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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2015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2015 最新民事诉讼期限一览表
(根据 2015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面整理)
【普通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 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在补充材料后 7 日内决定是否 立案,立案期限从补正后交人民法院的次日起算。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下级人民法院立案的案 件,从受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次日起算。 (民诉解释 126 条、208 条) 立案庭应当在决定立案并办妥有关诉讼收费事宜后,3 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相关审判庭。 (审限管理规定第 14 条,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 7 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 10 日内书面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民诉解释 2 86 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第三人撤销之诉)、证据材料 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30 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 日起 30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 293 条) 【法院受理人数众多且无法确定案件的公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 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 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 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 30 日。
(民诉解释 79 条、民诉 54 条)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后交纳诉讼费的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 7 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 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民诉解释 199 条) 【特殊案件按撤诉处理的再立案】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 理由,6 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民诉解释 214 条)(民诉 124 条) 立 案 申 请 财 【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的立案】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公民失踪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失踪人死亡,自失踪之日起满 4 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诉解释 345 条)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 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起诉。 (民诉 101 条)

产 保 全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 100 条) 执行保全的解除。 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 5 日内不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民诉解释 163 条) 救济。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5 日内向作出裁 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10 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 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民诉 108 条,民诉解释 171 条)
申请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 58 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 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 15 日内起诉。
证据
(商标法 58 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十一条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
保全
期限届满前 7 日。 (证据规定 23 条) 【普通 2 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民法通则 135 条) 【1 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 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民法通则 136 条) 【3 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 (环境保护法 42 条) 【4 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 129 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 20 年。 (民法通则 137 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 6 个月】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 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 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解释 292 条)(民诉法 56 条) 【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起诉】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人
诉 讼 时 效
民法院提出异议。 (民诉解释 351 条) 【部分特别程序的异议期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 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提出;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 (民诉解释 374 条) 【选民资格案件】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 的 5 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法 181 条)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 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法 194 条) 【公示催告案件】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 1 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民诉 223 条) 国内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 92 条) 涉外送达。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 3 个月。 (民诉 267 条) 委托送达。受委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委托函及相关诉讼文书之日起 10 日内代为送达。 (民诉解释 134 条) 【实现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异议 权利告知书等文书。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 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民诉解释 368 条) 【公益诉讼案件文书的公告】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当事 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 3 0 日。 (民诉解释 289 条) 【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的公告】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 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1 年。因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 3 个月。 (民诉 185 条) 【涉外文书的公告】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 讼文书,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当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 公 告 与 送 达 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 3 个月之日起,经过 30 日的上诉期当事人 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诉解释 534 条) 【涉外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时应当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 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 3 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

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民诉解释 536 条)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起诉转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答辩, 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 5 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 (民诉 125 条) 涉外。答辩期 30 日,并可申请延长。 (民诉 268 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 5 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民诉解释 293 条) 【小额诉讼答辩期】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答 辩 期 管辖 权 异议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 30 日内审结。 (民诉 127 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 序案件不得少于 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 10 日。举证期限届满后, 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 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 于 30 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 15 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 (民诉解释 99 条,证据规定 33 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 1、2 条,简易程序 22 条,民诉解 释 266 条)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 30 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 少于 30 日。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2 条) 举 证 期 限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但一般不超过 7 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 理。 (民诉解释 277 条) 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 15 日。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 可立即开庭审理。 (民诉解释 277 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 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 少于 30 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 30 日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3 条)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 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4 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 30 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民诉 131 条)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5 条) 【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 36 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6 条) 【申请证人出庭】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10 日提出 (证据规定 54 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度规定 12 条) 【申请调查取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 7 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 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 3 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 复议,法院应在 5 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 19 条)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简易程序规定 12 条) 【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 27 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 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 (证据规定 25、26、27、28 条) 27 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 28 条规定,乙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 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该条规定是否应在 25 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 35 条规 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 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 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 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 34 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 30 条的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据合同法 122 条的 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该准许。 (合同法解释一 30 条)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 (举证时限规定通知 7 条) 申请 增加 当事 人的 期限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 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民诉解释 73 条) 证据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 (证据规定 37 条) 交换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证据规定 38 条)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 提交 新 证据 限不受少于 30 日限制。 (证据规定 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 8 条)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证据规定 44 条、民诉 200 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 3 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 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民诉 136 条) 传 唤 期 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 3 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 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民诉解释 227 条)

申请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 3 日内以口头或书面 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 3 日内对复议
回避
作出决定。 (民诉 45、47 条) 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 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民诉解释 180 条) 拘留的期限,为 15 日以下。 (民诉 115 条) 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 日内提出。
罚 款、 拘留 及复 议 期限 耽误 后的 补救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 5 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 人。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者变更下级人民法院 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口头通知后 3 日内发出决定书。 (民诉解释 185 条、186 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 10 日内,可以申 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诉 83 条)
合议 庭告 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 3 日内告知当事人。 (民诉 128 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 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 8 条) 普通程序。6 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6 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 长 3 个月。 简易程序。3 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 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 6 个月。 (民诉 161 条,民诉解释 258 条)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 30 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民诉 180 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 182 条)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 1 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 批准,可以延长 6 个月。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 2 条) 【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 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 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 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 9 条) 【审限延长】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 10 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 当在审理期限届满 10 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 12 条);对于 一审 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 3 日前作出决定, 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 审限 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 14 条) 笔录 阅读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 5 日内阅读。 (民诉 147 条)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 10 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民诉 148 条) 判决 书送 达与 结案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 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 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 定:

(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 (审限若干规定第 10 条) 二审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 15 日。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 10 日。 (民诉 164 条) 涉外案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上诉 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30 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 在 30 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 期间 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诉 269 条)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 5 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 民法院。 (民诉 166 条)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 5 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 15 日内提出答辩 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 5 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 5 日内 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民诉 167 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 5 日内 法院 移送 案件 期限 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 立案。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裁定(决定)的次日立案。 (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 6 条) 二审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 3 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 审限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 30 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民诉解释 341 条,民诉 176 条,审限管理规定 2 条) 再审 再审 申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 个月内提出,有新证 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

请期 限
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 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民诉 200、205 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 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 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 3 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 (民诉 209 条)(民诉解释 384 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 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6 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 合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民诉解释 422 条) 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 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 请再审。 (民诉解释 423 条)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 5 日内向再审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 书,并向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发送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书副本等材料。 (民诉解释 385 条) 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书面意见; (民诉 203 条)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 3 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 200 条再审条件,公告期间、当事 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
法院 审查
(民诉 204 条,民诉解释 129 条) 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在 3 个月内进行审查。 (民诉解释 419 条)
再审 期限
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符合下列(略)条件的,人民法 院应当在 30 日内裁定再审。 (民诉 211 条,民诉解释 417 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 3 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
再审 审限
(民诉解释 421 条)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 (审限管理规定第 8 条)
再审 中止 执行
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止执行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 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后 10 日内发出 裁定书。

(民诉解释 396 条)
再审 申请 撤回 后的 再申 请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 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民诉解释 401 条) 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民诉解释 428 条)(民诉 215 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符合条件(具体条件详见民诉解释 429 条)的支付令申请,应在在收到支付令 申请书后 5 日内通知债权人;不符合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 5 日内通知债权人不 予受理。 (民诉解释 429 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 理之日起 15 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 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民诉 216 条)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本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裁 定驳回申请。 (民诉解释 430 条) 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 30 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已发出 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民诉解释 432 条) 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应当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 7 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民诉解释 440 条) 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通知予以受理,并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 3 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认为不符 合受理条件的,7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民诉 219 条,民诉解释 445 条) 公告期间不得少于 60 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 15 日。 (民诉 219 条,民 诉解释 449 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 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民诉解释 452 条) 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 2 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 1 天起 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 239 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 申请 执 行期 限 申请 执 行中 止 通知 被执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 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程序若干 解释 27 条) 条) 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执行程序若 干解释 29 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 10 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民诉解释 482
行人 期间 法院受理执行案后, 应在 3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下称执行工作规定第 24 条)
【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执行程序若干解释,第 3 条)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 书后 15 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 61 条) 【案外人执行异议期限】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在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 内提起。由执行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民 诉解释 304/305 条)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期限】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
执 行 异 议

起 15 日内提起。由执行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 15 日内决定是否立 案。(民诉解释 304/306 条)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 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 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 议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 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同上,第 9 条)。(民诉 225 条)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 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 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民诉 227 条)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27 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 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 行措施。(执行程序若干解释 23 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 案之日起 15 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程序若干解释 25 条)(民诉解释 511 条)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 知之日起 15 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 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 配方案进行分配。(执行程序若干解释第 26 条,民诉解释 512 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1 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 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 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诉解释 487 条)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裁定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 7 日内解除对该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措施。(民诉 解释 316 条)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 15 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执行 措 施期 限 (民诉解释 465 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 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 1 年。(民诉解释 469 条)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 将是否受理破产案

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将相关案件材料退回执行法院。(民诉解释 514 条)
执行 宽限 期 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 6 个 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屋。(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 2 条) 【评估报告期限】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 5 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 10 日内向法院提出。(拍卖、变卖规定第 6 条)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 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 5 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 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拍卖、变卖规定第 10 条)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 7 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的,应当在拍卖 15 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 11 条)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法院应当在拍卖 5 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 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拍 卖、变卖规定 14 条) 【恢复拍卖】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 15 日 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 21 条) 【保证金的处理】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 应当在 3 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 3 日内退还竞买人。 (拍卖、变卖规定 13 条)
【拍卖裁定期限】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 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 10 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 23 条) 【拍卖物移交期间】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 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 15 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 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 30 条) 【第二次拍卖限期】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 60 日内再 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 26 条) 【第三次拍卖】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 60 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 拍 卖 程 序 次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 7 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 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 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 27、28 条)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 3 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 意,可以延长 3 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第 5 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3 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 备案。 【不计入执行期限】中止执行至恢复执行的期间;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 期限 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 扣押财产的期间。(审限若干规定第 9 条)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 6 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 法院申请执行。(民诉 226 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 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6 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 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 6 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 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 6 个月未依法采取相 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 6 个月未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1 条) 其 他 法 院 执 行 不受 期限 限制 法院采取本法第 242 条、第 243 条、第 244 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 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 254 条) 执行 妨碍 的排 除 在执行终结 6 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 依申请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民诉解释 521 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五条以及本解释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八十四 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的 6 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 注意 三条规定的 1 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民诉解释 127 条) 【委托执行】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 1 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人民法 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 15 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 件后 30 日内执行完毕;在 30 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 15 日内将执行情况函 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 15 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 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民诉 229 条,审理期限若 干规定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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