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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之案例分析

共同犯罪之案例分析

张某之妻李某与刘某有过通奸关系,在李某拒绝与刘某往来之后,刘某仍然常去李家纠缠,曾被张某抓住殴打过,并多次警告过刘某均无济于事。

于是张李两个人商议,如刘某再来便将其腿打断。某夜刘某又去李家,李听见门有响动将张叫醒,张随即到外屋拿把铁锹出门外,看见刘躲在墙角处,张仇恨满腔,当即举起铁锹照刘某头部猛打数下,刘顿时倒地。这时,李某也出来用扁担又朝向刘某腿、臀部猛打,直打到刘某不能动弹为止。张遂去派出所投案,刘某被抬回家,于当夜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是严重脑挫裂所致。

问:李某与张某是否构成共犯?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共同犯罪习题

、判断题 ( )1、按照共同犯罪是否有组织形式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 罪。 ( )2、某仓库保管员被两名犯罪分子捆绑在门柱上不能动弹,任凭两个犯罪分子从仓库 取走价值2万元的货物。该仓库保管员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3、某甲指使未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刘某使用麻醉方法绑架某私营企业主10 岁的儿子,以勒索该私营企业主的钱财。某甲与刘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4、某乙在一隐蔽处向丙开枪,丁同时也向丙开了枪,但据查,乙、丁并无通谋。乙、 丁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 )5、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6、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侵害行为,就是共同犯罪。 ( )7、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 )8、任意共同犯罪的特点是对其定罪量刑时不仅要引用刑法分则条文,还要引用刑法 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 ( )9、任何共同犯罪都有主犯、从犯、教唆犯之分。 ( )10、甲唆使一名精神病患者去放火,甲是教唆犯。 ( )11、犯罪集团可以有两个人组成。 ( )12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 ( )13、某一盗窃集团的犯罪计划是盗窃财物,该集团中某个成员甲在盗窃财物的过程中 又实施了强奸行为,则集团的首要分子和甲要对强奸行为负刑事责任,集团中的其他 成员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 )14、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所有从犯同主犯实际受到的处罚相比较都要轻。( )15、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能有一个主犯,但可能有多个从犯。 1-5:√、√、×、×、× 6-10:×、√、√、×、× 11-15:×、×、×、×、× 三、选择题

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司法考试刑法经典案例精选 第一部分刑法总则 一、犯罪构成得主体 案例1.李某在14岁之前盗窃各类财物约五万余元.14岁生日那天,李某邀集几个朋友一起吃饭。饭后回家途中(当晚九点),李某瞧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得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将包抢走,包内有手提电话一部、现金5000余元。第二天李某出门游逛,见路边停着一辆吉普车,即设法打开车门,将车开走.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将在车站候车得3人挂倒,二死一伤。李某不仅未停车,反而加大油门逃走。当日下午,李某将汽车以两万元得价格卖出。听说警察在调查此案,李某逃走,后被抓获。经查,李某在逃亡得第五天还曾教唆一个15岁得男少年抢劫她人财产1200元;帮助她人运输毒品30克,获得运输费150元。 请对李某得上述各行为从刑法角度进行分析并说明理由。 二、犯罪构成得主观方面 案例2.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得乙男勾搭成奸.乙因工厂不景气而心绪不佳。为稳定人心,乙未将不景气得情况公诸于众,被告人甲也不知晓。一日,乙与妻子、甲以及一个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她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您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得面将农药倒入乙得碗里,然后对乙说:“您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您喝吧!"于就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得酒碗,用手抠乙得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效,乙在被送往医院得途中死亡。 问:本案中,甲得行为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如不构成犯罪,请说明理由。三、犯罪构成得客观方面 案例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就是同一家电脑公司得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得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得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得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就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得郑某信用卡上得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就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得郑某信用卡上得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就是拾得郑某得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就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得钱款。 问:(1)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2)如果江某用自己仿制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3)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就是否构成犯罪,如果就是,构成何罪? (4)如果江某盗窃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江某构成何罪? 四、故意犯罪得未完成形态 案例4.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得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得,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得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得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得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得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柏浪涛

刑法案例分析方法 ——柏浪涛 第一部分方法论 一、考查目标 刑法案例分析题旨在考查三项内容: 1.重点知识板块的掌握程度。 案例分析题首先是一种知识考查,但不是对所有考点的考查,而是对重点知识板块的考查。常考的知识板块有: (1)总则:①犯罪未完成形态;②共同犯罪;③自首和立功。 (2)分则:①财产犯罪;②人身犯罪;③贪污贿赂犯罪;④金融犯罪。 对上述知识板块应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这是解答案例分析题必要的知识储备。 2.萃取关键事实,找出对应法条的能力。 近几年的案情都比较长,而且复杂。这就要求考生同时具备快速阅读的能力,快速萃取关键事实的能力,以及快速找出所考法条的能力。有些考生在这个环节失误的教训是深刻的。例如,2008年有考生在阅读刑法案例分析题时,开始以为是公司法的试题,读到最后方知是刑法试题,义需重读一遍。这无疑会浪费时间,并造成心慌。 3.事实与规范的连接能力。 案情是事实,法条是规范。案例分析本质上就是运用法条来分析案情。 从逻辑上看,这是一个三段论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条,小前提是案情,最后得出结论。 博主补充: 关于洗钱罪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11年卷二12题) A.《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虽未明文规定侵犯财产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依然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B.将上游的毒品犯罪所得误认为是贪污犯罪所得而实施洗钱行为的,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C.上游犯罪事实上可以确认,因上游犯罪人死亡依法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洗钱罪的认定 D.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考察知识点:罪刑法定原则、洗钱罪的认定 第一部分:通用解题思路 解题思路:如何避免罪刑法定原则成为口号,就要求定罪时遵循规范的判断方法。定罪活动基本上是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大前提是法律规定(构成要件),小前提是案件事实,结论是有罪无罪。但是,实务中经常出现的错误是,颠倒大前提与小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大前提,将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作为小前提。例如,某个单位组织盗窃电力。实务中有人如此推理:这是单位盗窃(大前提),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盗窃罪主体(小前提),所以该案件应做无罪处理。 第二部分:本题解题思路 本题正确的推理应是: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自然人带着为自己或第三人(包括单位)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贷款诈骗,在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过程中,必然存在有关自然人自己实施贷款诈骗的行为,那么该自然人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贷款诈骗罪。该自自然人实施贷款诈骗罪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其犯罪所得收益及其收益属于洗钱罪的对象。因此,为单位贷款诈骗罪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因此,D选项错误。 从操作上看,这是一个互动往返的过程,需要考生不断往返于案情与法条之间,努力将二者的距离拉近,最后得出结论。 这项能力是法律人的基本职业能力,因此是考试的考查重点。 4.综合联系能力。

论单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关系

论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关系 伍松2009111134 应本09级一班 摘要:本文先救共同犯罪和单位分别依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其进行分别介绍,再依次就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事实,自首,刑事处罚四个大的方面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并且针对其中的一些规定,提出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犯罪认定刑事处罚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但是有一个特例,在交通肇事罪中,某自然人指使行为人逃逸或者其他行为共同参与的,也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也是唯一一个过失犯罪可以作为共同犯罪的特例。《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之间的关系。 共同犯罪主体为二人以上的自然人,我国对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认定其是否犯罪采用“部分共同说”,即“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具体要点是:①如果犯罪性质完全相同,成立共犯;②如果犯罪性质部分相同,就共同部分承担责任;③在犯罪性质不共同部分不成立共犯。单位犯罪的主体为单位、主管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但有些特殊情况例外:①为犯罪而成立的单位,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②个人独资企

业犯罪,且犯罪为个人所得,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③盗用单位名义,非法所得为个人私分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④法律未规定的其他行为。确定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应对单位犯罪负责的自然人)应依据如下四条原则:①法定性原则;②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原则;③犯罪行为与犯罪意志的关联性原则;④特定性原则。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各自之间的关系具体如下: (一)法定性,都需依据《刑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而确定。(二)主体为二人以上,一个自然人成立的犯罪不能作为共同犯罪。如甲,18岁,乙,13岁,共同故意杀害丙,其中乙不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不以犯罪论处,甲、乙就不能构成共同故意杀人罪。一个人成立只有一个人的单位,也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原因上文已阐述。(三)主体都包括自然人,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的自然人范围大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范围。 二、共同犯罪的法律事实和单位犯罪的法律事实之间的关系。 犯罪事实是指法律事实中有关犯罪人具体实行犯罪行为的部分,是犯罪认定的关键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整个部分,只要参与了其中的一个部分就可以构成共犯,其中有几个关键词可作为我们判断的标准;共谋(有意思联络)、共同(无意思联络)、组织(行为的组织者)、实行、帮助、教唆。对于单位犯罪事实,主观上,其行为满足了单位的利益(或单位的全体成员的利益,或者单位的绝大多数的利益);客观上,犯罪结果为,非法利益为单位所有(但不排除以各种理由将非法所得分配给单位全体成员享有。例如,刑法第三百九

群文阅读案例

复活——多角度思考古生物的何去何从 泸县梁才学校许丽 教材分析: 本组主题是“多角度思考古生物的何去何从”,配以课本第八单元科学技术创造奇迹组织教学内容,选编有以下几篇文章:《复活霸王龙没戏,打算复活猛犸象》、《猛犸象复活或有戏》、《猛犸象能复活吗》、《千万别复活猛犸》。猛犸象是最受孩子们欢迎的极寒动物之一,围绕猛犸象能否复活这一话题,从古生物学和科学的角度为猛犸象的复活与否展开探索,丰富的古生物学和科学知识,极大的吸引了孩子们的兴趣。希望通过这一单元的学习,孩子们能展开大胆的想象,喜爱阅读富有科学常识的文本,养成一种科学探索精神。 这几篇文章结构分明,条理清晰,以小标题的形式呈现每个部分的内容,很容易有目的的读。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应充分运用小标题的提示作用,让学生“根据主题寻问题”,并学会有针对性的阅读文本,检索有用信息。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能够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单元文本的阅读,理解每篇文本的主要内容,结合“自我展示”问题,在文本中解决问题。 2.过程与方法:以单元学习为引导,分享孩子同步阅读的学习内容、学习方法等。 3.情感与态度:通过对复活猛犸象这一主题的科学认知,激发科学探索精神,能够全面科学的看问题。 教学内容: 1.人教课标版教材小学语文第七册第八单元课文:《呼风唤雨的世纪》《电脑住宅》《飞向蓝天的恐龙》《飞船上的特殊乘客》 2.西师版《新群文读本》教材:《复活霸王龙没戏,打算复活猛犸象》、《猛犸象复活或有戏》、《猛犸象能复活吗》、《千万别复活猛犸》 教学重点: 1.在每一个小标题的提示下理解文本内容,理解科学常识。 2.分享孩子群文阅读的学习内容、学习方法等,为学生有效群文阅读奠定基础。教学难点: 教学时间不足,理解文本中的一些科学专用名词。

【原创】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故意杀人案 案情介绍: 在山东烟台某村刘某因妻子与同村妇女的口舌之争而与同村村民秦某发生厮打,最终引火上身,被判故意杀人罪。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厮打过程中,刘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发生后,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次村民厮打事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并将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故意杀人罪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最终确认的法律事实如下: 案发前,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之妻因传口舌发生矛盾。秦某持铁棍和妻子、弟兄二人到找刘某妻子说理。刘某怕争执起来双方动手妻子吃亏,身边暗藏一把尖刀。2013年6月13日20时许,当双方在刘某家见面后,刘某妻子与死者秦某再次发生口角互相谩骂,而死者秦某并没有给刘某妻子辩解的机会,谩骂后即动手用铁棍将刘某妻子打至头皮开裂。此时,激动的刘某上前阻拦死者秦某的行为,与秦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某用随身携带的单刃尖刀,朝秦某胸、腹部连捅七刀,致秦某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辩称:本案只因女人传话引起,他与被害人无冤无仇,并与死者父亲还有较好的关系,不是故意; 二是被害人持铁棍到自己家中并殴打自己的妻子,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行为作为导火索,该事件亦不会发生。三是刘某愿意积极赔偿,对被害人秦某的家属进行赔礼道歉,态度良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就连刘某所在村落的村委干部也采集了近200名村民的签名向法院请愿,希望对刘某从轻发落。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事实进行质证后做出了相应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因邻里纠纷而持刀行凶,致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但考虑到被害人对本案引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刘某能积极赔偿等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光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焦点: 一、案件中的刘某该不该判处死刑? 二、案件中的刘某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违法阻却事由?

群文阅读教学案例(设计、实录):儿童诗里的奇思妙想

儿童诗里的奇思妙想 设计意图:以“群文阅读”策略为指导,根据孩子们年龄和认知特点进行组文,融入生本教育的理念,通过“小组合作学习”、“分享交流”、“评价补充”等方式,充分调动学生自主阅读的积极性,感受“儿童诗里的奇思妙想”。 选文篇目:《小真的长头发》《下巴上的洞洞》《爸爸的鼾声》《冰冻的梦》 推荐篇目:《太阳打翻了》《大海睡了》《小蚂蚁》《我想》《我要把自己寄给你》教学目标: 1.孩子们通过阅读、讨论、交流,感受儿童诗里的奇思妙想,激发阅读兴趣、推进阅读。 2.展开想象,续编儿童诗。 教学重点:体会儿童诗中的奇思妙想,激发学生阅读兴趣。 教学难点:展开想象,创编儿童诗。 教学准备:多媒体课件、阅读材料、练习卡、阅读记录卡。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走进想象的世界 师:孩子们好,想不想出去玩? 生:想! 师:走,咱们这就去“想象国”逛一逛(课件出示:想象国)。这里的人们可喜欢想象啦!瞧,短头发的小真就常常在想(课件出示:我的头发能长多长呢?)我们一起去看看(课件出示:小真站在小桥上用她的长辫子钓鱼,站在栅栏前用她的长辫子套牛,站在院子里用她的长辫子晾衣服,躺在小河边清洗她的长头发,坐在椅子上,十个妹妹排在身后用手拿着她的长头发帮她梳理长头发)。 小真的想象可真丰富,她把这些奇妙的想象都写进了儿童诗里。现在我们走进儿童诗里去感受诗中的奇思妙想。(板书:儿童诗里的奇思妙想) 二、走进儿童诗,感受诗中想象的神奇 (一)读儿童诗,引导感受儿童诗里奇妙的想象。 1. 自读儿童诗《小真的长头发》,感受诗里奇妙的想象。(课件出示图文:小真的长头发)

师:请孩子们自由的读一读《小真的长头发》,想一想:小真的哪一种想象奇妙? 生1:我觉得“小真站在小桥上,把头发垂下去就能把鱼儿钓起”这种想象最神奇!因为我爸爸最喜欢钓鱼,他每次钓鱼都要用鱼竿和鱼线,小真只用头发就可以把鱼钓起来了,既经济又方便,所以我觉得这种想象最神奇。 师:宝贝,你的感受真好!你能从儿童诗中走进生活,真棒!为你们小组加2分。 生2:我觉得诗中最奇妙的想象是“小真站在院子里,把辫子绑在树杈上一拉,就能把所有的衣服都晾完”。如果我的头发也可以晾衣服就好了,就可以帮助妈妈,让妈妈不那么辛苦。 师:宝贝,百善孝为先,你做到了!孩子们,把掌声送给我们的孝心之星(加3分) …… 2. 师:小真的想象为什么会有那么神奇呢?因为她的想象很大胆(板书:大胆)现在,我们也来大胆的想象一下:“小真的长头发还可以做什么?” 生1:还可以当跳绳,和小朋友们一起跳。 师:这个想法真奇妙!孩子们,现在你们就拥有了长长的头发,把它当跳绳跳一跳吧。) 学生起立一起试着跳30秒跳绳。(孩子们一下子就兴奋了,立刻走进了想象的世界。) 生2:还可以当长线,拿去放风筝。 师:你的想法太奇妙了,今天的“奇思妙想大王”就是你了!(加3分) …… 3. 自读儿童诗,填写阅读记录卡。 师:大胆的想象真是太神奇了!它让我们的儿童诗充满了奇思妙想。接下来,请孩子们拿出阅读单,走进儿童诗,再次去感受儿童诗中的奇思妙想吧! (课件出示“阅读要求:自由阅读儿童诗《下巴上的洞洞》《爸爸的鼾声》和《冰冻的梦》,边读边思考:儿童诗中最奇妙的想象是什么?你还想到了什么?并完成阅读记录卡。”)

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63个刑法经典案例分析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案情] 被告人: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当飞机飞到东经118。09'00",北纬52。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 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 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因为: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案情] 被告人: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 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本案的关键.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据此可知,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10年;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应依我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案例

共同犯罪:定罪 (一)案例 案例一1998年8月6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看守。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万余元。 案例二1984年8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此时,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60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

(二)共同犯罪的概念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主观上要有共同犯罪故意,客观上要有共同犯罪行为。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轧左右腿)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可以区分为正犯与共犯,正犯是指实行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已有规定。共犯是指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其行为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为共犯的定罪提供了法律根据。 1.正犯的定罪(直接正犯与间接正犯、单独正犯与共同正犯) 2.组织犯(犯罪集团) 3.教唆犯 4.帮助犯(四)案例分析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定罪。 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量刑 (一)案例被告人王某对甲有仇,遂出资5万元雇使张某去除掉甲,张同意,并将欲杀甲的情况告诉其妻陈某,陈某不仅不加制止,而且积极为其出谋划策,帮张买来一把尖刀用于杀甲。在陈

自媒体人打造爆文7个标题技巧

自媒体人打造爆文7个标题技巧 自媒体人创作往往把一般的精力都用在了标题上,写好一个标题能增加成为爆文的几率,我们应该如何写标题呢? 首先,标题的内容应恰当。标题表达的意思应当契合正文主旨,点出正文精华。不要使用与正文完全无关的形容词堆砌,也不要使用危言耸听和过分夸张的标题。 其次,借助技巧,写出好标题。常见的标题技巧有如下几点: 1、制造悬念 ①抖包袱。例如:《月薪3千和月薪3万的文案到底差在哪?》 ②反逻辑。例如:《癌症治愈吸烟》

③留白法。例如:《当世界上剩下最后一个人的时候,她突然听到了敲门的声音…》 ④反问法。例如:《为什么有些人用一年时间获得了您十年的工作经验?》 2、利用名人效应 名人效应,是指名人的出现总能引人注意、强化事物、扩大影响、使人们模仿和信服。利用名人、名企写标题可以让我们的标题更吸引眼球,例如:《李彦宏也在用的时间管理法则》。当利用名人效应写标题时,尽量使用当红的、人气旺的、大家熟知的名人,这样的标题效果更好。 3、引发情绪共鸣 ①在标题中加入自身体验,例如:《每天早起是一种什么体验?》。 ②在标题中加入大家熟悉的生活化场景,例如:《今年过节不收礼,收礼就收脑白金》

4、制造稀缺 制造稀缺其实是制造恐慌心理,让人们珍惜稀缺机会从而愿意重视标题和正文信息。例如:《仅剩10双,买不起的奢侈品,三折起!》 5、提示变化 直白地提示变化,来刺激人们敏感的注意力。例如:《钱越来越像纸,工薪阶层如何理财?》 6、通知用户

以通知的口吻写标题,表示贴心提示,来拉近标题和用户的距离。例如:《今日起,北京凭中国驾照可免费申领国际驾照》 7、描述用户 描述与目标用户一致的经历,引发用户的关注。例如:《单身,北京户口,年薪30万,如何找个配得上我的女友?》 除标题外,自媒体最重要的就是内容运营啦,易撰,海量数据,强大的工具,让你的自媒体创作之路走的更轻松。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txt台湾一日不收复,我一日不过4级!如果太阳不出来了,我就不去上班了;如果出来了,我就继续睡觉!刑法案例分析论文一 陈学谷假想防卫过失重伤他人案 「案情」 被告人:陈学谷,男,23岁,浙江省椒江市人,个体工商户,1992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学谷从浙江省到广东省新会县会城镇经营眼镜生意。1992年3月26日上午8时许,陈学谷身带1.1万余元和旅行袋,前往新会车站乘车。途经会城镇白石桥附近时,遇见正在该处执勤的便衣民警谢健飞和阮敬伟。谢、阮二人见陈学谷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陈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陈学谷不允。在纠缠中,阮敬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工作证在陈学谷眼前晃了一下,但陈学谷仍拒绝接受检查。谢、阮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陈拉入城西管理区“老人之家”内进行检查。因陈学谷依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谢、阮二人便对他殴打,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扣上。随后,谢、阮二人在陈学谷的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打开放在台面,要继续检查陈的下身。陈学谷提出要到公安局或派出所才让搜查,谢、阮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陈的裤带检查。陈学谷误认为谢、阮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小腹部的1.1万多元,便乘谢、阮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台面的小刀,向谢、阮二人乱刺。谢健飞左下腹被刺中一刀,阮敬伟在抢夺小刀时手部受伤,后二人把陈学谷制服。经法医鉴定,谢健飞左下腹部有长2.5厘米创口一处,深达腹腔;乙状结肠系膜刺穿二处,系膜小动脉被切断,肠系膜根部被刺穿,空肠刺破肠管1/3;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阮敬伟左手拇指第一指节至大鱼际皮肌割伤,左上臂有3处皮肤擦伤,是轻微伤。案发后,陈学谷的认罪态度好。 「审判」 广东省新会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学谷在遇到便衣民警对其检查的过程中,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民警的检查行为误当作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进行防卫,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重伤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可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1992年7月22日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学谷犯过失重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二、被告人陈学谷应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69.8元。 宣判后,陈学谷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我的理解: 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的过失重伤罪。理由是: (1)陈学谷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陈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劫而实行防卫,以致重伤一位民警。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属于非法防卫行为。陈学谷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地,他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对陈学谷的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 (2)陈学谷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防卫过当的最初行为必须是出于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如果是主观想象的或推测的,就属于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陈学谷的防卫行为属于假想防卫,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当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3)陈学谷的行为构成过失重伤罪。过失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重伤的行为。陈学谷在受到便衣民警的检查时,虽然民警的行为粗鲁,出示证件也只是在陈的面前晃了一晃,并

关于职务侵占罪共犯认定问题的探讨

关于职务侵占罪共犯认定问题的探讨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由法条我们知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职务侵占罪是较为典型的身份犯①。与多数身份犯的规定一样,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规定也只限于单独犯罪而言,因此,对于职务侵占罪单独犯罪的定罪量刑是比较明确的。但身份犯一旦与共同犯罪联系起来,问题就变得复杂了②。我国刑法对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只是在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贪污、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解释》)中对此作出一些规定,试图解决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认定问题。该司法解释俨然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处理职务犯罪案件共犯认定问题的“尚方宝剑”,但似乎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起来并非“得心应手”。本文将首先对当前职务侵占罪共犯认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试图提出一些解决的办法。 一、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职务侵占犯罪共犯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等身份犯共同犯罪实际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特殊身份主体与一般身份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利用特殊身份主体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另一种是两个不同的特殊身份主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下面,课题组将对上述两种情况结合二个案例分别进行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郭某某为比亚迪公司混料车间代组长,负责二车间混料段的生产日报及物料管理等工作。被告人黎某某为物流公司雇佣的货车司机,负责接受公司指派为比亚迪公司运输货物。2009年4月中旬,被告人郭某某与黎某某共谋,商定利用黎某某从比亚迪公司宝龙厂区运输废正极片至比亚迪公司葵涌厂区之机,中途偷卸所运货物销售牟利,郭某某负责联系人员卸货及销赃,并负责在其验收时做假账掩盖盗窃行为。2009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黎某某按照上述商定在运货途中将车上的400公斤废正极片卸下运走准备销赃。后比亚迪公司发现货物减少后报警,先后将被告人郭某某、黎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400公斤废正极片价值人民币42000元。 案例二:万达利公司是一个中外合资企业。被告人刘某受中方委派到万达利公司任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被告人李某系外方聘任的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行政管理工作。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找到李某,让李某利用其负责日常报账的职务便利,由李某多报开支,交由刘某审批报账的方法,侵占公司财物。至案发时止,两被告人共同侵占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0万多元。 (一)对于案例一而言,根据最高法院《贪污、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从该司法解释可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一般主体共同实施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对于共犯认定采取的是特殊主体决定说。该说主张在共同犯罪中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时,应按特殊主体触犯的罪名来定性③。特殊主体决定说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司法实践中易于操作,不需过多的分析犯罪行为以及各共同犯罪主体的地位和作用,一律按照特殊主体犯罪的性质对共犯定性。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案例一中的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共同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被

群文阅读优秀教学设计:《品“乡愁”》案例(教案+教学实录+选文)

群文阅读优秀教学设计:《品“乡愁”》案例(教案+教学实录+选文) 优秀阅读教学设计组199篇文章: 产品“思乡” 适用年级:五年级第一本书题目:通过事物表达思乡 文本分析:家是心灵的港湾,是人们梦最多的地方。人民教育出版社五年级第一册第二单元全部是流浪儿童想家的作品。在“单元整合和小组阅读”策略的指导下,我选择了“思乡”主题来组织小组教学的教材这三篇文章都有一个共同点:由某种原因引起的乡愁余光中《思乡》的选择是文本内容和主题的升华。让学生感受家乡的美丽,在掌握借书抒情方式的同时热爱和珍惜家乡。教学目标: 1,引导学生独立使用各种阅读方法阅读小组作文 2。通过对比阅读,学生们意识到,虽然乡愁的方式和对象因人而异,但乡愁的感觉是一样的。 3,通过阅读,学会借用事物抒情的写作方法教学难点: 1。通过对比阅读,学生可以认识到,虽然乡愁的方式和寄托的对象因人而异,但乡愁的感觉是一样的。 2,在阅读、交流、展览等活动中培养学生的语文学习能力课表:一个班的教学理念: ,以培养孩子的阅读兴趣,实现教学目标首先,用歌曲来揭示主题,

把学生带入思乡的情境。其次,给出阅读方法、阅读材料和整体感受。然后,老师和学生从浅入深地交流了他们对这三篇文章的阅读体验。 1 逐步理解了这个话题——用事物表达思乡之情最后,小组合作学习了余光中的乡愁,这是文本内容和主题的升华,突破了重点和难点:无论是诗歌还是文本,虽然乡愁的方式和寄托的对象因人而异,但乡愁的感觉是一样的。教学过程: 1。课前播放歌曲《故乡的云》,揭示主题,介绍情况2,阅读材料(3篇论文),交流和分享 1,呈现阅读任务,教授阅读方法,学生独立阅读完成“自主阅读记录卡”2.交流和分享阅读感受 3,整理和比较,总结和改进(浏览三篇文章,寻找它们的相似之处(3)阅读材料4 合作学习,完成《小组报告大纲》1、根据大纲,小组合作学习2.学生小组分享阅读成绩(3)用音乐阅读乡愁;(4)类别、扩展和扩展中的摘要;(1)摘要2.推荐好书教学记录: 第一部分:唤起介绍,揭示主题 播放歌曲《故乡的云》 老师:你知道这首歌的名字吗?盛:(主要是摇头)我不知道老师:你认为歌手应该表达什么样的情感?出生:想家 部门:你从哪里听到的?

贪污罪共同犯罪案例

贪污罪共同犯罪案例 摘要:贪污罪共同犯罪案例解析: 2015贪污罪量刑标准。为您推荐青岛刑事律师在线咨询,欢迎访问: 贪污罪共同犯罪案例 案例: 被告人杨祥云,原系吉首市国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吉首市政协常委;曾先后任吉首市万溶江国土所所长,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万溶江分公司经理,吉首市万溶江乡党委副书记。法庭上,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祥云在担任吉首市国土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超标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方式,将土地出让金变成了其实际控制的吉首市国土房屋综合开发公司万溶江分公司的资产。同时,被告人杨祥云在担任吉首市乾州新区指挥部拆迁部负责人期间,伙同拆迁部工作人员、被告人刘国瑞(兼任万溶江分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盗卖乾州新区指挥部已征用土地,将售地款变为万溶江分公司的资产;其后,杨祥云又与刘国瑞、刘清芳(万溶江分公司副经理、杨祥云的妻子)相互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采取隐瞒净资产、夸大债务等方式,低价买断了万溶江分公司所有权,从而实现了鲸吞公司巨额财产的目的。检察机关指控,杨祥云、刘国瑞共同贪污1495.6万余元,刘清芳参与贪污1023.5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解析: 本案中的被告人已经属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职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为自己谋福利,已经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本案中的几名被告人共同勾结贪污国家的资金,已经构成刑法规定的贪污受贿罪,应该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量刑。 【延伸阅读】 2015贪污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李树萍群文阅读实施方案样本

合川区规划课题 小学生”群文阅读”语文课型设计与实践研究 实施方案 合川区双槐镇中心小学语文课题组撰稿: 李树萍 一、课题的提出及背景 ( 一) 选题的背景 《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 ) 》指出: 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 课外阅读总量应达到405万字, 并提出”培养学生广泛的阅读兴趣, 扩大阅读面, 增加阅读量, 提倡少做题, 多读书, 好读书, 读好书, 整本的书。”在新课程实施的这几年, 阅读的重要性日益被老师所认识和接受。然而我们也十分清楚地看到, 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1.应试教育根深蒂固。为了让学生在短时间内取得一个好成绩, 我们老师已经习惯了教语文就仅仅教语文教材, 一学期下来 就让学生学了二三十篇课文, 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将这些课文嚼 得烂、嚼得透。这样一来, 学生的所得肯定十分有限, 也难怪乎 语文教学一直被一些专家指责为”少、费、差、慢”。 2.学生阅读缺少指导。在引导学生开展阅读时, 我们老师更多的只是布置, 而缺乏具体的指导。”孩子们, 读书能够丰富知识, 在课外多读书吧! ”为师者仅仅停留于这样的说教式的宣传、鼓动, 而没有系统、科学、理性的思考, 又没有尝试有效、多元、

丰富的阅读推广办法, 那么真正能养成自觉阅读习惯的儿童是不多的。 3.课堂内外阅读脱节。课堂教学与孩子们课外阅读经常是两张皮, 没有做到有效的衔接, 学生课内所习得的阅读方法, 未能在课外得到有效的运用。而且课内所阅读的课文也是零散的, 缺乏整合。 国内外的实践也证明: 阅读能力是语文能力中最重要的能力, 也是现代人的基本素养, 阅读力就是学习力。但当前的现状是我们普遍对儿童阅读能力的内涵不够清晰, 突出表现在阅读教学中目标不明, 阅读内容远离儿童生活, 阅读方法不够系统, 儿童阅读能力普遍不高。在教育部组织的质量检测中, 儿童失分最多的就是阅读这一部分内容。总之, 儿童阅读力的培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也不是某个部门、某个家庭的事, 从某种意义上说, 它是全社会的一件大事, 是一项长期的工程。 开展”群文阅读”, 不但能够扩充学生阅读量、激发阅读兴趣、养成良好阅读习惯, 还能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 并必然为构建有效课堂、高效课堂和卓越课堂做出成效。为了探索语文效课堂、高效课堂和卓越课堂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归纳总结语文”群文阅读”的基本课型, 提出了我校”小学生‘群文阅读’语文课型设计及实践研究”课题。 ( 二) 申报批准情况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法律硕士联考刑法典型案例分析题 一、刑法对人的效力【案情】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男,30岁,某国商人。被告人扎美尔爱马巴托于1997年11月25日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市中支行,用变造的某国护照和某国西太平洋银行旅行支票计8000元,采取签署上述某国护照上那西库玛姓名的手法,骗兑得美金3242元(折合人民币2.68余万元),人民币1.12余万元。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至某饭店外币 兑换处,仍采用上述方法,骗兑得人民币8512元。当日被告人又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营业处外币兑换处,再次采用上述方法,企图骗兑人民币1.85余万元钱款时,因被该行工作人员察觉当场扭获而未得逞。问:我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幺?【答案与解析】本案涉及到刑法对人的效力问题。所谓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刑法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后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夜 谭ǘ匀说男Я 煞治 ?nbsp;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根据刑法第6条规定的精神,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2、对外国人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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