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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企业收入确认思考_基于G_省略_on团购网和糯米网收入确认的分析_莫冬燕

网络团购企业收入确认思考_基于G_省略_on团购网和糯米网收入确认的分析_莫冬燕
网络团购企业收入确认思考_基于G_省略_on团购网和糯米网收入确认的分析_莫冬燕

·综合2013年第9期(上)

技术探索Technical Probe

网络团购企业收入确认思考

———基于Groupon 团购网和糯米网收入确认的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莫冬燕

借助于电子商务技术,网络团购已经成为当前市场经济下的新兴销售模式,转变了人们日常的消费方式。自2010年以来,受到美国Groupon团购网站的启发,国内新兴团购网站和运作模式日新月异,网络团购作为一种虚拟经济,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力增强,成为不可或缺的新型网络消费模式。网络团购实现了向无纸化和应用平台网络化的转变,这种转变势必会使传统的会计理论和实践面临新的挑战。与传统商业模式相比,

这种购物方式所涉及的业务具有特殊性,导致企业初期的财务核算和管理的盲目性。因此,本文正是基于目前网络团购业务的特殊性,围绕网上团购对企业收入确认的影响加以讨论,深入分析团购企业网络团购业务的会计确认和计量方法,从而为团购企业收入处理提供可能的出路。

一、关于网络团购企业盈利的质疑

随着满座网宣布“一元”盈利后,团购网站窝窝团也在2012年12月声称公司盈利已达数百万元,在业界看来,团购网站的黄金时期已来临。而美团网却举止异常,不是按时晒出自己的月销售

额,而是对公司盈亏状况保密。直到2013年1月中旬,美团网才向网易科技独家透露,2012年11月实现扭亏为盈,12月底盈利已达到千万元级别。而与此同时,国内第一批团购网站24券近日也向网易科技独家确认,公司已经宣布倒闭。并且更多的中型团购网站也在等待着接盘。

一度流行的团购模式在遭遇一年多的冰冻覆盖之后,呈现出两种局面:一是能够存续下来的团购网站宣布了盈利,另外一种就是一批知名团购网站消失。

针对团购网站的盈利模式,业界人士对此提出自己的看法,鉴于网络团购的独特计算方法,短时间盈利并不代表真正盈利,长时间内能否盈利,2013年团购网站能否持续经营亦或是否有更多的团购网站消失,才是判断盈利的根本标准。

根据第三方团购资讯网站团800的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美团网、大众点评网和窝窝团成为月销售额位居国内前三名的团购网站,之前一直领先的拉手网却被挤出此列。根据美团网的数据披露可知,该公司2012年度销售总额为55.5亿元,12月一个月的销售

断,即税务会计报告是一种对内报告还是对外报告。在现有的会计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对外强调客观,管理会计报告对内强调有用。税务会计报告对内而言并不是特别关注,只有对外的税务部门才会对税务会计报告直接相关。因此,税务会计报告属于一种对外报告,主要强调信息的客观性和合法性。

税务会计报告的构成内容需要由具体的税务内容决定,并涉及到使用哪种方式编制税务会计报告,采用分税种编制税务会计报告的形式还是将所有的税种合并到一个税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税务内容选择编制税务会计报告的方式,如某些企业只需要缴纳个别几个税种,就可以采取将这几个税种合并到一个税务会计报告的方式。

四、我国现行体制下的税务会计

虽然财税分离是一种大趋势,税务核算最终也会独立出来成为第三个会计专门领域,即税务会计。但是在现行体制下,税务会计还不具备完全独立的条件,理论上没有理论体系,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现行体制下,税务会计还没有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仍是财务会计核算中的特殊业务,即税务核算。

对于税务会计而言,税务会计报告既然作为对外报告,其客观性必须需要相关税务会计资料的支撑,最重要的就是对计税依据的证明,其中计税依据主要包括纳税人开具的税务发票和其他计税依据。

财务会计有会计原始凭证、会计记账凭证以及各种会计账簿,但是最原始的数据来源和有效证明源于原始凭证。确认纳税义务

需要相应的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包括纳税人开具的税务发票和其他计税依据。

独立成科的税务会计最终生成的对外报告,就需要税务会计原始凭证的支撑。税务会计原始凭证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业务时开具的,载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证明是进行纳税核算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那么税务会计的原始凭证是什么?需要两套账目的话,就意味着需要两张原始凭证,分别作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业务确认和核算的依据,但是这样又违反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说明在现行体制下,实行完全独立的税务会计是不符合实际的,只能在财务会计基础上做出相应的调整。

一般认为,目前我国采取的是财税分离的核算模式,但在某些方面仍然在进行财税合一的努力。在现行体制条件下,虽然不能够

建立两套账目,但是可以利用财务会计的有关税务核算的原始凭证,编制税务会计报告。如果企业相关的税务业务比较繁杂,涉及到的税种比较多,可以先根据原始凭证设立税务会计账簿,之后再生成税务会计报告。在财务会计报告对外公布时,税务会计报告附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作为对外报送的报告内容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南开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第一版)》,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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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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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6144/https://www.sodocs.net/doc/c214689911.html,ki.issn1002-8072.2013.2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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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达到了8亿元,毛利率接近8%。而大众点评网则从未公开过其团购数据。另外,两年前就宣称要上市的窝窝团也表明公司已实现了盈利,但是一直没有披露其具体盈利数据,一时间也引发媒体质疑。这些号称盈利的团购网站到底真盈利还是假盈利?团购业务如此特殊,团购网站如何确认其收入?

业内人士表示,鉴于团购网站在提供给用户的退款退费及商家结算方面的灵活性,团购网站可以通过推迟结算等方法实现单月盈利,所以短时间盈利不代表真正盈利。第一阵营的剩者到底是真盈利还是假盈利?其收入是如何确认?何时确认?值得深思。

二、Groupon团购网与糯米团的收入确认差异

Groupon团购网作为团购界老大,其营业额非糯米团能比。但两家报表上的“营业收入”却并不是一回事,其本质存在巨大差异。本部分以人人网旗下的糯米网和Groupon团购网为例,研究分析两者在各自上市招股书以及年度报告中所提到的团购业务的收入确认情况。

(一)Groupon 团购网与糯米团的收入确认原则Groupon团购网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收入确认原则为:“当订购用户的数量超过由公司与商家签订的协议中预先设定的门槛时,收入予以确认;收入主要由从团购收款的款项、抵减基于历史经验的预估客户退回;公司将代金券在其发行作为收入的抵减项。”

人人网旗下糯米网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收入确认原则为:“公司将从糯米用户收到的款项与付给对应第三方商家这两部分的抵减后的净额作为收入确认的金额。第一部分基于客户折扣预先同意的且参与订购用户达到团购最低要求,参与订购用户已付款给公司,并且公司已就预定的折扣价格发放电子券给订购用户时才确认收入;收入的第二部分是指那些没有消费电子券的订购用户的付款,由于公司只是简单地付给商户已使用折扣券的钱,而并不会退款给终端用户。那些未使用的钱最初记为应付账款,当这些折扣券到期时才确认收入。

”同时,人人网旗下糯米网在2011年3月也指出公司对优惠券政策进行基本变动,则收入确认也得到适当调整:“公司在客户消费完成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公司仍旧定位为代理,并以净额记录收入确认金额;优惠券不再到期确认收入,而是作为一项负债,在其使用时予以确认;倘若在第三方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与网站描述的不相吻合,第三方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任何与承诺退货有关的负债我们不会确认。但是我们保留向第三方申诉或扣减应付他们的余额的权利。”

(二)Groupon 团购网与糯米团的收入确认问题基于两个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以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各自收入确认原则的表述,可以发现Groupon团购网与糯米团存在收入确认金额、收入确认时点以及退订单处理差异。

(1)收入确认金额差异。Groupon团购网和糯米团在收入确认的金额方面存在差异。Groupon以订购用户订购某类团购项目预交款项扣除预计可能退订或者预计使用代金券作为收入确认的金额;而糯米网则以糯米用户收到的款项减去付给第三方后的净额作为收入确认金额的基本标准。意味着,Groupon的营业收入入账标准和用户付款完全同步,把一年内或一季度内订单数额与购买人数的乘积之和作为营业收入,而返回给商家的那部分被记作营

业成本。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之差

(即毛利)才是Groupon真正赚得,而糯米团的营业收入实际上相当于Groupon的毛利。因此,Groupon团购网和糯米团的“营业收入”并非一回事,Groupon团购网存在高估营业额的可能,所以两者的盈利能力并不具有可比性。

(2)收入确认时点差异。根据对糯米网以及Groupon团购网最新收入确认政策的考证得知,糯米网是在客户消费完成后进行收入确认,而Groupon团购网与糯米网的收入确认时点有明显不同,Groupon以订购用户达到团购最低要求为确认收入的标准。

Groupon团购网在其2011年年报中对收入确认标准的表述:“一项交易存在有说服性证明;交付已发生;销售价格固定或可确定;收款是可以保证的。一旦客户认购交易数量超过预先设定的门槛,团购券即以电子券的方式交付采购方,销售团购券清单就会提交商户,公司相对于商户代理商的义务实质已经完成。”从Groupon团购网收入确认标准中得知,其把交易团购数量达到预先设定的最低标准(即使客户未到商家消费团购券)作为收入确认时点。根据人人网2011年年报,可以看到有关糯米网团购收入确认标准的表述:“团购人数达到商户最低要求;客户已付款;公司已将团购券发放给客户;用户已消费团购券,未使用消费券的暂时记为其他应付款,待标准符合时确认为收入。”以上表述表明糯米网在商户提供服务后才进行收入确认。糯米网认为商户的实施义务是公司获得收入的服务交付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而Groupon则认为,订购用户达到预先设定的最低标注时,对于用户的义务已基本完成,此时就可以进行收入确认。尽管Groupon将团购券清单发放给商户,但是商户与客户此时并未产生任何的交集,因此Groupon团购网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可能。

(3)退订处理差异。糯米网的收入是在商户提供客户服务之后予以确认,并且退货的情况不会获得商户提供的服务,从而使得那些有可能存在退订的客户的付款不会被确认为相应的收入,表明糯米网的收入确认方式考虑了退货的情况。而Groupon团购网由

于是在商户为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之前确认收入,并未考虑退订的情况,因此那些产生退订的交易有可能提前确认了相应的收入。

Groupon在年报中也提到了有关退订的情况:“当记录收入时,公司记录一项估计客户退订金作为备抵项。公司在主营业务成本中预提相应的退订金。对于退订金成本是由商户来承担的,应记为收入的抵减项。对于退订金成本无法由商户来承担的,应记为收入的成本。”尽管退订金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目前只有4%-5%左右,但退订金金额却相对较大,而且还有一部分属于由商户来补偿的退订金直接冲减了收入。Groupon在年报中也提到“由于交易类型复杂及有更高的价格返点使得退订预估模型做相应的调整”,表明其凭借历史数据进行预估退订金额并不是很准确。随着Groupon的商户进军参差不齐的海外市场,业务类型复杂多变,退订情况也越发频繁化,Groupon对交易的涉入越来越深,Groupon收入确认的时点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

根据上述的对比分析得知,糯米网的收入确认模式较为保守,而Groupon的收入确认显得较为激进。在收入确认时点方面,Groupon团购网明显超前于糯米网。Groupon在客户并未消费团购券的前提下就确认收入,意味着Groupon把商户对客户的实施义务完全从公司获得收入的服务交易过程中予以剔除,也认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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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实质服务的客户退订金具有交易的实质,所以没有考虑退订情况。在收入确认金额方面,糯米网净价基础计价,而Groupon按总价基础计价。Groupon以订购用户收入的款项为确认收入的金额,并非从订购用户收到的钱与支付给商家后剩下的钱的净额。Groupon提交上市申请之后备受关注,压力和质疑性不断增强,其中对收入的质疑成为重中之重。

三、网络团购业务引发的会计处理问题思考

虽然Groupon团购网与以及人人网旗下的糯米网都是在美国上市的企业,遵循美国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确认的原则,由于团购业务的复杂性,导致在实务中,对网络团购业务收入确认的标准不统一,导致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和可理解性。我国会计准则目前对团购企业的收入处理同样没有明确的条款,只是对收入确认做了原则性规定。基于前文对Groupon团购网与糯米团的收入确认差异分析可以知道,由于目前对团购企业的收入确认模式还未有明确的条款,加上还未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团购企业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

(一)团购业务收入何时确认对Groupon团购网与糯米团的收入确认时点的分析可知,二者的会计处理时点不一致,Groupon团购网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可能。网络团购借助电子商务技术,转变了传统的消费模式。客户可以在团购企业提供的网络平台上“拍下”自己喜欢的商品或服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支付对应商品或服务价格的金额,取得团购券号和密码,并指定了有效的消费期间,客户可以在有效消费期间凭着团购券到商户去消费。如果客户在有效期满不消费的情况下,若团购企业上指明可以超期申请退款的,可以申请退款,如若不然,即使未消费的团购金额也被划转。同时,网络团购如果允许客户在有效消费期间可以任意申请退款,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申请退款。由于网络团购竞争较为激烈,所以团购企业一般都会提供给客户更多的选择,这也加大了团购业务的复杂性,以及团购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的不确定性。

何时确认如此复杂的团购交易?按照糯米团在客户消费后确认收入,还是按照Groupon团购网以订购用户达到团购最低要求时确认收入?如果团购企业按照Groupon团购网的确认时点,则不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中的“已实现”原则,存在高估收入的可能。如果按照糯米团的确认时点,那么在超过团购有效期而消费者未消费的并且不能申请退款的情况下,又应该何时确认?

(二)团购业务收入如何计量Groupon团购网与糯米团在收入确认计价模式上也是存在差异的,Groupon团购网按照总价法,而糯米团采用的是净价法计量收入。Groupon团购网与糯米团对于自己的业务性质也是有不同的理解,自身定位差异很大。Groupon团购网将自己定位为电子商务公司,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而糯米团将自己定位为一个以收取消费额中部分佣金的代理公司,并以此作为自己收入计量的依据。团购业务收入应该按照总价法还是净价法计量呢?实际上,Groupon团购网扮演着商家的代理角色,所以在客户未消费,商家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确认收入不满足成本能够可靠计量这一条件。如果按照糯米网的计量模式,那么在团购有效期之后未被消费且不能申请退款的团购项目预收款,应该如何确认呢?确认为营业外收入,还是营业收入?如果确认为营业收

入,那么就有可能高估团购企业的主营业业务收入,模糊团购企业的盈利模式。

(三)团购商品促销如何处理为了吸引消费者,提高销售量,团购企业往往会采取购物返利或代金券购物等营销手段,给团购企业在会计处理方面带了各种难题,如:因促销而减少的收入应该作为团购企业的销售费用还是销售成本?团购商品或者服务的抵扣应该采用净价法(折扣作为收入的减少项)还是总价法(折扣作为费用)计量?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团购企业还会推出10元现金返利活动,即消费者如果邀请好友首次在此团购活动上购买此团购项目,则可获得10元现金。对于此类返利活动团购企业又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以上疑惑均是网络团购引发的重要会计问题,值得深思,并为团购企业收入处理寻找可能的办法。

四、收入确认模型新探

团购企业的收入确认是基于现有收入确认模型的基础上,再根据其业务性质做出特殊指南,还是为团购收入确认寻找新的模型?鉴于网络团购环境下团购业务的特殊性,致使其在确认收入时无法同时满足现行收入准则中指定的五个条件,然而网络团购这一商业模式给实务带来了巨大影响的同时也冲击了会计理论,尤其是有关收入处理的会计理论问题,准则制定部门不得不重新审视收入确认问题。

自2010年起,IASB与FASB联合发布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征求意见稿)》,2011年再次发布了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无论是2010年的征求意见稿还是2011年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提出的新收入确认模型是基于“控制权”转移而非“风险与回报”转移的理念,以此来现行大多数与收入相关的准则,从而消除收入确认不一致的问题,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葛家澍(2010)也指出,IASB与FASB关于收入确认的初步意见:“收入应按主体与顾客合同中的净合同地位增加确认基础”是较为清晰和一致标准。

新收入确认模型的创新在于把“合同”理念引入了销售业务,把现行收入准则中容易引起分歧的“已实现”、“已赚得”和“可实现”的收入确认标准很好的结合了起来。新收入确认模型下的收入定义是一个组织持续经营活动的结果,表现形式即为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通过净合同地位的比较来判断是确认资产还是负债,进而确认收入的增加还是减少。一个主体与客户签订合同后,这个主体相对合同而言,一方面享受权利,一方面还要承担义务。通过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比较来判断主体净合同地位是增长还是降低了,如果主体净合同地位增加就确认一项合同资产,并增加收入;如果净合同地位下降,就确认一项合同负债,增加费用或者减少收入。对于团购企业的收入确认也可以按照这一新收入确认模型执行。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

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12XNH 22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葛家澍:《当代财务会计的发展趋势》,《财会通讯》200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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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增收入案例分析

目录 摘要 一、引言 (1) 二、虚增收入所涉及到的会计准侧和会计问题 (1) 三、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 (2) 四、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手段 (2) 五、针对虚增收入的案例分析 (3) (一)银广夏案例分析 (3) (二)引起银广夏事件的真正原因分析 (3) 六、银广夏案例的启示和意义分析 (4) 参考文献及资料来源 (5)

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案例分析 摘要:虚增收入是企业实现财务欺诈的惯用伎俩。当今社会,因虚增收入引发的财务欺诈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现象屡见不鲜。资本市场中各种创新财务操作使今天的财务欺诈越来越难被及时发现,导致欺诈骗局重复出现。本文将着重通过对银广夏的案例分析,阐述虚增收入的目的和方法,从而找出相关防范对策并提出相应建议,目的在于为广大投资者尽量避免落入财务陷阱提供参考。 关键词:虚增收入财务欺诈防范 一、引言 企业作为整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利润不只是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反映,也是企业外部环境条件的综合反映;其利润数据的真实程度不仅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近年来,企业会计报表造假问题一直是国内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究其原因,除因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或失误造成企业盈亏核算不实外,还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特别是通过虚增销售收入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尤为突出。 本文通过对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侧有关收入的确认条件入手,从而揭露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及手段,并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找出其防范对策,从而达到净化资本市场的目的。 二、虚增收入所涉及到的会计准侧和会计问题 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分析可知,虚假捏造销售合同进而虚增销售收入的企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精心整理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企业收入确认比较 推荐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超图软件: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GIS 表》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

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 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公司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系根据部分用户的具体要求,从软件供应商(如微软或甲骨文等公司)采购软件再销售给最终用户,或在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代用户采购非发行人研发的其他类基础软

件、数据库产品,代理软件产品按照商品销售原则确认收入。公司在将自其他厂商采购的软件产品交付给用户后,即确认收入。2、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公司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未予资本化。销售时向用户提供的光盘和加密设备金额很小,公司在采购光盘和加密设备时一次计入损益,因此自行开发软件产 包。 40% 完工进度结转,成本结转比例与收入确认的完工进度比例一致;软硬件和地理数据采购成本因其金额很小,采购时一次结转成本。(3)代理软件产品销售成本确认具体方法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为公司自其他厂商采购软件产品时发生的实际支出,公司按采购的实际成本结转相应代理软件产品的销售成本。保荐机构和会计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收入、成本的确

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研究

收入确认若干问题研究 收入通常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最大的一个项目。与收入确认有关的问题是会计准则制订者和会计人员面对的最为重要,或许也是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近年来全球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众多财务舞弊案中,利用收入确认做文章的不在少数。美国SEC前主席Arthur Levitt在一次题为“数字游戏”的演讲中揭露了上市公司五种常见的作假手法,其中之一就是提前确认收入。 Treadway委员会的赞助组织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简称COSO)在1999年3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美国上市公司中,从1987到1997十年中,超过半数的财务报告欺诈中有一半涉及收入的高估(overstatement of revenue)。美国最近曝光的公司作假案件,同样直接或间接地涉及虚增收入从而虚增利润。因此,收入确认的问题引起了证券监管部门和准则制订机构的极大关注。近年来,包括美国、英国、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内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先后致力于制订新的收入确认准则或修订原有的准则,以更好地规范实务中的收入确认问题。 收入确认准则的制订成为会计界的一大热点。本文以收入确认为研究重点,主要探讨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若干基本问题,包括收入确认有关的基本概念,如收入的性质与含义、收入确认的基础——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收入确认的基本标准。本文还对目前经济条件下的具体的收入类型的确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此外,本文还设专门一章探讨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审计问题。 最后,结合目前国际上关于收入确认准则制定的现实状况,本文探讨了收入确认准则的制定问题。全文共分五章,各章具体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问题的提出。阐述了收入确认的重要性及复杂性,介绍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第二章收入确认的若干基本概念。 本章介绍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若干基本概念,包括确认的含义、收入的性质与定义、收入确认的基础——权责发生制以及收入确认的基本标准。收入确认的基本标准是本章研究的重点。第三章具体经济业务的收入确认。本章首先概述了现行有关收入确认的规范文献。 然后重点介绍了九种具体经济业务的收入确认问题,重点是结合收入确认的基本标准来判断不同经济业务下收入确认的时点如何确定。认的基本标准来判断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 1、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 (二)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客户化软件开发 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 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 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取得收入合同,以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有特别条件,如按照客户满意度决定付款金额和比例等相关类似条款,在验收报告日确认收入时,因无法确定特别条款的实现程度,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扣除最后一期付款的金额。在特别条款结果可以确定并取得客户书面认可的单据后,将最后一期按实际收款数一次性确认收入。 ②跨年度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对于在跨年度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A、已经取得收入合同,收入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项目的实际研发立项日期相匹配,应采 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B、没有取得收入合同,也没有取得与客户签订的项目意向书、客户的预订单等外部证 据,为了避免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麻烦,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项目的劳务成本应在合同签订日后进行归集和核算,签订日前发生的项目劳务成本 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应对应具体研发项目。 ③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精编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软件企业收入确认 (一)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类型 1、客户化软件开发收入 2、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3、客户化软件开发及运营维护服务收入 4、移动互联网代理推广服务(广告代理)收入(二)不同业务类型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1、客户化软件开发 客户化软件开发业务是指根据客户特别需求在对客户业务进行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客户实际需求进行专门的软件定制开发产品。 ①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业务 对于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取得收入合同,以取得客户签字盖章的验收报告的时点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注意事项: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最后一期付款有特别条件,如按照客户满意度决定付款金额和比例等相关类似条款,在验收报告日确认收入时,因无法确定特别条款的实现程度,收入确认的金额应扣除最后一期付款的金

额。在特别条款结果可以确定并取得客户书面认可的单据后,将最后一期按实际收款数一次性确认收入。 ②跨年度的客户化软件开发 对于在跨年度的软件开发业务,应区分下列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A、已经取得收入合同,收入合同的签订日期与项目的实 际研发立项日期相匹配,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并结转对应成本。 B、没有取得收入合同,也没有取得与客户签订的项目意 向书、客户的预订单等外部证据,为了避免未来上市审核过程中可能带来的麻烦,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项目的劳务成本应在合同签订日后进行归集和核算,签订日前发生的项目劳务成本可以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但应对应具体研发项目。 ③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应满足下列条件: A、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B、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C、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企业可以根据提供劳务的特点,选用下列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

互联网企业审计经验分享(干货收藏)

互联网企业审计经验分享 当前,互联网行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更是直接促使大量互联网相关企业的涌现。对注册会计师而言,互联网企业在业务模式和盈利方式上的创新给审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由于互联网企业相较于传统行业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为了协助执业人员更好的认识和理解,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将就互联网企业的审计陆续做出系列专题提示。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特点和常规审计,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互联网企业的行业特点 互联网企业是以现代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可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综合性生产活动的企业。对比传统行业,互联网企业的不同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企业经营风险远高于传统行业 互联网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新兴的行业,处于受追逐和追捧的境地,而且互联网企业由于需要抓住瞬息万变的市场机会,通常都是在短时间内成立并且飞速发展起来。因此,这就导致互联网企业生命周期相比传统行业迅速缩短,需要快速更新创意顺应互联网潮流,这样就导致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高风险。此外,因互联网行业的万众追随,容易滋生创始人盲目扩张情绪,一

旦因商业模式甚至创意未充分获得投资方认可的情况下不能持续融资,以及不能够对技术前景进行有效预测,并且对互联网企业的市场运作方式及商业模式不具备摸索和创新能力,就会导致在竞争中被淘汰。相比传统行业,互联网企业的失败是瞬间倒闭而不可能有轰然倒下的过程 (二)毛利率奇高且收入成本配比性差 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具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特点,同时与成本、费用的直接关联性较小,传统行业常用的毛利率等指标的分析,对互联网企业不具有适用性和可比性。 (三)产品或服务更新替代频率高 互联网企业产品和服务不断交替更新,新的产品和服务的研究开发活动会一直延续,与之相关的研发支出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占据重要部分。 (四)专业化知识密集型产业 互联网企业对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人力资源构成企业主要的竞争实力,经营成本中人员成本支出的比重较大。 二、互联网企业的业务特点 (一)互联网企业通常都是“用户流量为王” 互联网企业的价值是建立在拥有大量用户的基础上,再将用户流量变现为各种类型的收益,如网页用户的PV(访问量)、UV(独立访客)、IP(独立IP)等指标,APP用户的下载量、注册量、活跃度、留存率等指标,这些指标是独立于财务会计核算体系之外的,特别是对于初创期的互联网公司,有用户量的飞速增长,但财务账面上没有反映出任何与之相关的信息。另一方面,用户量变化可能会在深层次的影响着企业未来的收入和收益。因此注册会计师需关注

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研究 肖继辉孟婷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摘要:互联网作为新兴发展行业,其收入形式具有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特点,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的相关准则落后于实务,引发很多争议。我国互联网企业会计的规范与完善需要借鉴美国同业的经验。本文参考十余份在美上市的互联网企业的招股书、年报及互联网行业报告,总结互联网行业三大常见的收入来源类型及其特点,对国内外互联网上市公司收入确认与计量会计实务加以归纳。并结合中国会计准则(CA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以及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分析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遇到的困难,提出规范相应会计实务的可能方向与选择。 关键词:上市公司年报披露及时性影响因素一、研究背景

互联网自1995年进入中国以来,至今已有近20年的发展。其间,国内一大批互联网公司如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企业实现了高成长。互联网企业发展和扩张对资金的需求巨大。新浪、搜狐、百度等互联网企业纷纷选择海外上市。伴随着大量互联网企业的上市,对互联网企业的会计监管变得尤为重要,包括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政策的规范和披露。 本文所界定的互联网企业主要指通过搭建网络平台进行广告宣传、提供娱乐和游戏等增值服务,或同时进行相关货品或服务的销售,以获得收入的企业。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并未对因互联网企业兴起而产生的收入确认与计量争议问题及时给出解答。而已有的研究成果大都集中在个别事项上,缺乏对实务的系统性归纳总结。会计准则发展的滞后性给互联网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了争议和困难。会计实践如果无法跟上互联网企业的业务发展,将影响互联网企业财务报告质量,互联网企业及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将受到制约。本文以中国会计准则(CA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关于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原则为基础,对互联网企业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实务加以总结归纳,为互联网企业的各类收入确认与计量问题提供解答。

企业收入确认原则,内容与实施方法

企业收入确认原则,内容与实施方法 一、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5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增值以及直接使用该商品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购买方。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购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主要风险和报酬是相对于次要风险和报酬而言的,如果企业仅仅是保留了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予以确认。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如果回购价已在合同中定明,体现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没有转移给购买方,同时又对商品实施控制,所以甲企业销售产品时,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回购价为回购当日的市场价,尽管体现在商品所有权中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了购买方,但由于企业对售出商品实施了控制,所以在销售该商品时,不应确认销售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些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在新的售价未确定之前,即使款项已经收到,也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将其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等新的售价确定后,再按预收款销售产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收入、补收或退回多收款项的账务处理。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很可能是指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超过50%,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相配比的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二、具体的收入确认方法 1无需安装的一般商品销售 无需经过复杂的安装的商品销售,基本都可在发出商品(无退货情况)或商品验收时确认收入。

网络游戏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研究

网络游戏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研究 收入作为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的基础,其在会计理论与实践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由于收入的重要性和会计处理的复杂性,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有关问题一直是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长盛不衰的话题。从会计理论层面看,不同的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体现着不同的理论观点,进而会影响到会计准则的制定;从会计实务层面看,不同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的使用导致财务报表信息的差异,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产生影响。特别是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和互联网技术渗透到各个行业的大背景下,会计准则怎样进行自我完善以应对经济环境的变化、更明晰地反映经济业务实质,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故而,2014年,IASB和FASB关于收入确认的联合准则出现在公众视野,这项联合准则对现有收入准则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收入的确认开始基于与客户的合同,确认收入的指导思想也从风险报酬转移法改进为控制权法,这正是会计准则对经济环境改变的回应。 我国也于2015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准则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在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前提下寻求我国收入准则的改进和完善。本文着眼于拥有特殊业务模式的网络游戏企业,在对不同准则收入确认规定进行梳理对比的基础上,分析网络游戏企业的业务模式特点和其在当下收入确认规范下遭遇的问题和挑战,通过对不同收入准则的研究和对现行收入确认模式的分析,比对探究收入准则的发展去向和网游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主要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阐释了文献综述、文章的研究内容和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收入确认与计量的相关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网络游戏企业的收入分析,分析并总结了网游企业收入的类型和特点;第四部分是主体部分,先对现行和新修订的国内外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了对比,之后阐述了网游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五部分是相关建议,通过以上的探讨与分析,笔者提出了使网络游戏企业更准确地确认和计量收入的有关建议。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准则的对比和对网络游戏企业业务的深入探究,根据网络游戏企业的主要运营模式和业务模式分析网游企业的主要收入类型,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企业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结合相关理论、准则规定和实务处理分析了网游企业收入确认与计量的难解之处,最终提出了相关的改进建议。本文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c214689911.html, 新收入准则下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作者:李富俊 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2期 摘要:本文以电子商务主体为研究对象,针对发展模式的特殊性,从整体上分析了新准则下各类电子商务企业收益核算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新收入标准下电子商务企业收入确认的优化策略。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电商企业;收入确认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收益的确认和计量面临着诸多挑战。2017年,中国财政部发 布了新的收入标准,改变了以往收入确认的概念,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新的收入确认方式。会计准则的修订是我国会计准则逐渐与国际准则接轨的初步反映。收入作为会计要素之一,以货币形式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指标。收入确认和计量方法的变化将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编制,影响企业的管理和决策。新的收入标准是思想上的重大转变,将影响许多行业对收入的认识和衡量。作为中国新经济的代表,电子商务交易是基于互联网的,其销售模式不同于实体经济。因此,旧的收入标准有很大的局限性,对其收入确认的研究也很有代表性。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学者的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创新性地提出了“虚拟组织元管理”的概念,为会计信息化和网络化提出了新的思路。根,等在报纸上会计互联网应用指南(2002)强调了会计账户由于互联网的出现有根本性的影响,最后,查尔斯?霍夫曼指出,电子商务可以为企业获得更大的自治权,定价的同时,基于网络达到企业来自世界各地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它可以解决中国企业剩余的问题。 (2)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电子商务相关问题的研究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并已成为国内的一种理论关于电子商务会计对传统会计的影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以葛家勰为代表的本质变化观,即电子商

技术服务如何确认收入

技术服务如何确认收入 篇一:软件收入确认 以下是从部分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业务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摘录的其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超图软件: 1、收入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1)自行开发软件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在已将所销售的软件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或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不再对该软件产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取得或取得了收款的凭据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公司销售的自行开发软件均为通用型的GIS 基础平台软件,按照与用户签订的销售合同向用户交付软件产品(产品的载体一般是光盘或密钥)时,即确认收入。 (2)技术开发服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具体方法 公司从事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系向用户提供技术开发劳务,即为客户定制GIS应用系统。公司的技术开发服务业务实质上属于提供劳务,适用收入准则中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

济利益能够流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确定的前提下,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公司为每一技术开发服务项目建立《项目工程进度控制表》,按统计的实际工时/整个项目的预算工时,确定完工进度并据此确认每技术开发服务项目的收入。 上述收入确认原则与IT 外包服务业务中常见的系统集成业务根据与用户约定的某一时点分阶段确认收入存在本质区别。系统集成项目中,合同金额的绝大部分是从第三方直接采购产品,如采购服务器、PC 机、磁盘阵列、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等软硬件产品。而公司提供的技术开发服务是为了满足用户定制个性化应用系统的需求,只涉及少量的软硬件采购。在系统集成项目中,为使设备达到客户要求的可使用状态,系统集成商需要提供设备调试、网络布线、机房装修等服务,由于用户需要的是整套可使用的设备而非单独采购这些服务,因此这些服务的金额通常只占合同总金额很小的部分且无法与软硬件采购分离出来单独向用户提供。根据集成业务的上述特点,系统集成项目本质上属于销售商品,附带的服务只是为了使销售的商品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而必须提供的简单劳务。系统集成业务适用收入准则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系统集成企业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时确认收入,其收入确认涉及时点概念。根据系统集成业务的行业惯例,确认收入的时点通常以系统设备的初验或终验为标志。在初验或终验之前,即使系统集成商已经开具软硬件产

[2015]第12号—关于互联网企业审计的一般考虑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5]第12号—关于互联网企业审计的一般考虑 当前,互联网行业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更是直接促使大量互联网相关企业的涌现。对注册会计师而言,互联网企业在业务模式和盈利方式上的创新给审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由于互联网企业相较于传统行业具有较强的特殊性,为了协助执业人员更好的认识和理解,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将就互联网企业的审计陆续做出系列专题提示。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提示中所涉及审计程序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等,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针对互联网企业的特点和常规审计,上市公司审计专家委员会做如下提示: 一、互联网企业的行业特点 互联网企业是以现代新兴的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专门从事网络资源搜集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贮存、传递和营销信息商品,可为经济发展提供有效服务的综合性生产活动的企业。对比传统行业,互联网企业的不同之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互联网企业经营风险远高于传统行业 互联网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新兴的行业,处于受追逐和追捧的境地,而且互联网企业由于需要抓住瞬息万变的市场机会,通常都是在短时间内成立并且飞速发展起来。因此,这就导致互联网企业生命周期相比传统行业迅速缩短,需要快速更新创意顺应互联网潮流,这样就导致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一直伴随着高风险。此外,因互联网行业的万众追随,容易滋生创始人盲目扩张情绪,一旦因商业模式甚至创意未充分获得投资方认可的情况下不能持续融资,以及不能够对技术前景进行有效预测,并且对互联网企业的市场运作方式及商业模式不具备摸索和创新能力,就会导致在竞争中被淘汰。相比传统行业,互联网企业的失败是瞬间倒闭而不可能有轰然倒下的过程。 (二)毛利率奇高且收入成本配比性差

浅论系统集成类业务收入确认方法

浅论系统集成类 ○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黎 上海 200002) 【摘 要 】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 入 》(以 下 简 称 《收 入 准 则 》)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 产 使 用 权 收 入 三 类 。 对于单纯商品销售或者劳务提供 ,收 入 确 认 是 较 为 明 确 的 。 而对于同时包括商品销售和劳务 提供且密不可分的 业 务 ,如系统集成类业务 ,其收入确认则较为复杂 ,本 文 运 用 企 业 会计准则中的基本准则 、收 入 准 则 、建 造 合 同 准 则 ,并 结 合 具 体实例进行探讨 。 【关 键 词 】 系统集成 基本准则 收入准则 建造合同准则 系统集成类业务及与其有类似业务性质的收入确认方法一 直是令企业财会人员以及外部审计人员困惑的问题,同时由于 没有明确的标准,不同公司处理同一性质的业务方式及结果存 在较大的差异。要对系统集成类收入确认原则进行讨论,我们首 先要 从系统集成类业务的定义及其特点入手,对该业务的本质 进行深刻了解。 一 、系统集成类业务的定义及特点 所谓系统集成,就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 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如服务器、电脑)、功能和信息等 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 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随着经济的发展,专业分工也 不断细化,如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等,总承包方已不再需要生产所 有设备或实施所有工程,而只需要设计,并将这些系统或工程通 过技术整合为一体,在配合加入自己的独家秘方或技术,实现环 境治理美化等多种功能。类似这些工程项目,虽然没有涉及软硬 件、网络,但也与系统集成项目有异曲同工之处。 系统集成类业务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所生产或建造的产品 或项目价值较高,许多产品或项目涉及金额上百万,甚至上亿 元;第二,生产或建造的产品或项目周期长、步骤多,周期短则几 个月,长则跨年;第三,生产或建造的产品或项目较为复杂,许多 不是非专业人员能了解的;第四,验收周期普遍较长,短则几个 月,长则几年。 从上述系统集成类业务的特点我们会发现,系统集成类业 务的特点与 《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以下简称 《建造合同准则》)有许多相同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建 筑安装企业的经营方式有其特殊性:这类企业所建造或生产的 产品通常体积大,建造或生产产品的周期长,所建造或生产的产 品价值高。此外我们还会发现,建筑施工也无外乎是购买材料 后,经过一定的劳务,建造或施工出产品或工程项目。由于系统 (注:债务是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之和。 资料来源: Ibbotson Associate s 2003,Cost of Capital Quarterly ,2003 Yearbook.) 对来说有较少投资机会和较低增长的行业,如开采和造纸行业, 则较多地使用负债。这些研究结果与本文的结论实质是一致的。 四 、结 论 资本结构是企业面临的基本问题,在资本市场日益活跃的 今天,研究资本结构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就显得更加重要。但一直 以来,资本结构缺乏统一、有效的理论指导,这与资本结构在企 业中的重要地位是不相称的。本文在以新的视角区分企业不同 发展阶段的基础上,融合传统资本结构理论,通过分析论证,寻 求使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资本结构,以期为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 创建合理的资本结构提供有力依据。企业应当针对行业特点,认 清自身发展阶段,选择合适的资本结构:在增长阶段,尽量利用 内部融资以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增长机会为股东创造价值;在 成熟阶段,在综合考虑财务困境成本、权益代理成本的基础上, 利用税盾为股东和债权人分到更多“蛋糕”的同时,寻求股东利 益最大化。 【参 考 文 献 】 [1] Jensen ,M. and W. Meckling. Theory of firm :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 structur e [J].Journa l Finance Economics ,1976(7). [2] Modigliani ,F.and https://www.sodocs.net/doc/c214689911.html,ler.The Cost of Capital ,Corporation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 t [J ].American Economic Re- view ,1958(6). [3] Modigliani ,F. and https://www.sodocs.net/doc/c214689911.html,ler.Corporat e Income Taxes and the Cost of Capital :A Correction [J].American Economic Re- view ,1963(6). [4] M. Miller ,Debt and Taxes[J].Journa l of Finance ,1977(6). [5] Myers ,S.The Capital Structure Puzzle [J].Journa l of Finance , 1984(7). (责 任 编 辑 :刘 冰 冰 ) 96 《当代经济》2013 年第 7 期 行业 债务占权益和债务市场价值百分比 高 杠 杆 建 筑 52.8 酒 店 旅 游 56.0 航 空 47.7 开 采 业 42.2 造 纸 51.9 低 杠 杆 制 药 4.7 电 子 9.8 生 物 制 品 4.0 计 算 机 8.2 服 装 5.3

新收入准则下网络游戏公司的收入确认探讨

新收入准则下网络游戏公司的收入确认探讨 黄美春 摘要:新收入准则的颁布,对网络游戏公司收入确认产生了影响。作为新兴行业,网络游戏公司交易具有特殊性。如何合理应用收入准则确认企业收入,成为网络游戏公司执行会计处理的难点。本文针对性对网络游戏公司的收入来源、收入确认进行分析。认识到网络游戏收入中,虚拟产品、道具收入入账存在特殊性,虚拟货币会产生沉淀等特点。了解到新收入准则下网络游戏公司收入确认,存在虚拟道具收入确认舞弊、促销品公允价值衡量难。对于虚拟道具收入时点确认不统一,则造成了企业产生可比性较差的会计信息,使自身的财务舞弊風险加大,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规范虚拟产品收入确认方式、注重沉淀收入可靠性、合理分配促销产品的公允价值等,完善网络游戏公司收入确认的建议,希望可以为网络游戏公司合理地执行收入确认提供借鉴。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网络游戏公司;收入确认 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我国会计准则正在实现国际趋同。财政部于2015年12月颁布了《收入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意见稿)》,2017年7月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此次收入准则的修订,对特定交易收入确认给出了标准。我国网络游戏公司收入在近年来发展中有较大涨幅。行业不断发展中,网络游戏公司创新了商业模式。成熟期网络游戏企业已成为互联网下的重要产业,其市场环境正在不断优化、规范。基于网络游戏公司业务复杂,缺少纸质交易轨迹,为新收入准则执行带来了难点,就自营模式下网络游戏公司的收入确认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 一、网络游戏公司收入主要来源及确认特点 (一)收入的主要来源 网络游戏公司中,不同盈利模式下确认收入方式不同。分为时间收费模式和虚拟道具收入模式。时间收费模式根据游玩时长收费。道具收费模式中,游玩不需要支付资金,但要购买虚拟道具。现阶段,后者己成为主流。虚拟道具收入确认最复杂,不同道具消耗时点不同。模式准入门槛低,会吸引轻度、新玩家。 (二)网络游戏收入确认特点 互联网技术不断地发展,带动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网络游戏公司收入包括: 1.收入确认点特殊性 网络游戏公司的收入多来自于虚拟产品的销售,因此,需要对于该类产品进行相应的收入确认。网络游戏中的产品,寄存于游戏中,其主要产品是虚拟道具,其消耗的形式多样。有一次性消耗的道具,也有一段时间内使用、消耗的道具;还有永久性道具。这些道具根据其消耗方式进行收入确认,因此,其会计处理过程,对收入的确认时间点具有特殊性。 2.虚拟道具收入入账金额特殊性 由于网络游戏处于互联网中,其产生的虚拟道具不能以现金购买,需要以现金换成虚拟货币,在游戏中进行道具买卖,因此,道具价格难以现金衡量,要换算成虚拟价格。另外,各种促销活动造成道具价格低于正常价格,这样兑换比率会产生改变,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计算公允价值。加之不同游戏中,道具不互通,只适用本身游戏中,那么其收入入账金额需要换算,并且定期进行比例更新。 3.虚拟货币产生沉淀 网络游戏不直接购买道具。充值虚拟货币后,用其购买道具。得到虚拟货币后,部分虚拟货币长期滞留,形成沉淀,即产生了虚拟货币沉淀的特点。同时,经营单位对沉淀收入的确定,使报表反映与实际运营出现了不符的情况,产品促销致使产品公允价值变动,需对其公允价

收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例

收入造假案例 1、操纵入账时点 ①寅食卯粮,提前确认收入 ——天津磁卡(上交所500800,上市时间1993年12月6日) 公司简介:天津磁卡全称为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年经天津市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及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天津环球磁卡公司独家发起,采用向社会公开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软件系统设计、网络集成技术及高科技产品的开发,数据卡及其专用读写机具、银行机具的开发与制造、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水性荧光墨制造、加工和销售,纸、纸制品即相关产品的介绍、制造、加工和销售等。 事件始末:2000年年度报告,天津磁卡及其控股子公司海南海卡有限公司分别将两笔款项提前确认为收入,虚增利润6370万元。2001年度,被公众质疑与子公司关联交易不合理产生高额利润,最终经证监会审查发现年报未扣除成本7410150元,形成等额虚增利润。 造假方法:根据天津磁卡公司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海南海卡有限公司(海卡公司)将委托他人开发的两项pos机技术协议转让给另三家公司,收取技术转让费5500万元,扣除委托开发成本230万元,形成营业毛利5270万元。经查,海卡公司与受托开发方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规定,海卡公司除了支付了全部开发经费和报酬外,还支付了约定的“技术转让费”的,方可对研究开发成果享有完全的使用权和转让权,但截止年报审计报告日,海卡公司尚欠79万元开发及转让费未付清。海卡公司在尚未享有pos机技术完全使用权和转让权的情况下,向三公司转让使用权,并将所收取的费用确认为收入,提前确认收入5500万元,提前确认成本230万元,虚增利润5270万元。另外,公司与吉林天洁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书,向吉林天洁提供价值1200万元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和价值1100万元的软件系统、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至年末,公司将吉林天洁支付的1100万元作为软件系统及技术服务收入记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经查,截止审计报告日,该合同硬件部分尚未履行,天津磁卡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1100万元确认为收入,属提前确认收入,形成等额虚增利润。 ②以丰补歉,推迟确认收入(盈余管理) 会计收入确认和费用计提过程中存在诸多主观判断,其中有一定的运作空间;出于绩效考核等因素考虑,保持业绩的相对稳定对于经营是必要的。在现实中,以丰补歉更多的被人们认为是对盈余的管理手段,被查处追究责任的也相当较少, ——古井贡酒000596、贵州茅台600519 2010年,古井贡酒成为白酒行业的一匹黑马。2010年全年净利润增长123.71%。以古井贡酒2010年三季度报表为例,截至9月末,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预收账款,分别高达3.55亿元、5.34亿元,而截至12月末,上述两项预收账款数额则大幅度减少至9149.14万元和3亿元,说明公司在四季度将预收账款充分确认进收入。而与之对比的是贵州茅台。2010年,贵州茅台三个季度的盈利增长均低于市场预期。以贵州茅台2010年三季度报表为例,截至9月末,公司的预收账款高达32.62亿元,同比增加20亿元,比2010年中期增加13亿元。存在利用预收账款人为控制业绩释放的质疑。而相对应的是,贵州茅台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93.28亿元,同比增长19.47%,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41.74亿元,如果将该部分预收账款释放业绩,那么贵州茅台的真实业绩并不至于连续低于市场预期。 2、子虚乌有,捏造收入来源 ①大胆开源,虚构收入

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电商企业收入确认问题研究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子商务规模不断扩大。为了取得在电子商务市场的竞争优势,电商企业的经营模式、支付模式等不断进行创新,导致其收入确认与传统零售业的差别逐渐增大。我国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第14号—收入(CAS 14,下同)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报酬和风险转移为标准对收入确认进行原则性指导,而电商企业的交易活动主要都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其与“商品所有权的主要报酬和风险”的关系比传统企业要复杂很多,这就使得电商企业在CAS 14指导下会存在收入确认问题。我国发布的CAS 14(修订)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为修订意见稿)中以资产控制权为标准来进行收入确认,更有利于指导电商企业的收入确认,因此本文基于修订意见稿的规定对电商企业收入确认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在研究结构上,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电商企业收入确认的现实背景、理论背景,并对相关文献进行研究综述,引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意义;第二章从电商企业和收入确认两个角度进行理论介绍,作为本文的理论研究基础;第三章介绍电商企业收入确认现状及问题;第四章分别针对电商企业存在的收入确认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第五章将上述理论分析进行实践运用;最后一章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指出相关不足及进一步研究方向。本文主要观点:(1)电商企业收入确认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个是难以判断电商企业是否应该以销售商品总额进行收入确认,这主要取决于对电商企业销售模式的判断。一个是出现了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情况,商品种类的多样化以及支付方式的创新使得电商企业在确定收入确认时点时会存在分歧;(2)针对解决电商企业是否以销售商品总额进行收入确认的难题,本文建议以首要义务人和代理人的标准进行判断,同时应该依据是否承担转让商品的首要责任、是否有权自主决定商品的价格、是否承担顾客款项的信用风险、是否承担商品的主要存货风险等特征作为主要判断标准。针对收入确认时点不一致的情况,运用修订意见稿的规定首先解决了难以划分虚拟商品收入类型的难题,同时建议在不同支付方式下如果不考虑退货,均以顾客收到商品的时点进行收入确认,考虑退货情况下,应该以顾客确认收货或退货期满进行收入确认。

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与方法

企业收入确认原则与方法 一,收入确认原则 1,《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下: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第十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3,第十一条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4,第十六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5,第十七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6,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分别下列情况确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金额: 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如果收入已经产生,但还未到索取期,未开具发票,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应该确认收入,不管是否开票,发生纳税义务都应该及时申报缴纳相关税金。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或《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7,财政部将在人民大会堂同时发布新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其中新会计准则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执行,其他企业鼓励执行。 二,企业收入确认关键点与方法 1.关注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关注是否存在收入跨期调整问题; 3.关注折扣政策及会计处理; 4.关注现金收入是否对会计核算基础产生不利影响; 5.关注各类收入确认的具体流程、时点、依据及主要会计凭证,收入确认方法与业务模式、相关合同条款或行业惯例是否相符; 6.特别关注完工百分比法收入确认。 完工百分比法相比较其他的确认方法,在使用上更为复杂,具有相当的模糊性,更容易被用来操纵和调节收入和利润,受到特别大的关注。关注在各节点确认的完工百分比及依据,与同行业公司或者行业管理相比确认的比例和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关注完工百分比与回款进度差异较大的原因;关注采取不同方法确认完工百分比的差异,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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