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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论文-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逮捕执行权的归属

刑事侦查学论文-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逮捕执行权的归属
刑事侦查学论文-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逮捕执行权的归属

刑事侦查学论文-论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逮捕执行权的归属

摘要:拘留逮捕作为一种侦查措施,其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执行是否

规范有序,直接影响着职务犯罪侦查的效果,影响着惩治腐败的力度。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逮捕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相互监督和合作,但司法实践却完全背离了其功能与价值目标。为此,非常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自侦机关完全、独立的拘留逮捕执行权。

关键词:自侦案件;拘留逮捕;执行权

一、拘留逮捕制度设计的功能与价值目标

任何制度设计都体现一定的功能和价值。

(一)拘留逮捕制度设计的功能。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拘留逮捕措施的基本目的是查清案件事实、证明案件事实、惩治职务犯罪,其功能主要是保证办案安全、解除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能力,保障自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侦查效率。主要有以下四项功能:

1.程序保障功能。程序保障的目的是保证和促进职务犯罪侦查的顺利进行。

2.保护性功能。虽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同时可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事件或被他人伤害,从而保障其人身安全。

3.预防再犯罪功能。拘留逮捕能够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采取相应的拘留、逮捕措施可以防止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打击报复举报人进行,伪造、销毁犯罪证据,串供或者干扰证人作证。

4.惩戒教育功能。有利于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及潜在职务犯罪分子的警戒教育。

(二)拘留逮捕制度设计的价值目标。检察机关拘留逮捕制度的价值目标是既有利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实现惩治和打击犯罪的目标,同时又

有利于公安机关牵制检察机关,避免错拘错捕,因此立法宗旨上将检察机关自侦拘留、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相分离,促使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立法者更是希望借助公安机关专业侦查经验与设施、队伍优势,以高速快捷的方式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从而提升侦查效率。

二、拘留逮捕制度设计与功能、价值目标的背离

检察机关拘留逮捕制度,一方面赋予检察机关拘留逮捕的决定权,一方面赋予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的执行权,初始目标是实现检察和公安机关之间的分工合作和相互制约,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和促进司法效率的价值目标。但在实践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都没有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没能达到设计者追求的司法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相反,该制度设计还阻碍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目标的实现,出现了制度设计与功能、价值目标的背离。

(一)制度可操作性差,无法借用公安机关的专业优势。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逮捕的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实践中执行混乱,没有达到立法者设想的借助公安机关的专业优势,节约司法资源,节约司法成本;相反,该制度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降低了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行为效率。

第一,公安机关拘留逮捕机构职责不清晰。公安机关内部未设专司执行的业务部门,一般是由公安局的法制科(处)负责办理拘留证、逮捕证。按照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理应由法制科(处)派员执行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的拘留逮捕。但是,公安机关的法制科(处)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基本不会派员执行检察机关的案件,只要完成了换证工作,执行就算完成。

第二,检察机关一般亲自执行自侦案件的拘留逮捕工作。由于公安机关一般仅负责逮捕证和拘留证件的办理,而缺乏动机执行逮捕和拘留工作,因此,检察机关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打击,由自己执行。公安机关出具拘留、逮捕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代为执行的尴尬现实,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同时,由于公安机关执行的缺位,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逮捕制度的监督制约功能根本无法实现。

第三,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拘留逮捕工作缺乏效率。由于检察机关是自侦案件的侦查机关,熟悉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检察机关作出适用强制措施的决定后,公安机关不熟悉案情和犯罪嫌疑人情况,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必然需要检察人员予以协助。从效率上看,加大了执行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执行权依附于决定权,监督制约功能形同虚设。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拘留逮捕的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其立法目的是实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分工合作和监督制约。其中,检察机关的决定权是本权,公安机关的执行权是派生权,即执行权依附于决定权。实践中,检察机关将拘留、逮捕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办理拘留证、逮捕证时,公安机关一般不对拘留决定书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只要拘留、逮捕决定书符合形式要件要求,公安机关就开具拘留、逮捕证。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仅仅体现在形式审查上,而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无法有效制约和监督检察机关的相关活动。因此两大机关的分工制约只能体现为形式上的分工和制约,立法者所寄望的监督制约功能根本没有发挥的余地,形同虚设。

(三)违背侦查及时性原则,降低侦查效率。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特殊身份,作案手段隐秘,关系网复杂,社会活动能力大,反侦察能力强,不利于侦查的因素较多,需要十分强调强制措施的及时性,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窜

供、毁灭证据或威胁证人等不利因素的产生。检察机关作出适用强制措施的决定后,将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送达到公安机关办理拘留证、逮捕证,然后再执行。这就很有可能使自侦部门丧失有利侦查时机,不利于打击犯罪。因此,自侦部门对拘留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分离,事实上并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三、赋予检察机关拘留逮捕执行权的必要性

(一)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属性来看,有必要赋予其执行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侦查权。侦查权是国家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为实现侦查目的,依法定的侦查程序,收集证据,揭露和

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并实施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权力。检察机关同公安机关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定侦查机关,享有侦查权,包括在侦查中所使用的强制措施和手段,侦查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和强制措施。但是,《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所赋予检察机关的拘留逮捕权,实际上是一种不完整的侦查权,不符合检察机关的职权和地位要求,不利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开展,应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赋予检察机关一个完全的、独立的拘留权、逮捕权。所谓“完全”的拘留逮捕权是指检察机关不仅享有拘留逮捕的决定权,还应该享有拘留逮捕的执行权;所谓“独立”的拘留逮捕权是指检察机关的拘留权应该独立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而存在。

(二)从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和能力看,检察机关具备执行的法律基础和条件。《人民警察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依据以上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具有行使警察职权的天然合法性。近年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取得巨大成绩,人员素质逐年提高、警务装备逐年充实、执法环境逐年改善,具有执行强制措施的客观条件。司法实践中,司法警察一直是自侦部门的强力助手,在自侦案件中承担着大部分自侦案件拘留逮捕的执行和追逃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全可以高效地完成拘留逮捕的执行工作。

(三)从司法效率来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拘留权。实现拘留逮捕制度应有的功能,提升司法效率,是立法者渴望实现的理想结果。职务犯罪侦查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是:实物证据少,言词证据、书证多,证据具有不稳定性、易灭失性等特征,故职务犯罪侦查要求快速高效、严格保密、讲究出奇制胜。赋予检察机关完全、独立的拘留逮捕权,能使检察机关在自侦查案件的过程中,做出快速反应的强制手段,减少泄密的途径,有效地控制犯罪嫌疑人,及时固定和调取证据,提高检

察机关的办案效率,避免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的相互扯皮、推诿,从而有效把握破案的最佳时机,提高侦查效率。

拘留与逮捕的区别 2012最新

拘留与逮捕的区别 适用对象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 留:(现行犯 ...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 罪后即时被发现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 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 的; ④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⑤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重大嫌疑的; ⑥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 的; ⑦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 的; Ⅱ、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Ⅰ、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 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 捕: 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 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 或者串供的; 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 打击报复的; 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Ⅱ、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或者有证据 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 ....刑 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 ............的,应 当予以逮捕; 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 以逮捕; 决定主体公、检批准主体:检 决定主体:检、法执行主体公安机关 讯问、通 知讯问:逮捕或者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谁办案、谁讯问、谁通知) 通知: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除外) 对特殊人的使用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拘留: 同级报、层层报、委托报、各级 .............. 报. ①现行犯:先拘留后报告 ......(人大 .. 常委会或者主席团 ........) ②重大嫌疑分子:先批准后拘留 ...... Ⅰ、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先批准后逮捕 ...... Ⅱ、外国人: ①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的案件——市. 检察院层报 ..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 ②其他案件——市.检察院报省.检,征求省 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并报最高检备案 ..。 异地拘留、逮捕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适用程序自己决定;公安机关执行Ⅰ、审查后的处理:批捕or不批捕 Ⅱ、公安机关对不批捕的救济:(原机关)复议 ..&(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 ..: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侦查学习题

第一章刑事侦查学概论 一、填空题 1、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工作和有关的----措施。 2、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实验法、----、----、----。 3、刑事侦查学的基本原理包括:---------、逻辑理论、-----。 4、侦查假设的特点包括:客观性、----、----、----。 5、同一认定的主体必须是------或熟悉客体某些特征的人。 6、同一认定属于----型认识活动。 二、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答案,将序号填在题干后的括号内)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拥有侦查权的机关、部门包括:() A、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B、国家安全机关 C、军队保卫部门 D、监狱 E、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 2、专门调查工作主要包括:() A、勘验 B、检查 C、侦查实验 D、询问证人 E、拘传 3、刑事侦查是刑事诉讼的 A、重要手段 B、重要程序 C、重要原则 D、重要方针 E、重要条件 4、在刑事犯罪中,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 A、空间表现 B、时间表现 C、物质表现 D、精神表现 E、心理表现 5、刑事侦查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其核心和主干是研究() A、侦查范围 B、侦查计划 C、侦查对策 D、侦查谋略 E、犯罪特点 6、刑事侦查学研究方法中的调查法主要() A、典型刑事调查法 B、抽样刑事调查法 C、综合调查法 D、比较调查法 E、总结调查法 7、在运用逻辑证明时,必须遵循如下规则:() A、论题必须明确 B、论题必须始终同一 C、论据必须真实充足 D、论据真实性不能依赖于论题 E、由论据必须能推出论题 8、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是:() A、理由律 B、同一律 C、予盾律 D、排疑律 E、排中律 9、侦查思维的基本规律有() A、溯因律B、排疑律C、理由律D、原因律E、结果律 三、概念题 1、刑事侦查学 2、侦查 3、同一认定 四、简答题 1、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刑事侦查学研究方法中的案例分析法是什么? 3、应该从哪些方面理解刑事侦查中的同一认定? 4、同一认定在侦查中的指导作用。 五、论述题(要求有观点、有论证) 1、如何理解侦查的概念? 2、如何理解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刑事侦查活动的认识基础?

新版--刑事侦查学复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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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题型A卷名词解释题、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实训题 B卷不定项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案例实训题 考试时间:周五,往后推辞迟半小时,其他不变。请考完后速到一教 并案侦查 (1)并案侦查含义 指侦查机关以某地区、或相邻地区发生的两起以上刑事案件认定为同一个或同一犯罪集团所为,而将案件结合侦查的形式。 专案侦察含义 是指侦查机关针对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组织专门力量,实行专案专办的一种侦查形式。 (2)专案侦查的对象 特大现行案件、犯罪集团案件、重大的预谋犯罪案件。 刑事侦查的同一认定是指: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侦查人员运用技术手段、逻辑方法等,对同时存在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进行比较、检验,以确定它们的本质属性是否一致或本身是否同一的过程。 犯罪现场的定义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 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1、犯罪行为要素 犯罪行为是犯罪分子为了实现其犯罪意图而采取的行动。 2、时间、空间要素 时间和空间是一切客观事物存在的形式,当然也是犯罪现场存在的形式。 3、物质形态变化要素 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变化可归纳为被侵犯对象的变化、现场客体物的增减、现场上原有客体物的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和有关客观现象的发生等。 成犯罪现场的三要素互相联系、互相依存、缺一不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必然与作案时间、作案空间同时存在,是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是与非犯罪现场的本质区别,因此,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空间、时间是犯罪现场的存在形式;物质形态变化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 犯罪现场的分类 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以犯罪现场形成以后有无重大变化为依据,

刑事拘留到底要多久,等于被判刑吗,后果又如何

作为普通老百姓,大多数人对刑事拘留有着很大的误解,认为刑事拘留是非常严重的,有着非常恶劣的后续影响,其实并不是这样的。有人说刑事拘留就意味着被判刑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其实刑事拘留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否进行刑事拘留,与是否构成犯罪没有任何关系。 细细道来,实务中刑事拘留就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并且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送往看守所羁押。 可见由于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所以我国法律对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作以下规定: 刑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第2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 日。” 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刑事拘留不是处罚,它是办理刑事案件时,暂时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利于案件办理和防止嫌犯继续危害社会,这个期限1~37天不等,到期要么放人,要么变更为逮捕或监视居住。 刑事处罚要重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留案底,一般不影响政审。而刑事处罚是有案底的。因为刑事拘留意味着可能会判行,所以刑事拘留重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与行政拘留相当。 刑事拘留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刑事案件的终结。如仅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后因情节轻微没有被刑事追诉,则对当事人影响不大。如当事人被法院认定为有罪并判处刑罚,对以后的工作肯定会有影响。具体而言,是否会被判刑还是需要看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终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刑事拘留和判刑二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当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最好的做法是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案件,最大限度维护嫌疑人的相关诉讼权益。 以上内容就是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为大家提供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你有遇上任何法律相关问题,可以随时点击我们的咨询通道来进行免费咨询。

202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逮捕拘留

202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逮捕拘留 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知识点:逮捕拘留 1.【真题难度】赵某被举报贩卖毒品,其闻讯后企图逃跑,公安机关遂决定先行拘留赵某,下列关于对赵某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B.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C.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以不在拘留后24 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D.对于在异地执行拘留的,也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 问 2.【中等难度】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A.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B.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C.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D.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3.【真题难度】赵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在拘留中,赵某几次企图逃跑未成,公安机关遂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下列关 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应当讯问赵某 B.应当询问证人

C.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D.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 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 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据此款确定ABC三项错误。A项应当把“四十八小时”改成“二 十四小时”;B项不通知的情形和通知的对象依据原刑诉法都是正确的,但是修改后,则是错误的;C选项仅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还不行,还要达到“可能有碍侦查”的程度,二个 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不通知。 该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 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是一条没有例外的规定,所以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此题主要是细抠了刑诉法第83条第2款。这个条 文在修改过程中反复改动,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所以考生对此也要 给予足够重视。

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办取保候审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911501078.html, 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办取保候审 在我国,如果被刑事拘留后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缴纳保证金后犯罪嫌疑人即可暂时解除拘留。那么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办取保候审呢?潼南律师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关于逮捕与拘留的条件与相关规定

逮捕与拘留 1.逮捕与拘留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是所有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措施,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羁押的时间较长,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时为止。因此,采用时必须持谨慎态度,严格依法办事。只有依法正确使用逮捕措施,才能准确及时地追究犯罪,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是相分离的。有权决定逮捕的司法机关,不能执行逮捕;有权执行逮捕的机关,无权决定逮捕。这样,使得司法机关互相制约,保证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准确性,两个机关联合采用逮捕,体现了我国法律对采取逮捕的慎重态度,对公民人权的重视与保护。 正确使用逮捕措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错捕错押就会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对于非法逮捕拘禁公民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防止违法逮捕的行为发生。 2.逮捕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的三个条件,即: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条件中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实践中较难掌握的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包括了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实体事实的要求,即要有“犯罪事实”,一个是对证据的要求,即要“有证据证明”,即该“犯罪事实”是有“证据”证明客观存在的。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才能正确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所谓“有犯罪事实”是指:①发生了犯罪行为;②有明确的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于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犯罪事实的要求也不同。在侦查阶段考虑是否采取逮捕措施时,所要解决的问题

(完整word版)刑事侦查学复习资料

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法、案例分析法(侦破经验总结法、犯罪情势的调查法)、比较借鉴法、科学实验法。 第二章刑事侦查的任务和原则 一、刑事侦查的定义 刑事诉讼法第82条: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监狱侦查部门,军队自侦部门、国家安全机关 ·侦查对象:刑事案件 ·侦查与侦察的关系 二、侦查的目的(任务) 1为了追确及时查明案件真相(保障人身、财产的安全) 2保障人权(查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保障犯罪嫌疑人、无罪人、被害人的人权) 3.预防和控制犯罪,最终达到消灭犯罪的目的 三、刑事侦查原则 1.遵守法制原则 2.迅速及时原则 3.实事求是的原则(凡是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都要加以收集,凡是能证明罪轻或罪重的证据都要加以收集) 4.严守侦查机密的原则 5.协作原则 第三章现场勘查 第一节犯罪现场的概念和分类 一、犯罪现场的概念 1.犯罪现场: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地点和遗留与犯罪有关痕迹和物证的一切场所。P112 产生犯罪意图--形成犯罪计划--实施犯罪活动2.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构成是指系统内各要素的组织形式,那么犯罪构 成就是指犯罪现场的要素的组织形式。 具体构成要素: ●犯罪的时间(绝对法和相对法)、空间因素 ●客观物质环境的变化因素 ●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因素 3.犯罪现场的特征 ●犯罪现场现象的暴露性和犯罪本质的隐蔽性 ●犯罪行为的连续性和形成现场的阶段性 ●同类案件现场的共同性与具体案件现场的特殊性 4.犯罪现场的分类: ●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 在犯罪事件发展过程中的 作用和地位来划分。 ●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现场的保护状况来划分。 ●伪装现场和伪造现场:现场的真伪性质划分。 ●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实施犯罪活动的先后顺 序划分。 其他划分方法 “动”与“静”的现场 “准”与“乱”的现场 “生”与“熟”的现场 第二节现场勘查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现场勘查的概念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搜集证据,查明犯罪 事实,揭露和证实犯罪,依法运用刑事调查和科学技 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人和事以及场所、物品、人身、 尸体等所进行的现场调查和实地勘验。 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依法对犯罪现场所进行的勘 验检查和调查研究活动。 概念有以下含义: ●现场勘查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 主持下进行的。 ●现场勘查必须依法进行。 ●现场勘查的目的是:发现、收集、保全和保存犯 罪痕迹;确定犯罪情况和时间发生的经过;揭露 犯罪人条件。 ●现场勘查的内容包括实地勘验、现场访问、现场 分析和现场记录。 ●现场勘查的对象是与犯罪事件有关的人、事、物、 时间和空间。 二、现场勘查的任务 基本目的:发现、收集痕迹物证,判明事件性质, 分析研究犯罪分子的个人特征和实施犯罪的情况,正 确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1、判明事件性质 事件性质大体上有三种情况:一是确实发生了犯罪案 件;二是不幸事件或治安案件;三是伪造现场或慌报 假案。 2、研究和了解犯罪分子作案相关情况: 包括时间、地点、过程、方法、工具以及作案人数和 犯罪动机目的等内容。这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的重 要依据。 3、研究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 所谓本人的情况,主要指性别、年龄、身高、体 态、职业爱好、衣着打扮等个人特点。 也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的重要依据。对个人情 况的详细了解,就如同为犯罪分子画像,大大有利案 件侦破。 4、发现和收集痕迹物证 痕迹物证是查明案情、揭露犯罪的重要证据。 在法律确定“无罪推定”和减少口供证据在犯罪 证明上效力的情况下,确实的物质痕迹证据对证明犯 罪行为分外重要。 5、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现场勘查所获取的资料,都可以为确定侦查方向 和范围提供客观依据。在现场分析中会有详细介绍。

刑事侦查学考试卷2

《刑事侦查学》考试卷 区队____专业____学号____姓名____ 一、名词解释(共2题计6分) 1、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是指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规范和准则。 2、销案 销案,是指侦查部门经过侦查,发现所立刑事案件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依法撤销案件的一项侦查活动。 二、判断改错题(你认为对的,在题后的括号内打“√”;你认为错的,在题后的括号内打“×”,并改正。共7题计14分) 1、在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请示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2、搜查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进行,对女性身体进行搜查时,必须由女性侦查人员进行。但如果没有女侦查员在场,那么可以邀请女性群众协助搜查。(×)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应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被扣押物品、文件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物品、文件持有人,一份由侦查人员持有,另一份交给见证人。(×) 4、冻结存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5、侦查的目的就是揭露犯罪,最终实现对犯罪的打击。(×) 6、侦查终结时,侦查人员应当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以及有关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审查核实,分门别类,分别制作《诉讼卷》和《主卷》。(×) 7、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时,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而未被接受后,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核查案件。(√) 三、多项选择题(共6题计12分) 1、犯罪情报搜集的方法有:( ABCD ) A.调查访问法 B.秘密力量搜集 C.技侦手段获取 D.情报交流 2.特情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ABC ) A.接敌条件 B.一定的活动能力 C.愿意为我工作或能被我控制 D.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记录 3.刑嫌调控管理中的“三位一体”管理模式的三位指的是:( ABC ) A.派出所 B.公安局 C.刑警中队 D.侦查情报部门

被刑事拘留了该怎么办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911501078.html, 被刑事拘留了该怎么办 当身边的亲人或朋友被警方刑事拘留后,又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往往都比较着急,不知道该怎么办。下面赢了网小编就刑事拘留的合法程序以及应对举措整理介绍。 被刑事拘留后多久通知家属 刑事拘留后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

属。 公安机关会以《刑事拘留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转交涉案当事人家属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义下发的正规文件,说明涉案当事人已经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家属可以这么做: 1、找当地公安机关问情况,看是否存在刑事拘留通知书仍在邮寄途中,还是邮寄地址错误等原因。 2、如果不存在上述原因,公安机关涉嫌非法执法的,可以积极搜集证据找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被刑事拘留最长多少天 刑事拘留期限是指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时间和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刑诉法第89条)

3天+7天; 7天+7天:特殊情况的,延长1~4天; 30天+7天:多次、结伙、流窜; (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检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计算方法:7天+7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3天。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侦查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刑事侦查学 一、填空题 1、国际公认意大利的汉斯·格罗斯于________年出版的________一书标志着刑事侦查学的诞生。 2、硝酸银溶液法对显现________、________上的陈旧汗垢手印特别有效。 3、笔迹检验的科学基础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书写习惯的________,二是书写习惯的________。 4、枪弹痕迹主要包括弹头、弹壳上的________以及________。 5、左右脚印跟部中心点垂直于________的间距叫步幅宽度。 6、在犯罪现场上留下自身物体反映形象的客体叫________。 7、________系统位于内部花纹系统的下部。 8、按箕口朝向划分,箕口朝向小指方向的箕型纹为________。 9、对发射后擦拭过的枪支,如果发现有亚硝酸盐存在,即可判断发射时间约在________天以内。 10、在进行综合评断时,一般是从解释________开始的。 11、手掌内侧部没有________纹。 12、在我国的法制体系里,________与________是两种在本质上具有质的差异的行为,因而在查处过程中适用不同的法律和程序。 13、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阶段,其最根本的目的是________。 14、刑事侦查学是________________及其________的一门应用科学。 15、刑事侦查学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侦查活动系统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三要素构成。 17、侦查终结时,侦查人员应当对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以及有关材料,按照归档要求进行审查核实,分门别类,分别制作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 18、保护现场的共同做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调查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可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三种。 20、侦查办案的核心问题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正确处理口供与其他证据关系的基本原则。 二、单项选择题 1.刑事侦查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其核心和主干是研究 A.侦查范围 B.侦查计划 C.侦查对策 D.侦查环境() 2.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人民公安工作的 A.重要基础 B.根本任务 C.奋斗目标 D.基本方针() 3.有权向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是 A.派出所以上的 B.县级以上的 C.地级以上的 D.省级以上的() 4.对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进行监督的部门是

刑事侦查学论文-浅谈刑事侦查的原则和手段

刑事侦查学论文——浅谈刑事侦查的原则和手段 软件学院 09999035 周凡

摘要:本学期我学习了《刑事证据与侦查实务》这门课,对于刑事侦查学内容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水平日益提高,犯罪活动呈现经济化、集团化、隐蔽化、高科技化等特点,对社会的危害增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因此,在侦查过程中要求刑侦人员必须具有更加专业的刑侦手法,转换侦查模式,必要时利用高科技仪器对案件进行信息采集,已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侦查工作、侦查手段、侦查原则 正文:以前,我觉得刑警这个职业十分神秘,便十分好奇,进而对刑警所从事的刑事侦查工作十分敬佩,也看过一些真实案例。但直到今天,我才真正知道每个案件的侦破过程都是有条理的抽丝剥茧,是符合刑事侦查学原理的。而不是什么异想天开,糊涂僧断糊涂案那种情形。 作为本学期《刑事证据与侦查实务》的期末论文,我想从刑事侦查的意义,手段等方面进行介绍,进而辅以我曾经看过的案子加以佐证,并对新时期刑事侦查的手段进行介绍。 刑事侦查工作,是刑事侦查部门针对刑事犯罪这一特定对象而进行的一切侦察和调查活动。侦查破案,包括立案,现场勘察,部署侦察计划,实施侦查活动各种措施,策略,手段的应用,缉拿罪犯,侦查询问,应用刑事技术等直接为侦查破案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的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侦查是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 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罪犯作案后又往往采用多种手段来掩盖真相,逃避制裁。如果不进行侦查活动,就不能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那会对社会带来更大的威害。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审判的基础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虽然刑事诉讼活动是从立案开始的,但是全面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等实质性活动却是从侦查阶段才开始的,所以它是以后各个诉讼阶段活动的基础。从侦查阶段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来看,侦查是在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因此,侦查工作进行得如何,对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有着

刑事拘留后拯救亲人的黄金37天!

“刑事案件的审判固然是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但是审判结果大多早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已经决定。民众必须要清楚被逮捕的意义以及被逮捕后寻求无罪的困难程度,必须要清楚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辩护律师的工作在何种程度上可以影响当事人的命运,必须要清楚如何利用好拯救亲友的黄金37天! 一、被刑事拘留后37天、被逮捕前的重要性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在判决生效之前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但是我们必须要知道,决定胜负的主要因素往往不在于审判阶段而在于其前期准备,办案部门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收集到的证据绝大多数就已经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甚至可以长达半年,甚至更长时间,为什么要强调逮捕前的37天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与刑事案件证据收集的规律。 1、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使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难求无罪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规定意味着如果侦查机关是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即使其后案件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也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但如果检察院批准了对公民的逮捕,一旦该案日后被撤销、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则检察院作为逮捕措施的决定机关需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一旦国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负责案件办理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就极可能会被追究错案的个人责任。如《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第八条就规定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

10月自学考试刑事侦查学试题及答案解析.doc

??????????????????????精品自学考料推荐?????????????????? 全国 2018 年 10 月自学考试刑事侦查学试题 课程代码: 0035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在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中,对具有代表性的刑事侦查中人、事、物进行的调查称之为() A .典型刑事调查法 B .综合调查法 C.总结调查法 D .抽样刑事调查法 2.在刑事侦查工作中,准确执法的基础是() A .侦技结合的原则 B .因案施策的原则 C.专群结合的原则 D .实事求是的原则 3.构成犯罪的最基本因素是() A .犯罪行为人 B .犯罪工具 C.犯罪地点 D .犯罪时间 4.按照现场在犯罪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可将现场分为() A .真实现场与伪造现场 B .原始现场与变动现场 C.室外现场与室内现场 D .主体现场与关联现场 5.现场勘查的前提和基础是() A .现场记录 B .现场保护 C.现场搜索 D .现场分析 6.下列属于刑事案件侦查中最基本、最常见措施的是() A .并案侦查 B .控制销赃 C.调查访问 D .侦查实验 7.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的期限为() A . 3 个月 B . 6 个月 C. 9 个月 D . 12 个月 8.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A .知情条件 B .赃物条件 C.时空条件 D .结伙条件 9.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最后一道工序是() A .刑事案件破案 B .刑事讯问结束 C.证据审查完毕 D .侦查终结 10.抢劫犯罪的犯罪人在犯罪手法上多有() A .普遍性特点 B .多变性特点 C.秘密性特点 D .习惯性特点 1

拘留与逮捕的区别

拘留与逮捕的区别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称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遇有紧急情况,暂时限制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拘留的具体适用是:(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治安拘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而采用的强制方法。司法拘留是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采用的强制方法。明确它们之间的区别,避免混淆,在司法实践中是十分必要的。 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惩诫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4)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7日,最长不超过30日。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5)适用的机关不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公安机关还行使治安拘留的决定权、执行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权,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机关代为关押。

刑事侦查案例分析

刑事侦查学 案例分析 200X年x月xx日,xx省xx市xx市(县级市)xx镇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件(案件A),一个年仅6岁的小女孩A被杀死之后,尸体被作案嫌疑人抛到距被害人的住处1000m之外的河堤下面。该案件发生之后的11天,在距离该抛尸现场1350m左右的农田土路旁边,又有一具年轻女性的尸体B被抛到那里(案件B)。市公安局立即成立了专案侦查指挥部,在第一起案件侦查的基础上,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兼市公安局长担任指挥长,随即全面开展侦查工作。 问题1. 指挥员在现场勘验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问题2. 指挥员在初始侦查阶段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经过现场勘验中对各种痕迹物证的提取和法医对被害人尸体的解剖,案件A 中的被害人A,面部左侧的大面积毛细血管遭到破坏和擦伤,面部右侧有明显的规则和不规则的挤压伤痕,左额部有片状擦伤,口唇内挫裂,会阴部撕裂,腹部留有一根阴毛(在做DNA检验时没有发现毛囊),胃内留有没有完全消化的干脆面,尸体的前部有尸斑,后部没有尸斑,系窒息死亡。 问题3. 从现场勘验的结果中是否能够寻找到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问题4. 是否能够从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场合、作案环境和作案空间等因素的构成中寻找到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通过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基础性侦查措施的细致工作,对作案嫌疑人的年龄、身高、说话的口音、相貌特征、体态特征、衣着打扮、所使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亚白色昌河牌微型面包车?存疑)等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 问题5. 调查访问、摸底排队等工作获得的信息,是否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问题6. 交通运输工具是否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在案件发生的前后数月之内,在该地区曾经发生过多起针对幼女和中小学女生的以性侵害为主要作案动机的事件或者治安案件(未遂)。案件A和案件B,两起案件的抛尸地点相距约1350m左右,案件B中的被害人B,左额部有片状擦伤,口唇内有泥土,鼻腔内有杂物,胃内留有没有完全消化的水果类食物,尸体的前部有尸斑,后部没有尸斑,颈部有勒痕,系窒息死亡。抽检6个样本,有8处精斑,系同一男性所留。 问题7. 通过串联分析,案件A与案件B并案侦查的条件和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问题8. 未遂的几起事件或者治安案件是否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为什么。 问题 9. 还有哪些线索可能成为案件的切入点?

侦查学 简答题

侦查学简答题 1.简述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 答:⑴案例分析;⑵调查法;⑶科学实验法;⑷比较研究法。 2.简述刑事侦查学基础理论之一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方法论的基本内容。 答:⑴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刑事侦查活动的认识基础; ⑵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指导刑事侦查活动的科学理论; ⑶辩证唯物主义关于联系和发展的学说是刑事侦查活动的思维向导。 3.简述犯罪现场访问的意义。 答:⑴能为采取紧急侦查措施提供有利条件 ⑵能促进现场勘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⑶是犯罪现场分析工作的重要基础 ⑷可及时获取侦查线索 4.简述犯罪现场访问的准备。 答:⑴确定犯罪现场访问的范围和重点; ⑵了解重点访问对象的有关情况; ⑶拟定访问计划; 5.简述与访问对象初步接触阶段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答:⑴稳定访问对象的情绪,解除访问对象的顾虑;⑵拉近心理距离,营造良好氛围 6.简述询问犯罪现场发现人、报案人的主要内容 答:⑴发现犯罪现场的具体时间、地点、经过,发现犯罪现场时在场人员及其基本情况; ⑵发现犯罪现场时现场的状况,有无对现场进行变动,变动的原因和变动后的状态; ⑶发现案发现场后是否采取了保护措施,采取了何种保护措施。 7.简述盗窃案件的特点 答:⑴犯罪行为全过程具有隐蔽性,作案人与事主不发生正面接触 ⑵作案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之前,一般都要进行踩点和其他预谋活动 ⑶犯罪现场一般遗留有犯罪痕迹及其物证 ⑷系列盗窃案件作案人的作案手法一般具有习惯性 ⑸有赃物可查 8.简述外盗案件的特点 答:⑴作案人在作案动机、潜入现场的方法的选择上显得不够精明,出入路线明显,并且往往遗留有逗留或徘徊的痕迹; ⑵作案人往往采用翻越院墙、挖洞、揭瓦、撬门、破窗或设法提前潜入的方式进入现场 ⑶盗窃目标不准确、不集中、行动显得盲目、紊乱、急促,破坏、翻动行为多,被盗赃款赃物的数量、价值与作案人所付出的力量、花费的时间往往不符 ⑷现场遗留的犯罪痕迹及其他物证经过鉴定、查证,不属于内部人员所有 ⑸现场上所获得的犯罪证据与外地公安机关发布的案情通报中所谈犯罪证据相同 ⑹被盗财物在外地被发现,并且排除内部人异地销赃的可能。 9.简述盗窃案件现场勘查中应查明的主要问题。 答:⑴作案人采用什么方法,何时从什么部位进入和逃离现场的 ⑵作案人进入现场后,进行了那些活动,其过程和特点如何 ⑶作案人破坏了那些部位,使用什么工具,采用什么方法破坏的,其手法是否熟练是否反映出某种职业特点 ⑷作案人用什么方法和运输工具运输赃物的 ⑸在作案人出入现场的通道、停留过的地方、被他触摸的物品上以及被他破坏的客体上,有

公安机关刑拘后都会报批捕吗-

公安机关刑拘后都会报批捕吗? 题要 刑拘后不一定会进行批捕,应当视具体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而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拘留30天。如30天内不报捕,会取保候审或无罪释放。如报捕,检察院有7天的批捕期。即最长刑事拘留期限为37天。如批捕,将转为逮捕继续关押。如未报捕,会释放。如办案警官讲30天会放出来,则如4月16日刑事拘留,应在5月15日上午八点半左右释放。 ▲一、公安机关刑拘后都会报批捕吗? 刑拘后不一定会进行批捕,应当视具体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而定。 1、在大多数情况下,刑事拘留30天。如30天内不报捕,会取保候审或无罪释放。如报捕,检察院有7天的批捕期。即最长刑事拘留期限为37天。如批捕,将转为逮捕继 续关押。如未报捕,会释放。 2、如办案警官讲30天会放出来,则如4月16日刑事 拘留,应在5月15日上午八点半左右释放。

3、法律规定刑事拘留24小时内通知家属。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挂号线方式寄出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址。 ▲二、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区别 (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用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用的一种处罚办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 (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法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留的

刑事侦查学期末复习资料

刑事侦查学期末复习资料 支萍 (2006-2007第一学期)第一部分概念 刑事侦查学刑事侦查侦查主体刑事侦查客体刑事技术刑事技术鉴定同一鉴定种属鉴定 痕迹检验笔迹鉴定犯罪现场现场勘查 枪弹勘验牙齿咬痕犯罪事实犯罪痕迹 刑事照相车辆痕迹现场分析侦查实验 刑事特情立案并案侦查 第二部分基本要点 1、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2、刑事侦查学的研究方法 3、刑事侦查主体的种类 4、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与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主要区别 5、刑事侦查的基本任务 6、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 7、刑事侦查原则 8、鉴定的权属和鉴定资格 9、刑事技术的鉴定对象 10、刑事技术鉴定的基本任务 11、刑事技术鉴定的种类 12、形象痕迹的形成要素 13、痕迹的分类 14、手印的分析判断的主要内容 15、脚印的分析与判断 16、工具痕迹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 17、刑事照相的基本内容

18、物证照相和辨认照相的区 19、犯罪现场的分类及特点 20、形成工具痕迹的因素 21、侦查计划的内容 22、构成犯罪现场的要素 23、搜查的适用和要求 24、通缉的适用 25、跟踪守候的适用 26、早期现象尸体 27、晚期现象尸体 28、成为刑事侦查客体的条件 29、侦查机关与侦查人员 30、鉴定权与鉴定资格 31、刑事照相的基本内容 32、指纹的纹线系统 33、同质和异质整体分离物体的区别 34、并案侦查的条件 35、破案的条件 36、侦查终结和结案报告的基本内容 第三部分简答 1、侦查的基本含义; 2、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主要区别; 3、如何认识侦查与侦察; 4、种属鉴定的作用; 5、痕迹检验的意义 6、痕迹检验的任务 7、形象痕迹的分类 8、工具痕迹在侦查中的作用 9、车辆痕迹检验的意义 10、现场勘查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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