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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交易程序约定不清楚,易造成诉讼纠纷产生

央产房交易程序约定不清楚,易造成诉讼纠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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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产房交易程序约定不清楚,易造成诉讼纠纷产生

上诉人卢某铭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洁及第三人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9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某铭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洁不履行付款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系认定事实不清。2、鉴于杨某洁的根本违约行为,我方已经行使了单方合同解除权,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但一审没有对其进行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杨某洁辩称:

我不同意卢某铭的上诉请求,认可一审判决的结果,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述称,我公司不同意卢某铭的上诉请求,认可一审判决的结果,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杨某洁在原审法院起诉称:

2015年6月27日,经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我与卢某铭之子卢某、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将卢某铭名下501号房屋以4950000元的价格卖给我;我于签合同当日向卢某铭支付定金100000元;过户前三日内我通过资金监管和资金存管方式向卢某铭支付4840000元,因违约方原因致使守约方在合同签订后120日内未完成房屋产权转移且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015年8月1日,卢某铭在房屋买卖合同文件上签字确认。同日,我付清了定金。合同签订后,我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办理了购房人资质审核手续。卢某铭因为种种原因直到2015年9月14日才去办理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此时我的购房人资质审核手续已过有效期,我立即重新办理购房人资质审核手续。但在十一休完假后,卢某铭突然告知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其不再履行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我与卢某铭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卢某铭履行我与其签订的501号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办理房屋过户及交付房屋的手续。2、卢某铭给付我逾期办理过户交付房屋违约金直至其履行第一项诉讼请求完毕之日止;3、卢某铭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暂估十万元,从2015年11月1日起算;

4、卢某铭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6月27日,经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买受人杨某洁(乙方)与出卖人卢某铭之子卢某(甲方)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8月1日,卢某铭本人将《买卖定金协议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落

款处卢某所代签的卢某铭字划掉,签上其本人名字。买受人杨某洁(乙方)与出卖人卢某铭(甲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所出售的房屋501号,房屋性质为已购公有住房;经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成交总价为495万元。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10万元,定金通过自行交接方式划转,乙方采取全款方式支付该房屋成交总价款,在过户前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484万元,资金通过资金监管和资金存管方式划转。甲方应当在2015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最晚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如合同履行期间,因产生需要延长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间的情况,甲、乙双方应当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自2015年6月27日合同签订后,杨某洁支付定金共计10万元。2015年8月5日,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递交了买方杨某洁购房资质申请,2015年8月18日,买方杨某洁购房资质审核通过,有效期至2015年9月16日。2015年9月16日,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再次递交了买方杨某洁购房资质申请,2015年9月29日,杨某洁的资质审核通过;2015年9月14日,出卖人卢某铭为501号办理了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2015年9月17日,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501号进行房源核验申请,2015年9月22日,房源核验审核通过。

2015年9月30日,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卢某铭与杨某洁办理网签手续,2015年10月10日,网签完成。卢某铭认为按照合同约定,杨某洁应在过户前三日支付全部购房款项,即最晚应于

2015年9月27日前三日内支付全部购房款,而实际未支付,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故于2015年10月之后不同意配合杨某洁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由此引发争议。2015年10月28日,杨某洁起诉至法院,要求卢某铭继续履行上述协议。经开庭审理,双方主要争议点在于双方对付款方式及支付时间存在较大分歧。根据杨某洁提交的证据显示,卢某于2015年9月1日要求杨某洁交纳房款,杨某洁未支付。2015年10月10日,卢某铭方收到居间方的短信,内容为:”今天给你出正式网签,网签价166万元。这166万元将用于资金监管,在出房本24小时内到你的光大卡账户”。同日,居间方收到卢某的短信,内容为:鉴于目前你们的情况,已经逾期太长时间,并且没有看到你们相应的姿态,我方正式告知中止合同。杨某洁基于此向法院表示如下的意见,我方未按照监管账户付款的原因在于卢某已经有毁约的意向。根据杨某洁提交的证据显示,2015年10月16日通过邮寄方式,杨某洁向卢某铭发出催办函,要求其尽快办理房屋交付及过户手续。2015年10月18日,卢某、杨某洁及居间方再次协商未果。2015年10月27日,卢某向杨某洁方出具关于《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情况我方的意见,内容大致为:尽管双方在签订的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购房款的付款时间,只约定了过户前三日内购买方支付房款。但根据房屋买卖交易惯例及合同约定,购买方在办理所购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前,应全额向出售方支付购房款。但合同签订后,至今已经超过九十日,出售方代表人卢某曾多次催促购买方履行合同义务,在合同约定的最后过户期限前支付购房款,同

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购买方迟迟不予办理。现已经超过最晚的转移登记的时间。购买方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造成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我方保留进一步追究购买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审理中,杨某洁向法庭出示了银行流水明细,证明于2015年9月即已经具备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条件,并表示现在也具备支付剩余房款的能力。经询问,卢某铭、杨某洁均认可房屋总成交为495万元,在卢某铭办理完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后,为配合网签工作,卢某铭与杨某洁均办理了光大的银行卡,以用于对房款进行资金监管。截止至今,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卢某铭、杨某洁三方均未签订相关的资金存管协议书,卢某铭表示资金监管账户与存管账户就是同一账户,双方已经约定将房款全部支付至卢某铭名下的光大银行卡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短信记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综合双方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一、《买卖定金协议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何时生效;二、在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卢某铭、杨某洁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现分述如下: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2015年6月27日,在卢某未出示产权人卢某铭授权委托书代为出售房屋的情况下,经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服务,杨某洁与卢某签订了《买卖定金协议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015年8月1日,卢某铭在上述协议上划掉卢某代签的”卢某铭”,签上其本人的名字。从法律角度上看,卢某作

为无权代理人与买受人杨某洁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2015年6月27日至2015年8月1日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2015年8月1日,上述协议经产权人卢某铭签字追认后,该合同在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则自始有效,即于2015年6月27日签订之日起即有效。《买卖定金协议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对出卖人卢某铭与买受人杨某洁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上述协议履行过程中,卢某铭、杨某洁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经法院审查,涉案房屋性质为央产房。杨某洁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晓涉案房屋为已购公有住房性质,其应充分认识到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应尽到充分审查之义务。卢某铭作为房屋产权人应当在房屋出售前完善手续,以使涉案房屋具备出售条件。在卢某铭对涉案房屋未办理上市交易的情况,双方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合同中未约定办理上市手续交易的期限促成了本次诉讼的产生。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双方应最晚于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即2015年9月27日前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杨某洁应于过户前三日内以资金监管、资金存管的方式支付484万元购房款。尽管杨某洁、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均主张卢某铭未配合其办理资金存管手续,以至合同付款方式难以操作,但结合杨某洁、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短信、录音资料,杨某洁、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无法证明卢某铭在收到其书面或口头通知后拒绝履行协助其办理资金存管之附随义务。因

卢某铭、杨某洁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办理房屋上市交易手续的期限,故卢某铭于2015年9月14日办理完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不构成违约行为。

关于杨某洁是否构成违约行为。根据二手房房屋交易惯例,购房人具备购房资格、办理存量房屋核验是办理网签的前置程序,网签合同是办理房屋过户的前置程序。基于上市交易表是房屋买卖合同得以履行的必备性文件,卢某铭于2015年9月14日才办理完毕上述手续的行为---该时间临近合同约定的最晚不超过90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时间,客观上造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必经程序上时间的紧凑性。房源核验通过时间为2015年9月22日。杨某洁于2015年8月递交的购房人资格于2015年9月16日已经失效,再次审核通过的时间为2015年9月29日。该时间点已经超过合同期限约定的90日即2015年9月27日过户登记的时间。上述程序完成的时间造成网签合同完成的时间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最晚不超过90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时间。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杨某洁不存在主观过错。合同中约定过户前三日内通过资金监管、资金存管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但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故杨某洁对迟延付款的行为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买卖定金协议书》、《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亦未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应继续履行。在杨某洁具有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卢某铭应当协助杨某洁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及房屋交付手续,对杨某洁主张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杨某洁主张卢某铭应承担逾期交房、逾期

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因卢某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主观过错,故对杨某洁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一、杨某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购买501号房屋的剩余购房款四百八十五万元给付卢某铭;二、杨某洁履行完毕上述义务后,卢某铭于十五日内协助杨某洁将501号房屋产权办理至杨某洁名下;

三、卢某铭在杨某洁取得501号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十五日内,将上述房屋交付给杨某洁;四、驳回杨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93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驳回杨某洁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李松律师认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2015年6月27日,卢某在未取得卢某铭授权的情况下代为出售房屋系无权代理行为,但卢某铭于2015年8月1日对卢某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2015年6月27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在于导致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是什么?即应当如何认定合同违约方?对此故做如下分析:

本案诉争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在专业中介公司的居间下达成,但合同中对于办理央产房上市审批、购房资格审核等手续的时间均未作出明确约定,这也为本案争议埋下了隐患。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当出现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时,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但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未能妥善处理双方的分歧,导致诉讼的产生。由于诉争房屋性质为央产房,上市交易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现杨某洁主张由于卢某铭迟延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导致自己的购房资格过期需要重新审验。但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中并未规定卢某铭办理房屋上市交易手续的时间,也就是说只要卢某铭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即2015年9月27日前办理完毕上市交易手续即视为其完成了该项义务,没有违反双方合同的约定。实际上卢某铭于2015年9月14日办理完央产房上市交易手续,此时房屋已经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在双方约定的最后过户期限之前,双方交易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不在卢某铭一方。

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作为出卖人的卢某铭的主要合同义务即是交付房屋、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而作为买受人的杨某洁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购房款。如前所述,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购房款支付的具体时间未作约定,但最迟应于过户前三日内以资金监管、资金存管的方式支付,即杨某洁最迟应于2015年9月24日前支付剩余购房款。尽

管杨某洁主张卢某铭未配合其办理资金存管手续,以至合同付款方式难以操作,但结合杨某洁、北京存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短信、录音资料,杨某洁无法证明卢某铭在收到其书面或口头通知后拒绝履行协助其办理资金存管之附随义务。杨某洁未按时支付购房款已经构成违约。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6月27日即已签订买卖合同,但直到8月1日杨某洁才将全部定金支付完毕,8月18日才办理完购房资质审核,卢某铭9月14日才办理完毕上市交易手续。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懈怠,这也造成了后续履行合同时间的紧张。但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卢某铭办理上市交易手续的时间早于双方约定的最后过户时间近半个月,足以完成后续交易程序,卢某铭没有违约行为。但杨某洁未按时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存在,该付款义务早于卢某铭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故杨某洁系诉争合同的违约方。因卢某铭在本案中并未提起解除合同或者确认双方合同已经解除的反诉,故对此不予处理,但其已明确表态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故杨某洁在己方违约的情况下无权再要求卢某铭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以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认定杨某洁对迟延付款的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系认定事实错误,故予以纠正。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与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中国化发展 作者:张保亮发布时间:2011-05-1314:43:39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中的卓越表现 美国是以“好争讼”著称的国家,按照惯性逻辑,那么诉讼应该非常多才对,但是事实并非如此。虽然1925年之前的“美国法院一直对多元化纠纷解决办法持排斥态度,要么拒绝执行其决定,要么把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看成是可任意取消的。”但是1925年通过的《联邦仲裁法案》改变了仲裁的尴尬境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得以正式被司法系统所接受,其也被视为是美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端。随后,美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得以在大洋彼岸蓬勃发展,形成了诸如谈判(Negotiation)、调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小型审判(Mini Trial)、简易陪审团审判(Summary Jury Trial)、租借法官(Private Judging or Rent-a-judge)等各种各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尤其是1998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ct of1998)的颁布,标志着世界上第一部ADR专门性立法的诞生,充分说明了美国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价值的肯定与重视。此外,民间性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美国也得以快速发展,而且自上个世纪70年代,营利性的ADR组织就已经大量涌现,并在80年代后期迅猛发展,出现了产业化趋势,分流了众多的纠纷。根据一项研究表明,在1980~1993年间,在联邦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仅有4%的案件进入审判;根据1999年由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发布的统计数据,向联邦法院起诉的全部民事案件中仅有2.3%进入审判。还有很多无法精确计算的民间ADR解决的纠纷。总之,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将‘诉讼’作为‘替代’,而将其他多元化纠纷解决过程作为‘正常情况’”的美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图谱。 得益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带来的巨大益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愈来愈受到各国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关注,并指出:当人们卷入一项法律争议时,不愿意把它提交给法院这个一般被认为本来就是解决争议的自然场所去解决,而是选择某一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去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因此,近年来,各国都在积极发展本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瑞典、丹麦和韩国等都已经建立了制度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各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巨大差别,但是都在纠纷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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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联调,法院于当日作出(2011)深宝诉前联调第XX号《诉前联调受理通知书》。由于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于2011年X月X日作出《诉讼建议函》,将有关材料移交法院。本所代理律师于2011年X月X日代理贵司向XX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有关材料,XX区人民法院作出No 《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审理,案号为(2012)深(X)法(民二初)字第(X)号。 二、综上所述,本所代理律师认为:除劳动债权、欠国家的税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优先受偿外,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享有一定条件下的优先受偿权,但必须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即通过法院调解取得生效调解书,或通过诉讼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否则,即使对被执行人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也无权参与财产分配。 三、因XX区人民法院诉前联调工作室无法联系到深圳市B公司,无法进行调解,贵司需在立案之日2011年XX月XX日起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贵司将无权参与深圳市B公司的财产分配。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决策时参考。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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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 、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 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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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 人员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 (2) 第三章聘任 (4) 第四章培训 (5) 第五章考核 (5) 第六章行为规范 (5) 第七章奖惩 (6) 第八章解聘 (6) 第九章监督 (7) 第十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 (下称ODR服务)人力资源建设,根据《电子商务在线非诉讼纠纷解决(ODR在线注册服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及范围:仅限于开展或提供ODR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及人员,主要包括事务秘书、值班律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及其调解员、联络员等,其日常行为及守则,以及其他人员的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这些人员的聘任、培训、考核等。 第三条对ODR服务人员的管理,坚持如下原则: (一)自由、自愿、平等、择优原则;

(二)专业问题由专业人员处理原则; (三)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原则; (四)保障依法办案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的职责与权利义务第四条ODR服务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ODR保障中心; (二)作为ODR保障中心主要办事机构的ODF事务办公室; (三)ODF事务办公室下设秘书处、值班台、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事务联络点四个部门。 第五条上述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ODR保障中心为ODR服务提供网站或平台及其技术支持和维护,并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及人员处理相关事务; (一)OD眇务办公室成员包括主任一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1 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兼任,工作人员若干名。其主要职责是负责ODF事务的全面工作,领导ODF事务工作人员,协调第三方机构及人员开展ODR 服务,开发、搭建并管理ODF网站或平台,以及相应经费、费用、开支的管理和审查,保障ODF事务的办案质量与效率; (二)秘书处成员包括事务秘书若干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或者ODR 保障中心工作人员兼任。其主要职责是接收电子商务投诉或纠纷解决申请,立案受理和解、调解、仲裁案件,协助办案、事务分流、安排值班律师、调解员等,进行通知、告知、信息反馈等; (三)值班台成员包括值班律师若干名,由ODR保障中心认证的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担任,形成名单,轮流值班,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秘书安排,担任值班律师并为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发表法律意见或建议,出具和解方案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经职工大会、职代会或工会推选产生,其成员包括主任 1 名,副主任1名,委员1 名,调解员若干名,形成调解员名单,供电子商务投诉/ 纠纷各方当事人选定或者事务秘书指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调解事务; (五)仲裁事务联络点成员包括联络员若干名。联络员,由秘书兼任,或由仲裁机构工作人员担任,其职责是联系、转办仲裁事务。 第六条ODR服务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被选定为值班律师、调解员; (二)依法提供法律帮助、咨询及指引、出具和解方案,负责具体调解事务。 第七条ODR服务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购销合同纠纷案例 人民网乌鲁木齐11月12日电(韩婷)随着新疆的各类市场交易活动更加频繁和活跃,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首次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八个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力求以通俗直观的典型案例形式进行普法,进而引导市场行为,规范交易秩序。 附:八个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 江苏虞梦圆家纺有限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收货单的内容、交易方式等可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一、基本案情 江苏虞梦圆家纺有限公司(下称虞梦圆公司)起诉称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张某支付价款1529682元。虞梦圆公司提供一份《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该《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对于标的物名称、单价(原价、折扣价)、数量、合计金额均有明确记载,张某在"收货人"处签字。标的物是由张某到虞梦圆公司自行提货并拉运,运费由张某自行支付。张某称自己是为虞梦圆公司代销标的物,而与虞梦圆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裁判结果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为:从此类买卖行为交易习惯来看,多以书面合同

进行;双方在本案发生争议之前,从未发生过买卖关系,更无以此方式完成过此类交易的事实;《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只能证明张某收到标的物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张树明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收到标的物的事实;虞梦圆公司又无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买卖合同成立的事实。遂以虞梦圆公司不能证明其与张树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为由判决驳回虞梦圆梦圆公司诉讼请求。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虞梦圆公司提供的《虞梦圆家纺发货清单》明确记载标的物名称、单价(原价、折扣价)、数量、合计金额,标的物由张某自行提取,张某为运输标的物又自行负担费用,上述事实可以证明虞梦圆公司与张某之间就涉案标的物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同时,张某在本案中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虞梦圆公司之间就涉案标的物存在委托合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因此,虞梦圆公司以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为由要求张某支付1529682元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虞梦圆公司不能证明其与张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民事法律关系错误。遂判决张某向虞梦圆公司支付价款1529682元。 严某与新疆华电吐鲁番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吐鲁番 沿海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实际提供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得要求买受人直接向其支付价款。 一、基本案情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例 买卖纠纷怎么写?下面是给大家整理的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x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地址:xx县东新乡小洲村委会胡家村 法定代表人:黄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x8 委托代理人:万xx,xx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因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东光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东光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泉林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东光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东光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东光厂与席泉林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东光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

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东光厂与席泉林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东光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东光厂只不过是东光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河北省东光县鑫宇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东光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保留向东光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 起诉状 原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天津市xxx号,电话:xxx 被告: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 2、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xxxxx商行的业主,被告长期从原告处采购xxxxx等货物。双方口头约定,货物的采购货款为月结形式,每次原告以送货上门的方式给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出具其白制的入库单为结算凭证。从20XX 年6月1日被告开始不按约定向原告给付货款,至20XX年11月24 日原告停止向被告供货时止,被告总计拖欠原告货款xxxxx元。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支付货款事宜。20XX年1月30日被 告向原告支付前欠货款2000元后,又经原告多次催要协商,被告的采购经理朱旭东才于20XX年x月x日以被告名义出具了欠原告货款的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凭此条不计其数的找到被告索要欠款,均被被告以过段时间偿还为借口推辞。因原告系小本经营,又遇被告的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xxxxxx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篇二: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法律文书: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全部货款人民币96000元,利息人民币元(截止20XX 年月50709071727.jpg ” style=-wiim*50px ” width= "450px买淑会 同纠纷起诉” title=买卖合同纠纷起诉” /> 日,请求支持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计人民币元 ;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

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经过法院审理查明,开发商是自行提出变更规划的,并未征得业主同意,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强制要求变更,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向维权业主承担总房价款3%的违约金。案例二,北京某高档小区在售楼时在宣传资料中承诺,”小区内综合绿化面积达总占地面 一切用数据说话优质追账款、智能合同服务积的31%,拥有6800的绿地和中心花园,环境宜人,5000平米的地下超大停车库,原装高档现代电梯,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保安,房屋共用部分精美装修等等”。同样业主入住以上承诺纷纷不能兑现,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对于绿地、花园面积、车库、原装现代电梯以及对商品房各组成部分装饰装修标准的说明和允诺,影响到了商品房的档次及居住质量,也会对买受人购房,订立购房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上述几项开发公司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应当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例分析 【律师提示】 商家明知产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而故意出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连续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且经多次修理未能排除障碍,消费者提出退货请求的,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及判决】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花虎沟2号。 法定代表人马荣汉,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诩,北京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亚明,男,1963年2月21日生,汉族,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服务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德外双泉堡汽修一厂宿舍5号楼4门3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英丽,女,1960年2月9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职员,现住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苑4楼902号。 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1960年7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刘贵凤,女,1950年7月4日生,汉族,北京金科宇峰技术有限公司干部,现住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12号。 上诉人北京博瑞祥云汽车销售中心(以下简称博瑞祥云中心)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第7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年2月,贾英丽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XX年7月19日在博瑞祥云中心购买了一辆奥迪a6轿车,车型为4b31t6。购买后,认真仔细的阅读了随车文件,并严格按使用说明书中的操作要领驾驶轿车,后又按《保养手册》的要求进行了日常保养。但是在驾驶过程中,该车的质量问题凸现,转向灯、继电器、安全气囊控制单元、刹车真空泵、机油灯报警、节气门开关等不断出现问题。我认为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博瑞祥云中心明知此车贴有”;禁止销售”;的贴条仍将此车予以销售,

买卖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四川荣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中宇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XX)昆民四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XX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3月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荣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志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岳威、吴念胜,被上诉人中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文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的事实是:XX年4月30日,中宇公司与荣星公司签订《车辆购置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其中第一条约定:”;甲方(即中宇公司)将属本公司产权的十辆沃尔沃380型牵引半挂车作价每辆585000元,共计585万元转让给乙方(即荣星公司)。并由乙方继续在甲方进行卷烟运输经营”;。荣星公司共计支付款项236万元,中宇公司已将全部车辆交与荣星公司。XX年12月23日,云南中烟物资配套公司(以下简称中烟物资公司)受中宇公司委托,与云南玉溪宏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程公司)、荣星公司形成《会议纪要》,其中第一条约定”;中烟物资公司决定从XX年起停止卷烟省外公路运输经营业务,荣星公司挂靠中宇公司的十辆沃尔沃拖车全部转户到宏程公司,由宏程公司管理”;;第二条约定”;由中烟物资公司与玉溪红塔集团协商,将中烟物资公司原有的红塔集团5%卷烟公路运输业务转给宏程公司承运”;;第三条约定”;荣星公司欠中宇公司345万元由宏程公司代偿315万元,还款分两次,会议纪要签字还200万元,其余115万元在XX年6月30日以前偿还。余款39万元由荣星公司在XX年3月份以前归还”;。第四条约定”;宏程公司与荣星公司的挂靠、管理关系,由宏程公司和荣星公司自行协商后签订协议”;。第六条约定”;荣星公司所有车辆解除与中宇公司、昆明瀚宇烟草储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宇公司)的车辆户头挂靠及业务挂靠关系,由荣星公司办理车辆转户手续。荣星公司与中宇公司和瀚宇公司之间的所有挂靠协议自XX年2月1日起终止”;。XX年12月30日,宏程公司向中宇公司支付200万元;XX年3月6日,中宇公司出具收款发票,认可收到宏程公司的200万元是其代荣星公司支付的货款。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分析 摘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包含了很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等,且每一种方式还可以分为更多种不同的模式,但无论是哪一种模式,都毫不例外的显露出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性,本文对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进行分析。 关键词非诉讼机制缺陷纠纷解决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目前,非诉讼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诉讼程序。但和所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样,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内在的弊端和被滥用的可能性,它的应用有时不得不以当事人牺牲或放弃一部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代价,效果也并不都能尽人意,一方面,非诉讼程序和诉讼程序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缺陷;另一方面各种非诉讼程序的设置方式和解决纠纷的操作模式等都有其各自的劣势。各种非诉讼程序在纠纷解决的适用对象和范围、纠纷解决的操作程序、对非诉讼程序的监管、纠纷解决结果的效力特别是非诉讼纠纷解决的组织和机构上存在很大的问题。 1、谈判机制,作为历史最为悠久也是使用最为频繁的纠纷解决手段,谈判一般限于由纠纷当事人通过意见沟通与利益主张的妥协以最终达成和解,而不要求第三者的介入,因此传统上认为谈判不能视为一种独立的纠纷解决机制。谈判更多的是以一种交涉手段应

用于其他非诉讼程序中,其本身不能完全解决纠纷,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纠纷的复杂化,谈判根本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纠纷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显得苍白无力。而在能够完全通过谈判就解决纠纷的情况下,都不可避免的依赖于纠纷当事人一方很大牺牲的妥协,这种纠纷成功解决更多的是得益于当事人“息事宁人”的心态或者当事人之间谈判地位或资源等方面的悬殊,这种状况下“解决”的纠纷不能真正从当事人心底消除不满情绪,往往不能彻底消除纠纷本身,而且这是以扼杀公平、公正等价值为代价的。故现代社会很少单纯用谈判作为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只是将其作为纠纷解决斡旋的手段广泛引用于其他非诉讼机制中。 2、调解机制,调解机制是现代adr的一种基本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应用,在我国更是影响深远,使用相当普及,但其弊端和缺陷也一直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调解组织过于单一,现有的调解机构很多情况下不能实际为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居民调解委员会等)的无力感和其他调解(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关)的地域分布有限使得两者之间有巨大的空白地带;第二,调解人员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不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居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人员在群众中产生,他们都不是法律专门人才,不具有专门的法律知识,更不用说谈判和调解的技巧等调解工作必备条件,而且他们都是无偿的活动,没有全心全意解决纠纷的动力,工作态度和职业素养(其实还不能算是一门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优质文档)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 年月日

原告: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方式: 住所地: 被告: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方式: 住所地: 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丁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丁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并按艮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 支付原告自_________ 年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活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活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 年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 ( )( )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合同总价 格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及■等设备。 ? 同》约定发生纠纷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司法制度作业 法学专业07级2班 26号于滢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摘要:现阶段的中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这样的变革时代,对有效解决纠纷的需求也是空前的,我们一面进行司法改革、完善诉讼制度,一面积极寻求诉讼外的各种纠纷解决途径。此间,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当代ADR发展潮流顺理成章地进入视野,以美国ADR运动及其发展为参照系审视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现实急切呼吁中国引入ADR机制。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ADR 民事纠纷多元化 纠纷以及纠纷的解决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从远古时期的同态复仇、自决到文明社会的诉讼审判,纠纷以及解决纠纷的方式一直伴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纠纷解决的方式就是多元的,只不过人们关于这方面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从自在到自觉的过程。民事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充当中间人,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或裁决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该机制符合WTO规则的规定,它将行政权力的能动性、直接性和高效率与协商性、及专门性相结合,加之“专家"优势和权力资源,因而具有较高的正式性和合法性,是现代法治因家解决民事纠纷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行政解决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立法方面,立法理论有待改进,法律体系不太完整,法律的实体规定有疏漏,程序法规定亟待完善。完善我国民事纠纷的行政解决机制,需要在转变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的基础上,通过改进立法理念,健全法律体系,充实立法的实体、程序规定,并完善纠纷解决机构、强化执法监督、提高纠纷解决机构的人员素质,同时,还要拓宽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密切行政与司法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改进司法审查制度。今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利用和发展已经或日益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以特有的灵活性在法律实践的边缘地带迅猛发展,并受到各国法学界,特别是法社会学和司法实践领域的广泛关注。 一.民事纠纷及其多元化解决路径 (一).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类型

答辩状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书记员: 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审活动。 代理律师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审理中,我们将遵循这一原则全面履行我们代理职权,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诉讼参与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时,我也相信由于双方代理律师的介入将会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条件,以利于法庭对该案作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裁决。 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们仔细的研究了起诉书和所谓的买卖合同,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的全过程,我们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据也是不充分的,现将我们的具体观点陈述如下。 一、被诉人在本案中无享有诉权,我当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无诉权应不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与被告二之间针对本案没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 直接的利害关系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买卖合同,而是“结算清单”。 1、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产权所有人

2、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投资商 3、被告二XXX不是渔师殿、大雄宝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XXX无非该建设工程的材料收发人员 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 1、该瓦片是用在大雄宝殿与渔师殿,被告二对这两者没有任何收益权,所以也不应该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至于结算清单签字,清点数量是他的责任,签字属于他的责职范围,应该、必须、而且一定要签。 只有他签字原告才根据他的证明向有关单位结算。 3、结算清单上面被告二的签字只能证明收到瓦片的数量、商品检验合格后与开发商、承包商或者产权所有人按此结算凭据。 被告二结算清单上的签字、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只起到证明作用。 三、针对本案案由认定错误 1、根据被告提供证据是“结算清单”顾名思义只是用来结算之用,对原告所述买卖纠纷合同不存在任何关系。 2、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买卖,更谈不上有欠款纠纷。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有效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doc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 如何写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范文1 原告: xx***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被告: xx****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20xx年5月24日、20xx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并责令被告退还已收的332250 元货款。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938587.50元的违约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xx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24.45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编号:100524),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20xx年7月20日原告、被告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万元的《销

售合同》(合同编号:LFT100720),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三星"、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1366*768分辨率,360W/单元低功耗,50000小时使用寿命)。上述两份《销售合同》文本除合同总价不同外,其他条款完全一致。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六条"质量标准"第1款中均约定"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为原生产厂家生产的从未使用过的新设备,其规格、技术条件满足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该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违约及责任界定"第1款中均约定:"未按合同约定条款履行职责视为违约。由违约导致工程延期的一方应赔付对方违约金,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工程总额的0.5%/每日计*延期天数。"上述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在该两份销售合同附件《售后服务承诺书》中,被告承诺:其提供的液晶拼接屏有如下特点:"1、全系列产品均是采用三星液晶拼接屏,其中40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领先的DID液晶屏。......" 20xx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8台,被告在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20xx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6寸液晶拼接屏4台,被告在其随附的《设备签收单》中标明该产品名称为"46寸液晶拼接屏",规格与型号为"L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对送货数量予以确认。因被告针对两批货物提供的《设备签收单》中均没有"品牌"一栏,原告工作人员收货时未核对该设备品牌。20xx年8月被告将该设备移

关于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

关于诉讼与非诉讼解决矛盾纠纷机制 相衔接的调研 黄正涛* 李福才马芙蓉 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各种社会矛盾,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各种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矛盾纠纷的多样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突显。社会的稳定与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新时期社会矛盾的特点决定了纠纷解决不能仅仅依靠传统的解决机制,而应当充分发挥诉讼和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特点,构建科学、系统的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体现了将司法权让渡一部分给社会的理念,标志着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利用和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如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就我国目前现状看,已经形成了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诉讼调解等多种方式并用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但这些机制间尚未形成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有机体系,从而影响了这些纠纷解决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笔者认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涉及部门众多,是一个系统工程、社会工程,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无论形式和内容还是制度建设,都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 (一)有利于促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承担着化解纠纷的重要使命。但是,由于纠纷解决方案的效力没有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发展。最高法院去年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在充分肯定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性质的基础上,明确了经特定程序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实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国家意志的有机结合,降低了纠纷解决成本,为群众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途径,树立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度和权威性,使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有利于纠纷解决资源的合理配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骤增,诉讼不是被作为纠纷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是被普遍作为第一甚至唯一的选择,而我国的诉讼资源却非常有限,与诉讼需求产生了剧烈的冲突,有限的司法资源已难以承受汹涌而至的案件之重。与诉讼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调解、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显得供大于求,资源严重闲置,造成巨大浪费。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非诉讼解纷机制的便捷高效、程序简单的特征,一方面可以为群众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低成本的救济方式,减少纠纷的诉讼对抗性,以平和的方式化解矛盾;另一方面,通过诉讼外解决纠纷,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让法院可以有足够的精力把现有的审判工作做精做细,从而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有利于正义的实现 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所在,公正与效率是正义的两个重要标准。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人们往往更重视公正的获得,但繁琐的司法程序往往使处于同等重要地位的效率陷于尴尬的境地,出现了“迟到的正义”。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够分流法院案件的压力,而且能够为社会主体提供多种更为便捷和适宜的纠纷解决途径。因此,将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机制进行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使司法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进纠纷尽快得到解决,有利于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四)是解决当前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社会矛盾的基本途径 当前,社会矛盾凸现利益主体多、关联因素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一方面,信访渠道和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已难以应对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另一方面,现代社会各种纠纷越来越专业化,法院由于专业技能和诉讼程序的限制,已无法对解决此类纠纷进行实体上的判断。

合同范本之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合同范本之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采购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一) 甲、乙双方于2007年7月12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50万米涤纶哔叽,由于当时货物的价格变化大,不便将价格在合同中定死,双方一致同意合同价格只写明以市场价而定,同时双方约定交货时间为2007年年底,除上述简单约定,合同中便无其他条款。合同签署后,甲方开始组织生产,到2007年11月底甲方已生产40万米货物,为防止仓库仓储货物过多,同时为便于及时收取部分货款,甲方遂电告乙方,要求向乙方先交付已生产的40万米货物。乙方复函表示同意。货物送达乙方后,乙方根据相关验收标准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检验,认为货物布中跳丝、接头太多,遂提出产品质量问题,但乙方同时认为考虑到该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路,且与甲方有多年的良好合作关系,遂同意接受了该批货物,并对剩下的10万米货物提出了明确的质量要求。在收取货物的15天后,乙方向甲方按5元/米的价格汇去了200万元人民币货款。甲方收到货款后认为价格过低,提出市场价格为6.8元/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确定方式,乙方应按照市场价格,乙方按照1.8元/米不足全部货款,但是乙方一直未予回复。2007年12月20日,甲方向乙方发函提出剩下货物已经生产完毕,要求发货并要求乙方补足第一批货物货款。乙方 提出该批货物质量太差,没有销路,要求退回全部货物,双方因此发出纠纷并诉之法院。 思考: 案例中的甲乙双方在所签订的合同有哪些问题?

(二) 1995年7月,原告海林公司与被告晓星公司协商买卖聚酯切片期间,收到晓星公司传真来的购销格式合同要约文本正背两面。7月22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在格式合同的正面签字。合同约定:买方海林公司、卖方晓星公司;买卖货物聚酯切片1000吨;单价每吨1460美元;装运期1995年8月20日前;付款方式是通过开立以韩国晓星公司为受益人、按提单日期第60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支付;该信用证不迟于7月31日开出;如买方迟至8月1日未能将信用证电报影印件传给卖方,卖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交易并保留向买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卖方迟至8月20日仍未发货,则买方保留向卖方索赔合同金额5%的权利。该格式合同的正面内容中未表明背面条款是否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当事人也未能就背面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故背面的仲裁条款不包括在合同中。7月26日,双方又达成修改协议,将货物价格由每吨1460美元修改为cnf厦门1455美元,付款日期由按提单日起第60天付款改为第45天付款。 1995年7月27日,原告海林公司向香港新华银行提出信用证转让申请,申请将其下家买方华榕公司根据与海林公司的合同约定,由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开出、以海林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自提单日起第45天付款的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转让给南韩晓星公司。海林公司将这一转让用传真通知了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同日,该办事处表示拒绝接受转让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要求海林公司亲自独立开证。7月28日后,双方多次传真往来,晓星公司坚持不接受转让的信用证;而海林公司则认为转让信用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并于7月31日通过香港新华银行和汉城novascotia银行办理了向韩国晓星公司的信用证转让手续。8月1日,晓星公司驻广州办事处又发来传真,仍表示拒绝接受海林公司转让的信用证,并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8月20日,晓星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并于8月22日告知海林公司,其已于8月21日通知汉城novascotia银行拒绝了香港新华银行的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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