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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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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评上重伤目前来看没有可参照的项目,那只能等到你上肢功能恢复到稳定后再做。如果你的功能受限能达到重伤的鉴定标准,可以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八条的规定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1〕;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2〕;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还有以下几条:

(十八)四肢长骨(肱骨、桡骨、尺骨、股骨、胫腓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十九)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二十)肢体重要神经(臂丛及其重要分支、腰骶丛及其重要分支)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二十一)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

你看如果按照骨折来评定,那就是轻伤,这个就是按照损伤当时的情况来评定的。如果想评上重伤,就要等到上肢功能恢复稳定后,再看你的功能受限到什么程度,这个就是按照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来综合评定的。一般我们这里伤及神经、血管和肌腱的,都要等到伤后三个月到半年,因为神经、血管和肌腱生长的比较缓慢,不像表皮啥的几天一周左右就长好了。

你现在的上肢的功能受限肯定比较重、经过治疗恢复后能好些,如果按照你现在的功能进行评定,那是对你和对犯罪嫌疑人不负责任的表现。

2、为什么有时候要做目前的伤害程度?

因为根据办案单位诉讼时限的限制,不能等到你功能恢复也就是三个月到半年后再处理,因为羁押犯罪嫌疑人都有时限要求,放出来后跑了怎么办,所以有的办案单位就需要

法医对目前肯定构成的伤害进行初步的评定,比如构成轻伤就现按照轻伤来处理,等你的功能恢复后再做鉴定,如果构成重伤,再追加起诉,变更处理方式,主要是为了尽可能的限制住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3、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可以再你做完最终的伤害鉴定后,在你做鉴定的公安机关继续做伤残鉴定,主要是与赔偿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责任的赔偿标准就按照你的伤残程度来赔偿。评残就是按照你的残疾的程度,也就是手部功能稳定后的伤残程度,来综合评定。和重伤轻伤是两个概念,重伤轻伤主要是量刑的。

4、说明一点

浅谈对司法鉴定中同一认定原理的认识

浅谈对司法鉴定中同一认定原理的认识 摘要:同一认定是一种鉴别和判断,是鉴定的一种类型。这种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构成了同一认定理论。同一认定原理是系统研究鉴定依据、步骤、方法、标准、 规则的原理,是司法鉴定理论体系的核心,对鉴定实践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本文仅从课后个人理解角度浅谈对同一认定原理的认识。 关键字:同一认定司法鉴定理论基础 一、同一认定的原理 (一)同一认定的概念 同一认定是一种专门的认识活动,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先后出现客体的特征是否同一作出的判断。 同一认定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它普遍存在于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同一认定也是人天生就具有的一种认识能力。从自然界的角度来说,离开了同一认定这种认识方法,人们便无法把握具体认识对象的特定属性,便无法把某个客体从某类客体中识别出来。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离开了这种认识方法,人们的交往对象就都变成了没有个性的种类人,而没有个体的社会生活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二)同一认定的原理 同一认定原理,是指同一认定判断活动的科学基础和科学方法的理论体系。 同一认定是一种鉴别和判断,是鉴定的一种类型。这种鉴定的原理和方法构成了同一认定理论。同一认定原理是系统研究鉴定依据、步骤、方法、标准、规则的原理,是司法鉴定理论体系的核心,对鉴定实践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二、同一认定理论在司法鉴定结论中的价值 同一认定理论作为司法鉴定结论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一)鉴定客体本身具有同一性 世界上相似的事物很多,但是具有同一性特征的只能是事物本身。所以鉴定人在鉴定时可以根据事物的这一特点进行同一认定,从而得出有助于推动诉讼进行的鉴定结论。 因为客体本身具有同一性,而且这种同一性只能存在于客体的本身,并且成为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重要标志。所以在鉴定过程中对鉴定的对象和范围应该严格限定,即同一认定的范围要有所限定,不能无限扩大也不能过于狭小。并不是说所有的物品或者痕迹甚至是人身都可以成为鉴定的对象,只有与案件相关联的事物才能成为鉴定的对象。这样,实质上就使得在鉴定时,有一个衡量的标准了。 (二)鉴定客体的相对稳定性 鉴定之所以能够得以进行, 还在于鉴定客体的相对稳定性, 这种相对稳定性既包括自身特征的相对稳定性,又包括所呈现给人们认识状态的相对稳定性。 例如, 案发现场的一只杯子上面遗留指纹, 这枚指纹在被发现、采集之前必须是稳定的, 可以被提取的, 并且加以固定, 而后对其进行鉴定。这是鉴定客体所呈现给人们认识的状态的相对稳定性的一面。再者, 指纹本身相对人体而言具有稳定性, 是随着人的出生而形成并且在一定时间内不会发生过于明显的改变( 至少在诉讼期间内) , 所以在鉴定的时候可以进行同一认定, 来确认或者排除案发现场的指纹究竟是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留。 1、客体自身特征的相对稳定性 事物自身具有相对稳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鉴定人年度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人年度工作总结 篇一:XX年司法鉴定年终工作总结 司法鉴定所年终工作总结 XX年的司法鉴定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在市司法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高鉴定水平,各项工作都得到了稳步的发展,为和谐德安、平安德安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主要工作小结 (一)狠抓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 司法鉴定是一项科学实证活动,鉴定结论直接影响法官的审判结果,要保证每一份鉴定书的质量,首先要强化规范管理。用制度保障规范我们协助各鉴定机构先后制定和完善了十种制度。即:收接案制度、鉴定审批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司法鉴定文书制作程序,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档案文书管理制度、违法违纪投诉、处理及错鉴责任追究制度等。每一位司法鉴定人都能严格遵守制度。近年来,我们坚持在省司法厅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执业,按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没有出现出具虚假鉴定和超业务范围执业的行为,无正当理由拒绝委托的行为,无乱收费、支付回扣费行为,无压价竞争行为,保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审判机关提供了公正的诉讼证据,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在内部管理方面,做到了岗位职责明确,人员到岗到位。 并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积极参加相关会议,与同行认真交流,总结经验,收获颇丰。 (二)抓司法鉴定人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在充分保证鉴定质量之余,我们不满足现有成就,一是所有鉴定人员积极参加鉴定所内部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司法鉴定程序、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二是参加市局组织的各项培训。鉴定人讲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案例,优秀鉴定人鉴定心得交流,使得鉴定能力再上新台阶。三是抽调了一部份鉴定对当事人进行了回访,满意率达到了100%。四是了解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情况,并对执业人员进行了纪律教育,无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 (三)开展鉴定援助,惠及社会弱势群体 德安振辉司法鉴定所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注弱势群体的号召,积极开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援助。一方面,对于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或免除鉴定费用,另一方面积极开展免费咨询,对弱势群众给予积极的援助。 (四)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所司法鉴定市场的运行机制 XX 年,经过多方共同努力,公安局的法医鉴定纳入了我司法鉴定所统一管理,这样,我县的法医鉴定市场得到规范,资源得到了整合。XX年,共做法医类鉴定例,其中法律援助例,轻伤乙级以上例。较上一年有所增加。鉴定所作出的鉴定,

浅谈刑事诉讼中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

浅谈刑事诉讼中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 作者:雷成顺??发布时间:2011-09-01 08:49:43 ????司法实践中,凡是需要通过鉴定的案件,其鉴定结论不仅成为发现和揭露犯罪的重要手段,而且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性质,犯罪构成及责任区分等等。但是,鉴定结论毕竟不是法律结论,鉴定人的鉴定活动总是受到主观和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必将或多或少地影响鉴定结论的准确性,这势必给案件质量带来影响。在同一案件中,时常会有几份鉴定文书,同时存在几个不相同的鉴定结论,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究竟采信哪个鉴定结论才更合理、最客观呢?因此,笔者认为,在诉讼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加强对刑事鉴定结论的文证审查已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刑事诉讼中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审查问题略谈拙见。????一、法医学鉴定结论的特点、范围及作用 ????(一)法医学是研究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并加以解决的一门科学,其鉴定结论具有以下特点:1、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2、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3、它仅限于解决所涉及的法医学科技术问题,而不是就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也就是说不是对委托机关在委托鉴定之前所获各种材料的综合评论论断;4、鉴定人必须与案件事实和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二)在审判实践中,法医学鉴定结论的应用相应广泛,常见的鉴定结论有:1、法医病理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2、法医临床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伤残等级鉴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及致伤方式的推断等;3、法医精神病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4、法医物证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5、法医毒物鉴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毒(药)物的定性、定量鉴定。 ????(三)审判实践中,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凡是需要通过鉴定的案件,其鉴定结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认定案件的事实,成为发现和揭露犯罪的重要手段,为审判的科学性奠定基础。如在某些案件中,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就成为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有力证据,往往能发挥某种“起死回生”的作用;鉴定结论又是确定案件性质,明确责任的重要依据,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犯罪构成及责任区分等等,如法医病理鉴定,可以确定为致命伤或非致命伤,法医临床鉴定可以确定人身伤害的有无和轻重;鉴定结论还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如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等的真实性通常要结合鉴定结论来分析判断作出取舍的决定;鉴定的采用也能反映人们对犯罪事实认识能力的提高,有助于更新法官的证据价值观念。总之,其能起到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审查鉴定结论的必要性 ????鉴定结论虽然具有科学性,但是鉴定人不是“科学的法官”,鉴定结论也不是“科学的判决”,有时仍然会受到种种因素和条件的影响而不正确或者不完全正确,所以在审判实践中运用鉴定结论这一证据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判断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医学鉴定结论的不正确或者出现变化可能导致有罪与否的原则性问题。法医病理学死因的鉴定,是损伤直接致死,还是损伤诱发疾病致死;法医临床学损伤程度鉴定是重伤、轻伤还是轻微伤等,完全可能影响到被告人罪与非罪,甚至关系到被告人的生与死,从而关系到司法公正。如我市邵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中,70岁的吕某因玩牌与67岁的杨某发生纠纷,被杨某推倒坐在地上,当时未就医。二月后,吕某因硬膜外血肿就医,并在该县某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重伤。据此鉴定结论检察机关将杨某拘捕,并提

《法医鉴定依据》

《法医鉴定依据》 法医鉴定依据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法医鉴定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

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目的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基础出发,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重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判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鉴定材料《法医鉴定依据》。二是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三是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

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我们的司法活动中,司法鉴定结论是重要的证据之一,是捍卫司法公正的重要力量,有人将其称为"证据之王"。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但司法鉴定作为鉴别、确认诉讼证据的一种重要活动,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对于准确的定罪量刑、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致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不仅增加了办案的难度,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使司法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受到严重的损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鉴定标准不统一,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同一个人、一个案情却鉴定出几种不同的结果,这样的司法鉴定让老百姓难以信服。比如,近年来,精神病司法鉴定“打架”的事情在全国屡屡出现。这些重复鉴定、多头鉴定不仅浪

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审理,还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客观公正与严肃性产生怀疑。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笔者看到一些学者分析这种“打架”现象的原因,比如可异地 受理导致混乱、比如机构管理不健全、比如鉴定人对精神病等的理解不一等等。这些说法不能说是没有道理,不过,需要明确的是:我们的鉴定结论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就应该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标准,至少也应该有一个行业内的通行的共识。 二、鉴定人资格没有统一标准,鉴定质量难以保证。 鉴定人是鉴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具有科学工 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双重身份,其知识结构和政治、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鉴定的质量。由于鉴定人地位的重要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各国法律对鉴定人条件的要求都是十分严格的。首先,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与鉴定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应该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并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职称,并要具备独立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有关鉴定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具备秉公执法、不徇私情的品德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这些都是保证鉴定结论客观、公正的前提条件。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鉴定中,鉴定人的学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 一、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意义 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所依据的最基本准则,它体现了一国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价值取向。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是指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鉴定委托方以及其他相关主体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司法鉴定基本原则贯穿于司法鉴定的全过程及其各方面,对司法鉴定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指导鉴定活动的开展。司法鉴定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法理依据、实践依据,为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提供了基本价值取向,是指导司法鉴定活动的理念。从事各项司法鉴定活动,都必须以基本原则为行为准则,与基本原则的要求保持一致。鉴定活动违背基本原则,将使其与司法鉴定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无法发挥司法鉴定保障案件事实真实、服务诉讼活动的功能。 2、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对于确定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制度是国家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制定的规则体系。司法鉴定基本原则对于司法鉴定制度的建立健全具有纲领意义,为确定鉴定活动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方向、基础和依据。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在鉴定启动权、鉴定主体准入、鉴定活动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与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不相符合、不相适应和不相配套的问题。只有认真贯彻和遵循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精神,才能正确把握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方向。 3、司法鉴定基本原则指导鉴定管理工作的开展。根据推进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决定》的精神,我国确立了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在,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和管理司法管理工作,必须以司法鉴定基本原则作为基本理念,按照基本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政策、提出措施、实施监管中,从而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司法鉴定基本原则的内容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其中也包括司法鉴定申请书,你可以来看看!下面由本小编精心整理的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希望可以帮到你哦! 个人申请法医鉴定书:司法鉴定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目的: 依法对某医学中心对被申请人作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进 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通则(试行)》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第一,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作出司法鉴定书违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司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的指定,在被申请人还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其进行鉴定违法。 第二,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并没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确认伤情,依据没有注明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的X片作出鉴定结论违法。 被申请人受伤经过康复治疗后,伤势可以有所好转,青岛九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拍片,根据恢复情况作出鉴定结论。另外,被申请人提供的X片没有拍片时间和片子编号,无法证实是针对被申请人伤情所拍的,某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却据此认定被申请人伤情,依据何在!! 二、法院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予以采纳,程序违法。 申请人在对司法鉴定书进行质证时,仅表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内容是否有异议并没有明确表态司法鉴定书内容部分并没有经过当事人质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院采纳程序违法。

浅谈鼻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浅谈鼻骨骨折的法医学鉴定分析 摘要:鼻骨骨折在法医检验鉴定中较为常见,根据损伤程度不同,可构成重伤、轻伤、轻微伤等不同的伤情,在法医鉴定过程中还需辨别鼻骨新鲜性骨折与陈旧性骨折,以期准确分析出所委托损伤的伤情。 关键词:法医学;鼻骨;鼻骨骨折 在日常法医临床实践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的伤者要求法医鉴定,2014年1月1日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规定,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这就要求鉴定中对鼻骨骨折的具体部位、数量以及类型进行精确的诊断。 鼻骨骨折(fractureofnasalbone)可单独发生,也可和其他颌骨骨折同时发生,可以是单纯性骨折、粉碎性骨折以及复合骨折。在鉴定过程中需要根据鼻骨解剖学特点,结合简要案情、治疗及检查材料,以期准确做出相关伤情鉴定,法医鉴定要点如下: 1. 充分掌握鼻骨的解剖学结构特点,避免把生理性现象错看成骨折。鼻骨鼻部骨骼主要由鼻骨和上颌骨额突构成,

上方与额骨的鼻突相连。鼻中隔由筛骨垂直板、犁骨及鼻中隔软骨组成。鼻骨是高突于面中部较菲薄的骨块,易遭受损伤而发生骨折,且多见双侧粉碎性骨折。 2. 详细了解案情,对鼻骨骨折外伤史查证,全面掌握被鉴定人损伤情况。鼻骨骨折一定伴有明确的外伤史及临床表现。临床表现包括:①移位和畸形:鼻骨骨折的类型取决于暴力的性质、方向和大小。如打击力来自侧方,可发生一侧鼻骨骨折并向鼻腔内移位,造成弯鼻畸形;如打击力量较大,可使双侧鼻骨连同鼻中隔同时骨折,使整个鼻骨向对侧移位,鼻变曲畸形更为明显;如外力直接打击于鼻根部,则可发生横断骨折,使鼻骨与额骨分离,骨折片向鼻腔内移位。同时可并发鼻中隔和筛骨损伤;如鼻骨受到正前方的暴力打击时,可发生粉碎性骨折及无塌陷移位,出现鞍鼻畸形。②鼻出血:鼻腔黏膜与骨膜紧密相连,鼻骨骨折常伴有鼻腔黏膜撕裂而发生出血。③鼻呼吸障碍:鼻骨骨折后可因骨折片移位、鼻黏膜水肿、鼻中隔血肿及血凝块存积等原因,使鼻腔阻塞而出现鼻呼吸障碍。④眼睑部瘀斑:鼻骨骨折后可因组织内出血渗至双侧眼睑及结合膜下而出现瘀斑。⑤脑脊液外渗:当鼻骨骨折伴有筛骨损伤或颅前凹骨折时,可发生脑脊液鼻漏。初期为混有血液的脑脊液外渗,以后则血液减少或只有清亮的脑脊液流出。 3.结合被鉴定人治疗材料,依据客观检查准确把握被鉴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和改进 一、司法鉴定有关法律规章和文件  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颁布日期2005年2月28日。  联合发文: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前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5]62号,发布日期2005年7月27日;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16号,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8]165号,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文号国认实联[2009]17号,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  5.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号发改价格[2009]2264号,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发文号司发通[2009]207号,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4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2016年3月2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 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 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谈谈对法医学的认识

谈谈对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的认识 ---曹莹莹 关键词:法医学法医学鉴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 死亡原因的基本概念是指引起死亡的暴力或疾病,即导致死亡发生的损伤、疾病或衰老等因素。无论法医学或临床学,都必须进行死亡原因分析。而在法医学的角度来讲,死亡原因的分析有助于判断明了案件性质。【1】而死亡原因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原因,死亡诱因,联合死因。正因为人的死亡原因有时简单,有时复杂,所以对于分析清楚死亡发生时候中的每个原因的主次及相互关系尤其重要。例如,因木棍打击致右胫骨骨折送至医院治疗,第3日突然出现面色苍白,烦躁不安,呼吸浅快,右肺下叶湿音,经抢救无效死亡。尸检及病理诊断:肺脂肪栓塞。死因结论为:胫骨骨折引起肺脂肪栓塞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2】在这个例子中,胫骨骨折是根本死因而肺脂肪栓塞导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则是直接死因。因为正确的死亡分析结论是能够有效为民事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刑事案件的侦查与审理等提供强有力的科学证据。法医学鉴定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其客观性和科学性往往影响到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就要求我们法医工作者在应用法医学理论知识进行鉴定时,应根据证据收集原则,做到客观、公正。特别是在涉及损伤与疾病关系时,不应只注重收集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还应注意收集嫌疑人无罪与轻罪的证据,即做好伤与病之间的正确分析。【3】而根据鉴定的分析方法主要有:甄别性分析,专业知识性分析,综合性分析,这三种。死亡方

式的基本概念是暴力死如何得以实现。而死亡方式的鉴定是法医病理学工作者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确定刑事侦察方向、司法审判定罪的重要依据,对民事调解、灾害赔偿同样也具有重要意义。【4】死亡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自杀死,他杀死,意外死。而他杀死又被分为以下三种:非法他杀死,合法他杀死,过失伤害死。在这次的报告中,我想用香港著名的“雨夜屠夫”案来进行举例分析。林过云(1955年-),原名林国裕,香港连环杀手、强奸犯,有“雨夜屠夫”之称。遭逮捕的林过云图片林过云(1955年-),他在犯案前为一名夜班的士司机,而案件中受害者均为女性。犯案时多为下雨的晚上,他以的士把目标接载到僻静地方,然后迷晕杀害,进行奸尸并把尸体的性器官部份肢解作为标本,并放在位于土瓜湾贵州街的寓所。林过云涉嫌于1982年2月至7月间杀了4名女子,每一次作案后,他均会为已肢解的人体残肢拍照。于一次冲晒照片时,无意中被冲晒店员工发现相有可疑报警,始将案件揭发。同年8月18日于湾仔一冲晒店被捕。案件于1983年3月3日起开审,林过云起初被依例判处死刑,及至于1984年8月被港督尤德会同行政局赦免,改判终身监禁。在这个“雨夜屠夫”案中,林过云是属于故意杀人,这种他杀违法了法律的规定,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人构成了杀人罪。而在该案件中的受害者的死亡方式则属于非法他杀死。而该案件中的强奸属于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关于该案件里强奸的行为,强奸的法医学鉴定为以下两种:一是根据女子性成熟的判断,二是根据处女的判断。综上所述,死亡原因与死亡方式的法医学鉴定是解决专门性问题的技术性

法医鉴定制度

法医鉴定制度 (一)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医鉴定管理系统

法医鉴定管理系统 特点 法医鉴定管理系统,支持对图片进行采集,测量,录像等。可打印检查、检测、信息管理等各种类型自定义报告。实现对图像,鉴定信息资料的存储,管理,查询,统计等,通过本系统可大大提升信息资料的管理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功能简介 ○支持各类windows操作系统,XP,WIN7,WIN8,WIN10,支持32位、64位。 ○支持各类标清、高清信号源,支持:AV、S端子、DVI、HDMI、VGA、USB等各类视频接口。 ○支持各类打印纸张尺寸:A4、A5、B5、16K等,任意打印纸张类型:医用胶片纸、激光瓷白、激光半透、喷墨蓝片、喷墨高光、复印纸、喷墨纸等。 ○支持身份证识别仪,可自动读取身份证信息。 ○支持条码打印,条码调阅。 ○工作站可接收镜下的图像,实现图像显示、采集、病历管理,软件设计灵活,功能强大。 ○支持大屏高清显示图像,方便用户观察。 ○可随时通过快捷按键、脚踏开关、手柄按钮的方式采集所需要的图像。 ○可对采集后的图像进行周长,距离,面积等测量,以及标注,放大等多达几十种处理功能。 ○可对图像的关键区域截取单独保存。 ○可从外部添加重要的图像资料进入管理。 ○如果需要,也可以对获取的影像进行录像,具有强大的录像管理功能。 ○标准术语模板,可自由添加、删除、修改。 ○如有需要,可对录入的病人信息资料及采集的图像迅速打印报告。 ○打印的报告结果上的文字,图片等全部内容均可由用户自己随意设计。 ○可将图文一体的报告存为图片,迅速提供给它方使用。 ○提供快速检索手段,用户可对未采图、未打印,当天、昨天、本周等多条件速查,结果可批量处理。 ○用户所录入的全部信息均支持报告预览,组合查询、高级查询,统计,报表,挑选式打印等。 ○所有资料均可按需要备份,也可方便的对已备份资料进行浏览。

浅谈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

浅谈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 2010年,5月30日,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则》。这两个证据规定增加了鉴定意见的质证与审查判断规则,《办理死刑案 件的证据规则》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着重从十个方面进行: 1、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2、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 3、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4、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5、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 6、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 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7、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8、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9、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照片是否有矛盾。 10、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是否有异议。 鉴定意见在刑事犯罪的定罪和量刑上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如故意伤害、毒品类型案 件等,鉴定意见在整个案件中都至关重要。如果鉴定意见被否定了,那就意味着整个 案件被否定和质疑。 鉴定意见到底是什么呢?通说定义为“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 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是聘请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书面意见。 目前司法鉴定的种类也有很多种,如: 法医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物证类鉴定:文书类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等。

法医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程序 法医病理学检验对象是尸体和尸解脏器,主要解决死亡原因、死亡和损伤关系,死亡和疾病关系,死亡和中毒关系,死亡性质等问题。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开展。 1.案件来源 主要来源公、检、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以及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机关团体等委托的相关检验。 2.案件委托和受理 公、检、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机关出具鉴定委托函;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委托的案件,由其出具检验鉴定委托函。 中心办公室受理案件时,认真检查委托书,有效身份证件;了解案情,并作好记录,编写检验鉴定顺序号码;认真清点送检检材,填写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法医病理检验鉴定案件,接案人员应亲自提取检验标本及文字资料。 3.检验鉴定 全套系统尸体解剖,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到现场参加工作,1名负责开颅,2名负责开胸腹腔,1名记录拍照。交通工具由委托单位提供。 送检标本一般由鉴定人和技术人员完成,1名负责取材制片,2名负责阅片检验鉴定。 法医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损伤、中毒、疾病、非法行医等检验鉴定工作,病理教研室专业人员侧重肿瘤病理、临床病理等检验鉴定工作。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根据需要可聘请外地专家和法医临床学专家会诊,联合检验鉴定。 4.出具检验鉴定书 一般在案件受理15-20个工作日内由鉴定人拟稿写出检验鉴定书,办公室核稿,中心主任签发,出具正式检验鉴定报告。鉴定书必须加盖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公章和鉴定技术专用章后方生效。 5.档案管理

1)文字档案包括现场勘验记录,尸体解剖记录,取材记录,照片,声像材料,计算机软盘,法医病理学鉴定书等,必要时附上案情调查记录,预审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存于中心办公室。 2)标本档案包括大体标本、石蜡组织块、组织切片等。大体标本需经福尔马林固定后保存,保存期一年。切片石蜡块存放档案柜,保存期十年(教学科研或特殊案例必须保留的除外)。标本档案存放在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人保管。 法医临床学鉴定程序规则(试行) 一 .定义 1.法医临床学是运用临床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上有关活体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2.法医临床学检验的对象是活体和文证。活体检验是为了确定被鉴定人的损伤情况、生理状态、病理状态及各器官功能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查。文证审查是鉴定人根据提供的临床资料等书证内容进行审查分析、研究的过程。 3.法医临床学鉴定是通过活体检验和文证审查,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过程。 4.专科检查是指本中心开展的临床专科检查项目,包括眼科检查、耳科检查、精神病检查等,目的是确定相关损伤及功能情况,并出具检验报告。 5.辅助检查是指鉴定人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过程中,就专科问题委托本中心相关专业人员对被检验人或物进行的检查。包括神经电生理检查、精神智能状态的评定、组织病理检验、DNA检验及文件检验等。 6.病历资料不全是指仅有诊断证明书或影像学报告,而无被鉴定人详细记录和影像学资料,不能全面反映被鉴定人伤情或病情的情况。 二 . 总则 1.本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的项目包括以下类别: 损伤认定(包括损伤判定、损伤性质、致伤机理或致伤物的推断); 损伤程度 伤残程度 因果关系鉴定,包括伤与病的关系、损伤的参与度等; 其他需要鉴定的情况。 非法行医 2.鉴定人原则上应使用无创性检查方法,对于必须使用有创性检查方法的,应提前向被鉴定人说明。 3.在活体检验中,禁止使用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对涉及功能的损伤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损伤后的三个月以后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则上应在伤后3-6个月以后进行评定。 4.单纯以文证审查方式出具鉴定文书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做医学鉴定的程序

做医学鉴定的程序 伤残鉴定 : 伤残程度鉴定临床法医鉴定项1.损伤程度鉴定即轻伤、重伤、轻微伤 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 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 法鉴定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 定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并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所 提供X光片、C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从鉴定的主体上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集体合议鉴定制,而法医鉴定属于个人负 责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3条第(五)项规定,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 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从鉴定程序上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严格按照《条例》及《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会因程序违法而不被法院采信。而法医 机构对医疗纠纷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鉴定并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定。从鉴定分析意见的内容 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分析意见与法医鉴定的分析意见相比,前者缺乏逻辑性,而后 者分析意见相对更为详尽,更具有说服力。这可能与法医鉴定专家更具有法律知识有关, 而医疗纠纷鉴定实际上有时是需要一定法律知识的。从鉴定报告的形式上看,两者最大的 区别在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鉴定专家是不需要签名的,而法医鉴定报告书鉴定 专家是必须签名的。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最受诟病的地方,实际上也有违《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本身规定的“公开”原则。从出庭质证的要求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是否出 庭质证没有进行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明确拒绝出庭作证的。而法医鉴定是明确规定 要出庭进行质证的。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法医鉴定专家出庭质证率也非常的低,但毕竟对 其出庭质证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拒绝出庭质证是违背民事 诉讼法关于鉴定结论质证的规定,这也是法医鉴定取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比较有说服力 的理由之一。在有些地方法院就曾经明确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书没有鉴定专家签名,鉴定专家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对其鉴定结论不予采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法医鉴定 的区别在患者方看来最大的区别在于,后者更具有中立性。组织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的医学会的章程规定其是为作为会员的医疗机构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因此,《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卫生部门“既做运 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只不过是从“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了“兄弟给兄弟鉴定”。

浅谈法医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体现

浅谈法医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体 现 【摘要】法医鉴定结论指的是鉴定人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或指派,或者受到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当事人本人的委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与法医学相关手段,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专业性问题作出分析、检验与鉴别,最终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的结论性意见。对法医鉴定结论的价值体现与鉴定属性进行系统研究,对于我国司法与立法实践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探讨法医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法医鉴定结论;司法实践;价值体现 1 法医鉴定结论概述 1.1 法医鉴定结论定义 法医鉴定结论是当前司法实践程序中开展相关技术性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从广义层面来说,法医鉴定指的是采用法医学的相关技术与理论对有关人身伤亡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进行解决的科学鉴定体系;[1]从狭义的层面来说,法医鉴定主要是指对某一案件提供的法医学方面的明确鉴定。 1.2 法医学鉴定主要内容 将肤纹、毛发、人像、骨骼等作研究对象,采用人

类学技术与相关理论作为基础,从而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的法医人类学;法医鉴定主要划分为自然急死、非自然死亡以及研究与损伤等相关问题的法医学思想及理论;将活体作为研究对象,采用临床医学与法医学的相关理论技术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的法医临床学;运用仪器及化学理论方法作为研究手段,对与中度有关的问题进行解决的法医毒理学;采用免疫学以及血清学等方法对组织、体检以及血液等进行检验,从而对有关问题进行解决的法医血清学;采用牙科学的相关知识与理论,对相关问题进行解决的法医牙科学。[2]其他法医鉴定如法医妇产科学、法医昆虫学等。 2 法医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体现 2.1 确实化价值 确实化价值主要指的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审判人员根据相关法医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其他证据的客观性或合法性程度。法医鉴定对于确认案件中相关证据材料的可靠性与真实性是具有很大帮助的,这也可以看出法医鉴定结论能够作为印证其他证据,决定证明力强弱及最终取舍的特殊方式。 2.2 侦查指向价值 在侦查期间,法医鉴定是侦查的一种手段。在这一期间的法医鉴定结论是不能够作为定案最终的依据的。但对于开展侦查活动的人员来说,鉴定的指向性作用很明显。法医

法医鉴定几人有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法医鉴定几人有效 篇一:谈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存在的相关问题 谈我国法医鉴定体制存在的相关问题 于微微学号:20XX130109 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明伦街85号475001 摘要:提到司法鉴定,我想我们每一个人首先想到的便是法医鉴定了,因为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法医鉴定是最普遍和我们最为熟知的一项鉴定内容。然而目前的法医鉴定机制还不够完善、鉴定规则不统一、立法明显滞后。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深化,传统的司法鉴定体制所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和司法体制改革中令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里我想从较为常见的人体损伤法医鉴定入手,探讨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法医鉴定弊端职业道德考核 一、我国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现状 司法鉴定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

能,依法对诉讼、仲裁活动中所存在的某些待定事实,进行鉴别和判定,并出具相关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法医鉴定的数量占整个司法鉴定业务量的相当大一部分,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种种原因,其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另外,在部门利益驱动下,社会上出现了很多的法医门诊。 二、现行法医鉴定体制的弊端 我国广大的法医工作者的鉴定工作,对于打击犯罪、维护治安,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司法鉴定体制的缺陷,造成法医鉴定无序,法制约束不严,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这种体制缺陷引发的弊端也日益突出。 (一)法医鉴定机构重复,资源浪费。多系统相对独立的法医鉴定机构,由于分别隶属于各自部门,因而容易造成人员分散,资金不足,力量薄弱。面对复杂的、业务面很宽的法医鉴定工作无法做到专业化分工,会出现许多法医专业技术不够高的状况,,从而影响鉴定质量,也严重浪费了司法鉴定资源,使有限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不能集中使用,鉴定设备重复而简陋,无法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去建立科学的鉴定体制,建立科学的鉴定体制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中鉴定结论科学价值和诉讼价值的实现。 (二)法医鉴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损害。既然司法鉴定是科学实证活动,那么从事司法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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