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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关于决定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批复-精选word文档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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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决定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决定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的批复

国函 [1993] 113号

中国专利局、外交部:

国务院决定:我国加入《专利合作条约》,具体手续由外交部办理。我国加入该条约后,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修订问题,由中国专利局同外交部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可以不另行报批;中国专利局可以制定实施该条约的具体规定。

国务院(盖章)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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