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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证据审查的要点

交通肇事案件证据审查的要点
交通肇事案件证据审查的要点

交通肇事案件证据审查的要点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犯罪是我们生活中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由于交通肇事责任认定的专业性以及个案的复杂多样性,办理该类案件较复杂,对于证据审查也具有一定难度。下面为大家阐述一下交通肇事罪在案件证据审查上应注意的一些要点。

一、主观方面证据审查要点

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一般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表现为,不仔细观察路况、疲劳驾驶等;过于自信的过失表现为,自认驾驶技术高超而超速驾驶、故意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一般系明知主观意图。具体而言,需要重点审查的证据有:

(1)在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要结合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综合审查判断予以印证,如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可以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

(2)在没有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需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进行推定,综合事故现场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受处罚记录等证据判断,推定其是否明知违反交通规章。

此时,推定行为人违反交通规章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反证,看其辩解是否合理,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二是行为的发生是否能被行为人所预见。预见的程度应以社会大众的认识水平为衡

量标准。如果事故的发生超出了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则属于意外事件。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审查要点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交通肇事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其采用与否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的界分。目前,司法实践较为普遍的观念是,公安机关所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当然的证明效力,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信,但笔者认为,不能一味迷信事故责任认定书,唯其定案量刑。

在审查事故责任认定书时,除了从形式上要审查认定书是否由两名以上交警制作,是否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等程序性内容,更关键要从实质上判断认定书的结论是否正确。此时,需结合事故现场勘查图、照片、监控录像、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等综合判定责任认定书结论是否正确,是否存在着合理的怀疑,再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对事故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事故责任。

交通肇事罪共犯证据审查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关于以交通肇事共犯论处的两种情形的规定来看,笔者认为,认定共犯需要审查以下几点:

(1)共犯人员范围。根据《解释》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仅限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四类人员,除外其他人员不构成共犯。因此,要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肇事车辆权属证明相关证明材料等综合判断,重点审查上述四类人员的身份情况。

(2)审查上述四类人员的供述。行为人供述是最直接的证据,通过其供述核实其是否指使肇事人逃逸,或强令他人违章驾驶。如明知他人酒后、吸食毒品后仍

指使驾驶机动车辆的;等等。

(3)注重客观证据的审查运用。在上述四类人员拒不认罪的情况下,要运用客观证据,通过审查通话记录、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核实其是否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如严重超载的,应审查共同犯罪人之间联系、组织将货物超载装车的运输单据、通话记录等证据,核实其相互之间的共同犯意。

三、量刑情节的审查要点

量刑情节关乎行为人刑罚的轻重。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分为从轻和从重情节两个方面。

(1)从轻情节方面,主要审查是否存在自首、立功、刑事和解情况等情节。结合到案经过、处警记录、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核实其是否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刑事和解方面,审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方达成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核实是否自愿,经济赔偿履行情况等。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反映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人身危险性降低,一般予以从轻量刑处理。

(2)从重情节方面。主要审查是否有逃逸情节。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有救助被害人的法定救助义务,如其具有逃逸情节的,应从重处罚。认定逃逸情节时,着重审查逃逸的目的,核实是否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根据《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对此,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结合证人证言、通话记录、逃逸后的行为表现等证据,核实其主观目的,判断其辩解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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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证据有哪些 ?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

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被告人的身份; (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三)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四)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 (五)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七)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办案流程

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办案流程: 1、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对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一定要快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抢救伤者,控制肇事者,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寻找目击证人,勘查事故现场,对肇事逃逸的要及时布臵警力进行堵截。进行现场勘查时一定要及时迅速、全面细致。对现场的证据一定要及时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要及时进行检验、鉴定。 2、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鉴定结论),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做出的专业性很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正当权利的依据。 3、立案、破案 对经过调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归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转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经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与其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肇事者是否有罪。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前,对很多交通肇事案的责任是不明确的,也就是说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是不明确的。因此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很多交通肇事案只有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才能知道应该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 [摘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基础和核心,只有通过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也就是说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只有掌握证据的三要素及其特征才能灵活地运用多种方法审查和判断证据,才能揭露真相,才能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审查;适用 一、从证据的三要素来审查判断证据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三要素,它们之间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形式。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的法律保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并且是经过查证属实的。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而使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或多或少成为可能,在我们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的;第二,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或者说证据关联性的表观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联系程度的不同,决定了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力的大小,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当然要收集证明力强的证据,但同时也不能忽视证明力弱的证据;第三,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可认识的,没有被我们所认识的证据事实,不可能纳入诉讼的轨道,更谈不上起证明作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有更多的手段帮助人们发现和认识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这具体包括: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我国形式证据的形式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法律对证据的表现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2.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关于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除了上述的司法人员外,辩护律师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第1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单位:机电安装工区 (2)事故时间:2014-10-12 (3)事故地点:厂房至大坝新公路 (4)事故类别:交通事故 (5)事故损失情况: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预计RM5000元。 (6)事故经过及原因:10月12日下午5点左右,四川明瑞队现场施工负责人樊杰驾驶我工区皮卡车(QAA5131),前往建设部办公室,当车辆行驶到 新公路快到达机电仓库路段转弯处时,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发生侧滑,冲到 公路边排水沟中,造成车辆前保险杠、前部外壳部分损坏变形,驾驶员头皮 擦伤。之后工区安排人员将受损车辆运回厂房,并于第二天送往明都鲁,此 车辆为租赁车辆,已联系车主申报了保险公司维修。经调查,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公路转弯处超速行驶所致。 (7)对事故的责任分析: a.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遵守项目部制定的交通安全相关规定,应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b.此受损车辆责任人蔡世民未经工区领导同意擅自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c.机电安装工区对车辆管理不到位,交通安全监管力度不够,负有一定责任。

(8)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根据事故的责任调查情况,结合公司事故处理相关规定,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a.驾驶人员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应承担事故直接损失的20%,并缴 纳安全教育基金RM1000; b.车辆责任人蔡世民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交纳安全教育基金RM500; (9)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 a.组织全体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专题学习,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 b.加强工区车辆管理,各车辆责任人严格遵守工区制定的《车辆管理办法》,未经领导同意严禁将车辆借与别人驾驶; c.严禁车辆私自外出,下班后各责任人要求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在职工营地,并将车辆钥匙收回。 d.严查超速行驶,目前厂房与大坝之间公路路况较好,严格要求驾驶员 遵照路边限速提示牌控制车速,禁止超速行驶,车上乘坐人员要进行监督。 工区将不定期上路进行检查,查出超速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 (10)参加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工程管理部:安全总监:段善平安全部负责人:张泽远机电安装工区:书记:张检华安全办负责人:姚永雄 第2篇: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我国的经济越来越 发达,交通是越来越便利,撇开飞机、火车、轮船不说,就单单公路交通的 发展已经让人大为吃惊,短短的改革开放30年让中国现在的交通地图上布满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篇一:交通事故纠纷案例】 【内容提要】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通常会产生连锁反应,涉诉的人 不但包括肇事者,还可能包括保险公司、肇事车主、肇事者所在单 位等,针对不同的情况,法院的裁判也会有所区别。今天律海扬帆 小编与大家分享一些交通事故的典型案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对 事故责任未作认定的,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2010年9月17日下午,石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市 区双南线由南往北行驶,行经双南线与六虹桥路路口由南向西转弯时,遇金某推自行车行走在路口西侧人行横道上,双方发生碰撞, 造成金某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无法查清事故当 事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规定的情况,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不作认定。金某起诉要求石某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因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应 认定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由石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 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 之十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和机动车 一方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均在机动车一方。因此,机动车一方没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就应认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律之所以 这样规定,是因为机动车能快速移动,具有较大的危险性,而这一 危险性只有机动车才能有效控制。机动车上路与非机动车驾驶人、 行人相遇时,应主动让行,并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保持安全距离。 2、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 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有 无赔付责任?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doc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 查判断 202X年司法考试即将开始,在这里为考生们整理了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希望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我的及时更新哦。 202X年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基础考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2)比对审查。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3)综合审查。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

案件审查报告

公诉案件(一审)审查报告(普通版样本) 关于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审查报告 收案时间:年月日 案件来源: 移送案由:(涉嫌罪名众多的,可写明几项主要罪名,后用“等”字概括)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众多的,可写明主要的几名,后用“等”字概括) 强制措施:逮捕羁押(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注明地点。一案多人的,可简单注明逮捕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几人即可) (注明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承办人:、联系电话:(若侦查机关承办人很多,可写明主要的两名承办人) (注明检察院院名及公诉部门处或科名称)承办人:、 承办人意见:(简要写明审查结论,如是否构成犯罪 成何罪等以及处理意见如起诉、不起诉等) (侦查机关或部门名称)以号起诉意见书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涉嫌一案(如果案件是其他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应当将改变管辖原因、批准单位、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我院于年月日收到卷宗册,证物。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年月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年月日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复验复查、庭前证据交换等(对于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履行的程序,如告知权利,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以及辩护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等,审查起诉中必须严格履行,因此在审查报告中也必须写明;而对于刑事诉讼法没有强制性要求的,则应当根据办案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哪些工作,就写明哪些),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次(注明退补时间,重新移送时间;若有自行补充侦查也在此叙明);提请延长审限次(注明提请时间,批准期限)。现已审查终结,报告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曾用名,大学生法律案件。与案情 有关的别名,化名,绰号),男(女),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年龄岁),(系盲、聋、哑人等特殊情况的在此注明),身份证号码,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时,用括号注明户籍所在地)。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时间、原因、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等情况。 (犯罪嫌疑人自报姓名又无法查实的,应当注明系自报:犯罪嫌疑人系人大代表的,写明罢免情况;外国人涉嫌犯罪的,应注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的姓名、职务,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应按上述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书写,对于单位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还应当注明实际经营地址)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罪,于年月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年月日经院批准(或决定),于年月日被执行逮捕,先羁押于市看守所(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在)。(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改变强制措施的,应在此部分体现,并写明改变强制措施的时间、内容和理由) 2,辩护人基本情况。写明辩护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或职业,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通讯方式等;辩护人是律师的写明所属律师事务所。(一案多人的,在每个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后列明其辩护人) 3.被害人基本情况。写明被害人姓名、性别、年龄(系未成 年人的注明出生年月日)、民族、现住址、被害情况等,被害人情况不清楚的,予以说明。(多

交通事故分析报告

交通事故分析报告 导读:本文交通事故分析报告,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交通事故分析报告 一、水上交通事故概况 2010年,温州瓯江海事处辖区共受理海事案件3件,无人员伤亡,沉船3艘,直接经济损失349.67万元(估计)。与2009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75%,死亡人数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3%,直接经济损失上升632%。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辖区安全形势相对稳定。 其中,运输船舶达到一般以上等级上报的船舶水上交通事故2件,无人员伤亡,沉船2艘,直接经济损失346.27万元,与2009年相比,事故件数下降了60%,死亡人数下降100%,沉船艘数下降60%,直接经济损失上升1302%,一般以上等级事故四项指标呈现三降一升的态势。 二、水上交通事故特点 (一)沿海货船事故多 辖区今年发生的3起事故中,与沿海货船相关的事故就有2起,占事故总数的67%。按事故船舶和沉船艘数统计,沿海货船共发生事故2艘,沉船2艘,各占事故船舶的67%。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对沿海货船的管理。

(二)事故水域分布 今年辖区港区水域、瓯江干流、楠溪江水域各发生事故1起,各占事故总件数的33%,水域分布相对均匀。 (三)触损事故多 全年共发生触损事故2起,占事故总数的67%;碰撞事故1件,占事故总数的33%。 (四)事故发生时间相对集中 按月份统计,8月份事故件数最多,共2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67%;10月份1件,占全年事故件数的33%;其他月份无事故。 (五)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明显增加 今年辖区发生的3起事故中,重大事故2起,占事故总件数的67%,小事故1起,占事故总件数的33%,等级以上的事故比率与以往相比明显增加。 三、水上交通事故分布情况(运输船) 四、事故原因分析 从辖区今年发生的事故来看,主要是船员主观方面失误造成的,但也有部分事故的发生与辖区通航环境方面存在着缺陷有一定的关系。如果从“人、船舶、环境”等因素来看,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和综合的。但针对辖区2010年度所发生的事故,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主观原因 船员文化素质较低,驾驶技能差,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我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同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但都不影响一个既定事实,就是这些规则是目前我国有现行立法依据的,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

交通肇事罪处理程序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8c17075583.html, 交通肇事罪处理程序 交通肇事罪肇事者违反我国道路交通规定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对于交通肇事罪如何处理呢?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交通肇事罪处理程序的知识。 交通肇事罪处理程序 1、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 对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一定要快速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抢救伤者,控制肇事者,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寻找目击证人,勘查事故现场,对肇事逃逸的要及时布置警力进行堵截。进行现场勘查时一定要及时迅速、全面细致。对现场的证据一定要及时提取,依法提取,妥善保管。对需要检验、鉴定的要及时进行检验、鉴定。 2、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它对能否构成刑事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及时送达当事人。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 (鉴定结论),它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和证据的集中体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勘查、调查后做出的专业性很强的科学结论,它只是证明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本身,不是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决定,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正当权利的依据。 3、立案、破案 对经过调查的交通肇事案,符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且归自己管辖的,应当立即转为刑事案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进行,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经上级公安机关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立案后,应当进行侦查,全面客观的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立案,与其它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有在分清当事人责任的基础上才能确定肇事者是否有罪。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前,对很多交通肇事案的责任是不明确的,也就是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解读

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著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

交通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关于交通安全的心得体会 通过对交通安全一周的学习,学车的实践,交通事故的繁再现,无数条生命的“贡献”。违规驾驶的代价,无以不痛斥交通事故带来的悲欢离合。更多的是让我们“幸运儿”深深地体会到生命的脆弱,生存的渴望。 从上世纪初至今,交通带给我们带来很大的便利,更肯定的说,给我们带来了第二次生命,与革命,为人类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人类写下不朽的篇章,在有限的时间里使我们有更多时间全身心去投入工作中去,很多地方缩短了时间上的浪费。也带动了许多产业的发展。在不久以前很幸运的成了一门产业――运输业。运输业的兴起、发展。证明了一个国家在文化、科技、经济的发展程度,国家的国民生活水平,因此,可以毫不犹豫的说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全世界过6分钟就有一人死于车祸,全世界每一分钟就有人伤于车祸,全世界死于车祸比世界大战死的还要多,而我国交通死亡事故是全世界第一,每天,都会有人命丧于那无情的飞奔车轮底下,成为交通安全路上又一个警示灯。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许许多多肇事司机在一失足间铸就了千古 恨。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 与此同时,在不同程度上,也给人类带来灾难,交通事故的频繁,直接带来生命的安全、财产的损失,而交通事故是人们不想看到的,也不希望发生的,那么为什么交通事故就这么频繁发生呢?这与违规驾驶分不开的。如: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等。这些都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规定、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忽视交通安全法规,所带来的后果是不言而议的,虽然交通带来很多方便,但也给我们带来生命的危险。在生与死的关头,生存的欲望迫使人们在生命线驻扎。此时此刻,见证了人类的脆弱与不幸。只要谨慎、小心驾驶,遵守交通法规,珍惜生命。明天的交通会一路平安。篇二:交通安全心得体会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生活、工作节奏也愈来愈快,汽车成了人们的主要工具,它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方便与快捷,在大家赞叹社会进步、享受社会进步的同时,它也给我们带来了灾难! 一幕幕悲惨的画面虽然只是在交通安全教育的宣传片中看到的,但我知道这一幕幕却是真实地发生着,而且悲剧还继续着。每天,这个世界上有多少人丧命于那无情的飞奔的车轮底下,有多少人因交通事故而失去自己宝贵的生命,有多少幸福美满的家庭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呢?“交通安全”这是全世界真切呼吁的话题,这大多数的车祸却都是由于肇事者无视交通法规而造成的。这一幕幕惨剧是可以避免的。 血淋淋的交通事故,永远提醒着人们千万不要忘记惨痛的教训,千万不能把生命当儿戏。短暂的一瞬间,肇事司机成千古恨,亲人们沉浸在悲剧之中,呼喊毫无意义,最后剩下的只有一辈子的悔恨和泪水,生不如死的痛苦。 上帝是公平的也是吝啬的,他只赐予每个人一次生命,所以我们必须珍惜。生活中交通安全与我们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它就像我们的朋友。日日夜夜都守在我们的身边,教育我们,劝戒我们。 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后,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巨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我终于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 安全重于泰山,我们正直青春的大好年华,更应该珍惜生命,杜绝交通事故,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惟有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就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时往往只注意到该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是否真实可信,而对其来源是否合法、能否采用却很少关注,总体来说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从实体法的角度看,只要有助于发现和查明案件真实的事实和材料都必须得到承认和运用,否则就谈不上实体公正,而程序法则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和材料必须符合证据规则的要求,否则就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两者之间的矛盾,从实质来说也就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矛盾,正是通过制定一系列具体的诉讼证据规则来加以平衡的。 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使控辩双方能够积极加入诉讼过程,就其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举证责任,并由此限定证据审查的范围。这样既能减少法院不必要的查证活动,提高办案效率,又能减少法官对案件进行职权调查的因素,避免过分的自由裁量和主观擅断。同时,具体的证据规则也为控辩论双方和法官的证明活动确定一个框架,有利于协调控辩双方之间以及控辩双方与法官之间围绕证据展开信息交流。制订严格、科学、明确的证据规则,对证据收集、举证、质证、认证全过程作出具体规定,以严格的司法程序为保障,使法律真实最大程度接近于客观真实,才能真正解决二者之间的矛盾,改变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促进司法公正这一诉讼最高目标的实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

各类交通违法造成的交通事故案例汇总

2009年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日期:2011年10月11日 16:16:36 一、专业运输车辆交通违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1、大型客车超员行驶造成交通事故 案件经过: 2009年1月6日8时20分许,王某驾驶天津牌照大型客车,沿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承德道交口时,遇张某骑自行车沿承德道由西向东行驶,王某因车上载人过多,造成制动失效,所驾驶大客汽车前部与张某骑的自行车左侧接触,造成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09年2月26日17时55分许,蓟县驾驶人林某超员驾驶大客车,沿蓟县北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至营坊桥处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张某、王某、李某受伤,朱某、郑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大客车超员行驶多是出于经济利益的驱使,载客超员会造成车辆过重,制动性能降低,制动距离延长。同时超过车辆限定的载客人数后,乘车人员不能在车辆设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险系数增高,且此部分增设的座位不能纳入到乘客保险中,出事故后,乘客伤亡极易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乘车空间狭小使车厢内人员拥挤,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的损害也将加大。 交警提示: 客运公司、客车司机不能只顾经济利益不顾交通安全,要时刻将自身、乘客与他人的交通安全摆在首位,一定要按照客车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不得超载,更不能为了超员行驶私自拆改座位、增设座位。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和权益,应主动拒绝乘坐超员行驶的车辆,并有义务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超员运营的行为。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特点 (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供、翻供情况多 (三)获取物证难 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在实践中,我院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对特情引诱时要求进行录音录像。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 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 犯罪嫌疑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也是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所以其口供常常具有很大的虚假性。其自以为贩毒案件流动性大,涉及的人也多,侦查机关不易查到真凭实据。所以,我们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初次口供审查判断。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初期,由于惊魂未定,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时间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对这些口供的审查,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无诱、逼、套、指供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对于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翻供的审查判断。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原供的推翻,有的是部分或全部推翻。对于翻供,不能一律视为坏事,推翻虚假的供述对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确定反而有好处。因此,供认后推翻不等于没有口供,而是哪种口供真实可信的问题,对于翻供的审查应注意查明犯罪嫌疑人原供的动机和条件;翻供的原因是什么,原供在取得时是否有违法情况,还要注意查明翻供时机和阶段,是否受他人的教唆以及翻供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和逻辑,有无其他证据印证。通过审查,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翻供是否有理。 3、同案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查。贩毒案件有的是共同犯罪,由于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他们的罪责轻重不同,处理结果不同,同案犯有可能互相推卸罪责,特别是可能会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为了立功或者自首,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以保全自已的性命,从而做出虚假的供述。审查时应注意:(1)同案人之间有无事前、事后串供,有无攻守同盟。一般情况下,口供之间如出现反常的一致性,则表明同案人之间有过串供或订有攻守同盟,对一人包揽全部罪行,其他同案人否认犯罪的,要善于从口供中发现矛盾,找出破绽,以制服犯罪嫌疑人,使其作出真实的供述。(2)对于同案人口供作定案的基本证据,要注意查明同案人口供是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有无逼供、诱供、指供情况,对未经查证属实的一方犯罪嫌疑人口供,不能作为判断另一方犯罪嫌疑人口供是否确定的标准。(3)对未查获毒品物证的案件,不能仅凭同案 (二)对数量证据的审查 根据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毒品犯罪数量对毒品犯罪的量刑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准确认定毒品交易的数量,对于打击犯罪有着重要意义。 1、对于现场抓获的贩卖毒品交易的数量,包括已交易的毒品量以及贩卖人随身携带的毒品量。在现场抓获的毒贩,其主观上不仅有贩卖的故意,而且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对于已交易的、正准备交易的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中。如果有确实的证据证明为了自己吸食而随身携带的,可不认定贩毒,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超过10克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但实践中,往往犯罪嫌疑人以其携带的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很难认定其是以贩卖为目的。建议出台有关解释,对该种情况下查获的毒品一类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 2、对于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4日)。但实践中,如何认定是以贩养吸认识不一,证据也不好规定。在现有案件质量压力的情况下,一般都没有认定。这对打击毒品类案件很不力。建议出台有关解释,对该种情况下查获的毒品一类以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除非有充足的理由认定是为了自己吸食。如:刘某系吸毒人员,现场贩卖海洛因时被抓获,当场收缴海洛因3克,之后在其家中收缴海洛因11克,郑某说是为自己近期吸食留用的。经查,剩下的11克海洛因确为自己吸食而留用,在被抓前已有数人购买而被他拒绝。检察院以贩卖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对郑某依法提起公诉。 3、对犯罪嫌疑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但只查明其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由犯罪嫌疑人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额确定起贩毒的数量。 4、犯罪嫌疑人有比较稳定的交易习惯的,按照其一贯交易每包的重量和包数来认定。有的贩毒人通常将大包分成差不多固

交通事故报告.docx

交通事故报告 篇一: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年××月*日晚*点××分,××医院门前发生了一起出租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十一假期末,××月*日晚*点左右。××*出租车公司驾驶员××开出租车行至××到××方向,过红绿灯后有乘客打车到××大学新校址。××越双黄线违章调头,想走××大桥到××路再上××路。调头时没有观察情况与对面正急速驶来的一辆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死亡,死者名为××,××*人,年仅××岁。当晚××被公安交警连人带车一并扣留,等待处理结果。 公司出面达成协议 此次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公司积极的和公安部门处理善后事宜。在二天的事故调解中,死者××家属20多人男女老幼病残在市公安交警事故调处大队协商赔偿问题。由于死者家属不按法律程序办案,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随后又到××××出租车公司领导办公室围坐,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办公。公司领导*总、*总出面,经过五天的艰苦协商调解,终于与死者家属的达成协议。最终赔偿死者家属22万。 分析事故警钟长鸣 血淋淋的事实,必须留下血淋淋的教训!回首此次交通事故,表面上能给我们广大的驾驶员留下最直接的教训,就是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双黄线违章竟然要用一条鲜活的生命作为代价!这样的教训足够深刻了,这是其一。第二,透过表面看本质,驾驶员××为什么会违章驾驶,全因其淡薄的交通意识和无视交通法规的态度。在出租车行业中不仅只有××平时违章驾驶,这是公司出租车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驾驶员心抱侥幸心理,想着不会那么倒霉,但是等到发生交通事故那一刻,你还能后悔吗?这次的教训足够要求驾驶员朋友,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必须强化交通意识,树立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态度。“宁等三分不抢一秒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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