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计划生育法新规定

计划生育法新规定

计划生育法新规定
计划生育法新规定

计划生育法新规定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XX年10月26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就集纳了这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他们提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其中涉及的改革包括调整生育政策、投资健康和教育、注重农村地区儿童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人口流动、激发老龄社会的发展活力、促进性别社会平等和加强家庭发展7个方面。

该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XX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分开二孩,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XX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XX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在进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中,通知中提出以下5点计划生育新政策XX要求:

1、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指导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准确评估本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报备工作,按程序启动实施。做好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2、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

生育工作网络,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办证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工作。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启动对省级工作的督查评估。

3、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加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网点建设,强化区域协作。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做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项目试点工作。

4、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维护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

5、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扩大幸福家庭创建活动试点范围,实施“新家庭计划”。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推动国家层面利益导向政策提标扩面。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

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中国第一部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XX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第一次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提供了法律保证,对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高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XX年我国计划生育新条例最大的变化就是开始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更准确地说是“单独两孩”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单独两孩”是指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第一胎非多胞胎,即可生二胎。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表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落实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

孩子政策。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国不设统一的时间表,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但是,各地启动实施的时间不宜间隔得太长。

“单独二胎”依法实施的前提,就是修订各省份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增加补充规定,将“单独生育二胎”条款纳入一对夫妻合法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

XX年年底,中央印发《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作出总体部署,并明确全国不设统一时间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时间。XX年年初,浙江率先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江西、安徽、天津、北京等相继跟进。截至XX年7月初,单独两孩新政已在全国29个省份落地。

最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试题及答案

精品文档 ?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 依法缴纳( )。
?
A.社会抚养费
?
B.生育费
?
C.扶养费
?
D.罚款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
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 规定的( )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A.节育手术
?
B.有关项目
?
C.终止妊娠
?
D.基本项目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
3、(单选题)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
A.福利
?
B.休假
?
C.补助
?
D.保障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
4、(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 )为主。
?
A.避孕
?
B.自觉
?
C.节育措施
?
D.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A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
5、(单选题)( )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
A.国家宣传部门
?
B.社会有关团体
?
C.大众传媒
?
D.企业组织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C
?
6、(单选题)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子女。
?
A.无限制
?
B.三个
?
C.一个
?
D.两个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
7、(单选题)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 )。
?
A.扶助
?
B.资助
?
C.帮助
?
D.捐助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D
?
8、(单选题)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 共同的责任。
?
A.权利
?
B.义务
?
C.权力
?
D.责任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
精品文档

2021年最新计划生育法条例全文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计划生育法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 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 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 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 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解读 一、修正背景 在我国人口发展均衡压力与日俱增的背景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决策,指明了生育政策调整完善的方向。而在单独二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的基础上,十八届五中全会做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的重大决策,兑现了 1980年党中央提出30年后采取不同人口政策的承诺。 作为我国人口计生领域惟一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2001年审议通过后至今未修改。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一孩政策与群众的要求已经发生了矛盾,国家也通过单独二孩政策进行了调整,目前,已经具备放开二孩政策的条件,而放开二孩,就必须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修法就成为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前必经的过程。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正主要内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分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五)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

2017年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9213998260.html, 2017年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 【导读】本文由赢了网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的2013年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全文,以供参考。 一、一般规定 1、基本国策:《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后,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 2、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生育政策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内容。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奖励实施计划生育的夫妇、符合法规的可以生第二个。 3、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扭转依靠行政手段执法的局面 4、生育是权力,计划生育是义务 5、免费享受计生服务

项目有: (1)孕情环情监测 (2)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 (3)绝育术 (4)人工终止妊娠 (5)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 6、奖励和帮助 (1)终身只生一个的,发光荣证,享受奖励; (2)独生子女夭折的,父母不再生养的,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 (3)晚婚晚育可延长婚产假

(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休假。 7、支持优惠和优先照顾 (1)对农村的守法家庭在发展经济是要给予支持和优惠; (2)守法的贫困家庭要在扶贫贷款、以工赈灾、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8、征收社会抚养费 凡是违反现行生育政策的公民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工作对象 离开户籍地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人。 2、领导主管和配合部门职责

(1)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综合治理、落实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监督有关部门、建立信息采集通报制度。 (2)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刘总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宣传教育、组织技术服务、指导节育措施、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生服务。 3、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职责 户籍地和居住地配合工作一居住地政府为主,户籍地政府予以配合居住地的工作包括: (1)进行人口计生宣传教育; (2)了解已婚育龄人员计生情况;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试题及答案

?
1、(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 依法缴纳( )。
? ? ? ?
A.社会抚养费 B.生育费 C.扶养费 D.罚款
正确答案:A
?
用户选择:A
2、(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 规定的( )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 ? ? ?
A.节育手术 B.有关项目 C.终止妊娠 D.基本项目
正确答案:D
?
用户选择:D
3、(单选题)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 ? ? ?
A.福利 B.休假 C.补助 D.保障
正确答案:B
?
用户选择:B
4、(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 )为主。
? ? ? ?
A.避孕 B.自觉 C.节育措施 D.强制措施
正确答案:A
?
用户选择:A

5、(单选题)( )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 ? ? ?
A.国家宣传部门 B.社会有关团体 C.大众传媒 D.企业组织
正确答案:C
?
用户选择:C
6、(单选题)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 )子女。
? ? ? ?
A.无限制 B.三个 C.一个 D.两个
正确答案:D
?
用户选择:D
7、(单选题)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 )。
? ? ? ?
A.扶助 B.资助 C.帮助 D.捐助
正确答案:D
?
用户选择:D
8、(单选题)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 ),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 共同的责任。
? ? ? ?
A.权利 B.义务 C.权力 D.责任
正确答案:B
?
用户选择:B
9、(单选题)我国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 )鉴定
? ?
A.性别 B.缺陷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2020年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04-02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最近大家的关注点,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对于最受关注的抢生界定问题,广东省卫计委有关负责人30日下午向媒体表示,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广东省率先完成计生条例修订,根据新的条例,2020年1月1日前抢生二孩属于违法行为。 30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这是全国第一个完成条例修订的省份。该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与新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步施行。《条例》同时确定了婚育假期的具体调整。 独生子女父母不再发光荣证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如果我还是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能否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优待? 答:按照国家确立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对新条例实施之后,即2020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取消二孩审批改为登记制 问:有的夫妇在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了二孩,是否还要给予处理? 答:对于新条例实施前抢生二孩的,按照法律法规属违法行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已经作出处理的不再改变;对尚未作出处理的,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孩子还要不要审批? 答:新条例规定实行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制度。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通过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准确掌握生育信息,重点加强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的咨询指导,落实免费的卫生计生服务项目。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仍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目前,具体的

最新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要点解读

最新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要点解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终于在12月的27日正式通过了,那么最新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要点解读的内容有哪些呢? 12月27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这也意味着,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全面二孩”政策将于明年元旦开始正式落地。这就意味着,2016年元旦以后出生的二孩,都是合法的。 1、变化一国家提倡两孩成为单独条款 拿到修正案草案后,有的委员提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是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应当更加突出,建议单作规定。此外,有意见认为,修正案草案第七条也是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建议与第一条合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单作一款,同时,将第七条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并入第一条。由于修正案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全面二孩”明年元旦正式落地。 2、变化二生一孩生二孩均可获延长生育假 修正案草案第三条规定:“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有些委员、代表提出,这一规定不够清楚,容易理解为只有生育两个子女的才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3、变化三失独家庭将继续获扶助 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不过,21

日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将第27条完全删除,上述规定也拟从计生法中“消失”。对此,不少委员认为应当保留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的奖励,对失独家庭应当考虑加大扶助力度。“因为过去造成独生子女的状况是我们自己政策的规定,他是响应政府政策的号召的,是我们实行了这样的政策,所以才有了独生子女。”陈昌智副委员长指出,不能因为我们现在提倡“全面两孩”,对过去的独生子女就不给予帮助。经法律委员会研究,保留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并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4、变化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消失 被保留下来的还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对原来的独生子女奖励和扶助措施应当继续执行。“最终版”的计生法修改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这一修改,进一步明确了“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相关政策的,法律修改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5、变化五“禁止代孕”条款被删除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记得,12月21日提请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同时规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不少意见分歧。朱发忠委员提出,关于代孕的问题一定要慎重。“据有关资料,我们国家育龄夫妇中,不生育的大概有10%至15%,要生一个健康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内容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内容(XX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XX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

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 计划生育得政策关系着国民发展,因而相关法律法规也显得格外重要。计划生育得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当地得具体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那么计划生育得基本政策就是什么?应该如何计划生育?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允许生育第二胎?就一些常见得问题,华律网为大家做了如下整理: 1、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得能否生育第二个子女?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已经明确规定,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得经过审批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少数民族得生育政策就是如何规定得?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3、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得责任"得含义? (1)夫妻双方地位平等,以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得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得义务; (2)夫妻有同等得参与权、决定权,尤其要强调得就是妻子不仅仅就是处于受支配地位; (3)夫妻要互相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4)生育控制得责任不仅在女性,男性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当积极地承担起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得责任、 4、何谓“实行计划生育得育龄夫妻”? “实行计划生育得育龄夫妻”就是指响应国家得号召、依据国家法律与地方法规得规定,履行实行计划生育得义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且处于育龄期得已婚公民。 5、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得核心内容就是什么? 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得核心内容就是避孕方法得知情选择。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就是如何规定得?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9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第20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34条规定:对已生育子女得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7、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得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得程序?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得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9、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得措施有哪些? (1)法律措施,即通过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以规范公民得生育行为,调节公民生育子女得数量。 (2)行政措施,即通过建立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制与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工作得开展。如建立计划生育管理网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等、 (3)经济措施,即运用经济利益导向,引导公民节制生育。如对实行计划生育得公民给予奖励优待对违法生育得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等。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200题

白银市妇幼健康技能比赛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知识竞答题 一、单选题、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A ) A.2001年10月1日 B.2001年6月13日 C.2001年10月13日 D.2001年6月1日 2、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征得谁的同意?( B ) A.施术者本人 B.受术者本人 C.施术者家属 D.受术者家属 3、哪些医疗机构不能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C )。 A.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 B.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保健机构 C.个体医疗机构 D、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什么时间起正式施行的? ( D )。 A.2002年1月1日 B.2001年12月29日 C.2002年5月1日 D.2002年9月1日 5、公民除了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什么的义务? ( D )。 A.避孕节育 B.生育保险 C. 生殖保健 D.计划生育 6、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进行什么检查? ( A ) A.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流产 B.产前诊断 C.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报告 D.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 7、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启动是什么时间?(C)

A、2007年12月 B、2008年12月 C、2010年4月 D、2011年4月 8、某乡镇服务机构实施假节育手术,违法所得3万元,应该由县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处罚多少罚款?( C ) A.1万元~3万元 B.3万元~6万元 C.6万元-~18万元D、6万元-~10万元 9、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中优生五项检测主要哪些项目?( A ) A、风疹病毒、弓形体、巨细胞病毒 B、风疹病毒、弓形体、流感病毒 C、巨细胞病毒、流感病毒、梅毒 D、流感病毒、梅毒、衣原体 10、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生育条件的夫妻,必须按《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申请领取什么证后方可生育? 《生育保健服务证》 11、经腹输卵管绝育手术正确的是什么时间?(A) A、经后3~7天 B、经前3~5天 C、月经的3~7天 D、经后8~14天 12、人工流产综合征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D ) A. 受术者高度精神紧张 B.受术者有心脏病 C. 刺激交感神经兴奋所致 D.人工流产术中对子宫颈局部剌激引起迷走神经反应 13、剖宫产术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是什么时间?(D ) A、术后2个月后 B、术后3个月后 C、术后4个月后 D、术后6个月后 14、宫内节育器的避孕机理主要是什么?(D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1号 发布日期: 2015.12.27 实施日期: 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2015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2015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内容

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内容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长沙市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改革、完善现有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全市实际,对计划生育统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单位管理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下同)和其它组织均应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指导,督促其切实负起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开发小区,其计划生育工作在所属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物业管理单位和开发商负责)。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积极理顺本系统所属单位、挂靠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关系。主管部门要督促有法人资格且有办公或经营场所的下属单位主动接受其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否则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如果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均未管理,出现计划生育管理漏洞,视情节追究主管部门和其所属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任。 3.单位管理对象 (1)本单位职工[包含有挂靠人事档案关系、学籍档案关系或聘用合同(包括实际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职工]; (2)夫妻一方在本单位工作[含有挂靠人事档案关系、学籍档案关系或聘用合同(包括实际劳动关系)一年以上],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因婚嫁定居本地或两边居住的; (3)本单位临时工(含聘用合同一年以下的); (4)租用、居住本单位及干职工房屋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 单位对不同人员的管理职责:第(1)和第(2)种对象要进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证》按有关规定办理。第(3)种对象要建立花名册,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但不要建已婚育龄妇女档册、不发放《生育证》、不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其中流入人口按流动人口管理)。第(4)种对象按流动人口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服务。 4.育龄妇女怀孕五个月以上在单位从业一个月以上,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要追究怀孕期间曾经从业单位的责任。 二、社区居委会管理[含四县(市)居委会和五区农村村委会] 1.城镇居民[与单位无人事档案关系、学籍档案关系或没有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实际劳动关系)]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以居住地管理为主。 2.社区居委会管理对象: (1)居住在本地的纯居民(不论其户口是否在本地); (2)夫妻一方为居住本地的纯居民,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因婚嫁定居本地的或两边居住的; (3)户口在本地,无固定居住地或居住在长沙市五区以外(非婚嫁)的纯居民; (4)户口在本地,无论是否居住在本地由公共职介机构托管档案的人员;

(完整版)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完整版(2)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版)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三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D、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等 10、早婚、早育有哪些害处(A、B、C、D) A、未到法定年龄结婚的青年男女,身体的各个系统发育尚不完善,给健康成长带来一定的不良影响; B、早育对胎儿的生长不利,分娩时易发生难产及并发症; C、早婚夫妻年龄小,对子女哺养、教育等心理准备不足,不易处理好各种生活中的矛盾 D、对控制我国人口过快增长不利。 11、外来流动人口不交验、补办婚育证明的,可由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A、B) A、给予警告, B、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C、拘留15天 三、判断题 晚婚是在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婚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女方按照计划生育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1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正常值域是103-107之间。(√) 四、案例题 1、某镇某村钱某、浦某,两人各生育一孩,钱某离婚时孩子判给本人抚养,浦某离婚时孩子判给原配偶抚养,两人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 2004年3月生育了一个女孩。 问题:1、该夫妇的生育行为是否合法? 2、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不是合法生育。两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1、“三个一”的领导机制: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班人一齐抓,"一票否决"。 2、计划生育“三为主”:即以宣传教育为主;以避孕节育为主;以经常性工作为主。 3、计划生育“三结合”:即①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商品经济相结合,②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③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以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为目标开展生产服务,以帮助农民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为目标开展生活服务,以指导农民少生优生为目标开展生育服务。 4、“三个不变”: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对人口实行目标控制不变,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抓计划生育不变。 5、计划生育“一法五规”:“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五规”即①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③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④《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⑤《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6、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即通过建章立制,创建依法行政、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的工作格局,充分发挥计生网络组织作用,使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管理体制,实行"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的工作机制。 7、人口与计划生育“二十字”新的管理机制: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8、人口与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人们在发展经济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同时,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学习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教案 教学目标及基本要求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基本内容,重点掌握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技术服务及法律责任。 教学内容提要 1、生育调节 2、奖励与社会保障 3、技术服务及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 生育调节及法律责任。 教学方法:集中授课、自学 教学设计: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发颁布及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宗旨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三、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生育调节 人口计生法在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1、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8个方面的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 (5)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保障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2、如何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含义? (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生育的自由; (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 (3)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并获得这样做的信息和方法的权利; (4)公民有依法收养和送养的权利等。 人口计生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人口计生法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表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五、奖励与社会保障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优先优惠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最新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版本)

最新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最新版本)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法人。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村民会议、居民会议可以依法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育龄公民可以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责

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8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一)关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计划生育知识 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我国的相关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此外,每个省级行政地区还有相应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需要全面落实二孩政策,需要将以上的法律修订方可。 二孩政策于2016年1月1日生效,至于具体的实施措施,地方人大将对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对二孩的政策的执行进行细化规定。全面放开二孩后,也要等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后出生的“二孩”才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是独生子女,想要二孩,可要算好时间。 (二)计划生育知识包括二孩政策不等于二胎政策 为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此次全会公报允许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也就是说,允许“二孩”而不是“二胎”,例如已经生育双胞胎的夫妻就不能再次生育。 (三)计划生育知识包括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 根据我国最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二、2018年计划生育知识包括的注意事项

(一)计划生育知识中的再婚夫妻生育规定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十四届人大第26次会议24日举行,当天审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内容如下: 1、根据草案,对于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或者婚前有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2、草案规定,对于子女病残生育,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3、另外,基于维护再婚家庭稳定的考虑,草案增加了一款,规定对于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 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 (二)计划生育知识包括二孩准生证应在未孕前去申请一些妈妈怀孕后或者产后才去办理二孩准生证,这其实是违法的,被称为抢生,不仅需要交一些社会抚养费,而且家人也受到行政惩罚。此外,孩子将来户籍的办理很费劲,所以一定不要怀孕后再去办理。 (三)计划生育知识包括把握生育时间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