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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简析社会转型中的正当防卫界限-实用word文档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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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社会转型中的正当防卫界限

正当防卫制度作为一种古老的辩护制度,是法治国家对暴力垄断权的例外,是

对不法侵害公力救济缺位的弥补,是构筑多元化的社会纷争解决模式之一。我

国1997年刑法第20条正式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明确了正当防卫的构成基础。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制度的理解与运用总是与社会期待相去甚远。如201X年7月2日大学生涂某见义勇为造成侵害人轻伤却被深圳南山公安机关以

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的事件,舆论顿时一片哗然,感叹好人难做不如不做,严

重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究其根源,我国正当防卫界限理论构造存有弊端。

一、实证考察

(一)正当防卫的界限

正当防卫制度研究的首要问题便是正当防卫界限的判断,把那些表面有罪,实

际无罪的行为通过一系列的方法甄别出来,进行合法的肯定,从而准确区分罪

与非罪。

1.我国的正当防卫界限。我国刑法第20条宏观上确立了正当防卫制度,回答了什么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等问题。结合刑法条文,学界对正当

防卫成立的条件进行了许多探讨,形成了风格迥异的理论学说,例如四要件说、二类要件说等学术观点。马克昌教授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行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

五个条件:第一,正当防卫基础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如果不法侵害并不存在,那么防卫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假想防卫,应当据行为人罪过承担相应的

刑事责任。第二,正当防卫时机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如果不法侵害

己经结束,那么防卫人还继续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就要承

担防卫不适时的刑事责任。第三,正当防卫对象条件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本人实施,并以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损害来实现防卫目的,不主张对物或者第三人

进行防卫,如果是对物进行防卫的,则可能构成紧急避免而不是正当防卫。第四,正当防卫主观条件是防卫行为须出于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又包括防卫认识

和防卫目的。没有意识的防卫行为不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比如防卫挑拨、互相

侵害、偶合防卫等行为就是此类。第五,正当防卫行为限度条件就是防卫行为

不能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否则就会造成新的损害,侵害法益并为我国刑法所

禁止。由此可知,我国通行刑法理论对正当防卫行为的界定遵循的是一个平面

耦合式的逻辑五要件结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缺一不可。这种观点在倡导严

格国家刑罚权优先的价值导向基础上,试图寻找国家、防卫人、侵害人三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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