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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执法大培训岗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执法大培训岗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执法大培训岗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司通[2010]5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3.29

【实施日期】2010.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的实

施意见

(苏司通[2010]59号)

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南京市司法局、无锡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全国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10]1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省厅决定,从2010年3月至2011年1月在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中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司法部《意见》的要求和部署,以全警参训、立足岗位、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为基本要求,以切实履行政法工作首要政治任务、贯彻落实监管工作“首要标准”为目标,在全省监狱劳教干警队伍中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为做好我省监狱劳教工作,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争当全国排头兵”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执法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活动,使全省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切实提高执法能力,执法水平,执法公信力。理想信念进一步坚定,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履职能力进一步增强,努力成为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各个岗位的行家里手,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胜任本职工作;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严格执行监狱劳教工作各项法律政策,确保执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做到既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又文明规范执法;职业道德进一步强化,恪守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树立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内容

根据司法部所确定的八个方面的内容,结合干警队伍实际,把培训和训练有机结合,密切配合,贯穿始终,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培训大练兵。

(一)政治理论培训。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把握;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掌握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六个为什么”理论知识;深刻领会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从警的重要文件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党性、党风、党纪以及反腐倡廉教育。

(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6]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11.11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6〕10号)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 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6年11月11日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许可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二)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料

行政执法培训资料 一、行政执法: 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交警、农业、水利、民政、建设、规划、城管、卫生、教育等)。 二、管理行政执法: 指管理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执法程序: 持证上岗、、二人以上、亮证执法、说明来意、 宣传政策、查验“证件”、指出不足、纠正违章。 四、执法范围:玉龙乡管理区域内 五、执法内容: 1、环境卫生管理; 2、基础设施管理; 3、垃圾管理; 4、道路管理。六、 执法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 5、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6、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7、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9、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10、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六、办案程序: (一)立案; (二)下达询问通知书或限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 (三)现场勘查笔录; (四)询问笔录; (五)下达行政执法告知书;

七、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除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最新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标的收费标准最低收费速算法最高收费速算法 1万元以下2500 2500 2500 1-10万元4-7% 4%+2100 7%+1800 10万元-50万元3-6% 3%+3100 6%+2800 50万元-100万元 2.5-5% 2.5%+5600 5%+7800 100万元-500万元2-4% 2%+10600 4%+17800 500万元-1000万元 1.5-3% 1.5%+35600 3%+67800 1000万元-1亿元0.7-2% 0.7%+115600 2%+167800 1亿元以上0.5% 0.5%+315600 0.5%+166780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

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 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 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 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 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行政执法培训方案

临县公安局刘家会派出所 行政执法培训方案 为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结合我所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我所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依法行政培训。通过依法行政培训,使全县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深刻领会行政法制理论,全面地理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精神,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掌握宪法、国家基本行政法律法规和职位需要的专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

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推进政府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实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目标。 二、培训对象 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三、培训内容 利用网络授课,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政治教育与法律法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容涉及政治理论学习、执法水平学习、法律法规等。

四、培训形式 以自学为主,集中培训专题辅导为辅。 五、培训时间 培训从2011年一月开始实施,每周培训一次,时间为每周一早上八点至十一点。 六、要求 (一)提高认识,全体执法人员一定要站在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角度上,积极的组织和参加各项学习活动,要正确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强化学习促进工作,围绕工作展开学习,确保学习取得实效。 (二)强化落实。各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应做到“四有”:既有学习安排,有学习资料,有学习记录,有学习心得体会。要求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笔记本,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并联系工作实际,开展学习讨论活动。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 关于规范司法鉴定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市、县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以 下简称《决定》 ) ,规范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活动及审判机关委托鉴定工作,确保鉴定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司法公正, 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使用《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编制、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以下简称《名册》 )是《决定》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关系到《决定》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司法行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公告《名册》并送省内各级法院。 各级法院因诉讼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时, 应本着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时间、方便当事人的原则, 在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和公告的《名册》中进行选择。选择时, 应遵循以下原则: 1、民商事和刑事自诉案件在选择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时,首先由当事人 对《名册》中鉴定人、鉴定机构或选择范围进行协商;在当事人协商不成时,按 一定方式随机确定, 随机选择范围的名录由法院按一定程序确定; 个别案件, 不宜随机确定或无随机选择余地、无随机选择条件的, 由法院依职权指定。 初次鉴定当事人协商不成时, 在不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时, 原则上委托本地机构, 本地机构为两个以上时,以随机方式确定。再次鉴定时,应在排除首次鉴定机构后,在一定范围内以随机方式确定。 对公诉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按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 由法院直接指派或 聘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根据《决定》关于法律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的精神, 法院需要进行鉴定时, 应首先委托法律特别规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对当事人以协商方式, 选择本省《名册》以外其他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公 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内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 在对额外增加的费用达成一致后,应予准许。 二、严格执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回避制度 经一定方式选择确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具有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及 司法部规章规定的回避情形时, 应当另行选择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鉴定 人和鉴定机构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重新鉴定时,具有下述情形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也应当回避: 1、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的; 2、在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过程中作 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 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费[2017]11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7.06.30 【实施日期】201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17〕1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对实

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单位:元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相关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相关容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执法支队述林 一、培训(要到达的)目的 一是规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填写及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二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和现场执法检查的主要容; 三是行政执法中主要名词解释及执法文书管理、日常执法行政处罚案卷和事故调查处理案卷的管理和要求。 四是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二、培训容 (一)规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填写及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1、行政执法程序:一是严格按照《省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进行执法工作,《省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共4章,38条。一、总体要求有8条;二、督查检查 1条;三、日常执法检查 5条;四、行政处罚 17条;五、行政执法监督 7条。二是国家总局第15号《安全生产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进行执法工作。三是《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2、执法文书的填写: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写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进行填写,这本书对35种执法文书及与35种相关文书格式填写都有例和填写说明。 (1)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检查发现安

全隐患(存在问题)要填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安全隐患(存在问题)进行取证,如果证据可能灭失还要履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必要时要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现场制作《勘验笔录》,需要取样化验的要取样并制作《抽样取证凭证》。 (2)下达的整改指令到期要在规定时限进行复检,复检时按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企业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情况的汇报,现场进行复检,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复检结果要填写《整改复检意见书》。 (3)行政处罚:一是对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存在问题)直接进行处罚的,二是对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的安全隐患(存在问题)未按照整改时限进行整改完成的或拒不进行整改的,要履行行政处罚相关手续。行政处罚的证据必须确凿,依据、标准必须充分和程序必须合法。 (4)行政处罚相关手续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送达回执》,达到听证要求的,要制作《听证告知书》,如果需要听证或复议的要履行听证或复议相关手续,不需要听证或复议的,告知3个工作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执》,重大行政处罚要进行集体讨论,拒不履行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履行完成后要及时订卷。 除此之外,每个步骤还要履行审批或呈批手续。 3、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写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进行处罚,这本书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36种法律法规、条例、令进行了行政处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工作任务,但不能代表市运管处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行政执法证只限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本辖区范围内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涂改或转借他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证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向上级法制机关报告。 第九条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应将执法证件交回,由所按规定程序交上级法制办注销。 第十条执法人员越权使用执法证件或执行职务时不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以及利用证件谋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市运管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暂时收回其执法证件。暂时收回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按照《江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执行。被暂时收回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下岗学习培训,在改正错误后再申请发还。 三、执法人员纪律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在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做到公正执法; 2、不准刁难管理相对人,不准吃、拿、卡、要,做到勤政为民; 3、不准接受管理相对人的各种宴请、礼金、礼品,做到公正办事; 4、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

动提供便利或保护,做到克己奉公; 5、不准酒后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文明执法; 6、不准私自从事各种执法活动,做到依法行政; 7、禁止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餐饮娱乐活动; 8、禁止以执行公务之名,进行损公利己的违法违纪活动; 9、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娱乐场所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10、执法人员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四、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制度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

2017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复习资料

2017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 复习资料 填空题 1.《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2.查封、扣押的期限,经批准,最长不得超过( 60日)。 3.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行政机关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6.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决定。 7.《行政处罚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8.《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 无效 )。 10.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 加重 )处罚。

1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13.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向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4.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7.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该具体行为的原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8.对于(不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时,有权在接到裁定书之次日起(十日内)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

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律师服务收费试 行标准的通知》 苏价费(2017)11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了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6〕9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及相关要求明确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详见附件1)明确的要求和项目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详见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对实行风险代理和计时收费的,严格按照由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江苏省律师服务风险代理收费规则》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实施收费。 2、律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法律活动。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及收费文件依据、价格投诉电话等,均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方便委托人查询,接受社会监督。公民和组织发现律师事务所有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3、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2年。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表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2017年6月30日 附件1: 说明: 一、代理刑事案件 1、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刑事案件收费一审标准收费。 2、代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按照标准酌减收费。 3、单独代理第二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及特别程序案件的按照一审收费标准收费。曾代理前一阶段的,后一阶段起减半。 4、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

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行政执法人员考试试题及答案复习过程

行政执法人员考试试 题及答案

试题一 一、判断题(每小题3分,10小题,共30分) 1.纲要提出,实行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相结合。()【答案】正确 2.目标是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答案】正确 3.试点单位可以不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答案】错误 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答案】正确 5.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很多情况下也表现为行政职责。()【答案】正确 6.政府权责清单,应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开职权名称、类型、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基本信息。()【答案】正确 7.没有互联网,行政执法就不会面临如此多的困难( )。【答案】错误 8.互联网+行政执法需要扩充大量执法人员( )。【答案】错误 9.打破行政执法机构之间的信息孤岛关键看设备投入( )。【答案】错误 10.互联网+行政审批主要是节省人民群众办事的成本( )。【答案】错误 二、单选题(每小题3分,10小题,共30分) 1.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的责任。 A.党委书记

B. 一把手 C. 主要负责人 D.直接责任人 【答案】C 2.推进(),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A. 社会发展 B. 社会自治 C. 政府统筹 D. 公民自治 【答案】B 3.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均为试点单位。 A.所有行政执法主体 B.部分行政执法主体 C.任意行政执法主体 D.指定行政执法主体 【答案】A 4.健全公民和()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A.组织 B.公司 C.法人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计划 篇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实施方案 住建局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十八大精神为主导,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展观,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依法行政培训。通过依法行政培训,使动迁办行政执法人员深刻领会行政法制理论,全面地理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精神,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掌握宪法、国家基本行政法律法规和职位需要的专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支具有较高法律素养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建设队伍,推进建设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实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目标。 二、培训人员 动迁办全体行政司法人员 三、培训内容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

定》。 行政法基本知识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常用法律知识及相关司法解释。 《建设管理条例》、《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培训形式 坚持自学。以个人能够熟悉及熟练运用为目标,抓紧抓好对建设政策、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各科室组织。以科室自行组织、自学为主的形式,了解并掌握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意见,全面加强我单位法制建设。 集中授课。定期邀请部分法律专家专题授课,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座谈交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科室负责人及科员针对执法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工作经验、执法案例以及队伍建设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讨论,加强沟通、相互交流、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定期考试。针对学习及培训情况,结合执法工作实际,定期组织集中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以此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五、具体要求 1、加强日常学习和法律法规培训是提高执法效能、推

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行政执法程序--主讲王志永

行政执法程序(1) 本课学习重点: 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 行政执法简易程序 第一节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执法程序的类型 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意义 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强调和重视反映在领导人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的文件中。 2010年3月23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行政程序的制度建设,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立法的重点任务。行政执法更要注重程序,只有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实施步骤依法程序化,才能让执法人员有所遵循,才能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杜绝随意性。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010年8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政

府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当前重权限、轻程序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损害、侵犯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往往是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的。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010年10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 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目前,我国一些单行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程序,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不少地方和部门也在大力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2008年4月,湖南省公布了我国第一部综合规范行政程序的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该规章的示范效应非常明显,在湖南省的带动下,其他省市也纷纷制定了综合规范行政程序的制度。据统计,与行政程序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有3部,地方政府规章有109部。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管理社会的活动,也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依法对经济社会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相关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相关内容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五日 执法支队李述林 一、培训(要到达的)目的 一是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填写及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二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和现场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三是行政执法中主要名词解释及执法文书管理、日常执法行政处罚案卷和事故调查处理案卷的管理和要求。 四是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二、培训内容 (一)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的填写及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 1、行政执法程序:一是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进行执法工作,《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共4章,38条。一、总体要求有8条;二、督查检查 1条;三、日常执法检查 5条;四、行政处罚 17条;五、行政执法监督 7条。二是国家总局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进行执法工作。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执法文书的填写: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编写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进行填写,这本书对35种执法文书及与35种相关文书格式填写都有范例和填写说明。 (1)行政执法检查必须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检查发现安

全隐患(存在问题)要填写《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安全隐患(存在问题)进行取证,如果证据可能灭失还要履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必要时要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现场制作《勘验笔录》,需要取样化验的要取样并制作《抽样取证凭证》。 (2)下达的整改指令到期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复检,复检时按照《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企业对《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进行整改情况的汇报,现场进行复检,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复检结果要填写《整改复检意见书》。 (3)行政处罚:一是对现场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存在问题)直接进行处罚的,二是对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中的安全隐患(存在问题)未按照整改时限进行整改完成的或拒不进行整改的,要履行行政处罚相关手续。行政处罚的证据必须确凿,依据、标准必须充分和程序必须合法。 (4)行政处罚相关手续包括:《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送达回执》,达到听证要求的,要制作《听证告知书》,如果需要听证或复议的要履行听证或复议相关手续,不需要听证或复议的,告知3个工作日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执》,重大行政处罚要进行集体讨论,拒不履行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履行完成后要及时订卷。 除此之外,每个步骤还要履行审批或呈批手续。 3、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写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进行处罚,这本书对涉及安全生产领域36种法律法规、条例、令进行了行政处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方案A

方案预案:________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方案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6 页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培训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公正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总体要求,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服务水平为着力点,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全力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化建设。 培训目标:通过培训,加强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增强法治观念和服务意识,自觉践行交通运输行业核心价值体系;显著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自觉规范执法行为;努力建设政治坚定、素质合格、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 二、培训范围 坚持统筹兼顾、分级培训的原则,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系统轮训。培训人员包括: (一)xx年以后新进执法人员; (二)“十二五”前三年未参加任何培训的执法人员; (三)“十二五”前三年已参加培训但未完成培训学时要求的执法人员; (四)“十二五”前三年已参加培训且完成培训学时要求的执法人员,已经完成的培训学时可计入总学时,但是应当参加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大纲要求的新增内容培训和我市新出台的涉及交通运 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培训,新增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学时。 三、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 第 2 页共 6 页

市局负责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检查监督。每年举办执法人员培训班,重点培训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单位内设法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一线执法骨干人员。 各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到xx年底,各单位累计完成轮训人数的比例达30%以上或人均学时20学时以上;到xx年底,累计完成轮训人数的比例达80%以上或人均学时40学时以上;到xx年底,全面完成轮训工作。 四、具体任务和要求 (一)培训内容。各单位要按照部颁培训大纲的要求,结合我市新出台的涉及交通运输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合理设置培训课程,科学安排培训内容,综合涵盖政策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廉政教育及职业道德等。 (二)培训方式。要丰富培训形式,综合采用课堂讲授、案例教学、情景模拟、警示教育及军事化训练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学时。执法人员三年的面授总学时不少于60学时,可一次性完成也可分年度完成。参加不同层级组织的培训可以累积计算学时。各单位要建立学时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执法人员轮训情况和考试结果。 (四)培训师资。重点选择取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培训师资证书的人员,也可选择经省厅及厅直行业管理机构执法骨干培训班培训的人员,适当选择纪检、法院、检察、法制、高校等单位人员。 (五)信息报送。实行轮训工作信息年度上报制度。各单位要认真核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执法岗位信息、培训学时按年度统计, 第 3 页共 6 页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料复习过程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 资料

行政执法培训资料 一、行政执法: 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交警、农业、水利、民政、建设、规划、城管、卫生、教育等)。 二、管理行政执法: 指管理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执法程序: 持证上岗、、二人以上、亮证执法、说明来意、 宣传政策、查验“证件”、指出不足、纠正违章。 四、执法范围:玉龙乡管理区域内 五、执法内容: 1、环境卫生管理; 2、基础设施管理; 3、垃圾管理; 4、道路管理。 六、执法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 5、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6、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7、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9、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10、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六、办案程序: (一)立案; (二)下达询问通知书或限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 (三)现场勘查笔录; (四)询问笔录;

(五)下达行政执法告知书; 七、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除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2019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复习资料

鞍山市2019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复习资料 单项选择题(119题): 1、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B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申辩进行复核 C、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D 、当事人应承担必要的听证费用 正确答案D 2、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方式不包括:() A、直接送达 B 、留置送达 C 、转交送达 D 、公告送达 正确答案C 3、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A 、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B 、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C 、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D 、紧急情况下可指派无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 正确答案D 4、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 A、当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B、当场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当事人事后领取 C、当场口头告知当事人 D、以上都不对 正确答案A

5、实施行政处罚前,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A、陈述权 B、申辩权 C、赔偿权 D、申请回避 正确答案C 6、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设定行政处罚上() A、对较轻微的处罚有设定权 B、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后有设定权 C、经国务院授权后有设定权 D、没有设定权 正确答案D 7、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起计算。 A、发生之日 B、立案之日 C、查处之日 D、举报之日 正确答案A 8、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封存 B、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可以先行扣押证据 C、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D、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提存证据 正确答案C 9、某直辖市决定由城建局统一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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