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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秋浙大法理学离线作业答案

2015秋浙大法理学离线作业答案
2015秋浙大法理学离线作业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法理学》课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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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导论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学体系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研究社会的各种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所研究的范围也就十分广泛,从而形成若干分支学科。这些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知识系统就是法学体系。

从法律部门角度的划分:可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从认识论角度的划分: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

3.法理学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4.法

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等。

二、简答题

1. 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主要有4种:1、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一般的社会规则;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规范以域内效力;3、判例法国家对判例中所蕴含的法理的分析与归纳;4、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

2. 法的社会规范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表现在:1、规范性;2、普遍性;3、从法的规范性和普遍性两个属性中还可以派生出法的其他一些属性:如效率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等。

3. 法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表现在:1、法是一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的强制具有潜在性的特征; 3、法的强制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二编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名词解释

1. 法系

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2.法律移植

指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共时性)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3.大陆法系

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

4. 英美法系

又称普通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即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第三编法的本体

一、名词解释

1. 权利规则

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 法律概念

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 法律原则

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4. 成文法

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并以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5. 社会法

社会法是现代在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的法律类型而作的新的法律种类。它是指既调整国家与个人又调整个人之间的、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方法的法律部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社会保障法。

6.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指各种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而制定的、属于法的各种形式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应当有统一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形式成为规严整、和谐统一的有机整体。

7. 法律部门

在有的法学著作和教材中被称为“部门法”,它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8. 公法

古罗马法学家将公法界定为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一般则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

9. 法律体系

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或简称为“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0.法律渊源

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因此,法的渊源也叫法的形式。

11.法的溯及力

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12.权利能力

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它是有关主体参加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13.权利

权利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14.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5.法律事实

由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各种客观情况的总称。

16.违法行为

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产生法律责任的有过错的行为。

17.法律行为

指由法律规定的或从法律中演绎出来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18.积极行为

又称“作为”,是行为主体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活动,表现为做出一定的动作。

19.要式行为

指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者遵循特定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通常,对于涉及重大利益与需要慎重决定的行为,法律会规定必须以某种特定的形式做出。

20.过错责任

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担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21.法律责任

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22.法律程序

法律规定的人们从事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的过程、方式和手续,它是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23.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二、简答题

1. 简述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

2、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2 .法律规范有哪些局限性?

法律规范有以下局限性:

1、法律规范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会存在遗漏。

2、法律规范有僵化的潜在势力。

3、语言的拙劣性。

4、法律规范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

5、法律规范是抽象的、一般的,适用时总要经过法律推理,而这种推理过

程及其复杂,因而也暴露了法律规范的弱点。

3. 法律原则有哪些特征?

法律原则有以下特征:

1、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本源性依据。

2、法律原则具有极强的稳定性。

3、法律原则不设定具体的、确定的事实状态。

4、法律原则对法律适用乃至实施具有理念上的指导和协调作用。

5、法律原则有时也能作为直接的行为规范或作为法律适用的具体依据起作用。

6、法律原则也有局限性。

4. 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一、在法律创制中的功能与作用:

1、法律原则是构建法律制度的基础,是制定各级法律、法规的依据。

2、法律原则保证了法律系统的有要统一,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

障。

3、法律原则在法治秩序的建设中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二、在法律实施中的功能与作用:

1、指导法律的执行,主要表现在对法律解释和推理有重要指导意义。

2、弥补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对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限制。

5. 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间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1、调整对象不同。分别是国家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市场主体与社会。

2、作用方式不同。分别是国家强行干预、私法自治、宏观调节。

3、法的本位不同。分别是国家利益本位、个人利益本位、社会利益本位。

4、价值目标不同。分别是公平与秩序、自由与效益、公平与秩序和自由与效

益的统一。

6. 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

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

7. 如何区别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

民法法律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同商法的区别主要在于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一切平等主体的相关关系,商法调整的是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由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民法的有关概念、原则也适用于商法,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会逐步得到承认并达成共识。

经济法与民法的重要区别在于二者的调整手段和方法不同。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或称经济领域中的纵向关系)由经济法调整。

8. 如何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是现代法律调整的核心?

1、法律的调整重心经历了从传统的权力与个人义务之间服从关系到权利与权力之间制约关系的重大转变。

2、如何制约权力、保护权利始终是法治社会中法律重要的任务所在。

3、如何正确平衡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也是现代法律最大的难题所在。

9.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10. 试比较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异同。

1、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行为。事实行为是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客观上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中是否存在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具备这种意图,该行为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反之,则构成事实行为。民法上区别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其主要目的在于区别其行为的生效要件。

3、无论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此,它们都属于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行为。

11. 简述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

1、从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上看,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使法律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所在。

2、从法律的规范功能看,法律责任具有保证法律目的实现的功能。

3、从法律实施主体角度看,追究法律责任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主要的法律活动,也是立法机关的重要内容。

12.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法律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条件与情况?

1、时效免责。

2、不诉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

6、自助免责。

7、人道主义免责。

13. 简述法律责任的特点。

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即主体A对主体B的责任关系。

2、法律责任还表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或追究否定性、不利性后果。

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

4、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

14. 试述法律责任于法律制裁的关系。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具有密切的联系,前者是后者的依据与原因,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首先,是否对主体进行法律制裁取决于其是否负有法律责任,如果主体的行为不构成责任就不能对其进行制裁;其次,法律制裁的性质应当与法律责任的性质相适应,例如,对于民事责任主体只能实施民事制裁而不能实施刑事制裁;再次,法律制裁的范围、程度、方式及期限都应依照法律责任的相应内容确定,不能对主体实施与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符的制裁手段。

15. 正当程序对于法治的普遍意义有哪些?

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

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16. 为什么说法律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

第一、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价标准

第二、程序有独立的可信度

第三、程序法的发展稳定性和和延续性

第四、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第五、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17. 简述一般法律程序的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

3、程序具有形式性。

18.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1、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2、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3、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第四编法的运行

一、名词解释

1. 法典编纂

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法的创制活动。

2. 法的创制

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3. 立法体制

又称为法律创制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的划分制度和结构。法律创制体制解决的是如何分配国家立法权的问题。

4. 法的适用

通常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之一。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5. 法律监督

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6. 执法

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和涵义。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概念,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

7.法律解释

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8.司法解释

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9.立法解释(狭义)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宪法和法律条文本事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它的效力在法律解释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0. 法律推理

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11. 形式推理

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

12. 演绎推理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特殊性的知识。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或者说结论与前提具有蕴涵关系,所以它又是必然性的推理。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是必然真实的。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

13. 三段论

由三个直言判断组成的演绎推理,它借助于一个共同的概念把两个直言判断联结起来,从而推出一个直言判断的推理,它包括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

14. 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

15. 类比推理

指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方面也可能存在相同点的推理。

16. 辩证推理

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17.法律职业

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创制程序主要分为哪几个阶段。

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草案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2.简述法典编纂的条件。

1、在编纂法典之前,要有一定数量的、同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并且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一些或一部分已不能适应发展了的社会情势和需要。

2、社会关系的发展需要用统一的法典来对每个权利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

3、从事法典编纂工作的人(立法者)具有编纂法典所需要的基本立法技术。

4、要有编纂法典的法定职权或授权,且应有较为完善的不同于立法程序的法典编纂程序。

3.简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

1、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2、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

3、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但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4、行政权在发展与变化的社会情势中具有应变性,司法权则具有稳定性。

5、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则具有专属性。

6、行政权主体职业的非法律性,司法主体职业的法律性。

7、行政权效力的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的终极性。

8、行政权运行方式的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

9、行政权的管理关系存在官僚层级式的服从性,司法权的管理关系上则是非服从性的权力。

10、行政权的价值取向具有效率优先性,司法权的价值取向具有公平优先性。

4.法律程序对司法权的约束主要作用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一,法律程序是限制审判权的重要机制。

第二,法律程序是法官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

第三,法律程序还是判决结论成立和产生实效的前提。

第四,法律程序是法院解纷效率的保证。

5.试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源自法律的局限性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

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的意义尤其重要。

就我国的现实状况而言,法律解释还有如下两点特殊的必要性:第一,从法律解释的本国传统来看,我国是一个成文法传统的国家,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形式的特点在现代中国法律上仍然不会改变,由此也说明法律解释在中国的特殊意义。第二,从法律解释适应社会要求来看—今天我们重视法律解释更重要的还在于它适应了社会改革与发展对法律解释提出的迫切要求。

6.实质推理的适用范围或者作用是什么?

1、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弥补法律漏洞。

2、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含糊时,推演法律合理语义。

3、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或者存在竞合时,确定或者选择其中的合理规则。

7.请列举四种最主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并对它们作一简要说明。

1、文理解释,包括文字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所以它又称为语义解释或文义解释。它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字义、文义及语言的通常使用方式和逻辑规律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理由,依一定的标准进行推理论证来确定和阐明法律本义的解释方法。

3、体系解释,依据法律条文在法律整体中的地位进行解释,即根据法律的编、章、节、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以及相关法律条文之关系,阐明法律规范的意义。

4、效力解释,在解释时依据法律效力位阶之高低,寻找法律内在意义的高级效力依据,换言之,依效力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效力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

8.抽象法律解释与具体法律解释的区别?

抽象法律解释是指法定国家机关的一种专门活动,其目的是通过解释形成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一般解释性活动,它具有立法性质。具体法律解释是指在具体个案的司法裁判活动中,法官通过具体说明法律的含义而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个案事实的解释性活动,它是司法性质的。可见它们在解释主体、目的、过程与性质方面都存在差别。

9.试述法律推理的特征。

第一,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第二,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

第三,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

第四,其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

10.简述辩证推理的特点。

第一,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第二,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第三,辩证推理是法官的主观辩证法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关系的认识的

推出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之上。

第四,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较长的复杂的推出过程。

11.实质推理的适用范围或者作用是什么?

1、当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弥补法律漏洞。

2、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含糊时,推演法律合理语义。

3、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相互抵触或者存在竞合时,确定或者选择其中的合理规则。

4、当被适用的法律规定违背法律客观目的时,规避不合理的法律。

12.简述法律职业的特征。

1、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学理论或法律学问位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

2、法律职业或法律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足性或自治性。

3、法律职业形成法律家集团,其内部传承着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整个团体的成员以及团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

4、加入法律职业将受到认真考查,通常须获得许可证。

13.法律职业思维有哪些特点?

1、通过程序进行思考。

2、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

3、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

4、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

5、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不同于政治思维的“权衡”特点。

第五编法的价值

一、简答题

1. 简述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的具体体现。

1、通过确认和维护人权,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进步。

2、承认并保障人们的物质利益,从而鼓励人们为着物质利益而奋斗。

3、确认和保护产权关系,鼓励人们为着效益的目的而占有、使用或转让财产。

4、确认、保护、创造最有效的经济运行模式,使之容纳更多生产力。

5、承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

2. 简述形式正义的三种形态。

第一,与社会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法律正义或制度正义。

第二,与具体正义或特殊正义相对应的形式正义,即抽象正义。

第三,在法律体系中划分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话,前者指实体法上的正义,立法上的正义,即实体权利义务在立法上进行分配的正义;后者指程序法上的正义,即程序正义、诉讼正义,指法律适用或执法阶段的正义,比如关于平等问题,所谓“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一种实质正义,所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种形式

正义。

3. 简述法律价值概念的三种使用方式。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助长那些值得期冀、希求的或美好的东西。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第六编法与社会

一、名词解释

1. 法治国家

指主要依靠正义之法来管理国家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与权利得以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2. 法治

法治这一概念包含五方面的含义: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二、简答题

1. 法律有哪些局限性?

1、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律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恰当的。

3、法律的滞后性。

4、法律的非自足性。

5、法律可能会导致个别非正义。

2. 法治对法律的内在品性要求有哪些?

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它不受事发当时的人的情感和意志所左右。在法律面前只有先承认形式的合理才能承认实质的合理,这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

3. 法治国家有哪些优点?

第一、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

第二、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

第三、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

第四、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

第五、专门化的法律职业。

4. 法治国家的形式标志是什么?

所谓法治国家的形式标志是指法治国家的外在表现方式以及实现法治国家的技术条件。它主要包括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等。

5. 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志是什么?

所谓法治国家的实质标志是指依据法治的精神而形成的涉及重大关系的理性化制度的确立和运行。具体来说它涉及法律与政治、公共权力与国家责任、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关系。

6. 法治的体制性要求有哪些?

第一、立宪主义。

第二、法律高于政府。

第三、独立的司法部门。

7. 简述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体系与结构不同。

4、作用范围不同。

5、义务特点不同。

6、制裁方式不同。

8. 简述法与党的政策的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

2、规范形式不同。

3、实施方式不同。

4、调整范围不同。

5、稳定程度不同。

9. 简述法与国家的关系。

1、从国家与法的起源上看,两者都是在社会出现私有制和分裂为阶级的过程中,为了控制个人之间、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产生的。

2、从国家与法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上看,它们都是上层建筑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都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对基础发生着最直接、最明显的反作用。

3、从国家和法的阶级本质上看,它们都是统治阶级借以实现统治的工具。

4、从国家和法的存在方式上看,它们是互为条件、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

论述题

1. 如何理解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

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法理学之所以是法学的方法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第一,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理论和方法并不是两类截然不同的东

西,而是经常相互转化的。当人们自觉运用一定的理论思考、研究和解决问题时,理论实际上就已经成为指导或规范研究活动的方法。法理学的使命不仅在于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为人们提供法的理论、思想,而且在于支配和指导人们的认识活动。法理学所提供的科学理论往往构成人们进一步认识和理解法律现象的科学思路和方法。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由于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和有效对法学研究

至关重要,作为法学之基础学科的法理学,越来越重视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努力为法学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近年来,中国法理学特别注重研究如何把马克思主义认识世界的一般方法即哲学方法论具体为认识法律现象的具体方法;注重总结法学者在法学研究中积累起来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并通过理性化的升华,使之成为普遍有效的研究方法;

注重移植其他人文社会学科、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注重批判地借鉴国外法学研究中的科学方法。

2. 简述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1、法是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过程中逐步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相伴随而发展和确定起来的。

2、法的形成经历了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3、法、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立的规范系统。

3. 法的本质。

根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以下两方面:(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所以说,

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意志的产物。正因为法是意志的产物,所以才可以说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在任何情况下,被统治阶级的意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

吸收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所以,归根到底,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整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的利益为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

“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积极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为法律规定。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除了物质生活条件以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

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4. 论述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宪法是每一民主国家最根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我国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的根本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

2、法律。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

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我们这里仅用狭义的法律。在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中,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这三类都是由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6、规章。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则文件,从其制定机关而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

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另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5. 论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

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三要素说虽然传之久远,但由于内在的缺陷而在近年逐渐被相当一部分人放弃。人们对三要素说的批评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制裁只是法律的否定性结果,而否定性结果只是法律结果中的一种,在逻辑上有以偏概全之嫌;二是如果将肯定性或奖励性的结果也包括在内,则与中文“制裁”一词的含义相差甚远;三是“处理”一词的含义也与中文“处理”的本义不合。

二要素说是上世纪90年代在批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

中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法律后果是指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6. 论述法律概念的功能。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与日常生活用语中的概念不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法律概念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表达功能,法律概念及概念间的连接使法律得以表达,没有法律概念,法律是难以想象的;

二是认识功能,法律概念使人们得以认识和理解法律,不借助法律概念,人们便无法认识法律的内容,难以进行法律交流,更无法在此基础上进行法律实践活动;三是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丰富而明确的法律概念可以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法律概念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同等重要。

7. 论述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

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三要素说虽然传之久远,但由于内在的缺陷而在近年逐渐被相当一部分人放弃。人们对三要素说的批评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制裁只是法律的否定性结果,而否定性结果只是法律结果中的一种,在逻辑上有以偏概全之嫌;二是如果将肯定性或奖励性的结果也包括在内,则与中文“制裁”一词的含义相差甚远;三是“处理”一词的含义也与中文“处理”的本义不合。

二要素说是上世纪90年代在批评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兴起的一种新的学说。二要素说将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是课以义务的,也可以是授权的。法律后果是指规则中指示可能的法律结果或法律反应的部分。

8. 试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享有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及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而制定并修正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的立法工作目标。

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0年,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

这表明法律体系的形成只是实现了立法工作的阶段性目标,并不意味着立法任务的终结。

2011年3月1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1、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2、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3、体现了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科学要求。

4、体现了继承中国法制文化优秀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5、这个法律体系体现了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

9. 论述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和区别。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

2、法律体系也是法学体系发展的重要动力。

3、法学体系反过来也会成为法律体系发展变化的原因和根据。

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

1、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文化属性;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属于社会规范体系范畴,是社会及个人的行为准则,有实际法律效力,并产生实际的法律后果。

2、法学体系的内容和范围比法律体系的内容和范围要大得多,如法学体系有法哲学、法理学、法律心理学、法律历史等等,而法律体系则不含这些内容。

3、法学体系具有跨国性,多个国家可能在法学体系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同性,相互间可以学习、交流、借鉴;法律体系具有属国性,它一般是一个主权国家的表现形式,在该主权范围内发生效力。

10.结合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来论述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所拥有的全部权利,一部分以他人履行义务而获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义务而获得,除此之外,再没有第三种形式。

从这一立论出发,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就形成了两种形式:

当他人履行义务而自己是单纯的权利主体时,权利和义务是以分离的形式统一于

一组关系中的;当该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履行义务而具有双重性时,权利和义务是以相合的形式统一于一组关系中的。

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来自于马克思关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由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的关系。

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为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权利和义务二者是互相关联的,即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一个表征利益,另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受动的;就此而言,它们是法这一事物中两个分离的、相反的成分和因素,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同时,它们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为,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

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互渗透、相互包含以及一定条件下的相互转化。从上述对立统一关系的意义上,可以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一方如果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首先,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

在一个社会,无论权利和义务怎样分配,不管每个社会成员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怎样不等,也不管规定权利与规定义务的法条是否相等,在数量关系上,权利与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其次,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互相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就是权利的界限。因而权利主体超越义务范围,要求义务主体去从事“超法义务”或“法外义务”是非分非法主张,义务主体有理由拒绝接受。

另一方面,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义务主体不折不扣地履行义务,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

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

第一,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并且以权利的宣告直接体现其价值目标。当价值目标得以确立并且由权利加以体现之后,义务的设定就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权利和义务都有指引人们行为的功能。但它们指引行为的方式及其结果是不同的。

第三,确定指引与不确定指引标识着义务与权利另一功能上的差别:

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更有助于实现自由。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第四种展现方式是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从价值意义或综合价值的视角,在法律体系即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地位不是各自半斤八两,而是有主要与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的性质和结构不同,法律的价值取向不同,权利与义务何者为本位,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在权利本位的法律模式中存在着阶级本质、社会意义的差别。

所谓权利本位指的是这样一些法律特征:

第一,社会成员皆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主体,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范围内,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是第一性的因素,义务是第二性的因素,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

第三,在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或强制的情况下,可以做出权利推定,即推定为公民有权利(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第四,权利主体在行使其权利的过程中,只受法律所规定的限制,而确定这种限制的目的又在于保证对其他主体的权利给以应有的同样的承认、尊重和保护,以创造一个尽可能使所有主体的权利都得以实现的自由、公平而且安全的法律秩序。

11. 论述私权利与公权利,权利与权力。

以权利主体为标准,可以将权利分为私权利和公权利两类。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共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

①权力的拥有者只能是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职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公民不能成为权力主体;而权利主体却是公民个人,国家或集团在成为权利主体的时候,已是与公民平等的在法律上的被人格化了的“人”。

②权力的内容重在“力”上,表现为某种形式的强制或管理。权利的内容则侧重于“利”,表现为权利人要求实现的价值。

③二者指向对象的确定程度不同。权力的指向对象是特定的,管理活动与支配行为必定有具体的承担人,且权力拥有者与权力对象地位不平等。权利指向的对象,在一部分法律关系中是特定的,而在另一部分法律关系中又是不特定的,权利关系中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地位是平等的,不像权力关系那样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④法律对权力和权利的要求不同。权力与职责相对应,职务上的责任是公权力的义务,法律要求权力变为职责,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弃置权力将构成渎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法律准予权利的能动性,使权利人对权利获得了随意性,放弃权利被认为是行使权利的表现。私权利和公权利在运行的时候经常发生冲突,每当这种情况出现,就需要否定其中的一个,谁超越了法定界限就将成为被否定的对象。

12. 论述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结构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又可称之为“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1、外在的行动(行为)

这是指人们通过身体或言语或意思而表现于外在的举动。像任何其他行为一样,法律行为之外在仃动(行为)也大体上分为两类:1.身体行为。指通过人的身体(躯体及四肢)的任何部位所做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2.语言行为。即通过语言表达对他人产生影响的行为。

2、行为方式(手段)

这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一般而言,行为人欲达到合法的目的,自然会选择合法的行动计划、措施、程

法理学离线作业 (2)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法理学》课程作业 姓名:学号: 年级:学习中心:————————————————————————————— 第一编法学导论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2.法学体系 3.法理学 4.法 二、简答题 1. 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2. 法的社会规范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3. 法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第二编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名词解释 1. 法系 2.法律移植 3.大陆法系

4. 英美法系 第三编法的本体 一、名词解释 1. 权利规则 2. 法律概念 3. 法律原则 4. 成文法 5. 社会法 6.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7. 法律部门 8. 公法 9. 法律体系 10.法律渊源 11.法的溯及力 12.权利能力 13.权利 14.法律关系 15.法律事实 16.违法行为 17.法律行为 18.积极行为

19.要式行为 20.过错责任 21.法律责任 22.法律程序 23.正当程序 二、简答题 1. 简述法的特征。 2 .法律规范有哪些局限性? 3. 法律原则有哪些特征? 4. 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与作用。 5. 公法、私法和社会法之间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6. 简述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 7. 如何区别民法、商法与经济法三个法律部门? 8. 如何理解权利与权力关系是现代法律调整的核心? 9. 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0. 试比较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异同。 11. 简述法律责任对于法律实施的意义。 12.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法律责任的免除有哪些条件与情况? 13. 简述法律责任的特点。 14. 试述法律责任于法律制裁的关系。 15. 正当程序对于法治的普遍意义有哪些? 16. 为什么说法律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

商法作业及答案

作业Ⅰ 一、名词解释 1、商事关系 答: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2、商人 答:商人是指以一定的自身或社会有形资源或无形资源为工具获取利润并附有一定社会责任的人,或者是指以自己名义实施商业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3、商行为 答:是指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 4、商号 答: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让其代理人用其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的名称。 二、简答题 1、如何认识商法和民法的关系? 答:商法与民法的关系是商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中最重要的和最基本得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争议,它是商法的独立性之关键所在。它们之间的关系注意表现在: (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 (3)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它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过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的范围有限,仅适用于商人所从事的商行为。 2、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如何? 答:(1)从广义上看,经济法是调整社会全部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经济法的一个部分,被经济法所兼容。 (2)从狭义上看,经济法是体现国家权力对经济交易行为予以敢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他们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体,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构。第二,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第三,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第四,在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等为内容;经济法则以价格、金融、税收等为内容。

浙大远程《法律基础》课程2018年离线作业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考查课 《法律基础》课程作业 姓名:学号: 年级:学习中心:————————————————————————————— 一、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1.法律制定的概念及程序? 答: 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和法律的活动。 法律制定的流程: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狭义的立法程序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的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包括一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全国各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我国的立法实践,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立法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等。 2.简述宪法的概念及特征。 答: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政治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的特征: 1、现代概念中宪法是公民与国家的契约,它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地位,因此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宪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国家政治架构,政府组成与职能,权力制衡模式和公民的权利等。 3、宪法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它是一部权利宣言书。

川大法理学第一次作业答案

川大法理学第一次作业答案 注:正确答案为数字1上面的内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0个小题,每小题 2.0 分,共8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法学研究的对象应当是(). 1( ) 法律条文 法律文件 法律现象 1 法律责任 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 2( ) 宪法 行政法规 国际条约 宪法和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 3( ) 根本法 基本法律 1 特别法 任意法 法的内容最终由()决定的。 4( ) 统治阶级的愿望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1 全民族文化水平 历史宗教传统 ()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5( ) 道德规范 宗教规范 法律规范 1 原始规范 法的渊源又称为()。

6( ) 法的形式 1 法的起源 法的历史类型 法律文化 目前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 7( ) 制定法 1 习惯法 判例法 国际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8( ) 政策 宪法 1 刑法 基本法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 9( ) 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权力机关 1 地方法院 地方检察院 一般认为,()属于公法。 10( ) 行政法 1 婚姻法 继承法 商法 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知识统称为()。 11( ) 法律责任 法律意识 1 法律文化 法律价值 以下哪个国家属于大陆法系范围()。 12() 英国

德国 1 印度 迄今所发现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A B C D 13( ) 《秦律》 《摩奴法典》 《汉谟拉比法典》 1 《十二表法》 近代意义上的法制产生于()时代。 14( ) 奴隶制 封建制 资本主义 1 社会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属于()。 15( ) 立法解释 行政解释 审判解释 1 检察解释 以下各种关系中,不是法律关系的是()。 16( ) 谈恋爱 1 商店购物 出门打的 理发店理发 以下属于法律制裁的是()。 17( ) 开除党籍 留校察看 交警罚款 1 修改遗嘱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18( ) 刑法 民法

《商法》网上作业2参考答案

《商法》网上作业2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共 30 道试题,共 15 分。) 1.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A. 错误 2.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B. 正确 3.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A. 错误 4.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围履行职务。 B. 正确 5.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B. 正确 6.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A. 错误 7.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 正确 8.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用通知其他合伙人。 A. 错误 9.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B. 正确 10.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B. 正确 11.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B. 正确 12.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B. 正确 13.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B. 正确 14.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B. 正确 15.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A. 错误 16.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因此要求其退伙。 A. 错误 17.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A. 错误 18.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B. 正确 19.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A. 错误 20. 合伙企业的经营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B. 正确 21.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B. 正确 22. 合伙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B. 正确

川大法理学第一次作业任务100分

《法理学》第一次作业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0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8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法学研究的对象应当是(). ( C ) A.法律条文 B.法律文件 C.法律现象 D.法律责任 2.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 ( D ) A.宪法 B.行政法规 C.国际条约 D.宪法和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 ( B ) A.根本法 B.基本法律

D.任意法 4.法的内容最终由()决定的。 ( B ) A.统治阶级的愿望 B.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全民族文化水平 D.历史宗教传统 5.()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C ) A.道德规范 B.宗教规范 C.法律规范 D.原始规范 6.法的渊源又称为()。 ( A ) A.法的形式 B.法的起源 C.法的历史类型

7.目前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 ( A ) A.制定法 B.习惯法 C.判例法 D.国际法 8.()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B ) A.政策 B.宪法 C.刑法 D.基本法 9.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 ( B ) A.地方人民政府 B.地方权力机关 C.地方法院 D.地方检察院

* * 10.一般认为,()属于公法。 ( A ) A.行政法 B.婚姻法 C.继承法 D.商法 11.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知识统称为()。 ( B ) A.法律责任 B.法律意识 C.法律文化 D.法律价值 12.以下哪个国家属于大陆法系范围()。 (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印度 13.迄今所发现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商法(高起专)东北师范大学离线作业与答案

离线考核 《商法(高起专)》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1、商个人 商个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履行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自然人。 2、相对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是指依行为的主观性和行为自身的性质而认定的商行为。 它以行为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和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特性为认定条件。 凡是由商人所从事的营利行为就是商行为。 相对商行为与绝对商行为相对应而存在。 3、无限公司 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又称无限公司。为最典型的人合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所组成,而且股东必须是自然人。 4、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5、票据的变造 票据变造,是指无权限而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以影响票据责任的行为。票据变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是无变更权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如果是有变更权的人对票据记载事项进行变更,则叫做票据的更改。2,必须是变更票据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3,变更票据其他记载事项足以引起票据权利内容发生变化。 二、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试述保险代位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 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所享有的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应满足两个条件: (1)保险人已为保险金给付 (2)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第三人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组成人员,除非第三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而致被保险人损害,保险人不能对之行使代位权。

商法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商法作业1 第1章 一、正误判断题 1.商事关系,大体上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对)P1 2.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对)P3 3.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对)P3 4.所谓商人,就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对)P2 二、单项选择题 1.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表见代表董事”制度规定,经理、副经理、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D)P22 A.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B.它贯彻了强化企业组织的原则 C.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D.它是外观法则的体现 2.商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D)P2 A.自然人B.法人C.以他人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三、多项选择题 1.商人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BCD) A.自然人B.实施商行为 C.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D.以实施商行为为常业 2.为什么说英美法的商法概念属于实质商法的范畴?(ABD)P6 A.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分,也没有相对于民法典意义上的商法典 B.英美的商法没有确定的形式 C.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来自判例,而不是成文的商事立法 D.英美的商事法律规范有包括单行法律、判例、民间自治规章等在内的广泛渊源

四、论述题 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P3 答:在实践中,一个从事交易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是否具备商人资格,往往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这些问题的确定都取决于其商人资格的有无。 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P3 答: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履行工商登记。 3.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P3 答:目前,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4.举例说明什么是营业商行为?“营业”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是附属商行为?P3~4 答: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并且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例如,动产或不动产出租,加工承担,运输,工程承包,以招徕顾客为目的的场所交易(旅馆、饭店、剧场、游乐场、理发店等等),寄托,居间或代办,电信服务,旅游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这些行为,必须具备营业的性质才受商法调整。 所谓“营业”,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运用有组织的财产(营业财产),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三是行为的持续性。 所谓附属商行为,是指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例如:百货公司对顾客送货上门的运输行为,其目的有在于获取运费收入,而是为了获得商品销售利润。这种运输行为是附属的、补充的,因而应当随主营业受商法调整。 第2章 一、正误判断题 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对)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对)P64 3.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对)P64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对)P64

《法理学(Ⅰ)》第一次作业答案

《法理学(Ⅰ)》第一次作业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个小题,每小题3.0 分,共6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 法是(D )的体现 A.上帝意志 B.公民意志 C.人民意志 D.阶级意志 2.法理学是法学领域中的(A ) A.一般理论 B.应用学科 C.专门学科 D.技术学科 3.法的内容最终是由(C )决定的 A.历史传统 B.民族精神 C.物质生活条件 D.统治阶级意识形态 4.法的基本成份或基本元素称之为(B ) A.法律关系 B.法的要素 C.法的渊源 D.法的效力 5.一般认为,法的三要素是指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和(D )。 A.法律关系 B.法律权利

C.法律制裁 D.法律概念 6.法的主要内容是( A )。 A.权利义务 B.法律责任 C.法律制裁 D.法律后果 7.以下各项中,属于部门法的是(C )。 A.行政法规 B.行政规章 C.行政法 D.行政复议 8.生命权,健康权应当属于(B ) A.特殊权利 B.基本权利 C.普通权利 D.第二性权利 9.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A )。 A.《法经》 B.《秦律》 C.《九章律》 D.《北齐律》

10.凡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根据称为(D )。 A.法律关系的客体 B.法律关系的内容 C.法律关系的主体 D.法律事实 11.以下属于私法的是(B )。 A.刑法 B.民法 C.行政法 D.经济法 12.民法法系通常将法律分为(B)。 A.制定法和判例法 B.公法和私法 C.普通法和衡平法 D.成文法和法官立法 1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之一是(D)。 . A.经济基础不同 B.政治基础不同 C.思想基础不同 D.调整范围不同 14.法理学所称的效力,通常是指法(D)。 A.对人的效力 B.对事的效力 C.时间效力

20秋学期《商法Ⅱ》在线平时作业1[附答案]

[东北大学]20秋学期《商法Ⅱ》在线平时作业1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 (共 15 道试题,共 60 分) 1.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 )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A.5% B.3% C.7% D.10% [正确选择是]:A 2.票据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审查 A.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有无真实的交易关系 B.背书是否连续 C.持票人与其前手之间有无原因关系 D..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真实 [正确选择是]:B 3.甲公司拥有乙公司51%的股份,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丙银行 A.只能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 B.只能要求乙公司偿还贷款 C.既可以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又可以要求乙公司偿还贷款,丙银行有选择权 D.只能要求乙公司偿还贷款,但在追索不成时才可以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 [正确选择是]:B 4.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中无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的是哪项? A.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B.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 C.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D.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正确选择是]:B 5.甲向乙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乙保险公司向丙保险公司办理20万元的再保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发生保险事故后甲可以向丙索赔其应当承担的部分 B.再保险的标的是责任 C.再保险的被保险人是甲 D.再保险的保险金额是80万元 [正确选择是]:B 6.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

《商法》作业答案

2018春函授本科《商法》作业题(答案) 学生专业年级:学生姓名:(学号:) 一、名词解释 1、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 2、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指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人在破产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其债权与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该债权债务是否附期限或者附条件,均可以用债权抵销其债务的权利。 5、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向管理人主张返还或者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6、承兑 是指执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该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记载。 7、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8、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9、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0、保险欺诈 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合同诈骗类等。 11、破产费用 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 12、重整计划 是指由重整人制定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 13、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 14、商事主体

法律文书离线作业

法律文书离线作业 篇一:20XX年网络教育离线作业法理学中国司法制度法律文书 法理学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1、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B、法的阶级性)。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3、“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出自(c、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是在党的哪一次大会上首次提出的?(d、十五大) 5、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d、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 6、法的废止属于立法过程的(c、立法完善阶段)。 7、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B、义务性规范)。 8、西方首次提出法治思想的是(a、亚里士多德) 9、立法体制的核心是(a、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10、立法程序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d、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保证立法的质量)。 11、“有法可依”的含义是指(d、必须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以便依法办事)。 12、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d、党的政策)。

13、在法学著作中,一般是将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与制定法来对称的,有时又把判例法称为(a、普通法c、衡平法)。 14、在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B、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 15、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律为公法,凡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这是谁最先提出来的?(c、乌尔比安)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试述法律溯及力。 法律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法律是否具有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就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而言,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2、概述法律解释的种类。 (1)按法律解释的主体和效力标准,法律解释通常只有法定解释与非法定解释的区分。 (2)按法律解释的方法标准,法律解释可分为以下种类: 1学理解释与任意解释;○2语法解释与字面解释;○3历史解释与逻辑解释;○4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试比较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的不同。 (1)立法权的归属和法的渊源的比较(2)法的体系的比较(3)法

浙大远程法理学离线第一次作业

绪论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答:法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问或知识理论体系。2.法学体系 答: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即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3.法理学 答: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在我国,法理学这一名称在本世纪二十年代就已出现。它是法学的基础部分,也就是说它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第一章法的概念 一、名词解释 1. 法理学 答: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 2. 法 答:法是由国家制订、认可或解释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立社会)或人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体系。它以人的行为和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通过规定某种权力与责任或权利与义务去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或人民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 法的特征 答:法的特征是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相比较而存在的特殊性,是法的现象的外在表现,它与法的概念和本质有着紧密的联系。 二、简答题 1. 简述法的特征 答:(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3)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4)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2. 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哪几种? 答:国家认可法律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 (1)赋予社会上既存的某些一般的社会规则,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认可方式;

(2)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赋予国际规范以域内效力; (3)判例法国家对判例中所蕴含的法理的分析与归纳; (4)赋予权威法学家的学说以法律效力。 3. 法的社会规范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法的社会规范性特性表现在,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这一特点又表现为(1)法所适用的对象是社会中的一般的人,而不是具体的、特殊的个人; (2)法在生效期间可以被反复适用,而不是仅仅适用一次; (3)从法的规范性和普遍性两个属性中还可以派生出法的其他一些属性:如效率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等。 4. 法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特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法是一种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2)法的强制具有潜在性的特征; (3)法的强制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三、论述题 试论述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 答:一、法的现象受到社会经济关系制约。 二、法的现象相对独立于社会经济关系。 1.法的现象在具有客观性的同时,人的理性使它相对独立于经济关系。 2.经济关系不是法的现象的唯一决定因素。 3.法学家与法律家共同体也影响着法的现象的相对独立性。 4.作为制度或规则层面的法律,与特定经济基础的关系是间接的。 三、法的现象具有形式性与自治性。 四、法的现象反映人们认识规律、表达意志到创制规则的过程。 第二章法律要素 一、名词解释 1. 权利规则 答: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2. 法律概念 答:法律概念是指人们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并赋予其法律意义后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3. 法律原则 答:法律原则是指能够作为法律规则基础或本源的原理或准则。法律原则可以说是法律的精神和价值。 二、简答题

浙大远程法理学离线第二次作业

第十章法律程序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程序 答:法律规定的人们从事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的过程、方式和手续,它是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2.正当程序 答: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二、简答题 1.正当程序对于法治的普遍意义有哪些? (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 (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2.为什么说法律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 (1)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 (2)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 (3)程序法发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4)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 (5)可能相对落后或超前。 3.简述一般法律程序的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 (3)程序具有形式性。 三、论述题 1.试述正当程序特征与要素? 答:(一)正当程序的特征 1、角色分化 2、有意识的阻隔 3、直观的公正 4、意见交涉 概而言之,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二)正当程序的要素 1、对立面 2、决定者 3、信息 4、对话 5、结果

第十一章法律渊源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渊源 答: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2.规性法律文件的规化 答:规性法律文件的规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律渊源的各种规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3.法的溯及力 答: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二、简答题 1.简述规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答:规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度的规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规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1)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围的规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容的前提下,将规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3)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三、论述题 1.根据你的理解,谈谈原始习惯与法有何不同? (1)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2)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3)二者调整的容不同 (4)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5)二者适用的围不同 (6)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第十二章法律解释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解释 答:法律解释,指对实定法规性含义的阐明。 2.司法解释 答:在国外,司法解释是指作为裁判机关的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就个案所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商法离线作业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商法》课程作业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商法规范的主体。地中海沿岸商人阶层中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法律规范, 之后被各国商 法典吸收, 商法典成为规范商人的法律, 而商人则成为了商法的基本概念。 2.商人的名称。就像普通人的姓名, 商号是商人对外活动时外部认识该商人的标志。商号 对于商人具有人格上财产上的价值。 3.对外发行股份筹集资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类型。 4.少人数的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类型。 5.无限公司: 全体股东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类型。两合公司: 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 责任股东并存的公司类型。 6.公众公司: 公司股份自由流通的公司类型。闭锁公司: 公司股份不对外开放的公司类型。7.公司的所有者。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的同时对公司享有股东权。 8.公司的经营者。处理公司日常的经营事务, 对股东会负责, 受监事监督。 9.公司的监督者。传统大陆法系的监督部门, 对股东会负责, 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监督。10.公司的内部规范文件, 对公司的重大事项, 例如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作出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经过。 12.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能够集中使用。 13.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4.实际对公司出资但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记载她人姓名的股东。 1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16.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7.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18.股东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例如利润分配请求权。 19.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例如表决权。 20.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1.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 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22.持有公司一股即可行使的股东权。例如, 知情权, 表决权等 23.持有公司股份一定比例以上才可行使的股东权。例如, 股东会召集权, 股东提案权, 公 司解散请求权等 24.闭锁公司由于股东持股比例比较均衡, 股东间产生意见分歧时导致无法形成意思决定的情形。 25.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市场。也称证券市场的一级市场。 26.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进行交易的市场。也称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 27.面对创新型企业的资本市场。相对于主板发行上市的条件比较低。 28.上市公司发行的按预定条件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法理学作业题库

川大网院13秋《法理学》第一次作业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0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8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法学研究的对象应当是(). ( C ) A.法律条文 B.法律文件 C.法律现象 D.法律责任 2.我国狭义的法律是指()。 ( D ) A.宪法 B.行政法规 C.国际条约 D.宪法和法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属于()。 ( B ) A.根本法 B.基本法律 C.特别法 D.任意法 4.法的内容最终由()决定的。 ( B ) A.统治阶级的愿望 B.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C.全民族文化水平 D.历史宗教传统 5.()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 C ) A.道德规范 B.宗教规范 C.法律规范 D.原始规范

6.法的渊源又称为()。 ( A ) A.法的形式 B.法的起源 C.法的历史类型 D.法律文化 7.目前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是()。 ( A ) A.制定法 B.习惯法 C.判例法 D.国际法 8.()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 B ) A.政策 B.宪法 C.刑法 D.基本法 9.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是()。 ( B ) A.地方人民政府 B.地方权力机关 C.地方法院 D.地方检察院 10.一般认为,()属于公法。 ( A ) A.行政法 B.婚姻法 C.继承法 D.商法 11.人们对法律现象的心理、态度,知识统称为()。 ( B ) A.法律责任 B.法律意识

C.法律文化 D.法律价值 12.以下哪个国家属于大陆法系范围()。 ( C ) A.英国 B.美国 C.德国 D.印度 13.迄今所发现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是()。 A B C D ( C ) A.《秦律》 B.《摩奴法典》 C.《汉谟拉比法典》 D.《十二表法》 14.近代意义上的法制产生于()时代。 ( C ) A.奴隶制 B.封建制 C.资本主义 D.社会主义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属于()。 ( C ) A.立法解释 B.行政解释 C.审判解释 D.检察解释 16.以下各种关系中,不是法律关系的是()。 ( A ) A.谈恋爱 B.商店购物 C.出门打的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离线作业--答案---商法----修正版

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离线作业--答案---商法—修正版!!!!!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企业中不具有法人资格 A、公司 B、合伙企业 C、国有独资企业 D、私人独资企业 2、商业登记包括: A、预审登记 B、设立登记 C、变更登记 D、注销登记 3、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A、增加注册资本 B、变更公司形式 C、修改公司章程 D、选举董事 4、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包括 A、政府债券 B、公司债券 C、投资基金凭证 D、股票 5、证券专业服务机构包括() A、会计师事务所 B、资产评估事务所 C、律师事务所 D、证券咨询服务机构 6、票据具有()作用 A、汇兑 B、流通 C、信用 D、融资 7、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包括() A、票据返还关系 B、票据侵权关系 C、利益返还关系 D、损害赔偿关系 8、票据丧失的补救方法包括() A、登报声明 B、挂失止付 C、公示催告 D、申请仲裁 9、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咨询、服务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A、10万元 B、20万元 C、30万元 D、50万元

10、企业兼并有()等方式。 A、承担债务式 B、购买式 C、吸收股份式 D、控股式 1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A、有限责任公司 B、股份有限公司 C、国有独资公司 D、合伙企业 12、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A、名称 B、住所 C、经营范围 D、注册资本 13、商业名称权的内容包括:()。 A、使用权 B、独占权 C、变更权 D、转让权 14、《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A、100万元 B、500万元 C、1000万元 D、5000万元 15、最大诚信原则是由()等一系列制度构成的。 A、告知 B、保证 C、弃权 D、禁止反言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特点。 2、简述承诺及其构成条件。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分析行纪人、居间人与代理商的异同。 2、试述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不同特点。 -------------------------------- 《商法》 客观题: 1、BD 2、BCD

商法网上作业1参考答案

商法-第1次任务_0064 一、判断题(共 30 道试题,共 15 分。) 1.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A. 错误 B. 正确 2.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A. 错误 B. 正确 3.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A. 错误 B. 正确 4.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A. 错误 B. 正确 5.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A. 错误 B. 正确 6.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 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A. 错误 B. 正确 7.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税务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A. 错误 B. 正确 8.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以非货币 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A. 错误 B. 正确

9.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A. 错误 B. 正确 10.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A. 错误 B. 正确 11. 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12. 所谓商事关系,大体上说,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A. 错误 B. 正确 13.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 中的权利和义务。 A. 错误 B. 正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与国外设立 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A. 错误 B. 正确 15.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 或者董事会决定。 A. 错误 B. 正确 16.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A. 错误 B.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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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第十章法律程序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规定的人们从事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的过程、方式和手续,它是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2、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二、简答题 1、正当程序对于法治的普遍意义有哪些? (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 (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2、(1)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 (2)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 (3)程序法发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4)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 (5)可能相对落后或超前。 3、简述一般法律程序的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 (3)程序具有形式性。 三、论述题 1、试述正当程序特征与构成要素? 没有固定答案。但以下要点是得到10分基本分所必要答到的 (一)正当程序的特征 1、角色分化 2、有意识的阻隔 3、直观的公正 4、意见交涉 概而言之,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二)正当程序的要素 1、对立面

2、决定者 3、信息 4、对话 5、结果 第十一章法律渊源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律渊源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3、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二、简答题 1、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1)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2)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3)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三、论述题 没有固定答案。但以下要点是得到基本分所必要答到的: (1)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2)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3)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 (4)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5)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6)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第十二章法律解释 一、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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