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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伦理学论文:论安乐死——从生到死

医学伦理学论文:论安乐死——从生到死

从生到死,医学都在参与

——论安乐死在现代医学中所扮演的角色

从医学产生以来,对于医学的定义就在不断更新,有人觉得它是一门技术,有人觉得它是一门自然科学。虽然在现在看来有些狭隘,但是这些看法也都没有错,只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样的看法会显得不完善。即使现在被普遍认可的定义,又如何能保证不在今后被改写呢?但是核心是不变的,医学是为了人类的健康,为人类解决疾苦。那这里为什么不提到更好的生活?这也就是接下来我想要略加论述的。

在以往看来,医学应该是为了人类的健康,着力于改善人的生活质量。可是如果,人不能好好地活着呢?也就是说,生,带来的是痛苦,那又该如何?纵观历史,如今的医学可谓是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但是,这种发展史没有封顶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如今还有许多疾病是人类无法攻克的原因。那对于这些现代医学还没有有效治疗措施的疾患,我们该采取怎样的态度?积极研究是一方面,那另一方面,患者的疾苦,我们该去如何理解?特别是在濒死状态,并且现有医疗手段只能维持生命体征而无法维持生命质量的时候。这时不得不想到安乐死这一概念。

我国的第一例安乐死是由一位叫蒲连升的大夫实施的,但是他被逮捕并被起诉涉嫌故意杀人。但是五年之后被判决无罪。在这个案例中,病人已经处于死亡的边缘,延命治疗并不能给病人带来好的转机,更何谈生活质量,此外也是在经济上不断增加负担。这时的生,已经不是快乐的事情,对于患者本身和患者家属而言都是痛苦。此时才在患者家属的请求下,医生同意并实施安乐死。但是对于安乐死一直存在争议,也没有相关的完善立法,各个国家所持态度也不一致。

安乐死是对死亡的选择。一个人无法选择自己的生,但是一旦成为一个完整的人,便拥有了对自己生命的权利。选择死亡也是自己的权利。但安乐死并不是简单死亡方式,往往请求死亡者无法自己结束生命,而需要另一方的帮助,或者被实施者丧失自我意识,而在法律监护人的请求下对其实施安乐死。这也就是安乐死特殊的地方,首先,患者本身的状态是不能忽视的,即痛苦地活着,并且现有医疗方法除了维持生命体征以外无法使患者在生活上质量上有提高,其次是患者的自我意愿或非自我意愿的法律监护人的主动请求。这二者是安乐死的前提条件,之后才有实施者的举措。

帮助死亡,从传统的角度去看,是违背医学的目的,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医学本身是为了解决疾苦,因此结束一种痛苦的状态并非违背医学的初衷。因此,现代医学,一方面着眼于健康和优质的生活,另一方面也越来越重视如何减少痛苦地死去。因此,医学史贯穿于整个生命历程的,从生到死。安乐死虽然不能归于治疗范畴之内,但也是一种医学上的方法。尽管这个角色在目前尚存在诸多争议,但是其对于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却不容忽视,即优死。但是不能把这种对死亡的意愿界限扩大,例如对于存在精神疾病患者的厌世情绪,应该采取积极治疗措施,除去精神疾患,而不能轻易给予安乐死。

不得不提的是,在法律的监管上,仍需要出台严格的规定,使安乐死规范化,避免其被滥用,防止漏洞的产生,从而不让安乐死成为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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