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违法发放贷款罪修正的思考

违法发放贷款罪修正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ad9528678.html,

违法发放贷款罪修正的思考

作者:周虹

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1年第06期

本文案例启示:对於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应当区分是否向关系人发放。行为人并未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即便是数额较大,在未造成损失或者是损失不够巨大的情况下,应当不认为是犯罪,要严格坚持以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基本案情]李某於2009年成立了一销售公司并与某知名品牌空调签订了空调销售代理合同。但是由於销售业绩不佳,该品牌空调解除了和李某之间的代理销售合同。李桌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在丧失代理资格后依然冒用该代理身份骗取一家担保公司的担保。并利用该代理身份和担保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银行工作人员王某在明知李某的代理资格有问题的情况下,因向李某提供担保的公司在该银行有1亿元人民币的担保金,未对李某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就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由於李某未能偿还贷款。银行就直接从担保公司的担保金帐户中直接划扣了贷款和利息。后担保公司发现李采无力还款且不具代理资格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在调查中发现王某在未对李某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就发放了贷款,连同时对王某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最终,法院根据《刑法》第186条之规定认定王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刑法条文的分析

我国现行《刑法》第186条第1、2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在《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修正前,1997年《刑法》原文第1、2款为:“银行或者其

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於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