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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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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立刚、张梦珣

关键词: 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两对原则

内容提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不断高涨,跨国银行获得了迅速发展。如何防范与处置跨国银行出现的风险、建立较为健全的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是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课题。确立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构建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基石。本文主要探讨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两对基本原则。

近年来,随着各国对金融管制政策的调整、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以及发展中国家金融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这一进程中,跨国银行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跨国银行在其快速扩张过程中,除了面临国内银行经营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风险外,如信用风险(credit risk)、流动性风险(1iquidity risk)等,还将面临着跨国经营所特有的风险,如国家风险(country risk)、汇率风险(exchange rate risk)等等。这些风险通常是跨国银行本身所难以预见、难以控制的 [1]。从金融安全的角度看,风险的存在必然要求建立相应的防范与化解机制。但是,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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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效力的影响,各国的金融监管措施对跨国银行往往难以奏效。这样,跨国银行经营中潜在的风险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控制,当风险积累到一定程度时,跨国银行的经营必然会出现困难和危机,最终可能导致跨国银行的破产。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一个例证。

最让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感到棘手的问题是:由于各国政治背景、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文化不同,各国在规范银行破产时所适用的法律也有所不同,国际上也没有处理跨国银行破产的国际条约或通行准则。凡此种种,都给处理破产银行的资产、满足债权人的求偿带来了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2]。1991年,在约70个国家设有390个分支机构的BCCI(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的崩溃,再次证实了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域内处理跨国银行破产问题的确是相当复杂的。本文仅对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进行分析和探讨,比较研究美、英、日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期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两对基本原则

跨国银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并在一个决策机构下进行经营活动的银行 [3]。所谓跨国银行破产,一般是指跨国银行总行的破产,当跨国银行的总行破产时,境外分支行作为跨国银行的一部分进入破产程序;但也可能在跨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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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分支行出现危机后,分支行连同总行一起进入破产程序。那么,当跨国银行破产时,到底应该由哪个国家对分行进行破产清算?是分行所在的东道国、还是跨国银行总行所在的母国?如果跨国银行在一国境内并未设立分支机构,却有资产以某种形式存在,应该由哪个国家对这部分资产行使破产管辖权?这些问题是跨国银行破产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在跨国银行破产立法中,存在着两对基本原则,即普遍性原则(universality principle)与地域性原则(territoriality principle)、单一实体原则(single entity principle)与独立实体原则(separate entity principle)。

公平地实现所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破产财产的分配,是破产立法的宗旨所在,也是破产程序追求的目标。所以,当跨国银行在其母国被宣告破产时,能否将该银行位于国外的财产归入破产财团,即该破产宣告是否具有域外效力,是处理跨国银行破产时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依据之一。

普遍性原则,是指当母国当局对跨国银行宣告破产时,认为其破产宣告具有完全的域外效力,及于该银行在国内外的所有财产。也就是说,母国当局对整个破产程序享有管辖权,无论银行的财产位于何处,均应归入破产财产,由母国当局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统一地管理和分配,而其他国家或地区(银行财产所在地)则协助搜集和管理银行在当地的财产,并将这些财产移交给破产主要程序中的破产管理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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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性原则相反,地域性原则认为,实施跨国破产管辖权是一国主权的行使,属于公法上的行为,在没有征得本国同意的情况下,任何国家都没有义务容忍他国在本国领土上实施与主权有关的行为;跨国银行母国当局所作的破产宣告仅在其境内有效,不能超越其主权管辖范围而及于银行财产所在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因此,地域性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破产法领域的具体适用,反映了国家主权原则的内在精神[4]。

单一实体原则和独立实体原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另一对原则。根据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如英国、卢森堡等,外国银行在其境内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该银行(包括总行和全球范围内的所有分支结构)将被视为单一法人;一旦跨国银行的总行在其母国被宣告破产,作为跨国银行一部分的分支机构也随之关闭;银行母国当局将以单一程序对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整个银行进行破产清算;银行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债权人(包括总行的债权人和分支机构的债权人)都可以在银行母国当局所进行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并获得以公平地对待;这便是单一实体原则。而奉行独立实体原则的国家或地区则规定,任何银行在其境内设立赢利性的分支机构或办事处,都将被视为独立的公司法人;一旦该银行在母国被宣告破产,其有权对位于本国(本地区)境内的分支机构进行独立的破产清算,以该分支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或本国(本地区)境内的财产(具体视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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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地区的破产宣告是否具有域外效力而定)实现债权人的清偿请求,从而排除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债权人参加在其境内所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如果说,单一实体原则侧重于将分散在世界各国的跨国银行的所有财产进行合理有效地统一安排,以期在单一程序中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话,那么,独立实体原则就是对跨国银行全球范围的财产以地域为标准进行切割,以维护和实现本国债权人的利益。

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不同基本原则的确立,反映出不同国家立法、司法中不同的价值取向,以下三个方面值得注意:

首先,普遍性原则与单一实体原则主张通过由母国当局所进行的单一破产程序,对银行的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分配,以破产银行的所有财产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偿付。实施这些原则,一方面,有利于破产管理人在单一程序中对破产财产进行有效的安排,避免了有限的破产财产在多个平行程序间进行的激烈争夺;另一方面,单一破产程序可有效地防止对位于破产宣告国之外的财产失控,力求在同一程序中公平地对待所有的债权人,以实现跨国银行破产中的国际合作。因此,普遍性原则和单一实体原则也被称为“理想型的立法原则”。但是,由于跨国银行破产问题涉及各国的金融安全与经济稳定,各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选择极为谨慎。目前处理跨国破产的国际公约对这一问题都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要么是明确地排除普遍性原则和单一实体原则对跨国银行破产问题的适用,如欧盟破产程序法(the EU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Convention on Insolvency Proceedings);要么将是否在跨国银行破产程序中采取普遍性原则和单一实体原则留给各国根据其实际情况自由决定,如《跨国破产的安塞尔协议》(the 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

其次,地域性原则与独立实体原则着眼于对本国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减少他们在外国破产程序中实现债权利益的风险和费用,确保交易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与普遍性原则和单一实体原则相比,地域性原则和独立实体原则与“公平对待所有债权人”这一处理跨国破产的基本理念相去甚远,它是各国在跨国银行破产中切实维护本国经济利益和本国债权人利益的现实选择。随着金融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国银行在母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已经相当普遍,而各银行间以电子划拨的方式在瞬间完成资金转移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实行地域性原则和独立实体原则的国家或地区,要求对其境内银行的分支机构进行独立的破产清算,以财产所在地为标准,人为地对银行的整体财产进行切割,这样一来,可能会扩大各国在解决跨国银行破产时所存在的分歧,导致混乱僵持的局面,增加了跨国银行破产国际合作的难度。因此,近年来,地域性原则和独立实体原则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

第三,普遍性原则与地域性原则侧重于解决一国当局对跨国银行的破产宣告是否具有域外效力问题,它是国际私法理论上处理跨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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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破产问题上的延伸;而单一实体原则与独立实体原则从公司法角度,确定是否将设立于本国(地区)境内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视为独立运作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实体原则,东道国则有权对其财产在破产程序中进行独立处置。采用“单一破产程序”或“多重破产程序”是实行单一实体原则或独立实体原则运用的逻辑结果。值得指出的是,现实中实行普遍性原则的国家,未必一定采取单一实体原则;而选择地域性原则的国家,也并不一定意味着必然认可独立实体原则。

二、各国关于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实践中,各国对某一原则的选择和奉行,与其说是对法学理论取舍的结果,还不如说是各国一定时期经济政策在破产法中的反映[5]。各国在跨国银行破产立法中采纳某一原则,完全取决于该原则能否最大程度地保护本国的利益。因此,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并不存在崇尚绝对的原则,只存在对本国利益绝对保护。以美国为例,美国破产法304条款率先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表明了其在跨国破产中采取普遍性原则的态度和立场,有的学者甚至称之为“跨国破产发展史上朝向普遍性原则的一个里程碑”,是处理跨国破产域外效力问题上的经典立法。但是,美国对在其境内设立分机构的外国银行,却实行独立法人制度。也就是说,一旦该外国银行在国外被宣告破产,美国将对该行在其境内的分支机构进行独立的破产清算,并且通过所谓的“监管限定”(ring-fencing)手段,确保美国的债权人享有优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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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债权人的待遇,实际上采用了独立实体的原则。1991年国际商业银行破产时,纽约及加利福尼亚的银行监管当局以“监管限定”为由,拒绝将国际信用商业银行在美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的资产纳入境外主要破产程序中进行清算,使得美国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在这一震惊世界的跨国银行破产案件中获得悉数偿付 [6]。可见,在标榜普遍性原则的美国,其破产法304条款还受到“监管限定”原则的制约,304条款的适用范围也局限于在美国境内未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破产银行的资产。

从理论上看,普遍性原则和单一实体原则应该是解决跨国银行破产最佳的解决方案,但普遍性原则和单一实体原则的贯彻可能导致本国(地区)丧失对破产银行在当地财产的控制权,将本国(地区)的债权人推向一个远离本国的、毫不熟悉的破产程序中,而本国的债权人是否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外国的破产法律制度与本国的法律制度是否存在重大差别等种种的不确定因素,又可能使本国债权人在外国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陷入被动的局面。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地区)在这一问题上采取了折中的方案,即以普遍性原则和单一实体原则为基础,辅以一定的限制,在确保本国(地区)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为实现跨国银行破产的国际合作提供便利。英国在这一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一定典型意义。首先,英国对跨国银行的破产采取的是“单一实体原则”,跨国银行在全世界所有的分支机构,无论该分支机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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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位于英国境内,均被看作是一个整体,该银行在全世界的债权人均有权在英国所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中申报、证明并实现其债权。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英国境内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权(priority of preference)。其次,在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上,英国法院采取了灵活、务实的做法,一方面,它主张破产裁定具有完全的域外效力,同时也承认英国法院破产裁定是否具有域外效力要视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是否认可英国所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而定;另一方面,英国法院是否承认外国的破产宣告在英国的效力,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从实用主义的角度出发,仔细权衡各方利益,有条件地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效力。英国对外国程序的承认并非绝对、一成不变。英国法本身并没有关于承认外国破产程序的明确规定,是否承认外国的破产程序、是否对外国的破产程序给予协助,都是由英国法院根据个案情况确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英国所宣称的“普遍性原则”和“单一实体原则”。

尽管美国、英国在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选择上采取了不同的原则立场,但其出发点却是相同的,即在确保本国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既为处理跨国银行破产的国际合作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也对普遍性原则的适用进行一定的限制。根据美国、英国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实践,其对普遍性原则适用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对外国破产程序是否承认与协助,主要视其有否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原则。出于对本国重大经济、政治利益的保护,各国法院在决定是否对外国破产程序予以承认和协助时,往往把“公共秩序”原则列为首先考虑的因素。

第二,由于各国在处理跨国银行破产问题时所采取的原则和立场存在着重大分歧,目前国际上又缺乏统一的、有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予以规范和协调,因此,本国债权人是否会在外国破产程序中受到歧视、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是内国法院慎重考虑的另一重要因素,内国法院承认和协助外国法院破产程序的前提就是确保本国债权人在该外国程序中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三,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特别强调,运用欺诈手段而启动的破产程序并不能在内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这是因为:一方面,欺诈彻底颠覆了该破产程序存在的合法性;另一方面,从对本国债权人和本国利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基于欺诈而启动的破产程序有可能导致本国债权人和本国利益在该程序中受到损害,非基于合法手段启动的破产程序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协助。

第四,外国法院是否企图通过破产程序,在本国执行其刑法或税法等具有明显公法性质的法律,是否与主权相冲突。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当然,不同国家基于不同经济利益和法律文化,在限制普遍性原则适用的做法上也有所不同。美国法院在考虑是否给予外国程序予以承认和协助时,把本国债权人的利益是否在外国的破产程序中受到损害作为最重要的因素;英国法院则较为侧重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一旦对该外国程序的承认与执行有损害国家利益之虞,则英国法院会毫不犹豫地予以拒绝。

近年来,在跨国破产的理论和实践中又出现了“新实用主

义”(new pragmatism)的潮流。它主张在地域性原则与独立实体原则、普遍性原则与单一实体原则之间寻求一种既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又便利国际合作的方案。与此相呼应,国际上几个主要的跨国破产公约对这一新观点给予了肯定,并将其作为构建跨国破产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欧盟破产程序法》、《跨国破产的安塞尔协议》在某种程度上采纳了“新实用主义”。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许多原在跨国银行破产国际合作问题上采取保守主义立场的国家,不得不顺应国际金融法发展的潮流,或多或少地改变自己的态度。以日本为例,尽管它过去也承认破产银行的分支机构是银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其所采取的地域性原则使日本法院的破产宣告的效力严格地被限制在日本国内。随着日本国内要求进行改革的呼声不断高涨,日本国会于2001年先后对《破产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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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生法》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地域性原则转向适用普遍性原则,旨在为日本法院实现跨国破产的国际合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

“新实用主义”的观点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认同。“新实用主义”立足于“单一实体原则”和“普遍性原则”,又为各国在其司法实践中拒绝接受其他国家的破产程序留有余地。从内国法的角度来看,对普遍性原则的限制和保留,使本国法院在考虑是否承认外国的破产程序时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严格的司法审查避免了本国债权人的利益或本国的利益在外国的破产程序中受到损害;从外国法的角度来看,限制和保留条款则是外国法院拒绝对本国程序予以承认的利器。客观地说,“新实用主义”理论本身就是各国在处理跨国破产过程中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的产物,因此其在法律实践中带有一种与生俱来的“狭隘性”和“柔韧性”。“狭隘性”反映了各国对本国利益保护的本能,而“柔韧性”则使各国在处理跨国银行破产问题时更加灵活和务实。鉴于目前国际上尚无被各国所普遍接受的原则,介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新实用主义”原则未尝不是一种合适的选择。

三、中国:关于选择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构想

勿容置疑,中国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进程中,中国银行业走向海外、外国银行纷纷来华,它们都将会面临跨国银行破产局面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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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中国现行立法在这一问题上严重缺位,无法为法院提供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长期以来,我国对“问题银行”的破产清算一般都是由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手段,并对外国的债权人给予全额偿付,如海南发展银行破产事件。可以说,我国在跨国银行破产的国际合作问题上,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不成熟。然而,入世后,中国将按既定的时间表开放本国的金融市场,这意味着原在国家保护伞下进行垄断经营的商业银行都将走上国际竞争的道路。在考虑如何为跨国银行破产的国际合作提供便利的同时,必须考虑如何保障我国债权人的利益、更好地维持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因此,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结合中国的实际状况,构建一套可行的解决跨国银行破产国际合作问题的法律制度,是未来中国金融改革立法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如前所述,各国在跨国银行破产选择立法原则的动因都是对本国利益、本国债权人给予充分的保护。开放也好,封闭也罢,都是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本国债权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经济秩序。笔者认为,在这一问题上,中国应该坚持相对开放的态度,借鉴“新实用主义”,分析采取何种原则将更有利于我国的国家利益。

首先,确立普遍性原则与单一实体原则可反映我国在跨国破产国际合作问题上所采取的积极合作的态度。它一方面是我国破产宣告具有域外效力的基本前提条件 [7],一旦我国的破产宣告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纳入破产财产的就不仅局限于债务人在国内的财产,还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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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使债务人在国外的财产也将通过一定的程序移交给我国的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分配,使债权人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8];另一方面,它也为承认外国破产宣告在我国境内的效力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其次,应考虑确立某些限制性措施。跨国银行破产涉及一个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运行的安全,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比普通企业的跨国破产要更加深远。现阶段,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重心是如何设计和运用“限制性条款”,构建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兜底条款”。在选择普遍性原则与单一实体原则、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在本国的效力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1、确定承认外国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标准。由于各国在破产管辖权的法律制度上存在着差异,各国关于破产管辖的标准各不相同,尤其是在我国法院对破产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更应慎重。中国法院并不必然地对外国法院所进行的破产程序予以承认。我国法院在确定是否承认外国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时,应以国际上较通行的债务人经济中心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基准。

2、确立公共秩序原则。根据《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1997)(United Nations Model Law on Cross Border Insolvency)第6条规定,当外国法院所采取的行动可能会违反本国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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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援引公共秩序例外(Public Policy Exception)予以拒绝 [9]。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相关规定,中国法院在判断承认外国破产程序是否违反我国公共秩序时,应综合考虑其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是否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否危害我国国家主权或安全、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该外国法院是否企图通过破产程序在我国执行该国的刑事法律、税法等多种因素。

3、审核外国破产宣告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各国法院在考虑是否对他国的破产程序予以承认和协助时,无一例外地把本国债权人在外国程序中是否得到公正地对待列为重要因素。中国法院在考虑外国的破产程序是否公正合理时,也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因素:(1)本国的债权人在该外国破产程序中是否受到明显的歧视性待遇;(2)承认外国的破产程序是否符合全体债权人的一般利益;(3)该外国破产程序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程序与我国破产法中财产分配的顺序是否存在重大差异;(4)该破产程序的开始是否基于欺诈或其他不真实目的;等等。

第三,针对在我国的外国银行主要是分支行的特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原则。也就是说,在处理跨国银行破产的问题时,必须以“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为基点,在构建限制性条款时,应规定当跨国银行破产时,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10],即在对东道国债权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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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清偿之前,外国的破产管理人不得将银行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财产纳入破产财团。从表面上看,这一做法似乎有违于国际潮流,但实际上,任何国家在确立其处理跨国银行破产基本原则时,本国的经济现实及其本国的公共利益是被首要考虑的因素,这也是跨国银行破产基本原则体现出的最核心内容。欧美等金融服务输出大国确立普遍性原则和单一实体原则是基于其金融机构在世界各地遍地开花的经济现实,而中国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将成为金融服务进口国,如果过分强调“普遍性原则和单一实体原则”,一旦在中国的跨国银行分支机构因其总行破产而进行清算,很可能对国内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笔者认为,设定限制性条款体现了中国金融发展的现状,也符合保护我国“公共利益”的理念。

综上所述,如何在保护本国及其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跨国银行破产的国际合作,是处理跨国银行破产问题的归宿。尽管各国在跨国银行破产立法上所采取的原则不尽相同,但其根本的理念都在于灵活、务实地处理跨国银行的破产事件。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必须确立我国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从而构建我国的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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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岳彩申:《跨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26—330页。

[2] See Eva H.G Hupkes:The Legal Aspects of Bank Insolvency: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Western

Europe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nda,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 Hague/London/Boston,2000,p.139.

[3] 岳彩申:《跨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页。

[4] 石静遐:《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页。

[5] 石静遐:《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6页。

[6] See Eva H.G Hupkes:The Legal Aspects of Bank Insolvency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Western Europe the United States and Canada,Kluwer International ,

Hague/London/Boston ,2000,p.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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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传辉:《论破产的域外效力---兼谈我国关于破产域外效力的立法原则选择与制度设计》,载于《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8期。

[8] 张卫平:《论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载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第166页。

[9] See United Nations Model Law On Cross Border Insolvency (1997).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外资法人机构自行解散或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关闭其在中国境内分行涉及的其他清算事宜,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第205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按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算之前,不得将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在确立跨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时,上述基本原则仍然是可取的。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对破产制度的探讨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对我国破产制度的探讨内容提要:本文首先介绍我国破产法立法的背景,破产法是在我国计划经济进代产生,由于受当时思想的影响,所以破产法存在着先天不足,在破产法实施后,我国为弥补其缺陷,相继又出台了一部分破产法律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律规范不尽科学,而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之后,本文重点通过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对比和与国外破产法之间的比较、分析,评判破产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我国应制定出新的统一的破产法,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引言 我国要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应建立的制度之一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公平、公正的,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破产制度。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国家实行的高度集中的僵化的经济体制,国营企业没有经营自立权,财产上统收统支,流通上统购包销。所以,多年来我国搞的上是苏联模式的产品经济。①1984年5月,在第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有的人大代表就提出应当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建议。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决定自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从11月1日起,破产法开始试行。该法的试行为国有企业破产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该法仅适用全国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9日,国家又公布了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编第十九章专门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该程序适用除国有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法人。这两个破产法律规范构成了一个整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机制。这些破产法律规范虽然对建立优胜劣 ①马原着《企业破产法讲座》,人民法院出版社,1990年7月第1牌,第69-70页。 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促进我国经济改革发挥巨大推动作用,但是在制定破产法时,我国仍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对破产法原理的认识过于简单、直观,相关规定也过于原则和粗糙,许多条文没有具体化,存在很多立法缺陷,在执行过程中正如有些学者所说,破产法在破产中破产。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1月7日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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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答案解 打印本页 析)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B.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C.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宅地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 A.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B.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C.裁定送达之日起7日内

D.裁定送达之日起1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 3.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B.破产宣告的裁定 C.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作出的裁定,除了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以外,一律不准上诉。 4.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

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为()。 A.收到通知后的1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B.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 C.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D.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依照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通知债权人和公布公告后,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再予以清偿。 5.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 A.中止执行 B.接着执行

美国投资银行监管制度缺陷及其成因分析

美国投资银行监管制度缺陷及其成因分析 摘要:2008年美国投资银行危机的爆发,凸显了其投资银行监管制度在资本充足性监管、资产风险集中度监管和紧急救助制度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原因包括:投资银行业的迅猛发展使监管部门忽视了潜在的风险;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长期以来呈现“危机驱动”的特征。 关键词:投资银行监管,资本充足性,资产风险集中度,紧急救助 2008年,对于美国投资银行业来说是灾难性的一年。五大投资银行,两家转型为传统商业银行,三家倒闭,作为投资银行已全部消失。美国投资银行业危机的产生,充分暴露了美国投资银行监管制度的缺陷,应当引以为鉴。 一、美国投资银行监管制度概述 (一)美国投资银行的监管体制 美国投资银行监管实行的是集中型监管模式。所谓集中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通过制定专门的管理法律,并设立全国性的监管机构来实现对投资银行的监管。这种模式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有一套投资银行管理的专门性法律;二是有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美国投资银行业最主要的监管机构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作为全国性的专门监管机构,SEC根据国会立法制定投资银行监管方面的法规,并依法对投资银行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SEC所依据的法律有《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70年证券投资保护法》、《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等7部专门性法律。 美国证券监管的初衷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对于投行的监管更多地是从制度上防止其侵害投资者利益,集中体现在对信息披露、禁止欺诈、禁止价格操纵、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方面的监管。 (二)监管内容 1.注册。根据《证券交易法》,所有经营全国性证券业务的投资银行,必须向SEC注册。符合要求的,SEC予以注册批准,并收取规定的注册费。经过SEC 批准后,投资银行还需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会员注册,也可以向全国证券商协会申请会员注册。 2.经营范围。投资银行主要从事与证券发行以及证券交易有关的金融业务,如代理证券发行、证券承销与上市、代理证券买卖、自营交易、咨询服务及国际证券业务等。 3.经营活动的监管。(1)经营报告制度。即投资银行必须按要求将其经营活动情况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2)净资本比例限制。SEC规定投资银行净资本

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020)章节练习(8).docx

经济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2020)章节练习(8) 某从事制药行业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张某准备在其他企业兼职,下列关于该兼职行为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董事张某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的兼职 B. 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张某可以在其他企业兼职,但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C. 张某可以到某商品流通企业兼职,无须征得本企业任何机构同意 D. 经过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意,张某可以在其他任何企业兼职 查看答案 在特殊情形下,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国有股东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 A. 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 B. 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 C.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 D. 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查看答案 下列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款支付的方式,符合规定的有( )。 A. 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 B.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 C.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20% D. 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看答案 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中,企业国有产权不得实施无偿划转的有( )。 A. 被划转企业主业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 B. 中介机构对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C. 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D. 无偿划转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被划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查看答案

投资银行基本知识

投行的定义(目前最被认同的):投资银行学包括所有从事资本市场业务活动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如果证券公司单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算是投行。 投行的类型:超大型、大型、次大型、地区型、专业型。 投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1.从融资方式来看,投行进行的是直接融资,侧重于长期融资。商业银行进行间接融资, 侧重短期融资。 2.从基础业务来看,投行的基础业务是证券承销,商业银行则是存贷款。 3.从业务活动领域看来,投行主要是在资本市场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则是在货币市场。 4.从利润的来源上看,投行主要靠收取客户支付的佣金。商业银行则是存贷款之间的利率 差。 5.从经营理念上讲,投行是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稳健与开拓并重。商业银行则是追求安 全性、盈利性与流动性的结合,必须坚持稳健性的原则。 6.从监管机构来看,投行的主要是证券监督委员会之类的机构。商业银行则受中央银行的 监督和管理。 7.从风险特征来看,对于投行,一般而言,投资人面临的风险较大,投行风险较小。商业 银行则是存款人面临的风险较小,商业银行的风险较大。 投行的起源:现代意义的投资银行起源于欧洲,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 投行的发展模式:分离型模式(典型的是美国投行)、综合型模式(典型的是德国投行)。合伙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合伙人即为公司所有人或股东,所有制合伙公司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主管企业的日常业务经营并承担责任。 合伙制的缺点:第一,资本实力受到限制。第二,重大决策容易出现迟缓低效的状况。第三,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带来了经营企业的高风险性。第四,组织关系的不稳定性。第五,缺少人才。 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对外在整体上也具有无限责任的性质,但在内部有两类决然不同的权益主体,一类合伙人出大部分资金但不参与管理只承担投资额的有限责任,另一类则经营管理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证券发行就是指商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为筹集资金,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证券承销商向投资者出售资本证券的行为。 证券承销包含承接和销售两个过程,投资银行首先从发行者手中以一定的价格买进证券,再通过自己的销售网络将其销售给广大投资者。 证券发行基本类型 按发行对象: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 按有无中介: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按发行条件和投资者的决定方式:招标发行和议价发行; 证券发行的管理制度:注册制、核准制 我国股票发行目前采用的是核准制下的保荐人制度。 证券承销方式:包销、代销 我国核准制下的保荐人制度:由保荐人(券商)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广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中所载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直到获得监管部门的发行核准。不仅要负责发行过程的信息披露,还要承担上市后持续督导的责任并责任将落实到个人。 股票发行估值方式:相对估值法(市盈率法)、绝对估值法(贴现率法) 初步询价是指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向询价对象进行询价,并根据询价对象的报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及相应的市盈率区间。

2014年注册会计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课后作业

第七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单元测试)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申请及管辖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B.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C.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与债务人和解 D.上市公司的破产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下列对此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B.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视为解除合同 C.管理人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D.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3.2012年2月1日,甲、乙、丙三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甲、乙于公司设立时即缴足全部出资,但丙分期缴付出资,于2013年12月20日前缴足。2013年5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A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丙尚未缴足的出资,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管理人不能要求丙缴纳出资,因为股东以其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管理人有权要求丙缴纳出资,但须等到2013年12月20日 C.管理人有权立即要求丙缴纳出资,不受原出资期限的限制 D.管理人经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要求丙缴纳出资 4.2011年12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经查,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导致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该100万元( )。 A.属于破产费用 B.属于共益债务 C.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D.不属于破产债权,甲公司不必清偿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 ),最长不得超过( )。 A.20日 2个月 B.30日 3个月 C.45日 5个月 D.60日 6个月 6.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经查,甲企业只有一台向乙公司设定抵押的机器设备价值10万元。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债务应该最先得到清偿的是( )。 A.破产诉讼费用5万元 B.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3万元 C.对该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乙公司的债权20万元 D.因债务人甲企业不当得利产生的费用6万元 7.甲公司出现了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乙公司提出的对甲公司

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时间:2008年09月03日】【来源:广东局】【字号:大中小】 摘自《证券发行与承销》中国证券业协会编著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银行部门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严格制定各种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做到投资银行业务和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办公地点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其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建立严格的项目风险评估体系和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强化风险责任制;建立严密的内核工作规则与程序。 2003年12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提出了l0条具体要求,包括: 第一,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 第二,证券公司应建立投资银行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各类投资银行项目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项目的承揽立项、尽职调查、改制辅导、文件制作、内部审核、发行上市和保荐回访等环节的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证券公司应建立科学、规范、统一的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应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进行立项评价、过程评价和综合评价,提高投资银行项目的整体质量水平。 第四,证券公司应建立尽职调查的工作流程,加强投资银行业务人员的尽职调查管理,贯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确业务人员对尽职调查报告所承担的责任;并按照有关业务标准、道德规范要求,对业务人员尽职调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证券公司应加强投资银行项目的内核工作和质量控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风险(质量)控制与投资银行业务运作应适当分离,客户回访应主要由投资银行风险(质量)控制部门完成。 第六,证券公司应加强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和配售等关键环节的决策管理,建立完善的承销风险评估与处理机制,通过事先评估、制订风险处置预案、建立奖惩机制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销风险。证券公司应建立对分销商分销能力的评估监测制度。

破产法律制度

第九章破产法律制度 教学目的和要求: 掌握破产的基本原理 了解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了解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与破产制度 (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上的破产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债务人经营失败,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状态;其二是指为解决债务纠纷使债务人退出竞争或使企业终止的一种法律程序,有时指破产制度本身。 (二)破产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制度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由破产法予以确定。 破产制度作为一项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程序。 2.破产是一种以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程序。 3.破产是一种由法院主持进行的偿债程序。

、、破产法及其适用范围 一一一破产法的概念和性质 1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我国的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界限、破产企业的和解与整顿以及破产偿债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一破产法的性质 破产法是一种以程序法为主,兼有实体法内容的法律制度。(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状况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组织的破产法,但这部破产法已在加紧制定中。 我国现行的破产立法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9条、第196条对公司的破产所作的原则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的司法解释。 5.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颁布的破产行政法规。 (三)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破产法适用于在我国取得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对于那些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

次贷危机中美国破产倒闭的银行

2006年年末以来,美国经济凸显出的最大问题,就是房地产市场的走向问题;而房地产市场最棘手的问题,则是房贷问题。从2006年初开始,寒流席卷美国房地产市场,地产商心惊胆战,“炒房客”欲哭无泪。如果贷款利率不断攀升和房价继续走低,无疑将有更多的次级贷款公司被拖下水,一些“优惠级”贷款者也可能无力偿还贷款。在2006年获得次级抵押贷款的美国人中,有30%可能无法及时还贷,因此而付不起房贷面临在年底失去房产风险的美国人将达到220万人。

2007年以来,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违约案数量升至四年新高,市场担心会演变成上世纪80年代美国储蓄信贷协会濒临大量倒闭的超级金融风暴。为了安抚市场,美国财政部官员日前表示,美国政府正在密切关注次级按揭贷款行业出现的问题,并相信目前的局势是“可以控制的”。 4月2日,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New Century Financial)申请破产保护,成为美国地产业低迷时期最大的一宗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案。 美国第二大次级抵押贷款机构新世纪金融公司2日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并宣布计划裁减一半以上员工和出售公司大部分财产。该公司计划裁减3200名员工,约占员工总数的54%。该公司希望此举能使其在寻找买主时处于更有利的位置。新世纪金融公司首席执行官布拉德·莫里斯在一份声明中称,公司曾做出种种努力以维持运行。但目前看来,根据破产法第十一章寻求破产保护是寻找潜在买主、让员工继续得到工作的最好途径。新世纪金融公司此前曾表示,已经以1.39亿美元价格将其贷款服务业务出售给卡林顿(CARRINGTON)资本管理公司。不过,此笔交易还需得到破产法院的批准。近年来,由于美国房地产市场持续降温,偿贷违约现象大量出现,使得包括新世纪金融公司在内的房贷机构受到沉重打击。近几个月来,美国已有数十家房贷机构倒闭 日本四大证券公司1月31日分别发表的财务报告显示,从2007年4月至12月三个季度里,日本瑞穗证券公司的亏损额高达1967亿日元(约106日元合1美元,18.6亿美元);三菱日联证券公司纯利润减少了33.3%,仅为181亿日元;野村证券公司的纯利润为888亿日元,同比减少37.7%;大和证券公司纯利润减少了11.3%,为593亿日元。其中,瑞穗证券公司的财报显示,到去年12月底为止的三个季度里,该公司与次贷危机相关的损失达到2270亿日元(21.4亿美元),而2007财年前两个季度的损失仅为350亿日元。 截至2007年12月底,日本最大银行集团三菱UFJ金融集团因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危机而遭受的损失约为500亿日元(1美元约合107日元)。 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5日说,截至去年12月底,韩国7家银行遭受与美国次贷相关的损失达5.63亿美元。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表示,因投资于与次贷相关的债务抵押债券(CDO),上述7家银行因此遭受损失。其中,韩国第二大银行——友利银行损失最大,达到4.45亿美元,其次是韩国农业合作社联盟(NACF),其损失达到1.07亿美元。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抵押贷款借款人违约率大幅攀升,导致以这些贷款为基础的CDO类债券违约风险骤增,价格大跌,投资于这类债券的金融机构因此损失惨重。 瑞士银行2007年的亏损总额达到44亿瑞士法郎,这是瑞士银行10年以前完成合并以来,首次披露年度亏损。这家欧洲最大的银行昨日提前公告,受到次贷资产减计140亿美元的影响,2007年四季度该行亏损125亿瑞士法郎(约合114亿美元),创历史最高亏损纪录。“损失是巨大的,”日内瓦Ethos基金会董事Dominique Biedermann表示,他们持有大约价值8000万瑞士法郎的瑞士银行股份,“应该进行调查以确保这样的事情不会再次发生,并且了解最终哪些人该为此负责。” 瑞士银行称,有120亿美元的损失直接与次级债市场相关,另外还有20亿美元来自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头寸。该公司正式的财务报告将在2月14日发布。瑞士银行本月曾表示,将关闭设在美国的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的分支机构,并且对承销、打包和交易抵押贷款支持债券部门裁员50%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一)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开放基金申购、赎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办理基金单位申购、赎回业务的人仅限于基金管理人 B.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C.投资人申购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可以在申购期满前交纳部分申购款项,在申购期满后30日内补交余款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的当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答案:B [解答] 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因此,本题B选项正确。 2.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是______。 A.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20% C.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D.公司董事长发生变动 答案:B [解答]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社会公众获得该信息后,会对证券交易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的信息。已经依法公开的信息,不是内幕信息。故本题B选项当选。 3.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______作出决议。 A.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B.上市公司董事会 C.上市公司监事会 D.中国证监会

经济法中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百度文库

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2.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3.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会计继续教育-企业破产法律制度(黄建军)答案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1 1、破产是指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有序、完整的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错)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对) 3、参照适用破产法的组织有( A、农民专业合作社)。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2 1、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 而持续无法偿还的 客观财产状况。(错) 2、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有(ABCD )情形的仍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A、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 B、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人管理 C、法院强制执行 D、长期亏损且扭亏困难 3、( A、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4、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D、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3 1、管理人由(A、人民法院)指定。 2、《指定管理人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规定了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有(ABCD )。 A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法院认为合法 B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C《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 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管理人拒绝指定,可暂停(ABC ),或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4 1、管理人的报酬超过 500 万元至 1 000 万元的部分,在(C、8% )以下确定。 2、人民法院在具体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ABCD )因素。 A 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B 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C 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D 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3、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A、人民法院)许可企业 破产法律制度 5 1、债务人财产范围的界定时点是破产宣告时。(错) 2、企业破产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 ABC),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A 绩效奖金 B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C 其他非正常收入 D 以上三项都不对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D、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的交易。 4、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D、1 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6 1、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错)

第七章-破产法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1. 破产界限的实质是() A、经营管理不善 B、造成严重亏损 C、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D、资不抵债 2. 关于破产抵销权,下列说确的是()。 A.双方的债务属同一种类的给付,方可抵销 B.双方的债务均已届履行期,方可抵销 C.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人所欠的债务也可抵销 D.破产受理前时,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已到清偿期,债权人均有权在破产清算分配前先行抵销 3. 下列属于共益债务的是() A.管理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管理人为破产财产的做人聘请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而支付的劳动费用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依照职权发生的债务人负担的调查费用、公告费用,文件送达费 4.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有权提出上诉的是()。 A、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裁定 B、宣告破产的裁定 C、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D、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应当由()。 A、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B、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全部债权总额的2/3以上 C、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D、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6. 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下列表述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由债权人会议成员选举产生 B.由债权人会议成员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选举产生 C.由管理人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D.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 7. 2005年8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提出的破产申请。当年12月1日,甲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06年6月1日,破产程序终结。2007年4月1日,债权人乙发现甲在2004年9月1日将一台机器设备无偿转让给丙企业。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并在一定期间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

美国银行监管制度简要梳理

美国银行监管制度简要梳理 美国银行监管体制的双线多重特征 由于历史原因,美国的银行监管体制相当复杂。首先,由于银行实行国法银行和州法银行(“国法银行”亦称“国民银行”,指依照联邦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州法银行”指按依照各州法律登记注册的银行,而并非州立银行)并存的双重银行体制,因此法律不仅赋予联邦政府以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能,而且也授权各州政府行使监管职责。因此,除美国财政部下设的货币监管总署(OCC)以外,各州政府均设立了银行监管机构,形成了联邦和州政府的双线监管体制。OCC和州银行监管当局成为美国银行最主要的两个基本监管者。由于基本监管职能是指监管者发放执照的职能,如联储对州法银行申请成为联储成员的,要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联储成员标准,因此联储对于州成员银行来说是基本监管者(primary supervisor),前者负责对国法银行发放营业执照,后者负责对州法银行发放执照。除此以外,二者还负有以下职能:(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银行的经营活动状况进行跟踪研究;(2)检查、监管所辖银行,审批所辖银行设立分行、进行并购重组的申请;(3)对所辖银行违法违规或进行非正常金融活动进行处罚,包括撤换银行高级职员的职务、与董事会协商改变银行运作方式、下达暂停和停止业务命令以及实施资金处罚等等;(4)制定管理银行投资、借贷和其他活动的规章制度。 其次,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期货交易委员会、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OTS)、国家信用合作管理局(NCUA)、联邦交易委员会(FTC)、州保险监管署(SIC)甚至联邦调查局等机构也都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中美联储、FDIC是两类最主要的监管机构。 美国所有国法银行都是联邦储备体系(Federal Reserve System)的成员,而州法银行则可自主选择是否成为联储的成员,选择成为联储成员的被称为州成员银行(state member banks),否则被称为州非成员银行(2012年,在全美9000多家商业银行中,有3700多家是联储成员银行)。美联储对所有成员银行均负有直接的、基本的监管职能。同时,美联储还是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负责发放这两类公司的营业执照。到目前为止,美国已设立了1500余家金融控股公司。由于监管对象众多,在实际操作中美联储的监管重点主要是大商业银行和大机构,如花旗集团每两周就要与美联储调查官员召开一次常规会议。而对众多小银行则主要从清算和资金循环的角度加以监测,对其具体业务活动的监管一般以抽查为主。 美国法律规定,在美国经营的银行要想吸收存款,必须首先加入存款保险,因此所有商业银行都是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为保证投保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运营,降低风险,FDIC除了进行存款保险以外,还兼有金融检查、金融预警的职能,并对投保银行(特别是6000个州非联储成员银行)实施严格的直接监管。为了防范于未然,各投保银行必须定期向FDIC报送报表,无条件地接受其检查,并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解决措施。对于出现违法违规活动的银行,FDIC有权取消其保险资格,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接管、清理等措施。此外,FDIC还对州法银行监管部门提供业务指导,为之提供监管指标体系,对州政府银行监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可以说,美国实行的这种双线多重式银行监管体制既是美国联邦制度高度分权所要求的,也是在多次出现金融危机以后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修正监管体制的结果。这种纵横交错的立体监管模式从多个方面监督、控制和调整着银行的经营行为,比较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了银行领域的风险。 各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试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一) 内容摘要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论述。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二、加快与破产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三、建立统一破产法典,有必要纳入自然人破产程序。总之,在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纳入适用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统一破产法典,是我国现实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加入WTO之后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基于这一些要求,我们期待也相信我国破产法律将日益完善,形成一部兼顾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确立自然人破产程序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破产法典。 《企业破产法》是一个涉及多种社会关系和多方利益诉求,同时又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政治安定的问题。破产法可以淘汰技术落后或者经营不善的企业,同时通过清算变价和分配使破产企业的财产转移到能够更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的企业手里,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的优化,破产法设立了重整、和解制度,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因此,我国《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实施对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规范市场秩序,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深化之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现行《破产法》的局限性及其缺陷日益显现出来,所有这些都迫切要求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现从我国应建立统一破产法典、完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救济制度、建立自然人破产程序三个方面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进行试论。 一、现行破产规范的特点和建立统一破产法典的必要性 我国现行破产规范主要是1986年12月2日颁布,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的《破产法》,共6章43条;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不便程序”,另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由此不难看出,我国破产法的立法体例零乱,没有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破产法典。破产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廖廖几十个条文已远远不能适应今日中国经济发展之趋势。且从内容上来看,我国现行破产规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破产法》适用范围的局限性。 我国《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对大量的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甚至自然人的破产问题排斥在外,但是在破产实践中非国有企业的破产现象却层出不穷。为此1991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一章“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于非国有制企业法人破产,但这造成破产法的支离破碎和不统一,也不利于对所有的企业按统一的破产法进行规范的调整,各类企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也得不到统一有效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尽早地制定一部适应所有市场经济主体的《破产法》。 (二)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法人分别立法,适用破产制度上有不平等性。 现行《破产法》仅仅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用对象见该法第二条],而《民事诉讼法》中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又没有规定究竟适用何种性质的企业法人,通常认为《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实际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1)见赵万一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商法

美国NASDA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NASDA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深证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 [摘要] NASDAQ全称为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The NationalAssociatio Of Securities Dealers Antomted Quotations),是全球第一个电子化的证券市场。美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型的监管体制,对NAS-DAQ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主要由美国证监会(SEC)负责。SEC作为美国政府执行联邦证券法律的主管机关,其主要权力包括:法规执行及管理权、违法行为调查权、准司法权、强制执行权、提出诉讼权、发布禁止令权。暂停或撤销登记权及民事处罚核定权等。SEC根据美国有关法律所授予的上述权力,对NASDAQ市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一)NASDAQ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体制架构 NASDAQ全称为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The NationalAssociatio Of Securities Dealers Antomted Quotations),是全球第一个电子化的证券市场。美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型的监管体制,对NAS-DAQ市场信息披露的管理主要由美国证监会(SEC)负责。SEC 作为美国政府执行联邦证券法律的主管机关,其主要权力包括:法规执行及管理权、违法行为调查权、准司法权、强制执行权、提出诉讼权、发布禁止令权。暂停或撤销登记权及民事处罚核定权等。SEC根据美国有关法律所授予的上述权力,对NASDAQ市场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除SEC外,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dri-ties Deaers,NASD)及其全资子公司NASDAQ股票市场有限公司(NAS.DAQ Stock Market,Inc.)是NASDAQ 市场的主要自律监管机构。其中,NASDAQ是后者整个市场体系中的一部分。在这两个自律监管机构中,负责市场信息披露管理的主要有两个部门,即NASD管理公司(NASD Regulation,NASDR)的市场管理部和NASDAQ股票市场有限公司的市场监察部。市场管理部有权就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将有关信息和分析结果提交SEC或司法部,同时,该部还负责向NASD会员、投资者以及其他市场人士提供各种有关交易事项和规则的解释和咨询。此外,市场管理部还拥有多个先进的市场监管技术系统,如股票监察自动跟踪系统(SWAT),能够根据每只股票的历史价格、交易量信息、产业发展趋势资料和有关公司公布的新闻构造监控分析模型。市场监察部是1996年应NASD鲁德曼委员会的建议而成立的。该委员会提出,NASDAQ市场本身应该在某些方面拥有市场监管的权威,如宣布交易暂停和监督实时交易报告等。市场监察部的职能主要是实施实时的在线监管,审查来自

经济法第七章练习题-答案

经济法第七章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 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 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 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申请之日起()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A、15 B、10 C、25 D、30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之前,对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中止 B、继续进行 C、移交到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D、终结审理 4、某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发生的下列行为中,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是()。 A、向关联企业转让一套关键生产设备 B、对关联企业的一项贷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C、解除了与关联企业的一项买卖合同 D、放弃关联企业所欠的一笔劳务费 5、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该公司发生的下列支出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是() A、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B、因债务人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支出 C、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支出 D、管埋人依法解除本公司与A公司的合同而应支付给A公司的赔偿金 6、甲企业从银行贷款100万元,由A企业对该笔贷款提供一般保证,后人民法院受理了A企业的破产案件,但甲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尚未到期,此时银行向 A企业申报了债权,在破产分配程序中,经管理人计算的普通债权清偿率为35%,在破产分配后,甲企业欠银行的贷款到期,甲企业也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此时在破产分配程序中向银行清偿了80万元的债务。关于上述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A企业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因此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B、银行向A企业申报债权的金额可以为100万元,取得的35万元清偿应先予以提存 C、银行获得甲企业清偿后,应获得提存额中20万元的支付,余款分配给A企业的其他破产债权人 D、银行获得甲企业清偿后,应获得提存额中7万元的支付,余款上缴国库 7、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货物,丙公司作为甲企业的担保人。当甲企业无力支付货款时,丙公司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来甲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不能申报债权,仍应由乙企业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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