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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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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实质上属于资产所有权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的一种租赁方式;租赁期结束时名义所有权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给承租人。它是集租赁、金融、贸易为一体的一项综合性金融产品。出租人不仅提供租赁服务,而且提供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借助租赁这种形式,对金融、贸易进行了创新,属于边缘经济中的服务贸易。融资租赁的基本要素包括“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四个支柱”。自1952年世界上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在美国成立以来,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全球设备租赁交易额已达6000亿美元以上,成为企业更新设备仅次于银行信贷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融资租赁业已成为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并列的金融产业之一。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

(一)现代租赁服务体系雏形初现,但与发达国家差距很大

一方面,我国融资租赁的市场功能日趋完善,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产品种类不断创新,现代租赁服务体系的雏形初现。从租赁对象看,正在由电讯、医疗、印刷行业迅速向工程机械、机床、节能、交通运输等行业发展,设备租赁构成租赁主体。工程机械是融资租赁快速发展的领域之一。奥运工程机械设备的采购,40%~50%是用来租赁的,个别设备比例可以达到70%。飞机是融资租赁业最重要的标的物之一,我国当前商用飞机中有60%~80%是租赁方式。2009年,中国就签订了160多亿美元的飞机租赁合同,波音公司预测,未来20年将扩大到100亿美元。但另一方面,我国融资租赁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以市场渗透率,即融资租赁额占固定投资比重为例,西方发达国家基本在10%以上,其中德国为18%, DECD国家在15%~30%之间,美国一直保持在30%左右。美国、日本、德国多年稳居全球前三位,仅北美洲就占到全球市场份额的40%以

上。而中国市场渗透率不足1%,不到美国一年租赁额的1/19。

(二)具有厂商背景的企业建立租赁公司,有力推动了融资租赁产业发展

国外工程机械企业成功的经验证明,厂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为制造商实现产业升级起到了重要作用,厂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工程机械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最近几年,厂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显出强大的生命力,将大大加快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进程。2004年中国工程机械行业第一家厂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卡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正式成立,仅仅4年时间内,主要工程机械制造企业,包括合资、国有、民营企业均投资成立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工程机械进入厂商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新时代。2008年10月,徐工集团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试点申请报告顺利通过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的审核,正式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2008年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规模达3.5亿元,2009年达15亿元,预计2012年达到50亿元。

(三)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进入国际市场

2006年,中国银行斥资9.65亿美元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公司,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中银航空租赁公司。2007年10月,工银国际与英国航空公司签署了为英航购买36家新飞机提供债务融资的租赁协议,标志着中国金融机构第一次正式进入数十亿英镑的国际飞机租赁市场。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立法、监管不完善,政策扶持不到位

一方面,我国融资租赁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统一。我国尚未形成与融资租赁业相配套的法律,使融资租赁业长期处于一种“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无序状态。1996年后《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规相继出台,但这些法规或过于原则、或不尽合理、或不适应当前租赁业务的发展。我国至今尚无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

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苗 绘 李海申

(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 河北保定 071051)

摘 要:目前我国融资租赁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形成,但在发展过程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政府、租赁公司、企业、行业协会

等多方面提出发展我国租赁业的对策,以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对我国经济繁荣的重要促进作用。

关键词:金融 贸易 融资租赁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350-2011(05)-0008-03

作者简介:苗绘(1975-),女,江苏沭阳人,经济学硕士,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研究方向:经济发展与金融支持。

李海申(1975-),男,河北徐水人,管理学硕士,河北金融学院副教授,河北省科技金融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网络出版时间:2011-6-3 14:06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sodocs.net/doc/af8907241.html,/kcms/detail/51.1587.f.20110603.1406.017.html

总第3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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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此外,政府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缺乏统一的全国性权威管理机构,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发展重点等缺乏统一的部署和安排,导致融资租赁业政出多门、多头管理。

另一方面,我国政策环境不够宽松,政府扶持力度不够。西方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发达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扶持,但我国目前对租赁业开展业务的优惠政策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远。政府对租赁业缺乏必要的税收、信贷、保险支持,没有配套的优惠政策。在税收方面国家仅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及开发区的一些租赁公司实施很小的减免税措施,其他租赁企业则基本上得不到税收优惠。国家财政对租赁业项目没有资金支持,银行信贷资金也没有租赁业的专项贷款,租赁公司上市或发债券更提不上日程。在信贷政策方面,国家也没有实施向租赁业倾斜的措施,租赁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

(二)融资租赁企业自身规模小,经营管理水平低由于融资租赁企业缺乏有效宣传,承租企业的融资租赁意识淡薄。融资租赁机构本身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社会宣传不到位,致使许多企业对这一新兴的融资方式不太熟悉,对融资租赁优势的理解不够深入,现代融资租赁观念尚未形成。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业总体规模小,自身经营困难。现有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合资租赁公司较少,规模小,其数量不仅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2008年,全国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总量只有1550亿元人民币,与我国30067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相比不成比例,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1%,而目前全球近1/3的投资通过这种方式完成。此外,我国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普遍太少,高负债经营,抗风险能力差。一些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经营不规范,租赁业务不突出,效益低下。特别是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后,资金来源短缺,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资产状况趋于恶化,经营业绩下滑甚至出现混乱。

(三)融资租赁的间接管理不完善,行业自律不到位各国政府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管理通常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管理,在实践中,间接管理就是由各国的融资租赁行业协会来对这一行业进行自律管理。但我国尚未建立类似国外的统一的行业协会,即行业自律组织。目前我国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的租赁公司所成立的行业协会,分别为中国金融学会金融租赁研究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委员会,其行业主管部门也相应分别为中国银监会和中国商务部。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组成地方性租赁协会。而全国性融资租赁业行业自律组织一直没有成立,这种行业协会的缺位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非常不利。至今很难实现统一行业规则、规范行业运作、加强行业交流、防范行业风险的要求。

(四)承租企业租赁观念淡薄,失信行为严重

在经济转轨和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承租企业租赁观念淡薄,把融资租赁看成了一种筹资方式,不关心是否取得租赁设备和其还债能力,欠租、骗租现象严重。目前我国承租企业平

均欠租比例占其经营总额的15%~30%,严重的己经达到60%~70%。受法律不完善的影响,许多租赁公司在追索欠租过程中,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从而使我国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进入催债时期,资金周转困难,租赁业务大受影响。

三、发展融资租赁化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对策

(一)政府应完善立法、加强监管及配套政策扶持1.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立法,规范监管。

政府应尽快制定并通过统一权威的《融资租赁法》,统一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融资租赁业发展遇到了新环境、新问题。相关部门应抓紧将《融资租赁法》向社会颁布,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监管。按照我国金融归口管理的原则,有关融资租赁业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权应集中于中央银行。但目前我国的融资租赁业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分别归口管理。近期可以维持这种分别归口管理的状况,在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下设立一个融资租赁处;将来融资租赁业财务状况好转,国内外租赁公司可以展开自由竞争,就应改由中国人民银行对我国的融资租赁业进行统一监管。

2.出台倾斜政策,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我国必须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建立一整套制度,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扶持。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应采用加速折旧制度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建立投资税抵免制度刺激承租企业加大设备投资和及时更新设备;采用费用扣除方式降低承租人的融资成本。二是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应向租赁公司发放津贴,承租人的租金也应得到一定的减免。三是信贷倾斜政策。对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资金应给予额度、利率上的优惠。鼓励一些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益好的融资租赁公司进入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同时鼓励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等规模大、来源稳定的各种社会闲散资金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四是建立政策性保险制度。当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生风险的时候可以由官方的保险机构给出租人或承租人一定比例的补偿,减少融资租赁业务双方的后顾之忧,从而达到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发展的目的。

(二)租赁公司应加强宣传,提高经营管理水平1.提高融资租赁公司专业化水平,创新租赁业务模式。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应提高专业化经营水平,逐渐形成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租赁公司应加强与设备制造厂商的战略合作,积极开展厂商租赁业务。目前可以借鉴的厂商租赁模式包括:同岳租赁公司开展的重卡租赁业务、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的汽车租赁业务以及在电脑、机床等行业的厂商租赁。同时金融租赁公司应倡导制度创新,充分利用现代租赁业多样化的金融租赁方式:包括转租赁、售后回租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项目租赁、销售式租赁、抽成式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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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赁、风险租赁、结构式租赁、综合性租赁等。同时借鉴国外经验,重点开展转租、回租、杠杆租赁等租赁形式,租金支付方式也可采用等额定期付租制以及递增支付法、季节性支付法等非等额付租法多种方式,以满足承租人的特殊需要以及企业对租赁产品的多元化需求。

2.依托商业银行传统优势,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从国际经验看,融资租赁公司发展过程中与大型商业银行的扶持是紧密相关的。美国、日本以及欧洲的很多国家的租赁公司发展国际大型租赁业务都得益于银行资本的支持。国内实践也证明,租赁公司主动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联营合作,才能抓住发展契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与租赁公司的资金融通业务合作不仅可以拓宽租赁公司的融资空间,也有利于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相对过剩的困扰。首先,商业银行有着丰富的项目贷款经验。它与租赁公司联营合作具有基本的业务基础,他们的设备融资方向是一致的。其次,商业银行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截至2009年初,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8.76万亿元。最后,银行业与租赁业的合作目前己经具备了体制基础。目前我国境内已经出现了几家附属于银行的租赁公司,如国银金融租赁、工银金融租赁、招银金融租赁等,这些租赁公司与非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相比,资金方面明显占有优势。

3.建立风险监测预警补救系统化解风险。

一方面要建立风险监测预警、补救系统。对每个融资租赁项目从立项到收回全部租金的整个操作过程,根据控制需要设立若干监测点,建立风险预测系统,确保每个步骤运作的安全。一旦系统发现不良资产的苗头,租赁公司能将早已准备好的解决方案和补救措施立即实施,及时化解风险。对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也要进行监测,监测手段包括:承租人应将真实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向出租人公开;建立承租人定期向出租人汇报制度;出租人有权检查和考核企业的经营情况;当偿还租金出现问题时有权派出驻厂人员,参与承租人财务部门的工作。同时要建立补救系统。必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标明轻松回收租赁物件的法律条款。建立租赁保证金制度、二手设备转租拍卖信息中心、租赁物件转移存放中心等辅助系统,保证补救工作能够顺利实施;建立租赁债权转让系统,将难以收回的租金转让给有能力收回租金的机构;建立租金保险制度,出现问题可由当地保险公司赔付以减少损失。另一方面要建立租赁风险准备金制度,逐渐提高融资租赁呆账准备金提取标准。当前我国没有明确规定融资租赁企业提取风险准备金及提取的具体比例,今后应该按照不同层次计提风险准备金,如未到期的应收租赁款按照3%提取,逾期在3年以内的按照5%~10%提取,超过3年或者虽未达到规定年限但已停产、停建的项目则按更高的比率提取。建立租赁风险准备金制度,可以发挥防护网作用,加强租赁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尽快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尽快成立全国性租赁行业协会,以促进租赁业规范发展。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应是一个半官方的机构,成为行业与国家立法部门、政府管理部门之间联系与沟通的桥梁和纽带,促进融

资租赁机构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发挥其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作用。第一,充当政府与租赁公司之间信息交流的桥梁,负责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本行业政策法令的传达和监督实施,同时向政府反映融资租赁业存在的亟待解决的各种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争取政府关注和政策支持,为租赁公司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第二,依靠协会这一行业自律组织规范租赁公司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职责,作为对政府监督的重要补充。第三,还应成为业务经验交流中心,开展信息中心等服务,加快成功经验和新业务的推广,促进租赁公司之间信息的交流。第四,开展行业发展研究。行业协会可经常组织行业内有关理论、政策、法律和专项业务的经验交流和学术研讨,规范租赁操作程序和有关文件,为租赁公司的发展提供指导。

(四)承租企业应增强实力,提升信用度以吸引融资承租企业应深化对融资租赁的认识,不断优化自身资产负债结构,提升自身经济实力,与出租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国家应出台相关的信用立法,建立信用担保和欠租追收等配套法律法规服务体系,保障出租人的权益。另外,人民银行应利用自身的优势建立有关融资租赁的全国性信用管理制度。同时在社会建立权威性的信用评估机构,加大对守信奖励和对失信惩罚的力度,将欠租的承租人永远打入失信“黑名单”,从而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形式的金融租赁信用保障机制,保护租赁业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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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成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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