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空中连廊开
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6]154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1.28
【实施日期】2016.1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空中连廊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沈阳市空中连廊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8日
沈阳市空中连廊开发建设管理办法
(市建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空中连廊开发建设管理工作,推进空中连廊开发建设,形成空中步行系统,缓解中心城区特别是商业密集区交通压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空中连廊的规划编制与建设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空中连廊是指位于地上二层及以上、联系建筑之间的连通设施,是建设地上、地下及地面三位一体城市立体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商业地块内部,商业地块与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公共文化娱乐休闲设施之间的连通设施。
第四条空中连廊要在一定区域内形成系统完整、连续、可通行的步行交通条件,其建筑形式包括贯穿建筑布置、依附建筑布置、独立布置等。
第五条空中连廊建设遵循一次规划、分批实施、无缝对接的总体原则,工程可采用企业投资、政府投资、政府补贴等模式组织建设。
第六条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空中连廊开发建设的管理工作,所属市城市地下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