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发布)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发布)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发布)
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发布)

【法规标题】无锡市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2010年发布)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锡政发

〔2010〕148号

【适用区域】无锡市

【发布时间】2010-09-20【生效时间】2010-09-20【关键词】节能降耗

【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10]14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转型升级,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完成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2010至2012年,全市要重点淘汰钢铁、化工、琉璃瓦、热电、水泥、印染、化纤、制革等行业的落后产能,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整合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89号)确定的整合整治范围及标准,按期淘汰落后钢铁产能,控制粗钢和钢材产量,完成城区钢铁企业“退城进

园”目标,对装备落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得不到有效保证的企业,限期退出钢铁产业。

(三)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9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化工行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88号),继续清理整顿各类化工生产企业,进一步压减我市化工生产企业数量,推进化工集中区整治和化工企业入园进区,提升我市化工产业发展水平。

(四)深入开展琉璃瓦行业整合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琉璃瓦行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90号),按照相关标准对琉璃瓦生产

的企业进行综合整治,淘汰使用落后设备和工艺企业。

(五)深入开展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区热电行业整合整治3年(2010—2012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锡政发[2010]87号),压降原煤消耗量,削

减CO2、SO2排放量,提高每吨原煤平均外供蒸汽量,减少市区燃煤热电厂数量,扩大市区企事业单位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使用范围,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的所有燃煤、燃油供热小锅炉。

(六)继续推进三高两低企业整治及沿湖企业关停并转迁工作。在前两年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巩固整治成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市委《关于成立实施更大力度加快转型发展十二项对策措施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锡委组[2010]175号),建立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保局、国资委、国土局、规划局、市政园林局、环保局、安监局、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无锡供电公司、无锡银监分局、国联集团、行政服务中心等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统筹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和部门分工,负责目标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由市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无锡工商局、无锡质监局等部门牵头的工作指导组,进一步推动各地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各市(县)、区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加快推进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由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年目标任务计划,按年度分解下达任务指标。各市(县)、区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各地要根据市下达的目标任务要求,制订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分解到乡镇和街道,落实到具体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差别电价、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制订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四、强化政策激励和约束

(一)完善激励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各地、各部门要在财政专项资金、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担保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市政府将根据各地淘汰落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各地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市区奖励经费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重点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10]15号)精神,实行市、区共担,江阴、宜兴考核奖励经费由江阴、宜兴财政统筹。各地也要安排财政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予以补助和奖励。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职工再就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有关扶持政策。

(二)强化约束机制。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企业、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强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税收等政策的引导作用,充分发挥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排放标准的硬约束作用,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衔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政策联动,合力推进,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倒逼机制。

(三)切实维护稳定。各地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对列入整改、淘汰、关停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各企业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并妥善分流安置职工,最大限度减少矛盾和纠纷,不留后遗症,切实做好整合整治过程中的社会稳定工作;对重点区域和单位内部出现的各类不稳定因素,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和辖区公安机关,有效落实疏导化解措施。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市(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进度的跟踪统计,同时成立由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的监督检查组,定期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共享信息。各市(县)、区要加强对基层和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协调指导,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考核验收,定期向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暂停项目环评、核准和审批,限期整改;对未完成任务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投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对瞒报落后产能、谎报工作进展情况的地区,予以行政问责。

附件:

1.无锡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2.无锡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1:

无锡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序号 主要任务 负责单位 参加单位

1 研究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和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区 市经信委

市协调小组其他组成单位

2 根据市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订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到乡镇、街道,落实到企业 各市(县)、区政府

3 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能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市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

4 鼓励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市经信委 市国资委

5 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 市物价局 市经信委、财政局,无锡电力分公司

6 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市环保局

7 加强对企业执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无锡质监局 市环保局、安监局、

8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 无锡质监局

9 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的监督 市安监局

10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的土地使用成本 市国土局

11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

12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撤回已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无锡质监局、无锡银监分局

13 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并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依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无锡工商局

14 支持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加大奖励力度 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

15 指导、督促各地和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市人保局、财政局 市经信委、发改委

16 严格执行生产、技术、安全、耗能、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

无锡质监局、市经信委、环保局、安监局

17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改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

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 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安监局,无锡银监分局

18 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定期向市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各市(县)、区政府

19 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 市经信委

20 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情况报告市政府 市监察局

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21 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监察局 市经信委

22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推进机制 市经信委 市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23 对辖区关停并转迁企业依法开展安全检查,打击查处整治中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公安局

附件2:

无锡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关于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确保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一、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机构建立、机制建立、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等情况。

(三)考核方法

设置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和机构建设、机制建立、政策措施落实等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满分为50分,该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25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满分为25分;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并实施完成,奖励

加5分;工作思路和方法上有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并得到市级以上推广,奖励加5分;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扣分,最多扣20分。

(四)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具体为超额完成(100分以上),完成(90至100分)、基本完成(70至90分)和未完成(70分以下)。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二、考核程序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将本市(县)、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于当年1月中旬报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审核我市淘汰落后年度目标任务,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

(二)每年12月中旬,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将本年度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单位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对各市(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淘汰落后产能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公告。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17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3日 无锡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科学安排政府投资,有效控制“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现象,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550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5号)等规定,并结合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国债资金、

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等财政性资金,或通过国有融资平台筹集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市发改委统一扎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查和资金拨付工作,市建设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四条未经批准概算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得拨付资金。应急、救灾等特殊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章概算的报批 第五条工程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报批概算。不需报批初步设计的项目,概算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批,或单独报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由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或比选确定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投资估算指标、费用定额计算依据及标准进行编制。 第七条概算文件应完整反映工程初步设计内容,根据项目所在地的建设条件(包括自然条件、施工条件等),按有关规定如实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内容和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行业的标准要求。 第八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投资估算。无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复明确的投资匡算。 第九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大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投资匡算5%(或500万元)及以上的,或初步设计中项目建设规模大于批准的5%及以上的,或报批概算时项目建设内容和功能发生变化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再进行报批概算。 第十条报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项目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无锡市政府融资平台调研

参阅文件 第35期 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政府投融资平台信贷支持情况的调研与思考 无锡分行吴永东 今年以来,在国家4万亿刺激经济计划的带动下,各地掀起了一股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热潮。与此同时,商业银行信贷投放也屡创“天量”,而其中大部分投向了政府投融资平台。以无锡为例,至10月末,全市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5331亿元,增幅44.50%,无论是绝对增量还是增幅均创历年新高,且新增贷款中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已成为信贷投放的主要对象。针对这一情况,为确保新增贷款质量,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我们就此进行 -1-

了相关调研。 一、无锡地区经济发展状况 无锡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中心城市之一,区位优势显著,交通便利,工商业发达。随着近几年的高速发展,经济基础日益雄厚,财政实力不断增强。2005-2008年度地区生产总值从2805亿元提高到4420亿元,年平均增幅16.38%;财政收入从421.8亿元提高到909.16亿元,年平均增幅29.3%;一般预算收入从181.7亿元提高到365.43亿元,年平均增幅26.41%。2008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出口总额、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均高于全省和苏南平均水平,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列苏南五市第一,已进入全国综合竞争力十强城市行列。 二、无锡政府投融资平台基本情况 根据有关部门统计,2009年6月末无锡全市各金融机构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1072.86亿元(不包括国家开发银行等外地金融机构对无锡地区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贷款),比年初增长542.8亿元,增幅102.4%,占全市各金融机构上半年贷款增量的43.35%,其中:项目贷款719.39亿元,流动资金贷款232.02亿元,银团贷款122.54亿元。 1.按投融资平台的级别分类: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余额564.29亿元,比年初增加294.92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34.38亿元;县区级政府投融资平台贷款余额508.58亿元,比年初增加247.89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297.46亿元。 2.按贷款投向分类:城市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类贷款余额 -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号:锡政发[2005]231号 发布日期:2005年08月22日 生效日期:2005年08月22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健全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是指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中: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包括在原址新建或易地(含搬迁)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项目,包括对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进行改造,或者为扩大生产、储存规模及增加产品品种而进行的建设项目。

全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同时规划确定本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报送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市安监局)备查。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审批原则 (一)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原有企业的新建项目,必须在政府规划的化工专门区域内建设。 (二)严格限制低水平、小规模、高污染、高风险的建设项目。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关于生产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限制。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注册资本,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甲类的不得低于3000万元,乙类的不得低于1000 万元,其他丙、丁、戊类的不得低于500万元,并通过产业政策审查。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安全控制系统。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必须采用DCS等控制系统,甲类、乙类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设置集中监控系统。 (三)严格限制主城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列入无锡市市区以及江阴市、宜兴市主城区工业布局调整区域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鼓励其尽快向化工专门区域搬迁或转移,企业在原址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建设。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10〕31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拆迁补偿的补充意见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的拆迁补偿行为,根据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政府投资工程涉及国有资产和国有转改制企业拆迁补偿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行政机关、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用房拆迁补偿 (一)行政机关、科教文卫等由政府出资的公益类事业单位用房拆迁,一律按成本法进行评估补偿。 (二)房产评估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 (三)用地性质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对涉及商业、住宅、工业用地以外用地性质的土地取得费用,参照2003年无锡市主城区综合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1.8计。

2003年无锡市主城区综合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四)基准地价期日修正系数为1.37 。 二、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拆迁补偿 (一)国有(含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资产)拆迁,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企业房产、土地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二)评估价格低于被拆迁企业注入资本金、股本金、取得成本的,按注入资本金、股本金、取得成本进行补偿。 三、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拆迁补偿 (一)原国有的转改制企业(民营企业)拆迁,严格执行锡房联〔2009〕1号文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企业房产、土地权证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二)评估价格低于被拆迁企业转改制时资产评估价格的,按被拆迁企业转改制时资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分离的转改制企业拆迁,按土地评估价格的25%,对房产所有权人增加综合补贴。 四、整体搬迁企业不可搬迁生产设备的拆迁补偿 (一)整体搬迁企业的不可搬迁生产设备,经有关部门和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认定,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后进行合理补偿。 (二)经补偿后的不可搬迁生产设备,建设单位(拆迁人)应当按程序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用于抵冲拆迁成本。 五、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doc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文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7-7-11 执行日期:2007-8-15 生效日期:1900-1-1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于2007年7月5日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无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是市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制止、查处和纠正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垂直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区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城市管理治安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的治安保障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预防、化解和处置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划、市政公用、城管、园林、工商、环保、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止、查处、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530”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锡政办发[2008]356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锡政办发〔2008〕35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530”计划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09年“530”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09年“530”计划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6〕144号)和《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补充意见》(锡政发〔2007〕326 号)精神,为做好2009年“530”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宣传推介 在无锡人才人事网开辟“530”计划专页,与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有关网站合作发布“530”计划相关信息,并由市领导带队赴海外招聘高层次留学人才。进一步宣传、推介“530”计划所取得的成果和我市的创业环境,进一步拓展“530”计划在海内外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二、申报时间及对象 自2009年1月开始,由市人事局负责“530”计划的常年网上申报和咨询工作(网址为https://www.sodocs.net/doc/aa1359750.html,)。2009年“530”计划的引才重点是在我市新能源及节能、生物与新医药、环保三大先导产业,以及电子信息、服务外包、动漫设计、文化创意、新材料等产业引进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带团队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 下列对象均可报名:

(一)目前在海外工作的领军型科技创业留学人员; (二)目前已在国内其他地区工作(创业),有意来锡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 (三)2008年4月15日后,到无锡投资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 (四)我市“7+1”政产学研合作联盟成员单位毕业,并在2008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从事研发工作满2年的人员。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无锡“530”计划,且同年没有申报其他城市的引才计划。申报时必须明确一个创业意向区(县); (二)申报人个人出资不得低于政府扶持资金; (三)申报人原则上必须与注册企业的法人代表相一致; (四)申报人申报成功后所获得的创业启动资金须用于与企业科研、经营等相关的活动; (五)已在无锡地区注册落户的“530”计划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六)到锡创业后,每年在锡实际工作时间须在半年以上。 四、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 网上申报工作开始后,由市人事局即时对报名人员的国(境)外留学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由市科技局即时对创业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在资格认定和项目初审的基础上,确定提交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的人选,并通知申报人是否入选。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运行管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 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1]123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06 【实施日期】2011.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锡政办发〔2011〕12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建设服务型政府,畅通群众诉求渠道,进一步规范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运行的管理,市政府制定了《无锡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无锡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运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是为群众提供包括公共政策和信息咨询、建议批评、投诉举报、非报警紧急求助等的统一公开的市级政府综合服务平台。群众可以通过固定电话、手机、网络、传真、短信等多种方式反映非紧急类诉求。 第三条对于反映以下内容的诉求,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不予受理:(一)涉及非无锡市行政管辖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事项,110等紧急报警求助事项; (三)涉及已进入诉讼程序、仲裁程序、行政审批、行政复议的事项; (四)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 (五)涉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事项; (六)所反映事项涉及的办理部门和单位尚未加入呼叫中心联动的; (七)反映内容无法办理和答复的事项。 对群众反映的不属于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受理范围的事项,首接人员负责做好解释、帮助接转、告知办理部门的联系方式,并将接转去向告知诉求人。 第四条 12345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按照“统一受理、分类处理、限时办结、过错问责”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3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43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8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汪泉 2013年8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专项检查、监督检测,并开展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组织抽查、巡查和检测等监督检查活动,对市(县)、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并统一建立工程质量动态监管、工程检测等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程质量事故、缺陷以及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

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 【法规类别】国防事务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51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21 【实施日期】2000.04.2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0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20日)修订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已经2000年4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吴新雄 二000年四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无锡军分区领导本市的人民防空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领导下,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防空袭掩蔽、疏散、医疗救护、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教育与训练、检举控告违反人民防空规定行为的权利;有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执行人民防空勤务、参加群众防空组织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保护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应当将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的内容。 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或者上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 【发文字号】锡委办发[2017]7号 【发布部门】中共无锡市纪委无锡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10 【实施日期】2017.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 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锡委办发〔2017〕7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

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程序,深入推进法治无锡建设,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照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可以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各类文件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贯彻执行中央及上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会议讨论决定。 下列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对本单位或者其他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

无锡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以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纳入我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使用财政性资金,是指在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中全部使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使用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进行采购的,视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目录,是指依法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类别目录;采购限额标准,是指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的最低金额标准。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科研服务,以及保险、运输、维修、维护、培训、咨询、物业管理等服务。

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 86 号 《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已经 2006 年 12 月 27 日市人民政府第 5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其他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历史文化名城的具体工作。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历史文化名城的文物保护工作。 建设、国土、房管、财政、公安、环保、旅游、园林、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有关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 第八条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注重保护和延续城市传统建筑风貌、城市格局和空间环境,保护城市的文物古迹、工业遗产、历史街区、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区域,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根据历史文化遗存的性质、形态、分布和空间环境等特点,确定保护的原则和重点; (三)注重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制定规划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 (四)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定。 第九条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当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将其纳入保护规划。 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护的需要,确需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影响到历史文化名城总体布局调整,改变原规划确定的原则、整体风貌以及重点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埋藏情况进行普查,划定不宜安排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文物埋藏区。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在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保护规划擅自进行拆除或者建设工程; (二)擅自改变保护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功能;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对不可移动文物依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其他历史建筑应当按照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和整治。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的,应当在项目批准前听取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开工建设。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