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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完整版)新三板基金运作中忽略的法律问题

(最新完整版)新三板基金运作中忽略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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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基金运作中忽略的法律问题【基金管理】

一、新三板基金的基本概况

据悉,截至2015年7月初,已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新三板市场”)挂牌的公司(“挂牌公司”)约2,670家;已经提交挂牌申请、正在审核中的拟挂牌公司约714家。

伴随着新三板市场日渐明朗的发展前景,新三板基金的数量亦增势明显。目前参与掘金新三板的基金,主要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产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私募投资基金等。

据今年4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有43家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发行新三板专户产品或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92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产品达到105只;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也不在少数。

二、新三板基金的主要特点

(一)结构化分层基金产品较多

传统投资于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基金,一般多采用平层结构,不进行结构分层,各个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目前的新三板基金,尤其是投资于挂牌公司的产品,采用优先、劣后或者优先、中间、劣后进行结构化分层设计的较多,各个投资者在基金中处于不同的风险地位,因此所享有的投资收益亦有所区别。在采用优先、劣后分级的结构化产品中,通常约定优先、劣后级投资者之间按照一定的比例出资。在收益分配、亏损承担方面,如果产生超额收益,由优先级与劣后级投资者按照约定比例分享;若发生投资亏损,先行以劣后级投资者本金承担,适度降低优先级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例如财通基金发行的“佰睿吉新三板分级1号”专户产品中,分级比例为5:1,亏损在16.7%以内,先亏B级,直到B级全部亏空;但是收益率向B级倾斜:低于20%(含),A级B级按出资额分配收益;收益率20%-50%(含),B级提取40%,A级提取60%;收益率50%以上,B级提取60%,A级提取40%;超额收益累进提取。

(二)契约型基金越来越普遍

在私募基金领域,出于税负、登记公示等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较多。但是,随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够直接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不再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因此,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场上的运用越来越广泛

与普遍。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产品、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本身亦属于广义的契约型基金。而在主板IPO市场上,以契约型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案例尚未出现。(三)既可是标准化产品也可为非标产品

依据被投资公司是否完成挂牌为时点划分,新三板基金的投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投资于挂牌前公司,类似于传统投资Pre-IPO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亦可称为Pre-挂牌公司;二是投资于已挂牌公司,新三板基金多通过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方式,对挂牌公司进行投资。

新三板基金投资Pre-挂牌公司,与投资Pre-IPO企业类似,在开展投资前,一般都需要对标的公司进行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果令基金认可后,再起草、商定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在各金融机构的产品体系中属于非标准化业务。

而基金投资于挂牌公司则有所不同,由于挂牌公司本身的业务、财务等信息均会定期公开披露,投资方能够较为便捷地获悉标的公司的具体情况,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投资流程更为简便和标准化,在各金融机构的产品体系中属于标准化业务。

(四)基金投资期限通常较短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新三板基金产品,如基金公司的专户产品、证券公司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多投资于挂牌公司,参与挂牌公司的定向增发。由于定增取得的挂牌公司股票,相比于挂牌前公司股权,流动性较高,退出方式更为灵活,因此基金产品的期限一般较短。例如前文所述的财通基金“佰睿吉新三板分级1号”专户产品,产品期限为1+1年。

如果基金既参与挂牌公司定增,亦有意于投资挂牌前公司股权的,基金投资期限通常则会较长。这主要考虑基金投资的Pre-挂牌公司,进行改制、挂牌或者被收购,实施过程均需要一段时间。基金期限如果过于短暂,可能难以等到基金退出的最佳估值期。例如笔者参与设立的“东方嘉实新三板基金”,设臵了3年的投资期与2年的退出期。基金主要参与挂牌公司的定增;如果遇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挂牌前公司,亦会进行挂牌前股权投资。

三、新三板基金常见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契约型基金投资新三板挂牌公司是否有障碍?如同前文所述,契约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市场上越来越被广泛使用,主要的基金模式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或嵌套有限合伙、公募基

金子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资管计划。受限于目前工商登记的规定,契约型基金都必须由管理人,也即受托人代为持有挂牌前公司的股权,故均存在一定的信托架构。在目前IPO的企业中,尚未发现有契约型基金作为投资人参与Pre-IPO而顺利过会的案例,因此,契约型基金能否投资挂牌前公司时,不少专业人士存在疑虑。

笔者认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信托计划往往意味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得披露委托人

的身份,无法进行信托公示或信托登记程序,这与IPO 的严格核查到最终一层自然人或投资主体存在明显

冲突,故长期以来信托计划不能参与Pre-IPO的投资。与信托计划一样,所有的其他类的契约型私募基金都缺乏一个公示的机构可以将投资人的投资关系进行

固化或披露,公司的实际股权持有人就无法得到最终的确认,使得IPO的核查处于不确定状态。

自《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证监会旗下无论是体制内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还是体制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基金均被

统一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备案,其中备案的内容之一就是需要披露投资人的姓名、投资额度等基本信息。而且,自2015年3月以来,无论是新三板的挂牌、增发或并购,还是主板的增发、并购等事项,均已要求律师就私募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从这一点而言,证监会对于其辖下监管的各类契约型基金,是存在一定掌控能力的。而且,这些契约型基金尚不存在不允许披露委托人的法律限制。笔者以为,伴随契约型基金登记备案机构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等待未来IPO过会案例的佐证,并且契约型私募基金在主板增发与并购领域运作已放开的基础上,极有可能在不久的将来契约型私募基金走向Pre-IPO领域的投资。

在目前尚未明朗的阶段,笔者建议基金管理人暂时可以采用契约型基金嵌套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新三板

企业的投资,在未来新三板企业走向IPO时,所嵌套的契约型基金可以进行臵换,将最终投资人落地到有限合伙中,既可以享受目前契约型基金所带来的便利,又保持了一定的灵活度。

(二)证券公司集合计划能否投资新三板企业?

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投资于在证券期货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品种;或者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

按照现有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计划仅能投资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不能直接投资挂牌前公司的股权。如果要投资挂牌前公司,需通过认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实

现投资目的。

例如,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华融金三板掘金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拟投资于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产品为平层单一级别,不进行分级。

(三)基金管理公司如何投资新三板?

目前,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投资新三板市场,主要是通过发行“专户”产品或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实施。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一)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子公司,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因此,基金管理公司通常以“专户”的方式投资上述(一)约定的范围,通过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上述约定的全部范围。

通常而言,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的股权被视为上述(一)约定的范围中的“股票”,而未挂牌公司的股权视为“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所以,“专户”仅可以投资于挂牌公司,不能直接投资挂牌前公司的股权。而基金子公司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则既可以参与挂牌公司定增,也可以投资挂牌前公司股权。

在实践操作中,宝盈中证新三板(1期)资产管理计划是首只以宝盈基金公司子公司中铁宝盈资产管理

公司作为管理人的新三板投资产品,标志着传统二级市场的投资机构进军新三板。

另外,财通基金已经在其公募基金母公司平台上发行了多个新三板专户产品,锁定一揽子低估值高成长的新三板股票,充分期待新三板估值提升、交易机制完善、转板制度升级带来的投资机遇。

(四)公募基金能否投资新三板企业?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发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即公募产品)能否投资挂牌公司定增,目前尚有争议。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募产品一般只能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虽然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但是,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是否属于公募产品的投资范围,尚待法律的进一步明确。(五)哪一类基金管理人可以管理新三板基金?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管理人登记和信息更新填报说明》,管理人在申请登记时,填报的申请业务类型,有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并且可以进行多选。有部分管理人出于便捷考虑,往往会选择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笔者办理的多只新三板基金登记备案经历,以及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管理人管理的新三板基金,如果仅投资于挂牌前公司,只需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即可;但是如果要投资挂牌公司,必须登记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否则届时申请办理基金备案时亦会遇到障碍。

因此,如果尚未办理管理人登记的公司,笔者建议直接申请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如果已经登记为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则建议通过登记备案系统中的“管理人重大事项更新——主要投资基金类型及相关业务变更”,申请管理业务的变更登记,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说明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比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更为严格。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申请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必须加入基金业协会;其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等方面,亦严于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六)基金管理人含外资成分对新三板基金的投资限制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越来越多的契约型新三板基金投资Pre-挂牌公司。而受限于工商主管部门的规定与要求,目前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各类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均无法直接在工商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仅能以基金管理人(受托人)的名义进行登记。

如果Pre-挂牌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基金管理人含有外资成分,依据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关系, Pre-挂牌公司将可能被认定为存在外商股东或外国投资方,从而导致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或限制。

以TMT行业常见的增值电信业务为例,多数地方的电信主管部门答复,对于公司是否存在外国投资方的界定,一般均以投资方的工商登记信息为准,不参考其他标准。如果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含有外资成分,将直接影响基金对标的公司的投资。

因此,如果新三板基金拟投资于外商限制性或禁止性行业的公司,需要格外关注各类契约性基金的管理人之中,是否存在含有外资成分的主体;如果存在类似情形,需要提前进行筹划与调整。

总之,新三板基金队伍伴随新三板的迅猛发展而快速扩容,专注于新三板领域的基金成员将大大丰富目前中国的私募基金的类型、数量和运作方式,投资人也可以借道新三板基金分享中国资本市场全面发展过程中的红利。作为长期关注资本市场和私募基金领域发展的律师,可以预见的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新资本市场创建发展的过程中,将面临新一轮竞争的压力和弯道超车的机遇,也希望本文总结的这些法律问题能对从事新三板业务的私募管理人、新三板企业和投资人了解这个市场有所帮助和借鉴。

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精编版

一、私募投资基金的业务类型/基金类型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主要投向证券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 4、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5、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6、创业投资类FOF基金:主要投向创投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7、其他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除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权以外的其他领域的基金; 8、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类FOF:主要投向其他类私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资产管理计划的私募基金。 特别强调: 1、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 2、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股权投资基金”。 二、各类私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

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为:权益类基金、固收类基金、混合类基金、期货类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其他类基金 2、私募证券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为: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 4、私募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 5、创业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 6、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 7、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为:红酒艺术品等商品基金、其他类基金 8、其他私募投资类FOF基金,对应的产品类型:不填 三、产品类型定义 1、权益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2、固收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投资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的私募证券基金。 3、混合类基金,是指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但无明确的主要投资方向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4、期货及其他衍生品类基金、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先进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5、并购基金,是指主要对处于重建期企业的存量股权展开收购的私募股权基金。 6、房地产基金,是指从事一级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夹层方式进行投资的房地产基金。

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

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 所谓树大招风,新三板市场刚刚走近大众视野,就开始被不法分子当做诈骗的诱饵了。最近,民生证券山西一家营业部就被曝出诈骗丑闻。下面,就由律伴网的小编带你一起来看看新三板打新股的诈骗案件怎么识破! 据称,民生证券总经理李静涉嫌以公司发起的“新三板投资基金”的名义,与投资人私自签订代持协议,合同到期后无法对付本息。据多位当事人表示,该案涉案款项或达10亿元人民币,直接牵扯投资者逾300人,间接牵扯上千人。 早先,公安局已对李静所涉合同诈骗案开展侦查,而血本无归的投资人,已将该营业部团团包围。 据曾拿到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上面显示,签订协议的三方分别为投资人、李静(代持人)、山西证券(监管方)三方签订,基金名称为“新三板投资基金”,存续期为2014年9月10日至2014年12月12日,承诺收益为12%,合同后盖有民生证券公章。 表面上,这份合同看上去比较“规范”,但对基金或新三板稍有了解的人,看到以上任何一个条款,便能识破这完完全全是一大骗局。新鼎荣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弛对此做出了解答,新三板圈的对该事件的漏洞逐一进行识破。 漏洞1无管理人、无托管方、未登记备案你买的是基金吗? 在拿到的这份“基金委托理财协议”上,并没有注明“新三板投资基金”的管理方,即基金公司的名称。投资人凭李静的身份信息,以及合同后盖的公章判断,该基金由民生证券发起成立。但实际上,券商并没有直接发起基金的权限,基金只能由基金公司发起。券商若想成立基金,也只能由其子公司发起设立,双方人员、风控等完全隔离。因此,但看这只基金由民生证券发起这一点,便应该意识到,你买的很可能是一只“假”基金。 更重要的是,这只基金竟然没有托管方!法律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必须交由第三方托管,这样才能确保投资人的钱不会进入基金管理方腰包,从而保证资金安全,托管方一般为银行、证券公司。再来看这只基金,只字不提托管这回事,连“基金”这个名称都不配叫。 谨记:所有基金公司必须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注册,基金公司发起的所有基金,也要在募集及募集完成后,在基金业协会分别进行备案。投资人要想识别一只基金的“真假”,只需到证券业协会官方上查询便可知道。如果说基金在前期宣传期尚未进行备案的话,所属基金公司也一定查询的到。 漏洞2存续期3个月,新三板基金没这么短的! 此款基金约定的存续期为3个月,这在新三板市场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新三板更接近于“一级半”市场的功能,投资者出钱买一家公司股权,通常长期持有,获取公司高成长及交易所带来的分红和溢价收益。

新三板公司员工持股操作方案

新三板公司员工持股方案 大部分新三板公司都有面向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安排,大多数以成立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操作。但是就是这样一个简单便利的途径,在2015年11月24 日股转系统发布的有关新三板企业定向发行的问答中被禁止。原因据猜测是防止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这样一项规定,使得原本计划采用老办法进行员工股权激励的新三板企业犯了难,员工股权激励难道以后都不能做了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员工股权激励还是要做的,但是要换一种形式。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新思路,股转系统已经给出了,那就是用原来放在有限合伙的钱来认购新发起的基金份额或资管计划,再由这些经过备案和核准的基金或资管计划认购新三板公司的股票。 玩法 要说走基金通道设立持股平台认购公司发行股份需要怎么办,一般分三步走,(下文中拟进行员工激励的新三板企业称为标的企业): 第一步:由基金管理公司发起设立一支契约型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基金的投向。为了确保这支新基金的投向是标的企业,双方可以在第一步的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该支基金的投资方面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步:基金管理公司与标的企业员工签署基金认购合同。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基金募集,到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三步:基金管理公司用完成备案的该支基金投资标的企业,认购标的企业发行的股票。

关注点 1、新三板企业借道基金进行员工持股应采取契约型基金的方式。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当中规定了法人机构与合伙企业,而对当下使用频次最多的契约型基金的规模没有特别要求,因此契约型基金参与新三板企业的增发,只要满足基金管理人在证券业协会备案,且基金本身也完成备案,即可成为新三板的合格投资者。所以今后新三板企业借道基金进行员工持股可以大量采取契约型基金的方式,便于操作。 2、契约型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有限合伙OR个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作为单位而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作为自然人的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并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因此如果是采取个人认购的方式,在员工个人资产不满足条件的前提下,会出现代持,需要标的企业部沟通协商清楚,找到愿意让对方代持的人,避免以后的纠纷。最终基金赎回后收益是按照认购份额不同打到认购方的账户,约定清楚代持方防止最后的利益纠纷。这一方式的优点是个人收益不用申报缴税。缺点是认购的份额在基金赎回前不能转让,也不利于企业统一管理。

新三板分层最终方案公募基金入市指引制度有望出台

新三板分层最终方案、公募基金入市指引制度有望出台新三板分层最终方案、公募基金入市指引制度有望出台 任务:准备请柬以及将请柬送到所邀请的领导老师手中;晚会当天在活动中心迎接莅 临老师和其他观众;晚会进行中完成给领导老师倒水的任务。与大一新生负责人协同将大 一新生带到指定位置。 (四)处理好两个关系。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处理好长期任务同阶 段性成果之间的关系,各单位要对开展专题集中教育活动进行总结,评估各项教育措施的 效果,形成推进《党章》和党内法规学习教育的长效机制。 全国股转系统从2020年4月18日至22日进行挂牌公司分层信息揭示第一轮仿真测试,这预示市场期待的分层最终方案落地在即。多家机构人士认为,分层最终方案有望近 期出台,包括公募基金入市指引等在内的诸多制度红利有望渐次落地,市场参与方的新三 板业务模式悄然生变。 “人造”分层或难入围 根据此前发布的测试方案,全国股转系统从4月18日至22日进行挂牌公司分层信息 揭示第一轮仿真测试,以便于各方验证其技术系统对挂牌公司分层信息接收和展示的正确性、实时性。参测单位包括全国股转系统公司、中登公司、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以及各 券商、信息商等。 联讯证券分析师付立春指出,仿真测试的启动预示着市场期待的分层最终方案落地在即。国都证券相关人士透露,由于新三板分层对于中国资本市场而言属于新兴事物,首轮 测试完毕后,相关参与方有望继续进行第二轮测试,这意味着新三板分层制度的“临门一脚”架势正在形成。 接近全国股转公司的人士表示,分层方案的“终极”版本有望在仿真测试期间择机发布。“股转公司方面发起的仿真测试正在与分层方案的‘终极’审核同步进行。目前相关 部门已经对新三板分层方案完成会签,正在等待最终结果,最后的分层方案最快有望本周 公布。” 按照此前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股东人数”、“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营业收入+股本”和“市值+股东权益+做市商家数”三套创 新层标准并行设立。自去年11月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不少挂牌企业各显神通,或是变更交易方式、增加做市商满足做市条件,或是进行市值管理以满足最低市值要求, 或是低价出售股权以增加股东人数,甚至还有部分企业刻意调整财务指标向分层标准靠拢,一定程度上带来市场乱象。业内人士认为,相比征求意见稿,最终方案门槛或有所抬高, 也会更加侧重符合公司治理、运营规范性等共同标准。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模式分析

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模式分析 【摘要】本文描述了中国的PE行业的发展历程及现状,阐述了PE的主要退出方式;详细论述了我国PE行业在过去几年主要依赖于IPO退出的方式所带来的问题;通过对国内外PE模式具体案例的研究,探讨中国PE发展模式创新的方向和趋势。本文通过研究后认为,中国PE行业未来发展模式是:首先是对整个行业来讲,退出渠道的选择肯定会更加多元化;第二,在野蛮增长过后,更多的国内的PE注重专业性,更关注于企业本身的投资价值,而不是对于IPO的投机;第三,未来中国的PE将趋向于多元化、平台化、证券化的模式。 【关键词】股权私募;投资基金;发展模式 1.绪论 1.1选题背景 股权私募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经历二十多年的发展,已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目前在中国的私募投资领域,大部分的PE机构采用的最主要的退出方式是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首次公开募股)。在经过创业板开闸后的3年的持续井喷式的高速发展后,在2012年11月份,证监会出于控制上市公司的数量规模的目的暂

停了新股的发行,并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了严格的财务审查。过去两年来IPO暂停导致的教训逼迫着众多PE及创业投资公司思考行业新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方向,以改变单一的IPO退出方式。 1.2研究意义及目的 首先,基于PE行业原有发展模式,重点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严重依赖IPO的业务模式带来的问题,为我国PE探讨一种新的发展模式,以改变我国PE机构严重依赖IPO 这一单一的退出方式的做法。 其次,由于IPO暂停政策的巨大冲击,给我国PE市场带来了非常困难的局面。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研究,总结出它们的优点和可取之处,为其它PE机构提供借鉴和指导。 最后,通过对国内外的已经出现或者正在进行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总结分析,就可以给整个行业带来一种很直观的借鉴意义,消化吸收,来寻找或形成适合自己的做法,重新回归PE行业的投资属性。 1.3研究问题 本文主要研究以下三个问题: (1)根据行业发展历程和现状,研究我国PE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2)通过对国外PE机构的先进做法和国内PE市场出现的一些好的做法进行研究比较,来探讨对中国PE发展的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科创板的区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科创板的区别 资本市场又称长期资金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90年代发展至今,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得到完善和丰富,目前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科创板在内的场内市场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券商柜台市场、私募基金市场在内的场外市场。 一、场内市场 场内市场即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我国的场内市场主要包括主板市场(中小板)、创业板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科创板。 (一)主板市场 主板市场,又被称为一板市场,是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往往被称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的主板市场,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在上交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一般以600和601开头,例如,工商银行(601398)、贵州茅台(600519)、中国平安(601318)等知名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主板企业股票代码一般以000和001开头,例如,平安银行(000001)、万科(000002)、华侨城(000069)等知名企业。中小板属于主板市场的一部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中单独设立的一个板块,发行规模相对主板较小,企业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也属于一板市场,股票代码一般以002开头,例如,苏宁易购(002024)、海康威视(002415)等企业。

(二)创业板市场 创业板属于二板市场,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专属的板块,相较主板和中小板更看重企业的成长性,其设立目的在于为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股票代码一般以300开头。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新三板审核制度较为简单、审核周期较短,但也存在估值低、流动性相对不足的缺陷。 (四)科创板 2018年11月,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消息首次释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重大改革,对于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7月22日,科创板首批公司上市;相较于其他板块,科创板具有以下重大突破:第一,允许尚未盈利的公司上市;第二,允许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第三,允许红筹和VIE架构企业上市。更重要的是更包容,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二、场外市场 场外市场是指在集中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没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和交易制度,又被称为柜台市场(OTC)。它没有固定的、集中的交易场所,而是由许多各自独立经营的证券经营机构分别进行

新三板私募投资基金第三方管理人聘请协议模板

XX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第三方管理人聘任协议 二〇xx年十二月 协议签订地:xx

XX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第三方管理人聘任协议 聘任方: 签约代表: 被聘任方:xx证券有限公司 无异议第三方: 根据上X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XX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XX信托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XX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确认,XXXX作为XXXX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现代表前述合伙企业,聘任xx证券有限公司(下称“xx证券”),作为合伙企业的被聘任方。相关各方经过共同协商,订立聘任协议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聘任期限 聘任期限为三年,自合伙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算;聘任期满,经过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可延长聘任期限。 二、被聘任方工作守则 被聘任方应本着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务实、积极的宗旨,向聘任方合伙企业提供优质的第三方管理服务。 三、被聘任方工作内容 (一)被聘任方接受聘任方的聘任,为聘任方合伙企业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管理与服务: 1、负责为合伙企业寻找、推荐投资项目; 2、协助合伙企业提供项目尽职调查服务;

3、协助合伙企业在项目投资的过程中制订交易框架以及工作计划; 4、协助合伙企业沟通项目进程中所涉及到的中介机构; 5、协助合伙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投后管理,对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的投后管 理提供咨询服务; 6、选择或更换合伙企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法律顾问及托管银行等第 三方专业机构; 7、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合伙企业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8、其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管理咨询; (二)以上管理与服务如果属于《有限合伙协议》约定的需要合伙人会议或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事项,就先取得相应的批准后方可执行。被聘任方应遵守《有限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企业签署的银行托管协议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三)被聘任方向合伙企业按年度递交年度工作报告。 四、被聘任方管理费用与支付方式 (一)被聘任方基本管理费用 1、在聘任期限内,被聘任方每年按照各合伙人的总实际出资额的0.2%,向聘任方合伙企业收取基本管理费用; 2、上述费用中,第一期管理费由聘任方在2015年1月31日前向被聘任方支付;此后每一期管理费由聘任方在次年1月31日前向被聘任方支付; (二)咨询费 1、在聘任期限内,由被聘任方向合伙企业推荐目标企业;如合伙企业与目标企业达成投资协议或融资协议,被聘任方按照前述协议的投、融资金额的2%,在前述投资或融资第一笔款项划至目标企业帐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聘任方合伙企业收取咨询费。 就单个咨询费的具体事宜,聘任方、聘任方执行合伙人和被聘任方可另行签订单项协议,进行详细约定,如果超过以上约定的费用标准,应合伙企业的合伙

新三板公司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

新三板公司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 新三板公司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一)企业申请挂牌环节 中介机构须核查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遵守相应的规定: 1、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新三板公司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要求是什么 2、申请挂牌同时发行股票的,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公司股票认购对象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关于股票发行的专项意见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二)挂牌公司发行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环节 挂牌公司报送的股票发行融资备案材料中,主办券商和律师

应当分别核查挂牌公司股票认购对象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分别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和《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 自本监管问答函发布之日起,挂牌公司披露的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中,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当分别核查交易对手方和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专门说明。 相关阅读: 私募基金的运作方式 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 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孳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 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

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务募投管退运作产生深远影响。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适用资管新规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1、截至目前,除了《证券投资基金法》(法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行政法 规)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没有明确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上位法依据,而资管新规生效之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调整适用的规则主要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自律规则,而这些规则在效力层级上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注意:《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 规定》(部门规范性文件)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据此,《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私募基金仅有原则性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生 效实施,上述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资管新规,资管新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无法明确适用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适用相关部门规章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监管自律规则。2、同时,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不同于普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适用另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根据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创业投资基金以外主要投资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产品类型如: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基础设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类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 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对于主要投资新三板拟挂牌和已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基金”,建议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主要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基金类型建议选择“股权投资基金”。”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在监管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故在私募基金备案及募投管退各个环节,应对私募投资基金进行

新三板原始股是什么

金斧子财富:https://www.sodocs.net/doc/ae12433022.html, 自2004年赵丹阳与深国投合作成立第一只阳光私募基金至今,中国私募基金行业已走过12年,无论从私募从业人数,还是产品数量、管理规模来说,都得到了飞速发展,私募与中国股市共同成长,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一股重要力量。那么,新三板原始股是什么新三板原始股如何退出?下面,金斧子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新三板原始股是什么 新三板原始股,指的是在股票一级市场上以发行价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企业股票,由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社会上出售的所谓“原始股”通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原始股”一向是赢利和发财的代名词。通过上市获取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额回报,很多成功人士就是从中得到第一桶金的。通过分红取得比银行利息高得多的回报。 新三板原始股如何退出 原始股不确定性强 原始股在初始阶段通常为1元1股,虽然价格便宜,然而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原始股多半是初创企业为员工提供,外界很难购买到优质的原始股,而且并不具有信用保 障,风险系数颇大。目前,原始股多半是创业初始公司,通过给员工相应股权激励员工,变相培养员工对公司的情感,让员工对公司有所憧憬,但如果不能如期上市登陆

金斧子财富:https://www.sodocs.net/doc/ae12433022.html, 资本市场,其如同一张空头支票。 原始股的公司给予的承诺多半是创始人的美好愿望,然而愿景能够如何带有强烈不确 定性,尤其不了解该公司情况的投资者,不了解公司的营业模式、业绩情况,冲动购 买等同饮鸩止渴。公司一方面提供承诺信用背书,但是对于企业而言挂牌新三板是否依旧是难题?原始股能否实现投资者财富自由的愿望? 据了解,实际情况并非能如愿以偿,所以在购买原始股时,专家建议风险与挑战并 存。 新三板市场风险依旧 目前新三板的挂牌公司3403家,挂牌公司数量逐日递增让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误认为挂 牌新三板并非难事,而实际上新三板企业挂牌容易并不代表投资者可以稳赚不赔。 如需投资私募理财,可预约金斧子理财师,【金斧子】持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国际风投红杉资本和大型央企的招商局创投实力注资,致力于打造中国领先私募发行与服务平台,提供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固收产品、债券私募、海外配置等产品,方便的网上路演平台,免费预约理财师,用科技创新提升投资品质!

私募证券新三板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净版)

XX号新三板投资基金 风险揭示书 尊敬的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当您认购XX号新三板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可能获得投资收益,但同时也面临着投资风险。您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和《北京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北京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特作出如下风险揭示: (一)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北京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北京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基金管理人依据《北京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北京XX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本基金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股票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管理风险、证券市场流动性不足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特定的投资方法及基金财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的操作或技术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包括基金管理人经营风险、投资企业的经营风险)、基金本身面临的风险(包括法律及违约风险、购买力风险、管理人不能承诺基金

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条件

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条件 新三板是一个全新的版块,很多投资者是可以进行投资新三版的,但是想要投资新三板是需要满足新三板投资者的条件的,那么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条件有哪些?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调整新三板投资者准入标准的通知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公司于12月30日发布公告,重新修订《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内容,调整了投资者准入门槛,将投资者资产标准从300万上调至500万。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准入标准投资者申请开通“股份报价委托”权限的,需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申请: (一)合格投资者 1、自然人(1)客户账户内前一交易日日终资产总值(含资金、证券、基金、券商理财)在500万以上; (2)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含新三板交易经验)。 2、一般法人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法人或实缴出资总额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合伙企业。 3、特殊法人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或券商理财产品、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产品或资产。 (二)受限投资者公司挂牌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已参与新三板交易的股东。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三板市场起源于2001年“股权代办转让系统”,最早承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称为“旧三板”。 2006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称为“新三板”。随着新三板市场的逐步完善,我国将逐步形成由主板、创业板、场外柜台交易网络和产权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新三板与老三板最大的不同是配对成交,设置30%幅度,超过此幅度要公开买卖双方信息。 2012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试点,首批扩大试点新增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2013年12月31日起股转系统面向全国接收企业挂牌申请

资管计划、契约型基金可以在新三板挂牌前充当股东

新三板明确: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可在挂牌前 做股东! 2015年10月16日,新三板发布《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明确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完成工商登记?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一、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资拟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公司的股权?在挂牌审查时是否需要还原至实际股东? 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于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资产的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称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故基金子公司可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

相匹配……”;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基础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定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券商与客户约定投资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故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公司股权。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上述基金子公司及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

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sodocs.net/doc/ae12433022.html, 新三板新股诈骗案例分析 所谓树大招风,新三板市场刚刚走近大众视野,就开始被不法分子当做诈骗的诱饵了。最近,民生证券山西一家营业部就被曝出诈骗丑闻。下面,就由赢了网的小编带你一起来看看新三板打新股的诈骗案件怎么识破! 据称,民生证券总经理李静涉嫌以公司发起的“新三板投资基金”的名义,与投资人私自签订代持协议,合同到期后无法对付本息。据多位当事人表示,该案涉案款项或达10亿元人民币,直接牵扯投资者逾300人,间接牵扯上千人。 早先,公安局已对李静所涉合同诈骗案开展侦查,而血本无归的投资人,已将该营业部团团包围。 据曾拿到一份由当事人提供的合同,上面显示,签订协议的三方分别为投资人、李静(代持人)、山西证券(监管方)三方签订,基金名称为

“新三板投资基金”,存续期为2017年9月10日至2017年12月12日,承诺收益为12%,合同后盖有民生证券公章。 表面上,这份合同看上去比较“规范”,但对基金或新三板稍有了解的人,看到以上任何一个条款,便能识破这完完全全是一大骗局。新鼎荣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弛对此做出了解答,新三板圈的对该事件的漏洞逐一进行识破。 漏洞1无管理人、无托管方、未登记备案你买的是基金吗? 在拿到的这份“基金委托理财协议”上,并没有注明“新三板投资基金”的管理方,即基金公司的名称。投资人凭李静的身份信息,以及合同后盖的公章判断,该基金由民生证券发起成立。但实际上,券商并没有直接发起基金的权限,基金只能由基金公司发起。券商若想成立基金,也只能由其子公司发起设立,双方人员、风控等完全隔离。因此,但看这只基金由民生证券发起这一点,便应该意识到,你买的很可能是一只“假”基金。 更重要的是,这只基金竟然没有托管方!法律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必须交由第三方托管,这样才能确保投资人的钱不会进入基金管理方腰包,从而保证资金安全,托管方一般为银行、证券公司。再来看这只基金,只字不提托管这回事,连“基金”这个名称都不配叫。

新三板开户、交易详细流程

新三板开户、交易详细流程 很多投资者急于分享新三板的投资盛宴,却不知道如何参与,以下为您附上详细流程: 超详细新三板开户、交易流程 第一部分开户、开通权限 第一步、在证券营业部开一个股票户,如果已经有股票户就不用再开了。 第二步、开通新三板权限。 客户账户资质 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投资者: 1.机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 3.自然人投资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不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资产。 (2)客户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客户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其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4.其他投资者(受限投资者)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客户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开通权限时需提供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凭证。 概括起来就是: 如果是个人名义参与,需要有500万金融资产放在股票账户上验资2-3天。 如果是以合伙企业名义参与,需要有500万实缴资本。 如果是其他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券商开通新三板权限基本上就2-3个工作日,需要你向你开户的证券公司提出申请,并填写一堆表格。 权限申请完成之后,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随便买卖新三板的股票,也可以参与三板的定向增发。 第二部分、交易规则 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 1、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15-11:30,13:00-15:00,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休市。 2、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 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新三板政策---最新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申报材料公开的相关 要求 发布机构: 证监会发文日期: 2015年03月27日非上市公众公司行政许可要求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对申请人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做好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公开披露工作,申请人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1、在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时,申请人应当出具书面声明,同意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 2、申请人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公开转让(定向转让、定向发行、资产重组)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3、申请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申报稿和对反馈意见的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一)发布机构: 证监会发文日期: 2015年07月02日 一、申报材料中“申请人最近2年及1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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