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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擅自离院责任自担

患者擅自离院责任自担

[关于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和禁止令的思考] 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单设一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门作了规定,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时,增加了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实行社会调查制度和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接受矫治和教育的内容,本文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行社会调查并将禁止令引入矫治和教育内容进行探讨。 一、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 社会调查制度,也称品格调查制度、人格调查制度、审前调查制度、量刑调查报告制度、判决前调查制度等,即对犯罪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行为特征、事后表现等进行全方位的社会调查,最终对其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程度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法院实施个别化处理的参考。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的少年司法都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其被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乃至成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主要在于全面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为犯罪预防和罪犯矫治提供科学依据。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源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至此,社会调查制度正式被引入法律。 禁止令,主要是禁止被告为一定的行为。广义的禁止令包括执行命令和禁止命令,我国禁止令的适用源于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条、第11条、第14条判处管制或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引入及相关规定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同时,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就该制度如何运行暨适用何种程序、附加何种条件等予以明确规定。 笔者所在的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系河南省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试点单位。从2010年5月份开始,探索实施附条件不起诉。截止目前已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13件15人,对其中考察期满且表现良好的11件13人已经依法做出了不起诉决定。案件类型涵盖盗窃、交通肇事、滥伐林木等等。从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办理程序来看,笔者认为可以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 三、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和禁止令的可行性分析

不予起诉决定书

不予起诉决定书 不予起诉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诉讼权利,不起诉决定书对保障人民检察院正确发挥不起诉权利起着重要作用。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带来不予起诉决定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不予起诉决定书范文一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xxx(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 涉嫌xxx罪,于x年x月x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xxx涉嫌xxx 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xx月x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概括叙写案件事实,其重点内容是有关被不起诉人具有的法定情节及检察机关酌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具体理由的事实。要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写清楚,不必叙写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事实,不能写入不起诉决定书中。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情节时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还要将体现其情节轻微的事实及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特征叙述清楚。叙述事实之后,应当将证明“犯罪情节”的各项证据一一列举,以阐明犯罪情节如何轻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xxx情节(此处写明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具体情节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xxx(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xxx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病人走失及自杀预防与处理流程

病人自杀的预防与处理流程 一、危险评估:护士对可疑异常的住院患者进行评估,内容有: 年龄、精神状态、疾病、药物使用情况、家庭关系、经济状况、心理状况、既往有无自杀现象等; 二、预防预案:发现自杀高危人群后,启动预防自杀预案: 1、立即汇报护士长、经治医生或值班医生,护士长逐级汇报,建议有关人 员会诊; 2、责任护士、护士长应经常与患者进行交流,了解其心理状态并及时给予 疏导、支持和帮助,同时告知经治医生,必要时予以药物干预。 3、详细登记患者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要求24小时开通; 4、与家属谈话,做好知情同意,家属保证24小时陪护(必须签字); 5、安排病人至护士易于观察的病室,严格要求病人着病员服,严禁外出。 并排除环境危险因素:移去一切可用于自伤的物品,如绳子、长袜子、 小刀、剪刀、玻璃器皿及暂时不用的束缚带等; 6、重点交接班,定时巡视记录; 7、尽可能转送至精神科专科医院/病房或隔离在单人房间; 8、如出现患者走失,立即与家属取得联系,积极寻找,并逐级汇报,及时 准确记录。 三、事件处理流程:发现自杀事件,立即启动自杀事件处理流程: 1、立即展开抢救;如果在病区外发现自杀患者,立即呼救并现场抢救,必 要时搬运至急诊抢救; 2、报告医生、护士长、总值班、上报护理部、医务部; 3、通知家属,做好家属及同病房病友的安抚工作; 4、如果患者死亡,做好妥善处理;如果患者复苏成功,加强24小时看护; 5、及时、准确做好各项抢救护理记录及自杀事件登记(病人的基本情况、 自杀时间、采取的处理措施、转归等); 6、科室按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讨论、总结,做好记录。

病人自杀预防与处理流程 对可疑异常者进行危险评估 内容包括:年龄、精神状态、疾病、药物使用情况、家庭关系、经济状况、心理状况、既往有无自杀现象等; 发现自杀高危人群 1、立即汇报护士长、经治医生或值班医生,护士长逐级汇报,建议有关人员会诊; 2、责任护士、护士长应经常与患者进行交流,了解其心理状态并及时给予疏导、支持和帮助,同时告知经治医生,必要时予以药物干预;。 3、详细登记患者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要求24小时开通; 4、与家属谈话,做好知情同意,家属保证24小时陪护(必须签字); 5、安排病人至护士易于观察的病室,严格要求病人着病员服,严禁外出。并排除环境危险因素:移去一切可用于自伤的物品,如绳子、长袜子、小刀、剪刀、玻璃器皿及暂时不用的束缚带等; 6、重点交接班,定时巡视记录; 7、尽可能转送至精神科专科医院/病房或隔离在单人房间; 8、如出现患者走失,立即与家属取得联系,积极寻找,并逐 级汇报,及时准确记录。 启动预防自杀预案 启动自杀事件 处理流程 1、立即展开抢救;如果在病区外发现自杀患者,立即呼救并现场抢救,必要时可请保安和606护理员协助搬运至急诊; 2、报告医生、护士长、总值班、上报护理部、医务部; 3、通知家属,做好家属及同病房病友的安抚工作; 4、如果患者死亡,做好妥善处理 ;如果患者复苏成功,加强24小时看护; 5、及时、准确做好各项抢救护理记录及自杀事件登记 6、科室按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讨论、总结,做好记录。 病人的基本情况、自杀时间、采取的处理措施、转归等 分析讨论总 结、做好记录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不起诉的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被害人不服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该怎么办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病人走失预防与处理流程

血液科晨间学习内容 学习时间:2017/3/6 主讲人:邹婕 学习内容:病人走失预防与处理流程 一、入院宣教: 护士应对每一位入院患者进行以下告之: 1、住院患者不能外出或在外留宿。 2、有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3、如外出或外出不归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与院方无关。 二、风险评估: 护士对可疑异常的住院患者进行评估,内容有:年龄、疾病、自我管理能力、精神状态、药物使用情况、既往有无走失现象等。 三、预防预案: 确定走失风险病人后,启动预防走失预案: 1、与家属谈话,做好知情同意,家属保证24小时陪护(必须签字),详细登记患者家庭住址及至少2个联系电话,要求24小时开通; 2、重点交接班,定时巡视记录; 3、严格要求病人着病员服、佩戴腕带、病人床头悬挂特殊警示标识; 4、非危重病人且病情稳定的病人,按等级护理要求连续巡视两次未发现病人,立即汇报床位医生、电话联系病人或家属。如仍未找到病人,则逐 级汇报不得拖延; 5、如系危重病人、智障、老年痴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非外出检查的病人,一旦发现病人不在,立即汇报床位医生,电话联系患者及家属,如联系未果,逐级汇报。 四、事件处理流程:发生走失事件后,启动走失事件处理流程: 1、立即报告值班医生,并及时寻找,电话联系病人及家属,查明去向,催其返院; 2、联系失败,应立即汇报科主任或护士长、以至总值班,医务部、护理部组织保卫人员寻找,酌情报警; 3、若患者确属外出不归,需与家属、保安(警察)一起清理患者用物,做好记录。 4、科室按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讨论、总结,做好记录。 学习人员: 学习人员: 左娟刘亚琴周聪敏 王颖钟蕊杨莉莉 罗艳华李耀武欧阳敏 刘欢刘姗刘芳 郭烨倩王雪蓉李琳 邹婕

对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思考

对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适用的思考 内容提要:目前不起诉裁量权的适用极不充分。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严密的监控体系的情况下,应当确立“充分合理适用不起诉裁量权”的指导思想。 酌定不起诉即不起诉裁量是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酌定不起诉权的充分合理行使,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保障人权、控制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出于对司法擅断的高度警惕和戒备,酌定不起诉权的行使存在适用范围狭窄、监控严密、运用不充分等现象,既不利于现时的司法,也不符合世界发展的潮流,更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在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与制约这一对矛盾中,裁量权的制约固然重要,但在我国已经建立起严密的监控体系的情况下,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充分合理行使应当予以重视和强调。 一、不起诉裁量权就是酌定不起诉权 1996年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即绝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只有在酌定不起诉中,检察机关才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刑诉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刑诉法第142条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结合以上两条内容,在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情节轻微,已经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有两种选择,或是认为其应受到刑罚处罚而将其提起公诉,或是认为其不应受刑罚处罚(而非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做出不起诉处理。很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犯罪嫌疑人应不应受到刑罚处罚这一总标准,而需要选择做出一种决定,就是典型的自由裁量。 对于刑诉法第142条一款规定的绝对不起诉来讲,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刑诉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只能做出不起诉决定,这是一种法定的不起诉,检察机关没有裁量的余地。 对于存疑不起诉来讲,其属不属于自由裁量权?有人认为,根据刑诉法第140条三款“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的规定,立法表述中使用的是“可以”(如同酌定不起诉中的表述),而非“应当”,那么在“可以”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就有两种选择,既可以提起公诉,也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所以存疑不起诉属于自

不起诉决定书模板范文

×××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次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的姓名)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说明:这是绝对不起诉决定书使用的格式。 1.称谓的变化 旧格式在相对不起诉决定书中称“被告人”,在绝对不起诉决定书中称“被不起诉人”,在存疑不起诉决定书中则称“犯罪嫌疑人”。新不起诉决定书格式一律称为“被不起诉人”,且增加了对“被不起诉单位”的规定。如果是单位,即以“被不起诉单位”取代“被不起诉人”,写明名称和住所地。 2. 告知事项完备 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不要忘记申明被害人享有申诉权及起诉权。如果还需要告知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权及起诉权,则应按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顺序分别写明。 3. 署名和日期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存在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而做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相对不起诉具有节省诉讼资源、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达到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分子的现实意义。由于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一项自由裁量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起诉与否。因此在有些地方相对不起诉有被滥用的现象,相对不起诉逐年增加,居高不下。数量过多从某个侧面反映出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为此,个别地方检察院采取比例控制的办法,硬性控制不诉率。笔者认为这样作是不妥的,一方面忽视客观实际,容易使罪行、情节相当的犯罪分子因不起诉数量的限制,而遭受不同待遇;另一方面容易束缚办案人员的手脚,过分珍惜有限比例,对哪些该诉哪些不该诉,举棋不定,执法界限模糊。因此,笔者认为如何把握好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有效控制相对不起诉数量的前提。《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了相对不起诉的三个条件,即1、犯罪情节轻微;2、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3、是否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必须依照刑法规定。理解这三个条件,就能比较准确地把握相对不起诉,把相对不起诉数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罪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这是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之一是犯罪情节轻微。这里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法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这里的有罪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审查后依其检察权做出的有罪判断,而不同于法院依其审判权做出的终局有罪认定。第二层意思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情节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其它能够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具体情况。犯罪情节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前者指直接说明犯罪构成事实的情状或深度,从而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影响定罪的各种事实情况。后者指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它不具有犯罪构成事实的意义。但笔者认为,这里的犯罪情节指检察机关对犯罪构成的认定较为妥当。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之二是要求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似乎以量刑情节来理解更为稳妥。不过目前理论界对这一条件看法不一。其中一种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是相对不起诉的前提条件,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两种条件必须在具备“犯罪情节轻微”这一大前提下,才能适用相对不起诉,两者是并列关系。但是基于立法背景和立法原意来考虑,笔者认为这种意见可取。因为从法条上看,立法者的意图是要将我国的相对不起诉限定于“微罪不起诉”的范围之内,由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情节轻微并未做具体规定,只能凭检察机关自由裁量,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充分把握立法精神的条件下,严格依照法条准确把握相对不起诉的度,对于只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不能做出相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之三是要有“刑法规定”。刑法明确规定“应当”或“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定处刑法时,人民检察院才可以考虑是否适用相对不起诉,否则人民检察院是滥用相对不起诉权。而刑法规定主要是指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免除处罚的十五种情形。有人认为刑法第37条规定也是相对不起诉的依据之一。笔者认为,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是属于附属条件规定,即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是“不需要判处刑罚”,有待刑法总则与分则涉及到量刑条文时的规定,刑法第37条对此并没有规定出来,它只是作为“刑罚的种类”一节中需要列举出来的一种特定的刑罚处罚方式而已,不具有法律适用的明确性、特定性,不是相对不起诉的直接依据。从刑法第142条第二款的规定看,相对不起诉的三个条件是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的。“犯罪情节轻微”只是相对不起诉的前提、基础,仅作为不起诉的可能性,它受到“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限制,而“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又必须限定在“刑法规定”当中。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林德军

病人走失预防与处理流程

病人走失预防与处理流 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血液科晨间学习内容学习时间:2017/3/6主讲人:邹婕 学习内容:病人走失预防与处理流程 一、入院宣教: 护士应对每一位入院患者进行以下告之: 1、住院患者不能外出或在外留宿。 2、有行为能力的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3、如外出或外出不归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负责与院方无关。 二、风险评估: 护士对可疑异常的住院患者进行评估,内容有:年龄、疾病、自我管理能力、精神状态、药物使用情况、既往有无走失现象等。 三、预防预案: 确定走失风险病人后,启动预防走失预案: 1、与家属谈话,做好知情同意,家属保证24小时陪护(必须签字),详细登记患者家庭住址及至少2个联系电话,要求24小时开通; 2、重点交接班,定时巡视记录; 3、严格要求病人着病员服、佩戴腕带、病人床头悬挂特殊警示标识; 4、非危重病人且病情稳定的病人,按等级护理要求连续巡视两次未发现病人,立即汇报床位医生、电话联系病人或家属。如仍未找到病人,则逐级汇报不得拖延; 5、如系危重病人、智障、老年痴呆、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且非外出检查的病人,一旦发现病人不在,立即汇报床位医生,电话联系患者及家属,如联系未果,逐级汇报。 四、事件处理流程:发生走失事件后,启动走失事件处理流程: 1、立即报告值班医生,并及时寻找,电话联系病人及家属,查明去向,催其返院; 2、联系失败,应立即汇报科主任或护士长、以至总值班,医务部、护理部组织保卫人员寻找,酌情报警; 3、若患者确属外出不归,需与家属、保安(警察)一起清理患者用物,做好记录。 4、科室按不良事件进行分析讨论、总结,做好记录。 学习人员: 学习人员:

检察院起诉与不起诉标准

高检明确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解读起诉和不起诉新标准五种情形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请他就修改的主要内容作出解读。 符合宽严相济政策要求的属达到起诉质量标准 《起诉标准》规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一)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二)正确适用量刑建议,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四)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五)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六)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特殊规定。办理案件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则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和最高检近期下发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等规定,文件增加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条款。这些条款全面地反映了对起诉案件如何把握从严、从宽的标准,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依法行使起诉权。 五种情形依法不起诉 原《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符合上述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未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起诉质量不高 《起诉标准》新增一条规定: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排除非法证据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标准。如果没有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尚未造成错案的,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2007 为了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保证不起诉案件的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机关不起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达到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或者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或者重新侦查;侦查机关坚持移送的,经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不起诉处理。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符合上述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 2.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 3.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 4.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 5.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作不起诉决定: 1.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 2.一人犯数罪的; 3.犯罪嫌疑人有脱逃行为或者构成累犯的; 4.犯罪嫌疑人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而从犯已被提起公诉或者已被判处刑罚的; 5.共同犯罪中的同案犯,一并起诉、审理更为适宜的; 6.犯罪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逃避或者对抗侦查的; 7.因犯罪行为给国家或者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有严重政治影响的;

不起诉决定书 - 法律文书

不起诉决定书-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检不诉[]号 (一)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 包括被不起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身份证号码,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 (二)辩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单位、通信地址 (三)案由和案件来源 如果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向本院移送起诉。” 如果是本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侦查终结。” 如果是上级人民检察院移交起诉的或者因审判管辖的变更由同级法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写明姓名、案由、案件来源,如“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经×××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或“被不起诉人×××盗窃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四)案件事实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和第142条第1款、第2款作出的三种不起诉,分别写明: 1、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决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经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理由。 3、如果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不起诉的,应简要写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根据。

住院患者擅自离院标准操作程序

住院患者擅自离院标准操作程序(SOP) 擅自离院是指患者未经医护人员允许离开治疗场所,给自己或他人带来安全威胁的状态。擅自离院多为患者主观意愿,其结果是导致医护人员无法掌握患者病情变化,无法根据患者病情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会造成治疗的中断,轻则影响疗效,重则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患者擅自离院也可导致医疗记录无法据实完成,造成记录的不完整,同时可增加患者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如突发新的疾病、交通事故、摔伤、碰伤等。 一、防范住院患者擅自离院管理目的 1.及时识别患者可能出现擅自离院的迹象,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患者擅自离院,保障患者安全。 2.及时发现患者擅自离院,降低患者发生意外事故的风险。 3.规范病房管理,减少医疗纠纷。 二、防范住院患者擅自离院管理制度 1.病区有擅自离院应急预案。 2.医院应设有突发事件领导小组。 3.患者人院时,应告知患者和家属住院期间应遵守医院管理规定,未经医失允许,不得私自外出、擅自离院。 4.患者住院期间,统一着病号服。 5.门卫严格执行患者进出登记制度。 6.一旦发现患者擅自离院,应及时按程序上报。 三、防范住院患者擅自离院规程 1.确认患者的法律身份。确认是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是自愿入院治疗还是强制住院治疗的患者。 2.告知患者和家属住院期间应遵守医院管理规定,未经医生允许,不得私自外出、擅自离院。告知患者及家属擅自离院的危险性及不良后果。每日安排陪护,详细记录其家庭住址及至少两个联系电话,保持通信通畅。 3.采取有效措施让患者安全舒适:与患者一起讨论可以改变的因素,使患者住院期间感觉更舒适。让患者尽快熟悉住运环境,适应医院生活。 4.持续监测患者擅自离院的迹象,如口头暗示,在出口徘徊,穿多件衣服,有分离焦虑等。 5.当患者离开安全环境时,加强监视和管理,需要时将患者限制在安全环境,或使用适当设备以限制患者活动范围。做好患者外出检查、治疗的交接班。记录患者出人科时间、去向、陪送人员姓名。 6.一旦发现患者擅自离院,应立即通知主管医生,报告护士长立即通过患者所留下的通讯方式,与家属取得联系,共问寻找。 7.科主任组织护士长、主管医生、责任护士等分析患者外出原因,必要时立即报告保卫科。 8.保卫科调出患者外出监控录像,根据提供线索协助寻找患者,根据情况报告公安部门。 9.如果在3h内仍未找到患者,报告程序如下。 (1)护理报告程序: 白天:责任护士—护士长护理部—分管院长 夜间:责任护士—护士长—护理总值班—医院总值班—听班院领导

刑诉法中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刑诉法中法定不起诉的情形 1、情形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我国刑法不仅把情节作为决定适用哪个量刑度的标准,而且也将情节视作罪与非罪的界限,因此,情节轻重就成为衡量人们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水岭,情节又是与社会危害性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能给社会危害的,法律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如果某行为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可能认为是犯罪。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76、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针对经过一定时间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罪犯实行的,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员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

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自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诉讼的 在我国,告诉才自理的案件有三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国家一般不予干预,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权告诉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成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这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此,人民检察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就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书

不服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书 申诉人:XXX,男,岁,族身份证号: 住址: 被申诉人:XXX ,男,岁,身份证号: 住址: 申诉人因被XX故意伤害一案,不服XXXXXXX检察院作出的XXX不诉(20XX)4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XXX市检察院查明案情,撤销XXX不诉(2011)4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XXX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月XX日,XXXXX人民检察院作出后XXX不诉(20XX)4号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人于20XX年X月XX日收到该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人不服提出申诉,事实与理由如下:被申诉人X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1年XX月XX日下午XX左右,申诉人与XXXX县XXX镇“XXX”歌厅的员工XXX发生争执,其后XXX指挥XX、XX、XXX 三人对申诉人XXX进行殴打,三人用卡簧刀、长约80公分的砍刀以及军刺对申诉人进行伤害。申诉人伤情经XXX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开放性腹部刀刺伤、胃破裂、横结肠系膜破裂、XXXXX。后申诉人的伤情经XXXX公安局鉴定下发了XXXX字【20XX】1XX号鉴定书,认定申诉人的伤情为XX伤;同时下发XXX字【20XX】1XXX 号人身伤残程度鉴定书,鉴定申诉人的伤残等级为XX级伤残。 案发后,公安机关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对XXXX进行了逮捕,并依法移送XXXXX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但遗憾的是XXXX人民检

察院竟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XXXX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申诉人在本次案件中身体多处被刀具、军刺砍伤、刺伤,伤情非常严重,即使现在身体上的多出疤痕也能明显看出是被不同工具伤害,也能看出是不同人所为,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的这个过程中从未对申诉人的“创口”进行过分析。案发后,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公安机关从未让申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过辨认指认,公安机关在整个侦查过程中,就好像本案与申诉人无关一样,只是简单的了解了情况后就再无音信,人民公安就是这样履行法定义务的么?就是这样侦查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的么? 申诉人今年XXX岁,身高180公分,身体很好,精神上也没有任何问题。试想,如果XXX和XXX没有伤害申诉人,而仅仅是XXX 一人对申诉人进行伤害,申诉人会伤的如此严重么?会身体上多处受伤而对方一点伤也没有?难道申诉人就站在那里任凭XXX用刀砍?砍完后再等着XXX换成卡簧刀捅?然后再等着XXX换成军刺捅?这是何其的荒唐!而指挥者XXX在看见申诉人被砍得倒地不起时,竟然高呼“将所有门都锁上,就让他死在这!”这是何其的嚣张!XXXX 手持利器对申诉人进行伤害在案发地尽人皆知,怎么在XXX人民检察院看来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了呢,到底是有什么隐情? 另外XXXX是本案中与申诉人直接发生言语冲突的人,也是其指使XXX、XXX、XXX三人对申诉人进行伤害的人,XXX与XXX、XXXX是共同犯罪,而公安和检察机关为什么没有对XXX进行调查?为什么没有对XXX提起公诉?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查明事实。 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让申诉人感到心寒,自己差点死在被申诉人手上,结果被申诉人却大摇大摆的从公安机关走了出来,真是欲哭无泪,如此冤案难道真的没人管么?这还是法治社会么?难道真的要出更

最新整理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模板.docx

最新整理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模板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模板 检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住址(被不起诉人住址写居住地,如果户籍所在地与暂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写明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决定机关等。] (如系被不起诉单位,则应写明名称、住所地等)。 辩护人......(写姓名、单位)。 本案由***(侦查机关名称)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罪,于*年*月*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如果是自侦案件,此处写“被不起诉人***涉嫌***罪,由本院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此处应当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 (如果案件曾经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写明退回补充侦查的日期、次数以及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 ***(侦查机关名称)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概括叙述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名称)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的姓名)不起诉。 (如系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则写为;本案经本院侦查终结后,在审查起诉期间,经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月日

不起诉决定书范文

不起诉决定书范文 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后,认为依法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或者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的,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决定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不起诉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一 被不起诉人黄金善,女,1969年8月16日生,身份证号码×××××××,壮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通挽镇大昌村7组。20xx年3月20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犯罪被增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4月8日经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增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金善涉嫌窝藏、包庇罪移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增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xx年3月12日晚上10时许,犯罪嫌疑人黄宏面与同案人韦书棉、何基追、何开航、张荣杰(均另案处理)等人到本市新塘镇东华村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饮酒娱乐时,因噪音问题与在该店饮酒唱歌的被害人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后心怀不忿,黄宏面遂到店外找到犯罪嫌疑人张振卷倾诉,张振卷得知老乡被他人欺负后,即吩咐黄宏面等人在外工楼外等候,其他人与韦书棉租乘摩托车赶到新塘镇的“热浪酒吧”,纠合同案人陈振安、黄相亮、韦文但及陈涛、陈界、陈振贤、黄振奋、

黄振昌和“莫老二”(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并携带水果刀、西瓜刀、摩托车避振器等工具窜到东华村外工楼与黄宏面等人汇合后,持械冲入外工楼首层A12档小食店内泄愤报复,对王银江、李小周、劳国强、李某等人进行砍杀,致王银江、李小周当场死亡,劳国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受重伤后逃离现场。次日,张振卷串同同案人分别潜逃,企图逃避侦缉。后被破获归案。犯罪嫌疑人黄金善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振卷杀人后潜逃,不但不到有关部门举报,反而为其逃跑提供财物及匿藏,逃避公安机关侦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增城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黄金善犯包庇、窝藏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金善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十二月五日 不起诉决定书范文二 被不起诉人朱礼,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北京市汇佳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99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于20xx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浅谈住院患者擅自离院原因及管理对策

浅谈住院患者擅自离院原因及管理对策 发表时间:2015-10-21T09:08:12.800Z 来源:《中医学报》2015年9月作者:李培培1 吴爵2 [导读] 1.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呼吸内科四川成都 610500; 2.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护理部四川成都 610500 患者的擅自离院存在诸多治疗风险和法律隐患。本文旨在探讨住院患者擅自离开病区的原因及护理管理的对策。 1.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呼吸内科四川成都 610500; 2.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护理部四川成都 610500 【摘要】近年来住院患者擅自离院造成的各种意外是护理不良事件最突出的原因之一。患者擅自离开医院,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几率增高,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带来医疗纠纷,给医院带来严重损失。同时,因患者群体存在不同的文化程度,社会背景等的多元化、多因素的个体差异,使对其统一的安全管理带来一定的难度。患者的擅自离院存在诸多治疗风险和法律隐患。本文旨在探讨住院患者擅自离开病区的原因及护理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擅自离院;安全;护理管理; 【中图分类号】R197.3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8999(2015)9-0938-02 在二十一世纪人们生活物质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医学模式急剧转变的社会背景下,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提高。随着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正式实施[1],近年来医疗纠纷已成为社会热点,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广泛关注。与此同时,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对护理工作的安全性要求也更加严格[2]。护理安全是医学领域永恒的研究课题之一,这也是医疗服务的最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标[3]。而患者在住院期间擅自离院是护理安全范围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患者擅自外出患者这种非遵医行为,不仅给医院管理带来困难,一旦发生意外事故,此类不良事件必然成为医疗纠纷。还存在许多的潜在隐患,如:患者病情恶化、社保、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问题等诸多问题,也可能引发医疗纠纷。因此,如何杜绝住院患者擅自外出现象,彻底贯彻离院责任精神,保证患者住院期间安全,已成为一个护理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原因分析 1.1患者及家属因素 患者本身不愿意住院,家属强迫其入住或者在家属说服下勉强同意入住者;患者一个人在病房,没有家属陪伴,牵念家人或有家人陪伴,但对其缺乏信任;因疾病严重有自杀观念的患者因医院防范严密,达不到目的而寻找机会离开医院后自杀。 1.2 医务人员因素 1.2.1不管在任何医院住院患者群体在组成上存在错综复杂性、多变性和差异性,许多患者文化程度较低不会签字,经常出现家属代签现象。有些医务人员对签字不重视,未能详尽告知住院期问不得离院、不能脱离医务人员的监管。有些甚至未告知、未签字。住院患者离院责任书形同虚设,这些情况均会导致患者对住院患者离院责任制度理解不透彻、不重视。 1.2.2护士的评估不到位。护士在患者入院时,对患者生理及心理状况的评估不到位,未能预测到潜在的安全隐患,以及与家属沟通并做出及时的处理措施。 1.2.3护士未能严格执行分级护理制度或执行分级护理制度不灵活。由于夜班人员较少的客观因素,如遇紧急情况如抢救病人,则导致未能按时巡查住院患者情况。此外护士也可能因患者告知其睡眠情况不佳,护士则除了分级护理规定的时间外未去巡视患者,让患者擅自离院有可乘之机。 1.2.4护士未全员全方位掌握应急预案处理流程有些护士由于年资较低,警惕意识不够、安全意识不强,一旦发生患者擅自外出的不良事件,不能及时报告上级职能部门,以便进一步启动医院应急安全系统,将各方面损害降到最低。 1.2.5 医务人员法律意识薄弱,安全意识差,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医护人员对住院病人来说,不是监护人,但医院对病人负有监护管理责任。从患者办理住院手续以后,实际上已与医院有了一份契约,无论病人请假与否.医院都有了一份责任[4]。医务人员工作作风不严谨,批准患者离院的主体,有时是医生,有时是护士,未能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住院病人擅自外出不够重视,医生批准患者离开医院时常常也只是口头叮嘱患者注意自身,并没有全面认真评估患者情况来确认是否适合离开医院。在有些基层医院,由于患者大多居住在医院附近,所以医务人员养成让其书写一张请假条,便允许其离开的习惯。 1.3 住院环境因素 现在中国医疗的住院现状,大部分的公立医疗机构还不能达到一人一单间的住院条件。这就决定了患者一住院就必须面临与陌生人同住同吃的客观现状。很多患者无法适应突然的生活习惯的改变,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主观上产生想逃离的心理,从而伺机离开医院。此外,病区门禁系统缺乏统一的管理,很多医院病区设置了至少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出口,一些有条件的医院虽然为更大限度的保障患者自身和财产安全,对每个出口都设置了门禁系统,但是由于各工作人员自我保护意识不够或缺乏责任心或安保人员未能及时履行职责等的管理不到位导致门禁系统形同虚设,为患者及非工作人员的自由出入提供了必要条件。为保障患者的安全造成了隐患。 2 管理对策 2.1 加强入院宣教 患者入院时,责任护士至少要从“口头”和“笔头”两方面入手,首先做一个全面系统的住院患者安全管理制度的入院宣讲,其次带领患者及家属仔细阅读《住院患者离院责任书》并签署此文书,让患者及其家属理解其含义而不是简单的走形式。入院评估时,责任护士在填写护理记录首页-专科评估栏是要准确记录是否已告知患者及家属有关《住院患者责任书》的相关事项、患者及家属是否理解《住院患者责任书》的具体含义和《住院患者责任书》的签署情况。 2.2落实整体责任制护理,深化优质护理服务 从患者入院开始,责任到人,科学分配。综合每名护士自身的工作年限能力学历评估出所在的层级,根据层级高低来管理不同病情的患者以及患者数量。危重患者、重大手术患者需由工作经验丰富、处理问题能力强的护士负责。整体责任制护理使护士为患者提供服务时间增多,不仅加强了对患者的基础护理还能充分实现协助对患者的生活护理如进食水、洗头、擦身、排便并协助患者进行适当的自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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