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第1页/共1页

TH-WI-XZ-024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管理规定

四川天鸿印务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TH-WI-XZ-024 版本/次: A/0 生效日期:2015年03月1日 受控类型: 发放编号:

1、目的 工人与管理层之间公开直接的沟通是解决工作场所问题和薪酬问题的最有效方法。为依法尊重工人的自由结社权利,包括参加或不参加工会、寻求代表、参加工人委员会,为保障员工的集体谈判权利,规范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社会责任和客户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依法享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本程序的实施和监督 3.2员工代表由全体员工自由选举产生,公司提供会议场所和协助发布选举结果,不负责组织选举活动 3.3员工代表负责收集员工意见与管理层沟通,并代表员工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 4、程序 4.1员工可以依法组织或参加工会、选举员工代表,召开员工代表会议,代表员工和管理层进行集体谈判。 4.2公司尊重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公司支持并协助员工成立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公司管理者代表应定期联系员工代表,定期就员工所关注的问题进行对话。 4.3 员工代表或员工所递交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有管理者代表或其委托人按总经理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书面形式作出回答并公布,且保存记录。 4.4 工人和员工代表能够公开地就工作条件和管理问题与管理层沟通,公司保护员工及员工代表的权益,尊重员工及员工代表以及所提报告、建议及意见书,不会因员工及员工代表行使其权利时而受到打击报复。公司严禁报复、威胁或骚扰向公司反映问题或意见的员工或员工代表。 4.5公司支持员工代表在任何工作环境中都能够接触到员工,以收集员工意见并向员工反馈与管理层谈判的结果或进展。 4.6为保证员工代表的独立性,公司管理层及其亲属不得担任员工代表。 5、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06.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控制程序(SAB06)

文件制(修)订记录

1 目的 为切实落实社会责任管理手册要求,尊重员工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员工依法享有自由组织或参加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权利的一切行为。 3 职责 3.1 行政人事部负责依据本程序监督和记录公司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等权利的实施。 3.2 各部门负责依据本程序确保员工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等权利。 4 程序 4.1 公司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员工的利益,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不分种族、民族、社会出身、社会阶层、血统、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家庭责任、婚姻状况、政见、年龄或其他方面,都有依法组织或参加工会的权利。公司不会以任何方式介入这种工人组织或集体谈判的建立、运行或管理。 4.2 公司应尊重员工的自由,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自由结社、参加或不参加工会,寻求工会或选举员工代表、参加工会委员会和进行集体协商。员工不会因此而有任何不良后果或受到公司的报复。 4.3 行政人事部应编制《员工代表选举办法》,作为员工合法选举员工代表的支持文件。 4.4 员工依法通过自由选举选出员工代表的过程应记录在《员工代表选举计票统计表》中提交公司工会。 4.5 公司应保证员工代表在任何工作环境中都能够接触到员工,并让他们对集体协商的内容能相互沟通。公司为集体协商的员工代表和员工提供场地和时间上的便利。 4.6 公司应尊重员工代表和以书面形式提出报告、建议或意见的员工,绝不会进行打击报复及歧视。 4.7 管理者代表应与员工代表定期召开会议,时刻掌握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员工代表或员工以书面形式的报告、建议或意见等,由管理者代表在15天内给予回复,并应将回复情况公布于众,行政人事部应记录整个过程。 4.8 如果自由结社和集体协商权利受到法律限制时,员工可以通过员工代表或以书面形式与管理者代表进行沟通,公司协助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和集体协商的权利。 5 支持文件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 本公约于1951年7月18日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9年6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第33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四项所列关于应用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9年7月1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1条 1.工人对于其就业、在抵抗反工会歧视行为方面应享受适当的保护。 2.这种保护应特别适用于抵抗企图产生下述情况的行为: (a)使工人就业受条件约束,即他不得参加工会或放弃工会会员资格; (b)由于其为工会会员或在工作时间之外或经雇主同意在工作时间之内参加工会活动 的原因,解雇工人或侵害其利益。第2条 1.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在其设立、行使职责和管理方面,应享受适当保护,以抵抗相互间或各自代理或成员的任何干预行为。 2.尤其那些企图设立受雇主组织支配的工人组织的行为,或为了使雇主或雇主组织达到控制工人组织的目的而通过财政或其他方式资助工人组织的行为,此应被视为构成本条所称的干预行为。第3条必要时应设立适合国家条件的机构,旨在确保尊重上述各条规定的组织权利。第4条 必要时应采取适合国家条件的措施,鼓励和促进充分开发和利用供雇主或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自愿谈判的机构,以便通过集体协议调整雇用条件。第5条 1.本公约规定的保证在何等程度上应适用于武装部队和警察,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加以确定。 2.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19条第8款规定的原则,任何会员国对本公约的批准均不得被视为影响那些使武装部队或警察成员享受本公约保证的任何权利的任何现有法律、裁决书、惯例或协议。第6条本公约不涉及受雇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职位,也不得被解释为任何方式侵害他们的权利或地位。第7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第8条 1.本公约应仅对其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的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具有约束力。 2.本公约应自两会员国的批准书已经局长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生效。 3.此后,对于任何会员国,本公约应自其批准书已经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第9条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第2款规定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宣言应声明: (a)对于哪些领土,有关会员国承诺无需修改便可适用本公约条款; (b)对于哪些领土,该会员国承诺经修改适用本公约条款,并提交修改的详细情况; (c)对于哪些领土,本公约不适用及不适用的理由; (d)对于哪些领土,该会员国在进一步审议其立场之前保留其决定。 2.本条第1款(a)和(b)项所述承诺应被视为该批准书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批准书的效力。 3.任何会员国可以在任何时间以随后的宣言全部或部分取消依照本条第1款(b)、(c)或(d)在其原宣言中所做的任何保留。 4.任何会员国,在根据第11条规定对本公约进行解约的任何时间,可以向局长送交一份宣言,在任何其他方面对以前任何宣言的条款进行修改并说明其目前对这种领土的立场。第10条 1.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35条第4或第5款送交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宣言应声明本公约规定是否须经修改方可适用于有关领土;当宣言声明本公约须经修改方可适用时,应给出该修改的详细情况。 2.有关会员国或国际当局可以在任何时候以随后的宣言全部或部分放弃以前任何宣言中声明的任何修改。 3.有关会员国或国际当局可以在根据第11条规定对本公约进行解约的任何时候,向局长送交一份宣言,在任何其他方面对以前任何宣言的条款进行修改,并说明其目前对实施本公约的立场。第11条1.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自本公约初次生效之日起满10年后,可向国际劳工局局长通知解约,并请其登记。此项解约通知书自经登记之日起满1年后始得生效。 2.凡已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如前款所述10年期满后的1年内,如未行使本条所规定的解约权利,即须再遵守10年,此后每当10年期满,可依本条的规定通知解约。第12条 1.国际劳工局局长应将国际劳工组织各会员国所送达的一切批准书、声明和解约通知书的登记情况,通知本组织所有会员国。 2.局长在将所送达的第二份批准书的登记通知本组织各会员国时,应请本组织各会员国注意本公约开始生效的日期。第13条 国际劳工局局长应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规定,将其按照以上各条规定所登记的一切批准书、宣言和解约通知书的详细情况,送请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第14条 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其认为必要时,应将本公约的实施情况向大会提出报告,并审查是否将本公约的全部或局部修正问题列入大会议程。第15条 1.如大会通过一项对本公约作全部或局部的修正的新公约,除该新公约另有规定外,则: (a)在新修正公约生效时,尽管有上述第11条规定,会员国对于新修正公约的批准,依 法应为对本公约的立即解除; (b)自新修正公约生效之日起,本公约应即停止接受各会员国的批准。 2.对于已批准本公约而未批准新修正公约的会员国,本公约现有的形式及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仍应有效。第16条 本公约的英文本与法文本同等为准。 国际劳工组织

自由加入工会及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程序

自由加入工会及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程序 1、目的 建立并维持公司自由结社与集体谈判的政策或程序,尊重员工自由结社、参加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确保公司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社会责任体系的标准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受聘于本公司各职能范围内的员工 3、职责 3.1文控负责《自由加入工会及集体谈判的权利管理程 序》 3.2总经理为工会或员工代表的选举产生及其各项活动提供必要的资源 3.3行政部协助员工组建工会,支持员工选举员工代表和集体谈判的建立、运行或管理,并为工会与员工代表的活动提供场所与相关便利条件,而不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介入其活动4、程序 4.1 公司确保任何参与组织工人的工会成员、员工代表和员工不会因为作为工会成员或参与工会活动而受歧视、骚扰、胁迫或报复,员工代表可以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4.2所有员工可以按自已的意愿自由依法组织或参与工会和

进行集体谈判,公司应尊重员工的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不得阻扰员工结社或其他组织 4.3任何情况下,员工代表都不应被视为是工会代表的替代,员工代表可以独立进行活动,员工代表可以参加工会,得到工会认可。 4.4公司确保员工代表有权就社会责任相关事宜作出表达促进与管理层之间沟通,并把这种沟通视为是社会责任的关键组成部分。公司保护员工及员工代表的基本利益,尊重员工及员工代表以及所提报告、建议及意见书 4.5公司建立并维持与员工代表定期对话的制度,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对话,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支持并协助员工成立工会,管理代表应定期联系员工代表,定期就员工所关注的问题进行对话,当集体谈判受到法律法规限制时,员工可以通过职工代表或以书面形式与管理者代表进行沟通。 4.6员工代表或员工所递交的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由管理代表或其委托人按总经理意见在 15工作日对所有报告、建议及意见书等书面形式作出回答并公布且保存记录。 4.7为避免语言或肢体上的冲突,公司资方及其亲属,私人代表不得参加工会。 4.8公司为集体谈判的员工代表或员工提供场所和时间上的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程序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程 序 制定:审核:批准: 受控状态:发放编号:A/0 受控 =========================================================================== 发布日期:2016.3.24 实施日期:2016.3.24 1、目的:为强化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术语

职业危害因素: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环境因素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叫做职业危害因素。本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包括高温、粉尘、噪声、有毒有害。 4、职责 办公室是员工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和主要执行部门,各部门、车间是本程序的具体执行部门。 5、管理规定 5.1员工健康管理 5.1.1办公室在新招员工时,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对体检不合格或存在职业禁忌的不得录用。新工入职及时办理工伤、医疗保险。 5.1.2对从事有毒有害相关岗位员工,必须尽量缩短接触时间,穿戴好防护用品,加强个人防护,有条件轮岗的应定期轮岗。 5.1.3高温季节,办公室统一发放防暑降温药和清凉饮料,对高温岗位发放降温津贴。 5.1.4加强对孕期及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其从事职业危害作业和禁忌作业。 5.1.6公司每年核定劳动保护费用,用于员工体检和配置劳动保护用品。 5.1.7对感染传染病的员工按医疗卫生部门的意见进行有效隔离,并及时治疗。出现群发性传染病的,办公室应及时向当地疾控中心报告,并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5.1.8 不能阻止员工自由结社,选择他们的代表,对他们的雇主集体谈判 5.1.9 工人不能低于最低的法定年龄18岁,或受义务教育期间。 5.1.10 不使用童工和强迫劳动。 5.1.11 工人们不能被剥夺平等的就业和治疗机会 5.1.12 工作条件不危及员工的安全或健康

119-组织与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实施公约

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应用公约 本公约于1951年7月18日生效。 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 经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召集于1949年6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第33届会议, 经议决采纳本届大会议程第四项所列关于应用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的原则的若干提议, 经决定这些提议应采取国际公约的方式, 于1949年7月1日通过下述公约,此公约得称为《1949年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1条 1.工人对于其就业、在抵抗反工会歧视行为方面应享受适当的保护。 2.这种保护应特别适用于抵抗企图产生下述情况的行为: (a)使工人就业受条件约束,即他不得参加工会或放弃工会会员资格; (b)由于其为工会会员或在工作时间之外或经雇主同意在工作时间之内参加工会活动 的原因,解雇工人或侵害其利益。第2条 1.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在其设立、行使职责和管理方面,应享受适当保护,以抵抗相互间或各自代理或成员的任何干预行为。 2.尤其那些企图设立受雇主组织支配的工人组织的行为,或为了使雇主或雇主组织达到控制工人组织的目的而通过财政或其他方式资助工人组织的行为,此应被视为构成本条所称的干预行为。第3条 必要时应设立适合国家条件的机构,旨在确保尊重上述各条规定的组织权利。第4条 必要时应采取适合国家条件的措施,鼓励和促进充分开发和利用供雇主或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之间自愿谈判的机构,以便通过集体协议调整雇用条件。第5条 1.本公约规定的保证在何等程度上应适用于武装部队和警察,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加以确定。 2.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第19条第8款规定的原则,任何会员国对本公约的批准均不得被视为影响那些使武装部队或警察成员享受本公约保证的任何权利的任何现有法律、裁决书、惯例或协议。第6条 本公约不涉及受雇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的职位,也不得被解释为任何方式侵害他们的权利或地位。第7条 本公约的正式批准书应送请国际劳工局局长登记。第8条

集体谈判

&&&第八章集体谈判 &第一节集体谈判的含义和功能 集体谈判的含义:集体谈判是工会和资方确定就业条件和待遇的交涉过程,它是雇员以公会这种团体形式所进行的交涉。在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通常将“集体谈判”表述为“集体协商、平等协商”。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谈判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工作场所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集体谈判的功能:集体谈判的过程实际也就是完成三个功能的过程:市场或经济功能;政府作用以及决策功能。即通过谈判确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体现了集体谈判的经济功能;通过谈判形成的一系列规范雇佣关系的程序性规则,体现了政府行业管理的作用;通过谈判确认雇员有权通过工会参与工作场所规章制度的制定,体现了集体谈判的决策功能。 &第二节集体谈判的结构 集体谈判结构的概念:是指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谈判单位的集中或分散程度,以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 我国集体谈判的结构: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着重对企业一级的集体合同作了规定。企业一级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是我国目前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形式。 &第三节集体谈判的进程 分配谈判:是指劳资双方由于资源有限需要分配而进行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不赢即输的情景,自己得到的同时意味着对方失去;一方资源的增加,就意味着另一方资源的减少,是单方获益的谈判 整合谈判:是指双方都能从解决方案中获取潜在利益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双赢的情景,追求双方均有所的,反映了劳资双方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达成了共识,通过合作能够同时增加可分配的资源。 集体谈判的技巧: 双赢原则:即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考虑职工方面的利益目标,同时也应兼顾企业方面的利益目标,从而通过有效的协商和所达成的共识,使双方的利益目标趋向接近,进而使双方通过协商共同受益 4P原则:即政策、预测、准备、陈述。在协商过程中,不仅应坚守本方的基本政策和主张,同时又能预测对方可能作出的反应并适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不仅对协商资料准备充分,而且能够陈述自己的立场和基本主张 2C原则:即控制、协调。在协商过程中,不仅能够有效控制协商的过程并使其逐渐靠近所期望达到的目标,同时又能够有效协调内部成员之间的分工以形成默契配合 我国法律关于集体协商的有关规定: (一)协商准备。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尤其是职工和工会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做到: 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2、充分掌握参与集体协商所必需的信息和资料 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 4、集体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应由双方共同商定。 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 (二)确定协商代表。企业与职工双方要按照一定程序确定本方的集体协商代表,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等 (三)协商程序。关于集体协商的程序,《集体合同规定》第34条规定: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四)策略。主要包括,进攻策略、退却策略和迂回策略等 (五)技巧。包括双赢原则、4P原则、2C原则 附:谈判的内容:实体性内容、程序性内容、劳动关系问题;谈判阶段:接触、磋商、敲定、扫尾 &第四节集体谈判的结果 谈判力量的含义及组成要素:谈判力量是三个因素中最重要、也是最难解决的问题。一般认为,劳动

关于工人具有结社自由权利的规定

关于工人具有结社自由权利的规定公司应尊重所有员工自由组建和参加工会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 ?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应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自由结社以及谈判的权利。 ?公司应保证此类员工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结社自由权包括组织工会的权利、成立国内劳工联盟的权利以及参与国际劳工同盟组织的权利。组织工会权及集体谈判权也属于国际人权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中组织工权不仅包括工会组织免于雇主干涉及歧视的权利,也包括发起工会的成员不被解雇及报复的权利。自由结社权是核心劳工标准的基石,国际劳工组织一向特别强调对工人自由结社权利的保护。 公司应充分尊重工人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允许工人自由组织工会和参加工会组织。公司不得干涉和限制工人自由结社的权利,也不得因工人参加工会而被处罚或歧视他们,如拒绝雇用、威胁开除、限制晋升职务、限制提升工资、限制加班或安排过多加班、或者调往工作条件差的岗位以示惩罚。 公司可以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解决劳资纠纷的机制,成立有工人代表参加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明确并公布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和方法,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工人的投诉和申诉。 公司可以提供必要的培训,解释工会和工人代表的性质、功能、权利、选举方法、与公司管理代表的沟通方式等等,公司还可以提供合适的场地、资金、设备和工作时间,方便工人代表履行其职责。 工会充分代表工人利益,工人代表可以充分接触工人,并就工人关心的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和安全卫生等劳工问题与公司管理代表进行有效的协商,争取工人的基本权利,而且公司供了合理的支持,才可能符合标准的要求。 杭州盛源家俱有限公司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思考

欢迎共阅 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面临的问题及其思考 一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除非劳动者个人拥有企业急需但劳动力市场又十分短缺的特殊技能,否则,他们更倾向于与其他劳动者联合起来共同确立就业条件和待遇,以防止雇主提供不利于自己的劳动条件。于是,一些工人团体或工会便开始与雇主或雇主群体就工会会员的就业条件和待遇进行谈判和协商,这种行动被称之为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这一术语由英国学者西德尼·韦布(SudbetWebb)和比阿特丽斯·韦布(BeatriceWebb) 首先提出并开始使用。韦布夫妇在其研究工会和集体谈判的代表作《产业民主》(1902)一书中指出:“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劳动者个人无论在寻找工作,还是接受或拒绝雇主提供的就业待遇时,除了考虑自身所处的紧急状况之外,并没有与其同伴进行交流。为了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不得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个人交涉,但如果工人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团体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会即刻得到改变。雇主也无须再分别与每个雇员签订一系列的个别劳动合同,而只要签订一个能够满足集体意愿、规定集体劳动条件的协议即可。根据这一集体协议所确立的准则,从签订之日起,所有特定群体、特定阶层、特定等级的人员都要遵守该协议。”这一论述阐明了集体谈判制度的起源。 集体谈判制度的产生与工业革命所引发的经济、社会、人口的变化是分不开的,技术革新带来的机械化使一些劳动者失去了传统的技能,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加剧,形成了劳动力的买方市场,单个劳动者难以通过个别谈判与雇主进行抗衡,维护自身利益,因而出现了劳动者组成的群体性组织,并开始了集体谈判。最初雇主反对与工会进行谈判,国家法律只承认个人劳动合同,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对集体谈判在一定程度上才放松了限制。20世纪中期之后,集体谈判成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

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论农会问题与农民的结社自由 【原文出处】法商研究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20063 【原刊页号】3~11 【分类号】D411 【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0608 【作者】郭殊 【作者简介】郭殊,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100102) 【内容提要】当前中国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筹建的组织,但尚缺乏理应承担起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重任的法制意义上的农会组织。当前成立农会具有现实需要性与可行性,也是农民结社自由的体现。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因而农民的结社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其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成立农会的权利。但仅有宪法保障是不够的,中国还需要制定“农会法”,建立农会制度,成立全国性农会组织进行自治管

理,并在司法上保障农民的结社自由。 【摘要题】理论探讨 【关键词】农民/农会/结社自由/公民权利/农会法 【责任编辑】汪再祥 当前中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的重大历史时期。一方面,在农村出现了许多农民自发形成的组织,如“减负会”、“维权会”、“减负上访代表”等,为当地农民维护和争取利益,然而却往往被视为“非法组织”而遭到压制;另一方面,理应承担起维护和争取农民利益重任的正式化农会组织在中国却尚付阙如。究其根本,原因是缺乏法制意义上的农会制度。而结社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①农民的结社自由应当受到保护,其中最基本的表现就是成立农会的权利。因此,笔者将以农会问题为出发点,探究农民的结社自由及其保障,以就教于方家。 一、当前农村社会现实中的农会问题

QMS-W-02-06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管理程序6

发斯特精密 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管理程序 (ISO9001:2008) 修订记录 项次申请单 编号 修订 日期 修订 页次 修改内容 修改后 版本 适用部门会签 ■营销中心■技术部■模具部■财务中心■行政中心■ ISO事务所 ■品质部■生产部■PMC课■采购课■外协课■仓库课■压铸课■冲压课■研磨课■高光课■包装课■知识产权组 注:请于适用部门方格内涂“■”,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文件编号QMS-W-02-06 版本A/0 印章处: 此文件盖有红色“受控文件”制定部门行政中心总页数6页 制定日期 审核日期 核准日期

1.0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的权利,特制定本程序。 2.0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全体员工。 3.0责任 3.1人事部负责执行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 记录相关事件。 3.2公司SA8000社会责任管理代表、总经理: 负责接收有关的投诉内容, 与工人代表进行沟通。 3.1工人代表: 了解投诉内容,进行分析, 与公司管理层沟通。 4.0定义:无 5.0参考文件 5.1《劳动法》 5.2《劳动权益保障规定》 6.0程序 6.1工司应尊重所有员工信仰, 组建和参加工会或工人组织的自由以及集体谈判之权利。 6.2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受法律限制时,公司协助所有员工通过类似渠道获取独立、 自由结社以及谈判。 6.3公司保证工人组织的成员、工人代表不受歧视并可在工作地点与其所代表的员工保持接触。 6.4当员工结社自由权利和集体谈判权利受到侵害时,可向总经理反映,由总经理亲自处理, 并将结果公布于众,人事部应记录整个过程。 6.5 劳资双方可以通过定期协商的形式进行集体谈判, 集体谈判的结果和过程应予以详细记 录。集体谈判的协议对全体员工有效。 6.6 如发生员工集体罢工事件和比较大的劳资纠纷,人事部必须立即向公司高层报告,并在需 要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劳动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劳资双方谈判,以使事件得到及时平息。 6.7事件之后,公司高层管理层必须要求人事部协同各部门主管开会检讨公司政策、管理制度 上的缺少、执行上的问题以及分析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采取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注意收集员工的意见或建议,尊重员工的诉求和解决问题。 6.7对于不满本公司惩罚或其他管理规定的员工,可以透过口头或书面方式或通过员工代表向 总经理或人事部提出投诉,也可通过员工意见箱反映。 6.8 总经理或人事部应协助投诉的员工进行沟通,了解投诉的内容细节;如需要,收集有关证 据并做出分析, 并以口头或书面向投诉员工回应。 6.9所有投诉应由人事部保留书面记录。 7.0参考文件 7.1《员工代表选举管理程序》 7.2《员工代表选举结果》 8.0记录 8.1投诉处理记录

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

XXXXXX有限公司发文编号﹕MS-WI-09 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发文日期﹕2012年08月31日 1.一. 目的 认识并尊重雇员行使合法的自由集会和集体谈判权利。 2.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3.工作程序 3.1.工厂不歧视员工参加合法的结社和集体谈判。歧视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工资惩罚 闲置 解雇 不要不合法的歧视选择不参加结社或集体谈判的员工 不要歧视曾经参加合法自由结社或集体谈判的雇工-如:用黑名单的方式或面谈提问。 3.2.员工在休息时间可以自由运动,除非这种运动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 3.3.没有正常的安全理由,应允许员工离开工厂。 3.4.工厂委派合格人员负责沟通、实施、监督有效的实施工厂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政策。 负责人: XXX 职务:人事主任 工作职责: ●培训全部相关员工,包括负责监管工人的干部关于工厂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政策, 尊重合法的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 ●负责调查和解决呈报上来的歧视曾经参加合法自由结社或集体谈判的雇工的案例。制表:批准:

XXXXXX有限公司发文编号﹕MS-WI-09 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发文日期﹕2012年08月31日协助员工选举员工代表。 3.5.培训全部相关员工,包括负责监管工人的干部关于工厂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政策。 工厂将保存详细的培训内容,如课程日期,受训人员名单,培训内容。 3.6.负责人将转达工厂关于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政策。 工厂将保留传达的详细资料:如日期、方式、员工姓名或班组或部门名单、内容,和方式以确保每个员工都知晓。工厂保留一份传达记录以供审核。 制表:批准:

MO-ES-077纠正和预防管理程序

1.目的 为了对违反标准或体系文件规定的事项采取有效的纠正或补偿措施,更好地进行持续改进,使体系保持与标准的符合性、有效性,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体系覆盖的所有职能部门。 3.定义 无 4.职责 4.1.管理者代表、管理部分别通过管理评审、内部审核的手段组织各职能部门制定纠正和/或补偿措施,并组织整改效果验 证。 4.2.工会、管理部就员工反映或公司发现的违反标准的问题,采取调查处理的手段制定纠正和/或补偿措施,并监督该措施 的实施。 4.3.各职能部门在管理者代表、管理部、工会组织下制定纠正和/或补偿措施,并予以实施。 5.程序内容 5.1.制定措施的需求来源:处理员工疑虑、员工反映、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外部审核。 5.2.制定措施的操作步骤: 5.2.1.弄清楚事项的关键内容,分析出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5.2.2.查找标准及体系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采取纠正和/或补偿措施后应达到的目标。 5.2.3.责任部门在涉及此类问题的范围进行排查,将相同或类似的情况全部甄别出来。 5.2.4.根据排查检索反映出来的现状与应该达到的目标之间的距离,组织责任部门制定纠正和/或补偿措施,并确定所需的 整改期限,需要予以补偿的,要确定补偿方式及合法的补偿额度。 5.2.5.纠正和/或补偿措施的实施结果以记录的形式体现“不符合项报告”的实施结果栏中,整改期满时,由管理者代表、 管理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巡查验证。 5.2. 6.采取的任何纠正和/或补偿措施应考虑法律法规、问题的严重程度、实施客观条件三个方面。 5.3.各要素纠正和/或补偿措施列示: 5.3.1.当发现公司存在童工现象时,按《拯救童工和保护未成年工程序》规定执行。 5.3.2.当发现或员工反映公司存在强迫劳动现象时,管理者代表要求管理部协同工会进行调查处理,制止该行为,并对责 任人按照〈员工手册〉要求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在全公司通告,以避免该现象再发生。 5.3.3.对有妨碍员工正常的结社和参加工会的行为,由工会主席与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进行交涉,确保员工的结社自由。 5.3.4.歧视:如公司发现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如标准所述各项存在差别待遇时,员工可以向工会或管理部投诉,工会和管 理部应协同调查并予以纠正,相关责任人就此行为向受歧视员工道歉,必要时公司就此差别向该员工实施补偿。 5.3.5.当出现工伤或在工伤处理上出现不符合时,按照《员工工伤处理及工伤返岗及预防程序》的规定执行。 5.3. 6.环保、消防、职业健康等事项上出现不符合时,要与国家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制定纠正措施、实施整改、验收,公 司予以必要的投入(如兴建设施等),因这些原因给员工身体造成伤害的,公司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必要的补偿。 5.3.7.职工生活管理出现不符合的,属于员工个人问题的,由管理部行政经理安排人员监督整改,属于公司问题的,管理 部行政经理组织人员予以必要的设施改造,管理部进行验证。

01公司劳工政策手册

修改明细表 签阅记录: 公司劳工政策 一、公司简介 摩腾运动器材﹙泗洪﹚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11月由日本株式会社摩腾投资兴建,投资总额为7亿日

元。我公司坐落于泗洪县工业园区宏源路26号,至2017年1月止有职工260人,专业管理人员20余人。 公司主要通过日本摩腾总公司承接销售订单,以加工手缝足球,排球为主,主营阿迪达斯﹙adidas﹚与摩腾﹙molten﹚两大品牌。产品主要销往日本、新加坡、法国、德国、美国等国家,产品质量受到各国经销商的一致好评。我公司以诚信为主,在产品质量方面追求“质量第一,顾客就就是上帝”的原则;在公司内部实行人性化管理,诚实守信员工至上,让员工充分享受主人翁的待遇。公司自成立以来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与企业职工的拥护。公司于2008年7月荣获宿迁市《诚信示范企业》称号;2011年7月荣获《江苏省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 公司秉承“For the real game”的经营理念;并以“质量就是第一工作,顾客的满意就是我们的荣誉”作为我们永远不变的质量政策;以关爱职工,回报社会为己任;把争创泗洪第一企业作为泗洪摩腾全体职工追求与目标。 二、目的及适用范围 本政策根据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与中国劳动法规,及公司发展战略特点编制而成。政策规定了公司在社会责任方面的政策、原则、目标、程序与福利待遇的基础,公司将定期安排内部审核,必要时,及时采取有效补救与纠正行动,以确保公司经营活动始终符合国际劳工标准与国家劳动法规。 本政策适用于摩腾运动器材(泗洪)有限公司所有涉及社会责任方面的活动,包括禁止童工与保护未成年工、禁止强迫劳动、安全卫生、结社自由与、禁止歧视、禁止不当惩罚性措施、工作与休息时间、工资报酬与福利、以及供应商与分包商管理等。 三、政策内容 第一部分:童工与未成年工政策 1、0目的 1、1规范有关未成年工的人事处理及相关安排,以确保她们的安全及健康成长。 2、0范围 2、1摩腾运动器材(泗洪)有限公司内实际年龄未满18岁的员工。 3、0 权责 3、1 人事总务科负责执行招聘政策中有关童工与未成年工的要求。

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管理

1.目的 保障员工结社自由,更好地促进公司与员工就工作或生活上存在问题和改善建议进行沟通与交流,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在职正式员工(以下简称“员工”)正常结社、集体谈判和和平集会行为。 3. 职责 3.1. 行政部 3.1.1. 负责本制度的归口管理。 3.1.2. 负责受理、协调员工组织集体谈判相关事宜。 3.2. 安全部 3.2.1. 负责受理、协调员工和平集会相关事宜,以及集会现场的安全保障和秩序维护。 3.3. 员工组织代表 3.3.2. 代表员工组织行使权力。 3.3.3. 负责处理员工组织与公司的沟通、协调等事务。 4.程序和要求 4.1. 公司尊重员工自由结成自己的合法组织,依法与公司进行集体谈判、行使和平集会的权利。 4.2. 严禁组织非法团伙、非法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秩序。员工自由结社和公司谈判或集会时,应 维护正常的经营生产秩序,不得发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4.3. 员工结成的组织,应关注、收集或监督公司在童工、强迫劳动、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工作 环境、质量效率、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等各方面是否依法依章,有无损害社会利益、员工利益和其他方利益,并就此派代表向公司管理层进行平等的谈判或沟通。 4.4. 集体谈判 4.4.1. 集体谈判可采取面谈和书面报告两种形式。 4.4.2. 面谈形式的集体谈判,员工组织的代表应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向行政部提交书面申请。行政 部根据员工组织的诉求,确定参与谈判的公司高管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由员工组织派代表向公司发表意见或诉求。 4.4.3. 书面报告形式的集体谈判,员工组织的代表可以将投诉书、建议书、意见书等书面报告直接 提交行政部,由行政部转交公司高管层。 4.4.4. 公司听取员工组织的诉求后,在15天内(最多不超过30天)以书面形式做出回答。 4.5. 和平集会

自由结社政策

文件编号 文件名称 自由结社政策 生效日期:2016-01-04 KRF-034-00 版次/修订:A/0 第 1 页 共 1 页 1. 目的: 建立并维持公司员工自由结社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公司相关活动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2. 范围:武汉长锐服装有限公司 根据法律要求,员工有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之权利。员工可选取员工代表,由其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管理层代表进行沟通,相互交换意见及建议。公司重视并关注员工代表反馈的信息,以达到劳资同心,共同推动公司发展之目的。 3.政策及规定 3.1员工代表的选举产生办法: 3.1.1自愿提名,由该部门员工自行选举,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最多者当选:每个部门至少选一至两名。 3.1.2员工代表任期满一年后,由所属部门员工重新选举员工代表。如员工代表离职或动辞去员工代表工作的,部门应重新选举。 3.2员工代表的工作职责: 3.2.1员工代表应关注、收集员工在关于童工,歧视、强迫性劳动、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环境及安全,厂内外环境、生活状况(食、宿、及生产安排、品质及效率提等各个方面的建议,并将收集的信息提交管理层,定期参加员工代表会议。如情况紧急,也可直接找管理层所映。对于员工代表反映的意见,经管理层与员工代表协商后,当场无法解决的,事后委派专人跟踪解决。从接到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员工一个答复。 3.2.2员工代表有责任将公司的政策、制度向员工传达,讲解;有责任调解员工之间的纠纷, 帮助部门管理维持良好的生产及生活秩序。另外,在执行厂规时,员工代表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 3.2.3员工代表可根据个人特长开展工作,以广泛接触,收集员工的意见,以下工作方法可供员工代表参考: 3.2.3.1学会善于发现问题,如仔细聆听员工的交谈,从中收集员工的信息。 3.2.3.2在休息时间及共同生活中,主动去向员工询问,说明自己的职责,可代表员工向公司反映情况等。 3.2.3.3可在部门或宿舍交往几位善于沟通的工友,可由她们协助,以便广泛收集员 工意见。 3.2.3.4设立员工代表意见箱,便于收集不善交谈的员工的意见。 4、支持性文件 《工会法》

集体谈判权研究

集体谈判权研究 集体谈判权研究 摘要: 2012年4月23日,经过3轮谈判、5轮协商、大大小小100多场会议,《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正式出炉。该合同成为截至目前我国涉及从业人员最多的一份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武汉模式引发全国轰动,也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一个可供探讨的范本。以武汉餐饮业工资集体专项合同为例,对集体谈判权展开论述和研究,分析我国在集体谈判权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集体谈判权;工会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0015402 1 集体谈判权概述 1.1 集体谈判与集体谈判权 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可把集体谈判可定义为:用人单位与其所属的职工依法组成代表团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 则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休息休假等标准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谈判的活动。因此,建立在集体谈判基础上的集体谈判权是指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利益,通过工会或其代表与雇主或其代表就劳动条件进行谈判和协商,并最终达成集体合同的权利。 1.2 集体谈判权的特征 (1)集体谈判权主体的特定性。集体谈判的主体包括劳方主体和资方主体。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说明我国劳动者集体谈判 权不是通过个人单独行使,而是由工会或者推举的代表行使权利;用人单位则可以自己行使集体谈判权也可以与其他用人单位组成企业

组织共同行使。 (2)集体谈判权的目的特定性。集体谈判权的直接目的是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方面为单个劳动合同制定一个最低标准,达到限制用人单位的目的。集体谈判权的根本目的是将企业的外部性内部化,推动劳资合作,以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协调。从长远看,集体谈判权的保障对劳资双方都是有利的,一方面劳动者得到了高于劳动法的劳动标准和工资等的利益,另一方面激发了劳动者的热情,减少了劳动者怠工、罢工等事件,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保证了企业生产的稳定持续进行。 (3)集体谈判权体现了劳动者的尊严和自由,保障了劳动者人权的实现。团结权(又称结社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这一权利已为诸多国际公约所确认,劳动者通过工会行使集体谈判权正是团结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劳资双方地位平等地进行谈判,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价值,有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 2 我国劳动者行使集体谈判权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集体谈判制度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通过对《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具体研究,笔者发现劳动者在通过工会或者代表行使集体谈判权中还有很多问题有待解决。 2.1 集体谈判主体的代表性问题 集体谈判的主体即是谈判的双方当事人,我国《集体合同规定》、《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只赋予基层工会委员签订集体合同的资格,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允许由职工推举的代表充当集体合同签约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集体谈判权的主体是工会组织,其主体仍应该是劳动者,工会只是作为劳动者的代表、经法律授权行使集体谈判权。集体谈判的另一方主体是雇主或者雇主组织,在与工会进行谈判时代表和维护雇主的利益。 《武汉市餐饮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开篇就交代:“武汉商贸金融烟草产业工会代表全市餐饮业职工,武汉餐饮业协会代表全市餐饮行业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但是武汉市并没有餐饮行业的工会组织,该集体合同中劳动者一方“武汉商贸金融烟草产业工会”的代表性不禁让人怀疑:“武汉商贸金融烟草产业工会”是否得到了武汉餐

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二)试题

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及公益慈善事业促进政策法规(二) 一、单项选择题 (下列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 我国民间组织的产生建立在的基础上。 A.公民自愿 B.公民结社自由 C.实现共同愿望 D.公民自身发起 答案:B [解答] 公民结社自由。 2. 在组建某旅游社团的过程中,至少有个旅游社做会员才符合法律规定。 A.25 B.35 C.30 D.50 答案:C [解答] 集体会员不少于30个。 3. 在某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材料审查过程中,登记管理部门发现此单位提供的验资报告不真实,登记部门决定:。 A.要求申请者重新验资 B.退回申请资料,5日后重新提交 C.要求单位拟任责任人承担弄虚作假责任 D.对此申请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答案:D [解答] 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弄虚作假的不予登记。 4. 某国内企业为救助先天脊柱裂的儿童,拟出资建立基金会,为此企业捐款150万元,但被告知不符合登记的最低资金限额。请问还需要元才能达到登记标准。 A.250万 B.350万 C.650万 D.50万 答案:D [解答] 50万。非公募基金会的最低原始基金不得少于200万。 5. 某基金会要决定的下列事项中,需要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的是。 A.修改基金会职员管理制度 B.修改基金会筹款规则 C.引进某外籍人才,出任基金会秘书长 D.基金会在北京的常规筹款活动 答案:C [解答] 引进某外籍人才,出任基金会的秘书长。 6. 下列事项中属于公益事业的是:。 A.为了推进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国家设立某假肢企业进行义肢装配 B.为了便于老年人的医疗,国家在社区设立老年;病医院 C.为进行恢复灾区教育,某基金会在灾区重建中筹款建设康复医院 D.某道桥公司到灾区参与灾后重建 答案:C [解答] 为进行恢复灾区教育,某基金会在灾区重建中筹款建设康复医院。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