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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五个部门制定的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五个部门制定的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五个部门制定的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五个部门制定的《常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担保行业规范

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4]113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11.22

【实施日期】2004.1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五个部门制定的《常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4〕11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行为,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防范信贷风险和担保风险,促进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现将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制订的《常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为,促进我市信用担保行业的健康发展,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防范信贷风险和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促进我市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开辟多元化担保资金的筹措渠道,鼓励、支持利用民间资本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或企业会员制互保机构,在全市逐步建立起多种模式并存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建立全市性的政府监管体系和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引导各类担保机构完善内部运行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担保机构之间分保、联保、再担保等业务合作机制,加强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增强担保能力,扩大担保面和担保量。

(三)突出重点,采取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措施,鼓励民营担保机构扩大规模,做大做强。

二、信用担保机构的基本条件(一)经

常州市政府领导一览表

2013-1-31 16:26 常州市新一届市政府领导: 代市长费高云: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常务副市长韩九云: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分管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接待办、金融办、驻外机构)、发改委、人社局、旅游局、统计局、物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局、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集团、工贸国资公司、江南银行、东海证券。 副市长张耀刚:分管市农委、水利局、国土局、粮食局、供销合作总社。 副市长王成斌:分管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教育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安监局。 副市长尚建荣:分管公安局、司法局、应急办 副市长张云云:分管民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口计生委。 副市长方国强:分管商务局(口岸办)、外事办(港澳事务办)、侨办、文广新局(版权局)、体育局、民族宗教局。 副市长史志军:分管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规划局、房管局、环保局(太湖办)、园林局、城管局、民防局(人防办)、地震局、公积金管理中心。 副市长豆本加: 常州市新一届辖市区委书记、区(市)长: 常州辖市区书记、区长(市长) 金坛市委书记范寿柏市长狄志强 溧阳市委书记盛建良市长苏江华 武进区委书记周斌区长臧建中 新北区委书记张东海区长吴晓东 天宁区委书记陈正春区长宋建伟 钟楼区委书记徐伟南代区长汤如军 戚墅堰区委书记李林区长董彩凤 常州新一届市政府组成人员: 市府办主任潘冬铃 研究室主任高平 发改委主任赵建军 经信委主任蒋自平 教育局局长丁伟明 科技局局长刘斌 公安局局长尚建荣 民政局局长戴士福 司法局局长陈少宝 财政局局长朱志洪 人社局局长吴新法 国土局局长徐建伟 城乡建设局局长何玉清 交通运输局局长刘文荣 水利局局长周良法 农委主任蒋伯丹 商务局局长戴晓文 文广新局局长陈建共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财库[2014]58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发布日期】2014.12.30 【实施日期】2014.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 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财库〔2014〕58号) 市级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 为规范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天津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4年12月30日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173号)、《天津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津财库〔2014〕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等业务方,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有关业务处理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各类国库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各业务方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 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6]9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06 【实施日期】2006.11.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91号) 各处(局):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办公室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日常工作规则

为切实转变机关作风,大力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不断提高为领导、基层和群众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确保办公室、研究室工作的规范、高效和协调运行,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一日行为规则 1.自觉遵守机关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各处(局)长对所属人员每日出勤情况进行考勤登记,办公室、研究室分管领导每月对分管处(局)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2.保持洁净有序的工作环境。每日提前15分钟到达,打扫室内卫生,整理物品,做到每日一小扫,每月一大扫,每逢节假日前应自觉组织卫生清扫;办公室内不乱堆杂物,办公桌上物品放置整齐;每月25号为办公室、研究室卫生检查日。 3.保持端庄整洁的仪表仪容。平时应注意个人着装,做到仪容整洁,举止端庄,行为得体;在公共场所和会议室内禁止吸烟,办公区内不得吸游烟,不得乱扔烟头和杂物。 4.坚持礼貌待客的文明习惯。要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接待基层来办人员,态度和蔼,服务周到,使用规范的文明礼貌用语。 5.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制度。在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内容的活动,因公外出应坚持请销假制度;会议期间遵守会议纪律,并主动关闭手机或放在振动位置;严格执行和落实首问负责制、服务公示承诺制度、办事办文时限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日中午禁酒制、失职追究制等六项制度。 6.切实加强公共财物的管理。非专业驾驶人员,不得擅自驾驶办公室、研究室的公用车辆,因公需派遣和使用公车的,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统一派车,并确保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做好节能防火和安全保密保卫工作。每日下班前,应关闭电脑和各种电器的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二、公文处理规则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1?6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 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我市被确定为首批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为推进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工作,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方案》和《常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精神,我市制定了《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高质量完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常州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 创新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实施《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

验区建设方案》,推进我市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和科学发展,现就我市建设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对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一核八园”建设,创新职业教育发展方式,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发展能力,提升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终身发展能力,为常州“四城建设”、“两个率先”、建设和谐幸福社会提供更坚实的基础性、保障性支撑。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形成高、中等职教配套衔接、一体化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以及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一体化发展格局,创建10所以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国家优质特色职业学校和省级高水平示范性职业学校为标志的一流职业学校,建立对接地方产业发展的学校布局、专业结构和教学体系,全面达成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标准,为常州建设中国职教名城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根据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发展实验区建设目标任务和建设标准,实现我市创建任务目标,重点推进以下八个方面的创新: (一)创新职教发展方式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合劳社秘[2009]31号 【颁布部门】合肥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2-18 【实施时间】2009-02-18 【时 效 性】有效 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各县、区(开发区)劳动保障(人事)局、财政局,相关教育培训机构: 为实施合肥市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精神,现将《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合肥市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应对金融危机影响,鼓励和支持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通过开展在职职工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和就业局势,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财政根据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需求,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足额资金,用于困难企业特别职业培训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困难企业,是指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明电[2009]2号)精神,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经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 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在职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和岗位需要,依托有培训能力的企业职工培训机构或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对在职职工进行的技术业务、管理知识、转业转岗、操作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训练活动,其目的是增强职工的技能水平、职业素质和稳定就业能力。 第五条有培训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困难企业,在培训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培训计划,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困难企业申报培训计划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被界定为困难企业的批文复印件1份; (二)《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开班计划表》1式3份(见附件1);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5〕75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局重新修订的《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 常州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按照勤俭、必需、严紧、易行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离开本市城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各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出差、报

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市政府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二)市政府副市长,正处职及相当职务人员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三)其余人员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和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普通)舱或其他交通工具。 第六条市政府市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公务)舱,凭据报销。 第七条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凭据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所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凭据报销。 第九条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从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据报销。 第十条出差人员不得租赁车辆出差。省内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租赁车辆,仅来往租赁费用可凭据报销。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文件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文件 常新政…2007?146号 ───────────────────────── 关于印发新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办局(分局): 由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的《常州市新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1 -

常州市新北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的要求,为全面开展常州市新北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区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和平台、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我区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 2 -

(一)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范围分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1.重点污染源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 2.一般污染源 一般污染源是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二)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农村生活污染源,对象为分散农户、专业户、养殖场和农场。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棉麻等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农村生活普查范围是我区的农村生活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 (三)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 - 3 -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 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津财教[2013]6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10.28 【实施日期】2013.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的通知 (津财教〔2013〕66号) 市级各有关办学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津政发〔2010〕46号),健全高等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更好地支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现就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为引导高等职业院校科学规划、合理定位、特色办学、持续发展,从2013年起逐步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 总体思路是:完善支持体系,健全投入机制;制定生均标准,体现办学差异;增设绩

效拨款,构建激励机制。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生均拨款标准 完善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基本支出预算核定办法,依照“人员经费按照标准执行,公用经费体现办学差异”的原则,制定在职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生均拨款标准,离退休人员经费继续按照实有人数和有关标准据实核定。具体做法: 一是确定基础标准。基于目前市属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考虑办学规模、生师比结构以及保持经费平稳增长等因素,分别确定在职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生均拨款基础标准。 二是设置折算系数。根据目前在职人员经费的实际水平和不同专业类别的办学差异,按照学校设置在职人员经费折算系数,按照专业类别设置公用经费折算系数(见附件)。 三是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市属高等职业院校发展需要,结合财力状况、物价变动、学生变化等因素,对生均拨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5]97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10.27 【实施日期】2005.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 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9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任务日益繁重,警力不足矛盾较为突出。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充实到基层消防单位,有利于缓解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矛盾,加强地方消防力量,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消防工作,适应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新形势,增加资金投入,充实消防力量,不断提高消防工作水平,为创建“平安常州”、推进“两个率先”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的实施方案 为缓解常州市现役消防警力严重不足的矛盾,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2005〕25号文和常州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精神的要求,现制定征招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实施方案: 一、征招对象及要求 年龄在18-25周岁之间,初中以上学历,政治思想素质好,身体符合应征青年入伍体格检查条件,自愿从事消防工作的男性青年,退役消防战士和其他退役军人、地方职业学校消防毕业生优先录用。 地方合同制专职消防人员公开向社会征招,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协议期满服务关系即行终止。因工作突出,经本人申请和劳动、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续签合同。 二、征招时间及步骤 自2005年起分3年完成。具体操作步骤,在每年5月底之前,由市消防支队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向社会公告征招条件、人数和报名等有关事项及要求;6月份公开招聘并办理相关手续;7至9月份,进行统一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分配到消防部队基层一线,参加执勤灭火、抢险救援和其他辅助性工作。

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管理合同

附表2 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项目管理合同 甲方: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乙方: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 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目标任务 二、双方责任 1、市财政局自本合同签订5日内下达“借转补”项目资金。 2、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借转补”项目开展定期和不定期跟踪问效工作。对按期完工的项目及时进行绩 — 1 —

效考核验收,经市政府批准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预拨资金转补助通知。 3、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在收到市财政“借转补”项目资金后,连同配套资金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一并拨付相关企业,并与企业签订合同。对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未及时拨付市级扶持资金或没有足额配套的,欠拨资金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全部上解市财政,同时调减该区域以后年度扶持项目数量和额度。 4、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加强“借转补”项目日常督查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故,应及时做好资金保全处理,并上报市经信委和财政局。对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借转补”项目资金无法收回的,可申请核销处理,由各县(市)区、开发区逐级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5、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严肃追究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和财政等申报部门的责任,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考核管理 1、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经考核验收合格,将预拨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2、项目如期建成,但是未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误差超过30%以上的,收回全部预拨资金;误差在30%以内的,按绩效目标完— 2 —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10]56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04 【实施日期】2010.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0〕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 《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五月四日常州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常发〔2010〕5号),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 (三)增加组织和管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职责。 (四)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责。 (五)增加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职责。 (六)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拟订全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起草有关地方性政策和规定草案;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承担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人员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承担追认革命烈士的审核报批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指导军供站和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掌握和报告灾情,接收、管理和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津财行政[2015]5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5〕54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市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细化我市各区县差旅住宿费标准。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间·天

财政局工作总结

财政局工作总结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x x年财政局工作总结 一、过去五年财政工作简要回顾 xx年是党的十七大召开的喜庆之年,也是全面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部署的开局之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财政部门以科学发展观和“两个率先”总揽财政工作全局,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又好又快”发展目标,突出“三提升一实现”工作主题,进一步解放思想,认真履行财政职能,继续深化和推进财政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超额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支持和促进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财政收入持续高速增长,财政实力明显增强。五年来累计完成一般预算收入亿元,年均递增%。2007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突破15亿,达到162588万元,增长%,创历史新高;人均一般预算收入达到2103元,比2002年增加1592元,翻了一番多;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为%,比上年提高百分点(财政总收入完成442165万元,完成预算的%,比上年度增加162976万元,增长%,比2002年翻了两番多,财政总收入占GDP 的比重比2002年提高了8百分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在全省县(市)排名中,跃居第9位。连续6年荣获省政府授予的“财政收入上台阶先进单位”称号。五年来,镇(区)一般预算收入27亿元,年均递增%;2007年,全市10个镇(区)中,溧城镇、埭头镇、天目湖镇、上兴镇、社渚镇财政总收入超亿元,其中溧城镇达到亿元。 在财政收入大幅增加的基础上,财力相应增长,财政实力明显增强,财政支出规模不断扩大。五年来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总支出575366万元,年均递增%,其中,镇(区)财政总支出129889万元,年均递增%。2007年全市财政一般预算支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暂行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3]31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03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和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3〕31号) 各处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关于加强调查研究的暂行规定》已经办公室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确保完成信息工作目标任务,更好地为市领导决策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处、计划政法处、经济贸易处、财税金融处、科教文卫处、农村经济处、对外开放处、城建城管处、督查处,研究室综合研究处、发展研究处、政策研究处,市新闻出版局全体公务员。办公室的秘书处、组织人事处也要积极报送信息。 二、考评办法 以处为单位,采取采用指标和计分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采用指标:每人每年被省政府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采用信息2条以上,采用综合调研信息1条以上。此为必保指标,全年未完成此项任务视为未完成全年信息工作目标任务。 (二)计分办法:凡列入考评的对象,每人全年完成基本得分40分,指标下达到处室。 1、国办或省办约稿的信息每条加10分。 2、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0分。 3、被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简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其中简讯采用每条计5分;被《江苏信息摘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被《专报信息》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被《信息选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2008?22号 关于对溧城华盈浴场等10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实行挂牌督办整改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安委会和省公安厅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常州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单位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切实有效整改火灾隐患,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和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全市火灾形势稳定。市公安消防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活动,通过广泛动员,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对火灾隐患进行检查,整改了一大批火灾隐患,目前,仍有部分火灾隐患迟迟不能得到整改,对社会政治稳定和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经市公安消防机构组织论证,各辖市、区安委会确定,市政府安委会决定对溧城华盈浴场等10家单位进行挂

牌督办。 希望各地认真对照消防安全标准和《关于建立和实施常州市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意见》(常消联[2008]1号)要求,严格、彻底地督促整改,并于北京奥运会开幕之前整改到位;不能全部整改到位的,各级政府应采取强制措施,该关停的一律关停,不能关停的要落实责任“死看死守”,绝不能发生任何事故。挂牌督办整改情况于7月3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附件: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火灾隐患督办整改通知 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9日印 共印50份

附件: 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名单 金坛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 溧阳市溧阳市溧城华盈浴场 溧阳市和平宾馆有限公司 武进区常州市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常州合力兴业置业管理有限公司 新北区常州铭河休闲浴场 天宁区常州白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陵影剧院)钟楼区常州市顶顶新大红灯龙歌厅第一分店 常州市王府商贸有限公司 戚墅堰区常州市戚墅堰化工有限公司

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

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7.04.01 【实施日期】2017.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国资委、天津市财政局、天津证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 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管企业: 现将《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管企业所属企业拟申请试点的,由市管企业筛选后,报送市国资委。区国资监管企业拟申请试点的,由区国资委筛选后,报送市国资委。各单位筛选上报的员工持股试点原则上不超过1户。各相关单位应于5月15日前将初步审核后的所属企业申报试点材料报至市国资委,市国资委通过比选确定5-10户试点企业。试点企业确定后,相关单位要组织好试点企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扎实细致开展

员工持股试点工作。 附件: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市国资委 市财政局 天津证监局 2017年4月1日 附件 天津市开展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精神,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7〕5号)部署,探索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三是国有企业与外部非公有资本共同出资新设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相关规定。 本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有关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一是国有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文件 合财行…2008?495号 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 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公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议费管理,节减会议费开支,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主题词:行政会议费△办法通知 合肥市财政局 2008年11月11日印发

合肥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加强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三条会议费采取“分类管理、会前审批、核定总额、会后结算、超支不补”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切实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五条会议费开支包括:食宿费、场租费、公杂费(含文件印刷费、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等)。 二、会议的分类 第六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市党代表大会、市人代会、市政协会议。 二类会议: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召

开的全市性大会(含市级劳模、表彰会、先代会);市委全委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府全会、市政协常委会、纪委全委会,党员代表会议;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青妇群团机关代表大会、全委会。 三类会议:市直各部门(含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经批准召开的研究布置某一方面工作的全市性会议及专业性会议。 各种联谊会、年会、协作会,各研究会、联合会、协会召开的会议,要从严控制,经批准的上述会议比照三类会议执行。 第七条一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5%以内;二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10%以内;三类会议会务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8%以内。三类会议会期原则上不超过1天,不安排住宿,不安排早、晚餐。会议主办单位应严格控制参会人员,超员经费一律自理。 三、会议费审核及供给标准 第八条一类会议根据预算安排金额,包干使用。 第九条二、三类会议费有关定额标准 1、租场费以政务区会议服务中心收费租场为标准: 100人以下/场次 500元 250人及以下/场次 1200元 500人及以下场次(小会堂) 2000元 1000人及以下场次(大会堂) 2800元 2、餐费、住宿费有关标准

最新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 报指南

常州市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申报指南 ( 2009年) 常州市中小企 业局 常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

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类项目 一、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培育项目 (一)扶持重点 市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扶持项目 1、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 2、配套和提高升级项目。 (三)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体系,经营状况较好,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2、申报产学研联合创新的项目必须是2008年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订共建协议,合作研发并取得明显成效,2008年度项目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 3、申报配套和提高升级的项目主要是为五大产业提供配套服务和提高升级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项目。申报项目必须是2008年度竣工投产,项目实施时间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600万元以上,并已产生明显经济效益。 4、优先推荐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新能源及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等五大重点产业企业;优先推荐拟上市企业、市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企业。 (四)申报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2008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包括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确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章); 5、企业上年度完税凭证(国税和地税证明); 6、项目建设情况介绍。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必要性、建设内容和目标、实施方案、投资总额与资金筹措、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7、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产出情况审计报告原件。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实施时间、投入、项目完成情况等进行反映,并提供:①项目购置设备清单汇总表(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开票日期、发票号码等)和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②项目产品销售情况汇总表(包括:开票日期、购货单位、商品名称、金额等)。对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审计报告中应说明增加人数; 8、有关必备证明材料。产学研合作项目应提供有效的合作研究开发协议及企业支付的合作开发费用证明。配套和提高升级项目应提供项目备案通知书; 9、对项目评审有帮助的其他材料。 二、专利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一)扶持重点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产业化项目,重点支持2009年常州市中小企业专利新产品产业化示范企业。 (二)申报条件

常州专利战略推进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常州市专利战略推进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2018年)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强省意见精神,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实现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目标任务,支撑国家创新型城市、常州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常州市专利战略推进资金(以下简称推进资金)来源于常州市市级科技专项资金。 第三条推进资金使用范围: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国(境)外专利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国内发明专利引进奖励; 2、专利创造大户奖励、专利服务大户奖励;专利奖奖励;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评价合格以上单位奖励; 3、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实施、专利执行保险试点实施和知识产权创新企业培育; 4、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基地建设;专利行政执法等其他知识产权战略推进。 第四条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资助对象:发明专利申请人地址属新北、天宁、钟楼及常州科教城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资助方式及内容:对获得国家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经确认后,当年发生的申请费及实审费按实际缴纳费用予以资助,每件

累计最高资助额为1100元。已获得资助的发明专利申请,市推进资金不重复资助。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资助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申报期限内可到常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办理资助申请手续。 第五条国(境)外专利资助。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申请人,获得国家、省专利资金资助的国(境)外专利,按国家、省资助额的50%匹配资助。 第六条国内发明专利维持资助。资助对象: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属辖区内的专利权人。 资助方式及内容:对上年度自专利申请日起至上年底超过7年的国内发明专利,申报时仍处于有效状态的,经确认后,每件给予1000元资助。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符合资助条件的专利权人在申报期限内可到常州市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办理资助申请手续。 第七条国内发明专利引进奖励。奖励对象: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 奖励方式及内容:上年度从市外引进的国内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地址已变更为辖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所在地址),该发明专利与本单位的主导产品关联度密切,申报时仍有效且在我市的,经确认后,对上年度引进总量达到50件(含)以上、100件(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15万元、20-30万元一次性奖励。受到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对引进的发明专利要保持三年以上有效性并促进在本市转化和应用。 第八条专利创造大户奖励。奖励对象:注册地址在辖区内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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