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利弊及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趋势

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利弊及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趋势

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利弊及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趋势
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利弊及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趋势

第12卷第4期2008年12月

岱宗学刊

J O URNAL OF D A I Z ONG

Vo.l 12 NO.4D ec 1 2008

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利弊

及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趋势

吴剑平,马怀家

(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昆明

650031)

[摘 要]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实施了30年,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中国的农业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家一户的小作坊式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本文就这种一家一户的土地经营方式的利弊进行了探讨,对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规模化经营;规模效应[中图分类号] F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1122(2008)04-0040-02

[收稿日期]2008)10)15

[作者简介]吴剑平(1984-),男,安徽池洲人,云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2007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

改革开放初期所创立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我国广大农村仍然普遍沿用。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以及经济的发展,这种土地经营方式已逐步暴露出不足,影响了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进程,必须进行更大力度的改革。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其历史功绩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做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0。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最先是由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十八位村民发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0。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由于这种形式适应了当时的农业发展形式,使得中国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1999年,中国粮食产量5.08亿吨,比1978年增加两亿多吨,生产能力已稳定在5亿吨以上;成为世界最大产粮国。1999年,肉类产量5953万吨,蛋类产量2080万吨,奶类产量790万吨,分别是1978年的5倍、7倍和8倍;水产品产量4100万吨,是1978年的8倍多。0。中国农业取得如此大的成绩是与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不开的,其历史功绩也是不容抹杀的。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现代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弊端

应当承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适应了当时社会的发展形势,使中国的农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形势的变化,这种一家一户的小家庭式生产与当今的形势不完全适应了,并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中国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其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不能进一步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土地的经营权交给农民,在实施之初,能极大激发其种粮和发展农业的的积极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中国长久以来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价格政策的实施,一方面,工业产品如农药、化肥、种子、农业器具等生产资料价格不断飞涨,另一方面,农产品价格的长期稳定,使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受到很大的打击。

(二)不便于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的实施。农业机械化水平是衡量现代农业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现代农业靠科技,而农业机械是推广应用先进农业技术的重要载体0。农业机械化推动了农业生产的标准化、规模化、产业化,提高了农产品的竞争力,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是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要素。但现阶段这种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却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的实施。现代农业机械一般较大,成本也比较昂贵,购买和使用的费用较高,单个的农户难以承担。另外由于田地比较分散,各家种植的粮食品种不一样,成熟期也有差异,所以在使用大型机械时非常不方便。其次由于土地分散经营,农业机械的使用率也比较低,造成很多时候机械处于闲置状态。

(三)不便于农业的综合治理。与工业相比,农业对

第4期吴剑平等: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利弊及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趋势

外界的自然环境的依赖更强,因此平时要注意修建一些基础水利设施。由于在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后,村民更加关心的是个人自家的田地,而对于修建一些公共水渠和抗旱水坝等水利设施积极性不高,由于这些基础设施的缺乏,结果又加剧了自然灾害的严重性。其次土地分散经营,各自为政,在对于水源的利用和病虫害的防治方面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土地经营权归农户,所以农户有自主选择种植什么作物的权利,各家各户种植的农作物不一样,成熟期也不一样,这就导致了一种情况,在使用水源上的矛盾。另外在病虫害的防治上也存在同样问题。

(四)造成人力资源浪费,降低农业的竞争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散了土地的经营权,使得中国的农业效率非常低下。在国外一个人就能做好的事情,就能种的田地,到了中国却需要几个人,甚至几十个人来完成,这样的低效率自然造成了农民的贫苦。另外一家一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还增加了农产品的成本。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物价飞涨,导致劳动力的成本越来越高,在中国农业生产中,劳动力效率又非常低下,让几个轻壮年劳动力去侍弄几亩田地,跟国外几个人就可以去种植几千亩田地相比,这种经营方式自然就增加了粮食的成本,使得中国农产品在与其他国家竞争中处于成本的劣势。

三、我国采用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优势

家庭联产承包制将土地分到每位农民的手里,发挥了中国农民的精耕细作的优势,但现在个人精耕细作的优势已经慢慢被挖掘了,如果要想使农业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要发挥另一种优势)))规模化经营

(一)规模化经营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历程证明了,只有把土地集中起来使用,集中起来管理,实行土地规模化的经营,才能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才能促进农业的发展。中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特定的生产力发展阶段确实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使得中国农业上了一个台阶。但在生产力发展的情况下,如果还采取那种诞生于改革开放初期的土地经营模式已经慢慢落后了。市场经济强调效率和效益优先,一家一户分散的小规模经营模式在组织、管理、科技、资源运用等方面同社会化大生产不适应,使农业生产投入大、产出小,效益低下;分散经营也不适应大市场交换,由于我国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和市场中介组织不健全,以单个农户为单位的经济主体难以承受市场风险,无力掌握市场动态和信息,竞争能力弱,容易出现增产不增收的局面。而农业的规模化经营能够使资金、科技、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实现优化组合,降低生产成本,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在当前这种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规模化经营无疑比低效率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更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二)规模化经营更适应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化的发展。中国农业要进一步发展,机械化和现代化是必须要采取的手段。但土地分散经营和小块经营阻碍了农业机械化的推广和使用效率。一家人能耕种的田地很少,多的是几十亩,少的只有几亩。这么少的土地,考虑到成本和收益问题,让单个的农户去购买现代农业机械是不太现实,所以农业机械化的推广需要增进土地的集中化。农户耕地面积和规模扩大后,农业机械化的使用就能为其带来更大的收益,他们就更有动力去购买和使用农业机械了。其次,土地集中和规模化经营后就可以克服原来耕地规模小、田块分散、品种布局不一致等制约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问题。在同一片土地种植同一种作物,就不出现成熟期早晚的问题,由于地块面积扩大,农机可以不需要转场,从而实现连续作业,且经过改良的土地(如原先的各家田地之间的田埂和阡陌被消除)更有利于机械化耕种,克服了大型农机在小亩田地使用时所造成的机械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农机的作业效率,提高了农业种植经营效益,使得农民的增收也有了可能。

(三)规模化经营能更好地对农业进行治理。农业的生产过程是一种人与自然相互影响的过程。为了克服自然界不确定因素对农业的影响,使得农业产量得到稳定,就需要建立一些基本的农业水利设施如修建一些水渠,水坝等。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需要一定的投资,如果光靠政府的农业投资去兴修全国农田的小水利设施,显然是不太现实的。因此就需要农民自己进行投资,但是如果一家农户只种几亩田地,这样就影响了其投资兴修水利的积极性。如果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一家人去耕种几百亩土地,在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目标下,就可以也愿意修建一些农业基础设施,从而能提高农业的抗灾能力。

(四)规模化经营可以解放人力资源,降低农产品的成本。我国的农业耕地只有18亿亩左右,平均每个劳动力只能耕种4.5亩左右的土地,劳动效率非常低下,使得大部分农民只能围着仅有的几亩土地来转,而不能从事其他行业。土地规模化经营把土地承包给那些想种田而且善于种田的人,使得其他的人可以从事其他的行业,比如去从事农产品的加工工作,或者去发展一些乡村服务业等,从而更好进行新农村的建设。其次,由于规模效应的存在,几个人就可以干原来几十个农民的活,这样土地规模化经营可以有效降低农产品的价格,对普通居民来说,有可能用较少的钱买到较多的食品,能有效抑制经济发展中的通货膨胀问题。从国际竞争来说,由于农产品价格降低了,使得中国的农产品与国外竞争时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从而能提高中国农业的国际上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朱晔.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反思[J].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1).

[2]秦捷英,张仁贵.苏州土规模化经营与问题的研究[J].农产品加工学刊,2005,(1).

[3]陈其霆,张玉春.土地规模化经营与土地流转[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3,(2).

4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Sample of rural land contract management right transfer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样本2篇 前言:企业经营是指企业在物质生产和商品交换的经济活动中,搞好市场调查与预测,选定产品发展方向,制定长期发展规划进行科学决策,达到预定的经营目标的过程。本文档根据经营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2、篇章2: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篇章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县简称]土让字第[年份]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村 __________组__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__________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__________ 日起至__________年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 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 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善意取得,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据以研究的案例及问题 2008年,某村集体与该村村民甲签定一份山岭承包合同:将该村周围的一处山岭发包与甲。合同履行期问,政府希望对此山进行绿化,发现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山并无所有权。于是,政府以此为由要求将山收回。与甲协商无果。法院处理意见:一种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签订的山岭承包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真正的权利人国家如果不追认,合同成为无效合同,村民应将山岭返还给所有权人;另一种意见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将国家所有的山岭发包给村民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所有权,损害了国家利益,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还有一种看法是集体经济组织在误认为自己有所有权的情况下与村民甲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可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法院变更或撤销。 本案涉及三方法律关系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村民甲承包方和承包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政府所代表的权利人国家。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是否可依所有权收回山岭,村民甲是否要将山岭交回?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厘清没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与甲签订的承包合同行为的性质。明确此行为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村民甲能否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山

岭的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形下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具有对抗性等等。本文拟对诸多问题做出一一探讨与回应。 善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判断之片无权处分 发包方对无所有权的土地实施的发包行为是否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无权处分行为?否认的观点认为《合同法》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涉及所有权变动的买卖及赠与,发包行为不涉及所有权变动,因此不属于处分行为。本文对此展开探讨: 我国民事立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立法上,无权处分行为的规定首次出现于《合同法》第五十条。该条自起草之日起就争议不断,学者纷纷著书立说对其进行评判。其中讨论最多的是无权处分合同的适用范围。对于抵押、出租、承包等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涉不多,而这正是本案之关键。 梁慧星教授认为:合同法第五十条所指处分,仅指有偿转让(出卖)和无偿转让(赠与),不包括设立担保权、使用权。由此看出,无权处分仅限于所有权转让一种类型,发包人把农村土地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不属于对土地的处分行为,因此也不涉及是否有权处分的问题。土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教材观点是:所谓处分权,就是指所有人对财产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对财产的消费(包括生产和生活的消费)属于事实上的处分,对财产的转让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两者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所以,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随着物权法的颁布,第二种观点的认同度越来越高。下面,笔者就承包行为属于处分行为做一基本的论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 历史沿革 作者:秦英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

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介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介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 1简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由来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最基本的资源,人类将长期继续在土地上生存和发展。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经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有保障功能、发展功能,尤其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国内社会动荡,生产力始终没有得到恢复。由于文革时期的土地制度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1]。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当年,小岗村粮食大丰收。 该“生死状”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开始。(1)包干到户。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2)包产到户。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 历史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1]。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介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19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俗称“大包干”)。 1简介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由来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最基本的资源,人类将长期继续在土地上生存和发展。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经说过: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有保障功能、发展功能,尤其对于我国广大的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的命根子。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国内社会动荡,生产力始终没有得到恢复。由于文革时期的土地制度严重影响农业生产。 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1]。开创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先河。当年,小岗村粮食大丰收。 该“生死状”现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开始。(1)包干到户。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2)包产到户。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 历史 1978年11月24日晚上,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西头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挤满了18位农民[1]。关系全村命运的一次秘密会议此刻正在这里召开。这次会议的直接成果是诞生了一份不到百字的包干保证书。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有三条:一是分田到户;二是不再伸手向国家要钱要粮;三是如果干部坐牢,社员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活到18岁。在会上,队长严俊昌特别强调,“我们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不准向任何人透露。”1978年,这个举动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也是一个勇敢的甚至是伟大的壮举。

(完整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转包方或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所:联系方式: 乙方(接包方或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住所: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乡(镇)或街道村或社区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的亩承包地(详见附表)的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转包/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转包/出租按下列第种形式计价: 1.实物。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公斤(大写:)

__(稻谷、玉米、小麦等),共计每年支付公斤(大写: )(稻谷、玉米、小麦等),按该品种当年当地大宗上市时均价折算现金。 2.现金。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 ),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 )。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包费/租金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逐年支付。于每年月日前支付 (当年度/下年度)转包费/租金,且每年递增 %(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或每隔年增加元。 2.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流转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坏流转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受。 5.甲方于__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

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 一、引论 在《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种“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权利种类,成为中国民法上的一个新型的财产权利。随后,这样的一个权利被广泛地应用在实践之中。在理论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描述为“中国民事立法的创举”,对其称赞有加。应当承认,这是在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民事权利,其性质、容、法律特征都有其“新颖”之处。然而,也正是其所具有的这种所谓的新颖性,使这样一个概念与民法史上的任何财产权的概念均不相同,无法准确地界定其真实的涵和外延,使这样的一个法律概念的涵具有了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应有的混乱。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混淆了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界限,无法分清这样两个民事权利概念之间的法律差别。在《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的制订正在进行的时候,我们来认真地、实事地研究地上权和永佃权之间的法律区别,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的失误,以及与《民法通则》创造的另一个新的概念即土地使用权概念之间的界限,以利于制订准确、科学的与之相关的民事权利概念,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最明显地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缺陷的典型案例 1996年,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了黄振煌诉市禾山镇县后村委会征地补偿费纠纷案。具体情况是: 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厦民初字第2 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黄振煌与第三人和基原于1985年1月1日共同承包县后村委会50余亩场地种植经营,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书”,每年承包款为3000元,承包期为30年,并且约定国家需要征地时,土地底款归村委会所有,青苗赔偿款,村委会分九分之四,承包人分九分之五。1986年初,黄振煌、和基与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十团建立联营关系,共同经营种植“天山葡萄试验场”。1987年1月因和基迁居未参予投资,同年7月,十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本文通过对现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法律关系分析后认为,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定位是一个较为次要的问题,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重点在于更加公平、更加合理地明确承包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法律的天平向承包方利益倾斜,以纠正目前该制度中主体不明确、权利义务模糊、合同关系不稳定以及双方地位失衡的制度困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制度变迁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造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陆续到期,进入第二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考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赖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须清楚地了解该制度演变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民所有制。(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民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逐渐将土地合作社所有制变为“三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 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终结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乡村人民获得同等土地,并归个人所有。 但是,在新中国开始致力于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时,这种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与工业化目标之间的矛盾冲突日益暴 露出来。中国政府确立了优先发展重工业这个目标,而工业化的积累需要农业的剩余,这在客观上需要农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承担更大的责任,积累更多的资金。然而扩大农业征税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于是政府制定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而这个措施需要农户组织程度的提高来支持。为此,政府提出加快农业合作化速度,全国形成了兴起办高级社的高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所有权归合作社集体所

有,社员统一经营,共同劳动,统一分配。然而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运动,高级社的土地归人民公社所有,这使得生产效率大幅度下降,粮食大量减产,得整个中国陷入一个集体的饥饿和癫狂的境地。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失败。 集体化农业经营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苏联,都由于集体组织对其成员劳动的监管和计量不完全,从而导致对社员的激励不足,出现了集体效率低下的现象,中国农业增长十分缓慢。在20世纪70年代末,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18位农民签下“生死状”,将村内土地分开承包。一年后这些实行土地承包的生产队收成大幅度提高,得到了地方政府的默许。到1983年底,“包干到户”制已全面引入农业,全国已经有90%的生产队采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直接解决了农业经营中的考核、激励和监督问题,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在改革后短短的几年内,中国基本解决了全国人民的温饱问题。 中国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改革30多年取得的重大成果,也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采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营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1、农业家庭经营能较好地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实现家庭内部劳动力的优化组合与优势互补。 2、家庭成员有共同的目标函数,不存在利益分歧,农业家庭经营可以大幅度减少交易成本,而农业雇工经营则面临激励和监督的难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和普及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兴起和普及 概述: 到了七十年代末,安徽省部分农民冒着“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危险,偷偷摸摸地把一些麦田、油菜田承包到自己家里去种,搞起了“包产到户”。凤阳县小岗村便是这项改革的发源地,这就是当年村干部和十几户农民按手印立下的大包干秘密协议,协议上写着:如果村干部坐牢杀头,其它农户保证把他们的小孩养到18岁。坐牢杀头的情况最终没有发生,而包产到户的结果却是加快了生产进度、抓住了季节,这便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雏形。 党中央在倾听群众呼声和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将自发状态的包产到户加以总结提高,以指导全国农村改革。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当时著名的75号文件,对包产到户的形式予以肯定。大包干,大包干,直来直去不拐弯,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由于“包产到户”从根本上打破了农业生产经营和分配上的“大锅饭”,农民有了真正的自主权,因此受到中国各地农民的广泛欢迎。到1981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在中国农村绝大部分地区推广。 1981年10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实行的各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只要群众不要求改变,就不要变动。《纪要》肯定:包干到户基本上是分户经营。自负盈亏,但是它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由集体统一管理和使用土地、大型农机具和水利设施,接受国家的计划指导,有一定的公共提留,在统一规划下进行农业基本建设。因此,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坚持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 1982年后,双包责任制进一步推广和完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随之废除。到1982年6月,全国实行农户家庭承包的生产队已占86.7%。根据这一情况,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对以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给予充分肯定。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进一步肯定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出这种分散经营和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法 律全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4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杜青林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

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能够是承包农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 甲方(出租方):,住所: 乙方(承租方):,住所: 为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从事使用。该土地东至,西至,南至,北至,经实际丈量总面积亩,经实际丈量东西宽度约米。二、出租期限 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按土地现状(土地平整,适宜种植小麦、玉米、花生、大豆、谷子等农作物)交付乙方,且乙方同意按土地的现状承租。 三、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支付方式 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租金人民币元( 元),每年租金总额共计人民币元整( 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乙方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度的租金,以后乙方应在每年的月日前向甲方足额支付本年度的租金。收取租金后,甲方开具普通收款收据(或者收条)给乙方作为收款凭证。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时交付约定出租的土地。 2、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土地,有权制止乙方损害承租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不干预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5、出租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不属甲方违约,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6、甲方有权在出租期限届满时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足额支付租金。 2、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乙方在承租的土地上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所发生各项生产经营收益、损失由乙方独自承担,与甲方无关。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土地出卖、抵押给第三方,不得用承租的土地抵偿债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流转给第三人,否则,即属乙方违约。 5、在租赁期内,如果政府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占用该土地,乙方应该积极配合,地上附着物补偿归乙方。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含哪些内容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含哪些内容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含哪些内容 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经营体制是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发包方,以家庭为承包主,以承包合同为纽带而组成的有机整体。通过承包使用合同,把承包户应向国家上交的定购粮和集体经济组织提留的粮款等义务同承包土地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服务明确起来。 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旧的农业耕作模式,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确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经营的新型农业耕作模式。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历史选择,该种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传统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大集体时期)相比具有较大的进步,在改变农村经济格局的同时,奠定了经济发展和后续改革的基础,调动了农业生产者的积极性,为我国农民脱贫起到了重要作用,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被邓小平同志誉为中国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第一次飞跃”。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优点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第一,就全国来说,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 第二,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改革前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农民评工记分年终分配)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设计书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xxxxx 二○一四年x月

XXX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项目 技术设计书 编写单位:长春伟业测绘有限公司 网址: 总经理:xx 总工程师: 编写者:王彪 审查者: 编写日期: 二○一四年x月

目录 一、概述 (66) (一)项目区概况 (66) (二)主要工作内容 (66) 二、作业依据 (66) (一)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据 (66) (二)技术依据 (77) 三、主要技术要求 (88) (一)数学基础 (88) (二)主要精度要求 (99) 四、设计方案 (1010) (一)工艺流程 (1010) (二)前期工作准备及人员准备 (1010) (三)调查底图与调查表的制作 (1111) (四)外业入户权属调查 (1212) 1.调查内容 (1212) 2.实地权属调查 (1515) 3.调查成果确认 (1515) 4.调查成果移交 (1616) (五)内业矢量化及属性信息上图 (1616) 1.图形矢量化及调查属性上图 (1616) 2.外业权属调查表录入 (1616) 3.调查图、表排错 (1616) 4.入库前的准备 (1616) (六)成果审核公示 (1717)

1.初步调查成果审核 (1717) 2.制作公示成果 (1717) 3.成果公示确认 (1717) 4.成果修正 (1717) 5.第二次公示 (1717) (七)制作宗地图并颁证 (1818) 1.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1818) 2.申请 (1818) 3.制作承包地宗地图 (1818) 4.建立登记薄,制作经营权证书 (1818) 5.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1818) (八)建立数据库及面积汇总 (1818) 1.与周边各标段数据的接边 (1818) 2.再入库 (1919) 3.检查完善数据库 (1919) 4.量算面积及面积汇总 (1919) (九)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 (2020) (十)验收 (2020) (十一)资料归档 (2121) 五、质量管理 (2121) (一)质量目标 (2121) (二)质量保证措施 (2121) 六、人员设备配置及工作计划 (2424) (一)建立项目部 (2424) (二)人员配置及职能 (2424) (三)设备配置 (2525) (四)分阶段工作安排及工期 (2525) 七、安全措施 (2626) 八、成果资料 (2626)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孙淑云 冯瑞琳)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孙淑云冯瑞琳 上传时间:2006-11-10 【内容提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对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物权法(草案)》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作深入分析,并就相关规定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和认识。 【摘要题】理论?思考 【英文摘要】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the core of rural land system. Definiting the legal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is not only good at protection of presents' right, but also have a far-reaching means on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economy. The text began with Real Right Law to analyse the nature of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 At the same time, I gave my own different views about the concerned stipulation.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物权/债权 Land contracting management right/Real Right Law/Real rights/Credit rights 【正文】 [中图分类号]D922. 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896(2005)04-0044-03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为解放农村生产力,赋予农民的最重要的权利。依法保护农民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基石。1986年我国的《民法通则》就对土地承包权做出专门规定,奠定了土地承包权的无可置疑的合法性。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面规定了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相关的各项主要内容,强化了土地承包权的效力及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是该法因为并没有将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导致承包人对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处分权依然得不到充分的认可与尊重,进而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和经营效率的提高。正在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为物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人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在学术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债权,其理论依据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而确立的。[1] 另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属于物权,其理论依据是承包人一经承包农村土地,就使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权能从所有权这一典型物权中脱离出来,具有排斥包括发包人在内的其他一切人的非法干涉的特性。这正好符合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根本性质。[2] 要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首先要辨明债权和物权的含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其设立具有任意性、无排他性。物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绝对权、支配权,具有排他性。根据物权设置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又可将物权分为用益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和村委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 经营权转让事宜达成本协议: 二、转让地块概况: 该地位于,东邻,西邻,南邻,北邻,面积为平方米,约亩< 三、甲方对上述土地转让前所拥有使用权及土地尺寸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虚假不实情况则视为违约。今后乙方需要甲方协助办理该土地有关事宜时,甲方应积极配合,如出现第三人追索事宜则必须支付给乙方该转让金十倍的罚款,并且赔偿乙方相应的损失。 四、转让期限与范围: 1、甲方自愿将该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经营权、拥有权永久性合法转让给乙方。 2、转让价格为万元/亩(含青苗补偿费及其他补偿金),总价为人民币元。

五、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之日,乙方于一次性付给甲方土地转让金元,余款于前付清。本土地转让为一次性买卖处理。 六、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就所转让的该宗土地、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其他权 利、权益及收益等均归乙方所享有,日后如有征用的,土地征用赔偿款、青苗补偿等与土地使用权有关的全部权益均由乙方享有,甲方及其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 七、1、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对土地进行调整等情况,甲方自行处理, 不得影响乙方对该土地的使用。 2、该土地的使用权乙方享有继承、转让权利,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八、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空口无凭,签字为据,自乙方支付转让金之日后,乙 方永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自持有。 甲方: 年月日 乙方: 年月日

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一)

试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一) 本文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核心,在现行的法规政策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多种不同的称谓,同时学者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看法也各不相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有其成功之处,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该制度越来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所以,有学者提出了以农地使用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模式。笔者认为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化方式固然有其道理,但是物权有僵硬性的缺陷,在中国农村现在的经济条件下,这种改革方案必然会遇到极大的困难。在目前的条件下最佳的办法是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契约化,用债权的灵活性来弥补物权的刚性,从而达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农民利益,发展农业的目标。 关键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物权化契约化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简介中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家,农业是否稳定、农业是否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长期稳定和发展。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后,进行了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废除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村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指引下,我国建立了土地承包经营制,使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又经历了一场重大的革命,从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中国农地制度的核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在农用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集体组织成员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获得的在一定时期内,在政策法律的允许范围内经营农用土地的权利。由于这种权利是通过各式各样的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的,因此其内容具有多样性、差异性。在政策法规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称谓五花八门。有的称之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称之为“土地使用权”、有的称之为“农地使用权”、有的称之为“承包使用权”。本文为了讨论的需要,仍然采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学者们众说纷纭,综合起来主要有劳动关系说、物权兼债权说、债权兼物权说、复合所有权说、田面权说,但主要集中在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上。 物权说主要理由有: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所直接规定的权利。学术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第二,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上和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第三,土地承包权具有排他性;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长期稳定性。 债权说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承包合同是当事人签订的,权利义务没有法定的标准。第二,承包权不能对抗发包权,强行摊派乱收费甚至任意撕毁合同,侵犯农户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第三,发包人权利膨胀,干预农户的生产经营,农户转包需发包人的同意,这一点更无异于债权关系。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成功之处从总体上来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成功的,其原因简述如下:第一,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产生大体上符合了我国“用地性质不同,法律调整不同”的客观规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区别于其他土地使用权的根本标志就是其权利的设定是否以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归属与使用的问题。抛弃了过去立法“重归属,轻利用”的“所有权本位”观念。而通过承包经营合同把农地交到能够积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个人手中,使农地在一定时期内充分发挥了其生产的潜力,实现土地的增殖,为整个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三,土地承包经营制基本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在特定时期调动起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解决农业大国中农业人口的就业问题和维持整个国家、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中有不少反映公有制特色的具体内容,如土地用途不可擅自改变、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问题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b29581837.html,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问题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而农民问题最根本的又是一个土地问题,民以食为天,土地问题解决好了,农民的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新中国自建国以来围绕土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出台了不少政策和法规,笔者在参阅了一些现行法规、解释后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抵押权问题略作浅谈,如有认识不同欢迎商榷。在此之前,先简略介绍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一.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分为四个时期:㈠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 ;㈡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 ;㈢1958—1978年,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的损害 ;㈣1978—2008,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到新土地政策的呼唤。

㈠.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的土地政策是没收地主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民向国家缴纳公粮。此间,农民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短缺,在一些地区出现村民以生产资料换工等形式的互助生产组。此时,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是以土地形式入股到合作社,此阶段仍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农民没有加入到农生产合作社。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等四种所有制形式,并在其第八条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㈡.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由于合作化运动发展速度过猛,部分地区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入社的情况,后来出现了整顿。但这并没有阻止合作化运动的脚步,1956年10月,中共中央在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已经有大约87.8%的农户参加了所谓高级社,但到了高级社阶段,农民一入社,其土地等生产资料就归所谓高级社集体所有了。 在土地问题上,人民公社实行的其实已不仅仅是所谓集体所有制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