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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体制建构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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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体制建构的几个问题

中国立法体制的建构,有点类似中国近年来流行的房屋改造与装修模式,即在原来比较窄小旧式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改装,以适应住户的需要,并向其理想中的模式靠近。中国现在的立法体制,基本上是在 1949 年以后根据多次修改的宪法以及中国的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从最初的全国人大为唯一立法机关的「一元一级」,到立法权扩展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以及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的「一元两级多体」,再到近年来因经济特区、行政特区以及地方政府「先行立法」等的出现而产生的「一元多级多体」立法体制。可见,这几十年来,中国立法体制总的结构虽然仍维持单一或「一元」体制,但它的内在安排与构造却已发生很大变化。这种「旧瓶装新酒」的作法经济简便,还可避免因「推倒重建」产生的震撼、断裂和不确定感。但新旧之间、理论与实践之间因矛盾而产生的许多问题亦非常严重,不容忽视,比如,新产生的立法权的法律效力问题;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香港与大陆在两个不同社会性质、不同法律体系下的立法活动如何协调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靠制订《立法法》是否能够解决的问题,等等。本文试图就以上几个问题作一点浅度分析。一立法权的法律效力问题谈到法律效力,许多学者都会引用著名德国法学家凯尔森( Hans Kelsen )的法律「根本规范」( Basic norm, or Grundnorm )理论来说明。按凯氏的理论,所有法律规范都是根据另一个更高的法律规范制订的,也就是说,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效力都是由另一个更高的法律规范授予的。这样由低到高,一直追溯到最终的一个法律规范,即「根本规范」,也就是宪法,而宪法的权威是预设或假定的。这样,每一个法律规范都有了可以最终追溯到宪法的法律效力,所有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加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有机的、统一的法律体系。根据这一原理,中国现有的各种立法权都应该而且是必须由更高的法律规范所授予的,否则,本身并未获得正式授权的立法机关,怎么会有权立法?它们所立的法又怎么会有法律效力呢?现在让我们来看一看,中国现有的立法权是否都获得了正式的法律效力。我们知道,在 1954 年宪法的基础上,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将立法权从全国人大扩展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和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也就是说,这些立法机关均获得了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根本规范」——宪法——的授权,因而其所立法律和法规是合法与有效的。在 1979 年制订,并经过三次修正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赋予地方更大的立法权。根据该组织法,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获得了制订地方法规的权力;而且,这些市以及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也有权制订规章。这些立法机关的立法权由作为国家基本法律的地方组织法赋予,其法律效力应该是不容置疑的。 [!--empirenews.page--] 争议最多的,倒是最近几年出现的「授权立法」、「先行立法」以及香港回归后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问题。所谓「授权立法」,即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将宪法和法律没有赋予的立法权授予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而所谓「先行立法」,则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先于中央制订应该由中央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自 80 年代以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曾向国务院和五个经济特区(广东、福建、海南、深圳、厦门)有过几次授权。而「先行立法」也在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其中一例是深圳先于全国人大制订《公司法》。「授权立法」与「先行立法」产生的背景及其对中国经济改革和立法实践带来的正负面效果并不是本文关心的重点,我们这里要探讨的是,这两种形式的立法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有学者认为,将立法权赋予深圳及厦门这样的城市,明显违反了宪法将立法权限于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一级的规定。事实上,在现有法律中,均找不到对「授权立法」的规定。那么,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是以甚么方式「授权」的呢?从过去的情况看,主要是采用「决定」的形式。因此,现在的问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从法律上,我们还找不到这方面的说明或定义;而在实践中,这种「决定」一直在广义上被视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先行立法」的情况更复杂一些,它是指地方迫不及待地先于中央制订某些法律。这样做的好处很多。但问题是,它符不符合法律

规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根据宪法和组织法,地方立法机关「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订地方性法规」。这一条可以有两种解释:( 1 )地方立法必须在中央立法之后。地方所立的法规,应该是中央已经立过的,且要与国家法律和法规相符合;( 2 )不管中央是否已经制订过,地方可以制订任何地方法规,只要其立法的根本精神和原则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根据前一条解释,「先行立法」明显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而按照第二种解释,「先行立法」则是合法的。但这样一来,又会使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更加模糊不清。这是因为宪法虽然规定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范围为:宪法、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但哪些是「其它的基本法律」并不明确。为甚么地方可以先制订这个法,而不能先制订那个法,这里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那么,宪法第 3 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一条是否可以作为地方「先行立法」和「授权立法」的最终法律依据呢?如果从法律渊源讲,这可以说是一条依据,但因为它基本上是一种政治语言,应该要由其它法律条文将其具体化才具备法律效力。而如上所述,这样的法律条文似乎还不存在。如果从逻辑上来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可以说直接来源于香港《基本法》,而《基本法》的法律渊源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以可以说,香港立法权的最终法律效力来源于宪法。但宪法仅在第 31 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在当时看来很有远见的条文,现在看来显然太过原则性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均规定了内地其它地方政府的立法权,也同样应该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当然,这涉及到修改宪法和组织法的问题,并不那么简单。这个问题,也许可以在《立法法》中解决。 [!--empirenews.page--] 综上所述,中国现存的立法权,特别是 1982 年宪法制订后新产生的地方立法权当中,大部分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中一部分的法律依据比较模糊,如「授权立法」,因为人大或其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授予地方立法权,这种「决定」是否成为正式的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应该在宪法或其它基本法律中明确规定。还有一部分立法权的法律效力是值得商榷的,比如「先行立法」。这一立法形式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但缺乏法律效力,究竟要如何解决这个难题,我们将在最后一个问题中探讨。香港立法权的法律效力来源于《基本法》,也可以说最终来源于宪法,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应该在宪法或其它法律中有所体现。二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是上一个问题在理论上的延伸。宪法和法律对立法权力的界定不清楚,一些立法权的产生和存在找不到确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因为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确。几十年来,中央和地方关系一直在「集权—分权—再集权—再分权」的恶性循环中发展,而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也经历了同样的过[1][2][3]下一页程。建国初期,中国曾经实行过中央、地区和省三级行政体制,分权程度很高。从上到下,每级政府都享有立法权力,都可以制订法规,而不仅仅是地方条例。这样的体制比较适合当时新老解放区差别大的情况。从 1953 年起,中国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需要加强中央集权控制,因而撤销了地区政府,立法权也开始由地方向中央集中。按照 1954 年的宪法,只有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然后,从 50 年代末到 70 年代末这二十来年间,中国的立法活动随着激烈的政治动荡而处于几乎完全停顿的状态,一直到 1978 年后才开始恢复。1982 年的宪法将立法权由全国人大扩展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等地方政府。加上「授权立法」和「先行立法」,最近 20 年的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越来越趋于多元,地方立法权较过去扩大了很多。自 1978 年以来,地方政府的立法已超过了六千多件。许多沿海城市、经济特区(如深圳)的立法速度和质量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中央立法机关。对于地方立法权扩大这一事实,政府官员以及理论界都有着一种复杂的态度。有的乐观其成,认为中国地方大、发展不平衡,高度集中的立法体制不能满足不同地方发展的需要;而另一些人则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大市场,需要统一的法制加强宏观调控,

因而需要立法权的统一和相对集中;也有人认为,发达的地方立法为中央的立法提供了经验,另一些人则担心地方立法权的扩大会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等等。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立法权到底要怎样划分才算恰当?这首先关系到国家体制问题,亦即中国实行的到底是单一制还是联邦制。如果是单一制,那么香港与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位明显超出了联邦制国家中的州的地位;如果是联邦制,那么除了香港和澳门以外,中国内地其它省又不具有联邦制国家中的州的地位。然而,不管是从法律还是从现实政治结构来分析,即使有港澳这样一种独特的地方政权,中国现在仍然是一个单一制国家。正如在美国,虽然有人认为联邦主义( federalism )是美国的精神病( neurosis ),应该被去除;美国比中国、印度等国家更加统一,中央政府只需通过放权( decentralization )即可达到比联邦制度更有效的目的。但这种认识并不影响美国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的主体特点。联邦制与单一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在联邦制内,联邦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过去是州),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划分由宪法确立和保障,不得互相侵犯;否则,必须在绝大多数州的同意下修宪。而在单一制内,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中央,特区、自治地区的权力也由中央授予;原则上,中央政府可以收回授予的权力而不一定受到宪法的束缚。 [!--empirenews.page--] 可见,中国目前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划分的方式,是与美国等联邦制国家不同的。中国现在主要还是在一个单一的体制内,按照中央的意愿,进行上下之间权力的分配,而不是在两个不同体制之间(如联邦与州)进行权力划分。地方可以得到多少权力,端视中央愿意放出多少权力。然而实践上却出现了某些类似联邦制国家中央地方权力划分的现象,如地方「先行立法」,由中央追认已经获得的权力;或者中央有条件地认可某地区早已存在并且已有一定规模的权力,如香港的各项自治权力。总的来讲,在单一制下,地方权力不如在联邦制下有保障,却比较有伸缩的余地。在某些情况下,单一制内自治地区的自治权,甚至还可能超过联邦制下州的权力。这种在单一制下的权力划分的随意性,为中央与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因为中央可以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其它方面的发展需要,在任何时候改变或调整现有的权力格局;而地方政府也可以在某些权力的「灰色地带」(即没有明确规定的地带)寻找扩权的机会,从而使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关系总是处于不断变动和互为消长的过程当中。不过,在任何体制下,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始终是一个颇能引起争议的难题。美国宪法虽然有一大半篇幅是关于立法权的界定,但在实践中,联邦与州的关系在两百多年间仍然经历许多重大变化,联邦政府的权力由弱小到强大,以致许多人开始怀疑美国还是不是一个联邦制国家了。然而,要找到集权与分权之间的一个最佳平衡点几乎是不可能的。我很赞同哈佛法学院夏皮罗( David L. Shapiro )教授关于「对话」( dialogue )的主张。他认为,主张扩大地方权力的人,往往并不一定要求大幅削减中央权力;而主张中央集权的人,也并不完全否定地方应有调整地方事务的权力。这两种人实际上没有甚么根本分歧,他们之间经常的对话,将有助于使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趋于最佳状况。三香港与中央的立法体制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从法理上看,香港回归后的立法体制即从原有以英国国会立法和英皇特权立法为依归的根本规范,转移到一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终依据的根本规范。香港的立法体制变成了中国立法体制的一部分,它的加入和其特殊的存在方式,可能对中国的立法体制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效应:或者成为内地其它地方立法机关的楷模,帮助内地立法体制的现代化、规范化,并带动地方立法权的进一步扩大,直至促成中国联邦制度的最终出现;或者引发内地立法机关的恶性竞争,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并导致中央的又一次收权。比如香港的近邻深圳,这个内地最开发的城市在过去四年中已制订了约 300 项法规和条例,其中有三分之二是根据香港法律或与香港合作制订的。深圳市人大还表示过,它们希望能够拥有与香港同等的法律地位。不管怎样,香港因素给本来已经比较混乱的中央、地方立法关系又增加了很大的变量。由于实行「一国两制」,香港享有许多令内地其它地方政府羡慕的权力,如保有不同社会制度、法律制度的权力,一定程度的外交权,对金融、财政、货币、关税、出入境

管理等的自治权,等等。有人认为,《基本法》在将香港收回的同时,又将它与中国其它地方分隔开了。按照《基本法》,香港立法机关除了不能在国防、外交、国家人格方面立法外,它可以在其它任何方面立法。有人认为,这样的立法权甚至超过了美国和德国的州的立法权。不过,我们在作这样的比较时,不要忘了美国和德国并没有「一国两制」的特殊情况;而且,它们的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一旦划开,即有相当的保障。还有人认为,九七前香港的立法权由港督控制,立法局是协助港督制订法律的咨询机关;而回归后的立法会则是一真正的立法机关,可以提案、通过法律,且行政长官对之没有绝对否决权。然而,香港立法会的地位和权力究竟如何,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empirenews.page--] 换句话说,这些高度的立法权是否能够得到真正的保障呢?以下几点可能是引起人们担心的因素。第一,在新的「根本规范」之下,香港的立法权与国内地方立法权一样,都是由全国人大授予的。这种授权关系确定后,无论受权者的权力有多大,都是授权者授予的,因此从道理上讲又是可能被收回的,尽管《基本法》,甚至即将制订的《立法法》都没有对授出的权是否会收回,或在甚么情况下收回作出规定。第二,《基本法》规定,立法会通过的法律不得与《基本法》相冲突,否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后立即失效。甚么情况算是冲突?中央会不会根据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确定香港哪些法律与《基本法》冲突而失效?不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这种决定之前,需要征询由大陆和香港两方代表组成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希望这一条能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而且从实践来看,中国的立法监督机制还很不健全,自1978 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从未宣布过任何地方法规失效。为保证香港的稳定(主要是人上一页[1][2][3]下一页心),中央大概不会轻易宣布香港法律失效。第三,行政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他有权拒绝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在发回重审又被立法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若他仍不同意,则可解散立法会。这是否会造成行政权大于立法权?行政长官是否会在压力之下封杀某些法案,甚至解散立法会?许多人对此深表担心。不过,《基本法》对行政长官还设置了最后一道制约,即被解散后重选出来的立法会,如果继续坚持或拒绝原来的法案,行政长官必须辞职。希望此条能真正发生效力。第四,立法会的组成也颇具争议。今年 6 月,回归后的第一届立法会便要取代「临时立法会」,这令许多相信「临立会」是由中央钦定的人士感到宽慰,但有些人认为现在使用的选举办法,并不能完全代表民意。不过,直接选举是否就能保证真正的民主?这在理论上还很有争议。其实,最重要的并不是使用甚么选举办法,而是看政府是否有诚意保证特区的民主与法律制度。第五,《基本法》并未具体列举特区应该制订哪些法律,但却专门在第 23 条单独要求香港立法机关立法禁止有关叛国或其它政治性活动。美国宪法也惩罚叛国罪,但却只限于这一个罪名,且对其加以明确定义,同一条中,还规定了程序上的限制。而《基本法》第 23 条的规定却很广泛,除了叛国、分裂、颠覆等外,还包括窃取国家机密、与外国政治性组织建立联系等。这些罪名都没有具体的定义,有很大的解释余地,而对如何定罪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这显示出中央政府虽然有信心让香港在经济上继续其资本主义制度,但却非常担心和防范与之相适应的政治上的自由发展。然而,香港的活力就在于其政治、经济、信息、文化和社会全方位的自由。这些自由是互相关联,缺一不可的。限制了政治上的自由,经济发展一定受影响,特别是在香港这个信息和人员流动如此快捷的地方。当然,这一条如果没有单独立法,是不能自行生效的。香港法律界对是否要制订这样一个法律仍有很大的争议,一方面是因为它很敏感,另一方面是因为香港在回归前已有相关的法律存在。[!--empirenews.page--]四《立法法》在规范中国立法体制上的作用问题过去几年,国内立法系统和法学界对《立法法》的起草和制订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迄今已草拟了多部建议稿,仅「专家建议稿」就有约五百多人参与讨论或起草,可见其受重视的程度。《立法法》的制订,是中国加强立法机关制度化( institutionalization )的努力,这也是世界的潮流。英美等国家的议会已经非常稳定健全,但他们仍然没有停止制度化的努力。后共

时期的中欧和东欧国家,为提高其新兴政权的合法性,也在加强他们的议会制度化。一般来讲,促使制度化产生的因素有内部的和外部的。当一个组织膨胀并日益复杂化以后,它就必须建立起一套组织、程序和办法来应付其内在的要求。而这一组织所存在的外在环境,如意识形态、政治和经济体制等变化,也会促使它开始制度化。如本文开头所述,近 20 年来,中国立法体制的内部结构和它所处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立法体制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有的体制,因而在立法权的法律效力、立法权限的划分、法律之间的协调等方面都出现了许多问题。按照现有的几部《立法法》草案,制订《立法法》是「为了规范立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或是「为了促进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那么,《立法法》究竟能否实现它的目的,并解决中国立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呢?我们在前面关于法律效力的问题中提到,有一些新的立法形式,如「授权立法」、「先行立法」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都不能在宪法或地方组织法里找到直接和明确的法律依据。修改宪法或将这些立法权增加进来,是一种选择;制订《立法法》则是另一种补充办法。现有的《立法法》建议稿对「授权立法」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却没有任何规定,不知这是疏忽还是有意如此。至于「先行立法」,几个草案中都有提及。有的草案笼统规定「国家专属立法权以外的事项,国家还没有立法的,地方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立法,但国家一经立法,地方的立法不得同国家的立法相抵触」。可见,中央立法机关和学术界对「先行立法」是持肯定态度的。「先行立法」确实推动了地方立法权的扩大,在地方立法权十分有限而现有法律又无法赋予地方立法权的情况下,是实践中的一种补充办法。但是否将这种作法写入法律,则是值得考虑的。因为「先」与「后」的概念用在法律上不太严格,法律上一般是「有」和「无」。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地方在某些领域享有立法权,就不存在地方是否「先」于中央立法,其立的法也是应有实效的,而不会因与中央后立的法不协调而作废。那么,究竟怎样在《立法法》中体现国家鼓励地方立法的政策呢?如果《立法法》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种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特别是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如果国家的政策是鼓励地方大量立法,特别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领域有所创新和突破,那么《立法法》就应该在排除了国家专有立法权的领域后,将那些中央允许地方「先行立法」的领域,明确地、永久地划分给地方立法机关。或者,以一种「保留条款」( residuary clause )的形式,规定地方可以在没有明确划定给中央的立法权范围内任意立法。这既避免了法律逻辑上的矛盾,又省却了以后宣布地方立法无效的麻烦。有人即建议在宪法(或在《基本法》或《立法法》,笔者加)中明确列举香

( necessary 港特别行政区所有可以立法的领域,然后制订一条类似美国宪法中的「必要条款」

and proper clause ),规定中央在必要时可就某方面对特区加以立法;同时,制订一条「保留条款」,规定凡中央未授予也未禁止特区行使的权力(即剩余权力),由特区保留。[!--empirenews.page--] 一般来讲,享有剩余权力的政府(不管是中央还是地方),权力比较强大。在美国,宪法将剩余权力保留给各州或人民,目的是加强州的权力;加拿大则相反,联邦政府既享有特定权力,也享有剩余权力;各省的权力却是特定和有限的,目的是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然而,有趣的是,这两个国家的实践结果却与他们最初的意图相反。美国各州的权力不仅没有被加强,反而一天天被联邦政府侵吞;加拿大联邦政府的权力不仅没有扩大,反而越来越受各省势力的威胁,以致到了有些省(如魁北克)希望脱离联邦的地步。从这两个国家的经验看中国的情况,我们可以得到两点启示:第一,中国现在中央与地方立法权之所以划分不清楚,既与中国迅速和多元的变化有关,更是因为中国到底应该建立一个强中央,还是给地方更多自主权这一问题不清楚。虽然政府的主观愿望是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但近年来经济改革又要求地方自主权的扩大,反映在立法权的划分上,就是左右摇摆、上下兼顾。既要维护中央的强权,因而在《立法法》草案中划出大量的中央的「专属立法权」;又要发挥

「地方的积极性」,因而允许「先行立法」。其实「先行立法权」就是「剩余立法权」,只是为了强调中央的权威而用「先行」二字,以表示这些权力不专属于你,只是让你先用而已。比较起来,中国现在的立法权划分,更像加拿大的模式。第二,即使政府的意图一开始就非常明确,但实践的结果也可能走样。因此,《立法法》虽对规范立法体制有一定作用,但人们不应该期望它能解决一切问题,特别是那些涉及到国家权力划分的根本问题。中央和地方在立法权上的明争暗夺、讨价还价还会继续。《立法法》制订后,最重要的是看它能否得到执行。在现有的几部《立法法》草案中,有几部都专列了「立法监督」,但最近的一稿却取消了这一章。因为中国一直没有宪法监督制度和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宪法和其它法律的贯彻执行很不得力,这已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最大的问题。在《立法法》中规定「立法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立法监督委员会」(或称宪法委员会)应该是非常必要的。至于该委员会是否能起实质作用,则要看它由谁组成以及是否能独立。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一讲:当代中国最高政治理念 ?1、解释党管干部、党组、民主集中制、委员会制。 ?党管干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统一任命、调配所有的干部;具体方式分部、分级、分类管理干部; ? ?党组: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由该领导机关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组成。党组的成员不是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而是由批准党组成立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并服从它的领导。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它规定了领导和群众、上级和下级、部分和整体、组织和个人的正确关系,是胜利推进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社会学特征: ?(1)会议(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全会、政治局会议),大会的功能是动员而不是决策。 ?(2)选举(投票) ?(3)服从、纪律 ?(4)集体领导(委员会) (5)少数服从多数 ? ?委员会制:第一,委员会的成员权力平等,一人一票,每票等值; ?第二,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并按照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第三,委员会负责人有权召集或主持会议以及主持日常工作,但无权单独决定重大问题; ?第四,委员会所有成员对委员会作出的最后决定都负有共同责任。 ?2、中国共产党通过哪些方式来具体实施领导? ?1、政治决策——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共中央委员会决议;党的领导人的讲话、指示,这是目前中国的最重要的公共政策决定。 ?2、政治录用——党管干部 ?3、利益表达——党认为是人民利益的当然代表。 ?4、利益汇集——通过党才是各种利益诉求,进入公共政策制定系统,上升为公共政策的有效途径。 ?5、党主军——党指挥枪,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6、政府完全成为党的组织体系的一个部分 ?7、党通过国家或自身组织主导社会,社会完全成为党以及国家行政的附属物。 ?8、党管宣传、党管媒体——掌控思想文化资源。 ? ?3、中国共产党是通过何种方式将全部的社会生活纳入国家的政治轨道的? ?第一、组织整合 ?(1)农村通过合作化运动产生人民公社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浅析中国司法解释的现状 内容摘要: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叫做司法解释。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不能满足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要求,很难保证准确适用法律等等,这些与法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粗陋、过于原则;法律解释体制的影响;司法机关权力扩张的需要等原因息息相关。面对这种状况,为了推动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然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完善司法解释体制。就此分析我国的司法解释现状是完善司法解释体制的必要前提。 关键字:司法解释立法化现状问题 一、司法解释的概念及作用 (一)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作出。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检察联合解释三种。司法解释权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要职权。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解释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二)司法解释的基本作用是为司法机关使用法律审理案件提供说明,总结我国司法解释的经验,这种作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

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是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富裕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比如198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对当时的《刑法》第139条的解释,具体解释了什么事强奸罪、什么是暴力手段、胁迫手段和其他手段等。2、通过法律解释是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法律调整应当与社会现实相协调,应当随社会的发展而赋予某类行为以相应的法律意义,做出适合社会发展的法律评价。3、对使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其中包括几种情况:第一,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法律条文理解不一致,通过解释,统一认识,正确司法。第二,为同一审理标准,针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种案件、某一问题或某一具体个案,就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而作出的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由于种种原因,在法律实践中曾经存在过法律没有规定、立法前后不一致、立法不配套、实体法与程序发布一直以及立法滞后的问题,最高司法机关在这些情况下所做的司法解释对弥补立法不足,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司法解释在我国的现状 (一)司法解释制度的产生 1976年粉碎“四人帮”之后,党和国家认识到法制的极端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精神,对法制建立起了有力推动和重要的指导作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我国立法程序现存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

摘要 我国的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在目前的中国国情之下,立法与执政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的关系问题,是关乎立法的命运和面貌的极为重大的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通过不断的努力和改进,完善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关键词:法;中国现行立法制度;不足;建议;完善

Abstract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is by a specific subject, on the basis of a certain authority and procedures, using a certain technology, formulation, approval and change the activity of certain social norms. Under the current Chinese situation, legislation and the problem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overnment,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the ruling party and its legislation is about fate and face a huge problem, need to correctly understand and handle, through continuous efforts and improve, improve the system of China's legislative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 Keywords: law; China's current legislation system; Insufficient; Advice; Perfect

第四章公共决策体制

第四章公共决策体制 主要内容 公共决策体制概述 公共决策体制类型 现代行政决策方式 我国公共决策体制 第一节公共决策体制概述 一、公共决策体制的构成 公共决策体制是决策权力的分配、决策的程序、规则和方式的总和。其构成要素:决策权力、决策程序、决策规则和方式。 科学合理的决策体制为公共决策职能的实现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和制度保证。 二、公共决策体制的结构 根据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的不同: 纵向结构:各级决策组织之间构成的领导与被领导的主从关系。层级越高,权限越大,法律效率越大。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呈反比关系。发展趋势是纵向分权。 横向结构:同级政策组织之间,构成平等合作与协作关系。主要有指挥、参谋、执行、监督等部门。发展趋势是横向决策、执行相对分离。 三、公共决策权力 1、决策权力及其种类

决策权力是指决策主体在决策过程中对他人的控制力、制约力和影响力,是公共决策体制中的基本要素之一。 决策权力使用的手段:说服、威胁、交换、使用权威。 决策权力的运行和作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决策权力角逐的中心问题是利益(物质、意识形态),利益是权力的原动力。 2、利益影响着公共权力的各个层次,在决策权力中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公共决策权力的产生和维护以利益关系为基础; 其次,公共决策权力的运行实质上就是各种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 最后,公共决策体制因利益关系的改变而变化。 3、决策权力可以分为正式的决策权力和非正式的决策权力。 4、中西方公共决策权力的分配及运作 公共决策权力的分配制度是公共决策体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最高决策权力的归属,最高决策权意味着权威和服从,构成了决策体制的基本框架。 1)西方公共决策权力的分配及运作 其分配和运作因体制差异而形式各异,议会、政府、总统等在不同国家拥有不同的实质权力。 西方公共决策权力的分配突出体现在拥有非正式的或非权威的决策权力的政党上,其宪法没有赋予政党甚至执政党具有强制力的政策决定的合法权力,在公共决策过程中,政党更多的是作为各种特定利益的经纪人而非倡导者存在。 2)我国公共决策权力的分配和运作 执政党处在国家权力体系的最高层次,掌握最高领导权、决策权。

2018年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电大复习试题及答案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C.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2.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是(C. 工农联盟) 3.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的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1953年初颁布的(D. 《选举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D. 成文宪法)。 5.我国的制宪机关是(A全国人大)。6.除中国共产党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D.8个)。 7.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是(A. 中央委员会)。8.宪法规定的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是(D.5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年龄上的要求是(B. 18岁以上)。 11. 我国目前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是(D. 邦联制)。 12.中国共产党目前有党员大约(C.6700万)。 13.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基本政治理念是(C. 主权在民)。 14.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是(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5.我们把中层和外层的具体政治制度称为(D.政治体制)。 16.决定和制约着我国其他一切政治制度的是(C.人民民主专政)。 17.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C.《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8.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C.民定宪法)。 19.在我国行使制宪权的是(A.全国人大)。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共制定了(D.五部宪法)。 21.我国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属于(A.单一制)。 22.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是(B.公民)。 23.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权力渊源地位的是(C.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 24.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是(A.人民代表大会)。 25.负责新一届的全国人大会议的准备工 作的主要是(B.全国人大常委会)。 26.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 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B.大会主席 团)提名。 27.按照修宪通常的程序,首先提出修宪 建议的是(B.中共中央)。 28.我国拥有最高的监督权的机构是(B. 全国人大)。 29.在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 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的人大代表 是(A.县级以上代表) 30.凡直接选举产生的县、自治县、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代表大会,每届任期(B.三年)。 31.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B.民 主集中制)。 3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实行常任制, 每届任期(D.五年)。 33.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均需 具备党龄(A.5年以上)。 34.除中共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 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D.8个) 35.中国最大的参政党是:( C. 中国民 主同盟) 36.以归侨侨眷中的中上层人士为主组成 的民主党派是( D.中国致公党) 37.宪政的前提是(B民主) 38.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除了宪法和少 量的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以外, 大量的法律的制定者是( C.全国人大常 委会) 39.我国的宪法解释属于( D. 专门机 关解释制) 40.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省、自治区、 直辖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 C.人大及其常 委会) 41. 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副主 席候选人名单的是(B.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主席团) 42.中国国家主席的任职年龄要求是年满 (C. 45周岁) 43.国家主席、副主席连选连任不得超过 (A. 不得超过10年) 44.国家主席第二顺位补缺候选人是(B. 全国人大委员长)。 45.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 的是(A. 国家主席)。 46.在我国所授予的勋章和称号中,具有 最高荣誉等级者的授予人是(D. 国家主 席)。 4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最早设立于(D. 1954年)。 48.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B.国务院)。 49.国务院每届任期为5年,总理任职年 限为(B.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5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 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 的是(C. 全国人大常委会)。 51. 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D. 不定期召 开)。 5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属于(B. 国 务院直属机构)。 53.地方性法规与国家部门规章之间对同 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时,如果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 的,应当由(C.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4.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所 编制和汇编的本级年度总预算草案,经本 级政府审定后,报财政部的时间是(B. 下 一年1月10日前) 55.我国目前地方政府的层级设置最多有 (D. 五级) 56.从城市功能和能力的角度看,目前我 国城市的主体是(C.地级市) 57.我国的省作为一级政区的行政地位基 本成形于(C. 元代) 58.目前我国的副省级市有(D.15个) 59.最晚设立的自治区是西藏自治区,最 早设立的则是(D. 内蒙古自治区)。 60.自治州主要是设立在省行政区域内的 民族自治地方。目前设有自治州的省有7 个,其中设立自治州最多的省是(B. 四 川) 61.自治县(旗)可以设立在一般行政地 方,也可以设立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 治县最多的省是(C. 云南) 62.我国政府机构数量众多、规模庞大, 其中地级市、行署一般有(C. 40-50个左 右) 63.目前全国被正式确认并予以公布的少 数民族有(C. 55个) 64.我国少数民族分布广泛,其居住的区

关于中国外资立法之现状和完善

关于中国外资立法之现状和完善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即将加入WTO的现实情况,梳理了我国外资立法的进程,分析了现行外资法中存在的缺陷,研究了国民待遇原则对于完善我国外资立法的意义,并在借鉴外国外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外资立法的当前目标是制定一部《外资基本法》。 【关键词】外资法、国民待遇原则、外商投资企业、立法完善 ; 外资立法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成果之一,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整个进程。现在,不仅市场经济的体制已经得到我国宪法的确认,而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真正需要与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相同的贸易与投资规则,因此,重新检视我国外资立法的经验与教训,理性思考外资立法基本原则的定位,客观剖析现行外资立法中的缺陷,是非常必要而迫切的课题。 ; 一、对我国外资立法的历史考察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我国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有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贷和国际证券投资三种。八十年代利用对外借款方式占的比重很大,1992年后,由于偿债的压力,我国对外借款开始减少,而与此同时,外商直接投资比重稳定快速上升,1994年以来一直占整个利用外资比重的78%。截至1999年9月,全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42,573家,合同外资金额6,021.32

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970.86亿美元。[1] 据统计,全国现已投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占全国就业人员比例、税收比例、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工业产值比例分别为11%、12%、13%、14%。可见,外商投资企业已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各个层面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 伴随我国外商投资企业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法产生、发展的过程。外商投资企业法,也有学者称其为外资法,是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 ; 我国没有专门、统一的外资法典,而是制订了一系列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条例。所以我国的外资法是包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外商投资的税收、外汇管理、技术引进、劳动管理、进出口管理、财会、金融、海关、仲裁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群"。; (一)外资立法的发展阶段 ; 1979年7月8日,全国人大第五届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规范外资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标志着我国外资立法的开端。尽管这部法律在今日来看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但回溯到二十年多前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肯定它是适应改革开放大势的,对我国刚刚启动的改革开放政策和经济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对日后的利用外资及外资立法工作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在以后的二十多年间,我国制定了大量的外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据不完全统计,中央一级颁布的此类法律、法规有200多部,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公布的法规、规章有1,000多部,[3] 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外资法律体系。由于我国外资法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立法技术、指导思想都是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立法体制存在的缺陷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可以概括为“一元两级三个层次”。所谓的“一元”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两级”是指中央和地方;“三个层次”是指在中央和地方每一级中都有三类立法主体,包括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该一体制在总体上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但在实践运行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立法质量。主要有: 一是存在立法部门化倾向。立法部门化就是将执法部门的自身利益体现在立法中,而这必然影响立法的科学性与客观合理性。造成立法部门化的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机构缺乏足够有效的立法力量,在立法上完全依赖于执法的各个部门。在中央层面,由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导起草的法律较少,较多的法律由国务院及其部门实际掌控着起草权。这就难免将部门利益渗透到立法之中,出现了立法部门化的弊端。 二是存在立法地方化弊端。在地方立法层面,地方政府部门几乎执掌着所有法规的起草权,地方立法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立法起草工作依赖性较为严重。 三是存在立法腐败现象。如2008 年震惊全国的郭京毅受贿案,郭京毅作为商务部条法司正司级巡视员,主持和参与

了近20年多年的全部外资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在此期间,郭京毅利用其自身职务权限,即法规的制定权和法律适用标准的释明权,接受贿赂,牟取个人利益,为国美电器公司并购铺路,受贿金额高达人民币 845万余元。 四是存在立法冲突现象。比如,按照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各部委有制定规章的权力。但各部委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各部委有时即从部门利益出发,“抢权立法”、扩权解释,抑或互相推诿、回避义务,将自身利益千方百计最大化,将自身义务和责任则尽一切可能最小化,导致“行政立法权侵越国家立法权”和“授权立法的脱缰”,影响了立法和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提出 要克服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上述弊端,一个必要的步骤就是完善立法体制和机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则是这个完善步骤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第三方”,是指和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调整的对象不存在利益相关性的机关、团体或组织,包括地方立法研究会或研究院、高校或科研单位等。2001年开始,地方人大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立法实践就已在重庆、天津、甘肃、山东、安徽、辽宁、湖北和云南等地进行,效果较好,克服了“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不足。去年,民革中央积极响应中共十八届四中全

公共决策的公共性与公民参与

公共决策的公共性与公民参与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日益成为一种普遍而重要的政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参与公共决策要受到公共决策体制、决策渠道、决策法制、决策意识等因素的制约。因此必须积极采取措施,化解制约因素,扩大公众对公共决策的参与,从而促进公共决策的有效执行。 公共决策是指公共决策者对公共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并为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合理化而进行的决策活动。其实质是对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对社会价值的重新分配、有效分配、合理分配、公平分配。公民参与公共决策是公民个人或公民团体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参与公共事务、影响和推动包括政治系统中的各种决策的活动和行为。党的十七大强调要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这是党对“推动什么样的政治参与,怎样推动政治参与”这一时代命题的科学回答,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从某种义上讲,对切身利益的密切关注是公众参与公共决策最直接的动因。然而,在现实中,公众参与公共决策不是仅有参与的愿望和要求就可以实现的,而是必须依托于一定的政治制度,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必须积极寻求对策设计,化解制约因素,以扩大公众对公共决策的参与。 一、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现实意义 在当代,随着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公共决策已日益成为一种普遍而重要的政治现象,不断扩大和完善公众有序的政治参与,对于推进我国公共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一)公民参与有助于公共决策的发现和确认公共决策过程最关键、最重要的一步是决策问题的发现和确认,在这一过程中,公民的广泛参与是实现决策最关键的因素。保证获取政策问题确认时所必需的充分、准确的信息。社会公众参与可以改善大多数决策者只能了解到数量有限的信息和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在传递过程中被“改变”的情况。具体有两方面的表现:(1)社会公众直接面对各种社会问题,最了解情况,传达的信息最全面、最真实;(2)社会公众参与决策过程直接与决策者交流,从而为政府或决策者提取信息提供了一条捷径。某一社会问题要成为政策问题,首先得进入公众议程,而后进入正式议程,最后才形成政策问题。公众参与决策过程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可以将进入公众议程的社会问题尽快提交政府使之成为正式议程,这是政策问题确认的关键。在公众广泛意见之后政府达成的有效协议能够更有效的适应公共政策制定的需要,从而满足人们实际生活的需要。(二)公民参与决策过程有助于推动政策的顺利执行社会公众参与决策过程对于提高公共政策的执行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社会公众参与扩大了决策资源的提取范围,增强了政治体系的利益整合功能,因此公共政策能够反映最大多数人的意志,能更好地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从而增加社会公众的认同感;另一方面,从社会心理方面来说,公众参与决策满足了社会公众参政议政的心理需要,增强了他们的政治功效感、影响感和尊严感等。社会公众参与决策,可以使公共政策更易于被社会公众接受和认同。这种认同感进而增进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减少政府推进政策执行的成本投入。社会公众参与决策对于提高政策执行效力,也是功不可没。公众参与使社会公众对政策合法性确认不疑,对政府的信任感大大提高,从而以积极、正面的态度推动政策的执行,大大提高了政策的执行效力。(三)公民参与有利于实现决策体系的合法性基础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是政治统治依据的传统或公认的准则,而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支持。在一定意义上,公众参与是以公众对现存政策体系合法性的基本认同为前提的,本质上就是公众通过合法的参与途径向决策体系表达自身利益要求以影响政策体系的公共政策过程。在参与过程中,公众已经在一定意义上直接或间接地同意和认可了政策体系的权威,并且直接显示出了公众的政策倾向,而这种政策倾向则是政策体系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显然,如果没有公众的参与,就没有公众对政策体系及其政策方案的同意与认可,合法的政策体系也就不复存在了,这就是政策体系合法性的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确认了公众在经济活动中的主体性,增强了公众的利益意识和参与意识,从而增强对政策体系的认同感,增强政策体系权威的合法性。二、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阻碍因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同时,也积极推动公民在公共决策参与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公民对公共决策的参与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还很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公民参与体制保证不健全 公民的有效参与公共决策需要具体参与制度和程序的保障,只有在制度和程序上同时有保证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公民参与公共决策的有效进行。中国虽然已经有自己的一套政治参与制度,但是公民参与方面的制度

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单项选择题及答案汇总

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单项选择题及答案汇总1.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 A.宪法制度 B.国家元首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中国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是()考试大自考站,你的自考专家! A.工人阶级 B.农民阶级 C.工农联盟 D.统一战线 3.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的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制定的宪法、法律,以及1953年初颁布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D.《选举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 A.柔性宪法 B.协定宪法 C.语义性宪法 D.成文宪法 5.我国的制宪机关是()。 A.全国人大 B.司法部 C.国务院 D.中共中央 6.除中国共产党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地位的政治党派总共有()。 A.5个 B.6个 C.7个 D.8个 7.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构是 ()。 A.中央委员会 B.中央政治局 C.中央政治局常委会 D.中央书记处 8.宪法规定的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A.党中央 B.国务院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全国人大常委会 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届任期是()。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年龄上的要求是()。 A.17岁以上 B.18岁以上 C.19岁以上 D.19岁以上 11.我国目前采取的国家结构形式是()。 A.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乡(镇)三级制 B.单一制 C.联邦制 D.邦联制 12.中国共产党目前有党员大约()。 A.4700万 B.5700万 C.6700万 D.7700万 13.现代国家和政府的基本政治理念是()。 A.公共权力 B.选举制度 C.主权在民 D.公民权利() 14.人民民主专政的集中体现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D.社会主义制度 15.我们把中层和外层的具体政治制度称为()。 A.国体 B.政体 C.国家结构形式 D.政治体制 16.决定和制约着我国其他一切政治制度的是()。 A.宪法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人民民主专政 D.政党制度 17.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A.《日本国宪法》 B.《法兰西共和国宪法》 C.《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D.《挪威王国宪法》 18.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 A,钦定宪法 B.协定宪法 C.民定宪法 D.柔性宪法 19.在我国行使制宪权的是()。

【2016两会中英双语介绍】中国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节选)

中国的立法体制和法律体系(节选) China's Legislative System & Legal System 来源:中国人大网 https://www.sodocs.net/doc/c51506732.html,/pc/12_4/2016-02/01/content_1962140.htm 文本并非完全中英对照| 因原网页排版及转载问题,文本内容因供参考 CATTI 考试资料与资讯整理 (一)中国的立法体制 (1) China’s Legislative System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为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又适应各地区的特点和差异,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China is a unified multi-ethnic nation with a unitary political system. To ensure that the legal system remain unified and adapt at the same time to the uneven economic, political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of different areas, China practices a unified, multi-level legislative system.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The NPC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exercise the state power to make laws.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The State Council formulate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nd reports them to the NPC for records.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In line with specific conditions and actual needs of their administrative regions and on condition that they do not violate the Constitution or other stat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the people's congresses of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municipalities directly under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s well as their standing committees, may work out local statutes and report them to the NPC Standing Committee and the State Council for records.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The people's congresses of national autonomous areas have the power to formulate regulations concerning autonomy and local needs in light of their own local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conditions. 在中国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中,不同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是不同的。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In China's multi-level legislative system, laws promulgated at different levels have different effects. The Constitution has the highest legal validity, and no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local statutes, regulations concerning autonomy and local needs, or other regulations shall contravene the Constitution.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等。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立 法 学 论 文 法学院 法学0804班 林添 200848400430

论中国立法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法学0804班林添 200848400430 摘要: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本文就中国现行的立法制度的不足,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依职权立法的问题,地方立法中“较大市”的立法问题,地方立法层次过多的问题,地方权力平等的问题分别阐述。 Abstract:Legislative system is the lawmaking activities,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must follow the floorboard of all sorts of substantive standard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 Without good legislation system, laws and statutes, regulations just difficult to finish having draw other norm document, as a result still better enforcing the law , judicial systems can bring the due effect into play , realize rule by law or build just not elementary condition of modern law-ruled country neither. This article deficiency moving towards Chinese legislation system currently in effect, from the regula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laws administrative organ leans on authority of office legislation problem, middle "bigger local legislation city " legislation problem , local legislation overlapping and unwieldiness problem, the equal local authority problem expounds respectively . 关键词:立法制度中国现行立法体制不足与完善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制度是国家法制整体中前提性、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没有好的立法制度,便难有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再好的执法、司法制度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法治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便没有起码的条件。 现代立法制度主要由立法体制的制度、立法主体的制度、立法权的制度、立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 2.议行合一:国家权力机关统一掌管立法、行政等全部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规范选举活动的各类制度。其含义包括:(1)广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一切公职人员的制度(其中制度是法律、法规、章程、规则和惯例等所有规范、准则的总和)(2)从中义上说,是指有关选举各类国家机关(代议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组成人员的制度;(3)狭义上说,专指有关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 4.行政组织体制:指国家行政组织内部的各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权责配置关系和结构体系的各种制度规范的总和。 5.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 6.政党制度:指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权力、干预政治、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的总和。指政党执掌政权或参与政治的方式以及各政党之间的关系。 二、简答: 1.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 ①国家xx: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②法律xx: 1978年宪法第一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 凡关于宪法、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补充。这种解释或者补充规定与原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③监督权: 1982年宪法第一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④决定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⑤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⑥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 包括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大会;决定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主持全国人大预备会议;审查代表资格;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领导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等。 ⑦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2.选举制度主要原则: ①普遍原则: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

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制,评议考核应当听取()的意见。要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A.公众 B.领导 C.监察机关 D.人事机关. 2、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3、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包括( ) A.合法行政 B.合理行政 C.程序合法 D.高效便民 4、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5、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表述哪一项不属于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的内容() A.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B.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C.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积极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6、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实行()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A.立法 B.执法 C.司法 D.守法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严格执行( )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严禁以各种形式返还。

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一)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2000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立法法》,对立法权限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二)执法特征 答: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特征: 1、执法主体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或经国家行政机关授权、委托的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 2、执法是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组织和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3、执法是对特定人或特定事项采取的行政行为。 4、执法是行政机关直接同相对人之间形成法律关系的行为。 5、执法行为,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为了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强制他人服从的力量。 6、行政执法是执行法律、法规的活动,也是立法工作的延续,是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三)司法独立原则 答:关于司法的解释,在有些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关既不同于立法、立法权和立法机关,也有别于行政、行政权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即审判机关或法院,司法权即审判权或法院的职权,司法即审判。 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主要包括司法独立、审判公开、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等四个方面。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保证司法裁判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满足社会成员对效益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异同 答: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他们的区别主要是: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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