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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研究改革开放后的我国民法演变进程 精品

研究改革开放后的我国民法演变进程

关键词民法形式理性法典化开放性提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在价值与体系方面均取得进步,具体表现为人的私法主体地位的逐步确立、私法自治基石性地位的奠定、私人利益与私人权利得以确立并获确实保障、民法的科学性得到长足发展等。

不过,现行民法在形式理性化的程度上仍有改进的空间。

对中国社会而言,坚持民法的自主性、形式化发展方向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必须通过保持民法一定程度的开放性来克服形式理性法的某些内在缺陷。

一、民法形式理性化未竟的事业韦伯认为,近代以来法律的发展趋势,就是从"实质"理性发展到"形式"理性、法律中的形式性逐渐呈现并取得支配性地位的过程,他进而指出,此种构成西方法律特色的形式理性法,是作为一种同样理性的经济制度的资本主义的运行的一个近乎必要的条件,对西方资本主义的形成与发展具有决定性贡献。

罗伯特昂格尔进一步阐发了韦伯的观点。

他诠释了一种与法制相关的"自主性"概念。

自主性的特征尤其关键,正是它使得"法律秩序"成为一种形式性的规则体系。

自主性是指表现在实体内容、机构、方法与职业上的一种自我运作的逻辑,它包括区别于宗教、道德以及政治的实体自主性、司法独立的机构自主性、秉具独特推理与论证方式的方法自主性以及自律性律师业的职业自主性。

其中,实体自主性是指政府制定和强制执行的规范并不是其他非法律观念如政治的、经济的或宗教的观念的再现和重复。

以此来检视30年来中国民法发展的轨迹,可以清晰地发现,中国民法的发展其实也经历了一个类似的从非形式法向形式法自治法转变的过程。

不过,中国现行民法距一个成熟的形式理性法仍有相当的差距。

一内在价值存在一定冲突在当前价值多元的开放社会中,除了应遵循一些业已达成共识的价值观念外,立法者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内在价值判断作出不同的价值选择。

"民事规范牵涉到的价值决定,如交易安全与意思自由间无权代理或与财产权间善意取得的权衡,意思自由与利益衡平间的权衡无因管理,创新与守成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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