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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总论之七--债的移转

债法总论之七--债的移转
债法总论之七--债的移转

民法学原理二·债法(第7-8周讲义)

债法总论之七--债的移转【预习】

1.债的移转的含义和法律特征如何?

2.债权让与的要件和效力如何?

3.债务承担的要件和效力如何?

4.概括承受的含义、要件和效力如何?

5.债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一、债的移转的含义

(一)主体

(二)债的移转的类型

1.债权让与

2.债务承担

3.概括承受

(三)债的移转的特征

1.债的权利义务的可移转性

2.债的移转的无因性?

《合同法》第80条款2

二、债权让与

(一)债权让与的两种情形

1.债权的全部让与

2.债权的部分让与

(二)债权让与的一般限制

《合同法》第79条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讨论】比较《合同法》第80条与《民通》第91条

(三)债权让与的条件

1.债权存在

2.让与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4.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四)债权让与的效力

1.对内效力

(1)债的主体变更

(2)瑕疵担保

(3)原则上从权利同时移转

《合同法》第81条

2.对外效力

(1)对债务人

通知

对让与人的抗辩可对抗受让人

《合同法》第82-83条

(2)对第三人

【讨论】重复让与问题

三、债务承担

(一)债务承担的两种情形

1.免责的债务承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

(二)债务承担协议的当事人

1.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债务承担合同

2.实质上属于第三人对原债务人的赠与

3.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合同(三)债务承担的成立要件

1.有效债务存在

2.转移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3.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

4.债务承担协议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法》84条

(四)债务承担的效力

1.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

2.基于原债务产生的一切抗辩权移归新债务人

《合同法》第85条

3.从属于原债务的从债务

《合同法》第86条

四、概括承受

(一)法定的概括承受

《合同法》90条

(二)约定的概括承受

《合同法》88条

1.要件

(1)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

(2)得承受的合同应为双务合同

(3)原合同当事人就合同承受与第三人达成协议

(4)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承受的效力

(1)承受人取得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义务

(2)合同承受为无因行为

债法总论之八-债的消灭一、概念及一般效力

债的移转与债的消灭

债的消灭与债的效力停止

债的消灭与合同终止

二、债的消灭原因概述

(一)类型

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消灭

2.基于目的达到而消灭

3.基于制定法的规定而消灭

(二)债消灭的一般效力

1.从权利消灭

2.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或者涂销负债字据

三、债的各种消灭原因

(一)清偿

1.关于清偿的界定

(1)满足债权、消灭债的过程

(2)依债务本旨而达到债的目的的给付,致使债消灭

(3)事实行为

2.受领清偿人范围

(1)债权人,有例外

债权已出质

债权被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此时应由清算人受领)

债权人的行为能力有瑕疵

(2)债权人的代理人

(3)质权人

(4)收据的持有人

(5)代位权人

3.清偿人范围

(1)债务人(含连带债务人、保证债务人)

(2)代理人

(3)第三人

4.如何确定清偿地点

《合同法》62条

5.如何确定清偿期

《合同法》62条

《合同法》第71条

6.清偿费用的承担

《合同法》62条

7.代物清偿与债的更改

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替代原定给付

债的更改——债务更新,成立新债务使旧债务消灭的合同

8.清偿原则总结

(1)持有债权人向债务人出具的收据的人原则上被视为具有受领清偿权

(2)在债权已经被扣押、出质,债务人受破产宣告等情况下,债权人不能直接受领清偿

(3)在清偿过程中,全部清偿是一般原则

《合同法》第72条

(二)提存

《<民通>意见》第104条

1995年《提存公证规则》

《合同法》第101-104条

1.概念与类型

(1)清偿提存

(2)担保提存

(3)民法上的提存

(4)破产法上的提存

2.提存的性质

(1)提存人和提存机构的寄存合同

(2)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

3.提存机构

债务履行地的公证机关

4.提存的条件

(1)须有提存原因

《合同法》101条

(2)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向提存所交付提存物(3)提存机构出具提存公证书

(4)应为债权人利益而提存

(5)提存人应对债权人进行告知

5.提存的效力

(1)提存人与提存机构

特殊寄存合同

(2)在债权人与提存机构间

《合同法》104条

(3)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

债消灭。

《合同法》第103条

6.提存的客体

适宜提存的物

《合同法》101条

(三)抵销

1.概念界定

形成权

2.抵销的分类

(1)约定抵销

《合同法》第100条

(2)法定抵销

《合同法》第99条

3.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互负债务

(2)互负债务都到清偿期

(3)给付的种类相同

4.抵销的效力

(1)双方互负债务,按抵销数额消灭

(2)债的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

5.抵销的限制

(1)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

(2)故意侵权、故意致人损害而生的债务

(3)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

(4)约定向第三人给付的债务

(5)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不得用自行扣发货物或扣除货款等方式作为充抵

(四)免除

1.概念界定

(1)以债消灭为内容的债权人之意思表示

(2)单方行为

《合同法》第105条

(3)无因行为

(4)无偿行为

(5)不要式行为

2.免除的效力

(1)从权利消灭

(2)连带债务之免除

(3)债权证书之返还

(五)混同

1.混同的概念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法律事实

2.混同的原因

(1)概括承受

(2)特定承受

3.混同的限制

(1)如果混同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则不能因债的混同对抗第三人

(2)如债权为他人权利的标的时

(六)合同解除(《合同法部分讲解》)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2.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预习】

1.什么是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2.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构成和效力如何?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生活中经常会出现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也会出现债务转移的情况,那么二者有何区别呢?接下来由催天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关于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的案例,欢迎大家阅读! 第三人承诺代为清偿债务与债务转移的区别 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从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分析,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1、第三人代为履行和债务转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特征: (1)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2)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应当有约定,约定的形式为《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 (3)第三人只是合同的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4)第三人不承担合同的继续履行责任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债务人不能以第三人履行产生效力对抗债权人,即免除债务人自己的合同主体地位。(6)债权人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即把第三人作为原合同主体。 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约定,第三人主动代为履行债务的应征得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为债务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承诺,或者与债务人订有代为履行合同债务的协议。 3、第三人的代为履行债务时,不能以合同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理由进行抗辩,此时应视为第三人拒绝履行,而由债务人承担履行或违约责任。 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公基复习计划

我建议大家在拟订复习计划时可分三个阶段(在开始复习前,请大家准备好一本笔记本): 第一阶段(即日起至2月上旬),以看书、打基础为主,把基础打牢,认真仔细的看每一部分的内容,做好笔记,把自己认为重要的或者不会的,全部记在笔记本上,每天早上起床后就拿出来看看昨天记的东西。另外笔记本也可随身携带,上班空闲的时候拿出来翻翻,别人也不会知道你在复习公考。 第二阶段(2月上旬至临考前半个月),以海量做题为主,做大量的

练习题,可拿考研政治题、司法考试题等练笔,巩固第一阶段的复习成果。有的人不赞同题海战术,但我觉得题目一定要做,而且要多做,正所谓“见多不怪”,你做的多了,见识也多了,自然也就不陌生了。同样遇到不会的题目或做错的题目时,在看完答案和解析后,一定也要记在笔记本上,有空的时候拿出来再巩固巩固。 第三阶段(考前半个月开始至临考前),以综合模拟试卷为主,每天至少一套模拟试卷,同时每天把以前记的笔记拿出来反复看,争取牢牢掌握自己笔记本上的这些知识点。 3轮复习下来,相信你的公基应该不会再拖你的后腿了,甚至有可能成为你的优势。 所以请大家今天就开始着手制定复习计划并开始复习(可将自己的复习计划发到论坛上,供大家参考和督促),等招考公告出来的时候,你已经完成了第一轮复习,已经走在了大部分人的前面。当别人刚拿起书准备复习的时候,你已经进入了做题巩固阶段,优势自然就显现出来了。 为帮助和督促大家的复习,公基版近期也将制定复习进度表,同时“好题天天练”也将进行改版升级,按照复习进度表,每天推出相应内容的题目供大家检验当天的复习效果,欢迎大家积极参与,共同提高公共基础考试成绩。

我的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应试经验

我的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应试经验 在开始谈我的几点应试经验之前,我要感谢在这个法学版块上发表过有关应试经验、专业试题的前人,以及对此整理归纳点评的两任版主——野猪和新月。因为他们的奉献给正在赶路上的人提供了许多无法估量的帮助,虽然许多受益于前人努力而少走一些弯路的人或许并不能体会走了弯路的艰辛与苦闷。 我第一次考研报的是北京大学民商法学专业,政治考得不好没过线,两门专业课总分两百一十(综A+综B),没被录取。这次报的是复旦大学,因为我的另一半在上海。 复旦民商法的业务卷一是法学概论,卷二是民商法学。有些人认为法概的题目比较简单,不知道他们真去做这卷能得多少分。我虽不敢轻视法概,但总的还是有自信,毕竟我考北大综A综B的分数不算低,考完法概出考场感觉也比较轻松,估计能拿一百二十左右,但是成绩出来后法概只有九十多分,以至我要去院里查分,院里答复“没有问题”,很郁闷。幸好民商法卷的分数把均分拉了上去,否则不可能进入面试了。所以首先要提醒的是,不要看到题目出得基础就以为是简单,忘了是周旺生还是湛中乐说的:“难道题出得难就叫做好题目吗?……基础的题目是要让每个考生都有话可说,也能拉开层次……”应试心态不要求奇,如果觉得试题很简单,那别折腾考硕士,直接写专著吧。我认为考研所要考察的核心并非是你知识的掌握量,而是你有没有做研究的思维,题目回答得有层次有逻辑能自圆其说就是好的答卷。 考研需要勇气,也需要有一种藐视敌人的气魄。一些到名校旁听或上暑假班的来自非名校的学生在人前所表现出的自卑与北京几所名校学生的所表演的自负都值得反思。我不得不承认,是否出自名校对考生的应试素质是有影响,名校与非名校所能供给的资源极不平衡,这本身就是一场不公平的战争。如果你是来自所谓非名校,而你要比所谓名校生更优秀从而在这场竞争中胜出,就必须付出更多的努力、艰辛,甚至承受更多的痛苦。你一定要自信(当然必须建立在实力的基础上),不要问自己从哪里来,你只需问自己到底有没有实力去与别人竞争。当你有了准备之后,你要藐视考试本身,不要把这种考试当成是什么不得了的事,因为这种考试本身是相当无聊的,这种考试在条条框框下已被扭曲成应试,如果应试准备的时间太长足以扼杀一个人的学术嗅觉。 关于政治和英语,因为我的公共课基本是属于“木桶理论”中的短板,所以只能简单谈谈。 政治理论:不要买太多政治资料参考书,资料太多影响正常复习。知识万变不离其宗,一本权威的教材读懂、读透就够了。我选的是余学本几人编的经典“红宝书”,人民大学出版社。一定要重视历年真题的分析,从分析中掌握答题技巧。复习时不要每章每节平均用力,一定要有重点,分主次。每章的复习技巧也不同,有的需要背,有的只需要理解。是否参加辅导班看个人基础和精力,我没有上辅导班,但听了两课时的讲课录音(后来嫌讲课者太罗嗦就没再听下去),主要是听听应试技巧,对于具体知识点的展开我没有耐心也没有时间去听。冲刺阶段要做套题,练练速度,我用的是启航编的最后五套卷。 英语:词汇要好好准备,要一直翻,大多考题考的就是词汇与句法。阅读理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债的移转和消灭)【圣才出品】

王利明《民法》第6版章节题库 第二十四章债的移转和消灭 一、概念题 1.债权让与(上海海事大学2006年研;人大2005年研) 答:债权让与,即债权移转,也就是债权主体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参与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这种意义上的债权移转既包括因法律规定或裁判而发生的债权移转,也包括因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权移转。狭义的债权让与,是指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移转,而不包括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债权移转。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权让与多以合同的方式为之,因而,狭义的债权让与,一般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的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称为债权让与合同(或契约)。让与债权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让与人,受让债权的一方当事人为受让人。债权让与生效后,受让人即取代让与人的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 2.债务承担(北邮2008年研;清华大学2006年研) 答: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该第三人称为承担人。债务承担合同成立并生效,债务就发生转让的效果,不需要履行行为。这是债务承担合同与有体物买卖合同的明显不同点。 3.清偿的抵充(南京大学2006年研)

答: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某宗或者某几宗债务的现象。清偿抵充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必须是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此数宗债务,不论是自始发生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还是嗣后由他人之处承担而来,也不论此数宗债务是否均届清偿期。②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种类不同者,自可依给付的种类确定系清偿何宗债务。③必须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至少是足以清偿一宗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其为一部清偿,也不发生抵充问题。 4.混同(北科2007年研) 答: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此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狭义的混同专指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二、简答题 1.简述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的主要类型。(中财2004年研) 答: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的债权不得让与: (1)依债权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例如,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受遗赠人的给付遗赠请求权等。 ②以特定债权人为基础的债权。例如,离退休金债权。以特定人为对象提供劳务的债权,也不得转让。例如,对特定人进行家教的债权。 ③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与。例如,雇佣、委托、借用、租

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一)

论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一) “内容提要”合同风险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问题之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在买卖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文章力图通过讨论物权变动模式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之间的关系,揭示物权变动模式对此类风险的转移或分配立法设计的影响。论文结合大陆法系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上有代表性的三种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模式、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以及英美法系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规则,分别考察了将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相关联的立法例以及将动产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相脱离,从而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的转换与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相分离的立法例。并以此为认识前提,阐释了我国民事立法上的相关规定。“关键词”风险/风险负担/物权变动模式一、引论:买卖合同中需要分配的风险风险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常被人们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注:在经济学上,所谓风险是指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发生的概率及其后果的函数。换言之,即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合同风险制度是合同法的中心问题之一。买卖合同中的风险分配问题,在买卖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以至于有的学者认为:“买卖法的目的就在于把基于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各种损失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适当分配。”(注:冯大同:《国际货物买卖法》,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3年版,第132页。)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不同类型的风险,设计或承认了不同的分配策略。比如对于可归责于买卖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风险,一般经由违约责任制度来进行风险的分配,而对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风险,又根据风险对于债务人债务的影响程度,将此类风险进一步区分为导致债务履行困难的风险和导致债务无法履行的风险,其中前一类风险,无论是交付标的物的债务还是支付价金的债务,都有发生的可能,而后一类风险,则只有非支付价金的债务方可发生。对于前一类风险,归属于大陆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运用情事变更原则,进行风险的分配;归属于英美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英美法系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则动用“合同落空”制度进行风险的分配。对于后一类风险,归属于大陆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运用风险负担规则来进行风险的分配;归属于英美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英美法系影响的国家和地区,仍然动用“合同落空”制度来进行风险的分配。本文力图通过讨论物权变动模式与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之间的关系,揭示物权变动模式对此类风险的转移或分配立法设计的影响。我们的讨论,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是仅限于债务履行不能的风险的负担问题,还是也包括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换言之,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是否仅限于所谓的价金风险,即仅仅解决当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债务履行不能时,买受人是否应当支付价金这一问题?归属于大陆法系或在此问题上受大陆法系法律传统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学者大多对此持肯定见解。如法国合同法理论认为,当债务的不履行系因不可抗力造成时,债务人的义务既被免除,那么,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免除是否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也被免除?如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物意外毁损,买受人是否仍应支付价款?此即是所谓风险负担问题。(注: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57页。)德国合同法上,风险问题中的主要问题,是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否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这个问题被称为价格风险“Preisgefahr”。(注:英]施米托夫着:《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4页。)日本学者也认为,合同风险制度就是在当事人之间分担意外风险的法律制度。其关键在于解决一方在遭受风险损失时,是否有权向对方要求对待给付的问题。(注:日]北川善太郎:《中国合同法

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历年考研真题综合分析【圣才出品】

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历年考研真题综合分析[视频讲解] 第一部分参考教材与教辅、课程及题库说明 一、参考教材 本科目从2011年开始不再指定参考书目,根据已考上本专业研究生同学所选用的教材以及对本科目历年考研真题的分析,我们推荐使用以下参考教材: 1.《民法学》(江平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民法》(王卫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3.《民事诉讼法学》(宋朝武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民事诉讼法学》(宋朝武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 5.《刑事诉讼法》(陈光中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6.《刑事诉讼法》(刘玫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刑法学》(曲新久主编,中国政法出版社) 二、课程和题库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综合二(代码801)辅导课程和考研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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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命题范围解读与历年真题比较分析 一、法学综合二命题范围解读 自2011年起,法大初试和复试不再指定参考书目,只限定命题范围。2011年和2012年的初试科目命题范围相同,具体如下: 由上可知,法学综合二(代码801)涵盖了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这四门关系密切的学科。民法和刑法知识体系复杂,理论艰深;刑诉和民诉与法条联系

紧密,知识点精细;复习时需要在研究真题基础上把握历年对这四科的考查侧重点。 法学综合二与法学综合一的难易程度相比,其实不分伯仲,综合二四门学科试题难度大,每一门学科都是全面考查。综合一试题难度略小,但七门学科复习压力很大。从四门学科来看,民法无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都是比较难的;刑法的选择题难度大,但主观题难度小;民诉和刑诉的难度近似适中,主观题偏基础理论。 二、2012年法学综合二科目的改革 2012年法大对法学综合二试题进行改革,在题型、分值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1)题型上,2012年取消了多选题。而2010—2011年,客观题题型是单选和多选。 (2)就选择题特征来看,2012年选择题整体偏案例化,几乎所有选择题都是通过案例的方式来考查教材知识点。而2010年和2011年,只有民法和刑法的选择题偏案例化,两大诉讼法仍考查的是简单知识点。 三、法学综合二历年真题比较分析

债务转移的方式和效力分别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9718756984.html, 债务转移的方式和效力分别是什么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会遇到一些债务转让的一些情况,对于一般的人来说,在进行的时候我们并不知道这叫债务转移,对于债务转移有些什么方式和效力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于您了解债务转移的方式和效力有一定的帮助。 (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和种类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二)债务承担的要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1)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2)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三)债务承担的效力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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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央财考研必看最全参考书 硕士研究生初试自命题业务课考试参考书目 347心理学专业综合 《普通心理学》彭聃龄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第四版) 《社会心理学》金盛华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第二版) 《心理学研究方法》辛自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第一版) 431金融学综合 《金融学》李健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公司财务》刘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第二版(2014)) 参考金融硕士教指委制定大纲 432统计学参考应用统计硕士教指委制定大纲 433税务专业基础参考税务硕士教指委指定大纲 434国际商务专业基础参考国际商务硕士教指委指定大纲 435保险专业基础参考保险硕士教指委指定大纲 436资产评估专业基础参考资产评估硕士教指委指定大纲 441C语言程序设计 《C程序设计》谭浩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第四版) 《C程序设计语言》[美]克尼汉,里奇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第二版) 611逻辑学专业基础课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第三版) 612法学综合知识一

《法理学》张文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2011 第四版) 《中国宪法》胡锦光、韩大元著法律出版社(2010 第二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2011 第五版) 《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2011 第五版) 《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王敏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8.1 第二版) 《国际法》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第四版) 《法律英语》何家弘编法律出版社(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2008.7.1 第四版) 61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本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 最新版) 614社会学理论 《社会学概论新修》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第四版) 616社会心理学 《社会心理学》金盛华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第二版) 617中国文学史 《中国文学史》袁行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第二版) 《中国古代文学作品选》袁世硕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 620经济学基础 《西方经济学》高鸿业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第五版)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导言 一、题型及特点 1、题型。选择(单选10分、多选20分),简答(10分)案例分析(10分)。 2、特点。(1)覆盖面大;(2)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其运用舶考查。都不是太难的,高难度的题目占15%到20%左右。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给以重视。 2、物权总论 3、担保物权 4、债法总论 5、第26章到第30章合同有关问题 6、个别具体合同 7、侵权行为 三、学习方法的一点建议 掌握“三基”,不要钻研高难度问题,不要过问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 因为,考查的水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概论 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三章 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分别讨论: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见P17和练习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见P62—65和练习题;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这个重点在考试上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 1、民事权利的类型。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建议大家多注意。试举几个例子: 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要注意两个问题 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 (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3、民事义务 主要是辨析民事义务的类型。比如辨析从义务和附随义务。什么叫从义务?什么是附随义务?例如甲、乙之间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向乙提供了一台机器的同时,还应当为乙培训一个技术人员,这是什么义务?再例如,甲同乙订立合同之后,乙给甲送货上门,不料甲家的吊灯突然坠落,砸伤了乙,甲当

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

(一)《合同法》第151条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并不是与履行不能概念联系在一起 在德国法中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是与履行不能制度联系在一起的,权利瑕疵的原因必须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这是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如果权利有瑕疵不是发生在买卖合同订立时,而是发生在订立以后,不属于瑕疵担保,而是债务不履行或者危险负担的问题。(注:见前引史尚宽:《债法各论》,第19页。)德国法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是以区分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为前提的。尤其是在德国法中,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还需要区分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因为“买卖标的给付,除民法另有规定以外,须非原始的客观不能:出卖人应就契约订立时已成立的主观不能,负担保责任,此为担保责任意义之所在。如为客观不能,其买卖契约应为无效。”(注:见前引史尚宽:《债法各论》,第19页。)如果属于自始客观不能,根据《德国民法典》第306条规定:“以不能的给付为合同标的的,合同无效。”因此将导致合同无效,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属于嗣后不能,则合同有效,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的损失。 在德国法还严格区分了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标的存在权利瑕疵,是因为出卖人主观上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它在性质上不同于客观不能。如何区分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史尚宽先生认为,“应给付之物属于第三人之所有,其第三人绝对对于任何人不肯出卖出让,则为客观不能。若因与债务人不睦,惟对于债务人不肯出让,则为主观不能。”(注:见前引史尚宽:《债法总论》,第366页。)德国通说基本上也采纳了此种观点。(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台湾1991年版,第97页。)也有学者认为,给付因债务人本身原因而不能者为主观之不能,此外之不能,则概为客观不能。(注: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篇总论》,第287页。)因此,所谓客观不能是指出卖人客观上已不可能交付,例如标的物自始不存在或者属于禁止流通物,在客观不能的情况下,因合同自始不能履行而应当确认该合同无效。而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本质上属于出卖人主观上不能交付标的,买卖合同应当有效。(注:见前引张新宝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第59页。)根据王泽鉴先生的观点,在德国法中,对于以出卖他人的财产而造成给付不能的情况,对于出卖他人之物的行为而造成给付不能,一般来说应为主观不能,买卖合同有效。(注:见前引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第97页。)总之,德国法中的瑕疵担保的适用必须严格区分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 我国《合同法》乃至于整个民法都没有接受德国民法中的履行不能的概念,没有区分所谓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以及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我认为,区分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不仅极为困难,而且其重要性并不存在,相反,这种区分既不利于精确地归责,也不利于处理各种合同纠纷。一方面,简单地宣告自始不能的合同一概无效是不妥当的,即使是从一开始合同的履行就受到阻碍,也要考虑合同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如果属于永久的、完全的不能履行,要考察引起履行不能的原因,如是否属于欺诈、错误(双方或单方的错误)、不可抗力引起的履行不能、一方应负担的风险等情况,从而应区分各种不同情况的处理,而不能简单地宣告合同无效。所以,我国法律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中未包括自始履行不能的情况,这显然是合理的。另一方面,嗣后不能的概念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含糊性,如何区分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也缺乏明确的标准,特别是由于通过债务人举证证明履行不能“不可归责”即可免责,都会造成债务人被轻易免责的问题。我国《合同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吸取《公约》的经验,确立了以“违反义务”作为确定债务人的责任的依据的做法。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履行不能制度,也没有将履行不能类型化并赋予其不同的法律效果。对于自始履行不能的情况,除了属于无效合同或可撤销的合同以外,均应按有效合同对待。在发生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以后,首先要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否违反了其依法律、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无论违反义务是否造成履行不能状态,都要使债务人负担不履行的责任。如果因为双方发生重大误解而造成履行不能,应当按照《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凡是自始就明知合同不能履行,而仍与对方订约,属于期诈,合同当

刘家安债法总论讲义

刘家安债法总论讲义 Liujiaan@sinaZZZ 第一编债法总论 第一章债与债法§1 债的意义 一.债的概念 1.债的概念的抽象性。 汉语中“债”的意义:所欠的钱财,以一定金额的金钱为对象而产生的法律义务,义务性。 2.债的概念的罗马法起源债即法锁将两个人以法律义务相连接 3.定义。演绎法: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关系(将债作为法律关系),也可能从债权或债务的角度来加以界定。 4.要素:1)主体债权人.债务人;特定主体;对待给付之债中的相对性。 2)内容:债权.债务;权利优位主义债法体系围绕债权展开(如债的实现等);债权的请求权性质。 3)客体:特定行为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义务的非法定性,意定,否则进入绝对权的范畴)。“给付”的财产性。债权的财产性。德国法的模式(物权.债权同属财产权);法国法的模式(“财产取得的各种方法”之一)。

与标的物概念的区别。 5.债的概念的归纳法例示:*1。自行车借用合同;*2。甲患病昏迷,乙将其送医,支付交通费.医疗费若干;*3。错债清偿的不当得利;4。驾车伤人侵害他人健康。 分析:(请求权思维方式)*法律关系的构成事实不同.社会功能与价值判断不同契约的合意基础,实践私法自治,信赖及期待的保护;无因管理缺乏合意,界限奖励互助与不得干预他人事物两项原则;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产变动;侵权行为弥补因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害,以过失责任原则兼顾加害人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的需要。 体系化的基础:构成债的关系的内在统一性者为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当事人一方可以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 二.债权的性质(与物权相比较) 1.财产权。 动态财产关系(物权是静态财产关系),就其经济功能而言,或为手段(如借以作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工具)或为目的(如债权性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都可给与经济评价。从归属到利用债权的优越性(例如契约自由原则,合同无效的限缩等)。#静的安全到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保护 2.请求权,而非支配权。非支配债务人.非支配债务人的行为(行为的意志性).非支配标的物(再行出卖等);与物权的支配性有很大差异。

第65讲_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解除、抵销

第1部分合同法总则 考点13: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仅在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效力(如暗保理) 2.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合同、雇用合同)。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转让后的抵销与抗辩 (1)债务人的抵销权(保留)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新债权人)主张抵销。 (2)债务人的抗辩权(保留)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新债权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债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抗辩权转移: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从债务转移: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担保不当然转移:原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担保人未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责任因债务转移而消灭。 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债权转让+债务转移) 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时,除了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外,还应当遵守《合同法》有关转让权利和义务转移的规定。 (同时适用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规定。) 【历年真题】(2017年单选题)陈某向李某购买一批水泥,价款为10万元,合同履行前,李某未经陈某的同意,将价款债权转让给王某,并通知陈某直接向王某付款。已知,陈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材使用情况

本文接下去将结合2004年的考研谈几门专业课复习的情况。在本院正式出售2004年考题(出 售方式见下文)之前,您可以在本版精华区内找到考生凭记忆在考后整理的2004考题。 01、关于法理学 法理学作为2004年考研专业课,是单独出卷的。本科生《法理学》课程的情况,在200 4年的课程安排情况目前尚不知道,本版目前无法为您提供旁听所需要的信息。011、realgod提供的信息有: 我院2000级本科生,在大一第一学期由高鸿钧教授(以下简称“高老师”) 讲授《法学绪论》,使用教材是高教、北大版的《法理学》(面向21世纪教材, 张文显主编)。个人认为,高老师与教材观点没有很大冲突,但还是添加了不少 自己的内容。可能有的同学觉得这门课没讲什么东西,不过当时高老师列出来的 书单我觉得真的不错,我看了绝大部分,对法律开始有点兴趣了起来。最后的大 论文也给大家了很多学术训练。我觉得这门课虽然很多人不觉得热闹、精彩,但 是是挺不错的一门课了。忍不住在这里感谢高老师一下,并祝愿高老师尽早评为 博导。 大三第一学期,由许章润教授(以下简称“许老师”,再以下就不给每个老 师列简称了,相信大家不会乱套)讲授《法理学》。许老师没有指定教材,并且, 希望我们放开视角读书。 许老师的课是以讲座形式进行的。具体特点,echina进行了较好的概括。如 果说还有什么补充的话,echina只谈到要留意“法学论文”,我希望同学特别注 意许老师在《读书》杂志最近几年来的很多文章。这门课,可能真的感觉没有什么 好“复习”的,甚至有人觉得什么都没学到。但我觉得学到了不少东西,学到的不 是“知识”,而是看问题的视角。这门课怎么考?谁出题?出什么题?相信很多 2000级考生跟外校学生一样没有主意。所以,当您在SL版上一再追问而没有回答 时,请原谅。 012、清华法理学教师主要有:高鸿钧、许章润、王晨光、高其才、江山等五 位。其中 高鸿钧老师关注的主题(不考虑彼此包涵关系,下同)主要有:法治、 比较法、法律共同体等,参考资料主要为:由他主编的《清华法治论衡》; K·茨威格特, H·克茨著《比较法总论》;由他与贺卫方等人合译的《法律 与革命》;由他与贺卫方主持的比较法译丛书;由法学院同仁合著的《法治: 理念与制度》他在各种法学期刊发表的重要论文(以下老师的论文都应当重 视,此项不再列出)。 许章润老师关注的主题主要是:历史法学、法的民族精神,参考资料主 要为:本人专著:《说法、活法、立法》;萨维尼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著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由舒国滢与许主持的“西方法哲学文库”; 由许主编的《清华法学》第一、二辑。 王晨光老师关注的主题主要是:法律推理与法理解释,参考资料主要为: 哈特《法律的概念》;德沃金《法律帝国》;刘星《法律是什么》。 高其才老师关注的主题主要是:习惯法,参考资料主要为:《中国习惯 法论》等。 江山老师关注的主题主要为:中国背景下、跨越时代的法秩序重构,参 考资料主要为:江山法学著作系列《法的自然精神导论》、《互助与互足》、

郭明瑞《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编 债法总论【圣才出品】

第四编债法总论 第十九章债的概述 19.1 复习笔记 一、债的概念和特点 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①债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②它的产生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③它产生于当事人之间; ④它是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特点 (1)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是平等主体之间有关财产流转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物权等民事法律关系相比,债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2)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债的内容为债权债务,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务是债务人负担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 (3)债是以特定行为(给付)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客体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其实就是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大陆法系传统民法

称之为“给付”。 (4)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 债反映了财产流转关系,这种财产流转关系既可由当事人约定,也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或事件发生。 二、债的要素 1.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又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和负担债务的债务人。债的双方主体,既可为一人也可为两人以上。 2.债的客体 债的客体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将债的标的称作“给付”,也就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给付一般是指债务人应为的行为,作为债的标的,给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a.合法,即不违反强行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b.可能,即有实现的可能; c.确定,即自债成立之时起就具体明确。 3.债的内容 债的内容是债的主体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和债务人承担的债务。 (1)债权 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得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具有如下特点: ①债权为请求权

关于债的转移和消灭的试题。

第二十四章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与某作协签订小说写作合同,需在一年内完成戏剧两部,作协支付稿费1 0万,张某拟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牛某以抵销个人所负债务10万元。该合同权利( ) A.通知作协后即可转让 B.依该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 C.可以部分转让 D.因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转让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供应木材,乙公司负责加工成家具,后由于甲公司收购木材出现困难,决定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转让行为有效的是( ) A.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B.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C.通知乙公司,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D.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3、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已、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对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对已、庚的债务。对甲公司的债权人来说,该债务承担协议(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效力来定 4、在债的移转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债权让与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才有效 B.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才有效 C.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均应取得对方的同意才有效 D.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只要通知了对方就发生效力 5、下列属于合同更新的是( ) A.甲租乙的房屋,租期到了以后,双方将租期延长了一个月 B.甲乙两人签订了一份借用合同,后又约定由乙购买此物 C.甲乙两人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每斤15元;后双方商定改为每斤16元 D.甲借给乙500元,后又借给50000元,并约定乙只需还50000元 6、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卖给张某棉花5吨。但后来张某下落不明,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棉花提存。棉花提存后,一日遭遇雷击烧毁,其损失应由 ( ) A.张某承担 B.王某承担 C.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

债法总论课程债法案例

缪德莉与哈利诉西尔斯百货公司案 吴张K16201064 案由:1970年4月23日,布列顿的家被一场大火完全毁灭了,火灾是由于一台从西尔斯百货公司购买的有缺陷电暖气引起的,缪德莉·布列顿和他的未成年女儿——海伦·布列顿都被严重烧伤了,而且,海伦还要承受多处永久性的损伤,随后,缪德莉·布列顿和哈利·布列顿,各自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和共同以海伦·布列顿财产管理人的名义,起诉了希尔斯百货公司和电暖气以及电暖气部件的制造商,要求损害赔偿。 原告依据以上事实诉请法院判令希尔斯百货公司和电暖气以及电暖气部件的制造商赔偿共2273000美元。 被告辩称原审判决有错误因为判决金额超出了原告的诉状中请求的金额;原告所出事的照片具有煽动性;这个孩子出现在法庭上和走廊里,在某种程度上会使陪审团情绪激动或产生偏见。故要求减轻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联邦地区法院西伯瑞法官发表了判决意见。他认为,法院的任务就是通过详细查阅每一个赔偿因素的所有证据,以此确定陪审团合理裁决的最高数额,在本案中,主要有五项损害赔偿的因素: 一、过去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这个未成年的孩子,海伦,差点被这场横扫他家的火灾烧死。他的整个身体超过40%的部分受到烧伤,她头发的80%部分为三级烧伤,他的躯干四肢及其他部分也分别为二级和三级烧伤。海伦受伤后的紧急治疗需要住院28天。在那段时间内,她得了肺炎,需要大量的输血,而且还发烧、呕吐、腹泻、得了传染病。并且在麻醉状态下承受了头部皮肤的植皮手术,而手术只成功了一部分。瘢状形成使孩子的四肢布满了网状的瘢疤,导致关节僵硬,极大地限制了移动能力。孩子的手指粘在一起。瘢疤形成在肘关节处是胳膊弯曲,形成一种艰难的固定的姿势。而且粗大的瘢疤野猪现在大腿上及膝盖的侧面和后面,损害了行走能力。 这个孩子还需继续住院以接受进一步的治疗,第二次需全身麻醉的大手术,主要是为了移植背部及腹部的皮肤到头皮剩下的裸露区去。第三次试图减轻她左手的畸形,因为网状的瘢疤束缚着她左手的手指。第四次手术,用来减少那些重新出现在她左手上的纠结着她手指的那些伤疤。我简直不能想象在这一苦能经历

段波民法笔记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第一部分债法;1、债法总论:;1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3、侵权责任法分论:;要点: 段波民法分则笔记总结 第一部分债法 1、债法总论: 12】债权优先:建设工程价款、破产债权劳动债权、动产一物数卖342、侵权责任法:1 2】过错推定:1)医疗机构,违规、隐匿拒绝病历、伪造等病历。2)动物园。3)管理非法危险物。45)妨碍通行无过错,道路管理有推定。6)物件侵权都推定,只有一个是例外(建筑物倒塌无过错) 3】无过错责任:1)无人、限人致害,监护人承担。2)用工单位工人执任务致害,用人单位承担。34)饲养动物致害,饲养、管理人。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一方。6)环境污染,污染者。7)高危作业,高危经营者。8)建筑物倒塌,建设、施工方。10 4 5】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完人教唆完人,连带责任。完人教唆无、限人,完人主要责,监护人过错相应责。无、限人教唆完人,监护人与完人连带。无、限人教唆无、限人,监护人(教唆方)主要责,监护人(被教唆方)过错相应。共同危险:数行为一损害,不知何人所为。(免 6】免责(法定):故意:全免责。重大过失:全减轻。轻过失:占有使用高危物、动物侵权, 7】不真正连带(对内终局):1)产品缺陷致害,生产者、销售者。2)药

品、医疗器械、不合格血液,生产者、医疗机构。3)第三人过错环境污染,污染者、第三人。4)第三人过错动物致害,饲养人管理人、第三人。 3、侵权责任法分论: 要点:1】动物侵权:烈性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故意重大过失仍不免责。 2】监护人“七不免责” 3】暂时无意识致害,适当补偿。 4】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没有能力并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过错补充责任。5】个人用工:致害,接受方。自身损害,过错分担。 6】安保义务人责任:第三人没有能力并安保人有过错,承担相应过错补充责任。 7】教育机构责任: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没有能力并学校有过错,承担过错补充责任。过错相应。限人,过错责任+过错相应 8 9 10】环境污染: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臵。不可抗力3年诉讼时效。☆11】高度危险:高危物交由他人管理(合法):管理人,无过错责任归责。有过错所有人,12 ☆☆☆13】产品质量责任:对外不真正连带(无过错责任)。对内生产者,过错责任。流通后 14】机动车责任:无过错10 第二部分《婚姻法》 1、结婚 违背忠实义务“三条件”:1】重婚或同居。2】无过错起诉过错。3】离婚诉讼。 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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