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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文本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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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申请文本在专利权利要求解释中的作用(一)

作者:石必胜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6年第02期

石必胜

基于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由于译文错误,“保护范围超出国际申请的原文所表达的范围的,以依据原文限制后的保护范围为准”,这里的“原文”应当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有争议,值得深入研究。

笔者承办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终字第100号B.布劳恩梅尔松根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用于注射针头的保护装置”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简称注射针头案),涉及到在译文错误的情况下国际申请文本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也涉及到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理解和适用。虽然国际申请授予的专利因译文错误而需要考虑国际申请文本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影响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但对此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普遍性地正确理解国际申请文本在专利权利要求书解释中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结合注射针头案,本文对该问题进行简要研究,以期能够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帮助。

一、注射针头案中的争议焦点

在注射针头案中,B.布劳恩梅尔松根公司(简称布劳恩公司)是名称为“用于注射针头的保护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08年1月,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简称安伦事务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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