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PM2.5和PM10的标准

PM2.5和PM10的标准

PM2.5和PM10的标准
PM2.5和PM10的标准

可吸入颗粒物也被称为“微粒物质”,英文缩写为PM。这个术语看似简单,但PM本身是一种相当复杂的混合物,包含着空气中漂浮着的极小颗粒和液滴。一旦被吸入,这些颗粒会进入我们肺部最深处,与这些颗粒物的接触与多种重大健康问题有关联,从重度哮喘到严重肺病患者的早逝。可吸入颗粒物也是国家主要城市能见度损害的主要原因。美国环保署因此介入,为了保障公民的健康和公共福利。美国环保署发布了全国环境质量标准,包含六种污染物的标准,PM是其中之一。美国环保署于1971年第一次发布PM的标准,随着人们对污染物及其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认识的加深,美国环保署不断修改这一标准以更好的保障公众利益。最新标准制定于2006年9月,修改后的2006年标准将颗粒污染细分为两类:细颗粒和可吸入粗颗粒。细颗粒也被称为PM2.5,因为其直径不大于2.5微米;可吸入粗颗粒被称为PM10,因为其直径在2.5微米到10微米之间。2006年标准规定了任一地区,任一24小时周期内可允许的PM2.5和PM10的含量。这一标准也声明了以一年为周期PM2.5和PM10的含量允许范围。

PM2.5远小于PM10,吸入PM2.5后,对肺部产生的消极影响也严重的多。因此,美国环保署对PM2.5的限制条件比对PM10要严格。空气中悬浮化学物的浓度以每体积空气中该化学物质的质量为单位。在这里化学物的度量单位每立方米空气内其微克量。我们无法确切知道微克的质量,但可以想象,“微克”即百分之一“克”。因此,美国环保署发布的微粒物质标准规定了每立方米空间内所允许的PM微克质量。PM2.5允许标准为:24小时周期内不大于35微克/立方米,而年周期内,允许标准为不大于15微克/立方米。PM10允许标准为:24小时周期内不大于150微克/立方米。由于缺乏证据表明健康问题的产生与长期暴露于粗颗粒污染空气之间的联系,环保署对于年周期的PM10标准暂无规定。那么,环保署是如何制定出这些标准的?这伴随着科学家大量的研究,环保署从这些研究中挑选出标准,在评估了数千个关于该方面即关于可吸入颗粒污染对公众健康和福利的影响的科学研究

之后,环保署以外的科学顾问以及公众将监督环保署关于科学研究和政策的评估文件,环保署同时也认真考虑公众对其提出标准的评论。事实上,环保署已举办了三次公众听证会,并收到了超过12万条评论。目前,环保署正在评估关于微粒物质和健康的新研究,由于这些研究没有被纳入2006年标准的制定,环保署将在下一次关于PM标准的评审中考虑这些研究成果。

以色列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batement of Nuisances Regulations (Air Quality), 1992 - Summary Ambient standards for air pollutants are set out in these regulations. Part A. -- Gasses Pollutant Chemical Formula Concentration Time period (in milligrams per cubic meter) ?Ozone - O3 - 0.230 0.5h; 0.160 24 hours ?Sulfur Dioxide SO2 - 0.500 0.5h; 0.280 24 hours; 0.060 1 year ?1,2 Dichloroethane CH2ClCH2Cl - 6.0 0.5 hour; 2.0 24 hours ?Dichloromethane CH2Cl2 - 6.0 0.5 hour; 3.0 24 hours ?Toluene C7H8 - 10.0 24 hours ?Tetrachloroethylene C2Cl4 - 5.0 24 hours ?Trichloroethylene C2HCl3 - 1.0 24 hours ?Hydrogen Sulfide H2S - 0.045 0.5 hour; 0.015 24 hours ?Styrene C8H8 - 0.100 0.5 hour ?Formaldehyde CH2O - 0.100 0.5 hour ?Carbon Monoxide CO - 60.0 0.5 hour; 11.0 8 hour ?Nitrogen Oxides(as NO2) NOx - 0.940 0.5 hour; 0.560 24 hours Part B -- Suspended Particulate Matter Pollutant Chemical Formula Concentration Time period (in milligrams per cubic meter) ?Suspended Particulate Matter - 0.300 3 hours; 0.200 24 hours; 0.075 1 year ?Respirable Particulate Matter - 0.150 24 hours; 0.060 1 year ?Vanadium (in Suspended Particulate Matter) - V 0.001 24 hours ?Sulfate Salts SO4 - .025 24 hours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 (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 (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 (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 (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添加时间:[2004-05-27]创建人:管理员 GB 3095-1996 (代替GB 3095-82)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环境空气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定义 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2.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_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GB 3095-1996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引用标准 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 定义 3.1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7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

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空气环境质量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共限定了六种污染物的浓度值:SO2、TSP、PM10、NOx、NO2、CO、O3、Pb、B[a]P、F。标准同时配有各项污染物分析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 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 定义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____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 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 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 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 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 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11号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

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从今日起向全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就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标准修订相关问题,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 1. 请介绍一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背景,目前修订工作进展如何? 答:我国首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自1982年制定并发布实施以来,较好地适应了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管理的需求,为引导大气污染治理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2005年相比,2010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了12.45%和14.29%,超额完成减排任务;全国城市空气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的年均浓度分别下降了26.3%和12%,全国82.8%的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了国家二级标准,上述成绩的取得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大气环境形势的变化和现有标准的局限性要求我们必须尽快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是我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发生了新的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NOx和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O3和PM2.5污染加剧,在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空气质量管理的要求,需要尽快修订。二是依据现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我国部分区域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不完全一致,现行标准中分区分级要求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需求,部分污染物项目有待调整,限值有待修订,数据有效性规定有待收紧,部分监测分析方法也需更新。目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拟正式致函相关单位再次征求意见,同时在《中国环境报》和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上全文刊登,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根据哪些原则和条件制定出来的?与其他国家和WHO的原则是一致还是有所不同? 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以最新的环境空气质量基准研究成果为科学基础制定标准,以保护公众健康为最主要目标,重视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物质财富;二是充分考虑我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三是考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阶段性管理目标,与现行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相衔接;四是监测技术、设备和技术保障能够实现大规模、长期连续监测。实际上,其他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也是按照上述基本原则进行的,我国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工作思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较现行标准有哪些变化? 答:与现行标准相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个方面突破:一是调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方案,将现行标准中的三类区并入二类区;二是完善污染

国内环境空气标准

国内环境空气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2012年2月,国务院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增加了PM2.5值监测。 目录 1质量标准 22012标准 1 2.1 新标目次 1 2. 2 标准前言 1 2.3 相关政策 3标准制定4规定内容5引用标准6调整限值7添加监测8质量分级9GB 质量标准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s( GB 3095—2012代替GB 3095—1996 GB 9137—88 2016-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浓度均为质量浓度。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1982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3]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平均时间及浓度限值、监测方法、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8971 空气质量飘尘中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GB/T 15264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432 环境空气[2]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479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482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483 环境空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HJ 504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39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90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 618 环境空气PM10和PM2.5的测定重量法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 2012标准 新标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5 监测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7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标准前言

4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目录 展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引用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 定义 3.1 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7 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8 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9 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0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3.11 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3.12 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3 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408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2018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2018 年1-6月份台山市区有效天数180天,优良天数162天,优良比例为90.0%,轻度污染天数16天,中度污染天数2天,无其他污染天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优良天数比例下降2.8%。 PM2.5平均浓度为31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3.3%;PM10 平均浓度为48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6.7%;SO2平均浓度为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3.3%;NO2平均浓度为2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2%;CO 日均值第95 百分位浓度平均为1.3 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1%;O3日最大8 小时平均第90 百分位浓度平均为146微克/立方米,同比上升0.7%。 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一氧化碳(CO)24小时均值达标率均为100%,细颗粒物(PM2.5)达标率为95.6%,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均值达标率为94.4%。 表1 2018年上半年度台山市区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浓度 注:CO-95per为一氧化碳第95百分位数浓度,O3-8h-90per为臭氧日最大8小时第90百分位数浓度,计算方法见《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大气资料】2018年1-6月,台山市区环境空气监测站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0.0%,在监测有效天数(180天)中,优占48.9%(88天),良占41.1%(74天),轻度污染占8.9%(16天),中度污染占1.1%(2天),无重度污染及以上天气,首要污染物为臭氧,其次为细颗粒物PM2.5。 2018年1-6月我市空气质量在江门四市三区均排名第1位。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样本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值时间及浓度限值, 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目录 展开

编辑本段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为改进环境空气质量, 防止生态破坏, 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 保护人体健康, 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编辑本段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 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编辑本段引用标准 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编辑本段定义 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 TSP): 指能悬浮在空气中, 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 PM10): 指悬浮在空气中, 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氮氧化物(以NO2计): 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铅(Pb): 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苯并(a)芘(B[a]P): 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氟化物(以F计): 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年平均: 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季平均: 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月平均: 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日平均: 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编制说明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室内空气污染不仅破坏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而且直接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这主要是因为:(1)人们每天大约有80%以上的时间是在室内度过的,所呼吸的空气主要来自于室内,与室内污染物接触的机会和时间均多于室外。(2)室内污染物的来源和种类日趋增多,造成室内空气污染程度在室外空气污染的基础上更加重了一层。(3)为了节约能源,现代建筑物密闭化程度增加,由于其中央空调换气设施不完善,致使室内污染物不能及时排出室外,造成室内空气质量的恶化。 室内空气污染包括物理、化学、生物和放射性污染,来源于室内和室外两部分。室内来源主要有消费品和化学品的使用、建筑和装饰材料以及个人活动。如(1)各种燃料燃烧、烹调油烟及吸烟产生的CO、NO2、SO2、可吸入颗粒物、甲醛、多环芳烃(苯并[a]芘)等。(2)建筑、装饰材料、家具和家用化学品释放的甲醛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氡及其子体等。(3)家用电器和某些办公用具导致的电磁辐射等物理污染和臭氧等化学污染。(4)通过人体呼出气、汗液、大小

便等排出的CO2、氨类化合物、硫化氢等内源性化学污染物,呼出气中排出的苯、甲苯、苯乙烯、氯仿等外源性污染物;通过咳嗽、打喷嚏等喷出的流感病毒、结核杆菌、链球菌等生物污染物。(5)室内用具产生的生物性污染,如在床褥、地毯中孳生的尘螨等。 室外来源主要有(1)室外空气中的各种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通过门窗、孔隙等进入室内。(2)人为带入室内的污染物,如干洗后带回家的衣服,可释放出残留的干洗剂四氯乙烯和三氯乙烯;将工作服带回家中,可使工作环境中的苯进入室内等。 目前我国对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缺乏系统的标准,为了控制室内空气污染,切实提高我国的室内空气质量,在借鉴国外相关指标、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内现有的标准,特制定《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二、本标准中条文的依据 (一)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依据 表1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依据 污染物名称标准值依据 二氧化硫SO20.50 mg/m31h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二氧化氮NO20.24 mg/m3 1 h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一氧化碳CO 10 mg/m3 1 h 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历次修改对比分析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历次修订对比分析一、摘要 通过对比历次《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我发现了随着科技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在污染环境的同时,人类也在不断地修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用以严加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人类正在不断寻求绿色能源,争取减排甚至是无污染。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污染物项目、标准形式正在不断更新完善,浓度阈值更加严格明了符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标准修订的依据和程序更加科学完善。虽然在某些方面仍与其他发达国家标准甚至和WHO有一定差距,但总体来说,新标准的建立以及实施有助于我国建立更加完善的环境空气质量管理体系。在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前提下又确保了大众的身心健康。 二、主要内容 (一)国情介绍 自2000年以来氮氧化物对降水酸度的影响逐渐增加,2008年全国降水中硝酸根与硫酸根离子当量浓度比值比2005年增加了25.8%,呈明显升高趋势,我国降水类型正由硫酸型向硫酸和硝酸混合型转变。 再次,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加,经济发达地区NOx和VOCs 排放量显著增长,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日趋严重,城市光化学烟雾及区域灰霾现象频繁发生,典型城市群区域复合型污染特征明显。根据我国臭氧监测试点工作统计,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试点城市发生灰霾的天数在51~211天。其中天津51天、上海134天、重庆133天、南京211天、苏州169天、深圳115天。灰霾发生的天数占所监测天数的14.0%~57.8%。 2015年,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有7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21.6%;265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8.4%。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76.7%;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3.3%,其中轻度污染天数比例为15.9%,中度污染为4.2%,重度污染为2.5%,严重污染为0.7%。480个城市(区、县)开展了降水监测,酸雨城市比例为22.5%,酸雨频率平均为14.0%,酸雨类型总体仍为硫酸型,酸雨污染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云贵高原以东地区。 自1972年参加第一次联合国环境会议开始,我国便不断地开始重视本土的环境问题。并与1982年正式颁布第一个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自此,根据我国不同时期国情的需求,在短短的三十余年间前后共经历了八次修订、修改。 表2.1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形成历程 年份标准及相关规范内容描述 1973 第一次全国环保工作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标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Ambient air quality standard GB 3095-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 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 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 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 15435 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 Saltzman法 GB/T 15437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 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 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 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 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 定义 3.1 总悬浮颗粒物(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μm的颗粒物。 3.2 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μm的颗粒物。 3.3 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3.4 铅(Pb):指存在于总悬浮颗粒物中的铅及其化合物。 3.5 苯并[a]芘(B[a]P):指存在于可吸入颗粒物中的苯并[a]芘。 3.6 氟化物(以F计):以气态及颗粒态形式存在的无机氟化物。 3.7 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8 季平均:指任何一季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9 月平均:指任何一月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0 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3.11 一小时平均:指任何一小时的平均浓度。 3.12 植物生长季平均:指任何一个植物生长季月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3.13 环境空气:指人群、植物、动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气。 3.14 标准状态: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 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和标准分级 4.1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