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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建设市场秩序,搞好铁路、公路及其他项目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提高公司施工水平和信誉度,根据铁道部、交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项目信用评价的考核与奖罚。

第三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以系统的工作方法,精心策划,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全力以赴,确保每个项目都进入前列。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评价结果,本着严肃、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每年对各在建项目实施一次考核与奖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是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信用评价具体管理工作,工程管理部、综合部、市场开发部、经济管理部、物资部、机械设备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工作部、纪检监察部、财务部、党委工作部、宣传部、社会事业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等协管。

第六条公司领导、市场开发部、安质环保部主要负责有关单位的公共关系,不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履行合同承诺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履约、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示、要求和建议,协助项目部处理好与业主、设计、监理及各级主管、监管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主要负责指导项目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资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项目的物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机械设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对项目配置合理的施工生产要素,确保人员设备履约、农民工工资发放等。

第十条党委工作部、宣传部、纪检监察部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指导、

监督项目做好对外宣传和廉政建设。

第十一条项目部负责本项目的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确保质量、安全、进度和文明施工满足要求,并主动及时应对和上报信用评价工作情况。

第三章工作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项目部工作程序

成立信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明确本项目所处环境,收集所处部委、省区建设厅的信用评价办法,报公司安质环保部备案,并做好积极应对工作。建立激励与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类管理人员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奖罚。杜绝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或瞒报、虚报事故。积极参加信用评价活动,需要时,在业主规定的时间提交企业自评报告。

在守法评价方面:要加强外部劳务的管理,提高对外外部劳务的驾驭能力和控制力度,严禁转包、分包,杜绝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在履约评价方面:要严格履行合同承诺,配足机械设备和施工人员,加强过程控制,加快施工进度,开展文明施工,确保各项工作处于受控状态。

在质量安全评价方面: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保证全部得到落实,杜绝各种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

每年12月底将本单位参与信用评价项目的详细资料汇总上报公司安质环保部(借用集团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资质的需注明)。每次评价结束后各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将信用评价情况(包括通报、名次、得分、扣分点等)上报公司安质环保部。并将各类通报、文件和相关信息上报公司。123 第十三条公司工作程序

规公司的投标行为,按要求如实提供信息;正确使用资质证书,被确定中标后不弃标。123

按履约评价要求,配足配好生产要素,保证项目施工生产正常进行。加强对所属项目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环保等方面的检查监控,及时了解、掌握现场的实际情况,有效解决现场的实际问题。指导协助项目部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做好公司信用信息收集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并按要求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

根据评价结果,依据本办法,每年对各项目实施一次考核与奖罚,通报各参评项目的详细情况,并对下一阶段的信用评价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建立信用评价分析制度。各单位在评价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分析本单位在所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的信用评价情况,总结分析信用评价中的经验与教训,从政策层面、技术层面、业务建设层面、现场管理和融洽关系等层面上制定相应办法,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受罚单位要及时将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主客观原因分析、全面整改计划和措施上报公司。以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一个月为整改期,各单位针对各自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公司安质环保部、工程管理部、物资部、机械设备部、人力资源部、市场开发部要认真督促落实,并组织验收。各单位未能按上述要求抓好落实的,公司将予以通报。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参加铁道部信用评价的项目参照集团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铁路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奖励文件中对应的奖罚基数和系数,对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常务副经理分别进行10%、8%、8%、8%的奖罚兑现。项目经理的奖励上限为3万元,书记、总工和常务副经理按比例兑现。

第十七条参加交通部、省市交通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的项目

一、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中获AA级,分别奖励项目经理、项目书记、总工、常务副经理2万元、1.6万元、1.6万元、1.6万元;获A级,分别奖励项目经理、项目书记、总工、常务副经理1万元、0.8万元、0.8万元、0.8万元。

二、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中被评为C级或D级,处罚项目经理、项目书记、总工、常务副经理2~5万元。

三、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中被评为B级,公司视情况给予处罚。

四、以上评价按项目所在省市分类统计奖罚,对公司只有一个项目单位参加评价的,全额执行以上标准;如果多个项目参加评比,参照业主上报省站的打分执行。

第十八条凡未参加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用评价的其他项目设置信用评价基准分60分,收到业主、省市级主管部门(或质监站)一般性表彰通报和批评通报的,按事件性质或严重程度,加上或扣减不同的分数,分值情况见附件1:《信用表彰及批评评分表》

各项目在每年1月5日前将收到的各级各类表彰通报按附件2格式汇总和扫描件一并发到公司安质环保部,安质环保部在1月10日前汇总在OA 上公示5天。123

公司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所有奖励实行业主(监理)重大投诉否决制。

第二十条对连续二次受到处罚的项目部,相关人员提交公司管理层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公司本级的奖罚:按照全年对项目的奖罚总额累积数的50%进行奖罚,其中总经理、党委书记各15%、总工程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各10%,其余按贡献或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奖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奖励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指挥部的奖励不冲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公司安〔2008〕81号文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附件1:信用表彰及批评评分汇总表

附件2:公司项目信用度评价汇总表

附件1:

信用表彰及批评评分表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新版)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 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信用很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公司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贯彻集团公司“区域化发展”战略,持续深入推进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公司各区域协调发展,巩固区域发展成果,扩大区域市场份额,促进公司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2按照集团公司区域市场划分,公司主要承担新疆、广西、湖南、江苏,苏北地区,及陕西安康区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维护、风险控制等各项任务和职责。 1.3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评价是指铁路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的铁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交通部或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公路,水运,系统进行的信用评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综合评价等及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等评价活动。 1.4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国有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及公路水运、轨道交通、市政、房建、水利水电等项目,未参加信用评价办法的除外,。 1.5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公司各经营生产经营部及各项目。 1.6公司其它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对口业务的服务、指导和检查工作,确保信用评价取得较好成绩。 2信用评价考核原则 2.1信用评价考核对象为各区域生产经营部及各项目部,考核内容分业绩、目标两个方面。 2.2业绩考核以各项目部或区域获得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奖罚考 核,目标考核以公司下达的信用评价目标为依据,根据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奖罚考核。 2.3铁路项目考核原则

2.1.1以铁路建设主管单位公布的当期信用评价结果为依据,以集团公司在铁路建设主管单位的最终排名按集团公司文件进行奖罚。 2.1.2在当期排名位于建设单位所有参建单位,以局为单位,前1/3名的项目,并及时收集相关评价信息,或评价文件,进行上报的项目给予奖励,对排名在后1/2名的项目予以处罚。 2.1.3对在当期信用评价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的,且集团公司进行处罚的,公司按集团公司处罚额的2倍予以处罚。 2.4其它项目考核原则 2.4.1根据当期在公路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交通主管部门取得的信用评价情况,参评项目数量及对信用评价的贡献度进行考核。 2.4.2对实现目标的区域考核原则是,根据集团公司考核按各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所占份额进行奖罚,即按贡献度进行奖罚。对于加分的事项按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对于不良行为按项目给予重罚。 3信用评价考核标准 3.1铁路项目考核标准 3.1.1铁路项目按集团公司《考核办法》按项目进行奖励,即按集团公司奖励金额全额奖励,对于有局指挥部,项目部,的项目,要积极参与信用评价,集团公司奖励到局指挥部,项目部,的信用评价奖 励要积极进行沟通进行奖励分配。 3.1.2对在局指挥部,项目部,内部信用评价排名在倒数第四名以内的,按集团公司处罚标准的2倍予以处罚,即倒数第一名处罚60万元、倒数第二名处罚40万元,以此类推分别处罚20万元、10万元。 3.1.3对存在不良行为而被记录的按集团公司《考核办法》的2倍进行处罚。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附)

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一.信用等级的评定原则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坚持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保证评定结论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协会与资质优良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共同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业务机构,负责组织建立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技术研究部门、工作机构和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度的拟定等工作,形成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组织体系。 (1)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客观,数据真实,实事求是。 (2)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公正、公开,采集数据合法,不弄虚作假。 (3)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全面,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4)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及时,注重数据的时效性。 (5)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要有监督机制,信管委审议后最终确定。 二.信用等级的划分 释义说明: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五级(如下表),即:A(AAA、AA、A)、B、C,其中A级是守信企业;B级对应提示企业;C级对应失信企业。 必要时,可将B、C两等级再扩展为BBB、BB、B和CCC、CC、C六级,即三等九级;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页脚内容1

注:AAA和C级等级符号外,其他等级可以用“+”或“-”进行调整。例如:AA﹢、AA-对AA级别进行微调, AA﹢高于AA级,AA-低于AA级。 各级别定义如下: AAA:该类企业经营状况好,发展前景很广阔,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极小,具有优秀的信用记录。 AA:该类企业经营状况较好,发展前景广阔,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A:该类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影响较小,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 B: 该类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具有较好的信用记录,但是存在不确定因素会对其经营与发 页脚内容2

1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信用体系的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加强会员单位自律,加快企业建立现代信用管理制度进程,帮助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2016年召开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暨信息共享工作对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等法规和政策,经充分调研论证,在会员体系内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项目的会员企业。 第四条为了保证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严谨性和公正性,协会成立了信用专业委员会、信用评审小组和运营支撑单位。 (一)信用专业委员会是评价管理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统筹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整体工作;建立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制定评价管理制度和办法等。 (二)信用评审小组是确定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终审组织,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拟订信用等级评价基础文件;负责制定评价方法、指

标体系等评价技术文件;通过信用评审会议,审核、讨论、确定评价对象的等级,并定期监测,对结果进行调整。 (三)运营支撑单位是受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保障信用评价业务稳健开展的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完成信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务。 第二章参评条件、流程及收费标准 第五条参加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成立已满三年或以上,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当前从业人员10人以上(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并承担社会保险); 2.企业有主营业务收入,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3.企业无信用不良记录及违规违法行为记录; 4.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会员。 第六条企业自愿申请参加中国企业评价协会的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并承诺在申请中国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中所提交的证明材料、数据和资料全部真实、合法、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一致,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第七条为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树立信用意识,加强企业自律,参评企业需签署《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 第八条由于评价过程会采集第三方数据与企业提交的数据相比

村镇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镇银行(下称“本行”)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防范授信业务风险,完善本行内部评级体系,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银监发[2008]67号),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信用评级属于债务人评级,是本行对授信客户和担保客户资信状况的评价确认。客户信用评级结果是本行授信业务授权管理、客户准入和退出管理的重要依据,是授信审批决策、授信定价、授信资产风险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条本行客户信用评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标准:总行统一制定评级管理办法,由各级机构获得评级专业资格人员进行实施。同一客户在本行内部只能有一个评级。 (二)集中认定:除中小企业业务部门管理的中小企业业务新模式下的中小企业客户,其他客户等级认定集中在总行和一级分行。 (三)定期评估:每年根据客户最新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经营管理状况进行评级更新。

(四)动态调整:客户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评级更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总行及国内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工作。 第二章基本概念 第五条客户信用等级本行将客户按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大类,分为AAA、AA、A、BBB+、BBB、BBB-、BB+、BB、BB-、B+、B-、CCC、CC、C、D十五个信用等级。D 级为违约级别,其余为非违约级别。各信用等级含义如下:AAA:信用极佳,具有很强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几乎无违约可能性。 AA:信用优良,偿债能力强,未来一年内基本无违约可能性。 A:信用良好,偿债能力较强,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低于BBB级。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 BBB-:信用较好,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未来一年内违约可能性较小,违约可能性略高于BBB级。 BB+:信用一般,偿债能力不稳定,未来一年内存在一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施工企业不断提高诚信体系建设水平,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进而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本会近十年施工企业综合评价的实践,借鉴国内重要城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建筑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对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按照产值与纳税、履约、与市住建局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获奖及受罚等指标体系,对其信用情况作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动态管理,供有关方参考、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遵循企业自愿申报,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社会监督的原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均可自愿申报。 第四条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原则在二、三季度进行,以本会在网站上行文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五条指标体系由产值、纳税、履约、诚信评价、获奖及受处罚共六个部分组成。 1、产值:指申报年前二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市属企业在

外地完成的产值可计入总产值,外驻企业确有证据证明系分 公司完成的产值方可计入。 2、纳税: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完成的建筑业纳税总额; 3、履约:指申报年前二年在深圳市竣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 全、工期的履约情况。 4、诚信评价:指深圳市住建局给施工企业评定的诚信等级。 5、获奖:指申报年前二年企业及企业所属重要岗位执业人员获 得的行业内有关工程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市级以上非企业 自评的各类荣誉。 6、受处罚: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二年 的行政处罚;二是尚在有效期的红色警示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指标及标准分值:前五项指标为得分项,满分1000 分,第六项为减分项,标准分 值如下表: 第三章评价工作程序 第七条深圳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是企业信用评价的审定机构廉政建设委员会是监督机构。企业评价委员会是评价机构,秘书处企业管理部是日常工作机构。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建设市场秩序,搞好铁路、公路及其他项目建设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提高公司施工水平和信誉度,根据铁道部、交通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集团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建项目信用评价的考核与奖罚。 第三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用评价工作,以系统的工作方法,精心策划,统筹安排,落实责任,全力以赴,确保每个项目都进入前列。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评价结果,本着严肃、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每年对各在建项目实施一次考核与奖罚。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质量管理委员会是信用评价的管理机构,公司安质环保部负责公司信用评价具体管理工作,工程管理部、综合部、市场开发部、经济管理部、物资部、机械设备部、人力资源部、工会工作部、纪检监察部、财务部、党委工作部、宣传部、社会事业部、法律事务部、审计部等协管。 第六条公司领导、市场开发部、安质环保部主要负责有关单位的公共关系,不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履行合同承诺情况,包括人员设备履约、工程进度、质量控制、安全控制、环境保护、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指示、要求和建议,协助项目部处理好与业主、设计、监理及各级主管、监管部门的关系。 第七条工程管理部主要负责指导项目施工生产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资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项目的物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机械设备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负责对项目配置合理的施工生产要素,确保人员设备履约、农民工工资发放等。 第十条党委工作部、宣传部、纪检监察部及其他部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项目做好对外宣传和廉政建设。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一、参评范围 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非工业重点排污单位。 二、评审的内容、形式 (一)本制度将企业的环保信用分为四个等级,分值以100分基准计算。即A级为环保信用好企业,考核分值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B 级为环保信用较好企业,考核分值90-80(含80分);C级为环保信用一般企业,考核分值为80-60分;D级为环保信用差企业,考核分值为60分以下。根据不同企业的情况,着重考核企业的主要环境指标,并以此确定企业的环保信用等级。等级的评定和公开是一项周期性的工作,初步拟定公开的周期为一年,每年循环一次。 (二)凡连续两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企业,可升为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可授予“XX县环境保护友好企业”称号;连续三年为环境保护信用A级的企业即可升为AAA级企业,自愿申请并经县环保局审查合格,推荐“XX市环境保护友好企业”评选。 三、评定标准 (一)污染物排放。(10分) 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5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100%(5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达到85%以上(3分),企业环保污染处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90%(3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达到60%(1分),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达到80%(1分);其主要污染物监测合格率低于60%,企业环保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监测设施正常运转率低于80%,不得分。 (二)环境违法行为。(20分) 无环境违法行为(20分);出现1次环境违法行为(15分);出现2次环境违法行为(8分),出现3次环境违法行为不得分。 (三)缴纳排污费。(20分) 按时足额缴纳(20分);足额但不按时(15分)。每少缴一个百分点扣0.5分。 (四)环评、三同时执行和竣工验收情况。(10分) “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通过竣工验收(10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率100%,未通过竣工验收、未造成环境污染(5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未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分。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

附件1: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管理办法 (试行) 为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环发〔2013〕150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评价指标和管理办法。 一、评价范围 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坚持公开、透明,实行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要求,对列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十大类企业实行强制评价,其他企业实行自愿评价。 以下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1.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2.省和市(州)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3.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焦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印染、制革和采矿业17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4.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5.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

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6.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7.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8.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9.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10.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环保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评价指标和等级 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社会监督三大类22项指标(见附件《四川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计分方法(试行)》)。评价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黑牌表示。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评分”和“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在没有“一票否决”情形的前提下,其环境信用评价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企业;得分在80分(含)—94分的为环保良好企业;得分在60分(含)—79分的为环保警示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2017年考试以此为准)

交质监发[2009] 318号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现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2004年14号令)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和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信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试验检测工程师和取得公路水运甲级及专项等级证书并承担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长大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发布。交通运输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部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人员和相关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在本省注册,属交通运输部发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工程师信用评价结果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质监机构。 在本省注册的试验检测员和取得公路水运乙级、丙级等级证书并承担工程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监测及第三方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根据本省实际确定的其它范围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定后发布。 第五条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信用很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六条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

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 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施工和监理企业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68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或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招标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监管的相应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评价人对评价结果签认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监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3.组织对在我省从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其具体负责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范围包括:(1)在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高速公路工程项目、部省批复且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从业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 (2)不在上述第(1)条从业项目之内,但自愿参加评价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企业(限于具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 4.对其他行为进行记录、评价。 5.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为: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1. 2.财务结构 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所有者权益/(期末银行贷款余额+期末票据贴现余额+期末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净额+期末贸易融资净额)*100%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资本固定化比率=非流动资产合计/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100% 3.偿债能力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总额/流动负债总额*100%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流动负债合计*100% 非筹资性现金净流入与流动负债比率=非筹资性现金净流入/流动负债平均余额*100% 经营性现金净流入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经营性现金净流入/流动负债平均余额*100% 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担保比率=期末未清担保余额/所有者权益*100%

4.经营能力 营业收入现金率=营业活动现金流入/营业收入*100% 应收账款周转速度=主营业务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期初应收票据余额+期末应收票据余额)/2] 存货周转速度=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总资产周转速度=营业(总)收入/[(期初总资产余额+期末总资产余额)/2] 商品销售率=(期初库存商品余额+本期购入商品额-期末库存商品余额)/(期初库存商品余额+本期购入商品额) 出租比率=全年实际出租套数或建筑面积/全年可供出租套数或建筑面积*100% 5.经营效益 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收入(或营业总收入)*100%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期初净资产余额+期末净资产余额)/2]*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期初总资产约+期末总资产余额)/2]*100% (注:范文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

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解读(继续教育答案)

第1题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号)的实施日期为( )。 A.2018年6月25日; B.2018年7月1日; C.2018年6月1日; D.2018年7月25日 答案:B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2 此题得分:2.0 批注: 第2题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号)中的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采用( )。 A.综合评分制; B.百分制; C.累计扣分制; D.加权平均法制 答案:A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3 此题得分:3.0 批注: 第3题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号)中的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采用(C)。AB百分制;C累计扣分制;D加权平均法制 A.综合评分制; B.百分制; C.累计扣分制; D.加权平均法制 答案:C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3 此题得分:0.0 批注: 第4题

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周期为( )年。 A.5 B.3 C.1 D.2 答案:C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3 此题得分:3.0 批注: 第5题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交安监发[2018]78号)附件1机构的信用评价标准有( )项。 A.19 B.25 C.24 D.14 答案:C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3 此题得分:3.0 批注: 第6题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个等级。 A.5 B.3 C.4 D.6 答案:A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3 此题得分:3.0 批注: 第7题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C级的机构称为()。 A.信用较好; B.信用差; C.信用较差;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建筑行业的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的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杭州市建设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区内(含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注册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均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已持有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发放的《外地施工企业管理手册》的外地进杭建筑施工企业,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将在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的基础上,从企业经营规模(年度结算收入)、纳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市场行为、队伍管理等方面,对申报企业进行信用等级综合考评;对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予以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良好”、“优秀”的评价。 第四条参加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且达到“良好”等级(含)以上,将作为企业入选“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章评审要求 第五条可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类型: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 二、专业承包企业; 三、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价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施工企业工作委员会

负责实施。 第六条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必须先申报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行业信用排行。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为“良好”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营规模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在杭完成的建筑业年度结算收入不得低于以下标准:总承包特级企业5000万,总承包壹级企业4000万,总承包贰级企业3000万,专业承包企业700万。 二、企业纳税方面: 1、在杭企业应完成其相应资质的标准工程结算收入的纳税额(含)以上(以年度统计报表为准); 2、进杭企业按在杭完成的建筑业总结算收入的纳税额不得低于完成规定结算收入的相应纳税额。 三、工程质量方面: 当年度内竣工工程合格率达100%,质量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合格以上,安全监督手续齐全;无发生较大以上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或二次(含)以上一般事故。 2、发生亡人事故率未超过省建筑行业协会有关指标。 五、市场行为方面: 1、经工商局年检合格。 2、企业无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行为。 3、年度内新开工单位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完备,无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良行为。 六、队伍管理方面: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1.企业的基本素质: 2.财务结构:

净资产与年末贷款余额比率=所有者权益/ (期末银行贷款余额+期末 票据贴现余额+期末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净额+期末贸易融资净额) *100%??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 资产总额*100%?? 资本固定化比率=非流动资产合计/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 *100%?? 3.偿债能力: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总额/ 流动负债总额*100%??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预付账款)/ 流动负债合计*100%?? 非筹资性现金净流入与流动负债比率=非筹资性现金净流入/ 流动负债平均余额*100%?? 经营性现金净流入与流动负债的比率=经营性现金净流入/ 流动负债平均余额*100%?? 利息保障倍数=(税前利润+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列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资本化利息支出)?? 担保比率=期末未清担保余额/ 所有者权益*100% 4.经营能力:营业收入现金率=营业活动现金流入/ 营业收入*100%?? 应收账款周转速度=主营业务收入/[(期初应收账款余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2+(期初应收票据余额+期末应收票据余额)/2]?? 存货周转速度=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总资产周转速度二营业(总)收入/[(期初总资产余额+期末总资产余额)/2]?? 商品销售率=(期初库存商品余额+ 本期购入商品额-期末库存商品余额)/(期初库存商品余额+本期购入商品额)?? 出租比率二全年实际出租套数或建筑面积/全年可供出租套数或建筑面积*100%??

5.经营效益: 毛利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营业收入(或营业总收入)*100%??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利润/[(期初净资产余额+期末净资产余额) /2]*100%??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期初总资产约+期末总资产余额)/2]*100% 6.发展前景: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01-08 浏览次数: 5 来源:作 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 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环境 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 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关于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信用 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 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 等方面的表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 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 第三条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下列企业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一)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

(三)重污染行业内的企业,重污染行业包括: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 类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其他污染严重的行业; (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内的企业; (五)从事能源、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企业; (六)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 (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八)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 (九)上一年度被处以5 万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挂牌督办的企业; (十)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其他参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规定。 第五条环保部门应当明确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应当参加环境信用评

(完整word版)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信用评级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信用评级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活动,为满足社会需要进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风险、试行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基本经济单位。 第三条企业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服务专业机构根据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履行严格的评级程序,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全面了解、考察调研、研究分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能力、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出综合判断。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实行统一监督、各负其责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级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 第二章信用评级方法和内容 第六条XX机构按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审慎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确保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第七条XX机构对受评企业全面考察宏观经济背景、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监管运行环境、企业基本素质、企业竞争地位、法人治理机制、经营和履约能力、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特殊事件风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信用等级 第八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分别用A、B、C、D符号表示,含义如下: A级:信用优良。企业信用程度高,债务风险小。该类企业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明显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经营状况佳,盈利能力强,经济效益明显,发展前景广阔,清偿支付能力强,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与发展的形象小,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小。 B级:信用较好。企业信用程度较好,在正常情况下偿还债务没有问题。该类企业资金实力、资产质量尚可,各项经济指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但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易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偿债能力有波动。 C级:信用一般。企业信用程度较差,偿债能力不足。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逃债,风险较大,但目前尚有能力还本付息。 D级:信用极差,企业信用极差,企业已处于亏损状态,对投资者而言具有高度的投机性,没有偿债能力。 第九条等级控制标准

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企业信用评级标准 (1)评级对象。凡向我公司申请担保授信的客户,如已有至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期财务报表,均应按规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2)评级的企业类型。我司考虑到不同行业评价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的标准不同,主要参考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分类方法,将评级对象分为工业、商贸、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综合等五种类型,分别设置工业企业、商贸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用事业企业、综合类企业等类型企业的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 (3)评级指标体系。我司信用评级指标按偿债能力、获利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履约情况及发展能力和潜力共五个方面设置。根据评级对象所属行业的差异及其资金运用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特点,按上述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分别设置若干量化或非量化指标,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评级指标体系。评级采用百分制。见下表。

遍存在着在不良比率高、财务报表真实性差、经营波动性大、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客户信用评级中还按不同评级企业类型设立信用等级限定指标,这些指标主要是资产负债率、利润增长率、履约指标、客户规模指标、同业竞争力及报表真实性等6项。见下表。 表6-10 我司对企业信用评级指标体系与计分标准表 (4)信用等级的设置和评级标准。 参照国际惯例,授信对象的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BB、BB、B、CCC、CC、C和D级共10个等级。评级对象所获评级总分与信用等级和信用度的关系见下表。 (5)客户信用评级管理。针对客户经营中可能出现的重大不利变动情况,我司必须对客户进行动态跟踪。如发生重大变动因素,须酌情调整有关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这些不利因素可包括:客户主要评级指标明显恶化,导致评级分数降低10分或10分以上。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客户在业务往来中有重大违约行为。客户弄虚作假提供有关评级材料。客户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等。

XX市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XX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XX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XX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工程站”)负责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开、信用信息系统的具体管理、信用信息记录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是利用园林绿化建设管理部门、相关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学会、协会(以下简称“记录部门”)记录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本市工商注册和外省市进沪园林绿化企业(以下简称在沪园林绿化企业)进行评价。评价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评价的方式。 第四条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包含下列信息: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活动中形成的企业工程业绩、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在XX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中被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记录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获得奖励的信息。 第五条在沪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市绿化工程站门户网站上公开。在沪园林绿化企业可登录XX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信息平台企业诚信手册系统,自行生成和打印企业信用评分表。 第六条通过XX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与XX市法人信息库、XX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信息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联合征信。 第七条用于评价的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管理环节中进行记录,记录部门应当及时准确记录信息。 第八条在沪园林绿化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市绿化工程站提出,市绿化工程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书面回复,记录部门应当配合做好信息的异议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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