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方志平民法主观案例

方志平民法主观案例

方志平民法主观案例
方志平民法主观案例

主观案例分析题(21分)

案情:2016年1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协议一》,约定:“甲公司将其所有的市价为1000万元的房屋出卖给乙公司,乙公司再将该房屋出租给甲公司使用1年。甲公司应按月向乙公司支付租金合计300万元,如甲公司发生任何一次迟延支付租金,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在乙公司支付1000万元价款后,甲公司将房屋过户给了乙公司,依照约定继续占有、使用房屋。

同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协议二》,约定:“为担保乙公司的260万元债权,乙公司授权甲公司将房屋抵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另外,张某、李某同时向乙公司提供了保证,虽未与乙公司约定保证方式,但内部约定各自承担50%的保证份额。

截止2016年6月1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向乙公司支付任何租金。为缓解资金紧张,甲公司将该房屋以1200万元的价格卖给知情的丙公司,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公司支付首期款200万后,甲公司向丙公司交付了房屋。丙公司随即将房屋出租给了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因戊公司提出的租金更高,故丙公司又将房屋出租并交付给了戊公司。戊公司使用租赁房屋期间,因房檐掉落砸伤路人王某。

2016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要求解除《协议一》的《函件》。《函件》内,乙公司同时主张甲公司、丙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16年10月1日,甲公司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不同意乙公司解除合同,另向法院提交了丙公司同意代为支付租金的函。乙公司以其与丙公司不存在租赁关系为由拒绝。与此同时,乙公司诉请张某、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李某提出两项抗辩:第一,乙公司应先实现房屋抵押权;第二,张某、李某各自仅负50%的保证份额。

问题:

1、《协议一》甲公司、乙公司之间有什么法律关系?(2分)

2、《协议二》甲公司、乙公司之间有什么法律关系?(2分)

3、甲公司、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1分)为什么?(1分)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收取丙公司支付的租金?(1分)为什么?(1分)

4、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之间有什么法律关系?(2分)

5、王某的损害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1分)为什么?(2分)

6、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的《函件》提出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法院支持?(1分)为什么?(2分)

7、张某、李某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2分)

8、如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租金,乙公司要求拍卖抵押房屋,戊主张优先购买权或者继续在剩余租期内租用房屋,能否得到支持?(1分)为什么?(2分)

破案图构

×混同人保张某(连带保证之连带共同保证)

乙(买受人+出租人+抵押权人)

人保李某(连带保证之连带共同保证)

买卖租赁抵押(债务人自己物保)

甲(出卖人+承租人+抵押人)

无权处分抵押物

租1 丁(租赁合同人)

丙(抵押物受让人)物件受害人:路人王某

租2 戊(租赁钥匙人)

参考答案:

1、《协议一》甲公司、乙公司之间有什么法律关系?(2分)

答:

《协议一》中,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形成“售后回租”式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1分)因为甲公司既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卖人,也是承租人;乙公司既是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买受人,也是出租人。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都是甲公司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注意:回答恶意串通无效、回答民间借贷、回答民间借贷利息300万元超过可强执的240万元均得0分。

2、《协议二》甲公司、乙公司之间有什么法律关系?(2分)

答:

《协议二》中,甲公司、乙公司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1分)甲公司、乙公司成立抵押合同法律关系,并且乙公司取得了抵押权。乙公司虽然是房屋所有权人,仍可在自己的房屋上设定抵押权,不会因为混同而消灭乙公司的抵押权。(1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甲公司、丙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1分)为什么?(1分)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收取丙公司支付的租金?(1分)为什么?(1分)

答:

有效(是)。(1分)

因为甲公司出卖乙公司的房屋,乙公司既享有所有权,又享有抵押权。甲公司相对于乙公司而言既构成无权处分,又构成处分抵押物。但是,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不会仅因处分权的欠缺而无效。同时,无权出卖抵押物不会因为抵押权人的不同意而影响合同效力。(1分)注意:回答合同有效之其他要件是锦上添花,不是雪中送炭。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无权(否)(1分)

因为丙公司作为抵押房屋的受让人,享有代为清偿请求权,以涤除乙公司的抵押权,乙公司不得拒绝。(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4、丙公司、丁公司和戊公司之间有什么法律关系?(2分)

答:丙公司无权出租乙公司的房屋,与丁公司、戊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租赁合同不以出租人有房屋所有权为前提。(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应优先支持戊公司取得房屋租赁权。因为戊公司实际取得了对租赁房屋的占有。丁公司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1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王某的损害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1分)为什么?(2分)

答:应由丙公司承担侵权责任。(1分)

因为:

第一,房檐掉落砸伤路人王某,属于建筑物脱落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管理人负过错推定的侵权责任。(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二,出租房屋的维修义务人即建筑物的管理人。本案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房屋的维修义务人,故应由出租人丙公司负责维修租赁房屋。(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不适用融资租赁中由承租人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则。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之后,又发生了普通的两次租赁。故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6、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合同的《函件》提出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法院支持?(1分)为什么?(2分)

答:不能(否;法院不支持;不支持)(1分)

因为:

第一,乙公司享有约定解除权。本题甲公司迟延支付租金,符合约定解除事由。(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甲公司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已经达到4个月,超过了3个月,不得提出异议。(1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方某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通知解除主义)、第九十九条(方某注:法定抵销通知主义)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张某、李某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2分)

答:

第一,张某、李某抗辩乙公司应先实现房屋抵押权,该项抗辩能够成立。因为在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房屋设定抵押和人的担保时,债权人乙公司应先实现债务人甲公司自己提供的房屋抵押担保。(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二,张某、李某提出各自仅负50%的保证份额,该项抗辩不成立。因为张某、李某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连带责任保证,且未与主债权人乙公司约定保证份额,故其内部约定份额不得对抗主债权人乙公司。(1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如丙公司未向乙公司支付租金,乙公司要求拍卖抵押房屋,戊主张优先购买权或者继续在剩余租期内租用房屋,能否得到支持?(1分)为什么?(2分)

答:戊的优先购买权可以获得支持,但其主张继续在剩余租期内租用房屋不能获得支持。(1分)

因为戊是房屋租赁权人,在房屋所有权人出卖房屋时,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戊公司,戊公司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因乙公司的房屋抵押权设立在先,进行了登记,因此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戊公司的租赁权。(1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

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主观案例分析题(21 分)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买6 套房屋的购房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付首付款1000 万元,待

乙公司将全部房屋过户后再付购房尾款200 万元。甲公司支付首付款后,乙公司未依约办理

房屋过户手续。甲公司向丙公司借款1000 万用于生产经营,借期1 年,约定年利率为40%。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还款,故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确认书》:“我公司已和丙公司达成协议,将我公司拥有的房屋,抵偿我公司欠丙公司的款项。即日起,我公司放弃对房屋的拥有权,丙公司成为房屋持有人,请给与丙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者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

同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委托售楼合同》:“由乙公司销售丙公司的6 套房屋,款项

归丙公司。如乙公司 1 年内未出售完毕,则有义务回购剩余房屋,并在半个月内付清回购款。”

乙公司收取丁公司1000 万元后将其中的5 套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了丁公司,丁公司将5 套房

屋出租给戊公司仅用作酒店,租期为5 年,且约定戊公司有权转租。后戊公司将5 套房屋转

租给己公司用于销售酒店用品,租期为10 年,己公司装修时为扩大展台面积,打掉了承重墙。丁公司要求己公司恢复,己公司以其与丁公司之间没有租赁关系为由拒绝。

乙公司将另外1 套房屋抵押给了A 银行和B 银行,担保其向两家银行各借的100 万元款,先后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为该两笔借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乙公司到期未向A 银行和B 银行还款,A 银行和B 银行要求拍卖房屋实现抵押权,房屋价值150 万元。因乙公司没有收到甲公司的购房尾款200 万元,故拒绝将前述1000 万元交给丙公司,

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付款,并要求乙公司涂销房屋的抵押登记。经查,甲公司一直未恢复债务履行能力。

问题:

1、甲公司、丙公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1 分)为什么?(2 分)

2、《确认书》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效力如何?(2 分)《确认书》关于请乙公司给与

丙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者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的法律含义是什么?(2 分)

3、丁公司是否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房屋所有权?(1 分)为什么?(2 分)

4、戊公司、己公司的转租合同效力如何?(1 分)为什么?(2 分)

5、己公司装修时打掉承重墙,丁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3 分)

6、A 银行和B 银行对房屋的抵押权如何排序?(1 分)张某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2 分)

7、因乙公司没有收到甲公司的购房尾款200 万元,故拒绝将前述1000 万元交给丙公司,乙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1 分)为什么?(1 分)

破案图构

房屋买卖合同+《确认书》

付了1000 万+未付200 万

甲公司乙公司(房屋所有人:开发商)

借款合同

丙公司卖5 押1 张某:人保,连带

(1000 万+40%年利率)

(新债权人:换了)

丁公司A 银行+B 银行

(购买到了6 套房屋付款1000 万)“公示先后”

租期5 年

转租10 年

戊公司己公司

(承租人)(次承租人)

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丙公司借款合同是否有效?(1 分)为什么?(2 分)

答:是(有效)(1 分)

因为:

第一,甲公司、丙公司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故甲公司、丙公司之间民间借贷合同有效。(1 分)

第二,甲公司、丙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40%,超过了36%,故超过部分无效。(1 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

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

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确认书》关于房屋所有权的约定效力如何?(2 分)《确认书》关于请乙公司给与

丙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者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的法律含义是什么?(2 分)

答:不能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法律效力。(1 分)因为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物权,基于法

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须完成不动产登记。(1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

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是债权让与(或债权转让)。(1 分)甲公司将其享有的基于房屋买卖合同而请求乙公司

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合同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并且通知了债务人乙公司。(1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丁公司是否基于善意取得而获得房屋所有权?(1 分)为什么?(2 分)

答:否(不是;不是善意取得;是正常取得)(1 分)

因为乙公司是房屋所有权人,属于有权处分。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正

常的交易,丁公司属于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1 分)丙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委托售楼合同》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能产生合同效力,即乙公司负有向丙公司支

付售房款或者回购房款的合同义务。(1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

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

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

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4、戊公司、己公司的转租合同效力如何?(1 分)为什么?(2 分)

答:有效(转租合同有效),但转租期限条款部分无效(转租期限有效期间应为5 年)

(1 分)

因为:

第一,出租人丁公司和承租人戊公司约定了承租人戊公司有权转租。转租变更用途本身

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1 分)第二,转租期间超过了原租赁合同期限,超过部分无效。(1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

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己公司装修时打掉承重墙,丁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3 分)

答:丁公司可以解除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要求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 分)丁公司

还可解除与戊公司的租赁合同,要求己公司退房并赔偿损失。(1 分)丁公司还可要求己公司承担侵害物权的侵权责任。(1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

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

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

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6、A 银行和B 银行对房屋的抵押权如何排序?(1 分)张某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2 分)

答:A 银行的抵押权优先于B 银行,因为A 银行的抵押权登记时间先于B 银行的抵押权。(1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1 项,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张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1 分)但是A 银行和B 银行应先就房屋实现抵押权,仍有

不足,张某再负保证责任。(1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因乙公司没有收到甲公司的购房尾款200 万元,故拒绝将前述1000 万元交给丙公司,乙公司的理由能否成立?(1 分)为什么?(1 分)

答:不能(否)(1 分)

因为虽然乙公司可以对新债权人丙公司主张其对原债权人甲公司享有的不安抗辩权,但

甲公司已经付了1000 万元,仅200 万元尚未支付,故乙公司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应部分抗辩,而非全部抗辩。(1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

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

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主观案例分析题(21 分)

案情:

张某和李某婚后以20 万元购置1 辆车,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同事王某与李某同住一

个小区,王某希望能顺路搭乘李某驾驶的车上下班,并分摊一半油钱。李某为此征求张某意见,张某对李某说,搭乘可以,但要真的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自负。李某向王某转述,王某同意。在一次下班途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坐在后排的王某因没系安全带,头部撞伤支出医药费2 万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李某负全责。1 个月后,王某将张

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张某称自己不是司机,没有任何责任,且王某同意自负责任,故拒绝赔偿。

诉讼期间,张某将车辆变更至自己名下,收了刘某和方某的15 万元后将该车卖给刘某

和方某,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约定张某继续借用该车一周。刘某和方某内部约定按照70%和30%的份额共有该车。次日,张某又收取了贾某的18 万元将该车卖给知情的贾某,未交付也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再过1 周,张某以刘某名义将该车出租并交付给了丁某,丁某拖欠租金合计1 万元。刘

某发现后催告丁某尽快支付租金。方某则要求退出共有关系,将30%份额转让给刘某,刘某同意,但是丁某也主张优先购买。刘某多次催告丁某支付租金未果,故要求丁某退回车辆,丁某以车辆与刘某无关予以拒绝。

经查,张某将收取的售车款33 万元挥霍一空,并将家里的唯一财产价值100 万的房屋

赠与给好友潘某,张某因此丧失债务清偿能力。

问题:

1、张某应否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1 分)为什么?(3 分)

2、刘某和方某是否取得了汽车所有权?(1 分)为什么?(2 分)

3、张某将车辆出卖,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拍卖张某名下的车辆以清

偿债务?(1 分)为什么?(2 分)

4、贾某可否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1 分)为什么?(1 分)

5、刘某是否有权要求丁某退车?(1 分)为什么?(3 分)

6、丁某能否主张优先购买?(1 分)为什么?(1 分)

7、张某将车辆赠给好友潘某,王某和贾某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1 分)为什么?

(2 分)

破案图构

(债权人)搭乘关系:侵权+违约

王某李某(死人)

√夫妻共同债务

×限定继承

赠与(撤销权)

张某(活人)潘某(好友)

卖1(占有改定)卖2(无权处分)租1(无权代理)

刘某+方某(钥匙人)贾某(合同人)丁某(承租人)

×丁:优先购买

√刘:解除

√刘:原物返还

参考答案:

1、张某应否对王某承担赔偿责任?(1 分)为什么?(3 分)

答:应(需要承担赔偿责任)(1 分)。

因为:

第一,李某和王某之间形成有偿搭乘关系,李某需要对王某承担合同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层面,双方约定免除导致对方人身损害的责任条款无效。侵权责任层面,李某具有过错,因对王某承担过错侵权责任。(1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李某驾车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李某、张某承担连带责任。(1 分)

注意:回答限定继承是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

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

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三,王某因没系安全带导致损害,具有过错,无论从违约责任还是从侵权责任观察,

王某均应自负部分损失。(1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刘某和方某是否取得了汽车所有权?(1 分)为什么?(2 分)

答:是(取得了汽车所有权)(1 分)

因为:

机动车所有权因完成交付而转移,交付的方式包括占有改定。张某将汽车卖给刘某和方某,又约定继续借用一周,故刘某和方某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取得了汽车所有权。(2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

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

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

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

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张某将车辆出卖,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拍卖张某名下的车辆以清

偿债务?(1 分)为什么?(2 分)

答:否(无权或者不能要求拍卖张某名下的车辆)(1 分)

因为:张某将车辆已经出卖并交付给了刘某和方某,虽然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是

刘某和方某已经支付了购车款,故刘某和方某对车辆的所有权可以对抗债权人王某。(2 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转

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贾某可否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1 分)为什么?(1 分)

答:可(可以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1 分)

因为:

张某无权处分出卖属于刘某、方某的车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不会仅仅因为处分权的

欠缺而无效。贾某的知情不构成恶意串通,故贾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1 分)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

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刘某是否有权要求丁某退车?(1 分)为什么?(3 分)

答:是(有权;有权要求丁某退车)(1 分)

因为:

第一,张某以刘某名义将车出租给丁某,构成无权代理。刘某催告丁某交租金,通过行

为对张某无权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1 分)

第二,刘某和方某按份共有车辆所有权,刘某份额为70%,超过了三分之二,因此刘某

可以单独决定处分或者对车辆进行重大修缮,举重以明轻,刘某可以追认张某的无权出租车辆的合同。刘某追认后成为租车合同的出租人。(1 分)

第三,刘某多次催告丁某支付租金未果,刘某有权解除租车合同,刘某是车辆所有权人,有权要求丁某退车。(1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限人合同)、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

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

返还原物。

6、丁某能否主张优先购买?(1 分)为什么?(1 分)

答:不能(否)(1 分)

因为:

丁某是车辆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车辆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1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

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7、张某将车辆赠给好友潘某,王某和贾某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1 分)为什么?

(2 分)

答:王某和贾某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1 分)

因为:张某没有偿债能力,却将唯一房产无偿处分给他人,作为张某债权人的王某和贾某,可以撤销张某的赠与行为。(2 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完整版毕业论文】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研究 开题人姓名: 学院(部、所):马克思主义学院 年级: 学位类别:硕士学位 学科专业:外国哲学 研究方向:近代西方哲学研究 指导教师: 开题时间:

一、题目名称: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研究 选题来源国家级 科研项 目 省(部)级科 研项目 校级课题自选课题 √ 二、选题依据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研究背景: 卢梭是一位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政治家,他撰写了《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意识到了私有制所产生的不平等,为了改变这种不平等,他还撰写了《社会契约论》,提出了自己的政治权利原则,期待实现自由。他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他的人民主权思想是一个综合复杂的体系,包含着丰富的政治理论思想。该理论影响巨大,但是却备受争议。有些人认为他的思想充满民主,但有些人又认为他思想中极权色彩浓厚。因此,研究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产生的背景、内容、价值和局限性等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进一步梳理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知识,可以进一步丰富学术界对于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研究。研究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可以增进人们对当时社会和历史发展的认识,充分认识人和自由的价值。在卢梭之前,关于主权的研究很多,如,霍布斯的君主主权理论、洛克的议会主权理论。而卢梭极力反对议会主权,认为那是人民主权的丧失,他提出了著名的人民主权思想。通过详细了解他的思想可以理清民主理论的源头以及发展历程,丰富民主理论的基础知识,也可以增进我们对于其它理论的理解。 2.实践意义: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促进了人民思想的觉醒,推动了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对美国独立战争也起到重要影响,也直接影响了严复、蔡元培一批思想家和中国的近代民主革命。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内涵丰富,涉及到人性、伦理、社会发展规律、政治制度等多个方面,明确了人的价值和自由,明确了人民和政府的主仆关系,明确了法的作用等内容,研究卢梭思想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卢梭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他的人民主权思想对当时的社会和理论界产生重大影响,对目前有些国家的政治体制还有一定的影响,所以研究他思想的人比较多。

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阶级、阶层对国家出路的探索

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阶级、阶层对国家出路的探索 一、农民阶级的探索 ①太平天国以拜上帝教来发动农民群众。 ②颁布了《天朝田亩制度》和《资政新篇》。前者平均分配土地和生产所得,是一个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的比较完整的社会改革方案,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的纲领性文件,但绝对平均的思想不切实际。后者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比较系统的发展资本主义的方案,但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未能付诸实施。 ③由盛转衰的分水岭:天京事变。 ④历史意义:打击了封建统治阶级,撼动了清政府统治根基;是旧式农民战争的最高峰;冲击了儒家经典的正统权威,削弱了封建统治的精神支柱;打击了外国侵略势力;冲击了殖民主义者在亚洲的统治。 ⑤失败原因:农民阶级不是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根本原因),拜上帝教不科学,未能正确对待儒学,视西方人为“洋兄弟”。 ⑥教训: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农民阶级虽然具有伟大的革命潜力,但自身不能担负起领导反帝反封建斗争取得胜利的重任;单纯的农民战争不可能完成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 二、地主阶级的探索

(1)爱国、开明有识之士的探索 ①林则徐是近代中国睁眼看世界的第一人,翻译西方书刊,编成《四洲志》。 ②魏源编成《海国图志》,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 (2)洋务运动 ①目的:挽救清政府统治危机。 ②指导思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③口号:“自强、求富”。 ④举办洋务事业:近代企业(军工、民用);新式海陆军;创办新式学堂,派遣留学生。 ⑤失败标志:北洋海军全军覆没。 ⑥历史作用:促进了中国的早期工业和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带来了新知识,打开了人们的眼界;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风气的改变。 ⑦失败原因:洋务运动具有封建性;洋务运动对外国具有依赖性;洋务企业的管理具有腐朽性。 三、资产阶级的探索 郑观应等早期的维新思想具有强烈的反对外国侵略、希望中国独立富强的爱国思想,以及一定程度反对封建专制的民主思想。 (1)维新派掀起戊戌维新运动 ①代表人物: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严复等。

浅析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浅析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摘要:人民主权是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一个核心内容,卢梭是人民主权思想的集大成者,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他从公意出发系统地论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虽然在理论上有不可忽视的缺陷,但在倡导民主政治的道路上是重要的里程碑,为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撑,如今,卢梭主权在民的思想己成为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光辉的篇章,其政治理念仍然影响着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 关键词:卢梭、公意、人民主权、局限性 人民主权,也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西方近代政治学说的一个核心内容。让雅克·卢梭是人民主权理论的集大成者,将人民主权学说推向了顶峰,他从社会契约论出发,对主权理论做了全新的阐述。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是社会契约论的根本观点,也是社会契约论的精神所在,人民主权的思想倡导自由和平等,激烈地冲击了封建专制统治的腐朽思想。“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在订立社会契约时,把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同时又从这个集体“获得自己本身所渡让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社会公约即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正是基于这种社会公约,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虽然受阶级与时代的局限,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民主,但是这种思想对于人民民主意识的觉醒,反对封建专制集权统治来说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人民主权思想更是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人去追求自由和平等 一、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 18世纪的欧洲是资本主义蓬勃兴起的时期,同时也是封建专制统治逐渐土崩瓦解的时期。这一时期,社会矛盾尖锐和激烈化,价值观念冲突严重,启蒙运动在法国的掀起冲击了封建专制统治,开启了辉煌的新时代。让·雅克·卢梭作为18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人物之一,是法国大革命思想先驱者。卢梭出身寒微,生活困苦,境遇悲惨,属于当时法国的第三阶层,贫寒困苦、饱受压迫、 居无定所的生活使他体验了社会的不公,辗转于社会最底层让他了解到穷人的悲哀,这些经历让他对于封建制度重压下的民众疾苦感同身受,他同情下层人民的疾苦,痛恨封建专制集权,这些使他成为启蒙运动中的思想激进派,他代表当时的小资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封建专制集权进行了激烈、彻底地批判,所以说他的民主思想在当时具有彻底的革命精神。其《社会契约论》中人民主权的思想是法国大革命的直接指导思想,并且影响波及世界范围内的很多国家。 卢梭提出要订立社会契约就必须进行个人权利的全部让渡,由此形成公共意志,而主权则是公意的体现,因此,主权属于人民。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论基础是公意,公意是全体人民的公共意志,体现人民共同的利益。从公意出发,他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主权是公意的

自考中国近代史纲要第五章练习题

第五章中国革命的新道路 第一节国民党在全国的统治和中间党派的政治主张 一、单选题 1、1928年12月在东北宣布“改易旗帜”、归顺南京国民政府的是 A. 张作霖 B. 冯玉祥 C.张学良 D. 冯国璋 2、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废除议会制度的 A.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B. 《中华民国约法》 C. 《军政纲领》 D.《训政纲领》 3、国民党在全国统治建立以后,急剧地膨胀起来并控制了国家经济命脉的是 A. 外国资本 B. 私营资本 C. 民族资本 D.官僚资本 4、国民党在全国统治建立以后,官僚资本的垄断活动首先和主要是 A.从金融业方面开始的 B. 从重工业方面开始的 C. 从商业方面开始的 D. 从农业方面开始的 5、邓演达在1930年8月领导成立的中间党派是 A.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 B. 乡村建设派 C. 中国青年党 D. 中华职业教育社 6、1930年8月成立的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的主要领导人是 A. 梁漱溟 B.邓演达 C. 黄炎培 D. 左舜生 7、1935年11月,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改组为 A. 中国青年党 B. 中华职业教育社 C. 中国国家社会党 D.中华民族解放行动委员会 二、多选题 1、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重要任务是反对

A.帝国主义 B.封建主义 C. 民族资本主义 D.官僚资本主义 2、在国民党统治下,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受到了 A.外国资本的压迫 B.本国官僚资本的排挤 C.封建生产关系的束缚 D.军阀官僚政府的压榨 3、20世纪二三十年代,活跃在中国政治舞台上的中间党派的社会基础主要是 A.民族资产阶级 B.上层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 C. 买办资产阶级 D. 下层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 4、20世纪二三十年代,在中国政治舞台上影响较大的中间党派有 A.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 B.乡村建设派 C.中华职业教育社 D.中国国家社会党 三、简答题 1、国民党南京政府一党专政的军事独裁统治。 一是为了镇压人民和消灭异己力量,国民党南京政府建立了庞大的军队和庞大的全国性特务系统,将广大人民置于国民党武装的严密控制和监视之下。(3分)二是为了控制人民,禁止革命活动,国民党南京政府还大力推行保甲制度;并为了控制舆论,剥夺人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还厉行文化专制主义。(3分) 2、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的基本主张。 一方面不甘心向国民党反动统治妥协,不赞成国民党当局的内外政策;另一方面又认为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主张不适合中国国情,企图在反革命的国民党和革命的共产党之间另立一个新党,走另一条“复兴中国革命”的道路。(3分)在政治上主张进行“平民革命”,推翻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建立各级平民政权;经济上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实现“耕者有其田”。(3分) 四、论述题 1、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社会经济。 国民党政府是在帝国主义支持下建立的。从根本上说,国民党统治的建立,并没有使中国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而是为外国侵略势力深入中国进一步敞开了大门。(2分)国民党统治时期,在中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占优势地位的,仍然是封建经济。在残酷的封建压迫和剥削下,中国农村的经济日益陷入绝境。(3分)国民党在全国的统治建立以后,官僚买办资本急剧地膨胀起来。官僚资本是中国的垄断资本,它控制了全国的经济命脉,并同外国帝国主

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摘要:以公意为基础的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可谓是近代最有代表性的民主思想。在他的思想中,人民主权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能代表的。在卢梭看来,这种主权应属于参加契约的全体人民,人民拥有立法权,政府受托于人民,人民还拥有革命权,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卢梭公意人民主权 正文: 最早提出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的是法国思想家让·布丹。此后,主权理论逐步发展,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主权,洛克则从财产的视角对主权给予时代特征 的诠释。然而真正将主权赋予人民并使人民主权理论深入人心的是卢梭,他认为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甚至不可代表。 一、“公意”学说的提出 “公意”是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逻辑起点。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明确提出了“公意”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阐述了他的一系列的主张。因此,把握好“公意”的概念,有利于在此基础上去理解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 公意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是国家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卢梭认为的公意类似于某种永恒真理的绝对理念。 但人们常常会把“公意”与“全体的意志”相混淆,事实上,两者有着很大的区别:前者只考虑公共的利益,而后者则顾及私人的利益、且不过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已。 不难看出,卢梭提出公意概念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其社会契约的根本问题,是为了他的主权在民思想服务的,既然公意是每个成员的共同利益或共同意志,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那么,每个公民服从公意的指导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主权者的行为也只是公民自身意志的表达。 公意通过全体公民的民主议会得以实现,这种议会的决议,任何人都必须服从决议。为了使社会公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它就默契地包含着这样一种规定,即任何人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正是在提出“公意”学说的

刘惜芬(1924-1949)革命烈士

刘惜芬(1924-1949)革命烈士 刘惜芬编辑刘惜芬(1924-1949.10.16)女,福建省 厦门市人。革命烈士。1949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牺牲 前系厦门鼓浪屿博爱医院护士。中文名刘惜芬国籍中国民族汉出生地福建厦门出生日期1924年夏逝世日期1949年10月16日职业护士信仰共产主义目录1 人物生平2 人物轶事3 人物纪念人物生平编辑抗日战争胜 利后参加革命工作,从事隐蔽战线的斗争,为党组织和坚持闽粤赣边的游击队募集经费和药品医疗器械。为迎接厦门解放,奉命打入国民党军驻厦门司令部,搜集和传递军事情报。1949年9月19日不幸被捕,历经酷刑坚贞不屈。1949年10月16日,在厦门解放的前一天,被国民党特务秘密绞死在厦门监狱后面的鸿山脚下,烈士牺牲时年仅25岁[1] 。 人物轶事编辑1924年夏,刘惜芬出生于厦门一个破落的封 建大家庭。母亲是一位善良勤劳的“陪嫁丫头”,因不堪凌辱,在刘惜芬刚满周岁的一个夜晚,便饮恨自尽,丢下刘惜芬和她的姐姐两个人。1938年5月,日军占领厦门,与同时代 的厦门人一样,刘惜芬的生活发生了灾难性变化,她辍学了,靠帮别人缝补衣服贴补家用。1940年,16岁的刘惜芬为了谋生,考进了当时被称为“慈善机关”的厦门博爱医院当护士。刘惜芬主动要求护理中国病人,对自己同胞护理得十分精心。

当因此受到日本医生的责难和歧视时,她愤怒地对日本医生说:“你可以爱你的日本,我却爱我的中国!”1945年抗战胜利后,刘惜芬回到家里,用自己学到的护理知识和技能为病人治病。这一时期,在地下党组织的教育和培养下,这个追求进步的女青年走上了革命道路。1949年5月,在厦门的 敌我斗争越来越尖锐的时候,刘惜芬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从此,她全身心地为党工作,把全部精力投入到革命事业中。1949年7月7日,杀人魔王毛森被派到厦门当警备司令后,白色恐怖笼罩着厦门上空。厦门街头经常出现革命标语,许多反动军政人员经常收到对他们提出警告的《约法八章》, 而厦门人民看到了鼓舞人心的《告厦门同胞书》,这些让毛 森一伙惶恐万分,而让平民百姓欢欣鼓舞的革命标语和传单,正是刘惜芬和她的战友们,冒着生命危险去张贴和散发的,就连那盖在《约法八章》和《告厦门同胞书》上面的图章,也是刘惜芬和她的侄儿用肥皂刻制的。正是在那白色恐怖、刀光血影的日子里,刘惜芬接受了一项特殊任务,打入敌人内部,为地下党组织和南下的解放大军收集传递情报。从那以后,一位烫头发,涂口红,身穿旗袍,脚穿高跟鞋,手提白色皮包的“摩登”姑娘,便经常出入于海口的“仙乐”、中山路的“百乐门”等舞厅,这就是曾经被人们误认为“交际花”的刘惜芬。那些国民党军官见到年轻貌美的刘惜芬,个个垂涎欲滴。刘惜芬利用和他们跳舞、喝咖啡的机会,从他们口中套取军

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和社会契约的内容与评述

卢梭的主权在民思想和社会契约的内容与评述 (一)社会契约 卢梭的契约学说不同于霍布斯的强调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的社会契约学说,即人民与君主订立契约,把所有权利让渡给他,君主拥有无限的权力,成为十足的集权者;也不同于洛克的为君主立宪服务的社会契约学说,在此契约中,人民只是让渡一部分惩罚不公正之事的权利交给君主,君主或国王只不过是一个“仲裁者”,如果他行事不公正的话,人们可以反对他。卢梭认为,“真正的社会契约是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应该是这样的一种契约,即各个成员与他们结合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即主权者)协商,各成员把自己权利全部让渡给主权者。” 也许有人会问人民把权力全部让予主权者,岂不是丧失了自由?其实,人类由于社会契约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他们让渡权利获得了更大的自由。人们为什么会订立这样一种契约呢?对于这一问题卢梭设想,人们在自然状态中遇到了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但是每个个人所能运用的力量却不能克服这些障碍,于是人们订立一种契约,通过它来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安全和财富安全。要实现这些,每个结合者都必须把自己全部地奉献出来,把自己的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集体,唯此才能做到对于所有人的条件都是相同的。反之,假如一些人全部转让,而另外一些人只转让一部分,那么后果就可能使社会或国家变成另外一些人推行暴政的工具。 (二)公意 “公意”是理解卢梭主权在民思想的关键。也是社会契约得以实现的基础。为了使社会契约不至于成为一纸空文,这就要求,对于拒不服从公意的任何人, 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那么何为是公意, 为何要服从公意呢?卢梭认为, 公意就是共同意志, 由于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 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生财富, 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 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 并且仍然像以往一 样地自由。所以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 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不使“公意”得到曲解。卢梭刻意对公意和众意这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作了区分, 他认为,“众意与公意之间经常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 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 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社会契约必须建立在人性中的某种共性的基础上, 公意便是这种基于共性而产生的共同利益要求的意 志表达, 因而要强调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意就必须区分代表私人利益的众意。”[4] 在卢梭的概念里, 公意不仅有独特的含义, 也有自己的特征: 第一, 公意是不可

中国近代革命的必要性

中国近代革命的必要性、正义性、进步性 进现代中国革命经历了民主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以辛亥革命为代表的民主革命使中国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变。它推翻了几千年来的封建统治,沉重打击了中外反动势力;给人民带来了思想上的解放,促使社会经济思想习惯等方面发生了积极的变化;推动了亚洲各国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潮。而五四运动打响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第一枪,五四运动具有旧民主主义革命不具备的特点,它表现了反帝反封建的彻底性,是一次真正的群众,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及其与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中国革命展现了新的面貌。第一次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为中国革命指出了明确的斗争目标,开始采取群众路线的方法进行革命斗争,开始探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路线。在经过曲折艰苦的斗争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代表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最终胜利。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中国就像行驶在惊涛骇浪中的一只破船,随时有可能被帝国主义的疯狂侵略所吞噬和倾覆。卖国的满清政府已经成为依附于侵略者的奴才走狗,它已将中国逐步地引向了布满暗礁的急流险滩。毛泽东同志曾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那时起,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洪秀全、康有为、严复和孙中山,代表了在中国共产党出世以前向西方寻找真理的一派人物。”辛亥革命是近代中国的“人民革命”,是20世纪初中国历史上一次真正意义上具有现代化特征的革命,始于19世纪末期,正是西方侵略势力大举渗入中国的时候,也是传统中国的制度与秩序被摧残破坏最严重的时期。满清政府日趋腐败无能,从而更加剧了帝国主义瓜分中国的狼子野心。国人不断在各方面要求改革或适应无效后,许多内部冲突不能解决,造成封建统治的政权发生动摇,终于激起孙中山革命。帝国主义对中国侵略太紧太深,它们不希望中国富强,也不希望中国通过改良而改变现状;中国的封建实力根深蒂固、力量强大,不经过巨大的革命风暴无法将它摧毁;再次,改良本身的弱点及改良过程中的失误,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改良的流产。这一革命一改传统中国“改朝换代”格局,在各方面予中国社会以新特质,是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迈进的重要转折点。其后,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西方思想大量涌入,社会观念巨变,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日趋现代化,社会习俗、社会面貌开始现代化。革命虽未给中国社会带来根本变革,但打开了中国走向富强、民主、文明之门,对中国新旧政治发展进程,尤其为政治权威合理化、政治文化世俗化、政治参与扩大化等提供保障,是政治制度和社会思想的一次大飞跃。这既是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的结果,也是政治制度和社会思想一大发展,推动着中国政治迈向新的方向。建立现代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开启中国政治现代化,在民主政治的倡导下,民权弥张,民意弥达,平等自由之风涌起。民主和宪政的实践,使民主共和思想深入民心,自我政治实现意识萌生,现代国家观念初步形成,固守君主立宪政体的梁启超也感叹:“共和之局既定矣。”共和体制的建立打破了传统社会政治保守,被少数人控制的状况,使得权力逐渐从贵族扩大到上层资产阶级、下层资产阶级、农民和城市工人阶层,极大地扩大了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的范围,有利于吸纳和动员新的社会势力参与国家政治活动。 中国近代的革命,不是革命者任意制造出来的,而是在帝国主义封建主要残酷压迫下,社会矛盾空前尖锐的产物。不革命,中国将无法取得进步,改良的道路走不通。辛亥革命在武昌爆发后,国内形势开始了历史性的转变,武昌起义的枪声彻底敲响了满清政府的丧钟,曾经盘踞在中国历史上几千年的封建帝王统治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辛亥革命没有彻底打倒封建主义取得最后的成功,但毕竟推翻了满清政府,最终结束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帝王统治,

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浅析人民主权

从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浅析人民主权 摘要:卢梭是人民主权思想的集大成者,在其《社会契约论》一书中他从公意出 发系统地论述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虽然在理论上有不可忽视的缺陷,但在倡导民 主政治的道路上是重要的里程碑,为资产阶级的民主革命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 撑。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 1.引言 卢梭1712年6月28日出生于瑞士日内瓦一个钟表匠的家庭。他出生后不久母亲便离开了人世,卢梭10岁时,父亲被逐放离开日内瓦留下了孤苦伶仃的儿子。1728年卢梭16岁时,只身离开日内瓦。卢梭长年做临时工,他默默无闻,到处谋生,漂泊四方。1750年,卢梭在30岁时一举成名,第戎科学院开展了一次有奖征文活动,题目是《论科学与艺术是否败坏或增进道德》。卢梭的论文论证了科学和艺术进展的最后结果无不益于人类,获得头等奖,使他顿时成为一代名人。卢梭在法国启蒙运动中有几个好朋友,其中包括德尼·狄德罗和达朗贝尔,但是他的思想不久就开始与其他人发生了严重的分歧。卢梭基本上属于情感主义,与伏尔泰及百科全书派成员的理性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照。从1762年起,卢梭由于写政论文章,与当局发生了严重的纠纷。他一生的最后二十年基本上是在悲惨痛苦中度过的,1778年他在法国阿蒙迈农维尔去世。 2.《社会契约论》的写作背景 作为18 世纪的杰出思想家,卢梭生活在波旁王朝后期。在经过“太阳王”路易十四的长期统治之后,18 世纪下半期的法国开始走下坡路。对外方面,法国在“七年战争”中惨败给英国,丧失了大量的海外殖民地,包括加拿大、路易斯安那、塞内加尔和在印度的许多据点。这不仅使法国丢掉了大部分的海外市场,而且使法国降为欧洲大陆上的二流国家。在国内,路易十五在位期间,封建专制政权日益腐朽。宫廷贵族集团垄断教俗要职,生活奢靡,腐化堕落。政治气氛死气沉沉,顽固保守势力强大,财政赤字有增无减,债台不断高筑。晚年的路易十五已经十分不得人心,以至死后只能在夜间下葬。 社会契约论成书于1762年,又译《民约论》当时,法国政治黑暗,社会十分的腐败,阶级矛盾非常的尖锐。而与此同时,法国思想界也兴起了一场波澜壮阔、声势浩大的思想启蒙运动。启蒙思想家高举反对神权、主张人权,反对专制、主张民主,反对特权、主张平等的人文主义旗帜,对社会的旧秩序、社会丑恶和政治腐败进行了全面的批评和抨击。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不仅是针对这样的社会现实而提出的理性的思考。从总体上讲,“《社会契约论》不仅是批判性的、否定性的、破坏性的,而且是建设性的,他在突破旧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框架的同时,更着重探索新的制度建设问题,试图勾画未来社会的蓝图,为社会变革鸣

论人民主权思想

论《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思想 摘要:卢梭是18世纪伟大的思想家,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提出人民主权的先进思想。本文通过对他的人民主权理论的来源、基点、基础、原则、内容、反思、评价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揭示了人民主权思想的内在本质。 关键词:卢梭、人民主权、公意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这部书中一开头就提出“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而自由平等是合乎人的天性的,是人的天赋权利。如果“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作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责任。因为“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受,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既然,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然而,却处处受到社会重荷的压抑,其原因何在?这便是问题的开始。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通过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指出由于自然状态中存在不适于人们生存的障碍,人们为了生存不得不签订契约结合起来。他也论及前社会的、前道德的、前理性的自然人的状态,亦即所谓的自然状态,并且说明社会中一切不平等,乃是违背这种状态的结果。但他又认为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人必然会远离自己的自然。关于社会契约的假说便是以这种论点为基础出现的。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根据社会契约的原则,进而勇敢地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他认为,既然国家是由于人们订立契约而产生的,既然人民是订立契约的立体,因而国家的主权,即最高统治权。自然属于全体人民,一切权力的表现和运用都必须体现人民的公意,即全体人民共同意志。人民主权学说是他政治思想的核心和“精华”。 一、人民主权思想的来源 洛克是人民主权的直接倡导者,最早将人民主权思想系统化和理论化,他从个人主义的契约论出发,确立了人民主权论。他认为,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人民主权论的集大成者的卢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达到了那个时期思想的高峰,“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他的全部政治法律理论的精华所在”。他的人民主权理论直接来源于社会契约论。卢梭断言,人类最初是孤独的野蛮人时期其后是新产生的社会时期,这时人人都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最后确立了私有制人们便组织成国家 ,从此人类进人了文明状态,即政治社会。政治社会的国家是根据人们订立的契约而产生的。由于每个订约者都平等地把自己的一切交给了由契约而组成的国家,并且共同被置于国家的绝对支配之下,这样国家便拥有支配每个人的绝对权力,拥有支配一切的巨大力量,这种权力和力量就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不属于某一个或某一部分人,而属于全体人民,这就是人民主权。那么,怎样使国家主权为全体人民所有呢?卢梭认为,必须使国家的活动受“公意”的指导和约束,“公意”不是个人的意志,也不是某个集团的意志,它是

邓演达的平民政权思想

【原文出处】漳州师院学报 【原刊期号】199601 【原刊页号】64-68 【分类号】D0 【分类名】政治学 【作者】文君 【复印期号】199604 【标题】邓演达平民政权理论评述 【正文】 平民政权理论是邓演达政治思想中的核心内容,它凝结着邓演达政治理论的精华。深入研究他的这一理论有助于我们全面、准确地评价他的政治思想的历史地位和贡献。本文仅就邓演达平民政权理论的基本内容、地位、作用及其历史局限性略作评述,以求识者指正。 一、邓演达平民政权理论的提出及其基本内容 平民政权理论是邓演达于大革命失败后,在试图寻找中国革命新道路的过程中提出并逐步形成的。平民政权口号最早见于1927年11月1 日,由邓演达起草,以宋庆龄、邓演达、陈友仁三人名义在莫斯科发表的《对中国及世界革命民众宣言》中。该《宣言》指出“要推翻封建特权阶级和一切少数宰割多数的反动势力,由大多数劳苦民众建设平民的政权”。此后,邓演达在其著述和演说中,又反复申述“平民政权”的思想,阐明“平民政权”的性质、组织形式和实现方法,并把建立平民政权写入他为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起草的《政治主张》中,成为其政治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概括地说,邓演达平民政权理论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关于平民群众与平民政权。邓演达认为平民群众包括直接参加生产的各种工厂工人、手工业者、自耕农、佃农、雇农及设计生产、管理生产、担任运输分配等等及其他辅助社会生产的职业人员。这些直接及间接的参加社会生产的人们,都是要求解放的平民。在他们之中,“工人与农民受压迫最厉害,而且数量为多,争斗较勇,所以他们是平民的重心”。因此,所谓“平民政权就是以工农为重心的斗争同盟”。邓演达还进一步认为“只有劳动的直接生产者——农工平民得到了政权,建立了平民政权,才可以进行经济的解放,社会全体的解放”〔3 〕。因此,平民政权最关键的是“由生产者所构成而进行社会经济、文化的解放,并使之平民化的权力机关”〔4〕。邓演达认为这种权力机关有两个最显著的特点,一是平民政权是生产者的政权,凡是自食其力不剥削他人,都可以参加政权,农工是这个政权的核心。二是平民政权是反对特殊阶级的政权,它和官僚政治是根本对立的。 其次,关于平民政权建立的先决条件及组织原则。邓演达认为平民政权建立的先决条件是形成平民群众本身的组织。例如,职业组织——工会、农会等。准职业组织——妇女会、学生会、士兵会等。以这些组织去唤醒平民群众和组织平民群众,集中平民力量,从根本上推翻官僚政治。如果没有强大的群众力量,强大的争斗力量,代表着被压迫者的要求去反抗统治者,“则决不会有民主政治,决不会有人民参予政权的机会”〔5〕。邓演达还指出组织平民政权的基本原则是,由各职业团体和准职业团体,按一定比例派遣代表组成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国民大会,其中直接参加生产的农民工人占百分之六十。各职业团体和准职业团体占百分之四十。国民会议“应为全国的最高主权机关,能解决一切问题,它要在执行机关之上,而不是执行机关的附庸。它要行使立法及监察的职能,而不是为现时的所谓立法机关及监察机关的派生物”〔6〕。 再次,关于平民政权的取得及保持方法。邓演达指出,夺取政权的“唯一方法是发动群众与组织群众,因为要发动群众参加政治斗争,所以要组织群众;而群众的组织作用,只有在争斗过程中才能发挥出来,所以要发动和组织群众”〔7〕。邓演达还进一步指出,夺取政权的过程就是这个广大的平民群众“向目前的统治者作经济的和政治的争斗,即等到推翻整个的反动统治,确实建立自己政权为止的过程”〔8〕。为了进行平民革命,建立平民政权,邓演达还认为必须走武装斗争的道路,以革命的武装反抗反革命的武装。他指出革命斗争“必然的要以武力抗争的形式展开出来”,“要从根本上扑灭军阀产生的根源,必须造成人民的武力”〔9〕。在取得政权以后,也需要“按额抽丁入伍,组成真正人民武装以保护革命”。邓演达把组织建立的人民武装叫做平民革命军。他在《怎样去复兴中国革命——平民革命?》一文中说“平民革命军是代表农工平民的。他必然是由平民大众当中的最勇敢最坚决的先锋分子所集成”,平民革命军和“平民政权密接不离”,“为革命政权中之最觉悟的成份”〔10〕。邓演达经过分析,认为“现在潜伏在国民革命军内面

浅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及教育思想

哈尔滨师范大学 课程论文 课程名称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家评述 任课教师解淑玲 题目浅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及教育思想姓名徐婷婷 学号 2014040710 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

浅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及教育思想 徐婷婷 摘要:在社会契约方面,以公意为基础的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可谓是近代最有代表性的民主思想。卢梭是人民主权理论的集大成者,明确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人民主权这一概念,并系统地论述了人民主权理论。在教育方面,自科学教育兴起以来,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思想既因对人的自然天性的宣扬受到推崇,也因其自然宗教论的基础上结合现代语境对卢梭自然宗教论对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进行重新解读,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现代语境对其在现代教育现实中的价值意义再探析。由于时代与阶级的局限性,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存在缺陷,无法在实践中实现,但其历史进步意义无法掩盖,人民主权的理念深入人心,直接民主制的比重会不断提升,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并积极地影响了世界政治文明的走向。对近代中国民主政治有着深远影响,对当今中国也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卢梭;人民民主理论;公意;自然主义教育;局限性 一、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一)人民主权理论内容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从分析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和发展中,得出用暴力手段推翻封建君主专制政权的激进的革命结论;主张建立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民主共和国,提出“人民主权”这一富有彻底反封建的革命精神的民主思想,要求实行体现人民主权、体现公意的法律,强调用法治代替君主专制政治,这些思想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他的理论也有其局限性。他的理论前提——自然状态是主观臆想出来的,他的社会契约理论是唯心主义的,他忽略了从“恶”的方面考虑问题,没有提出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相互监督的思想。 (二)理论的局限性 理论的局限性任何理论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亦是如此。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为人们展现了一个美好的、令人神往的理想社会,但由于其理论的内在矛盾和缺陷,使其在实践中无法得以实现。 1.过于抽象的公意 卢梭对公意的定义具有一定的抽象性。首先他没有明确说明谁的意志代表公意,如何确定公意。他将公意与众意相对立起来,使公意失去了众意的基础,使得公意这一概念更为抽象,更为难以确定。 2.立法的不可实现性 在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中,公意永远是正确的,法律应体现公意,"立法者在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中被神明化了,这样的立法者在现实中无法找到,现实中代表公意的判断也无法永远都是正确的、明智的。 3.直接民主制的不可实现性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要求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法律制定,认为代议制无法实现真正的民主。然后直接民主制在现实中却是难以实现的,它必须具备一定的客观条件。直接民主制只有在人口少、面积小,并且公民时间充足等情况下才能实现,显然这些条件在现实中难以满足。 4.强烈的阶级性 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前夕,其内在的阶级属性无法消除,他的思想体现了资产阶级性质,为资产阶级服务,难以实现全人类真正的平等与自由。恩格斯指出"卢梭社会契约的实现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实践也证明受

对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的探讨

对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的探讨 从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对于法国在革命的研究进入了打捞的阶段,特别是随着越来越多的法国专家的著作和论文被翻译出版,中国学者在一定程度上开始真正突破各种束缚研究法国在革命及其史学。我们知道,18世纪启蒙运动作为法国在革命的有机组成部分曾经掀起过轰轰烈烈的反响,并波及至世界各地。从那时起就不断有学者研究它、探讨它。而卢梭良久以来作为启蒙运动中杰出的代表(虽然后来的学者对此提出质疑),他的理论及思想引起很大的争论,特别是其人民主权思想一直都被视为研究的热点,众多的学者在它的主要内容实质作用及其对雅各宾派罗伯斯比尔的影响等许多方面展开讨论。本文即将对80年代以来中国学者在卢梭人民主权思想方面的论文及著作作个总结,以备为更好地研究卢梭、启蒙运动和法国在革命作铺垫。 1、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内容与暴力革命说 许多人认为人民主权思想是卢梭民主理论的核心,并且标志着现代民主理论诞生态。吴明银《试论卢梭的民主思想》中提出卢梭人民主权的最高理想是全民参与或大多数人参与的直接民主制,最低理想是选择少数杰出人物进行执政的代议制民主政治。 王谷良《关于卢梭评价的几个问题》中认为卢梭的关于人民用暴力革命彻底推翻封建君主制及不平等的论述极大鼓舞了人民群众同封建社会斗争到底的信心。李平民《雅各宾专政与卢梭》中认为暴力革命说是人民主权的保障。以上几点卢梭思想的核心内容,学者们几乎无所异议,但他们认为理论有多面性,因而要试图挖掘其中主导及其实质表现,这将在下文中重点讨论。 2.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特点 a..陈闻桐《从社会契约论和国家观看卢梭的政治哲学思想》中认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充满着虚幻性植根于他理论,阶段和历史的局限,思辨性则与他的研究方法有关。而陈禹鼎《卢梭以人民主权论为中心的政治学说述评》中认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体系上体现了他理论上的空想性。 b.葛力《正确理解卢梭的政治思想及其影响》认为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具有创造性、启发性和繁殖性。 3.理论性与实践性的分离 蒯慧《试论卢梭人民主权思想》认为卢梭虽是启蒙思想家中最激进最民主的一位,但他的人民主权思想在实践中极易产生误导作用---——它为极权政治和暴力政治提供了理论根据,而且高度集中但缺乏制约政治体制必然走向专制和独裁。 陈闻桐也认为卢梭主权学说理论上的虚幻性、思辨性运用到现实中会产生消极作用。 中晨星《卢梭思想与雅各宾主义、波拿巴主义》对民主与专制有新的看法,他认为民主思想及其实践与专制独裁的出现并无多大关系,每项民主在实践时总会引起专制。 4.卢梭人民主权思想与雅各宾派 对卢梭人民主权思想所产生的影响这个问题讨论的文章不少,但学者们基本上同意它对法国及世界革命产生一定影响这样一个事实,而争论最多的集中在其思想与雅各宾派的关系上,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因为这本身还要牵涉到关于“雅各宾派性质”的定性问题。从中国学者的研究来看,分歧主要出现在这样几个方

中国革命的新道路课后答案

中国革命的新道路 简答题 1、国民党是怎样实行一党专制的? (1)为了镇压人民和消灭异己力量,国民党建立了庞大的军队。广大人民被置于国民党武装的严密控制和监视之下。 (2)为了镇压人民和消灭异己力量,国民党还建立了庞大的全国性特务系统。(“中统” “军统”),反对共产党,破坏革命运动,绑架或暗杀革命者和异己分子。 (3)为了控制人民,禁止革命活动,国民党还大力推行保甲制度。”将广大人民被禁锢在保甲制度之内。 (4)为了控制舆论,剥夺人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国民党还厉行文化专制主义。 国民党政府主要就是通过这些方法,来维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利益,巩固自身统治的。 2、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的立场和主张是什么? (1)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第三党”)1930年8月建立。 由一部分国民革命时期的国民党左派和一些国民革命失败后因为各种原因脱离共产党组织的人士组成。 (2)其立场和主张是 总:一方面不满国民党当局的内外政策;另一方面又错误地认为中国共产党的革命主张不适合中国国情。希望国共之间另立一个新党,走另一条“复兴中国革命” 的道路。 分: 政治上主张进行“平民革命”,推翻国民党的独裁统治,建立各级平民政权;经济上主张实行土地国有,实现“耕者有其田”。 3、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意义是什么? (1)1927年9月9日,以攻打长沙为目标的湘赣起义发动。在攻打长沙遭遇严重挫折后,毛泽东改变原定部署,带领起义部队向敌人控制比较薄弱的山区转移。 (2)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意义10月7日,毛泽东率领部队抵达江西宁冈县茅坪,开始了创建井冈山农村革命根据地的斗争。井冈山根据地的创建具有深远的意义:(a)它点燃了“工农武装割据”的星星之火,为共产党领导的其他各地的起义武装树立了榜样;(b)它从实践上开辟了一条在敌我力量十分悬殊的情况下,共产党深入农村保存和发展革命力量的正确道路。这条道路代表了1927年革命失败后中国革命的发展方向。 4、毛泽东怎样分析中国红色政权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和条件的? 毛泽东1928年10月和11月,写作了《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和《井冈山的斗争》两篇文章,科学回答了红色政权存在和发展的原因和条件。 (1)中国是一个几个帝国主义国家间接统治的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大国。这是红色政权能够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城乡分立,军阀割据、国家大等)(2)国民革命的影响。 (3)全国革命形势的继续向前发展。这是红色政权存在和发展的两个客观条件。 (4)相当力量的正式红军的存在; (5)共产党组织的坚强有力和各项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这是红色政权存在和发展的两个

平民书生诗词3

平民书生诗词 1夜真长,万物皆茫茫!天好冷,希望不白等!风在吼,默默在守候!期待春天百花香,期待草长莺飞日,期待一个美丽的梦! 2, 千千世界,纷纷乱乱,来来往往,任你纷乱无常,我心淡泊有恒。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善心永在,善待众生! 3, 鸟啼春晓惊妾梦,轻声嗔语多舌听。千山万水乍 相见,满腔幽清未出声。 4, 春色满园关不住,一群桃李跳墙来。要问跳墙干 什么?喝酒上网谈恋爱。 5,昨夜梦境见情深,不曾言语醒又分。换我心为你心,始知相忆深。 6, 勿生恨,点化虚空的眼,勿生怨,喜欢不遥远, 缠绕欲望的思念,善恶一瞬间,心怀忏悔,愿你走好每一天… 2013年5月 7,此行江南去,千万和春住。沾衣杏花雨,抚面杨柳风。 8,初夏破晓鸟喧哗,惊醒妾梦到天涯。正及相见恩爱时,却是泪流人在榻。 9,此行江南去,千万和春住。沾衣杏花雨,抚面杨

柳风。 10,千里话别多伤情,唯觉夜深梦不成。蜡烛垂泪还惜别,听你倾诉到天明。 11,夜来南风起,小麦复陇黄。寂寂人不寐,霍霍磨刀忙。 12,小小心湖起波澜,夜深辗转难成眠。正襟危坐定心智,固龙致安禅。 13,忆想当年高考忙,场外盼等焦断肠。而今悠然三载过,不知一生係考场。 14,端月汨罗畔,把酒祭平原。彩舟飞龙过,华夏怀祖先。 2013,06 15,一年有四季,人生有七情。名财利看轻,坐立行淡定。 16,我本不是读书才,爸爸妈妈逼我来,书山无路题似海,鸡蛋鸭蛋滚滚来。 17,平平淡淡看天上云卷云舒,健健康康赏人间花开花落。 18,独坐松林观日沉,清风习习洗疲身。远望西天彤霞见,近观松林绿翠深。径斜人熙匆匆过,桥独客往踽踽吟。淡泊处世谁同在?明志高歌飘入云。19,想睡不能寐,刚寐梦中会。千里共婵娟,遥望

浅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及现实诉求

浅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及现实诉求 摘要: 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现实诉求----直接民主制的实践,主要表现在人民直接制定并修改法律,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选举政府,任命官吏,人民固定、按期举行集会并表决公共事务。本文通过对卢梭人民主权理论及其现实诉求的分析,指出随着公民素质的提高与社会的发展,人民主权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直接民主制的比重会不断提升。 关键词:人民主权公意现实诉求 正文: 最早提出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的是法国思想家让·布丹。此后,主权理论逐步发展,霍布斯主张绝对君主主权,洛克则从财产的视角对主权给予时代特征的诠释。然而真正将主权赋予人民并使人民主权理论深入人心的是卢梭,他认为人民主权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甚至不可代表。 一、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 1、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的基础:国家主权应当属于人民,并为人民的“公意”所指导。卢梭指出国家是民众的结合体,是一个公共的人格,民主国家是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产生的,每一个缔约者都毫无例外地向它

交出了自己的全部的权利,普遍的强制性的力量,才能按照最有利于全体成员的方式来安排生活。“主权”便是这样一种力量,它是一种强制性的统治权力,在民主国家中,主权属于全体人民,并“公意”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导。卢梭说:“正如自然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自己的各部分肢体的绝对权力一样,社会契约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它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①卢梭认为:“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共同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这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一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是被动时,它的成员称它为国家,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而以之和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它为政权。”② 2、人民主权的基本属性:人民主权既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分割。卢梭认为主权既然不外乎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它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 ①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4页 ②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21页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