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农民工群体:推动中国法制统一的力量

农民工群体:推动中国法制统一的力量

农民工群体:推动中国法制统一的力量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系柯美中

[内容摘要]法学者对农民工的关注视角往往是将农民工看成法律要加强保护的“对象”,而作为社会结构中的“主体”,农民工群体可能推动着中国的法治进程。这一作用表现为以农民工为纽带的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律文化的互动,从而引起两种法律文化的整合,进而形成既秉承民族文化传统又涵蕴科学与理性精神的新法律文化,并进一步推动中国法制的统一。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文化文化冲突

中国有一亿多农民工在城乡间候鸟般迁徙,这一最深沉最完整地秉承着中国文化传统的群体在现代气息盈溢的城市里为了生活尽情地挥洒汗水的同时也无处不彰显着传统国人勤劳质朴的精神。①惟其质朴与传统,其权益常被侵犯(甚至剥夺)而不自觉。②幸而这一现象已为社会所关注,为了体现对这一群体的特殊保护,甚至为他们贴上了“弱势群体”的标签。“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自然也成了包括法学者在内的号称社会良心的知识分子的题域之一。然而,不无遗憾的是,至少到目前为止,大多数的法学者的研究基调都是把农民工定位为“对象”进而从不同的角度不同层次分析阐述如何对这些“对象”进行保护,为什么保护,具体保护哪些方面……如此等等,而基本上没有把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性的“主体”进行深入研究。似乎这个“弱势群体”的标签在是他们成为法律加强保护的“对象”的同时

①村野文化是“中国文化的根本”,参见周山:《村野文化》,第13页。据此我以为,生于村野,长于村野的农民工是中国传统文化最正宗的衣钵传人。

②其实,就我对周围农民工的了解,他们大多时候并非不自知,而是常常“习惯性”地宽容了侵犯自己权益的人及其行为。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论语·里仁》),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恕”乃儒家核心精神之一,我身边的农民工“习惯性”的宽容盖源于数千年来儒家“恕”之精神的教化。

掩盖了这一群体作为“主体”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功能。本文冒昧企图做这样一种尝试,分析农民工群体作为主体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①

一、农民工群体可能推动中国法制统一——有限理性的假想

法制本身是一个保守的系统,大多数时候,法律是维持现状的工具而非推进改革的力量。

这也决定了法律的稳定性——一般不轻易改变。“现状”是无时无处不在变化的,可稳定的法律只是在“现状”改变到一定程度以至于不得不做出相应调整否则无法继续维持“现状”时才会改变。因此,虽然法律在制度层面的变化有时表现为“暴风骤雨”式的大刀阔斧,但引起法律变化的“现状”中的诸因素对法律的影响却往往是“和风细雨”式的无声润物,对法制运行②的影响更是“涓涓细流”式的轻柔绵长。

农民工大规模的群体性流动已近二十年,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进行保护也不过始于几年之前。所以农民工群体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也许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只是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中国法制改观的程度。正因为如此,农民工现象对中国法治进程的作用也就成了一种“可能性的推测”——

农民工年复一年地在城乡之间候鸟般迁徙,他们所秉承的传统法律观念不断地与其所在城市的主流优位现代法律观念发生冲突,冲突的结果可能是双方或其中一方修正自己的法律观念进而二者法律观念趋同。农民工回乡期间,他们在城市经过修正的法律观念可能又与留守人群的法律观念发生冲突(留守人群可能不了解农民工修正其法律观念的前提环境而不能接受经修正的传统法律观念)。冲突的结果可能也是各自相应修正而后趋同。同样,法律观念经再次修正过的①中国法治进程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制统一就是其中的一个小系统,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农民工群体对法制

统一的作用。

②此“法制运行”是指符合立法预期的运行。

农民工回城后可能又或出现如上效应。这样就形成了以农民工群体为纽带的传统法律观念与现代法律观念的互动,互动的结果可能就是法律观念的趋同进而推动法制的趋同直至统一。①

以上并非将来的法律史学者可能做到的“事实性考证”,也非社会学者基于充分的调查之后形成的可欲性判断,而是笔者根据自身与农民工群体的有限接触所形成的有限经验和社会学中的冲突理论,发挥社会学想象力②,所形成的有限理性的假想。

二、农民工推动并加剧法律文化冲突

如前所述,上述假想始于两种法律观念的冲突。“法律观念是一种介乎于感性阶段和理性阶段之间的特有的法律意识反映阶段”③,而观念可以理解为文化环境在个人中的内化,观念根源于观念主体所处的文化环境,易言之,“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越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④因此可以说两种主流观念的冲突实为其背景法律文化的冲突。基于此,对该假想的论证从法律文化冲突开始。

关于法律文化,学者们有多种解释,笔者认同斯坦福大学的Lawrence M.Friendman教授的观点。他认为,法律文化是“关涉法律的价值和态度之网,它决定了人们何时何地以及为何诉诸或弃绝法律或政府”。⑤

法律文化冲突存在着一个不言自明的逻辑前设——法律文化存在多元。因此,法律文化多元的讨论应首先进入本文的题域。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法律文化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

①德沃金先生认为,“法治的核心就是一种态度,即一致性的态度”,基于信仰之上的常识性的态度。参见罗纳德.德沃金等著:《认真对待人权》,第13页。据此我以为,法制统一的前提或基础是法律观念在根本性问题上(如对法律的基本态度)的大致趋同。

②社会学的想像力“是一种心智的品质”,这种品质可以帮助我们“利用信息增进理性”,从而看清世事以及或许就发生在我们之间的事情的清晰全貌。在时代背景和历史进程中理解自己的经历,把握自己的命运确信自己的价值。参见C·赖特·米尔斯著:《社会学的想像力》,第一章“前景”。本文的意图即是尝试在中国法治进程中把握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结构中的主体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价值。

③参见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第二版),第183—184页。

④参见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第394—395页。

⑤转引自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第2页。

建筑的组成部分,而经济发展的非单线性及经济存在形态的多样性导致了在此基础上法律文化的多元性。当然这只是逻辑上的演绎,社会学家的考察资料也可为上述演绎作现实的实证,但这些都不在本文的题域之中。本文要讨论的是在中国当代语境中,法律文化多元现象是否存在?众所周知,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基本法律是统一的——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行以后,其中所规定的法律保留原则更有利于进一步的统一。①但基本法律制度的统一并不当然地意味着法律文化的统一,因为形成法律文化的因素并非只有制度规范——何况在中国语境中制度规范对法律文化的影响并不十分明显。②法律文化的形成涉及到民间习惯,文化传统,经济状况,行政体制,司法者的素质等等,这些因素笔者冒昧将之命名为“法律运行环境”。而法律运行环境的差异是无须证成地存在的。所以从宏观上说,法律文化多元的现象在中国是存在的。结合已述的假想,笔者只试图分析现代法律文化和传统法律文化的二元并存。③

现代法律文化,必然首先涉及到法的“现代性”的界定。我国法学界对法的现代性的研究已有十多年的历史,虽然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缺陷依然十分明显:其一是”对法的现代性的基本属性研究不够”;其二是“对中国现实的法律问题关注不够,而更多地集中在对史的描述上”。④然而,从目前我国的法律实践中我们可以窥视到我国对法的“现代性”的一种通常认识:现代性乃以西方法律经验为基础,以科学和理性为支柱建构起来的价值体系。我国现今的法制现代化正是以此为“理想图景”而推进的。⑤现代法制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而

①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

②参见胡必亮:《关系共同体》,第145—150页。

③关于法律文化多元,刘作翔先生作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依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法律文化分为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和政策调整文化,法律文化与社会道德调整文化等等,详见刘作翔主编:《多向度的法理学研究》。第19—45页

④参见周永坤:《论中国法的现代性的十大困境》。

⑤这个论断我无法论证,因为我不可能从任何官方文件和现有的“宰制性”知识生产机制的“共谋”者的研究中找到论证所需的理据,但若相信社会现实比官方文件更有说服力,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认同这一论断。

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区域性不平衡决定了法制现代化的“非单线性”进程。城市尤其是东部城市的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相对完善,现代法治快速发展,法制初显现代性特征。由此可见,现代法律文化在当今中国以城市为载体已然存在。而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地区,作为现代法制的经济基础的市场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其法制中的现代性特征依然鲜见(如诉讼程序流于形式等)。但这并不意味着缺乏“现代性”的法制就必然是或很大程度上传统法制。因为很可能出现一种“中间状态”——为了建立所谓的现代法制而先行废弃了传统法制,而预期的现代法制却因阻力重重而尚未建立起来。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提到的那样,“现行的司法制度在乡间发生了很特殊的副作用,它破坏了原有的礼治秩序,但并不能有效地建立起法治秩序”。①那么,在“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②的时代,与现代法制有诸多异处的传统法律文化是否依然存在?是否能够形成对现代法律文化的冲击力?在回答之前,明确传统法律文化尤为必要。所谓传统法律文化,是相因数千年,建构于自然经济之上,以儒家伦理和宗法关系为支撑的关涉法律的价值和态度之网。③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对于前一设问,也许我们凭有限的个人体验即可做出肯定的回答,但逻辑上的论证的仍很必要。C.格尔茨的“内卷”理论有助于回答这一设问。内卷理论认为:“当某种文化的发展达到定型这种最终形态之后,它趋于稳定,以至于无法进行刷新。相反在这种情况下,它只能对既定格式进行一些属于修饰性的细加工而使其更趋细腻化”。④中国传统文化历经五千年的沉淀,完全符合内卷理论的前提。历经百年来西方文化冲击和十年浩劫期间对文化传统的“自宫”,我们依然可以切身地体验到传统文化的影响,足以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发生内卷

①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第83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

③参考公丕祥:《冲突与融合:外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④转引自释然:《文化与乡村社会变迁》。

的注脚。陷于制度、思想、经济、政治等七大困境依然复兴有望并将影响世界足以窥见传统文化可能具有的冲击力。①其实,这也在某种程度上对后一设问作了理论预设性的回答,而释然先生在陕北榆林镇川镇的实地考察研究发现,传统文化在“与市场经济的‘经验性对话’”过程中,发展出既体现文化传统又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经营模式,而且,事实上“传统并没有削弱,相反它有所充实”。②既如此,传统法律文化对建构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现代法律文化同样会有巨大的穿透力。

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到底会不会冲突的问题。这个问题似乎有点明知故问,因为百年来中国法治进程的曲折和艰难早已做出了沉重的回答。也许理论上的梳理只能充实这种沉重的“虚空”,但直面沉重是历代学人应有的担当。所以历代学人为这一问题的深度研究做出了不朽的努力。由于笔者认同法律文化是关涉法律的价值和态度之网的界定,所以寻求上述两种法律文化冲突的根源自然着眼于二者对法律所持的态度的质的不同:传统法律文化中,法律被视为“人主”治理天下的工具,而“现代法律自有其目的,那就是‘一种很有分寸的理智的目的,那就是:使人类行为服从于一般性规则的指导和控制”。③由此可见,此二种法律文化冲突的不可避免。

现代法律文化和传统法律文化虽然二元并存且在质的规定上会产生冲突,但是在我国明显的城乡二元格局背景下,在具体社会生活中,二者也许会持续并存只是温和地相互影响甚至井河无犯。而农民工群体的出现及壮大,以及他们年复一年候鸟般迁徙的特点,使得两种法律文化大规模持续地直接正面交锋,从而产生可能影响我国法制的巨大能量。

①参见俞荣根:《儒家法文化——传承与趋势》,《法理学讲演录》(第一卷),第252—288页。

②参见释然:《文化与乡村社会变迁》。

③参见周永坤:《论中国法的现代性的十大困境》。

三、从冲突到和谐

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可以走向良性互动,但前提是合理的引导。而合理

引导的基础是对两种法律文化的正确定位,亦即引导者对二者的态度。笔者以为,百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式微,正由于执政者和“思想家”对现代法律文化的不经反思地崇拜,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加保留地否定。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众多的学者通过对二者的深入的比较已认识到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但与此相反,社会大众(尤指城市民众)对传统法律文化依然冷漠。此一则说明我们以前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识和思维惯性仍在起作用;二则隐含了我们对传统法律文化的认同度还不高。笔者以为,要实现两种法律文化的良性互动,应首先认同二者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只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两种法律文化良性互动进而整合,“不同的文化相互吸收、融化、调和而趋于一体化”。①

至于法律文化整合的模式,哈佛大学中国问题研究专家费正清教授在评价西方文化(包括法律文化)对近现代中国的影响时曾提出过所谓的“冲击——反应”模式。但“由这种‘冲击——反应’模式演绎开去,近代中国社会的一切变化都归之于西方文化的冲击,进而近代中国法制的变迁也就成为西方法律文化激荡的历史产物”,②这显然陷入了柯文先生所反对的“西方中心论”。针对该模式的弊端,柯文先生“强调以中国自身因素为出发点来探索近代中国社会演化的内部动力”,提出了“内部取向”理论③以上理论对分析现代法律文化和传统法律文化整合的模式或动态过程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综合上述两位学者的理论,笔者冒昧提出“相通取向——相互冲击——相应回应”

①参见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第305页。我以为,此“一体化”是二者的和谐共存。

②参见公丕祥:《冲突与融合:外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

③参见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挑战》,第408—424页。

模式。所谓“相通取向”是文化整合的前提之一。①德沃金先生认为,人们夸大了东西方文化(可以对应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笔者注)之间在深层价值观上的分歧,他相信东西方文化之间更多的是相同之处,并认为法治观念是两种文化汇合的核心部分。②在中国法治进程中,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律文化无疑具有各自独特的价值,但二者在合理引导下价值实现的相通的目标取向是中国语境的法治图景。易言之,中国语境的法治图景的达致是充分利用两种法律文化的过程。而所谓“相互冲击——相应回应”,正如前述假想中所演绎的,是以农民工为纽带的两种法律文化的互动,而非单方冲击而引起另一方的反应。

经整合而形成的新法律文化应既秉承了民族文化传统而又涵蕴着科学与理性精神。社会相对普遍地对基于国情(包括历史与现状)形成的法律有了趋同的认识和态度,对全国性的法律和地方性的法律(包括规范性文件)及其施行状况有了基于趋同的价值基准之上的看法。具言之,农民工群体会用民主理性的视角审视农村地区的法律环境,更为理性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而农民工的法律实践有助于农村地区法制现代性形成。而在城市,由于农民工群体的影响,城市民众也许会更为“宽容”,以和为贵,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而非事事诉诸法律。总之,法律观念的趋同引导着法制的统一,而这一伟大工程的推动者之一,正是农民工群体。

①司马云杰先生在分析道佛两种文化的整合时提到“颇为一致的目标取向就是它们合作的基础,也为它们相互利用、假借提供了条件”。参见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第304页。

②参见罗纳德.德沃金等著:《认真对待人权》,第3页。

参考材料:

著作和教材类

1.公丕祥著:《法制现代化的挑战》,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司马云杰:《文化社会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3.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讲演录》(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费孝通著:《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5年版。

6.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

7.[美]罗纳德·德沃金等著:《认真对待人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8.周山著:《村野文化》,辽宁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9.李宝龙,杨淑芬主编:《中国传统文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社,2006年版。

10.龚鹏程著:《中国传统文化十五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1.[美] 约翰·R. 霍尔, 玛丽·乔·尼兹著:《文化:社会学的视野》,

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12.胡必亮著:《关系共同体》,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3.刘作翔主编:《多向度的法理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版。

14.[美]C·赖特·米尔斯著:《社会学的想像力》,三联书店,2005年

版。

15.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论文类

1.公丕祥:《冲突与融合:外域法律文化与中国法制现代化》,载《法

律科学》1991.2

2.释然:《文化与乡村社会变迁》,载《读书》1996.10

3.周永坤:《论中国法的现代性的十大困境》,载《法学》2006.6

4.王成斌:《农民外出就业:社会结构与行动主体的交互作用》,人

大复印资料社会学编2005.2

5.杨敏:《社会互构论:从差异走向认同的追求》,人大复印资料社

会学编,2006.4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