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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如何正确维护姓名权

法律中如何正确维护姓名权

法律中如何正确维护姓名权

小编希望法律中如何正确维护姓名权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根据调查发现,如今一些知名人士的姓名,在很早之前,甚至是出名之前就被他人申请成为了商标。那对于这些人来讲,该如何争取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呢?《商标法》上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姓名是指自然人用来标明身份、以区别于他人的文字或文字的组合。广义的姓名包括自然人本名以及字、号、笔名、艺名等区别自然人人身特征的文字符号。姓名权作为一项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或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并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根据商标注册所应具备的要件,姓名若具有显著性(识别性),且不存在规定明文禁止注册的情形,姓名就应该可以注册为商标,构成商标权的在先权利。如果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中含有与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姓名完全相同的文字且未征得姓名人同意时,商标申请注册人就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姓名的显著性不以姓名权人为公众人物或者具有知名度为条件,只要姓名权人能够证明其在相关行业或者公众尤其是与侵权人相关领域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就可以推定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

但是,姓名权不是一种独占权,不具有惟一性的特征,相互之间并不排斥,同名同姓为法律所容许。如果某一商标使用的文字和名人姓名并不一致,只是谐音或变相使用或

冒用他人姓名接受教育,侵害人应当如何担责

冒用他人姓名接受教育,侵害人应当如何担责? 【案情介绍】 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均是被告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以下简称滕州八中)的90届应届初中毕业生,当时同在滕州八中驻地滕州市鲍沟镇圈里村居住,二人相貌有明显差异。齐玉苓在90届统考中取得441分的成绩,虽未达到被告济宁市商业学校(以下简称济宁商校)当年统一招生的录取分数线,但超过了委培生的录取分数线。当年录取工作结束后,济宁商校发出了录取齐玉苓为该校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 被告陈晓琪在1990年中专预选考试中,因成绩不合格,失去了继续参加统考的资格。为能继续升学,陈晓琪从被告滕州八中处将原告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领走。陈晓琪之父、被告陈克政为此联系了滕州市鲍沟镇政府作陈晓琪的委培单位。陈晓琪持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到被告济宁商校报到时,没有携带准考证;报到后,以齐玉苓的名义在济宁商校就读。陈晓琪在济宁商校就读期间的学生档案,仍然是齐玉苓初中阶段及中考期间形成的考生资料,其中包括贴有齐玉苓照片的体格检查表、学期评语表以及齐玉苓参加统考的试卷等相关材料。陈晓琪读书期间,陈克政将原为陈晓琪联系的委培单位变更为中国银行滕州支行。1993年,陈晓琪从济宁商校毕业,自带档案到委培单位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参加工作。 被告陈克政为使被告陈晓琪冒名读书一事不被识破,曾于1991年中专招生考试体检时,办理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盖有“山东省滕州市招生

委员会”钢印的体格检查表,还填制了贴有陈晓琪照片,并加盖“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的学期评语表。1993年,陈克政利用陈晓琪毕业自带档案的机会,将原齐玉苓档案中的材料抽出,换上自己办理的上述两表。目前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的人事档案中,陈晓琪使用的姓名仍为“齐玉苓”,“陈晓琪”一名只在其户籍中使用。 经鉴定,被告陈克政办理的体格检查表上加盖的“山东省滕州市招生委员会”钢印,确属被告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滕州教委)的印章;学期评语表上加盖的“滕州市第八中学”印章,是由被告滕州八中的“滕州市第八中学财务专章”变造而成。陈克政对何人为其加盖上述两枚印章一节,拒不陈述。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 【审理结果】 1999年,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

第二课第二框维护姓名权04

永和中学初三政治导学案 第二课第二框题维护姓名权 备制人:王芳复核人: 【课型】预展课 【学习目标】了解姓名权的含义,找出侵犯姓名权的主要行为;能够判断出是否侵犯权利,并能够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姓名权,同时尊重他人的姓名权。 【重难点】重点: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及表现 难点:如何正确使用自己的姓名权 【学习活动安排】 新闻播报----搜集新闻材料时,要抓住新闻中的时间、特定的地点、特定的人物和特定的事件,注意多关心热点新闻,更要注意新闻的时效性、真实性、准确性。 目标展示----注意目标的解读,明确本节课的学习任务。 自主学习----自主学习要仔细阅读课本相对应的部分,然后根据自学问题,找到关健词和句子,并组织答案。(参照教材P23——P28)1.姓名包括哪些方面。 2.姓名权的含义。 3.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如何行使? 4.例举侵犯公民姓名权的行为。 5.尊重他人的姓名权,依法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是现代人应该具备的素质和素质。 合作探究-----合作探究要运用自主学习中的的知识处理,解决生活中的困惑,注意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并开展小组的合作学习,探究学习。

1. 姓名权受到侵犯后,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从不同角度分析) 2. 公民如何正确使用姓名权? 3 . 大学生赵C因为名字是“中西合璧”,在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时遇到麻烦,民警要他把名字全部改为原汁有原味的汉字,否则不予签发。赵C不服,一纸诉状将公安局告上法庭。(1)如果你是法官,你将怎么判决?为什么? (2)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哪些启示?(试从不同角度分析,赵C、民警、及维权手段) 能力提升-----整理本节课的思路,运用已学知识进行练习。 根据本节课的相关知识点,自问自答。 收获与质疑

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侵权赔偿的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对人格权侵权赔偿的规定 (一)《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节录) 149.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法释〔2001〕7号)(节录)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教案及练习题教案修订版

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教案及练习题教案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第四课第二框肖像和姓名中的权利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了解公民享有的肖像权和姓名权的具体内容;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护;明确每个公民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和姓名权。 能力目标: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能够正确区分哪些行为是侵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行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和他人人格尊权的能力,能够运用法律武器追究侵犯者的法律责任。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能够自觉地尊重他人,承担维护他人人格尊严的义务;加强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本课地位:本课介绍了肖像的含义及作用,肖像权的内容,侵害肖像权的表现形式和后果;姓名的作用,姓名权的内容,侵害姓名权的表现形式和后果。 重点: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权和姓名权,侵害公民肖像和姓名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点:公民在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维护他人肖像和姓名的义务。

学生分析:肖像权和姓名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学生还不了解这一权利,对于生活中出现的侵权现象,学生们也不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因此,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教育。 教学设计: 第一目:(1)、导入:以我们如何区别周围的同学和老师、一些知名人物为引子,让学生去感受一个具体的人有两大外在标志: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以容貌将人区别开来);姓名是每个人人格的基本标志(用文字符号将人区别开来),这样就进入本课要讲的内容。 (2)、展示学生艺术周的相关作品:有人物剪纸、素描、石膏像、摄影等。目的让学生去感受肖像含义、制作方法的丰富性、多样性及之所以成为特定人的容貌标志。 (3)、案例分析: 见书本:15岁的小红,喜爱芭蕾舞,让爸爸给自己拍了张跳舞的照片。某刊编辑找到了小红,要求将该照片刊登于杂志封面上。小红征得爸爸同意后答应了编辑的要求,编辑将使用照片的报酬交给了小红。 思考:小红行使了什么权利 连连看: 小红让爸爸给自己拍照片肖像使用权

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靠道德 一辩稿

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靠道德 谢谢主席,评委老师,对方辩友以及再场的观众,大家晚上好,很荣幸很在这里跟大家一起探讨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什么。 我方观点是社会秩序主要靠道德。 开宗明义,法律是由国家机关制定并强制性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 道德,指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是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被人们所普遍推崇的一种社会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包括私德社会公德等,具有普世性。 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表示动态有序平衡的社会状态。 维护社会秩序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定社会结构的相对稳定,各种社会规范得以正常施行和维护,把无序和冲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我方认为个人随地吐痰,这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在可控范围内,所以她不会使社会秩序失衡,但是将由此引发的连锁效应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将可能造成社会秩序的失衡。 一:维护社会秩序主要靠预防,道德比法律更有效。 我们所要维护的社会秩序本身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想要更好的维护社会的稳定,更重要的在于从根本上尽可能杜绝危害社会秩序事件的发生。就像一个人,强身健体预防疾病比得病之后打针吃药有益。 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总和,支配着人们最基本的观念和立场——是非、善恶等,从而也支配了人类日常最基本的行为。任何社会要想处于稳定协调,都离不开道德的宣化与规范,否则法制再严、法典再全也只是社会的灾难。 同时,道德又常常直面每个人的内心,诉求人的良知,更直接地内化为人们的思想,左右我们的行为,从而为社会秩序的维系提供最本质的动力和理性,使人们自觉服从。 这是法律的威慑预防远远达不到的效果。 二:维护社会秩序中,道德决定法律的质量,道德比法律更重要。 立法也需要道德,立法过程中提交法律议案、立法机关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哪次不是摸着我们的良心用道德说话? 古今中外的法律体系无不与其各自的道德体系密切相关。我方并不否认在社会秩序的维系中法律的作用,但是如果一个社会的道德体系无法左右法律的制定与执行,那又如何产生代表

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九九三年八月七日)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

法律更能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安定的维护靠法律还是道德 1.构建和谐社社会更重要是法律。柏拉图在《理想国》里说,那些由于对别人有损害而对自己有利就是不正义,而正义,就是限制那些人损害别人对自己有利的人于是人们订立契约和法律,把遵纪守法叫做正义。而《理想国》就讲的是怎样建立理想社会,连西方哲学先驱都告诉我们法律是建立理想社会的前提,怎么能把道德放在前面呢? 道德与法律,一个是自我限制,一个是强制限制。如果给一个普通人上帝的权利,即无所不能的权利,你能保证他不去作恶?特别是这个人发现一个做不正义以此得到很大的利益,谁能保证他不去做恶? 问对方辩友一个问题:如果你家被偷,你会去报案还是等窃贼良心发现把东西送回来?. 2。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 我要阐述的观点是:社会安定主要靠法律维持,我的重点论述理由如下:1.从适应现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征来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社会物质财富不够丰富,而道德作为社会经济的 上层建筑,也远未能达到理想的水平。换句话说,道德不可能独立发展成为维持整个社会安定的主要力量。给对方辩友提个醒:到了共产主义 社会或许这会成为可能,但那并不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 2.从阶级状况和阶级斗争形势来论。在我国,虽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仍然存在,还有形形色色的敌对分子从经济、政治、思想 文化、社会生活进行着蓄意破坏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活动。这是极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对此不进行有力的斗争和制裁,社会安定根本 无法谈起。道德的阶级性却决定着它对此是无能为力的,换句话说,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标准对被统治阶级是不起任何作 用的,取而代之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制裁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例 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 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 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 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 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 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 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一侵犯生命权

案情介绍 2009年某月某日,河南某市的赵某在吃了晚饭后,在街道上锻炼身体,被素有仇恨的李某看见。李某顺手拿起路边正在施工场地上的一根铁棍,不由分说就向赵某的头上砸去,赵某躲开,但还是一条胳膊被打成重伤,眼看李某的铁棍又要砸向赵某的头部,赵某慌乱之中顺手拿起路边的一块砖头砸向李某,李某应头倒在地上。赵某以外李某昏倒在地上,想赶紧离开,还没有跑出几步,看见李某的铁哥们王某和几个人拿着刀具跑过来,赵某因伤跑不快,背上被王某他们砍了两刀,流血不止,一边跑一边大叫救命。恰巧一个姓张的女孩骑摩托车路过,赵某不顾一切地把女孩推下摩托车,抢过摩托车逃走,并随即到公安派出所自首,并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事后查明李某当时已经被赵某打死。骑摩托车的女孩被摔伤,花费了近3000元。 最终结果 本律师为赵某做了不负刑事责任辩护,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当庭宣告赵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当庭释放。 理由(解释) 一、赵某打死李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其一,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其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其三,防卫行为必须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其四,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其五,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本案中,李某明显要杀害赵某,赵某在情急之下,无意打死李某,主观上没有犯罪恶意,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无意造成李某的死亡,没有超过

公民享有姓名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户口登记条例》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以,申请修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对16岁以上公民更改姓名“从严掌握”,仅仅是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无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且与《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有抵触之嫌,应无法律约束力。若一味拒绝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打起官司时,若公安机关不能举出公民更改姓名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就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公民申请更改姓名不应附加任何条件。公安机关在制定行政规章时,不能仅考虑公共行政权力,还要考虑整个法律体系的一致性。若认为公民改名对户籍管理、对公民违法犯罪信息管理可能造成麻烦和不便,从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权利,这样做是不对的。公民的姓名更改后,公安机关在各种档案信息中对公民的曾用名如实加以记载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炒股、缴纳、领取各种保险费保险金,缔结合同后需要以新名字继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只需到公安机关开具名字变化的证明即可。公民改名字应该不会对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带来负面影响。

社会秩序地维护主要靠法律还是靠道德辩论赛

正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法律 反方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道德 正方一: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各位嘉宾,大家好!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总是离不开秩序。从小的方面说,出门有交通秩序,上班有工作秩序;从大的方面说,贸易来往有经济秩序,参政议政有政治秩序。那么,这些秩序如何维系呢?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也就是说国家主要靠法律来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保持社会协调运行。第一,法律和道德各司其职,日月同辉、道德分善恶,辨美丑,告诉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而法律定规则划界限,更告诉人们如何去做。我们热爱道德,崇尚道德。讲道德可以改善民风、民情,影响社会风尚。但要维系社会秩序主要还是靠法律。可以说,道德与社会风尚息息相关,而法律与社会秩序唇齿相依。第二,法律作为他律和自律的统一,(法律的作用:评价作用最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既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发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唯一的评价人们的行为的标准,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和社会团体的规章等也具有对行为的评价作用。但是法所做出的评价却有着与他们不同的特点。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也就是说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其次发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人民的道德观念可能不同,从而导致行为准则也因人而异,但法律规范不同,不论人们的客观愿望如何,只要他们的行为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凭借癌作用对她们来说就是有效的。所以我们认为社会的稳定,社会秩序的维护主要靠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上能够标本兼治。人们自觉立法来约束自身行为,确定社会秩序的内容与规则,使生活有序化,规范化,条理化;而法律意识深入人心,人人自觉守法护法,更保证了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至于少数害群之马,法律可以通过外在强制与惩戒,迅速修复局部受损的社会秩序,使社会航船乘风破浪、永往直前。第三,法律具有保护,预防,惩戒三大功能;三足鼎立,稳固地维系着社会秩序。法律是保护神,保护一切人的合法权利,如阳光、空气、水源,无时无刻不在呵护我们。法律是预防针,可以防患于未然,使一些居心不良的人悬崖勒马,雷池止步。法律是无情剑,刀光剑影下邪恶何处立足?铁面无私中罪行怎能藏身?有道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一个癌细胞可能会威胁人的生命,一个社会的毒瘤可能会葬送国家的前程。托尔斯泰说得好“行善需要努力,惩恶更需要努力。”所以,惩恶扬善的法律才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综上所述,法律在维系社会秩序时,既可以未雨绸缎,也可以亡羊补牢,既可以惩治罪恶,又可以保护良善。所以说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谢谢各位! 反方一:谢谢主席!评判,在座各位,大家好!首先我必须指出对方所犯的两个错误。第一,国家秩序与社会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这是现代社会主要标志之一、第二法律并不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马克思告诉我们,道德是人的自律,而法律是人的他律,请不要混淆。我方认为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道德”是人们行为规范价值评判的总和。“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是由国家强制性予以实施的社会规范。而“社会秩序”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以及社会活动相对稳定协调的状态。第一,道德是社会秩序的依据。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总和,支配着人们最基本的观念和立场——是与非、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从而也支配了人类日常最基本的行为。任何社会要想处于稳定协调富于活力的状态,无论哪一方面都离不开道德的宣化与规范,否则法制再严、法典再全也只是社会的灾难。同时,道德又常常直面每个人的内心,诉求人的良知,更直接地内化为人们的思想,从而为社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侵犯人格尊严权案例 案情回顾: 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先生应向陈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并赔偿陈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3 万元,这也是上海首例侵犯贞操权案。 “老公”竟是有妇之夫 2013年9月,双方感情急剧升温,两人频繁约会,在微信中亲 昵地互称“老公”、“老婆”。面对李先生的热烈追求,陈小姐一 直认为他是一个处于单身状态、无人照顾的单身汉。不久,李先生 邀请陈小姐去新加坡,提前熟悉他的事业,期间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此后李先生又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之后,双方多 次发生性关系。 2013年12月开始,李先生逐渐疏远李小姐,表示要中断恋爱关系。今年2月3日,由于无法联系到李先生,陈小姐便撬门进入他 位于金桥的家,正好撞到李先生及其妻子从斯里兰卡度假归来。陈 小姐这才知道,李先生已在2013年1月结婚,而且之前他已经离过 一次婚了。此时,陈小姐如梦初醒。 状告侵犯贞操权、健康权 今年3月26日,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 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 李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辩解,陈小姐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认可。李先生确实追求过陈小姐,但是双方未建立恋爱关系,也没 有发生性关系。 在审理中,法院要求李先生本人到庭陈述相关事实,但其未出庭。 索赔医疗费未获支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以使民事主体保持自己性的纯洁性。而贞 操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以人的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为特定内容的 人格权,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 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 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 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李先生隐瞒已婚的事实,并以结婚为目的与陈小姐交往,诱使女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显然已侵犯陈小姐的贞操权。现陈小姐 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然而,陈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过高,法院根据本 案事实酌定为3万元。 对于陈小姐关于相关医疗费用的诉求,鉴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支出的医疗费与李先生的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要求李先 生就此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曾多次联系李先生,要求对方到庭陈述相关案件事实,但李先生始终拒绝到场,法院也就此认定其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 (诉辩部分及事实查明部分因涉及隐私省略)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侵害贞操权可能会导致受害人身体、健康、自由和 名誉等方面的损害,上述损害在行为人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予以 赔偿。对于是否侵犯贞操权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衡量,包括存 在贞操权被侵害的事实;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 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等。本案中,被告隐瞒了已 婚的事实,以结婚为目的与原告交往,诱使原告与其发生性关系, 显然已侵犯原告的贞操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 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主张精神损害 抚慰金500,000元过高,本院根据本案事实酌情确定为30,000元。

健康权

健康权 健康权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身体机能健康维护权。 2.心理机能健康的维护权。 3.健康利益支配权。 姓名权与名称权一、姓名权的概念和内容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姓名决定权。 2.姓名变更权。 3.姓名使用权。 名称权的概念和内容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名称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1.名称决定权。 2.名称变更权。 3.名称使用权。 4.名称转计权。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和特征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的特征: 1.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2.当像权也具备财产利益,这种财产利益是通过肖像权人的人格利益所派生和产生的。 3.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 二、肖像权的内容肖像权的基本内容有:1.肖像制作权。 2.维护肖像完整权。 3.肖像使用权。第六节名誉权一、名誉权的概念和特征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人格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名誉权有如下的法律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民事主体。2.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利益。 3.名誉权的基本内容是保有和维护自己的社会评价。 4.名誉不具有财产性,但与财产利益相关联。 三、名誉权的内容名誉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享有利益权。 2.名誉维护权。 3.名誉利益支配权。

积极维护人身权教案

2积极维护人身权 一、选择题 1.某超市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致使一些顾客的身体出现过敏、腹泻等不良反应。从法律角度看,超市的行为侵害了顾客的() A.人身权B.生命健康权 C.肖像权D.隐私权 2.我国伟大的思想家、文学家、革命家鲁迅,原名周树人,为了躲避国民党政府的书报查禁,他在发表文章时变换使用不同的笔名。 据考证,他的笔名多达128个。从法律角度看,这体现了() A.公民可以任意变换姓名 B.公民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 C.公民有权使用笔名或者其他别名 D.笔名体现了个人的人格特征 3.陈星夫妇在儿子陈华周岁生日时到红星照相馆为儿子拍照纪念,摄影师刘某翻拍了陈华的底片后,将其卖给个体户张某做挂历用。 张某又将该底片卖给蓝星香皂厂做婴儿香皂广告用。在本案中,侵犯陈华肖像权的侵权人是() A.刘某和张某,不包括蓝星香皂厂 B.张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刘某 C.刘某和蓝星香皂厂,不包括张某 D.刘某、张某和蓝星香皂厂 4.陈诗喜好文学,不仅是学校“小草”文学社的骨干,且经常有佳

作见诸报刊。投稿时陈诗常以“郑义”署名。陈诗以“郑义”做笔名行使了公民的() A.肖像权B.名誉权 C.荣誉权D.姓名权 5.小虎和王军本是一对非常要好的朋友,但后来因一件小事两人产生了隔阂。这之后,王军便到处向别人述说小虎的隐私,最终引起了小虎的极度不满。上述事实中,王军侵害了小虎的() A.名誉权B.隐私权 C.姓名权D.肖像权 6.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身体和健康是每个人从事一切活动必不可缺的物质条件。这说明,一个人最基础的人身权利是() A.姓名权B.肖像权 C.隐私权D.生命健康权 7.关于肖像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肖像权是人们对其外部形象所享有的人格利益 B.法律禁止一切使用公民肖像的行为 C.即使经过公民同意也不能用其肖像做广告 D.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不享有复制权 8.2012年5月,甲医院依防疫部门文件对驻地单位乙饭店的10名女职工进行身体检查,其中5人被诊断为患有性病。此消息使乙饭店职工负担很大的心理压力,使饭店遭受损失数万元。同年8月,经丙权威医院复查,无一人得此病。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2 积极维护人身权利过关检测题 一、选择题 1.村民赵某受重男轻女的思想影响,在一儿一女均达到法定上学年龄时,他只让儿子上学,而把女儿留在家中帮忙干活,并常年殴打女儿。事件披露后,警方对赵某实施刑拘,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本案中,赵某主要() ①侵害了女儿的人身自由权 ②侵犯了女儿的生存权 ③侵犯了女儿受教育的权利 ④侵害了女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A.①②B.②③C.①④D.③④ 答案 D 2.2020年3月1日,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田某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对疫情的防治,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恐慌。田某的行为() ①危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 ②维护了自身的隐私权 ③妨碍了他人身体权的行使 ④是对他人的人身权的侵犯 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 【解析】①④:田某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造成医护人员及同病房病人等37人被隔离观察,是对他人的人身权的侵犯,危害了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故①④正确。 ②③: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田某的行径涉及公共利益,其行程信息不属于隐私权;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田某的行径没有涉及妨碍了他人身体权的行使,故②③不选。故本题选B。 3.女青年胡某因在一档电视相亲节目中言辞犀利而受到关注。有网民对其发动“人肉搜

维护社会秩序需要靠法律

维护社会秩序应该依靠法律 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社会中生活所要遵守行为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的总和,它能使社会维系在一种动态、有序、平衡的状态之下。 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究竟是靠法律还是道德的思考一直延续至今。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但是我认为,要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首先要依靠的严明的法律。 仅从二者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上来比较,法律的强制性与权威性是道德规范所无法比拟的,道德的规范作用主要依赖社会舆论、个人信念、习惯以及传统与教育来维持,而显然这是软约束,它对既有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起作用的,或者说道德的真正作用纯粹就是预防性的。而法律却能弥补这一不足,它是两方面的,它既有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也有对违法动机的预防,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的是更为全面的作用。这就使法律比道德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中具有的更高的地位。 道德是人们依靠自己的内心信念,在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的影响下调整自身行为的规范,它是一种单纯的自发自律行为。因此要用道德去约束与人自身利益密切关联的社会秩序是一种脆弱的屏障,各种利益的诱惑会如洪水猛兽一般瞬间冲破束缚。 而法律则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是国家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它代表着整个社会都较认可的一种普遍的处事态度。法律不仅调整个人行为,而且具有调整全局性社会关系的功能,它是实现国家职能,维护社会安定最重要的、经常的、不可缺少的手段。 对于现代社会而言,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而这再一次证明了我的观点,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更重要。

维护人身权

维护人身权 一.教学目标: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识正确行使生命健康权的表现,引导学生知道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义务,明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理,懂得关爱他人、乐于助人的同时注意自我保护。 二.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正确、积极地行使生命健康权。教学难点: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 三.教学过程 ●○课前准备 教师:①准备歌曲、录音资料等,制作成课件。②搜集生活中与学生相关的行使生命健康权、尊重他 人生命健康权的典型案例,并整理归类。③认真学习与生命健康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对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造成他人生命健康伤害的规定,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暴力侵权的法律后果等。学生:寻找发生在自己身边有关行使生命健康权(正确或不正确的),对待他人生命健康权(尊重或 侵害)的典型案例,查找并学习相关的法律。回忆自己曾受到的关爱体验,和同学交流自己当时的感受。●○教学设计 1.歌曲导入 活动内容:课间听、唱《健康歌》,并做做运动,放松放松心情。

设计意图:随着音乐做运用,调动学生情绪的同时也活跃了课堂气氛,激发起学习的兴奋点,不仅 让学生体味了生命健康的快乐,而且也让他们初步感受到锻炼身体也是一种行使生命健康权利的方式。 教师行为:课前播放《健康歌》MTV,鼓励学生一起唱。如空间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带领学生适 当地跟着音乐做运动。导课:生命健康是每个公民与生俱来的一项基本权利,不管年龄大小、身份如何 都平等地享有这项普通而又神圣的权利。 2.情景故事一:激思解疑 活动内容:展示《小楠的故事》情景一及小楠的矛盾心理A.B.C(附录),并引导讨论:①你如 何看待小楠的这些想法?②有人认为“自杀”是个人的事情,个人的权利,你认同吗?为什么? 设计意图:联系生活,设置情景,使学生融入其中,进入角色,设身处地地加以体会和感受,从情、理、法等不同角度加以理解,激起内心的矛盾与冲突;通过讨论,启开学生的思维,帮助他们在矛盾与冲突中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学会理智地分析问题,走出思想误区,让学生明白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学会对自己生命和健康的珍爱与负责。

特定史实中应该使用某人姓名而没有使用之性质认定

特定史实中应该使用某人姓名 而没有使用之性质认定 基本案情 陈粹劳原系国民党第一兵团少将高参,于1949年8月4日参加长沙起义。起义后,曾任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兵团司令部高参、中国人民解放军二十一兵团司令部秘书、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湖南省政协第五届委员会委员。陈粹劳工作证、选民证、起义人员证明书、履历表以及陈粹劳死亡的报告卡等表明,陈粹劳生前使用的姓名均为陈粹劳。1949年8月4日,当时的湖南全省绥靖总司令兼第一兵团司令官陈明仁以个人名义发了两个重要电文,第一个给蒋介石、李宗仁、顾祝同、白崇禧、阎锡山的决绝电文是宣布正式脱离广州国民政府,与蒋介石反动政权作彻底决裂。第二个告国民党第一兵团官兵书是宣布湖南和平起义,加入中共领导之人民民主政权。这两个重要电文的草拟执笔人为陈粹劳。 被告陈利明著作的《陈明仁将军传》(1989年2月第一版、1989年2月第一次印刷、解放军出版社出版)第311页将“两个重要电文”的草拟执笔人写作成陈臧仲。原告陈且加(系陈粹劳之子)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陈粹劳的名誉权,于2003年3月20日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观点 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究竟属于什么性质,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感觉到,草拟宣告起义电文稿,是否陈粹劳执笔,事关陈粹劳在一定历史事件中的有益工作,事关陈粹劳的历史评价与社会名誉。被告著作《陈明仁将军传》将草拟宣告起义电文稿,由陈粹劳执笔,写作由陈臧仲执笔,侵害了陈粹劳的名誉权。对此,原告要求被告更正差错、停止侵害的请求,人民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陈粹劳是“草拟宣告起义电文稿”的执笔人这一事实已为历史所公认。任何形式的文学作品创作者在写作这一史实时,都负有使用其姓名的义务,不能歪曲或者篡改它,否则将侵害其姓名权。本案被告的侵权行为就属于“该标表而不标表”的特殊情形,侵害了受侵害人陈粹劳的姓名权。 法理解析 姓名权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一种权利;1名誉权是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2姓名权和名誉权同属人格权的范畴,是十分1《论姓名权》王利明法律出版社《民商法研究》(修订本)第2辑第112页 2《名誉权的法律保护》张新宝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9页

知识产权日报: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

对在先姓名权的保护 《商标法》除保护在先商标权外,亦在一定条件下对其他在先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诸如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其他权利。其中,姓名权是评审案件中并不常见的一种在先权利,但涉及该项权利的评审案件近年来有增多的趋势。本文将结合乔治·阿玛尼商标争议案对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在先姓名权的适用条件进行阐述。此案还涉及《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的适用问题,为突出姓名权保护问题并节省篇幅,其他情况本文予以省略。案情 申请人:加·莫德菲尼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第1560251号乔治·阿玛尼商标 一、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是:乔治·阿玛尼是申请人创始人、世界最为著名的时尚品设计大师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中国所有媒体报道,都直接将GIORGIO ARMANI的英文名称音译为乔治·阿玛尼。争议商标与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完全相同。被申请人未经授权,擅自将GIORGIO ARMANI先生的中文名称注册为商标,给GIORGIO ARMANI 先生造成了损害,直接侵犯其姓名权。GIORGIO ARMANI先生委托申请人在中国维护其姓名权。被申请人是专门从事国际品牌服饰销售的公司,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撤销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是:申请人虽称“乔治·阿玛尼”是“GIORGIO ARMANI”的译音,但被申请人认为译音可以有很多种译法,用不同的中文表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就有阿玛妮、阿马尼、乔治奥·阿曼尼、亚曼尼等。争议商标不存在仿冒或相近的情形。对姓名权的保护应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争议商标不是“GIORGIO ARMANI”人名的音译,即使读音相似也纯属偶然,未侵犯GIORGIO ARMANI的姓名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 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 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0年2月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4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去污剂、上光剂、化妆品用香料、化妆品等商品上。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乔治·阿玛尼先生的个人身份证与维权声明复印件、公证书原件及中文翻译等可以证明GIORGIO ARMANI先生授权申请人在中国维护其姓名权的事实。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国家图书馆收藏的公开出版发行刊物《国外纺织技术》(1991年第14期和1992年第14期)、《经济导刊》(1996年第4期)、《江苏纺织》(1992年第10期和1997年第10期)、《中国新时代》(1998年第1期)、《音乐世界》(1999年第4期)、《国际人才交流》(1999年第10期)、《艺术生活》(2000年第1期)上刊登的《92/93秋冬服装流行趋势》、《意大利设计师阿玛尼》、《1992年春夏服装流行趋势》、《霓裳梦》、《谈男装女性化的趋势》、《冰山下的火焰:乔治·阿玛尼——米兰的时装设计大师》、《我爱名牌》、《走进意大利看时装帝国》、《东方面孔上的西方时尚》等文章复印件。这些文章可以证明如下事实:GIORGIO ARMANI先生出生于1934年,于1975年在意大利注册GIORGIO ARMANI S.P.A.(乔治·阿玛尼股份公司)。GIORGIO ARMANI先生作为世界时装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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