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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方案

〔小学办学水平综合督导

评估方案〕

小学办学水平综合督导评估方案

一、督导评估说明

㈠为全面贯彻国家及省市关于素质教育的一系列文件规定,规范教育行为,提升教育质量,实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率先发展、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市,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设置指导意见》、《泰安市中小学素质教育质量效益双高工程评估方案》、《肥城市推进教育率先发展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市行动计划(20XX-20XX)》等一系列文件规定,制定本方案。

㈡实行自评和复评相结合。各学校要成立相应人员参加的自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根据方案和上级要求,认真进行自评,找出不足,查缺补漏,整改提高,写出自评报告,填写自评纪实,给出自评得分。复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核账目、现场观察、座谈走访、调查问卷、抽测评价、签字认定等方式进行,过程性专项检查和视导按比例计入总分或相应分项得分,综合评估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㈢方案设A级指标4项,B级指标16项,评估分值为1000分。另设办学特色加分项,分值60分,同时计入总分。督导评估时,本着分类推进的原则,分市直小学、中心小学、完全小学、教学点四类考核评价。

㈣方案内容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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