就必须要查明赃款的去向,即行为人在占有公共财产后如何为个人所用。如果查不清楚,则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贪污罪。这种执著于赃款去向的思路没有正确理解何为定罪事实。贪污罪中,将公共财产非法占有为行为人所用,属于定罪事实,必须要查清。至于如何为行为人所用,是存入银行还是借给其他单位、个人所用等,即赃款的具体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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