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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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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校园规划

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

备指标。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

教学计

二、聋校:包括普通教室、语训小教室、律动教室及辅房、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教室、实验室、仪器及准备室、生活与劳动教室、劳技教室,以及语训小教室、职业技术教室。

三、培智学校:包括普通教室、唱游教室、心理疏导个训室、计算机教室、美工教室及教具室、家政训练教室、语训教室、劳技教室,以及律动教室及辅房、乐器室、情景教室。

第十二条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包括图书阅览室、多功能活动室、电教器材室、体育康复训练室、体育器材室。盲校应增设风雨操场、心理咨询室、视力检测室;聋校应增设风雨操场、心理咨询室、听力检测室、耳模制作室;培智学校应增设感觉统合训练室,以及心理咨询室。

第十三条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广播及社团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贮藏室、电木工修理间、门卫值班室、配电室,以及员工休息室、弱电机房等。

城市规划

二、

廊等。

三、与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校园用地应完整,不应有校外道路穿越。

四、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噪声源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第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都应有校园规划。

二、特殊教育学校的校园规划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应适合学生的特点,并有利于对学生的管理。

(或

七、环形跑道田径场地的长轴宜为南北方向。

八、旗杆、旗台宜位于校园中心广场或主要运动场区的显要位置。

九、严禁种植带刺和有毒的植物,严禁使用带有尖状突出物的围栏。

十、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十八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活动用地、集中绿化用地和地面停车场用地:

一、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及建筑组群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校园道路及广场用地。

二、体育活动用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课外活动使用的田径场和球类场地,

应设置适宜残疾学生使用的200m环行跑道田径场(含60m以上的直跑道),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1的规定。

表3-1体育活动用地面积指标

注:表中Ⅰ类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满足校舍总建筑面积一级指标加选配指标的建筑用地和其他各项用地之和所需的建设用地面积;Ⅱ类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满足校舍总建筑面积二级指标加选配指标的建筑用地和其他各项用地之和所需的建设用地面积。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单位:㎡

第二十一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应符合表4-2、4-3的规定,选配指标应符合表4-4的规定。

?表4-2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必备指标(一)

单位:间、㎡

表4-4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使用面积选配指标

单位:间、㎡

第五章校舍建筑标准

第二十五条特殊教育学校校舍建筑标准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环保、节能、美观的原则,校舍建筑设计应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应规划建设成符合残疾儿童少年学习生活要求和身心健康发展需求的无障碍型校园。

第二十六条教学、办公用房宜设计成多层建筑。学校的普通教室、专用教室应安排在四层及以下。其他用房的层数宜根据使用要求设计。

第二十七条建筑设计在平面空间布置和立面设计等方面应符合抗震概念设计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筑净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种教室不应低于3.10m,各类实验室不应低于3.40m。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普通教室、专用教室、食堂、门厅、走道、楼梯间宜采用防尘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化学实验室宜采用耐酸碱腐蚀的楼地面。计算机教室宜采用防静电架空地板。多功能活动室、体育康复训练室、音乐教室、唱游教室等应采用柔性楼地面,律动教室应采用弹性木地板楼地面。食堂、厕所、盥洗等用房宜采用防滑易清洁的楼地面,楼地面上应设地漏。需要对埋设在楼地面内的管线进行检修的房间,楼地面的做法应有利于管线维修。

第三十二条门厅、走廊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门厅和走廊的地面上,盲校应设有引导视力残疾学生通向楼梯或有关房间的触感标志,在男女厕所门前地面处应设有特殊的触感标志;聋校应设有引导听力语言残疾学生上下课等作息时间的灯光标志。

二、教学用房、宿舍的内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3000mm,外廊及单面内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100mm。有盲生及智障生的学校宜在走廊墙面的650mm和850mm高度处设两道木质扶手。进门处扶手末端应设置盲文提示标志。

三、

二、

30。楼梯栏

杆(栏板)1100mm。

设置盲文楼层标志。有智障生的学校教学用房超过2层(含2层)时宜设无障碍电梯。

第三十四条墙面粉刷应采用适用、耐久、环保的材料。所有内墙的阳角和凸出墙面的方柱均应做成圆角。教学用房、门厅、走廊、楼梯间均宜采用高于1200mm的耐磨、易清洁墙裙。厨房、浴室、厕所的墙裙宜高于1500mm。音乐教室、琴房内表面及聋校律动教室内墙面宜采用吸声和隔声措施。培智学校康复训练用房的内墙面应采用高于1800mm的软性包装墙面。外墙粉刷的用料,必须能防止雨水渗透,其色彩宜用暖色调。

第三十五条建筑物出入口宽度应满足疏散和轮椅通行的要求,门窗应便于开启、清洁及安全,开启方式不得影响教室使用和走廊的交通。教学用房和门窗要有利于通风采光。各种教室和实验室

均应设置前后门,门扇上宜设有观察窗,门上部应设较大面积的亮子。楼梯间窗户的设置应保证残疾学生的安全。培智学校窗户(面向走廊除外)应有安全护栏。

第三十六条应根据各地雨雪量等气象条件和建材供应情况,采用钢筋混凝土平屋面或坡屋面。上述屋面均应有可靠的防水、隔热、保温措施。特殊教育学校不得设上人屋面。

第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学楼和宿舍应每层设置男女厕所,并设置足够的厕位。男生按每18人配置一个蹲位和一个小便斗,女生按每9人配置一个蹲位,且每层男女厕位数各不少于2个。厕

一、主要采

~1000mm。计标准。

(五)信息网络系统应结合残疾人特点设置,其网络接口应接至每个教室、实验室、活动室、宿舍等残疾学生生活和学习的房间。

(六)所有导线均应采用暗敷,不得拖挂明线。

(七)食堂、劳技教室内除照明电源外,还应根据需要配备动力电源。

四、各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应因地制宜地配置安全的采暖设施和降温设施。

五、室内装修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第三十九条建筑防雷装置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第四十条主要用房固定设备配置:

一、普通教室。前墙应设书写板和投影幕布及显示屏,后墙宜设张贴通知和学生作业用的陈列板。聋校书写板上方应设信号灯一组。室内应设置讲台(盲校、培智学校不应设台阶)、清洁柜、广播音箱、电源插座、网络接口、有线电视等。

二、各种专用教室、实验室还应根据功能要求和可能条件设置上下水、电、管道燃气、通风等

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

二、盲校schoolfortheblindperson为视力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

三、聋校schoolforthedeafperson为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

四、培智学校schoolforthementalhandicapped为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实施特殊教育的机构。

五、律动教室classroomforrhythmiccourse供聋校学生上律动课的教室。内容包括音乐感受、舞蹈、体操、简单游戏等。主要是利用学生残存的听觉锻炼他们的触觉、振动觉,发展动作机能,培养学生对韵律的初步感受能力、欣赏能力和表现能力,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直观教室classroomforintuition利用感知材料的实物和模型等教学用具,训练盲生通过触觉、听觉、嗅觉直接认知客观事物的教室。

七、

九、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可”,反面词采用“不可”。

二、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年)》,

合理

第二条本标准是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建设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监督、检查、评估的尺度。

第三条特殊教育学校分为盲、聋、培智三种类型单独设置的学校和综合类学校(设置两种及以上类型的学校)。

第四条本标准适用于盲、聋、培智三类学校的建设,综合类学校的建设既要满足分类标准,也要充分利用共享的资源,达到合理建设与使用校舍的目的。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行动不便,防御意外灾害的能力差,应保证校舍建筑设计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应确保师生的安全;在防御地震、台风、暴雪、洪水等各种重大意外灾害时,还应成为临时紧急避难场所。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的现状等条件,因地

第九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班额,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十四条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公共活动及康复用房的设置,是根据教育部颁发的《盲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聋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教学、康复及活动的基本需求确定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的设置,是根据学校运行管理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确定的。

第三章布局、选址、校园规划与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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