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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部合同管理办法

营销部合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3)

第三章合同拟定 (5)

第四章合同审查 (7)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及生效 (10)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11)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4)

第八章合同违约和纠纷的处理 (15)

第九章合同保管和归档 (16)

第十章合同责任 (18)

第十一章附则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具有合法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合同书、协议书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备忘录、框架协议、保证函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供用电、水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广告宣传合同、赠与合同、服务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保密协议、联营协议、合伙协议及其他没有给付内容与企业权益有联系的合同、协议等(以下通称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公司下属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四条公司签订合同进行的资信调查、意向接触、商务谈判,以及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争议解决等活动,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签订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原则上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现象发生。

第六条公司的各类合同属于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擅自披露。自合同准备到签署、履行过程中必须遵守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和公司的保密规定,在合同中应附加保密条款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有关条款或协议应遵循公司合同范本的样式。

第七条公司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自愿合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建立、健全各项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司实行合同管理责任制,并纳入各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合同事务的经办人对其经办事项承担责任。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九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合同主管部门;财务部、纪检组监察室和其它相关部门是合同协助管理部门;主办合同谈判、草拟、修改、送审、履行等事项的部门是合同承办部门。

各分支机构对应部门承担合同管理的对应职责。

第十条在合同归口管理工作中,合同主管部门承担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归口管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三)参与公司重大合同、涉外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合同文本的修订工作;

(四)依据本办法对公司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审查意见;

(五)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手续;

(六)负责公司合同编号规则的制定和合同编号工作;

(七)管理公司合同专用章;

(八)建立公司合同管理台帐;

(九)推进公司合同管理信息化;

(十)指导和规范分支机构合同管理工作;

(十一)提供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咨询,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

(十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归口管理合同争议的诉讼、仲裁;

(十三)负责外聘律师及其它法律服务工作;

(十四)其它相关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合同协助管理部门在合同协助管理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审查合同项目资金来源和项目预算;

(二)审查合同金额依据及其准确性;

(三)审查合同金额的准确性;

(四)审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对其合理性及经营风险进行分析、审查;

(五)按照国家、公司相关制度及上市地法律法规要求审查合同相关条款;

(六)按合同约定及时安排资金筹措、付款;

(七)负责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八)其他合同协助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建议及可行性研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送审报批;

(二)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拟定备选方案,并报公司领导批准;按照国家、公司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应按照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确定对方当事人;

(三)负责组织合同协商、谈判及其它相关事宜;

(四)负责草拟合同文本,或修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拟稿;

(五)负责将合同送审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审,并根据合同相关审查部门的意见,修改合同草拟稿;

(六)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和结算,及时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遇有合同履行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合同变更、解除、违约、争议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公司管理层,并通知合同主管部门;

(七)负责本部门合同的台帐管理、资料统计和文本归档,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将合同资料整理并送合同主管部门归档。

第三章合同拟定

第十三条合同承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在初步意向接触的基础上进行合同谈判,并就双方谈判达成的共识草拟合同基本条款。推荐使用公司已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或应合同承办部门的要求,合同主管部门或协助管理部门可派员参加谈判。

需要合同主管部门或协助管理部门派员参加谈判的,合同承办部门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

第十四条谈判结束后,合同承办部门应根据双方谈判达成的共识以书面形式草拟合同文本,原则上应采用集团公司或区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在不具备范本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由签约各方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合同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要件:

(一)合同名称、合同各方的全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姓名、电话以及签订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条款。

(三)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求必须约定的条款。如: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应当保密的合同,应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服务类合同,应当具备完整的考核条款,并结合考核结果支付合同款。

(四)签订合同应当使用中文,如需要,可有藏文、英文等译本。如同一合同几种文字版本约定不一致的,应以中文版本为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合同承办部门可将合同草稿在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送合同管理部门审查、会签前,应分别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进行预审查。

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财务部等部门收到上述合同草拟稿,应分别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由合同承办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一)建设工程(含通信工程、土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

(二)我方先予履行合同的;

(三)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

(四)虽能即时清结但属批量、交易额较大的业务;

(五)当时难以监测产品内在质量和技术性能,需要进行初验、试运行、终验的合同;

(六)容易引起纠纷的合同;

(七)虽不涉及金额,但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合同;

(八)涉外合同;

(九)涉及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保护、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类重要合同;

(十)合同主管部门认为应签订书面合同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条能即时清结的业务(即业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简单,能做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业务)可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合同正式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原则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仅通过口头协议等形式提前履行合同。

第四章合同审查

第二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和具体经办人员在将合同报送其他部

门审查会签前,应审查以下事项,并对之负责:

(一)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包括:企业名称、性质、地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以及依法应当办理的行政许可证;

(二)对方当事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审查。包括:资产负债、技术设备、产品质量、商业信誉等;

(三)对方合同承办人员资格审查。包括签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

(四)对合同的业务、技术条款进行审查;

(五)对合同商务条款进行审查;

(六)合同用语是否规范;

(七)语言表达、文字、标点符号是否准确、具体,合同内容是否填写完整,不得将空白合同提交审核。

每一环节的合同审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审查以下事项,并对之负责:

(一)审查合同项目资金来源;

(二)审查合同金额依据及其准确性;

(三)审查合同金额的准确性,大小写是否一致,单项金额与总额是否一致,合同正文金额与附件金额是否一致;

(四)审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对其合理性及经济风险进行分析、审查;

(五)按照国家、公司财务制度的要求审查合同相关商务条款。

第二十二条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审查合同办理程序是否符合国

家和公司相关规定,内审部负责审查合同是否符合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其他协助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审查合同,并对之负责。

第二十三条合同主管部门应审查以下事项,并对之负责:

(一)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

(二)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三)违约责任是否明确及可行;

(四)合同文本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完备。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签约对方不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或合同主体资格的;

(二)资信情况不好或不明的;

(三)合同标的物不属于双方经营范围的;

(四)履约能力差或无履约能力的;

(五)签约对方的经办人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的或签约权已被终止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七)公司认为不能签约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合同主管部门和合同协助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时,视具体情况可要求合同承办部门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提供:

(一)有关法律文件:对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其它资质、资格证明;

(二)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其它文件,包括双方往来信函、电报、电传、图表等。

合同承办部门不能提供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就不能提供资料的原因、报送审批时的相关情况等作书面具体说明,合同主管部门、协助管理部门有权不予审签。

第二十六条合同经审查会签通过后自动生成合同编号。审查会签通过的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经办人和对方经办人在纸质文本上进行页签。

第五章合同的签订及生效

第二十七条区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以区公司名义进行,地市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可以区公司或其分公司名义进行。

第二十八条公司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签署。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签署公司的所有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10-3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可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签署,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合同可由部门(分公司)领导签署。

对于不涉及金额的框架协议等比较重大的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副总经理签署;其他不涉及金额的合同可由部门(分公司)领导签署。

第二十九条依据本办法审查会签通过的合同,经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

对于部分合同约定有生效条件或期限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合同印章(区公司为合同专用章,地市分公司为分公司公章)。

未经审查会签或审查会签未通过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印章。

第三十一条在一般情况下,签署的合同原件至少为一式四份,如多方签订合同,多一方就应多签署一份合同原件。

第三十二条合同生效需要履行相关政府部门报批、备案手续或需要公证、鉴证的,应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订立具有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四条对外订立的合同,严禁在空白文本上盖章,严禁我方签字后以传真形式交对方签字盖章。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部门和员工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三十六条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

合同经办人作为合同履行责任人,对该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负责到底,在该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原则上不得更换人。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履行责任人的,应当做好交接工作,原履行责任人必须将全部的

合同资料完整地移交给接任人。

合同承办部门发生变更时,原合同承办部门依照本办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由变更后的合同承办部门承担。

第三十七条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合同约定我方义务的全面履行,督促检查、验收,确认、监督合同对方义务的履行。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履行的有关情况及时向部门领导、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汇报。

第三十八条对应验收的标的物,应在验收合格后签署书面验收合格证明。对验收不合格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标的物不得接收,应由承办部门在即日或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向对方提出异议,尽快采取适当措施解决。

第三十九条合同承办部门应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检验,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合格的,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对方履行的义务。

合同约定对方先履行合同义务或对合同义务履行顺序没有规定的,不得先行向对方履行义务。如情况特殊确需履行的,应征得合同主管部门、协助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四十条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或付款,支付与合同有关的款项,务必认真审查合同内容,确认对方单位的名称、开户行、银行帐号及款项支付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以防错付。除依照相关规定,由对方单位出具正式书面文件以外,严禁任何人擅自改变收款单位信息并付出款项。

第四十一条对合法有效的合同,在对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财务部门必须按合约定结算。对未经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

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凡不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办理收款和支付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四十二条负责合同履行的经办人,必须完整地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的书面凭证资料并妥善保管。

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报、电传、信函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对我方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我方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第四十三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合同经办人应当跟踪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如发现问题,合同经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部门领导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第四十四条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并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合同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履行

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第四十六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服务完毕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手续为准。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四十七条合同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修改、解除或终止。经双方协商变更、解除合同的,应签订书面协议,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查、签订手续。

合同的增补、转让和中止由合同承办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对任何涉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或者义务发生变化

的事项,均必须获得有关当事人的书面同意或者确认,取得书面凭证,不得以口头承认形式改变合同权利或者义务。对因口说无凭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按后果及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复应符合公司公文收发的要求,挂号寄发或由对方签收,挂号或签收凭证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

第五十条公司各部门、地市分公司在向对方当事人发出或者签收、确认改变合同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之前,应当先咨询合同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获得其认可,违者按其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我方利益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立即采取合法有效的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可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五十二条我方因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五十三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公司

的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把握。

合同承办部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并通知合同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合同变更后,原合同编号不予改变,但变更后的合同可以有新的合同编号。

第五十五条对方当事人作为款项接受人而要求变更接受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凭证原件而仅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受人付款。

第五十六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未生效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书面协议的除外。

第八章合同违约和纠纷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合同违约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对方违约应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索取违约金,如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索取赔偿金;我方违约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承办部门查清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合同主管部门和公司管理层,经领导批示后办理违约金和赔偿手续。

第五十八条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第五十九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以国家政策及合同约定为准;

(二)坚持以友好协商为主,有理、有利、有节。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又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力求互谅互让,达成书面协议,协商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承担责任,并努力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情合理解决纠纷。

(四)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六十条一般合同纠纷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处理,合同主管部门协助处理。合同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负责到底。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承办部门应首先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双方就解决争议达成一致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协商不成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管理层和合同主管部门。

第六十一条涉及合同仲裁、起诉、应诉等法律纠纷时,一律交由合同主管部门按照《案件纠纷管理办法》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处理合同仲裁、起诉、应诉等法律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协助进行。

第九章合同保管和归档

第六十二条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由合同承办部门明确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

经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正本应留存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各

一份,合同承办部门应视情况留存足够份数的合同正本。

第六十三条各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在每月月底前收集、整理、汇总本单位(部门)当月所有已签订的合同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往来函件、接收验收等文件,进行登记造册。

第六十四条合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文件:

(一)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二)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三)合同对方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应为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明复印件;

(四)合同对方资信调查记录;

(五)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合同对方主体对其经办人、签字人的授权委托证明;

(六)我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合同审查流转单;

(八)标的验收记录;

(九)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十)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十一)重大合同履行报告(正常履行终结报告,非正常履行随时报告);

(十二)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十三)合同主管部门对非正常履行情况分析及处理建议,或同意结算意见书。

第六十五条合同的档案材料自移交归档时起,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重要合同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章合同责任

第六十六条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确定公司在合同争议中有过错的,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分别按人事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其情节轻重,应承担公司内部的行政责任和/或经济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或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合同承办人员和审查人员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泄漏公司重要机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二)合同承办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失职和/或故意签订合同、违约、和/或引起合同纠纷,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或超出权限签署合同的,即使没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后果,为严肃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也将给予必要的批评或处罚;

(四)合同审查部门和人员因疏忽审查,对明显不当的合同条款没有提出意见,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五)合同相关人员因违反规定索要或收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利用公司的生意机会中获取私人利益的;

(七)丢失合同及函件、图表、电报、传真、单据等造成经济损失的;

(八)合同纠纷发生后,不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汇报、不追究对方责任,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

(九)其它违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合同的,应遵守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规定。合同承办人员应在签订合同前向财务部、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管理层批准同意后方可签订。

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关联交易及其内容。

擅自与关联方签订合同、擅自披露关联交易或故意隐瞒关联交易的,公司将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区公司每年对各地市公司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结果进行通报和酌情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未予明确的事项,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提要: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有关对外合同(包括出具的担保和承诺)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履行、终止和管理等活动控制行政公章的除外;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有关对外合同(包括出具的担保和承诺)的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履行、终止和管理等活动控制。 本条所称合同即书面合同,是指采用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三、实施职责 1.本制度由经营部负责合同订立、管理; 2.财审部负责执行情况中的财务与审计监督; 四、工作流程 1、合同分类: <1>工程合同:公司经营经营预算部负责管理;

<2>工程物资采购合同:公司工程部负责管理; <3>劳务合同:公司经营部负责管理; 2、合同主管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2>领导、协调合同的订立、履行及管理工作; <3>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组织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 <5>决定对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6>决定对合同管理工作中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违法乱纪者,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处罚; <7>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合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3、合同条款、合同申请单位和合同执行单位 3.1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当事人名称、住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开户银行、账户; <2>标的(指货物、劳务、服务等)名称、型号、规格等; <3>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4>价款或者酬金及付款时间、方式; <5>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6>违约责任; <7>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条件; <8>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9>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

合同管理办法格式

合同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合同的管理,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维护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与其他法人或组织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等,公司参股、控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应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合同管理办法。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Q/GDCF A101.001-2003 《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 Q/GDCF A202.002-2003 《采购管理控制程序》 4 职责 4.1 合同管理实行业务管理原则和法律归口管理的原则,公司范围内各种经济活动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均应签订经济合同。 4.2 物资部、综合管理部以及计划部是合同主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商务谈判、起草合同、组织评审及提交公司领导签订合同等。 4.3 工程部或生产准备部负责提出或审核有关合同中工程技术质量要求、设备的规格型号和质量要求以及工程及物资的验收标准等。 4.4 计划部对合同经济条款进行审核。 4.5 财务部可参与重要合同的商务谈判,并进行财务审核。 4.6 综合管理部(审计)或委托审计事务所对公司经济合同条款等进行审计。 4.7 综合管理部(法律事务)或委托法律顾问对合同与协议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计划部、物资部以及综合管理部负责承办合同的范围: 5.1.1 物资部负责承办的合同,包括: ——设备、原辅材料购销合同; ——生产性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 ——非标设备加工承揽合同; ——货物仓储保管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保险合同; ——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形成固定资产的低值易耗品的货物采购合同。 5.1.2 综合管理部负责承办的合同,包括: ——劳动合同; ——专业技术培训合同; ——法律咨询合同; ——审计事务采购合同; ——广告、宣传合同; ——后勤管理合同; ——绿化维护合同; ——行政管理涉及的不形成固定资产的非生产性低值易耗品的货物采购合同。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一.名称: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二.制定目的: 为了更好的配合公司营销战略,顺利开展销售部工作,加强公司销售过程的基础管理,减少因销售合同保管不当给公司带来的损失,明确销售部销售助理(暂时)保管销售合同的岗位职责,做到有据可查。特制定以下销售合同管理制度。三.适用范围:营销中心 适用人员:大区经理、区域经理、办事处人员、客服专员、前台 四.制度总述: 1.销售合同文本的管理; 2.合同评审; 3.合同的签订; 4.合同的执行; 5.对已签署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记录的保存;共计五部分。 五.制度细则 1.销售合同文本的管理 ①标准销售合同文本的提出和使用 (1)标准销售合同文本的提出 A销售部负责根据需要制作《标准合同模板》,并组织对标准合同模板的评审。B需用部门可以向销售部提出制作《标准合同模板》的需求或本部门制作《标准合同模板》草稿后交销售部审核后,组织评审。 C对《标准合同模板》的评审应由销售部组织财务部、产品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讨论通过后即为《标准销售合同模板》。 (2)《标准销售合同模板》自发布之日起使用。 ②非标准销售合同的提出和使用 (1)非标准销售合同使用条件:当标准销售合同模板不能满足销售的实际需要时,销售部应根据实际需要拟制销售合同。签订合同人(销售人员)应提前三天向公司提出非标配的申请。 (2)非标准销售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买方和卖方的名称、地址、货物名称、数量、质量、货款金额、付款时间/期限、付款方式、交货时间、地点、争议解决、货物验收标准、售后服务、合同生效时间、运输费承担等。附加变更条款写在合同模板的其他项中。 (3)非标准销售合同必须由合同制作人与产品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沟通后方可使用。

项目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某大桥项目的管理,规范工程履约行为,保证合同依法、有效地执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签订的所有对外合同(人事聘用合同除外)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搞好合同管理工作,对于项目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 第四条合同管理原则: (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2)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严禁签订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3)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对外合同的分类 第五条公司签订的所有对外合同(人事聘用合同除外)共分十一类,范围如下: (1)特许权协议――由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相关合同。 (2)设计合同――由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 (3)施工合同――由公司与具体从事施工的承包商签订的合同。 (4)监理合同――由公司与具体从事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 (5)监测合同――由公司与具体从事工程监测、试验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6)科研合同――为从事某项科学研究,由公司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或其它科研项目合作等单位签订的合同。 (7)招标咨询(代理)合同——由公司与具体从事招标咨询(代理)工作的咨询单位签订的合同。

(8)协调合同――为工程实施需要,由公司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所签订的合同协议,如征地拆迁、堤防、水利、海事、航道等方面的合同协议。 (9)财务合同――由公司为融资或其他财务需要与银行或其他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及其他财务合同。 (10)行政事务合同――由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为满足公司行政事务需要的合同协议,如公司办公场所租赁合同、软件购买协议等。 (11)其他合同――上述十类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与保险公司等单位签订的各类对外合同。 三、签订合同的程序、权限和范围 第六条所有合同必须以公司的名义签订,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的法定委托人(或法定授权人),在委托(或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人委托人(或法定授权人)均无权对外签约。 第七条合同的签订程序 (一)合同的策划、起草 合同的策划、起草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合同文本应做到条款清晰、标的准确、责任分明。对外合同由要约事件的责任部门委派专人负责起草,经部门经理审核后,提交有关部门会签。 (二)合同的会签 1、合同提交领导批准前,必须实行严格的会签制度,未经会签的合同文件不得提交领导审批和对外发送。 2、合同会签制度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程序,会签部门应认真审阅合同文本,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合同起草部门在收到不同会签意见后,应认真研究,并将研究结果通知会签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合同的签订。各部门会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小时。 3、由合同另一方起草的合同文件在签订合同之前,仍应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签制度。 (三)合同的批准 公司所有对外合同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批准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任何人未经授权不得在对外经济合同中签字,不得在未经

项目部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项目合同管理 (一)合同管理机构及分工 1、物资设备部:负责材料、设备的采购及租赁合同及协议的起草、洽谈、组织传阅、报批及签定,并负责合同文件的发送、保管、执行及结算工作,参与劳务、分包、机械及其他合同及协议的洽谈及评审工作 2、信息部:负责劳务、分包、机械及其他合同及协议的起草、洽谈、组织传阅、报批及签定,并负责合同文件的发送、保管、执行及结算工作,参与材料合同的洽谈及评审工作,编制土建专业合同成本分析,审核水电专业成本分析 3、财务部:收录并保管各类合同及协议,负责合同执行后的支付工作 4、技术部:负责提供合同文件中的技术条款,参与合同洽谈及合同评审,水电专业主管负责编制相应专业合同的成本分析,参与并监督各类合同的执行及结算工作 5、工程部:参与合同洽谈及合同评审,负责劳务、分包、机械及其他合同及协议的执行工作,负责办理合格劳务队审批表及合格分包商审批表,参与并监督各类合同的执行及结算工作 (二)合同的管理 1、成本经理全面负责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原件由成本经理统一保管,具体执行人员可执有副本或复印件。 2、各业务主管人员以合同为日常管理的依据,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追踪,并及时做好记录。 4、各业务科室主管向成本经理提供施工班组和供应商的合同履行情况及相关证据。成本经理在进行工费、材料费等费用支出结算时,一律以合同的履行情况为依据。 (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管理 1、项目经理组织项目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让各业务人员都清楚地认识到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甲方的工期和质量要求。 2、做好合同变更的管理工作。 3、做好甲乙双方重要的会议纪要,并签字确认。

法务对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如有另行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立项、合同对方资信调查、合同的起草、审核(含招标文件审查)、修改、谈判、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归档保管、定期清理、履约监督、考核奖惩等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五)对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合同,将结合各部门职责及公司相关要求,对各部门所负责的合同进行划分。(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内控部为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分,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执行; (四)审查以国公司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对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七)配合公司各单位办理合同的报批、公证、见证和鉴证等事项;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word模板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集团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依据法定程序执行。 3 定义 3.1所属单位:特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企业、其他直属单位,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应当执行本制度的集团公司控股企业。 3.2合同:是指除劳动合同外,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及其他直属单位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以及集团内各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3合同管理:是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立卷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4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与相关规定 4.1 合同管理实行分级归口管理与有限的集中控制相结合的管 -2- 理体制,具体组织形式包括: 4.1.1 所属单位下列合同,如果是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由集团公司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非隶属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以及其他属于集团公司授权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管理的项目,需经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集团公司分支机构或其他直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签订,并由审核或直接办理单位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中,需由集团公司提供担保的项目合同,应当经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 4.1.1.1 电力项目利用外资合同。 4.1.1.2 投资、借(贷)款及其他融资、企业财产保险、资产转让、出售、收购、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除外)。 4.1.1.3 集团公司直管所属单位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电厂运营、机组检修合同。 4.1.1.4 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以及担保合同。 4.1.1.5 限额以上的买卖合同。 4.1.1.6集团公司或具有管理权限的所属单位认为有必要审核或备案的其它合同。 4.1.2 集团公司本部各类合同,以及所属单位除4.1.1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合同,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分别按本办法关于单位内部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1.3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对4.1.1规定事项,按《公司法》 -3-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及程序办理。 4.2 管理规定 4.2.1签订合同,除即时清结外,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4.2.2 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或者法律顾问所在的综合管理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62957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一、目的 加强对合同的内部控制,避免或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二、范围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公司市场营销部的销售合同审批及订立行为。 三、职责 3.1市场部是销售合同的承办部门 3.2财务部协助市场营销部和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销售合同档案 四、内容 4.1销售合同订立的形式 投标的项目,先由市场营销部门业务人员,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相关文件投标,其他部门提供协助,如投标文件中需投标保函的部分,由财务部根据业务部门提起的申请备忘录,向银行提起开具保函的申请。 框架协议下的订单,由市场部根据协议和客户谈判订立。 4.2销售合同的格式: 正式订立的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客户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和根据公司销售产品的特点制定的一般销售合同版本。因情况特殊或条件限制等因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采取补签手续。对常年有业务往来关系或框架协议下的客户订单也可视为简易合同。 4.3销售合同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2)产品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 3)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4)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5)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6)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7)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8)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9)合同双方如有特殊要求或情况,可另签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10)合同的附录(包括具体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详细的付款条件)也属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4销售合同的评审 业务经办人填制“合同(协议)审核会签表”,附合同草案连同对方当事人资信证明材料等,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审核同意后,通过公司OA系统送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公司法务,研发技术部,生产部,运营项目部和财务部等)领导评审会签。 4.5销售合同的订立 经评审同意签订的合同,由公司授权的业务员与用户签订正式合同,双方需签字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 4.6销售合同的归档 合同订立后,市场部应及时下发合同,将合同正本的扫描件,合同评审,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模板,分项报价和付款计划下发给财务部,运营项目部和综合管理部等。市场部负责保管合同的正本,财务部和综合管理部负责副本的归档。 4.6销售合同的履行 4.6.1市场营销部应应当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严格履行合同内容。 4.6.2财务部门协助市场营销部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建立合同台账,工号的开立等。 4.6.3合同履行的内容: 4.6.3.1市场营销部应负责投标,合同订立以及预付款的收取。 4.6.3.2运营项目部负责合同项目的交付(包括协调设备的生产和安装,交付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到货,安装进度以及验收节点的回款等)。 4.6.3.3服务中心负责项目在质保期内的保修以及质保金的回款。 4.6.3.4其他部门协助业务和运营项目部完成合同的履行。 4.7销售合同变更、解除

(完整版)成本合约部-预算及合同管理制度

海南XX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司发[ ]号 ──────★────── 成本合约部 预算及合同管理制度(初稿) 编制: 审核: 批准: 年月日发布年月日实施

成本合约部 预算及合同管理制度(初稿) 一、工作职责 (一)参与工程招、投标工作,编制送达投标书。 (二)根据施工图编制施工概、预算,施工主要机具、设备、材料数量、并提出产值计划。(三)参预各项工程承包、发包订货及增补类的合同文书,并在合同批准生效后监督其执行情况。 (四)配合有关部门增补洽商合同事宜。 (五)对经营文件、台帐单据及原始资料的归档管理。 (六)竣工后,负责与建设单位、审计单位决算审核工作。 (七)在公司的领导下探索新的经营渠道、运行机制和发展新的经营理念,努力拓展建筑装饰市场。 二、工程招、投标管理 (一)接到招投标文件后预算部门应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审图。 (二)切实加强对招标工作的领导,根据概、预算人员提供数据,认真讨论、分析、提出报价方案,由公司领导组织进一步研究报价决策,使之最后定案。 (三)报价和误差率(定额、缺项、新工艺、新材料和设备价,招标文件未注明外)不得低于标底2%,不得高于标底。 (四)按招标文件的时间,准时送报招标单位。 (五)投标书字迹要工整(用仿宋体),填写内容齐全,加盖公章;投标文件要有目录,封袋要规范,要盖齐缝章,并派专人送达在招标文书规定时间之前办理完毕。 (六)工程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由成本合约部起草工程承包范围,合同条款应内容齐全,措辞严谨,合同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对外办理签订。 (七)合同签字生效后,在主管和总经理的主持下,向各部门及履行合同单位进行全面交底。 三、承包合同管理 (一)工程承包合同的基本条件和内容: 1. 工程名称和地点。 2. 承包方式,范围和内容。 3. 开竣工日期。 4. 工程质量、保修期和保修条件。 5. 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和竣工验收办法。 6. 工程造价。 7. 设计文件及概、预算技术资料提供的日期。 8. 材料、设备供应方式。 9. 双方协作的事项。 10. 奖惩条款。 11. 其它。 (二)工程中特殊情况需要明确的问题,应在承包合同中明确以利双方共同履行。 (三)承包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附件),合同的附件主要包括: 1. 工程概算和中标通知书。

合同管理办法22777

合同管理办法 (2014年1月16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合同管理工作,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确保各类合同有效实施,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范的合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指对合同立项、意向接触、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条款拟定、审查会签、签字盖章、备案审核、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纠纷处理、归档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公司在签订合同文本及各部门办理与合同有关事宜时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部门承办制度、审核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监察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存档备案制度。 第六条风险控制部负责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审查、监督、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建立和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及其相关制度,监督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三)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对合同组织和开展法律意见咨询,收集法律顾问意见; (五)必要时配合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签订对方当事人的资质状况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签约对方当事人的资质证明、合法经营范围、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六)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 (七)按规定参与合同审批流转程序; (八)协助合同承办部门制订(或协助相关部门制订)与发布范本合同文本,指导各部门合同管理工作; (九)定期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归档及合同交接等情况进行检查; (十)配合合同承办部门定期对合同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报公司领导; (十一)参与重大合同谈判以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十二)合同资金支付的前置审核。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合同的谈判; (二)负责草拟合同文本,就草拟的合同文本或相对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向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印制; (四)负责合同的动态管理。合同承办部门须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并定期向风险控制部报送管理报表; (五)负责从合同签订到合同文本移交期间内合同原始文本及相关资料的保管。 第八条合同执行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接收合同承办部门移交已签订合同;

计划合同部管理办法(样本)

计划合同部管理办法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永古高速公路YG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〇〇九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4 第一条适用范围――――――――――――――――――――――――4 第二条编制依据――――――――――――――――――――――――4 第三条编制目的――――――――――――――――――――――――4 第二章计划合同部主要职责――――――――――――――――――――4

第三章计划统计管理制度―――――――――――――――――――――5 第一条编制目的――――――――――――――――――――――――5 第二条施工计划的编制和实施-―――――――――――――――――6 第三条统计管理――――――――――――――――――――――――7 第四章合同管理制度―――――――――――――――――――――――7 第一条合同管理的目的―――――――――――――――――――――7 第二条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制―――――――――――――8 第三条合同的签订制度―――――――――――――――――――――9 第四条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10 第五条合同监督检查―――――――――――――――――――――12 第六条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12 第七条处罚措施―――――――――――――――――――――――13 第八条其他―――――――――――――――――――――――――14 第五章验工计价管理办法――――――――――――――――――――14 第一条总则―――――――――――――――――――――――――14 第二条对局指挥部验工计价管理――――――――――――――――14 第三条对作业队费用的管理―――――――――――――――――-15 第四条对机械租赁费用支出的管理―――――――――――――――15 第五条对上验工计价各部门职责――――――――――――――――16 第六条对下验工计价各部门职责――――――――――――――――16 第六章作业队管理办法―――――――――――――――――――――17 第一条编制目的――――――――――――――――――――――――17

6.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西北电建有限公司《工程项目部管理暂行办法》及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公司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建立起依法经营的企业管理制度,通过明确合同管理职责及责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合同管理,结合公司和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按授权代表公司作为一方合同主体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个人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 1.3 项目部合同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和归口管理办法。 2 管理部门与职责 项目综合管理部是项目部合同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其职责如下: 2.1 制定项目部合同管理制度; 2.2 监督项目部合同管理制度的执行; 2.3 监督合同履行,负责合同归档管理; 2.4 负责合同项目款项支付时合同履行进度及结果的审核; 2.5 组织合同项目谈判、合同预算构成审查及必要预算的控制; 2.6 负责合同另一方主体资质及相关文件的审查; 2.7 起草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及相关说明; 2.8 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3 合同的分类 3.1 建设工程合同。 3.1.1 建设场地征用、借用、拆迁、补偿、复耕安排、地下地上附着物、管线的迁移等合同的洽谈和执行工作。 3.1.2 施工准备的通讯、电源、水源、道路、监建设施等合同。 3.1.3 工程前期地灾、水保、环保、规划、压矿、地震、文物评估等委托合同。 3.1.4 其他施工合同。 3.2 采购合同。

3.2.1 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 3.2.2 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 3.3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3.3.1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针对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技术咨询、专题技术调查、造价咨询、标书编制等合同。 3.3.2 公司委托的设备材料技术协议。 3.4 劳动合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 3.5 其他合同。与项目部办公、管理有关的其他合同。譬如委托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租赁合同、供用电、水合同等。 4 合同的审核 4.1合同审核实行层级会签制度,并执行会签单制度。 4.2 建设工程合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正式签订前,先由承办人员、综合管理部主任和工程管理部主任初审,最后由项目经理签批。 4.3 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正式签订前,先由综合管理部主任初审,最后由项目经理签批。 5 合同的签订 5.1 签订合同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2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同项目指定合同承办人,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的程序和履行情况全过程负责。 5.3 在合同订立时,合同承办部门应负责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审查。承办人组织合同签订前的谈判,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合同承办部门应组织相关经济技术专业人员参加。 6 合同的履行 6.1 合同一经正式签约后,合同承办人应全过程检查监督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履行中的问题,重要情况要作书面备案,并及时向项目部主管领导汇报。 6.2合同变更和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承办处室必须查明原因,并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向签约另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理由,共同协商达成一致书面意见后经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不得因单方修改、废止或随意口头变更、解除合同给企业带来违约损失。 7 合同的付款

法务部关于合同管理要求

法务部关于合同管理规范 第一条本要求适用范围包括青投集团下属各公司。 第二条公司对外签署的工程发包及采购合同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方式。并应该以先签定合同而后进行工作为原则。 第三条公司所有合同,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 公司对外签订的任何合同在签订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会签程序交由相关部门审查。 第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合同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 第五条合同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进行工作,并应对自签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的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第六条公司关于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劳动合同等针对特定事项适用合同范本的合同,在相应合同范本经公司会议审查备案后,可不必按合同会签程序报审,但针对上述事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仍应适用合同会签程序。 第七条合同初稿原则上由合同承办部门负责提供。合同初稿应尽量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合同范本或公司拟订的专用合同范本。 第八条:合同签定的前置工作: 合同签署工作前置时间准备:合同承办部门应合理安排合同签署的准备工作。 开始合同签署准备时应该完成与该合同相关经济指标的预算工作,如系工程施工合同应确定图纸。 第九条合同草拟的同时,合同承办部门应认真调查了解并审查合同对方的资信情况、实际履约能力等; 第十条承办部门拟定初稿后,由本部门经理进行初稿审查和修改,由本部门负责合同会签流程。对于大额合同,如系承办部门需要,可要求集团法务部门参与合同的制订及谈判。 第十一条各审签部门应对涉及本部门的专业内容、业务工作予以认真审核

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美轮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7年制订) 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 第三章合同的管理权限 第四章合同的订立 第五章合同的审核 第六章合同的签约权限 第七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八章合同的检查 第九章合同的纠纷处理、 第十章合同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章奖惩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把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切实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各项目部在开发建设和商业、商务活动过程中的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合同、协议(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公司与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具体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采购合同、借款合同、监管合同、保险合同以及其它各类民事合同等。 第四条各部门和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条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扰乱公司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 第六条公司合同的管理、承办、审核、履行和档案管理人员等,对合同负有保密义务,严禁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设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负责合同管理中的重大决策和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公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协助总经理做好各专业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合同管理的领导工作,主要负责指导有关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订和监督执行,研究审定公司合同,审核合同管理奖、惩建议。 合同主办部门、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公司的合同管理,实行合同综合部门管理、专业职能部门、承办部门和履行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集团办是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合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拟订公司合同范本,并推行使用。 (四)参与重大合同、重要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五)审核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

销售合同管理规定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授权(《公司章程》、《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销售合同是指本公司为了确定与客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销售供应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销售合同格式的使用 第3条本公司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公司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 共同拟定,经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统一执行。 第4条公司销售合同格式按照版本号由销售部和公司法律顾问分别保管,供查阅和使用,已作废版本应予以注明。 第5条公司销售合同格式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二)产品名称、质量标准、单价(价格审批)。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七)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八)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6条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应尽量采用公司经审批的统一格式; 一)若客户要求使用客户公司的范本,合同需先经公司法律顾问及销售经理审核,经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执行。 二)若客户不愿意签订销售合同,由客户经理填写《免签销售合同申请单》,报销售部经 理审核,经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免除签订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应按“销售订单 评审流程”中“ XX条款”执行。

第7条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 调整,但调整后的销售合同应报经销售部经理审核,并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销售合同审批与签订 第8条与客户签订不含金额的销售合同,客户经理应填写《合同签订申请单》,报销售经理审核,经本制度第6条、第9条规定权限审批后,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第9条与客户签订含有金额的销售合同,客户经理应填写《合同签订评审表》,结合“销售订单评审管理流程”和本制度控制要求签订。 第10条,销售合同审批权限规定: 一)签订不含确定金额的销售合同,即供货协议,依据以下权限审批: (1)上一年度年销售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主管销售员制订,销售经理及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署; (2)上一年度年销售额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合同,由主管销售员制订,销售经理审核,主管销售副总经理签署; (3)上一年度年销售额100万元以下的及新增客户合同,由主管销售员制订,销售经理审批签署; (4 )与关联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按照《关联方交易管理规定》执行。 二)签订含有具体金额的销售合同,依据以下权限审批: 第11条销售合同订立后,客户经理将合同正本交销售助理归入该客户的档案盒,副本送交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销售助理应将销售合同扫描成电子档归入电子档客户资料。 第四章销售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12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缺货或客户的特殊要求等原因,销售部或客户提出变更合同申请,由双方共同协商变更条款,合同变更由客户经理填写《合同变更申请单》,按照本制度第二章和第三章合同审批权限规定报相关权限人审批。 第13条当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发生时,销售合同自动解除,销售部客户经理与客户协商是否续签合同,不续签合同的应出具《客户流失报告单》说明缘由和后续管理措施,报销售经理审核,上一年度销售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或合同约定金额超过50万元的客户,《客户流失报告单》销售经理审核后应报总经理确认。 第14条未发生合同解除条件需要解除合同的,客户经理填写《销售合同解除申请单》按订立合同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签署《销售合同解除协议》,解除协议审批前均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管理行为,避免法律风险和纠纷,保证工程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只适用于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签署的施工合同的管理。 第一章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原则 1. 合法原则 《合同法》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要求”。 2. 诚信原则 甲乙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 计划原则 在订立和执行项目承包合同中,必须服从和维护公司计划,保证公司计划的实现。 4.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在平等的基础上,就合同的主要内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二章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任务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任务是根据法律、政策和生产经营计划的要求,运用指导、组织监督等手段,促使当事人依法签订、履行、变更合同和承担违约责任,保证工程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程项目合同签订中职责的划分 (一)合同员职责 1、审核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2、审核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3、审核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 4、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详尽准确。 (二)计划员职责 1、审核项目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是否批准。 2、审核项目和投资是否列入上级部门批复计划。 3、审核工程承包范围。 4、审核工程开工和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日期是否符合总体布置的要求。 (三)预算员职责 1、审核合同价款是否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确定方式。 2、审核各种取费标准是否合理。 3、审核预结算及工程款拨付办法。 4、审核奖励与惩罚条款是否合理。 5、审核违约索赔事项及有关结算事宜的补充条款。 6、审核违约责任以及争议条款。 (四)施工人员职责 1、施工人员要按照合同约定条款,管理乙方施工。 2、审核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销售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销售合同管理规定 销售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明确销售合同的审批权限,规范销售合同的管理,规避合同协议风险,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授权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所称销售合同是指本公司为了确定与客户(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 织)的销售供应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章销售合同格式的使用 第3条本公司销售合同采用统一的标准格式和条款,由公司销售部经理会同法律顾问 共同拟定,经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及

总经理审批后统一执行。 第4条公司销售合同格式按照版本号由销售部和公司法律顾问分别保管,供查阅和使 用,已作废版本应予以注明。 第5条公司销售合同格式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供需双方全称、签约时间和地点。 二)产品名称、质量标准、单价。 三)运输方式、运费承担、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验收方法应具体、明确。 四)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免除责任及限制责任条款 六)违约责任及赔偿条款。 七)具体谈判业务时的可选择条款。 八)合同双方盖章生效等。 第6条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应尽量采用公司经审批的统一格式; 一)若客户要求使用客户公司的范本,合同需先经公司法律顾问及销售经理审核,经主

管销售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执行。 二)若客户不愿意签订销售合同,由客户经理填写《免签销售合同申请单》,报销售部经 理审核,经主管销售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免除签订销售合同;销售订单应按“销售订单评审流程”中“XX条款”执行。 第7条销售业务员与客户进行销售谈判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格式合同部分条款作出 调整,但调整后的销售合同应报经销售部经理审核,并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销售合同审批与签订 第8条与客户签订不含金额的销售合同,客户经理应填写《合同签订申请单》,报销售经理审核,经本制度第6条、第9条规定权限审批后,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 第9条与客户签订含有金额的销

(完整版)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 第二条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有关工程合同。 4、严格审查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应提交有关方面会审,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5、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6、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7、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8、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9、依法处理合同纠纷。 10、制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三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等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审签管理

第四条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第六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局有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项目法人统一编号。 第八条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第九条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条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指定责任人保管。第十一条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相对方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相对方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合同审签程序 第十五条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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