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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及其重大历史意义_陈继南

人民的公仆。权力不能滥用,要有一定的制约和监督。一般来讲,对于人民,法律所不禁止的,其行为都不应受法律制裁;而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未授权,则不得行使非职务权力,更不允许滥用权力。我们国家封建统治的历史很长,“臣民”、“子民”、“父母官”的观念很深,加上其他因素,事物的本质常常被假象所掩盖。现实生活中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民与官的关系往往被倒置,致使以权力侵害权利的现象频频发生。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大忌。

正确的权利与义务观,应明确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对等的。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允许只享有权利不尽义务,也不允许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关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我国宪法设专章作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在立法、执法或司法中,往往对二者的关系处理得不大理想,当强调权利保护时,往往忽视应尽的义务;当强调义务时,又往往忽视应有的权利。问题出的最多的是对权利的侵犯,在调整和更新观念中,应当明确认识,人民的权利不仅是固有的,而且是根本的。党和国家机关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所以,一切行动一定要以维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

(四)提高道德水准,树立自觉守法护法新观念

所谓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邪恶等观念及同这些观念相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来实现的行为规范总称。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本质相同,目标一致,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应该说,道德是法律实施的基础,法律实施又有利于维护良好的道德。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只有如此,才能提高全体公民的守法、护法自觉性,树立起自觉守法,护法的观念,自觉遵守法律,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自觉同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此外,增强道德水准,还要注意吸取中华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如尽忠报国,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等等。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塑造人们的新观念。

以江泽民为领导核心的党中央,在带领全国人民继续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伟大治国方略,无论从中国的政治制度还是法律制度的发展来看,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尽管任务艰巨,尽管需要历史过程,但是,只要勇于探索努力实践,经过坚韧不拔的努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宏伟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论依法治国的必要性及其重大历史意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陈继南 俞大军

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第一次正式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郑重地提了出来,得到了全党、全国人民的热烈拥

护。这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

论的继承和发展,是治国方略的重大进步,反映

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政治上的成熟和坚强有力,顺应了社会发展、历史进步的时代潮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重

要保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党和全国人

民已逐步达成这样的共识:党领导人民制定宪

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

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前面两条

的主要内容已写进宪法,后一条原则已载入党

章。这表明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坚持

党的领导,与法律应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不

冲突。明确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体现的是

党领导下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因此,不仅

不会削弱党的领导,恰恰是在政治、经济、文化

等各个领域都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巩固和

加强党的领导的一项有效措施。在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的现实历史条件下,要全面推进社会主

义事业,在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的同时,还有一

个改善党的领导问题。党要管党,党的言行要充

分尊重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以形成科学、正确的

决策。因此,党的政策要同人民商量,经过国家

机关,使之成为国家的政策,并把那些经过实践

检验是正确的政策,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权力

机关制定为法律,以国家的名义公布并付之实

施。法律一经制定实施,就要“维护宪法和法律

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

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①切实做到有法

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否则,法立不行,恶于无法。所以,实行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的权威,正是维护党的权威的直接体现。它“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②

二、依法治国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江泽民同志多次强调指出,“不受制约的权力是绝对要腐败的”。高度集权造成的权力失控而引发的弊端甚至灾难也就在所难免了。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要在经济上赶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上创造比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实的民主,造就比这些国家更多更优秀的人才。”③1985年4月15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外国朋友时,又带有总结性地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一系列新的政策,就国内政策而言,最重大的有两条,一条是政治上发展民主,一条是经济上进行改革。”④他还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革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⑤我们党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充分认识到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无论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都①②③④⑤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146页。

 

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16页。

见《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2页。

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报告第六部分。

见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报告第六部分。

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只有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才能保证人民依照法定程序民主选举国家的公务人员,决定国家大事,监督国家机构,保证公民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实现社会安定、党政军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廉洁高效、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和睦、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所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作为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三、依法治国是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纵观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无不是顺应这种规律,在推行市场经济的同时,伴随着大规模的法制建设,从而逐步使资产阶级法治得以实现,进而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说没有完备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就不可能有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话,那么,作为一种社会运作规律和实现目标的必要条件,同样地,没有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也就不可能有繁荣、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因为,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其重要特征是运行过程中主要靠行政手段调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市场经济的许多共同属性,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契约化、公平竞争、全面开放等特征,使得这种经济形态的维系除了经济本身的运作规律外,主要依赖于法制手段。如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契约活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维系、国家为克服和防止市场本身的弱点与消极因素而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巩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的多种分配方式的有效运作、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良好国际投资环境的营造和国际经济交往等等,都需要法律(包括国家间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国际惯例等)的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无论其中哪个环节没有相应的法制支撑,都会影响到市场经济体制的稳定,影响到国民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可以说,如果没有一整套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运行,就没有市场经济本身。正因为如此,党中央在1993年11月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出具体部署时,也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要求,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来规范和保障。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①在党的十五大上,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进一步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必将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巨大推动作用。

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需求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一目标的两个方面。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物欲横流,为追逐利润而为非作歹,不仅会埋葬人性,最终也会毁灭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防止物质文明建设走弯路、受破坏,不让风气坏下去,则“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对干部和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而这一切,“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②因为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的发展密切相联,

②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

见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九部分。

与中华民族精神文明的升华休戚相关。依法治国,既能够保障在实现物质文明的同时促进精神文明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又能够把精神文明的某些要求内化到法律之中,赋予法律更加文明的精神内涵。崇高思想道德的树立,先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全民教育的振兴,催人奋进的文学艺术的繁荣,活跃的文化市场的治理,都需要法制的调节和保护。而法制建设的进程,公民法制观念的确立,又取决于公民在一定物质基础之上的思想道德文化素养。两者是一种正比关系。只有把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教育融入法律、法治之中,把法制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紧密结合在一起,整个社会才能重新确立新型的共同的道德规范和准则,社会风气才会大大改善和提高。所以,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五、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

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创造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并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全面实现。保持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是人民的最高利益,是我们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什么事也干不成。因此,党的十五大明确把加强法制,维护安定团结列入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而要保持稳定,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历史的经验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驰则国乱国衰。我国地大人多、情况复杂,政治、经济、文化等基础、历史和现状不平衡,在当前形势下还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困难的克服,离不开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这既需要改革开放政策的稳定,更需要法律的有效调节。因为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规范的明确性、内容的稳定性、功能的多样性、效力的强制性和适用范围内的普遍性等特征。“政治自由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①依法治国的内涵之一就是凭藉法律的上述特征,要求决策、立法、行政、司法等活动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从而保证权力行使的有序化、合法化,消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以及个人自由主义倾向;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一切组织在充分享有法律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对人民内部矛盾,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思想教育及经济、行政、法律的办法正确加以处理,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对于违法犯罪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依法予以打击,并且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民族团结、国家的统一和安全。以此建立起良好的法律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①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第204页,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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